2009年2月,春节的喜庆气氛还没有消散,地上不时可见红色的鞭炮纸屑。一天,某地警方110接到了电话报警,说有两个青年男人在公开场合殴打一个中年男人。警方闻讯立即派员处警,只见一家饭店门口有三个男人厮扯在一起,一个谢顶的中年男人被两个青年人牢牢抓住。民警上前把他们分开,询问道:“你们为什么打架?”两个青年男子自我介绍说,他们是某购物超市的员工。他们指着那个谢顶的中年男子气愤地说:“他在我们超市买过东西,现在他不认账,我们已经找他很久了。”民警以为这个中年男人在超市购物欠钱,就指着这两个青年男子问他:“他们说得对吗?”那个中年男人矢口否认:“我从来没有去他们家的超市买过东西,他们两个诬赖我。”民警又转向那两个青年男子:“他欠你们超市钱有证据吗?”那两个青年人对民警解释说:“他不是欠我们超市钱,而是他在超市撞伤了别人以后逃跑,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个中年男子急忙冲着民警辩解说:“他们这是瞎编,我没有撞伤过别人。”说着,双方又当众争执起来。民警发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就把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事情的真相由此慢慢浮出水面……
●购物受重伤 超市不担责
本案的主人公是袁大妈。一个周六,女儿给她打电话说:“妈,星期天中午我们一家回家吃饭。”袁大妈一听很高兴,第二天早上就到她家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买东西。这个超市一共有四层,一层是大厅,二、三、四层是购物区,由一层大厅到二层购物有个自动扶梯。袁大妈赶到时超市刚刚开门营业,由于时间尚早,所以购物的人不多。袁大妈买了许多外孙和女儿、女婿喜欢吃的东西,装了满满两大袋子。她结完账以后,乘坐自动扶梯下楼。当时她两手提着购买的物品,站在扶梯中间,突然间,她感到腰部受到了猛烈的撞击。由于猝不及防,她向前跌倒在扶梯上,随后失去了知觉。等到她慢慢苏醒过来的时候,看到眼前有几个模糊不清的晃动身影,思想上还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很快,她被抬上担架,救护车将她送往医院救治。
救护车把袁大妈送到医院之后,她慢慢恢复了意识,回忆起来自己是被撞倒的,她向医生讲了事情的经过和自己的家庭住址以及电话。家属接到医院的电话通知后,立刻赶到了医院。经过医院的全面检查,袁大妈右腿胫骨骨折、脚踝扭伤,部分韧带撕裂,全身多处皮外伤。袁大妈被安排住院治疗,超市陪同袁大妈就诊的员工为她预交了3000元的医疗费。
胫骨,是老百姓俗称的“迎面骨”,是小腿的主要负重骨。由于其位于小腿正前方,内侧又没有肌肉包裹,是典型的“皮包骨”,所以非常容易导致骨折或挫伤。踝关节是下肢承重关节,在过度的强力内翻或外翻活动时,均可引起外侧或内侧韧带损伤,部分撕裂或完全断裂或撕脱骨折。
老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袁大妈往医院一住,超市预交的3000元医疗费很快就用完了。袁大妈的亲属去超市通知他们到医院交钱,超市客户服务部的朱经理对他们解释道:“袁大妈当天是自己不慎跌倒的,与我们超市没有关系。超市基于人道主义已经为她垫付了部分费用,下面的费用希望你们自己承担。”袁大妈的亲属争论半天空手而归,袁大妈一听超市竟然推卸自己的责任,非常生气,让家人用轮椅推着她到超市说理。
还是朱经理接待了她们一行,袁大妈气愤地问:“我是在你们超市受伤的,你们超市凭什么不承担我的治疗费用?”朱经理面带笑容,语气和缓地对她说:“大妈,您别急,先说说您当时是怎么受的伤?”袁大妈回忆说:“那天,我两手拿着买的东西,在自动扶梯上被撞倒的。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撞的我,我当时就昏了过去。”朱经理听后笑着对她说:“大妈,您现在让我们超市承担责任,而您自己连被什么东西撞倒的都不知道,您说与我们超市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超市的扶梯运行正常,上面也没有堆放任何物品。”袁大妈辩解道:“我当时昏迷了,怎么会知道是谁撞的我?扶梯是你们超市的,你们应当找出是什么东西撞的我呀!你们超市不是有监控摄像头吗?你们可以查啊!”朱经理对她解释说:“这个扶梯不在超市物品堆放的区域,所以没有安装摄像头监控。”袁大妈一行不相信,于是,朱经理就领着袁大妈及家人到了监控室。发现超市的摄像头只安装在商品区和结算区,下楼扶梯处确实没有安装摄像头,无法得知袁大妈当天受伤的具体情况。
朱经理对袁大妈和其家人说:“事情发生以后,我们也作了调查。由于那天早上来超市购物的人少,所以当我们发现您的时候,您躺在扶梯旁边的地上,东西散落在身旁。您说是被东西撞倒的,现在我们还没有找到证据证实。”朱经理说着用手指给她看:“您看,在二层上扶梯处,我们设立了警示牌:上下扶梯请把好扶手。您当时两只手都拿着东西,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当然容易受伤了。”袁大妈的家人不服,双方又争论了很久,不能就袁大妈的医疗费承担达成一致。朱经理最后说:“大妈,不是我们不愿意承担责任。我们是一个公司,出医疗费要有法律依据。您虽然是在超市受伤的,但是您受伤的原因与我们超市无关。这样吧,您来一趟也不容易,超市再给您2000元,其他的费用只能你们自己先垫上。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法院判我们承担多少钱我们马上给您。”袁大妈与家人知道吵闹下去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只好先拿着2000元回医院了。
袁大妈明明是在超市受的伤,但是,超市却说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意出钱给袁大妈治病,为了早日康复,袁大妈不得不自己花钱看病。这件事情应当如何解决呢?
●投诉讨公道 超市查元凶
