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府改革与管理创新研究-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与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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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人们习惯于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看成是三个完全同一的概念。现在看来,并非如此。

    集体经济和集体所有制,是两个同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不同概念。前者是指经营方式,后者是指所有制关系。这里的集体所有制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则是指企业拥有经营权后进行独立自主经营的企业集体的经济。因此,二者的区别是所有制关系和经营权的区别。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的前提下,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都是一个。就是说,如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的,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或称国营经济);如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的,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或称集体经济)。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同一企业就具有了双重主体,与之相适应,企业的经济形式也具有了双重存在。比如,从目前一般国有企业看,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它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属于国有经济;经营权的主体是企业集体,其经济形式就是集体经济。既然个体经营的经济采取个体经济的形式,那么,企业集体经营的经济,也可以采取集体经济的形式。因此,要成为集体经济是要有一定条件的。集体经济不仅包括“在每个工厂内以工人的联合为基础”的经济,而且也包括由“这一切联合体结成一个大联盟”的经济——只要这些联合体是自主经营的。列宁指出:“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这一论断不仅表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而且也表明,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和属于企业经营的社会主义企业(包括公有制下的合作企业)都是集体企业,而拥有经营权的企业集体经营的经济,就是集体经济。可见,虽然可以说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集体经济,但不能反过来说,集体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就目前说来,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相对国家(全民)所有制经济而言的,而集体经济是一种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内的所有企业集体自主经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型经济形式。那么,集体经济同新型的合作经济又有什么区别呢?如前所述,集体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集体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而合作经济是一种更复杂、更广泛的经济形式。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性质、范围和发展步骤的不同。从性质看,集体经济是完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它除了单个企业集体的经济外,还包括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全民所有制内部和集体所有制内部的联合体的合作经济,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其国家、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合作经济则不同,它可以是社会主义经济,也可以是半社会主义经济和非社会主义经济,比如以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相组合的合作经济,中外合资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目前,有的同志把所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体经济称为合作经济,更准确地说,应是集体经济。从范围看,由于性质不同,范围也不同,这就是说,集体经济要小于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可以是单个企业的,合作经济则起码是由两个以上企业组合而成;集体经济只限于国内公有制范围内的企业经济,而合作经济不一定受公有制的约束,也不一定受国界的限制,集体经济所不能组合的经济,合作经济则可以把它们组合起来。在合作经济中,虽然有些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但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必不可少的。从发展的步骤看,由于性质不完全相同,过渡的形式和发展的步骤也不完全一致。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层次和程度上虽然还是不成熟的公有制经济,但是,它完全可以由双层次结构的经济直接向层次单一化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过渡,成为全社会集体经济。由这个过程形成的公式是:双层次的集体经济——完全的集体经济。到了完全的集体经济,社会将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这也就是马克思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的集体经济也可以叫做“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合作经济虽然也有一部分或绝大部分是集体经济,但从整体上看,它是一种混合型经济,并且还有多层次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因此,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就会影响整个合作经济不能直接过渡到完全成熟的集体经济。虽然合作经济的必然趋势也要向单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过渡,但它必须要分两步走才能达到这个程度,即第一步由混合型的合作经济过渡到双层次结构的纯粹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第二步再由程度较低的集体经济,过渡到完全的集体经济,根据这个过程,用公式表示就是: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完全的集体经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营经济实际上就被集体经济所代替了。因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了,虽然企业的生产资料仍然是国有,但已经不是国营,原来的国有国营已变为国有厂营,所以再叫国营经济就不科学了。

    可见,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集体所有制,是三个互相区别而又具有一定交叉关系的立体型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的历史回顾与几点思考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什么关系?在40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历史上,各个时期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或从根本上认为它们是相互排斥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大突破和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贡献。那么,怎样才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它的前提条件和理论依据是什么?通过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回顾,我们有几点新的思考。

    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大都认为社会主义是一切公有化,不存在商品货币

    第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于1516年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描绘理想社会的著作《乌托邦》。莫尔认为,在乌托邦,私有制根本不存在,一切财产公有,大家热心公事,整个乌托邦岛就好像是一个大家庭。在莫尔看来,乌托邦的生产和消费是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的,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如果农业人员“需用农村无从觅得的物品时,就派人到城市取得全部供应,无须任何实物交换,城市官员发出这些供应时是毫无议价麻烦的”。如果在城市之间调剂余缺,也都实行免费供应,无酬支援,总之,“每户的户主来到仓库觅取他自己以及他的家人所需要的物资,领回本户,不付现金,无任何补偿”。有趣的是,乌托邦人把金银财宝视为贱品和可耻的标记,他们用金银来铸造便桶溺盆,对于犯罪分子都给他们带上金耳环、金戒指、金项圈等等。

