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府改革与管理创新研究-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市场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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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9日至20日,国家体改委和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社在北京举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操作难点”研讨会。参加会议的30多名专家、学者、教授及企业界的同志,着重对“关于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新的产权制度”这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点和操作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传统产权制度的弊端

    传统的产权制度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它的特点是产权模糊,产权混乱,主要表现在:(1)宏观上,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没有明确的代表者。长期以来,把“国家所有”抽象化。到底谁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谁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很不清楚。(2)微观上,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没有进入企业内部。这也就是说企业的法人产权不明确。

    由此而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所有权代表不明确,政府部门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当企业出了问题发生亏损、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和侵害时,却谁也不负责;第二,政企不分,国家对企业实行国有国营国统国管,企业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根本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第三,企业没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人、财、物、产、供、销等各种权利,自然没有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不吃国家的“大锅饭”;第四,企业缺乏产权意识、投资意识和资产增值意识,长远考虑得少,眼前考虑得多,资产浪费、资产流失和短期行为严重;第五,职工对企业的资产关切度低,主人翁责任感差,互相攀比普遍存在。近两年来,虽然市场取向的改革发展很快,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国有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对旧的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以上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理顺产权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与会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十分活跃,普遍认为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理顺产权关系、改革产权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理顺产权关系是改革14年来的经验总结,是深化改革必然遇到、不可回避和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同时,它关系到各个方面的权力和利益的重大调整,是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的重点和难题。因此,产权改革必须积极,又必须慎重。对产权关系是改革还是维持原状,是早改还是晚改?代表们提出要进行比较研究,即要分析“阵痛”与“长痛”的关系,要分析改与不改、早改与晚改所付出的不同代价和不同成本。改革本来就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事,不可能一帆风顺,要准备付出一定代价,承担一些风险,但不改革就没有希望。产权改革也是如此。目前,产权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又有了14年改革的丰富经验和有利条件,因此,产权改革可以避免大的社会震动,可以避免东欧式的“休克疗法”。

    具体来说,产仅改革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

    第一,理顺和明确产权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划分政府部门的事权关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促使政企分开,搞好间接宏观管理,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明确企业的法人产权地位,以形成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商品交换者和市场竞争者。而有了市场环境,又有了产权和市场的主体,发展市场经济就有了直接的基础。因此,只有理顺产权关系,才能促进和达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相互兼容,才能实现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有效过渡。

    第二,理顺产权关系是切实贯彻《条例》和还权于企业的基础。维持旧的产权关系,政府和企业的“婆媳”矛盾难以根除,政企职责难以分开,《条例》赋予企业的权利难以到位,从而企业就不可能真正走向市场,不可能在“大海”中生存和发展。目前,在政府有关部门出现的“翻牌”公司,实际上是给企业设置了新的圈套,给《条例》的落实增加了新的阻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第三,理顺产权关系是企业转换内部机制的前提。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企业的法人产权,政府与企业完全脱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就会由政府行为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机制必将积极主动地建立健全。

    第四,理顺产权关系是搞活企业的关键。企业的活力和企业所拥有的权力是成正比的。法人产权是企业最基本的权力,只有企业有了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成为投资的主体和市场的主体,才有可能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去争夺利润的最大化。这么多年来,由于产权不明晰,其他权利不到位,企业仍然亏损面大,效益不高。为什么首钢搞得好、有活力?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其根本原因是首钢不仅享有一个完全的经营者的权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享有一个所有者的权利,具有不受任何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干预的自主经营的权力。因此,总结和推广首钢的经验,首要的一条是权力,是企业要掌握根本性的权力。

    讨论中还产生了不同观点。个别代表认为,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不是产权问题,承包制比理顺产权关系和搞股份制更重要、更现实,搞承包制平稳、保险,它既坚持了公有制,又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继续大量发展承包制,少研究和实行股份制,更不要在理顺产权上做文章,不要为自己出难题,不要否定和取消国家所有制。

    三、如何理顺产权关系

    理顺产权关系有四个前提:一是政府不能直接行使产权;二是政府的职能被明确界定为间接调控;三是企业被界定为行使独立的法人产权;四是不能把产权改革等同于搞私有制。只有在此基础上探索理顺产权关系才能出成效。代表们对如何理顺产权关系提出的意见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开,并明确行使各种权力的代表者,划分各种权力的职能,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等手段,对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等进行间接调控;管理者主要是制定法规、提供服务和强化监督,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营者负责制定资产经营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理顺产权关系要与其他改革相结合。一是要与实行政企分开、精减管理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二是要与理顺分配关系相结合;三是要与理顺银行关系、财税关系、外贸关系相结合;四是要与建立市场体系、保障体系、法规体系相结合。