超市第二次给的2000元很快就用完了,袁大妈身为老年人,骨质疏松,骨强度降低,骨关节灵活性降低,所以伤情恢复很慢。由于超市不愿意出治疗费,袁大妈被别人撞伤,还要自己承担医疗费,她非常不舒服,心情很糟糕,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她让女儿代她写了申诉书,把超市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袁大妈所在的城市正在打造购物天堂的形象,所以消协接到袁大妈的投诉后非常重视,马上要求超市妥善处理此事,不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超市接到消协的通知后,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客户服务部朱经理召集当天早上在超市上班的工作人员开会,调看了当天超市的监控录像,要求大家仔细回忆当天袁大妈受伤和救治的经过。从录像中可以看出,袁大妈结完账以后双手提着购买的物品离开。在她旁边的结算通道上有一个男人,买了10桶食用油,每桶是5升,他是用购物车推着油跟在袁大妈的身后走向下楼的扶梯。超市员工回忆,他们在往楼上送货时发现了躺在扶梯旁边的袁大妈,后来120急救车将受伤的袁大妈送往医院。朱经理问:“你们谁打的急救中心电话?”员工们面面相觑,都说自己没有给120打过急救电话。
超市结合袁大妈投诉信中反映的情况,经过调查后推算出事情发生的经过:当时,在下楼的扶梯上,袁大妈在前,那个推车的男人在后。忽然间,后面的购物车失去控制下滑,把袁大妈撞倒,导致她受伤。那个失误的男人将袁大妈拉到扶梯旁,看到她昏迷不醒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为了逃避赔偿责任,那个男人打完电话后逃离。
既然还原了事情的真相,那么,现在只要把那个男人查出来,让他承担袁大妈的医疗费用,事情自然不难解决。通过购物区的摄像头可以看出,那个男人四十岁左右,中等身材,头发已经谢顶。大家把录像的片段看了一遍又一遍,还是没有人能够回忆起关于这个男人的有价值的信息。就在大家都已经泄气的时候,有个员工问:“他买这么多的食用油干什么?”大家这才恍然大悟,是啊,家庭生活根本不需要买这么多的东西,这肯定是为一个单位买的。既然是单位买东西,肯定要开发票报销。议论到这里,朱经理急忙把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喊来,让她们检查当天留底的发票联,看看有没有开单位抬头的发票。工夫不负有心人,果然在事发的当天,第一张发票就是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抬头的发票,购物品名是食用油。八字有了一撇,查找的肇事人有了眉目。朱经理到工商局查了该餐饮公司的经营地址,为了不打草惊蛇,超市把谢顶男人的录像截屏打印下来,交代两名员工,让他们在该公司开的饭店处悄悄查找那个谢顶男人。经过几天的蹲守,两名员工终于找到了那个谢顶的中年男子。他们上前交涉,中年男子拒不承认。于是,发生了故事开头的那一幕。
面对警方,谢顶男人说出了自己的身份,他叫李旭明,是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采购。警方到超市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又调看了街面的监控视频,排查后认定只有李旭明的行踪与袁大妈受伤的时间段最吻合,他离开超市时神色慌张,行为异于常人,可以推定袁大妈的受伤与其行为有着某种联系。经过警方出示证据讲清责任,李旭明终于承认袁大妈受伤与自己有关系,但是,他辩解说自己没有责任。他讲了事情的经过……
当天,李旭明去超市购买了10桶食用油,每桶5升。在乘自动扶梯下楼时,购物车突然下滑,将在前面的袁大妈当场撞翻。李旭明当时吓出了一身冷汗,他急忙上前把袁大妈扶到一楼扶梯边上,然后打120呼救。在救护车把袁大妈拉走以后,他因为饭店急等着用油抽不开身,就带着购买的食用油离开了。警方把李旭明的陈述记录在案,并且根据超市监控录像中显示的购物车编号,封存了肇事的购物车。然后,警方告诉袁大妈他们双方,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既然消协在处理中,警方会把有关资料移交给消协处理。
消协收到警方移交的资料后,将李旭明列为争议当事人,通知袁大妈、超市共同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袁大妈要求超市和李旭明共同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超市辩解说袁大妈受伤与超市没有关系,袁大妈没有用手握扶手,是被李旭明撞伤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旭明和袁大妈分担。事后,超市垫付了5000元,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者的责任。李旭明说,超市的购物车或者扶梯质量有问题,造成购物车自动下滑,导致袁大妈受伤。他主动打电话报了120,赔偿责任应当由超市承担。由于三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消协终止了调解工作。
消协无法统一当事人的意志,袁大妈的赔偿问题没有解决。她心中郁闷,又打当地报纸的爆料热线投诉。报社接到袁大妈来电后,派记者采访了当事各方。
袁大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平时在超市购物没有想到有受伤的危险,所以当天我根本没有防备。装满油的购物车从后面冲撞过来,是谁都吃不消啊。现在,我看病没人管,自己垫钱。他们都说自己没有责任,难道我被撞了还要自认倒霉吗?”
李旭明告诉记者,自己十分冤枉。他说:“正常的情况下购物车在自动扶梯上,是不可能会自行滑动的。造成滑动的原因,要么是购物车有问题,要么就是自动扶梯有问题。”
