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梦-美丽中国与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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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中国,首先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作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涵,现代化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力量。生态文明的社会形态必须是生产力普遍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日益丰富的现代化社会,生态文明必须在现代化建设中实现。同时,现代化的实现不能只看经济指标,而要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的全面发展,当前,我国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资源环境瓶颈日益凸显,制约了现代化建设。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现代化建设扫除生态环境障碍,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消除障碍,激发动力,破解难题,提高效率。建设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中国,目标宏伟,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公众要各尽其责、各尽其能、各尽其力,争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实践者。

    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五位一体”总布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标志着中国开始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五位一体”总布局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经济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证,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

    一 生态经济建设

    生态经济是指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在经济与生态相适应原则下,在生态系统容量范围内,以基本满足人的物质需要为目的,按照生态经济学原理、市场经济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变传统生产和消费方式,发展生态高效产业,把环境保护、资源和能源合理利用、生态恢复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和高度统一的经济形态。

    生态经济是符合生态规律的经济形态。生态经济不仅要与生态容量相适应,还要求我们学会运用“减法”的思维方式,实现人类活动的“适度”原则。这个“度”,就是既要满足国民的基本物质需要,同时也必须使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保持适度的经济规模和增长速度。地球不是一代人、几代人的,而是世世代代人的,当代人应以基本满足生存与发展需求为基准来控制经济的规模与速度,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容量,学会控制自己的物欲,多为后代人着想,不应追求过大过高,否则就是奢侈浪费,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犯罪,就是对后人的犯罪。

    以这一基本概念为基础,建设生态经济应当确立以下理念: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是生态文明的基本命题。二是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共赢的理念。一方面,人类在发展经济时,要切实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生态基础,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在保护好生态基础的前提下,应当注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原则。三是生态安全性与经济有效性兼容的理念。生态安全性是指人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应当保护生态系统及自然资源,使其能够继续存在,并且保持再生能力。经济有效性是指人们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在积极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以满足人们合理的物质需求。四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理念。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客观存在的,生态效益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效益整体,共同发挥作用。

    发展生态经济,要使物质再生产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选择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一是要建立完善内涵式经济增长机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生态化,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二是建立完善有利于生态产业的市场机制。要研究制定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包括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技术等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的经济和技术政策。降低绿色产品的成本,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优势。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约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三是倡导绿色消费。要使消费模式与生态环境的容量相适应,建立科学、合理、适度的绿色消费模式。

    二 生态政治建设

    工业文明崛起以来,人类政治的失落对生态环境的恶化负有重大责任,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政治密切相关。建设生态政治,核心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做出阐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这是把党的生态文明主张和人民的生态文明意愿在最高权威的党内法予以固定,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根本性意义。下一步,一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把生态文明建设适时写入宪法,在根本大法中确立生态文明的重要地位,把生态文明转化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并得到实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评价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和具体制度建设,通过法制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使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尽快完善修订《环境保护法》,从立法体制上确立《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层面上的基本法地位。制定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法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公民提案权制度等,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机制。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三是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四是制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加大排污费和污染物处理费征收力度,征收环境资源税(或叫生态税)。坚持资源使用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五是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生态文化建设

    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发展健康向上的生态文化,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对深化“五位一体”总布局起到先导、推动作用。坚持弘扬传统文化与综合创新相结合、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原则,科学地继承我国优秀的传统生态文化,借鉴国外生态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地进行改造与创新,创造出适应现代中国发展的生态文化。

    我国自古就有“天人合一”的传统观念,远在周代就有禁止滥伐、限制灭绝性渔猎的法令,先秦诸子文章中也不乏“斧斤不入幼林,网罟不宜过密”的论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已经把“天人合一”作为一种生态哲学思想系统论述并流传至今,成为迄今为止人类最重要的生态智慧中的一部分。继承传统的生态文化并不是让我们全盘接受那些传统的理论与思想,而是要用科学态度对待,理论联系实际,古为今用,将中国传统的优秀生态文化运用到社会主义生态化国家建设之中。

    生态文化是一种开放的文化,离不开对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汲取和借鉴。生态文化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之后,西方各国在推动环境保护、发展生态文化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我国现在毕竟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在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生态文化建设经验时,既要立足国情大胆吸收世界一切优秀生态文化建设的成果,又要反对民族虚无主义和全盘西化,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

    在生态文化建设路径上,要注重生态道德的培养,明确生态道德基本内容,充分发挥生态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充分调动各类生态教育主体积极性和能动性,深入推进各种生态教育活动,包括政府生态教育、学校生态教育、企业生态教育、社区生态教育、家庭生态教育以及消费者组织生态教育等,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机制。[80]

    四 生态社会建设

    生态社会建设包括全局和局部两个方面,从全局来看,必须有效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从局部来看,应当为区域化的生态社会建设付出努力,这表现在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村、生态社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农场、生态工厂、生态企业等的大量形成。

