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来源与资格
一、教师来源
(一)大名七师时期
大名七师教师主要来源于高等师范院校或一些综合性高校,他们多是学识渊博造诣颇深的进步知识分子,这些优秀的知识分子为办好大名七师,为普及和发展冀南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名七师办学期间在学校工作过的教工约计184人。从学校历史档案材料可查到的职教人员中,22人毕业于北京大学;26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8人为1923年前北京高等师范毕业);33人毕业于国立北平师范大学(西北师大前身);15人毕业于直隶高等师范学校;复旦、南开、同济、东南大学、河北大学、中法大学毕业各1人;33人毕业于其他高校;16人本校毕业;26人毕业院校不详。教师籍贯绝大多数为直南(今冀南、豫北、鲁西)所属各县市,少数人来自山西、陕西、四川、安徽、浙江等省。
谢台臣校长任职时期,不仅注重教师的业务素质,更注重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因此,办学之初就奠定了一个良好的教工素质基础。郭鸣鹤任校长期间,教师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党党员居多,其中也有一些军统人员,教师队伍成分复杂。到1936年王振华任校长后,重又聘任一些进步人士到校任教。
总之,大名七师时期的教师多出身于中产阶级、小知识分子家庭,其政治思想不一,带有不同时期的特点,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倾向进步的占大部分;落后、保守、反动的占小部分;还有一个中间阶层,这部分人独善其身,闭门修书,不少人学有成就,后来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二)大名师范时期
1956年学校复建时,教职工只有30余人,随着学校发展,教师逐年补充。多数教师毕业于本科或专科师范院校,以河北、北京师范学院居多,也有石家庄师院、天津师院、保定师范、邢台师范的毕业生,还有四川大学、厦门大学、保定体校、邯郸农校的毕业生。这些教师大都是通过邯郸专署、大名县教育科调来或贾培元校长推荐调入。到1972年学校的教师人数有所增加,多为河北师范大学或河北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1981年以后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师多由国家分配而来。
(三)大名分院时期
2004年分院初期在编教师人数有114人。此后由于教师退休或调出,人员不断减少,至2012年底专职教师人数减少至84人,但学历结构有所提高。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教育硕士6人,本科及本科同等学力共81人。
二、教师聘任与资格
不论是大名七师还是后来的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教师的聘用与资格的认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按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聘任。
(一)大名七师时期
1.招聘程序
大名七师时期聘任教师与教师资格审查,都按照民国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与省教育厅下发的训令进行。当时学校聘教师,先由毕业生院校在学生毕业前向社会公布介绍本校毕业生的情况,再由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聘任单位确定聘任人员。大名七师时期聘任教师,通过了解当年全国大学毕业生信息后,由华北教联或省教育厅推荐进行聘任。有时毕业院校直接向学校或省县的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毕业生。
2.招聘办法
1923至1930年间招聘教师,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进行招聘管理。学校先行招聘后,再送省厅进行登记备案。
1930年(民国十九年),直隶省教育厅曾发布聘职教员及发薪办法,1933年省教育厅长提议“拟写河北省省立学校延聘教员及发薪办法”提请省政府公决。河北省政府第1940号训令通过此办法。
附:《河北省省立学校延聘教员及发薪办法》
第一,各校延聘教员应一律发给聘约应聘。省亦需出具应聘证,聘约、应聘证均须载明月薪数目、担任职务、就职日期、专任或兼任。
第二,聘约时效为一学期,至学期终愿续聘者则续发聘约,仍愿应聘者则另具应聘证,如不续发聘约或不具另聘证者,即作为解除聘约。
第三,在聘约有效期间,学校及教员不得无故解约,但有不得已情形或经双方同意解约不在此限。
第四,凡新聘教员于到校之日起薪。
第五,凡解除聘约者,在暑假发给七月份全薪,在寒假发给一月份全薪,续立聘约者寒暑假一律按月发薪。
第六,在聘约有效期间解除者,薪金发至解除之日止。
第七,学期之中遇更换校长时,前任校长所聘教员应继续有效,有特别情形时继任校长呈明教育厅核定。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八),厅长陈宝泉签发。
3.资格认定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河北省教育厅第730号训令转发民国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登记规则》。该规则由“县党部”同省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委员会联合审查,对训育主任、教员资格进行认定。审查认定合格发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证书。资格证上详细记有教员姓名、年龄、籍贯、学历及证书编号。每学期开始都进行登记,要求随身携带该证以备督导及视导人员随时检查。
附:《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登记规则》
