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为你:杨波律师解惑维权僵局20例-坠楼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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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和活动组织者的义务

    2010年4月的一个星期六,凌晨三点左右,警方突然接到了电话报警,称某地有人跳楼,生死不详。警方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只见一个少女趴在地上,身子底下流淌着鲜血,已经陷入昏迷状态,随身物品散落在她四周。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急救人员马上对她进行检查救治,发现她仍然具有生命体征,就把她送往医院抢救。警方同时开始了现场勘查,事发现场位于某歌厅的屋顶平台上,离地面大概有十几米高。屋顶平台四周都是栏杆,只有一处大约两米长的地方栏杆缺失,平台外缘有擦蹭的痕迹,初步判定少女就是从这一处没有栏杆的地方掉下去的。在这个昏暗的夜晚,少女为什么会坠楼?在她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少女过生日 快乐变悲情

    警方勘查发现,歌厅通往屋顶平台的门没有上锁,处于开放状态,平台上有许多杂乱的脚印,但是,看不出来有挣扎打斗的痕迹。少女坠落现场附近的栏杆上有人倚靠和抓握的痕迹,可以看出在下坠的过程中,她的身体被二层的雨棚挡了一下,然后才跌落在地上。警方提取了有关痕迹。

    现场围观的人群中,没有人看到事发经过,也没有人认识这个少女。报警的人告诉民警,他下夜班路过现场时,发现了已经昏迷的少女,为此打电话报警。至于她是怎么从楼顶掉下来的,他没有看到。警方对搜寻到的少女物品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能够证明她身份的证件。于是,尽快确定坠楼少女身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组民警赶到医院,医生经过检查,确诊少女右侧胳膊和大腿几处骨折,脾脏破裂,现正在接受手术治疗。民警了解到,少女经过急救后曾经有过短暂意识清醒,对询问她的医生说自己叫晓丹,随即又陷入昏迷中。民警马上通过警方户籍查询系统进行排查,发现一个叫王晓丹的少女和被害人情况吻合。为了确认被害人是否就是王晓丹,警方立即派车去王晓丹家将其亲属接到医院辨认。

    王晓丹的父母很快就赶到了医院,看到少女换下来的衣物之后,他们失声痛哭,确认正在手术室里进行治疗的就是他们的女儿王晓丹。他们向警方陈述,当天是王晓丹的18岁生日,她早上就对父母说晚上要和几个同学一起到饭店庆祝一番。父母在家里等到后半夜也没有等到她回家,估计她们吃完饭以后一定又去什么地方玩了。就在父母商量要不要打电话催她回家的时候,传来了女儿受伤的噩耗。

    既然当事人的身份已经确认,那么接下来需要查明的就是王晓丹为什么会到歌厅的屋顶平台上,又怎么会乐极生悲从屋顶平台掉下来,警方根据王晓丹父母的回忆,找到当天晚上和她一起过生日的同学。

    几个同学对民警回忆说,当天晚上她们五个人一共喝了两瓶红酒,因为是王晓丹过生日,大家都敬她酒,所以她喝得稍微多一点。吃完饭以后她们又一起去歌厅唱歌,在唱歌的时候,王晓丹说她头晕,要出去吹吹风。结果等到歌厅结束营业时王晓丹仍然没有回来,大家以为她已经先回家了,就分手后各自回家,谁也没有想到王晓丹会从屋顶平台坠落受伤。

    当天下午,手术后的王晓丹苏醒了,她用微弱的声音告诉民警:“我是在屋顶平台透风时掉下去的。当时是几点钟和从什么地方掉下去的,因为我喝晕了已经记不清了。”现场栏杆上提取的指纹经过比对,其中有王晓丹的指纹。鉴于同学们的陈述和王晓丹的自述相吻合,警方初步断定王晓丹是酒后在屋顶平台呼吸新鲜空气时,不慎从没有栏杆处掉下去受伤,因为没有发现犯罪事实,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由于救治及时,王晓丹的命保住了,但是她的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以后出院,她回家休养康复。经司法鉴定,王晓丹因高处坠落致胳膊、大腿骨折,活动受限,结论为8级伤残。受伤后,她的学业也被耽误了,没有参加当年的高考。

