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准确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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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举措是多方面的,是一个严密的整体。对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科学、系统、准确地进行把握,而不能出于主观意图而有所偏废、任意取舍。

    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但是,必须清楚,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国家的“宪政”是截然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在很多方面,尤其是体现在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上。当前,必须科学准确地理解“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一论断的深刻含义,而不能陷入西方国家“宪政”的话语陷阱。

    (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从法律地位和效力来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恪守宪法原则,确保宪法实施。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就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4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42]这些重要论述表明,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和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伟大成果,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正由于此,讲依法治国,首先就要讲依宪治国;强调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强调依宪治国。决不能抛开宪法而抽象地谈论依法治国。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对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认识,需要带着深沉的历史底色来理解。近代以来,中国面对着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处于亡国灭种的悲惨境地,一代代中国人在痛苦中百折不挠地探求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道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才找到了中国革命的正确道路,赢得了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最为伟大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血染的风采,最为动人。苦难的辉煌,何其壮烈!今日之中国从何而来,又将到何处去?中国具有何种国家性质,拥有怎样的前途命运?我国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定了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象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全部条文尤其是在序言和第一章《总纲》中,对这些涉及我们国家民族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做出了深刻的总结和系统的回答。

    宪法是历史经验的凝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奋斗的成果,是法律体系的灵魂。正由于此,毛泽东在领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后就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4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领导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为了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全国人大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做出了必要的修正。历览60多年来中国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息息相关,与人民命运时时相系。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当前,面对新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机遇,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可以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一重要论断,既是对历史的总结,更是走向未来的保障。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44]当前,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二)依宪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直到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以及全国人大对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的重要修订,始终贯穿着社会主义的原则。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法治不是抽象的,必须要有一套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作为依托。审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发现绝没有任何一种可以离开制度依托的所谓法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绝不是要撇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另搞一套。那种以为脱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推进法治的观点,只能是沙上宝塔、空中楼阁。

    早在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就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维汉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此后,由中共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主席亲自领导。为了集中精力,毛泽东决定到杭州起草宪法初稿。他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在杭州召开的宪法起草工作会上,毛泽东就明确提出了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我们社会主义的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适时地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当时毛泽东同志所讲的两条原则,体现了这个现实和历史趋势。60多年来,实践证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对捍卫国家主权、保障人民自由安康、实现各项发展目标,发挥了最根本的制度作用。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所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动摇不得。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就有一个明确的概括。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45]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指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是要求我们着力落实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让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

    (三)依宪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指明了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阶级基础、依靠力量和可以团结的力量,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属性。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强调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发挥民主和专政两种职能,保卫党和人民奋斗的成果,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最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早在1843年,马克思在实现思想转变的时期,就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了一个著名观点:“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46]实现人民自主管理国家,正是马克思主义在民主问题上的根本要义。巴黎公社是社会主义民主走向实践的最早模式。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度对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设想,认为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无产阶级国家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不再是阶级统治和剥削的工具,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实行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相结合的新型国家。

    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新中国,并提出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等一系列重要思想,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被《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毛泽东指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他强调:“为什么理由要这样做?大家很清楚。不这样,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针对反动势力“你们不是要消灭国家权力吗”的指责,毛泽东针锋相对地指出:“我们要,但是我们现在还不要,我们现在还不能要。为什么?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反动派还存在,国内阶级还存在。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47]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历史一再证明,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须臾不可动摇的国体,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和保障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柱石。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是商量办事,不是独裁,但集中是必要的。”[48]他回顾28年的革命历史,站在总结历史规律的高度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49]历史的经验,尤其是在血与火的革命斗争中淬炼出来的宝贵经验,在任何时刻都不应被遗忘。

    革命时期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和平时期与改革开放新时期同样如此。早在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的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同志就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地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他指出:

    我今天要说的是思想政治方面的问题。中央认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四项是:

    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大家知道,这四项基本原则并不是新的东西,是我们党长期以来所一贯坚持的。粉碎“四人帮”以至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一直是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的。[50]

    为什么要在改革开放伊始这样一个历史时刻,从这样一个高度来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党在粉碎“四人帮”,顺利实现拨乱反正之后,正在引导全国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着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而奋进。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澄清的思想理论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党从理论高度予以回答。邓小平同志尖锐指出:“社会上有极少数人正在散布怀疑或反对这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而党内也有个别同志不但不承认这种思潮的危险,甚至直接间接地加以某种程度的支持。虽然这几种人在党内外都是极少数,但是不能因为他们是极少数而忽视他们的作用。事实证明,他们不但可以而且已经对我们的事业造成很大的危害。”为了有效防止这种危害,树立正确的思想理论认识,就需要在肃清林彪、“四人帮”所散布的极左思潮的同时,“着重对从右面来怀疑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进行一些批判”。[51]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同志概括总结了“四项基本原则”,并将其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来强调。

