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职工收入不高。国家举办的基本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必须从这一国情与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出发,来合理地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等,其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险。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同时推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加快保障立法步伐。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扩大职工墓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养老保险要从目前的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全体职工。
(2)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即在当前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0}4~3%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
(3)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筹资水平和积累率。据初步测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即养老金相当于工资水平的比例)从目前的83%逐步调至60%左右较合适。这种水平能够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我国实际出发,目前宜实行部分积累制,确定合适的积累率,然后确定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也记入个人账户,其中一部分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记人,一部分以所在城市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记入;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另一部分为社会统筹基金。
相应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账户中累计储存额,依退休后的预期平均寿命按月计发。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定期调整养老水平所需资金。
(5)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应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进行调整,即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调整,若其增长为负数时不作调整,
(6)实行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7)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功能,并让其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增强社区服务功能,逐步实行离退休人员与原工作单位分离,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为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社会的稳定,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要由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二,要尽快改变目前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基金的绝大部分(至少在80%以上),应用于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费及其遗属抚恤费,严格控制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提取比例,把更多的钱用在失业救济上。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支出,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严格管理。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年度管理费要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要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要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生产自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要做好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的衔接工作。
对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济的标准提供社会救济,资金由财政拨付。
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经费不足,为了企业改组和破产等需要,可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一个过渡期社会保险基金,以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是改革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的范围。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是改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改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制度。社会救济要实行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救济与扶贫相结合。社会福利不应由国家包揽,要动员社会力量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优扶安置是国家的特殊保障,优扶对象的生活水平应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要建立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同步增长的机制。
四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合理使用,防止挪用。把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当前积累的绝大部分应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
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当前,要着重研究如何解决多家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掣肘等矛盾,以及如何实行政府行政管理和事业基金营运管理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等问题。要着手研究建立社会保障统一管理机构的方案,积极为下一步顺利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创造良好的条件。
当然,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可开始进行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试点。
随着统一管理体制的逐步建立,要将目前分散在几个部门分险种的基金经办机构合并为一个不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独立经营、统一精干的法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由人大、工会、公众代表(包括职工、经营者)和政府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组织,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的监督。
在总结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金管理条例》等,为下一步制定《社会保险法》打好基础。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扶安置也要建立法规和规章。逐步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改革的推进和立法既要体现方向、目标统一,又要留有余地,允许地方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探索,逐步推进。
发展商品经济不是搞资本主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一系列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正确指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但是,有的同志对发展商品经济,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甚至脑海里产生了一种“恐资症”,认为社会主义和商品经济不能相提并论,而要发展商品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或补资本主义这一课。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应当澄清的。
第一,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商品经济属于一种经济形态,它有三种具体形式,即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而资本主义则是一种社会形态。整个人类社会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种形态。因此,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是两个根本不同的东西,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如果要考察一下它们的历史,商品经济比资本主义要古老得多,它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产生的。恩格斯讲过:“商品交换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前就开始了。在埃及,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三千五百年,也许是五千年;在巴比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千年,也许是六千年;因此,价值规律已经在长达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时期内起支配作用”。而资本主义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即在封建社会之后产生的。这就提醒我们:虽然商品经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发展,但是,绝不能把商品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更不能把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完全等同起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根据这两个条件,商品经济不仅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可以搞,而且在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搞。
第二,资本主义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阶段对某些国家来说是可以避免的。
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但是,这个一般规律并不否定某一个社会形态或历史阶段对于某一些民族或某一些国家来说是可以绕过的这一历史事实。法国就从原始社会跨过了奴隶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美国没有经过封建社会直接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另外,一种新制度代替旧制度也不一定就在旧制度高度发展国家首先实现,而往往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首先实现。在西欧取代奴隶制的封建制国家,并不是由奴隶制高度发展的希腊和罗马,而是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由野蛮的日耳曼人首先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代替封建国家,也不是首先发生在封建制相当强大的法国,而是首先发生在封建制相当薄弱的英国。同样,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国家,也不一定都要经过资本主义制度或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阶段。1881年马克思在给俄国查苏利奇的信中说,俄国农村公社“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可怕的波折而吸收它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恩格斯在1893年也说过:“俄国不必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痛苦”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一点,已经早就被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证明,而对于那种认为不经过资本主义就不能进入社会主义的人,列宁早就驳斥道:这“简直就是傻瓜。”