    ●索赔无结果 诉讼曝恋情

    王晓丹的父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女儿在18岁的生日当天竟然遭遇意外伤害。他们到现场查看,发现KTV歌厅顶楼到屋顶平台的门没有上锁,而屋顶平台的栏杆又存在缺失,说明正是有关单位管理不善酿成了王晓丹的悲剧,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晓丹的父母找到房东交涉,这是一家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已经把房屋出租给歌厅,日常管理维护由他们负责。所以,你们有什么要求和他们谈,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晓丹的父母听后只好又来到歌厅,歌厅的负责人在接待了他们以后,告诉他们需要先落实有关情况,然后再答复处理意见。结果,此后就没有了消息。王晓丹的父母先后去找了几次,歌厅负责人有意回避他们,无法就索赔事宜进行协商。

    王晓丹的父母看到通过协商的方式索赔无望,就聘请律师将房东及歌厅一起告上了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王晓丹各项经济损失四十余万元。

    法点释义: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连带义务人都对权利人的请求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王晓丹的父母要求房东和歌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要求房东和歌厅不分份额和先后次序都对王晓丹承担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比例可以另案解决。

    被告房东和歌厅在接到法院的传票以后,在开庭前都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被告房东答辩称,该公司拥有的房屋已经于2005年出租给歌厅用于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出租期间的维护管理由歌厅负责。房屋交付时,建筑物没有瑕疵,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据此,建筑物所有人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歌厅在书面答辩中称,歌厅作为娱乐场所,对于在场所内的顾客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当时是凌晨三点钟,歌厅已经停止营业。屋顶平台非歌厅的营业场所,原告是自行走上平台发生事故的。因此,歌厅对原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和歌厅二被告还分别向法院出示了同一份证据,正是这份证据,让王晓丹的维权之路走入绝境。原来,二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前歌厅的监控录像,并且根据录像显示的画面提出,王晓丹有自杀嫌疑,不排除她因感情纠葛产生了自杀念头,进而实施了自残。二被告请求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核实。

    监控录像上出现了什么画面,竟然让二被告得出王晓丹受伤是因为感情纠葛自杀所致的结论?鉴于二被告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为了对案件负责,法院为此展开了调查……

    根据二被告提交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当天凌晨一点多,王晓丹脚步踉跄从房间内出来,倚靠在墙上打电话,一边打电话,一边抹眼泪,情绪显得十分激动。打完电话以后,王晓丹又回到房间,大约二十分钟左右,她提着挎包再次出来接听电话,生气地冲着电话喊叫,并且主动挂断了电话,然后,她就向走廊的一端走去,消失在走廊尽头。王晓丹半夜三更与谁通的电话?她为什么情绪那么激动?难道这两个神秘的电话与她受伤有关系吗?

    法院调取的王晓丹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当天晚上与录像对应的时间内,她拨出了一个电话,接听了一个电话,这两个电话都是一个人的手机号码,这个人不是别人,就是王晓丹所在班级的班长吴凯。法官为此走访了王晓丹的班主任,老师对法官说:“王晓丹是一个性格开朗、学习优秀的学生,同时,她也是我们班级的文艺委员。吴凯是班长,他们都是好学生,我没有发现两个人有恋爱关系,事发前也没有发现王晓丹有什么反常的地方。”

    法官对吴凯进行了调查,吴凯承认他和王晓丹是恋爱关系。他们学习都很优秀,互相爱慕,约定考取同一所大学,共同做学习和生活的伴侣。事发当天晚上,他因为家里有事没有参加王晓丹的生日聚会,王晓丹心里不高兴,在凌晨一点多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埋怨他没有把她放在心上,说他平时说的爱都是假的,情绪显得很不稳定,还要求他马上来歌厅。吴凯听出来她已经喝多了,就说这么晚了从家里出去不方便。王晓丹就生气地挂断了电话。吴凯为了安抚王晓丹,就找了个借口从家里打的来到歌厅。由于不想被班里的其他同学看到,他打电话让王晓丹出来。他们两个人来到屋顶平台,开始王晓丹和他争吵,吴凯竭力安抚她,最后王晓丹承认自己喝多了,说话不理智,对不起吴凯,向他赔礼道歉。吴凯看到她神志已经恢复得差不多了,这时候又接到了家里的电话,就告别王晓丹回家了。万万没有想到,他走后王晓丹却从屋顶上掉了下去。