    17世纪,康帕内拉在他的《太阳城》里,主张在新的公社组织中,没有穷人和富人的差别,没有“我的”、“你的”的界限。他在《论最好的国家》一文中写道:“千真万确的是,按照自然法万物都是公有的”。因此,居民之间不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和乌托邦岛一样,太阳城的货币只供驻外人员和对外贸易之用。

    18世纪的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规定,未来社会的工农业产品全部归公,公民所需要的一切都由国家统一平均供应。因此,他仍然主张在国内公民之间,一律不得发生商品交换关系。

    19世纪伟大的空想家欧文,认为他的“合作公社”是全新的、合理组织起来的社会。在公社内部不再存在私有制,“纯粹个人日常用品以外的一切东西都变成公有财产”。在那里,货币也是“毫无用处的”,什么工厂主、商人、银行家、经纪人等等,“他们将没有存在的余地,其中没有一种人是社会所需要的”。

    可见,这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商品生产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主张在新的社会组织中,实行纯粹的公有制,取消商品货币。

    二、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原则也是排斥商品经济的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成果,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他们设想,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商品经济不再存在。

    首先,马恩认为社会主义是实行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就是“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

    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在马恩心目中,其形式是一元化的,没有任何非公有制形式并存和补充。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实行“社会的所有制”。恩格斯也说过:“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便实现整个社会对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的直接占有”。这种社会所有制是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成熟的标志。

    其次,“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产品不再转化为商品。因为在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每一个人的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这样就避免了过去那种迂回曲折的交换活动,克服了给产品规定价值的那种间接的和无意义的行为。

    总之,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是被马恩的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所抛弃的。

    三、在列宁和斯大林那里,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是从无到有,但被限制在一定的阶段上和一定的范围内社会主义从科学到实践的发展,使列宁和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一)

    列宁在马恩的直接影响下,认为社会主义要实行一切生产资料“国有化”,“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设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既然如此,商品货币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这就是他在1894年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中说的,“首先就必须消灭社会经济的商品组织,代之以公社的共产主义的组织”。1908年他指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只要仍然有交换,那谈什么社会主义是可笑的”。直到1920年5月,列宁还在布哈林的《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中关于主张消灭商品经济的观点旁边注上批语写道:“对!而且说得很好”,“应该发挥这一点”。

    在以上“国有化”和消灭商品经济的方针指引下,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碰了“钉子”,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造成工人罢工,农民暴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陷入了混乱。事实充分证明,对于一个落后国家来说,列宁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是不现实的。

    从1921年国内战争结束以后,列宁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开始了他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转折。这时,列宁果断指出:“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他号召:“现在,所有经济委员会和所有经济建设机关,都必须特别重视商品交换问题”。

    但是,由于列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始终保持在一切“国有化”、生产资料“归整个社会所有”的认识上,这就决定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是缺乏客观依据的,而这样的理论最终是不能成立的。

    比如列宁指出:“商品交换这个概念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商品交换这个概念所预定的建设计划是怎样的呢?它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多或少地按照社会主义方式用工业品换取农产品,并通过这种商品交换来恢复作为社会主义结构唯一基础的大工业”。他说,“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不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商品”。

    这就表明了:

    第一,列宁的“商品交换”仅仅限制在工农之间,并且是一种作为改善工农关系的策略。

    第二,列宁的“商品交换”实质上是有计划的产品互换,并不是商品买卖。

    第三,用来交换的工业品不是商品。

    第四,列宁的“商品交换”只是在短暂的过渡时期存在。

    尽管他在1921年10月还提出过要“再退却”,但在同年11月就立即宣布:“他们的退却是有限度的。现在已经有些迹象可以使人看到退却的终点了,可以看到我们停止退却的时间已不太远了”。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二)

