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小组长工作手册-工会小组长的自身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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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会小组长的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指工会小组长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合法权益涉及的是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切身利益,因此,只有它受到法律的保障并得到很好实现的时候,工会小组长才能解除后顾之忧,更踏实地做好工作。

    工会小组长要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首先就要明确知道自己有哪些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从工会小组长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看,工会小组长具有三重身份,即工会小组长是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工会会员、是工会兼职干部(基层工会所属工会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有鉴于此,工会小组长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这三重身份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

    工会小组长享有的一般权利

    工会小组长作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这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平等的就业权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择业权与就业权相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劳动者通过自由流动,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各种劳动而取得的收入,是劳动者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劳动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充分休息的权利。目前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工时制度,并规定劳动者享有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制度,这些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提出了法律保障。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制度。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改善劳动力结构,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工会小组长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不能因其依法履行工会小组长职责、从事工会小组活动而受到侵害。除基本劳动权利外,工会小组长基于劳动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也同样依法受到保护。

    工会小组长享有的会员权利

    工会小组长作为工会会员,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的各项会员权利。这包括: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这是工会会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它是工会会员作为工会主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会员的选举权,就是指会员有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就是凡工会会员都可以当选为会员代表和各级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权利。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各级工会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员都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于那些不宜做工会工作的人或不够条件担任工会领导干部的人,工会会员代表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代表广大会员的意愿,行使表决权。

    (2)监督权和罢免权。会员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任何工会组织和它的领导干部,都是由会员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者,为大家说话办事的。如果他们不尽职尽责,懈怠工作,不代表大多数会员群众说话,会员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对于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已完全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工会干部,每个会员都可以提出撤换或罢免他的建议,要求他的选举单位依据事实,集体作出决定。

    (3)批评建议权。会员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是我国宪法赋予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意见,是一种参与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形式和渠道。工会组织和工会领导干部应尽力保持这一渠道的畅通,如果出现阻塞那就是失职,对这种失职行为,任何工会会员都有权提出对其批评的意见。

    (4)要求保护权。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员有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而工会则有责任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向一切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作斗争,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项权利体现了工会是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

    (5)享受优惠待遇权。会员有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除了工会组织的正常的民主生活等活动外,工会还开展读书、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运动会等各种各样的丰富的活动。工会举办的事业有俱乐部、文化宫、游艺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电影院、体育馆(场)、疗养院、职工学校等,每个会员都有权利参加这些单位的活动,并享受这些事业单位规定的会员优先优厚的各种待遇。

    (6)参加讨论权。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每个会员都有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尤其是在工会会员大会上,会员对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表决时,可以行使表决权,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于上述这些会员权利,工会小组长作为工会会员同样享有,并应受到保障和得到充分实现。

    工会小组长享有的工作待遇

    工会小组长作为基层工会所属工会小组兼职干部(基层工会所属工会小组主要负责人),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小组长作为不脱产的工会干部,因从事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当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不得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基层工会、分工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以及参加或组织工会小组活动时,为了调动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就要保证他们的劳动报酬不致受到损失。在小型企业中,作为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不像脱产的工会干部,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而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上,其主要任务是生产,从事工会活动大部分是利用业余时间,但在某些场合下,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必须占用生产时间才能搞活动。因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都是根据生产(工作)时间或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来支付的,不脱产的工会小组长有时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如参加会议等,不可能用业余时间,这就会影响他们从事生产(工作),相应地就要影响他们获得劳动报酬。为了调动不脱产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不致因为从事工会工作而使自己的劳动报酬受损失,就要从立法和政策上给予规定和保障。

    2.工会小组长的自身权益的保护机制

    工会小组长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小组长的自身权益保护机制,这既是党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关怀,也是基层工会小组和小组长履职履责、做好工作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反映了广大工会小组长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企业化、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劳动争议大量增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由此进一步加大、加重了基层工会小组的维权任务和维权责任,使其作为班组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而处于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一些基层工会小组长常因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得罪行政领导,严重的更是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导致职工权益没法很好维护,连自身权益也受到侵害。从现状看,工会小组长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有三种:

    (1)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小组长,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小组长进行侮辱、诽谤,甚至进行人身伤害。

    (3)工会小组长因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这些严重情况,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广大工会小组长的积极性,而且也影响了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严重干扰工会小组工作的开展和工会作用的发挥,最终损及职工群众的利益、企事业发展和党同基层职工群众的联系。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就成为一个突出重要的紧迫问题。

    保护工会小组长权益不受侵害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基层工会小组长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就必须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工会法》关于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会小组长。这些规定是:

    (1)保障兼职工会干部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可以解决作为兼职的工会小组长占用生产(工作)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保证了兼职的工会小组长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工作)时间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外和国内工会以往的通常做法,每位工会小组长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

    (2)保障兼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兼职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兼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一些企业通过解除或终止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对同属兼职工会干部的工会小组长的保护也应适用于这一规定。此外,针对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或者罢免专兼职工会主席的现象,《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针对有的专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兼职工会干部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工会小组长是经工会小组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任期与基层工会或分工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的工作受法律保障,因此,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罢免或者随意调动其工作的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

    (3)保护兼职工会干部免受侵害。近年来,各地对专兼职工会主席、工会干部包括工会小组长进行打击报复的人身伤害事件屡有发生。为此《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专兼职工会干部,都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分别作出了行政和司法处罚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基层专兼职工会干部,使基层工会小组长大胆开展工作。

    除上述规定外,基层工会小组长如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上级工会要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只是刚刚取得了一些经验,还需继续探索,尤其是要探索改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小组长受劳资关系制约难以维权状况的有效办法和途径,这是对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强调和有力地推进。