    吴凯的话印证了二被告的辩解,事发当天王晓丹确实与吴凯发生了感情纠葛,而且,她是和吴凯一起到的屋顶平台。那么,在屋顶平台到王晓丹掉下楼的那段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事?王晓丹到底是灰心失望跳楼自残,还是因为其他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原因受伤的?法院经过研究以后,为慎重起见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警方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后,立即对这一事实进行了调查。他们获取了吴凯的指纹,经过与现场栏杆上提取的指纹比对,证明事发现场栏杆上的指纹有吴凯的。说明当天晚上,吴凯和王晓丹曾经倚靠过栏杆。为什么王晓丹没有向警方陈述这一事实,她想隐瞒什么呢?警方为此决定再次询问王晓丹。

    王晓丹面对民警承认自己过去爱面子没有说实话,当天晚上她确实和吴凯一起在屋顶平台。当时,她心里对于吴凯不参加她的生日庆祝活动非常生气,加上喝了点酒,就借酒撒疯,做出要跳楼的举动,被吴凯几次阻拦,所以栏杆上留下了他们的指纹和擦蹭痕迹。后来,在吴凯的耐心劝说下,她认识到自己无理取闹的错误,就向吴凯道歉并且取得了他的谅解。最后,吴凯家里给他打电话,他就先走了。吴凯走了以后,被凉风一吹,不胜酒力的王晓丹感觉自己想呕吐,就靠在栏杆上把头伸出去吐了。她一边呕吐,一边挪动身体寻找干净的地方。谁知道,惨剧就在一霎那间发生了。一声闷响,她从屋顶坠落,身体重重地摔在地面上,顿时失去了知觉。王晓丹还说:“我和吴凯两人的爱情是精神上的倾慕和学习上的互相鼓励,我们没有发生过两性关系。”

    警方传唤了吴凯,吴凯陈述的事实与他向法官讲的一致。民警了解到吴凯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虽然与王晓丹互相爱慕,但是他们在交往中没有出格的举止,是同学们心目中学习的榜样。同时,民警在与王晓丹的交谈中,也发现她性格开朗,单纯活泼,对生活充满了美好的憧憬。由于吴凯和王晓丹之间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也没有个人恩怨,所以吴凯不可能故意伤害王晓丹。仅凭王晓丹一次酒后的失态行为,更不能确定她会一气之下而自杀。而且,吴凯离开她的时候,她的神志已经清醒。所以,案发当晚王晓丹的言行虽然有失态的地方,但不能认定王晓丹有自残行为。为此,警方再次将案件移送回法院,并附上了相关材料。

    ●法院作裁判 权益得维护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晓丹的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二被告即建筑物所有人和歌厅管理不善,对屋顶平台栏杆的缺失未及时修缮,导致王晓丹坠落受伤致残,二被告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一如答辩状中所述,在庭审中答辩:“被告没有过错,是原告醉酒自己不慎跌落,甚至不排除她因为感情纠葛自残。因此,原告应当损失自担。”

    法官当庭出示了根据二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并且出示了警方的现场勘查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辩称的原告王晓丹因为感情纠葛自残,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本案的焦点显现,就是作为公共场所所有人的房东和管理人的歌厅对于顾客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链接: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们的社会交往在公共场所中进行,同时,也将自己置身于不确定的危险中,所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也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些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歌厅是公共娱乐场所,顾客可以任意出入。屋顶平台属于歌厅承租的配套设施,现场无禁止出入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屋顶平台缺失栏杆形成的空间,其高度与宽度容易使人失去控制而从中坠落。房东作为该场所的所有者和监督人,歌厅作为承租人和管理者,在屋顶平台栏杆缺失后应当及时修复而未修复,应当警示而没有警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由此造成原告伤残,二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至于二被告之间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根据该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应由被告歌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作为财产所有人的房东有监督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在确认二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在判决中还指出,原告作为成年人因为酒后失去控制而从高处坠落造成自身伤害,本人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歌厅赔偿原告王晓丹三十余万元;被告建筑物所有人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没有上诉,王晓丹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一个好端端的人从屋顶上掉了下来,这不是飞来横祸,而是人祸,它是由多方的过错造成的。人们除了生活在私密空间——家庭以外,大部分时间工作、交往在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活动的组织者,都应当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因为没有安全,就不会有社交行为和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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