    忠实于列宁的斯大林,在十月革命前和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和列宁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一致的。他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是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那么,就应该消灭商品生产。早在1906年他就指出:“实行社会主义就要消灭商品生产,就要废除货币经济,就要彻底破坏资本主义而使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还指出:“未来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也就是说,那里随着剥削的消灭,商品生产和买卖也会消灭。”

    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斯大林的产品生产理论开始发生变化,即从消灭商品生产转变为保留和发展商品生产。但是,和列宁一样,他仍然认为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不是商品,甚至主张在过渡时期以后的社会主义,就要消灭货币。

    列宁逝世后,在斯大林领导的苏联实现了农业集体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时,斯大林总结了苏联经济学界几十年来关于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理论问题的争论,于1952年发表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斯大林的这部著作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的光辉著作。他在书中认为:

    第一,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单一的,而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因而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第二,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三,社会主义的“特种的商品生产”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

    第四,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只要有商品生产存在,价值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它是一所很好的实践的学校。

    斯大林的这些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是一大贡献,它为我们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统一的认识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斯大林的商品经济理论也是不彻底的。第一,他规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能在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之间进行。第二,由于他为了把集体提高到全民的水平,主张集体农庄的生产资料也归全民所有,因此,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仅仅是消费资料,不包括生产资料。第三,他认为价值规律仅仅在商品生产存在的范围内起作用,全民和集体内部不仅与商品生产无关,而且也与价值规律无关。

    可见,斯大林以有计划的产品经济观点作为指导思想,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这就使得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内在关系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

    四、我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认识的曲折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和经济理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上,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走过了一段弯路。第一,在所有制方面,追求“一大二公”,竭力“穷过渡”。比如:1958年大刮“共产风”。在农村,小社并大社,高级社并人民公社,提出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完成由集体向全民的过渡;在城镇,也是大搞“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大集体向全民过渡”,从而把大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归全民所有。“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到极点,生产资料基本上“公”到纯粹化,个体所有制濒于消失。因此,第二,在对待商品生产的问题上,曾两次重犯了类似苏联否定商品经济的错误。一次是“大跃进”时期,搞“一平二调”,吃饭不要钱,推行“供给制”,排斥商品货币。结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严重损失。毛泽东同志发现并纠正了这个错误,指出商品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而且也包括有些生产资料。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重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毛泽东同志又提出“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公式,这就把计划与价值规律又对立起来了。另一次是10年“文化大革命”,错误地认为,搞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同旧社会差不多,商品经济每日每时都会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所以,“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这就明显地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现了战略重点的转移,提出了经济改革的任务,指出“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此后,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党的一些重要决议中,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李先念同志在1979年4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要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道:“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1980年,邓小平同志还提出了关于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问题。他说:“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在关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问题上,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指出:“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这样一来,理论上的思考就越来越集中到一点上,这就是整个国民经济都有一个发展商品经济的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也是一种商品经济。

    1984年10月,我们党吸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与探索的经验和见解,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就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了。这一突破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找到了具体的正确道路。

    五、历史回顾引起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简略考察可知,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是排斥商品经济的。虽然在列宁和斯大林那里发现了商品关系的迹象,但是由于列宁的“国有化”和斯大林把集体农庄的“土地”、“基本生产工具”都归全民所有,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现在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我国认识的作为商品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纯粹化为一切公有?如果不是,它的结构形式又是什么?

    怎样才能使“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立于不败之地?

    怎样才能使终于认识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真正发展起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想提出几点新的思考。

    (一)为什么我们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要经过长期、艰难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态度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困难。必须肯定,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实现全社会所有制、商品货币不存在的设想,并不是空想的而是科学的。因为首先,他们的这种理论分析是以当时的

    “典型地点”、生产力充分发达的“英国作为例证”的。这就克服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企图在低水平的生产力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商品经济的思想。其次,他们是从揭示现代生产力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出发来预见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的。因此,他们只能采取科学的理论抽象法,排除所有具体细节,原则性地得出社会主义的框架结论。而长期以来,人们总足满足于马恩的一般结论,忽视分析、研究和解决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经济理论长期难以成立。

    第二,斯大林经济模式的影响。斯大林模式的实质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单一的公有制,且集体尽快地向全民过渡;二是“产品经济论”。我们从1952年翻译出版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后,可以说是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全盘照搬的。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片面强调生产关系的过渡,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管一切。因此,企业的经营机制完全服从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基本上实行统购包销,以产定销,根本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所以,人们长期缺乏理论上的突破的勇气。