    人口规模必须与生态环境的容量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物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基础上,有效地控制人口规模,实现人口再生产的生态化转变。中国有13亿多人口,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那就成为很大很大的问题;不管多么可观的财力、物力,只要除以13亿,那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可见,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问题,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我们必须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少、不发达的基本国情出发,长期坚持控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把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抓紧抓好。

    大力推进区域化生态社会建设,主要是加强生态城市和生态乡村建设。城市社会是城市居民和城市环境的综合体,农村社会则是农村居民和农村环境的综合体。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鲜明地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城市建设和生态乡村建设是生态社会建设的缩影和集中反映。要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生态化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绿化,大力发展城市循环经济,发展城市低碳交通、鼓励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度。发挥农村特有的生态优势,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发展生态经济,以生态型农业和生态基础设施为重点,结合新型工业和生态文化,逐步使农村走上生态优美、生活安康的发展道路。作为紧密联系的两个区域,城市不能只在城市中找出路,农村不能只在农村中找出路,必须要遵循客观规律,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联系城市发展的特点来探索农村发展的办法,引导乡村的有序发展。在区域化生态社会建设中,要坚持“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联动、协调发展”的战略思想,大力推进东中西三线乡村生态文明连片建设,形成中心城市、特色县城、生态小城镇、环境良好的中心村四位一体,打造城乡联动格局,达到市民农民生态文明素质同步提高、城市乡村生态文明程度共同进步的良好效果。

    五 生态环境建设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类就不可能有幸福、美好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就要把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放到重要位置。多年来,我国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超过环境容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形势不容乐观,生态欠债巨大。必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抓好有广泛影响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即实施六大工程:一是开展以整治空气污染为重点的“蓝天工程”。2013年初,我国中东部地区持续出现严重雾霾天气,这意味着我国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的程度。据调查,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这些排放量大的污染源,是造成空气重大污染的根本原因。必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面源污染、城市扬尘、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必须坚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必须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必须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是以整治水污染为重点的“碧水工程”。针对高污染、高耗水、生态破坏等突出的流域环境问题,要大力实施“治用保”并举的流域治污策略。“治”,即污染治理,通过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安全防控等在内的全过程污染控制,落实生态监管措施,使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存再排向环境的治污水平;“用”,即循环利用,利用季节性河道和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中水截蓄导用工程,最大限度实现行政辖区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保”,即生态保护,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及其他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和生态河道,构建沿河环湖大生态带,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三是以整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碱化为重点的“褐土工程”。加强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强化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场地为重点,实施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绿色农药和化肥。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保护有限的林草资源,努力建设多层次的防护系统。四是以森林和草原建设为重点的“绿色工程”。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水土保持林,采取“网、带、伞、疏、片”相结合的形式因地制宜地进行人工造林工程,发挥森林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的生态效益。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加强草原的沙化防治,禁止毁草垦荒,大力推广应用草原改良新技术,扩大人工种草面积,使草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加强绿色城市、绿色社区、绿色农村、绿色学校、绿色企业建设,实现“城市青山环抱、郊区绿地环绕、乡村绿海田园”的景象。五是以整治噪声污染为重点的“宁静工程”。通过阻隔噪声传播、降低噪声声源等措施,加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治理,达到防震降噪的目的。六是以垃圾处理为重点的“洁净工程”。遵循“3R”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原则,致力于开发垃圾资源化技术,通过回收垃圾中的有用物质,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为垃圾寻找安全而科学的处理方法,使企业把有用的东西循环利用,把有害的物质变为无害,并产生经济效益。

    第二节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对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结合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仅就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思考和探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既包括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内化为顶层设计、宏观政策的过程,也包括对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化调整和建设过程,还包括在操作层面起关键作用的政策规定的出台和贯彻执行。

    一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

    1.基本思考

    党的十八大在修改后的《党章》总纲中明确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也应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期盼和要求,顺应党领导全国人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势,适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

    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完善与创新,首先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从宏观层面形成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的制度体系。

    在法律层面,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从国家根本大法高度确立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以及保护生产生活环境等为国家的基本任务,以保证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稳步推进。同时,也为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下位法的制定和修改,奠定坚实的法理基础。

    宏观政策层面,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制定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转型。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划定生态红线,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在宏观规划层面,要将生态文明理念体现在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战略中,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在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始终保持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范围之内。

    2.几点建议

    首先,适时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根本性、基础性和长期性地位,使之成为国家层面的基本建设,长期坚持下去。为此,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2012年初组织全国高层知名专家和有关机构、部门的实际工作者,进行了3个多月的认真调研,向党的十八大起草组提交了关于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党章中写入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并建议全国人大在适当时机修改宪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入宪,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的意志。调研组结合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开展深入调研,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入宪建言献策。