    第三,积极实行股份制经营试点,促使产权明朗化、具体化、分散化、多元化。

    第四,建立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商品化,促进产业产权的合理调整和优化组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和一些小型企业,要实行有效转让、出租、民营和拍卖;对扭亏无望和失去“造血”功能的企业要实行破产。

    第五,在理论探索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大胆试验,认真总结,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行。同时,要设立理顺产权关系的专门机构,以便使这项重大的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态简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成果,起到了促进改革与发展的作用。

    然而,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形式有何区别?公有制是不是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传统公有制与当代公有制有什么不同?各个公有制形态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于这类问题,我们还想进一步作些研究。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

    按照通常的说法,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新型形态,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理应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范畴。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严格地讲,却不能反过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现在看来,它们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广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应该包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两大类。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其中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部分。

    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的比较看,二者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后者从属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二者的另一个区别是,各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和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不同,就是说,前者(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是生产资料,后者(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则是生活资料;前者(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是劳动者集体,后者(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则是劳动者个人。因此,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不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畴,所以不能说成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即使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也不能完全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画等号。大家知道,那种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传统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等同起来的做法,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通过改革所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应该是包括平常讲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新出现的不同于传统公有制而又具有合作集资性质的小型的社会主义合股经济、乡镇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工商合作经济以及国营办集体、企业自有资产等在内的由多形态、多层次共同组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当然,在这个所有制结构中,传统的公有制仍占据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这里需要弄清的是,从现阶段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存在一定区别。从两个概念的外延来说,前者大于后者,它们的逻辑关系是属种关系。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形式

    前面讲过,作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制度。而公有制的形式,是指公有制的具体构成、组织和实现形式。公有制性质的生产资料要说明的是这些生产资料归广大劳动者共同占有,而公有制形式要说明的是这些生产资料应如何或通过什么手段来被劳动者占有。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体的。它们虽然有密切联系,但也有严格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公有制的性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是可以变化的、探索的。这一区别告诉我们,世界上不管是现有的还是将来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但是,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取完全相同的实现公有制的具体形态。各国要采取或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形态,只能由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定,决不可照抄照搬,千篇一律。对于某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在坚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对所实行的公有制形式进行不断改革、不断更新和不断完善,决不能始终禁锢在某一种形式上,不能将这一形式贯彻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使社会主义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也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给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客观依据。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混为一谈、等同对待。这是缺乏理论研究的严肃性和责任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国内现有的少量私有制而言的,而全民所有制则不同,它起码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范围内是一种全面统一、独一无二的所有制形态。应该强调,真正的科学的全民所有制,必须是社会的全部(而不是部分)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而不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态。它的独特之处就是:第一,它与极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这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目前实际上还没有什么全民所有制可言。很显然,我国现有的生产力状况不仅不充分,而且极不平衡。在这样的条件下,是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真正的全民所有制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作基础,全民所有制就只能是人们“脑海中”的一种“理想”,而它要想出现,“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第二,它存在的单一性,即它排除了其他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与它同时并存的独立性。第三,它没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利益差别,从而不需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

    第四,它的直接的社会劳动决定了其分配是按照需要进行直接的分配。

    这些特点都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没有的。

    应该承认,我们现在的全民所有制其实是国家所有制。如果硬要把

    “全民所有制”强加给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可以说是一种很不科学和很不客观的行为。大家知道,我国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它仅仅是整个公有制中的部分,并非公有制全部。在现实当中,我国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劳动者、城镇集体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都是在“全民”的范围之外的。

    不仅如此,他们也不享有“全民”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因此看来,“全民”的“民”不“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也不“全”,整个“全民所有制”既没有达到其量的规定性,更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结果它只能是一种空洞无物、名不符实、脱离国情的教条。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并不是等同概念。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等同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它们的关系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包含了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公有制要有赖于国家所有制,并以国家所有制作为自己的实现手段,二者互相依靠、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所有制虽然具有公有制性质,但它只能是公有制的一种具体形态,不能与公有制等量齐观。

    第二,从一般意义上看。国家所有制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中性概念,也是一种古老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说:“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从原始社会末期之后,不管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也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有国家,就有国家所有制的存在。比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俾斯麦的国有化”,拿破仑和梅特涅的“烟草国营”,比利时政府和普鲁士的主要铁路的“国有”,都是国家所有制。当然,国家的性质不同,其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也会不同。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所有制既可以是公有制性质的,也可以是私有制性质的;既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也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与此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它只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因此,相比之下,它是一个特殊概念。

    第三,从存在时间看。一方面,在整个社会历史过程中,先有国家公有制,后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方面,就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而言,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但社会主义不一定硬要把国家所有制纵贯到底。恩格斯说得好:“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为也随着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这个论断表明: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始形式和过渡形式。尽管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要继续发展国家所有制,但它毕竟不会伴随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历史,它的最终趋势必将是逐步消失,最后坚持的必将是单一的公有制形态。这是毫不奇怪的。