    第三,长期极“左”思潮的影响。陈伯达和“四人帮”之流,把“一大二公”作为社会主义的标志,把商品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代名词。他们制造出新型的“乌托邦”,主张取消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到处“割资本主义尾巴”。在这样的政治气候下,认识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问题,就成为不可能了。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真的存在全民所有制吗

    全民所有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存在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我们觉得,这是一场误会。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全民所有制之说是不现实和没有根据的。

    首先,从全民所有制概念本身及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谓全民,顾名思义,就是全社会(先是国家的)劳动者,而不是局部或部分劳动者;那么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就应是全国范围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局部或部分生产资料。一句话,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1)其适应范围,是社会性(或一统性)的。它直接代表全国劳动者的利益而反对局部性或集团性的多方面的不同利益结构。(2)其存在形式,是单一性(或排他性)的。这就是说,它不需要其他所有制形式来作辅助、作补充,更不可能与其他形式同时并存。如果把这个“全民所有制”与马恩的“社会所有制”看成是同等概念的话,那么,这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而我国在没收官僚资本以后只能建立起国家所有制。如果把它称作全民所有制,这是对全民所有制概念的亵渎。既然是“全民”,就应包括全国范围的所有劳动者,但实际上,现在还有80%以上的农民和其劳动者被排斥在“全民”的“大门”之外,另外的那一小部分何谈“全民”?没有达到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的量,就不能形成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的质,因而就不存在全民所有制。

    这里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

    坚持和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观点,是把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了。

    大家知道,所有制包括私有制和公有制两大类。在公有制类中又包括原始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三个层次。我们说的全民所有制是属于共产主义公有制,它是公有制类中的最高层次,也是所有制中的最后形式。而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形式还不可能是一元化的,而是多元性的,甚至与之并存的还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私有制。

    不然的话,在纯粹的公有制基础上怎么能提出商品经济的理论呢?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为后者创造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趋势。

    其次,从全民所有制与商品生产的排斥关系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过去,有一种普遍的说法就是“发展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经济”。

    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经济是互相排斥的。这一点,斯大林肯定地指出:“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灭商品生产。

    这当然是正确的”。而“发展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经济”,就等于说是“发展共产主义的商品经济”——这多么可笑。

    在这里,引证一下马恩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中的两段名言看来是很有必要的。

    马克思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

    第三,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及其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如果现在就有全民所有制,那与共产主义又有什么区别?过去我们的习惯是仅仅从分配方式上来找区别,忽视了所有制这个根本的东西。有人说,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只是还“不全”、“不成熟”而已。不对!既然还不成熟,就不能人为地主观臆造出来——就像不能从蛋壳里臆造出没有成熟的鸡子一样。马克思指出:“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我们知道,社会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以“手推磨”为特征的落后的生产力。三十多年来,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处于不充分状态。比如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只占0.36%,中型的占0.9%,小型的却占了98.7%。在这些企业中只有少量最新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现代化作业,普遍存在的是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劳动。在农村,除了少量的机械化外,大量的还是靠手工和畜力劳动,甚至是原始的生产方式。这说明,整个生产力状况不仅水平低,而且极不平衡。在这样的基础上是不会产生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并不是要发展观念上的“全民所有制”,而是要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深入研究,建立新的所有制结构,选择最能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形式

    近几年来,通过改革,当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必须看到,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相当一些企业平均主义思想还很严重,“大锅饭”还没有彻底砸烂,政企不分的现象还没有彻底克服,劳动者的积极性不高,经济效益很低;地区封锁还没有彻底打破,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发展很慢,市场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商品经济还没有真正进入正常运行的轨道。其原因何在?我们觉得,这主要是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旧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冲破,尤其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还固定在传统模式的认识水平上。因此,如果不研究和探索新的公有制形式,建立新的所有制结构,给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当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难以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最终也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们认为: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一定要固定为“全民所有制加集体所有制”这一僵化模式,也不一定要把它贯彻于社会主义的始终。

    社会主义搞公有制是无可非议的。这是世界各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和共同之点。但是,在公有制的形式上,却没有一个万能的、世界通用的固定模式。各国采取什么样的公有制形式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斯大林的所有制教条,早已先后受到一些国外社会主义经济学专家和改革者的批评,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已都先后冲破了这一模式,建立了自己的所有制形式。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等于“全民加集体”,斯大林的模式也不是各国社会主义的“万应药方”,更不应该把它贯彻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