    具体到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有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他坦承,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做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而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同时,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52],因为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纵览改革开放的宏大历史进程,邓小平同志始终强调四项基本原则,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他在1989年5月31日同两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不能动摇。这一点我任何时候都没有让过步。中国不搞四个坚持能行吗?人民民主专政能不用吗?坚持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不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不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不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个根本问题。”[53]1990年12月24日,邓小平同志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再次强调:“我不止一次讲过,稳定压倒一切,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你闹资产阶级自由化,用资产阶级人权、民主那一套来搞动乱,我就坚决制止。马克思说,阶级斗争不是他的发现,他的理论最实质的一条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本身的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肯定弱于资本主义,不靠专政就抵制不住资本主义的进攻。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叫人民民主专政。在四个坚持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理论上讲清楚这个道理是必要的。”[54]1992年的南方谈话,可谓邓小平理论的压卷之作。在这一著名历史文献中,邓小平同志同样强调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他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他还援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进一步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主义的巩固与发展,是一个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不懈奋斗的漫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始终坚持并不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55]这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不可移易的结论。

    2017年上半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人民的名义”成为一个热词。我们从中要深刻认识的一个理论问题则是:必须要有一个实体,如此才能承担起“人民的名义”,否则“人民的名义”就会只停留在“名义”上,而事实上不为“人民”所拥有。这一实体只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电视剧中,形象化地体现为以侯亮平、陈岩石、赵东来等为代表的,正义的、英勇的公检法队伍。没有这样一个实体、没有这样一支队伍,我们就既不能有力地遏制腐败,也不能有效地消灭自身肌体中的毒瘤,更不能防范和抵御别有图谋的境外势力。果真如此的话,人民的利益将难以保障,人民的名义也将成为空谈。

    正由于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决不是要削弱人民民主专政,而是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方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更加牢靠,范围更加扩大,方式更加完备,程序更加顺畅。当前,就是要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四)依宪治国,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

    马克思主义理论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客观规律,指明了实现无产阶级与全人类解放的理想目标和现实道路,实现了人类思想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马克思主义既是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的理论表达,又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所取得的最优秀的思想成果,具有科学认知的功能。它不但为人们观察、分析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提供了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也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南。

    自从马克思主义学术在中国兴起,中国人对社会和历史的看法就为之一新。马克思主义特有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统一,为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分清什么是精华,什么是糟粕,什么是与历史进步潮流相一致的先进思想,什么是与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的落后因素指明了方向。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将长期漂浮在脱离社会实践的头脑中,停留在空疏词句的表层上,无法进入社会历史的深处。在复杂的社会历史现实中,马克思主义,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抓住问题的本质,最善于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厘清关节点,最善于从聚讼纷纭的思潮中获得科学的认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既是五四运动以来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改革开放十周年之际,我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张有渔先生在《法学十年》一文中写道:“我国法学,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这是它的优势和长处。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继续坚持这个优势和长处,也就是把我国法学放在当代法学的一个新的、科学的、高水平的基点上。”[56]针对那种“盲目推崇和效仿资产阶级法学,而不是加以具体分析”的不良倾向,他明确指出,在法学上,西方法学界对立法、司法的某些具体制度和措施的研究与论述,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其他生活领域的某些法律制度和具体实行方法的研究与论述,对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的某些问题的研究与论述,对国际经济、科技和文化交往中一系列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论述等,有些是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的,但就整个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来说,西方法学界的许多人还受着实证主义和先验论的束缚,同时,因他们的阶级地位、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服务对象等关系,一般对历史唯物主义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因而,对其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照抄,在他们的国家是行之有效的、好的东西,在我们国家由于本质不同,背景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不同,实际上不可能完全适用。如果我们盲目地推崇或效仿资产阶级法学,从我国法学的基点上看,就不是前进,而是倒退。[57]张有渔先生的这一论述,应当说直到现在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针对性。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58]这就对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期待和要求,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学术话语体系、教材体系应当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实践的学术阵地和智慧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围绕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又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59]当前,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切实反对对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学思潮的“囫囵吞枣、照搬照抄”,而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加强甄别、批判吸收,更好地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当前,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引领作用,集中体现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进一步建构、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显微镜”和“放大镜”,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法律问题、提升法治实践、总结法治经验、建设法治中国。进而言之,解决法治问题还需要突破法的领域,深入更加广阔的社会领域和政治生活层面。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洞察力、理论穿透力,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分析当前的社会结构、阶级阶层关系、前进趋势、发展动力以及我们面临的各种矛盾风险,更好地凝聚共识、聚拢人心、坚持信念、实现理想。马克思主义是不朽的。马克思主义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体现在其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新的实际的结合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念、原则和根本要求都体现和贯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丰富的体系,需要继续完善、不断发展。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和灵魂。宪法的原则、精神、理念和根本要求,深刻体现和贯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部机体之中。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力量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更加充分地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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