    五、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十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十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建设中一直沿用的一个所有制公式。这个公式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加集体完全等同起来,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始到终都只能是这两种形态。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大家知道,这个公式是从我国1952年翻译出版的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之后逐步形成的。这就是说,这个公式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所有制教条。斯大林在1936年《和美国罗易·霍华先生的谈话》中,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他说,社会主义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1952年,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更明确地提出了这一公式。此后,我国把这一文献当作了全党理论学习的教科书,继而把这一公式写进了1954年的宪法,使二元公有制模式定型化。其实,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包含多方面的形态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从自己的客观实际出发,开始对这个公式进行反思。通过改革开放,这一公式已逐步被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淘汰,并逐步由原来的二元模式变成了多元性的新的公有制结构。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态除了以往传统的全民(实际为国有)和集体这两种以外,还新产生出了如混合所有制、联合所有制和股份共有制等。可以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形态必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

    六、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

    过去,人们总是把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视为同一概念,或者是把国家所有制当作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形式。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二者都是公有制类中的一种各自独立的形态,但不是等同形态。

    如果从现实的立场和方法出发,便可以看到它们的不同之处:第一,国家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而全民所有制则是主观想象的。虽然国家所有制如前所说是“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将来“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后而“成为多余的”,但是,让国家所有制保持一定的规模和有计划地发展,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来说,是非常必要的。而让全民所有制的目前存在则是不现实的和没有实际意义的。

    第二,恩格斯指出,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或全民所有)之前,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即变为国家所有制。这就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从它们存在的时间顺序看,国家所有制在先,全民所有制在后。如果说国家所有制是现实公有制的具体形态的话,那么全民所有制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类中的未来形态和最后形态。第三,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相对较低,而全民所有制则是公有化程度最高的公有制形态。因为国家所有制毕竟是社会的部分劳动者占有部分生产资料,而全民所有制则是社会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第四,国家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形态和平共处,而全民所有制则完全独立存在。第五,国家所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而全民所有制则与商品经济相排斥。因为国家所有制和其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都是互相不同的利益集团和不同的商品生产者,而在全民所有制出现的时代不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利益差别,不需要商品货币关系。

    七、传统公有制与当代公有制

    如果把改革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视为传统公有制,那它与改革以来的当代公有制是有所不同的。传统公有制虽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当中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它却存在着严重的弊病和缺陷,归纳起来,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八性”:第一,相当程度的空想性,即超越生产力水平,搞假、大、空。第二,机械照搬的教条性,即脱离国情,照抄苏联,照抄书本。第三,盲目过渡的冒进性,即急于求成,人为地将集体经济升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第四,纯而又纯的单一性,即搞纯粹的公有化,限制和打击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五,条块分割的保守性。第六,产权关系的模糊性,即中央的产权和地方的产权,国家的产权和企业的产权,企业的产权和职工的产权,职工集体的产权和职工个人的产权不明确,并由此带来了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第七,排斥经济的商品性,即由于上述原因,我们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片面“割资本主义尾巴”,使我国经济几乎停留在自然经济状态。第八,分配领域的平均性,即在分配上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根本放弃了按劳分配原则。由于这些问题的影响,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相反,正在逐步形成的当代新型公有制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与生产力水平的一致性,即逐步克服了盲目冒进、教条主义和空想因素,促进了生产力的健康发展。第二,公有制本身的多元性,即根据不同层次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需要,冲破了原来的二元模式,采取了不同特点的多元形式。第三,公有制内部的平等性,即各种不同公有制形态的企业,都是互相独立的商品经济实体,在它们之间,都是商品经济和市场上公平竞争的伙伴。第四,与非公有制的并存性,即它克服了“一大二公三纯”的现象,并积极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甚至资本主义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第五,横向联合的开放性,即它敢于冲破条条块块、地方封锁以及“三不变’’原则,既可以引进来,又可以走出去,积极开展技术协作,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第六,产权边界的明朗性,即通过改革,逐步明确了所有制关系,使公有制不再像过去那样抽象、模糊。第七,与商品经济的兼容性,也是由于上述原因,明确了我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使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第一次得到了统一。第八,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即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体性的分配方式以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采取如按股分红、获取利息、风险收入、收取租金等方式。只有这样的公有制形态,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才能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真正能够得到全面的和充分的发挥。

    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相容、与全民所有制相悖

    生产资料归不同所有者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直接原因。这是经济学中的一条重要原理。

    从这一原理出发,在分析市场经济与所有制形态是否相容的问题时,要着重解剖所有制的结构状况,要弄清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所有制关系。

    回顾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在长达20年的“左”的思想束缚下,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形式,根本排斥市场经济,也就是说,这时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水火不相容的。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能否相容?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看,回答是肯定的。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以来,我们同时进行了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因此有了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有了新的进展,不仅使公有制结构进一步合理化,而且非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很大提高。从公有制内部看,一是以公有股为主体的股份制经济发展迅速,目前全国股份制企业已发展到近4000家;二是集体、民营、乡镇和民办经济不断上升,如1992年乡镇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30%,约占全国总产值的1/4。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60%,乡镇工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产值的1/3。从非公有制经济看,目前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私营企业已逾12万户,注册资金145亿元;个体工商户已达1454万户,自有资产543亿元。这就从根本上打破了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格局,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实践中逐步统一起来。可以相信,通过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将结合得更加紧密。

    市场经济和全民所有制是什么关系,它们能不能兼容?