    我国50年代从苏联“进口”了这个模式以后,30多年来“坚信不疑、坚定不移”,忽视了探索自己的具体道路,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误。当然,在“全民加集体”的公式下,对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指导我国经济建设,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它的消极一面。其一,产生这一模式的指导思想就是高度集中的有计划的产品经济思想。在它的约束下,使我们打不开对本国实际认识的思路,影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其二,“模式”内部矛盾重重,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首先,它在全民与集体之间划出一条鸿沟,在本来都是国家主人的劳动者中形成“你是国家职工”、“我是集体职工”、“集体不如国家”、“国家比集体优越”的等级差别。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追求集体向全民过渡的思想而淡薄商品经济观念。其次,它造成长期的条块分割,闭关自守,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对外开放,不利于科学技术的相互交流,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斯大林的所有制模式已经基本不适合我国已经发展了的新形势。

    第二,国家所有制是所有制形式改革的主要对象。

    我国现有的国营经济是主导经济。但是一般说来,代表这个主导经济的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国家机关所有制,直接影响了企业活力,成为产生官僚主义、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主要根源。所以,改革国家所有制的问题是很重要的,也是不能回避的。

    采取国有制,在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过渡时期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因为这时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代表劳动群众剥夺和占有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恩强调要把剥夺的全部资本集中在国家手里,把它变成“国家财产”。国有制的这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也是必须肯定的。但是,在我国,随着经济建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有制的弊病越来越突出起来。这主要表现在:覆盖面太宽、权力过于集中。所谓覆盖面太宽,就是说除了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的国有制企业以外,从1958年以后的一段时期,把大量的集体企业也收归国有的行列。所谓权力过于集中,是指除了所有权以外,还有如大大小小的经营决策权、人事权等都集中在国家手里。这就使职工丧失主人翁责任感,使企业缺乏主动性和应有的生机。

    目前,正在进行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原则的改革,并采取了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步骤,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然而,经营方式上的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冲击旧体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活力问题。不仅如此,还将遇到两种难以克服的矛盾:如果“分离”过小,同商品经济的要求相矛盾。因为企业仍然在国有制的“覆盖”下,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无法摆脱,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经营不可能真正做到“自由”,一切仍然要按照“长官意志”运转;如果彻底“分离”,则是自我矛盾。因为彻底“分离”,所有权也就无从体现,没有经营权、使用权的国有制将会变成空中楼阁。因此,这两种“分离”的情况,都是缺乏实际意义的。

    在此,对现有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认为,可试行从所有制人手,具体可采取“三分法”:

    ——对于少数社会化程度较高、规模较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部门或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和宏观上的“国营”,从根本上实行“两权”合一。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部分企业主要是改善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完善各种经济责任制。

    ——对于个别经营十分困难的小型企业,主要是指几个人、十几个人组成的企业,干脆拍卖处理。买者可以是个人或几个人不限。

    ——对于大量的、一般性的企业,可以逐步从“国有”的范围内游离出来,国家也应主动把所有权和经营权转移到企业劳动者集体手里。这就是说,要改国家所有制为企业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什么叫企业集体所有制?

    企业集体所有制,是指企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各个企业内部的职工集体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能适应各种生产力状况。因此,它虽然没有“全民”那么“大”、那么“公”,但是它变得实在了。有人说它动摇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实它只动摇了“全民加集体”这一旧模式,而公有制与“全民加集体”毕竟是两回事。既然是公有制就要体现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这一点,靠“全民”(国有)是做不到的。为了弥补国有的这一不足,他们的办法是采取股份制,认为每个人都手持一定的股票、占有一份财产就是公有制。其实,这才是与公有制所不相容的。

    既然是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可以完全自主经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价格、分配方式等各种决策,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供求关系和效益情况自行决定,任何部门不能随意干预。有的人担心,这样会使国家失控,造成像南斯拉夫那样的问题。说实在的,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这实际上是让企业享有一定“自治”的权力。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使企业充满生机,在竞争中取胜,具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和“自治”精神是必要的。其实,“自治”并不是“自流”,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现在有“地方自治”、“区域自治”,为什么不可以有“企业自治”?当然,企业的“自治”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控制和必要的计划管理,必须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自觉维护社会主义的财产和消费者的利益。可见,企业的行为和国家的要求、群众的需要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王金存同志《苏联新企业法中的“自治”思想》一文介绍的苏联最近公布的企业法,始终贯穿了“企业自治”的思想,它可以克服南斯拉夫“自治原则”的各种弊病。这值得我们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参考。