第三,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分析当时资本主义发达的英国,认为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制,商品货币不再存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们并不主张在落后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也是如此。相反,他们倒是认为不能急于过渡到这种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不能马上取消商品货币关系,而是要“通过经济的道路”,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比如“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以便发展商品经济。必须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是在自给半自给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经过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阶段。本来,我国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来发展商品经济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主要地由于长期在“左”的指导思想下,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并且不断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来批资本主义,这不仅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更严重的是使我国经济建设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这一深刻的教训,我们是不能忘记的。因此说,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对于落后国家,尤其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极为重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就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找到了正确的道路和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并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使我国繁荣富强起来,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
第四,发展商品经济,要注意克服和减少其盲目性。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尽管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由于还存在着不同的物质利益关系,那种追求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忽视整体利益,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这些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自发性,是一切商品经济所共有的现象。因此,我们要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计划的指导、调节和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其盲目性尽量减少和克服到最低限度。
总之,发展商品经济不是要搞资本主义,而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
计划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二因素
一计划与市场关系新探
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的认识史上,迄今为止,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一、“排斥论”,即认为计划与市场二者相互排斥、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这种观点持续的时间最长,它起源于空想社会主义,中途经过了马恩社会主义的“纯计划论”,通过斯大林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一直沿袭到中国的20世纪70年代。二、“计划为主论”,即认为二者的关系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三、“结合论”,即认为二者是两种不同板块互相结合的关系。这种观点在1992年之前的两三年中最为流行。四、“市场论”,即认为经济运行不需要计划,一切都只能由“纯市场”来决定。这种观点自1992年以来有所表现。
前两种观点显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第三种观点的体制目标还不够明确,计划体制还起着主要作用;第四种观点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阶段或体制转换点上,因此具有不成熟性和盲目冲动性。
笔者认为,这四种观点都不能科学地、客观地说明计划与市场的真正关系。它们的一个共同弱点是:都是把二者当作两种对立的、不同性质的经济现象,认为计划是没有市场或市场之外的计划,市场是没有计划或计划之外的市场。即使是“结合论”,也是“分割式”的“结合”,也就是说,先主观地把二者割裂开来,再主观地把二者“结合”起来。但到底怎样去“结合”,其最佳“结合点”是什么?却始终找不到合理的结论,结果总是导致一头重一头轻而犯错误,使“结合”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未能成功。
计划和市场究竟是什么关系?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先从概念的含义人手。
所谓计划或经济计划,是指人类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的有意识的行为方案。任何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只要进行生产和从事经济活动,就都存在计划,需要计划。
当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或同一社会制度,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其计划的程度、范围、内容和动机是不同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计划将变得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反映客观要求,越来越成为组织、管理和发展经济的手段与方法。所谓市场,它是和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列宁语)。随着商品经济和交换关系的不断发展,市场也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逐步发达过程。当今世界,任何社会、国家、地区都不能脱离市场、放弃市场。
可见,计划和市场二者均属中性概念,它们本身没有政治意义和社会属性,在世界经济领域普遍存在、广泛适用。过去,我们把计划和市场绝对对立起来,并分别给它们戴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帽子”,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搞计划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只能搞市场经济,不能搞计划经济,这是十分错误的。其实,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计划与市场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它们的层次结构和类别结构上。从计划的层次结构看,有统管全国的宏观计划、有省地中观计划、有县级微观计划、有部门计划、企业计划、私人计划。从市场的类别结构看,有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等。这样看来,计划和市场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东西,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但实际上,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在经济运行中缺一不可。任何设想没有计划的市场和没有市场的计划,都是不能成立的。在同一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是计划的基础,给计划的形成提出要求;计划依赖于市场,又给市场进行引导,是市场组织和市场管理的手段。具体来说:
——计划的对象和内容都是市场经济。计划的制订,要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要以市场为基础,要考虑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计划的有效实现要利用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这是对的。然而,计划与市场关系真正的本质含义在于:计划的对象和内容都是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的整个经济是市场经济,整个经济的运行是市场经济的运行。
一切经济计划都是对市场经济而言,都是为了发展和如何发展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管是中央计划还是地方计划,不管是公有企业计划还是私营企业计划,不管是集体计划还是个人计划,其对象都是市场经济。中央计划是为了发展和如何发展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方计划是为了发展和如何发展各地的市场经济,企业计划是为了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取胜,能够多创收、多获利,个人计划是为了自己如何多劳多得、发财致富。否则,计划就没有实际意义。
——市场离不开计划引导。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一个方面,但要正确运行还必须有另一方面,这就是计划。市场是经济运行的客观内容,计划则是经济运行的行为方式,二者构成经济运行中的两个轮子。过去,人们把计划狭义化,有的认为计划仅仅是为矫正市场中的盲目性和自发性,有的则认为只有中央才有计划,地方、基层、企业、个人没有计划。这是片面的。其实,计划不应是传统意义上的计划,而应是广义的、普遍意义上的计划。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计划。如前所说,除了国家的宏观计划、“八五”计划等总体性计划外,还有各省、市、地、县、乡、村直至家庭计划;除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计划外,还有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计划;除了十年规划、远景计划外,还有季度计划、年度计划、月计划和日计划。
当然,各地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不同,各种计划的层次不同,这些计划的程度、范围和方式是不同的。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经济运行机制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切计划都必须进行相应的改变和调整。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们就必须要有适应这一新体制的新计划,以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哪里有计划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计划。计划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计划,市场是计划中的市场。计划与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经济运行中对立统一、相互促进的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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