    3.工会小组长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

    工会小组长明确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机制后,当因履责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自我维权,这就需要重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问题。

    培养过硬的自身素质

    “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这是工会小组长在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经常遇到的困惑。其实工会小组长自身权益的维护,固然要靠党政和上级工会的理解与支持,靠健全有效的维权机制,但重要的是工会小组长自身也要具备并不断提高自我维权能力。

    所谓自我维权能力即是指工会小组长在履行职责、从事工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抵制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本领,它是工会小组长综合素质的体现。工会小组长自我维权能力属于工会小组长自我保护管理范畴,其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工会小组长自身的能力照管自己,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工会小组长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民事权利、劳动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诉讼权利等等,而与之最密切的则是与劳动权利相关的权益,这是保证工会小组长进行再生产和老有所养的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资本主义国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工会小组长享有资本主义社会工会工作者无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工会法》为确保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在规定了工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工会工作者的保障。而工会小组长自我维权能力的根本功能和作用就是要保障《劳动法》、《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小组长基本权利、权益的实现和不被侵害。

    自我维权能力是工会小组长必须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在新形势下,工会小组长努力提升这一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工会小组长有效抵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侵害。工会小组长是工会小组工作的领导者,在自身和代表工会小组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班组乃至企事业单位行政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尤其是在企事业单位出现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时,工会小组长更有责任代表班组职工与班组乃至企事业单位行政进行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而在这个过程中,工会小组长就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而遭受企业打击报复的情况屡有发生,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小组长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小组长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小组长只有具备较强的自我维权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政策和其他有效手段,并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才能强有力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有利于工会小组长更好履行工会的维护基本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小组长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法律政策和机制都有必要保护好工会小组长,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履行好职责保驾护航,而工会小组长也必须善于利用这一有利的外部环境,不断提升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真正把法律政策的有利规定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不仅理直,而且气壮。

    (3)有利于工会小组长家庭生活的稳定幸福。工会小组长在家庭中一般都是核心成员,许多同志是上有高堂、下有子女,同时扮演着多种角色,可谓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假如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打击报复不能正常工作及至劳动权益受侵害,不仅给工会小组长本身带来不愉快和精神物质损失,而且必定使其家庭受到影响。所以,为了家庭生活的稳定幸福,工会小组长也要不断增强自我维权能力。

    (4)有利于增强工会的地位。工会小组长是工会小组工作的领导者,其一言一行都对工会组织内部和外部产生着重大影响。假如工会小组长因为职工维权遭受打击报复而又无力抵制的话,这必定会影响其他工会工作者的维权信心,也会影响到工会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同时还会造成社会对工会的轻视,总之是对工会的地位和威信十分不利,乃至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所以,培养过硬的自身素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工会小组长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我维权能力,才能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工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在工会内外和职工群众中赢得信任和尊敬,从而提高工会地位。

    工会小组长的自我维权能力培养

    提高工会小组长自我维权能力关键是依法,即知法、守法、用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遵循的原则是: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通常是指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差别而有所不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按照这一要求及国家规定,工会小组长作为工会小组领导者首先要守法,做守法的模范,但在自身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同样有权利依法自我维权。

    (2)合法。合法原则是指工会小组长的领导活动必须依法而行,使每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合法原则既包括符合国家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符合国家程序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不合法,则从行为开始时就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因此,工会小组长只有坚持合法原则,才能实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3)相互配合。这一原则是指工会小组长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与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尤其是律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在工会外部则应主动争取上级党政和有关法律部门的支持。工会小组长搞好相互配合,就能形成强大的维权力量。

    工会小组长提高自我维权能力的途径

    (1)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现实中,企业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的事时有发生,工会小组长在任职期内被无端罢免、随意调动的事也屡有所闻,更有甚者是工会小组长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打击报复。究其原因,除了企业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以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外,一些工会小组长缺乏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自我维权能力,也是这类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随着国家和工会法制化建设的加强,工会小组长也要不断增强依法自我维权能力,这不仅是工会小组长个人的权益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整个工会组织和职工权益的大问题。如果工会小组长对违反《工会法》、侵犯自身和工会权益的事不敢吭声,不敢依法自我维权,那就等于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2)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工会小组长的自我维权是依法维护,依法维护首先是依法,依法就是要学法、懂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立法也将随之完备和完善。工会小组长的自我维权行为也必须依法而行,否则不可能成功。因此,工会小组长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要学好《宪法》、《工会法》,而且要学好《劳动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劳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唯有如此,工会小组长才能精通和掌握自我维权的法律武器,才能获得自我维权的成功。

    (3)借助律师的帮助来提高自己的用法力度。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而法律本身专业性很强,工会小组长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做到完全运用自如,也无此精力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因此,需要借助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的帮助。这不仅会使工会小组长的领导工作更科学、更合法,而且一旦发生工会小组长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即可依法力争,更有力、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总之,通过和律师的合作,可增强工会小组长自身的“免疫力”。

    (4)向实践学习。通过不断用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用法艺术,增强依法自我维权能力。我国的法律应该说已经比较完备了,但已生效的法律并未完全取得应用的“实效”。相当一部分工会小组长不用或还不习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光有用法认识上的飞跃,而没有用法实践上的突破,工会小组长仍不能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为此,工会小组长只有在实践中勤于学法,不断用法,在不断探索中找出最佳用法经验,才能使自己的用法能力和艺术得以提高。同时要不断地总结用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通过学习、实践、不断的积累,便会成为一个用法经验丰富的人,就会成为一个用法方面的“法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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