    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以后,企业之间没有级别之分、上下之分,各种规模大小不同的企业,互相之间是平等的商品货币关系,优胜劣汰是它们的压力。企业内部严密的生产责任制,严格的奖惩办法和明确的“按劳分配”原则,将使劳动者积极工作的主人翁精神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企业集体所有制这种新型的公有制形式,就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主要前提和客观依据。只有实行企业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真正充分发展起来。

    还是应跟着恩格斯的思路走

    ——评中国“个人所有制”问题的几种观点

    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最后一篇中,有一个理论界十分熟悉的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论断,这就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到底是什么意思?100多年来,经济学家们对这个经济学中的“谜”一直抱以极大的兴趣,不断进行“猜想”。它首先遇到的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杜林对它的歪曲和攻击。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批判,捍卫了这一命题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在中国,自20世纪30年代《资本论》被翻译成中文直到70年代,人们对“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认识都还是比较一致地保持在恩格斯的解释上。进入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这一问题的大讨论在理论界迅速活跃起来,至今已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归纳起来,常见的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这样三种:

    (1)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2)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

    (3)认为“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并不能反映马克思的本意,在此均持不同意见。

    一、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的观点认为,小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经过了资本主义所有制之后,再回到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这正好符合马克思的“否定之否定”公式。其实,马克思的本意并非如此。

    第一,马克思“否定的否定”公式本身不允许“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各个历史时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所有制,总是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消费资料所有制两个方面的。在这两方面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主导和主要方面,决定着整个所有制关系的性质。不管是前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其生活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总是与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并由其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所决定。

    这就是马克思这一公式存在的基础。

    第二,马克思在其他任何场合,也决不允许在未来社会要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实质上是小生产的私有制关系,而这种生产关系,马克思是不允许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主义存在的。

    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个别人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一种不必要的事情,而且表现为和这种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无产阶级一旦上升为统治地位,“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他还说,未来社会的劳动者“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如果要恢复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将“一切生产资料重新分散于个人手中,这是给自己的前提一记耳光,是达到了纯粹荒唐的地步。”

    第三,如果“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就会重新陷入杜林的“混沌世界”。由于杜林“对辩证法的本性根本不了解”,经常为马克思“个人所有制”“否定的否定”这个“怪物”感到“可怕”和“烦恼”,所以,他攻击马克思提出的通过两次否定而“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混混沌沌的杂种”。在他看来,既然第一个否定是“个人所有制的消灭”,第二个否定就不能是“‘个人所有制’的恢复”;既然生产资料是“公共占有”,就不能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否则,就成了。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其实,这是杜林自己把事情复杂化了,是他自己把“否定的否定”臆想成一个“深奥的辩证法之谜”,是他自己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误认为是一个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所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此批判地指出:“处于这‘混沌世界’的不是马克思,而又是杜林先生自己”。

    二、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的观点,主要是在80年代的中后期受西方私有制浪潮的影响,在部分经济学家的文章中形成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根本违背了“个人所有制”的本意。

    第一,社会主义要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马克思的终身主张。马克思知道,无产阶级只有废除一切私有制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他在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的实质时,看到了私有制是一切祸害的根源,因此,对私有制深恶痛绝,并积极主张消灭私有制。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指出了共产主义的革命运动,就是“要消灭现实的私有财产”。1845年,他在和恩格斯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就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在这个社会里,“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1847年,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无产阶级的目的,就是要“消灭旧的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接着又在《共产党宣言》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以上论断表明,马克思的一贯思想是要

    “消灭私有制”,而毫无要建立什么私有制之意。

    第二,马克思在主张社会主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同时,坚决要求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恩格斯告诉大家,马克思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的重大意义就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他在《(论住宅问题)第二版序言》中说:“马克思的主要要求——由上升到政治独立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以社会的名义夺取全部生产资料,”实现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他在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还指出:“以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社会主义者要求共同占有土地和……其他一切社会生产资料。”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这些介绍和评价应该是实际的和不容怀疑的。的确,马克思在他的前后一贯的文献中,比如在《<法兰西内战>初稿》、《论土地国有化》、《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二稿》和《资本论》等著作中,都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要实现公有制的思想。