    一、全民所有制、公有制、国有制不是等同概念

    所谓全民所有制,它的本质含义应指整个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具体来说,“全民”应该是全社会(或是国家)范围内的全体劳动大众,而不是局部或部分所有的劳动者;其“全民”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自然也应是全国范围的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局部或部分生产资料。其特性完全是单一独立存在,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的可能。如果人类社会有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的话,它只存在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如果把它视为一种公有制形式的话,它是一种最低级的原始公有制和最高级的未来公有制。当然,人们通常说的全民所有制指的是一种高级的公有制形式。但不管怎样,我国现实和现阶段社会主义实际上不存在全民所有制。我们所设的“全民所有制”,其实是徒有虚名的。因为不仅“全民”的“民”不“全”,而且“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也不“全”,从整个概念来说,它既没有达到其量的规定性,也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自然,“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不能成立。

    与此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它并非抽象地存在,而是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一是它的公有化程度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呈现出多种实现形式,如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经济、集团经济、混合经济等;二是它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同时并存、共同发展。这些都是促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并推动市场经济进步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作为现实存在的国有制经济,它是我国的主导经济,也是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之一。它与全民所有制也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国有经济必须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全民所有制”纯属虚构,毫无实际内容,没有必要坚持。

    因此,全民所有制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不可等同,取消全民所有制并不等于取消公有制,也不等于取消国有制,更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

    二、全民所有制的思想基础是空想社会主义

    ——不能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来作为我国“全民所有制”存在的依据。

    马、恩的公有制形式有多种不同的表述,诸如“社会所有制”、“共同占有制”、“公共占有制”、“集体所有制”,还有“财产公有”、“公共财产”、“社会占有”、“集体占有”等等,其含义都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指纯粹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即人们常说的“全民所有制”。

    大家知道,马、恩的这一理论是以当时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充分发达的英国为背景所得出的结论。而我国社会主义是在落后的以“手推磨”为特征的生产力和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马、恩的设想已经大大超出了我国的客观实际,或者说,我国社会主义还远未达到马、恩社会主义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用马、恩的公有制理论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全民所有制”的存在是不科学和没有根据的。

    ——“全民所有制”并非马、恩的专利,它来源于空想社会主义。

    远在16世纪初,英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托马斯·莫尔在他的《乌托邦》中认为,乌托邦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归全民所有,“私有制根本不存在,大家都热心公事”。随后,17世纪的康帕内拉、18世纪的摩莱里和19世纪的欧文,也都有这类论述。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并极力主张在社会主义代替了资本主义之后,消灭私有制,实行一切财产公有。

    这些空想家尽管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但其理论因受历史的局限性而只能停留在空想状态,对现实社会主义没有什么指导意义。

    三、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始终互相排斥

    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具有完全相反的特点:

    ——市场经济要求存在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者和不同的利益集团,以便相互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全民所有制则主张公有制单一存在,反对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与它并进,更是敌视私人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要求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同时,允许实行按资分配、按股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而全民所有制则要求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并且这种分配是在直接的社会劳动下实行的直接的产品分配,同时它也否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任何其他分配手段。

    ——市场经济所遵循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及其一般规则,它以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要求一切生产要素商品化,各利益主体根据市场信息确立自己的竞争方式,作出自己的经营决策,要求整个经济运行和经济关系规范化、法律化。而全民所有制所应用的则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它违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主观计划来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供、销活动,不求效率,不讲效益,缺乏平等竞争的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产权关系明确,政企职责分开,“两权”分离,企业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完全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完全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而全民所有制则造成产权模糊、政企不分,把企业当作政府的附属物,阻止企业走向市场,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

    双方的这些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对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在对二者的选择上,不管从空想到科学,还是从理论到实践,主张实行全民所有制者一般都是以取消市场经济为代价的。马、恩是这样,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也仍然是这样,这就是在较长时期内,我们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脱离国情,在生产力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就“搬”进了全民所有制,在还未达到“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就丢掉了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因。这一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既然全民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二者不可兼得,而我们又确立了新的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今天,在对待两者的问题上,就不能延续过去的传统的教条的做法,而应重新考虑、重新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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