第一,中央民众指导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便利全国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服务,并使全省市审查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委员会易于指导考核起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凡经审查合格的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均须依照本规则向本会履行登记。
第三,履行登记时须由原发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委员会转呈登记或由本人直接请求也可,但由本人直接请求者,仍须报请原审查委员会备查。
第四,登记时须呈验审查合格证书,缴纳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两张,并填写登记表,其表式另定之。
第五,登记后由本会发给登记证,其证式另定之。
第六,凡领有登记证者,其取得的资格即可适用于全国各地,不受区域的限制。只有变更服务地点时,须凭登记证向所到的省市审查委员会报告备案,同时还须原在地的省或市审查委员会以备查。
第七,前条报告备案手续,须于工作开始后一个月内进行,过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审查委员会查明限期报告,如再延误该审查委员会呈请本会给予处分。
第八,各省市审查委员会应于每学期开始后三个月内将该省市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及公民教员造具表册报本会备案。
第九,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会修改。
第十,本规则由本会发布施行。
(二)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
1.招聘程序
计划体制时期,大名师范录用教师,都是学校向行署教育局报告各学科所需教师的数量,由市教育局按照当年毕业生人数统一分配。教师分配到学校后,按照相关的文件,在行署教育局、人事局及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学校处在大名县城,户口和粮食关系都落在大名镇。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第一年为见习工资,本科毕业生见习工资为42.5元,专科生为42元;见习一年后合格,转正定级,工资也随之提高,本科生定级为50元,专科生为48元。大名分院阶段,2006年,工资改革后,本科生见习工资为685元,定级工资为836元;专科生见习工资为655元,定级工资为780元;中专生见习为590元,定级为681元。
21世纪初,由于体制的变化,毕业生不包分配,教师的任用不再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而是由学校根据需要在人才市场上招聘,而后协调市县有关部门办理上编制、落户口等手续。由于国家对中等专业学校的定位不明,教师编制十多年没有增加。大名分院时期,学校对急缺的英语、音乐、计算机教师只能临时外聘。外聘教师没有正式的编制,不仅管理困难,且队伍极不稳定,学校的发展后续力量薄弱。
2.招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生分配施行的是政府招聘和地区调节的分配方式。1952年国家在统一计划下,按高校隶属关系,毕业生实行中央抽成和地方留成方法分配,逐步完善了高等学校毕业生按计划分配的制度。1982年起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由国家直接分配;中央各部门主管大学国家抽成后的毕业生,由主管部门本着兼顾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需要的原则分配;省市自治区主管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地方自行分配。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1985年起,高等学校实行了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生选择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考核供需见面、择优录用的分配办法;同时积极试行对毕业生不包分配,实行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大名师范及大名分院时期招聘教师办法,也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由原来的等分配转为向人才市场招聘教师。大名分院时期招聘的代课(没有上编制)教师,按照劳动法,发给教师基本工资,再加课时费,社会保险待遇。
3.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40多年间我国在法律上一直没有能建立起严谨、规范、实用的教师资格制度。1980年召开全国师范工作会议,总结30年的师范工作经验,提出把师范教育作为发展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随之,政府针对师范教育、师资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颁布了一系列决定和政策,教师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一支足够数量的,合格稳定的师资队伍”,“要争取在五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这表明我国已开始为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准备。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次提出要建立教师资格制度。1993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可以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993年对学校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大名师范有67人取得教师资格证书。1995年国家颁布《教师资格条例》,1996年国家教委下发《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在2002年教师资格认定中,又有69人获得教师资格。