超市拒绝接受记者当面采访,朱经理在电话采访中称:“整件事情因李旭明掌控购物车不当引起的,李旭明应对袁大妈的受伤负责。是非自有公论,希望袁大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超市服从法律的裁判。”
警方和消协都称,由于当事人观点不同,无法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
很快,当地报纸以“消费者购物伤筋动骨,超市和肇事人均称无责,消协、警方调解齐动员,三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为题报道了案件。记者在稿件中写道:“李先生购买的食用油每桶5升,迅速下滑的车里装的食用油约相当于100斤的重量。”报纸报道后,超市朱经理上门看望了袁大妈,送来了慰问礼品。对于赔偿问题,她还坚持超市的观点,希望袁大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李旭明也带着礼品上门慰问袁大妈,他仍然坚持是超市的购物车或者自动扶梯有质量问题。记者本来希望跟踪采访,但是,当事人各执一词,事态没有解决的进展。于是,袁大妈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她指定了援助律师,很快,袁大妈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诉讼解疑惑 公平法制行
法院立案后,对案件首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时发现李旭明是替所在单位购买东西,他的购物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通知李旭明所在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李旭明申请对警方封存的购物车进行性能鉴定,超市申请对袁大妈的伤情和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由于各方均提出了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法点释义:民事审判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可以随时审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的起诉、受理、庭审、裁判等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实际上起着程序通则的作用,审理期限是六个月。
几个月以后,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各方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袁大妈诉称:“由于被告李旭明下扶梯时没有控制好购物车,致使自己身受重伤,李旭明和其所在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超市疏于管理,致使自己受伤很久才被发现,超市应当与李旭明及其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大妈向法庭出示了她受伤当天在超市的购物小票,证明了自己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出示了医院病例,证明自己当天受伤后被送进医院救治;出具了医疗费发票,证明自己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
第一被告李旭明答辩道:“由于超市的购物车或者自动扶梯存在质量问题,购物车在扶梯上失去控制,导致袁大妈受伤。出于人道主义我可以出一点慰问金,但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向法庭出示了购物发票,说明自己当天在超市购物,使用了超市的购物车和自动扶梯;出示了劳动合同和物品交接清单,证明自己当天是为公司买东西;出示了手机通话记录,证明是自己当天拨打120呼叫急救车抢救袁大妈。
第二被告超市的代理人朱经理答辩说:“超市的设备无论是扶梯还是购物车质量都是合格的。袁大妈乘坐扶梯时没有按照提示扶握把手,致使身体受到撞击时没有安全保障。被告李旭明上扶梯时应把住购物车,但是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他在上扶梯时正查看购物小票和发票,双手没有把住购物车。由于购物车的滑轮没有卡在扶梯的凹槽上,又承载着上百斤的重量,增加了重力加速度,使得购物车失去控制,撞倒了原告袁大妈。因此,李旭明应负主要责任。事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处理,并且主动垫付了袁大妈看病的前期费用。我们超市可以给予少量的慰问金,但是责任并不在超市。”朱经理向法庭出示了扶梯年检合格证,以证明扶梯质量没有问题;出示了购物车的合格证,以证明购物车符合安全使用的质量标准;出示了当天的监控录像,以证明李旭明在上扶梯前低头看发票。
第三人李旭明所在的公司答辩说:“我公司同意李旭明的说法,应当由超市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同时,我公司已经将饭店的厨房承包经营,独立核算,因此,我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承包经营合同,证明公司与厨房是独立核算的。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出示了根据职权取得的有关证据:一是袁大妈的伤情鉴定。袁大妈由于受伤导致右脚踝关节丧失功能30%,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袁大妈的伤情已经构成九级伤残。该鉴定同时给出了袁大妈营养和护理期限的意见。二是购物车性能检测报告。超市的购物车符合安全使用的需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在法庭调查和归纳诉讼焦点的基础上,各方进行了法庭辩论。本案有以下两个诉讼焦点:
一、原告袁大妈所受伤害到底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她自己有没有责任?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袁大妈在自己受伤的问题上是否有责任。袁大妈当时两手拎着购物袋无防护地站在扶梯上,尽管她没有按照超市的提示把握扶手,但该行为对本案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作用不大。因为正常状态下,在自动扶梯上双手不握扶手并不会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同时,对于一个重达100斤的快速滑行的购物车来说,撞击所造成的伤害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手扶扶梯而有所减轻。更为重要的是,购物车是从袁大妈背后冲下来的,速度很快,即便是一个手扶扶手的人对于这样的撞击也无法防备,因为人不可能注意到在身后发生的突发情况。所以,袁大妈两手不扶扶手的事实不会影响责任的认定,她对于受伤的事实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再看超市在袁大妈受伤的问题上有无责任。由于超市提交了自动扶梯和购物车的合格证明文件,证明这些设施没有质量问题,而且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些证明文件。根据超市提交的购物车使用说明,一般购物车刚挂上自动扶梯时,需要在后面用手将其把正方向,然后再固定在凹槽口,而一般购物车内重量在200斤以下的货物,基本都可以固定住。法庭用同样的购物车进行的实验表明,生产商的描述是属实的。购物车之所以在扶梯上滑行,并非源于设计或制造缺陷,而是因为推车人的操作不当,没有在上扶梯时注意购物车的位置,导致了车辆未能依靠凹槽实现固定。所以在本案当中,超市在履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并无不当,是没有过错的。既然没有过错,依照法律规定,超市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我们看看李旭明对袁大妈受伤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由于李旭明在需要照看购物车的时候查看购物票据,导致购物车冲下扶梯撞伤袁大妈。他连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没有满足,因此这一过失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李旭明所在公司与本案有无法律关系,应不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李旭明的责任到底是他自己赔还是公司赔?
法律链接:法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单位事务是通过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来进行的,当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应当由单位而不是工作人员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案发当时还没有生效的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同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旭明所在的公司提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已经将厨房承包,这实际上提出了单位与个人行为如何区分的法律问题。公司将厨房承包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的用工形式,不影响李旭明购买食用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属性。对此,法庭认为,李旭明所在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后公司可以向李旭明的过错行为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判令第三人李旭明所在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袁大妈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袁大妈为了购物差点把老命搭进去,经过几个月的抗争,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久违的笑容又浮现在她的脸庞。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法人侵权行为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当事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不论这个单位在其工作人员的选拔、教育方面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不管它有什么借口,该单位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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