    其次,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大系统,包括从源头严防到过程严管再到后果严惩等环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涉及环保、国土、发改等各个部门,存在着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政策重叠或缺失的情况。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决策,我们建议在这个改革领导小组下,可考虑组建一个类似“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切实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导,进一步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避免形成由多个部门“九龙治水”或由单个部门“小马拉大车”的局面。“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代表党和国家依法负责全国范围内自然环境的监管、保护和合理开发,并具有协调监督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权。

    再次,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修改完善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发展,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划定和坚守生态红线、耕地红线,制定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最后,扩大生态文明建设的群众基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工作格局。一方面,通过更透明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制度,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建立包括公众参与的环境决策平台、环境监督平台和环境司法救助平台;另一方面,改革现行的社团管理制度,鼓励民间环保公益组织的依法自主发展,真正把公众作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骨干力量。

    二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1.基本思考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也作了具体阐述,“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法治。通过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和溯及力,有效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特点也要求法律体系全面生态化。

    2.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要求:一是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二是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三是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四是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些基本制度安排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第一,以修订《环境保护法》为重点,完善资源、生态和环境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地位。加快修订《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比较完备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是目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一项较为紧迫的任务。

    同时,抓紧修订与完善环境专项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议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空气法》。抓紧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环境税、核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立法工作,尽快弥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空白。

    第二,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等相关法律,加快推进“法律生态化”。

    发展环保市场,建立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对环保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完善环境损害的民事救济途径,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标准,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的支撑。

    完善环境犯罪的规定和刑罚的适用,完善和补充各责任主体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公益性义务,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安全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

    完善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经济法规,如,将绿色财政、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证券、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制度上升为法律。

    把环境侵权、生态补偿等问题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视野。加强环境教育立法,将生态文明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

    三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奖惩制度

    1.基本思考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6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谈到选人用人问题时说,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是主导力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关键所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健全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落实奖励惩罚措施,建立责任追究体系,把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片面追求政绩,不惜损害生态环境一味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造成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干部从领导岗位上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严守和保住生态红线,从干部制度上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几点建议

    首先,尽快出台包含生态环境指标的干部选拔任用、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实施细则,转变考核方式,不以GDP增长论英雄,严格落实奖惩措施,选拔任免干部要有生态“指挥棒”。前几年,环保部牵头进行了“绿色GDP”核算体系尝试,并发布了一个年度报告,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点,有必要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

    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干部考核部门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职责,由组织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环保部门联合实施综合考评,并督办促落实。采用约谈、巡视等党内和行政监督机制,整体联动、分级负责、一抓到底,切实改变目前部分领导干部唯GDP为上的发展观念。

    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应充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在调整时,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指标体系要充分体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对发展代价的考核;二是指标体系要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些刚性任务;三是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特点,建立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干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现,要把“显绩”和“潜绩”考核紧密结合,在权重上,更重视“潜绩”的未来预期研判和评估,对干部在工作中或几年内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让多年之后才可能出现的“潜绩”体现在考核结论上。

    考核必须与运用相结合。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挂钩,在评优评先、选拔使用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以此来有效激励各级领导干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由“软约束”变成“硬杠杠”。

    其次,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要终身追究,为领导干部盲目决策套上“紧箍咒”。

    要把环保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不能问责之后异地为官,或者过段时间再复出,否则责任追究就是一句空话。当前,责任追究现状是,官员在任期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追责相对容易,而一旦升职、离职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不了了之。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无论升职、离职或者退休,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导致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都应一查到底,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要终身追究,是因为有很多生态环境问题包括管理和决策造成的后果具有滞后性,有很多都有较长的潜伏期,当其巨大问题显露出来时,往往已经过了很多年,若干年以后受到影响和损害的人群实施追责时,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不对称,侵害对象常常无法了解当初是谁管理、谁决策的。因此,我国的环保决策,必须要实施全面的信息公开,有公众的参与,让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比如对一个重大项目是如何进行环评的,环评是谁做的,项目是谁审批的等这些信息,都应该公开,这样在将来追责时才能找到责任人。

    第三节 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工程,其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过程。其中,既要选择合理的道路,又要选择和运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华文明发展的未来抉择。只有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81]

    一 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普及生态意识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每一个人的切实利益,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与传播,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生态文明观念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依托和道德基础。只有强化生态教育,大力培育全民族的生态文明观,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注重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生态文明是一个现代文明概念,应当将这个概念加以提升,上升到基本理论的层面,这将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和认识,增强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82]