    第三,“个人所有制”是“人人皆有的私有制”的观点,违背了马克“否定的否定”公式的特定含义。如果按照这种观点,马克思的“否定的否定”公式就会变成: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社会主义的私有制。当然,这种从私有制到私有制再到私有制的情况在人类社会的历上是有的并且曾经出现过,但那是以一种剥削阶级社会代替另一种剥削阶级社会为前提的。与此不同,马克思“否定的否定”中新肯定的即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以消灭了剥削阶级和财产私有的社会主义为前提的,而社会主义本身就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

    马克思之所以提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不提重建私有制,就是因为这个“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新的肯定仍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或者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也是十分荒谬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是知道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句话的地方,已经十分明确地首先郑重声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要尽一切努力地“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实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新的形式。”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杜塞尔多夫日报作》和《反杜林论》中,也为之解释,证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持这种观点的人,有的还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作为我们今天发展私有制和股份制的理论依据。这又是张冠李戴,扯不到一起。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和当今现实的社会主义形成的背景和历史条件不一样,两个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不一样,两个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基本经济制度不一样。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完全是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的。我们的这种做法,不是马克思的意思,但又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总之,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点,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如果在共产主义“重新建立”的是私有制或“人人皆有的私有制”,那就等于抽掉了马克思主义的基石——如果这样,科学共产主义这座大厦的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三、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这种观点,主要是在80年代末期多少有些受当时政治因素的影响之后,以驳“‘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观点而出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社会主义是搞公有制,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这种观点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从马克思这段话的逻辑上看,“个人所有制”不可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着重号为引者加)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

    这里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实际讲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现在,如果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那就成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我认为,这决非马克思之意。这种同义反复既没有必要,也不符合逻辑。

    其次,从马克思这段话关于“否定的否定”看,“个人所有制”更不可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从“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观点出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公式:小生产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显然,这个公式违背了辩证法的本质要求。

    一方面,这个公式与马克思的公式根本不同。马克思的公式是:小生产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前面讲过,在这个公式里,两端即第一个肯定部分和新的肯定部分有相似之处,都有“个人所有制”。但又根本不同,这就是,前者以小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后者则以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这样,公式中新的肯定的内容就保留了第一个肯定中的积极因素而舍弃了第一个肯定中的消极因素。正因为如此,才使马克思的公式中的“个人所有制”既不可能是简单的重复,又不可能出现节外生枝,长出别的什么东西来。而他们的公式,与“三段式”的要求相比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当然,如果仅就公有制和私有制两者而言,互相在一定条件下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比如私有制取代公有制或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是完全可以的。但这个道理和“否定的否定”的内涵毕竟是不同的两回事。

    另一方面,这个公式中的第一个肯定部分并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既然这个公式的后端即新的肯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那它的前端即第一个肯定就也应该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既然其结果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那其开始也应变成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他们的公式的前端或开始并不是也没有变化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既然公式的前端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公式的后端即新的肯定的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谈不上是什么“重新建立”了。

    那么,应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式的后端才可以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且需“重新建立”呢?请看恩格斯的一段话:“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家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上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现在将其两次否定的过程简化成一个公式,就变成为: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很显然,和他们的公式不同,恩格斯的公式是从原始公有制开始,在经过了各种私有制之后,走向了新的、“高级得多”

    的公有制。这完全符合“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基本要求。所以,不能把两种根本不同的公式混为一谈、相提并论。

    有人还找来了马克思转引摩尔根的话,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马克思转引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话是:“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更完善的形式下的复活。”这是马克思1881年在给俄国女革命家、劳动解放社成员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所引用的一段话,马克思借此来鼓舞她的意志,给她指明斗争的希望和方向,并勉励她坚信“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最高形式而结束。”其实,如果把这些话组成“否定之否定”的公式,那就是:“古代”的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最高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可见,这个公式与恩格斯的公式在形式上、内容上和结构上都是完全一致的,是科学的。所以,用马克思转引摩尔根的话来为他们的公式或“‘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观点辩护,这是对马克思的一种误会,是没有根据的。