    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弘扬传统文化中儒家“天人合一”、道家“道法自然”的精神,按照自然客观规律和固有属性办事;面向社会公众大力提倡和弘扬尊重自然、保护环境,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保持国际间和代际间公平的思想;提倡从个人做起,从当下做起,倡导绿色消费,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通过加大环保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通过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用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进一步丰富精神文明中的环境文化内容,在全社会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每个公民、每个家庭、每个单位、每个社区都要从自我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自觉参加环保活动,努力使环境保护意识渗透于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积极构建公民参与体系。通过立法,为公民提供参与环保的合法机会和开放平台,通过政策倾斜和利益保护,积极引导和鼓励公民投身环保公益活动,投资环保事业发展。

    二 制定生态文明发展总体规划

    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牵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因此制定一个合适的发展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功的必要环节。在国家层面上,要制定长远的国家级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和制订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且根据不同的地域和行业特征确定各地区发展的模式和内容,各个地方的生态发展规划只能根据国家计划的精神,结合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发展规划。

    生态文明发展规划应放眼全球一体化发展的战略高度,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综合协调各区域、各层面、各行业间的发展方向,避免出现各自为政和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效益的现象,运用多种发展手段,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调控措施,引领社会走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道路。生态文明发展规划应该是宏观性与微观性有机结合的模块式的规划,且具备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从而能够有序地滚动式发展。这种规划不一定要求内容非常详细而具体,作为国家级的规划,它应是以概念性、原则性的内容为主。各个地方性的规划,应该在国家规划所制定的框架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制定较为具体的方案,并以具体性的内容为主。[83]在时间上要把长远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既要有长远的原则性的发展计划,也要有阶段性的任务目标。从空间和时间上构建出一套立体的规划方案,做到权责明确。

    三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问题,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更新环保理念,重新确立指导思想,按照防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将可持续发展思想渗透其中,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完善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加快环境法制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首先要加快环境立法步伐,针对环境资源问题中的新问题,加快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商环境与资源立法的经验,引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新理念和新的立法手段,加快国际条约的国内立法进程,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贯穿于国内的刑事法律、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之中,促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

    其次要抓紧制定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通过认真听取和评估各地环境保护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于现有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修正,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能够做到相互衔接。要改变现行环境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改变“宜粗不宜细”的落后立法思路,在立法中注重具体尺度的确立,明确操作程序。在立法中应将公民参与制度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把环境民主停留在表面上。在环境基本法中应有公众参与条款,设置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84]在做到有法可依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落实有法必依。在我国环境立法监督中既要监督立法过程还要监督立法之后的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应当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不应当给行政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环境立法过程中要做到信息透明、程序合法,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

    再次要在法律法规上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坚持“受益者或破坏者支付,保护者或受害者受偿”的原则;严格征收各类资源有偿使用费,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以改革和完善现有相关政策为基础,逐步建立新的补偿制度。[85]

    最后要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的生态立法要突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坚持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立法原则指导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科学预见的基础上超前立法,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总之,我国的生态立法要运用生态学的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来加以考虑,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进而构建一个标本兼治的大环境立法体系。

    四 推行循环经济、低碳示范,打造“两型社会”

    建设生态文明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转变现有经济发展模式,形成能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在我国,单位GDP能耗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高耗能产业比重较大、耗能装备技术水平较低,是造成单位GDP能耗高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度依赖于第二产业,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发展比较滞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偏小。2012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4.6%,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这一比重平均值超过70%。据测算,如果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1%,第二产业中工业增加值比重就会相应地降低1%,万元GDP能耗可相应降低约1%。从工业内部结构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的行业比重低。因此建设生态文明必须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调整产业结构的转型,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技术水平高、附加值大的高科技产业,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提升第二产业中的科学技术水平,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的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格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在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中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把城市、乡村、河流、山体等结合起来,构建相互融合互补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系统。

    五 转变政府职能,打造生态文明型政府

    要强化政府的能源及减排和任期绿化目标等工作责任制,政府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合理的发展观和生态观。各级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政治保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改善以往只注重经济增长的片面的考核机制,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抓紧建立地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发现开始建设或规划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要进行专家论证,重大污染环境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同时要自觉地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和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设立定期交流和听取意见的固定形式。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行政法规体系,明确公民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生态建设保护从业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意识。强化生态行政能力,打造生态型政府,建立有关政策体系,推进生态民主建设。提高生态行政能力,从根本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必须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生态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问题。同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从生态文明建设中深切体会和明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所在,从而激发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和责任感。[86]

    六 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的生态文明水平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能否承担生态责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企业只有确立生态文明理念,自觉承担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才能为公众的绿色消费提供适宜的绿色产品,才能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绿色发展之路。[87]

    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从人才、技术、信息和企业文化上全方位鼓励技术创新,是企业实现构建生态文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企业作为生态文明发展创新的投资主体,可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格局,结合企业所处的生态环境,自主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发展目标的生态化水平高的构建项目进行创新投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另外,企业要强化生态责任意识,培养造就一批既懂专业技术知识又有科学的生态意识的高层次科技型管理人才。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总额中拨出专项资金进行生态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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