    以上三种观点之所以不能成立,其共同原因是:(1)都对恩格斯发生了动摇;(2)都把“个人所有制”当作一个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3)都不符合“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要求;(4)都从现实社会的变化或政治需要中来理解“个人所有制。”

    那么,到底“个人所有制”什么意思?我认为,在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上,最起码的一条就是:恩格斯所作的说明和解释是不应回避的,更是不容怀疑的。恩格斯是马克思的忠实朋友和合作者,是世界上最能理解马克思的人,因此,我相信他的解释是正确的。

    恩格斯认为,“个人所有制”是一个语言问题,是马克思巧妙地从另一个角度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阐述。他在对杜林“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的批判中,对“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作了严格的区别,并明确指出了各自的内容和含义。恩格斯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他说,“马克思书中的这个地方(即提出‘个人所有制’的地方)本身就十分清楚,而且同一书中还有其他绝不可能引起任何误解的地方(即在《资本论第1卷第95页论述‘自由人联合体’的地方)加以补充。”这就是,马克思“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一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恩格斯还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

    恩格斯的这些论断,这些对马克思的权威性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难懂的地方,它都明确和集中地说明:“个人所有制”是指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问题,是劳动者个人对消费品的占有方式,属于消费品的分配范畴,并非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消费资料所有制形式作为第二个层次的所有制关系,是由第一个层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转化过程即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之后,相应地得出了消费资料占有方式转化过程的结论。

    德语中的“个人所有制”又是什么意思?对此,民主德国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小辞典》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辞典》,都有明确的解释。前者的解释是:“个人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满足个人需要的个人消费品的所有制,其来源是自己的个人劳动。”后者的解释是:“个人所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满足个人需要的劳动产品的所有制,其来源是社会生产中的个人劳动。”两个解释基本相同,并均与恩格斯的解释保持一致。

    有人说,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是一个普遍的概念,任何社会都存在。

    因此,在社会主义没有什么“重新建立”的必要。

    是的,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但是要知道,(前面已经提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是有它自己的特点的。就拿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看,社会主义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在质与量上都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前者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后者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具有资本属性的必然性,像幽灵一样站在这些资料和工人之间。”就是说,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和消费资料都被资本家私人所剥夺,而劳动者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除此之外,一无所有。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劳动者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话,那么,这些消费资料是工人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得的,并且这些消费资料十分有限,它仅仅是够维持已有劳动力的生存和新生劳动力的繁殖的需要。这种状况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决不允许存在的。

    恩格斯指出,“在目前的社会中,工人没有获得他的劳动的全部‘价值,而社会主义的使命就是要矫正这种情况。”——这就是要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在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首先,它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此基础上消费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并且归劳动者所有的各种消费资料因生产力的高度发达而极其丰富。其次,由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占有消费品的方式所遵循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因此,每个劳动者通过劳动都可以得到或实现与自己的劳动相适应的消费品,以满足自己各方面生活的需要。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每个生产者在消费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时,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这些,在资本主义社会显然是不可能做到的。正因为如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才显得十分必要。而只有“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

    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问题解释的权威性和正确性,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恩格斯的解释直接以马克思的论断为依据。

    第二,恩格斯所阐述的观点,预先念给了马克思听,并得到了马克思的同意和支持。

    第三,恩格斯一直未提出要对自己这个解释进行修改。《反杜林论》这部经典是恩格斯在1878年6月完成的,直到1894年5月,本书多次出版,恩格斯对一些章节比如对第二篇第十章《(批判史论述》和第三篇第二章《理论》等章节作了增补,但是,他并未对第一篇第十三章《辩证法否定的否定》特别是对“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对于这部论战性的著作,恩格斯认为,“既然对方不能修改什么,那我这方面也理应不作任何修改。”他相信自己,“在理论方面,我对于他(杜林)的清算已告结束。”

    第四,列宁在批判米海洛夫斯基时,也肯定了恩格斯的意见。列宁说,“恩格斯给了杜林一个绝妙的答复。”由于米海洛夫斯基和杜林犯的是类似错误,所以,“这个答复对米海洛夫斯基先生也是完全适用的。”这些都进一步说明了恩格斯解释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因此,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和理解,不要凭感觉走,也不要为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化所左右,而必须要回到当时的社会环境,把握当时的历史条件,踏踏实实地跟着恩格斯的思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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