此后,学校对凡是调入或是新分配的教师,都按照相关的条例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现在全校教师有84人通过市教育局资格认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4.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教师职工增加统计
培训与职称
大名七师对教师的业务能力极其重视,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他们上学期间没有教育学、心理学积分,需要进行培训,让这些教师在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中多了解实践知识,以弥补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缺陷;对原来在中等学校级别以下任教的人员,需要经过业务进修或培训才能在中等学校任教。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随办学层次的提高,对知识、能力、新的教学理念及教学手段、方法都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学历不达标教师分期分批安排业务学习或学历进修。
一、培训
(一)大名七师时期
大名七师时期,由于教师中有一部分是从综合性大学毕业,在学校没有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对教育规律了解较少,按照民国教育部制定的高、中等师范科课程标准,各科目都要加小学需要的教材,并增加小学教学法的规定,这些综合性大学毕业的教师要先在附属小学上课,参加小学教学计划的制定,参加教学研讨会。附属小学教师教龄五年以上,成绩卓著者;假期在大学或专科学校参加教学科目的培训,经省教育厅审查认可的,以上两类附属小学教员可选拔到师范任课。
经过小学教育实践或培训保证了教师能更好地胜任师范学校的教学工作,同时也开通了附属小学教师进入师范授课的晋升途径。教学培训活动则按照河北省中学、师范职业教育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的《师范教员的教育研究案》进行。该案由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附:河北省《师范教员的教育研究案》
第一,现有的师范教员,须特别注意研究教育,常到附属小学参加研究工作,以求明小学教学的实际。此办法应按下列各项办理。
(1)师范教员应与附小主任及教员合组教育研究会。
(2)凡附小之学科会议及教学研究会等,师范教师担任各该科之教员须出席共同研究。
(3)平时师范教员参观附小教学,每学期至少须有两次以上,并须笔记特点,以便讨论。
(4)附小规定各科教学顺序时,师范各该科之教员应共同拟定。
第二,小学教员服务五年以上,对于某一科目有特别深造,经教育厅审查合格者得为师范教员。此条办法,即可奖进小学教员继续求学后,能训练中等教员聘请困难实行时,应按下列各项办理。
(1)小学教员在假期内能入大学或专科学校补习至所选科目;补习完竣,考试及格并将该校补习讲义及该员成绩呈送本厅认可者。
(2)小学教员对于某科目能自行研究,有特别著作者并呈经本厅认可者。
(3)小学教员在中等学校担任某科目将自编讲义呈经本厅审查认可者。第三条,大学各学院未经选习过若干教育学分之毕业生,不得充任师范教员。此条办法师范学校聘请教员恐感困难,补救之法,应按下列各项办理。
(1)各学院的设教育实用科目以备愿做师范教员之学生选修。
(2)师范学院于假期时酌开教育学科讲习班,为各学院毕业生之志愿做师范教员者补习教育科知识。
(3)各学院毕业生现任师范教员,能实行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项经本厅查视为教学有法成绩卓著者,得不受本条文之限制。
(二)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
1.学历进修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等师范和高中对教师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历。1965年前分来的教师大多是本科生。由于“文革”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的分配体制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中等师范院校分配到的大多是专科毕业生。学校青年教师占很大比重,且学历不达标。为使教师学历尽快达标,国家采取了函授、“三沟通”、自学考试等形式及少量人员的离职学习等多种途径,解决了学历达标问题。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仅专科起点升入本科的人员就有80多人,3人取得研究生学历,6人获教育硕士,十几人取得研究生结业证书。
2.学历进修与培训制度
学校对教师的学历培训及进修制定了相关制度,鼓励青年教师进修学习。
附:《河北大名师范学校关于教职工学习进修的暂行规定》
为师范教育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稳定的合格师资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学习进修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职进修
1.鼓励教职工坚持三主(在职、函授、自学)的学习进修。学校对在职学习的同志予以大力支持,尽量创造条件,一般情况下,见习期满合格后,即可报考,参加在职学习进修。
2.参加国家规定的五大(电大、函大、职大、夜大、刊大)进修学习者,在学习进修之间生活补助标准:学制在一年以上者,每天补助0.5元,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每天补助0.8元,学制在半年以内的每天补助1元,参加学习的起止时间一律凭办学单位开出的证明为准。
3.学员学费、管理费每年在100元以内的全部报销,100元以上的先报100元,超过部分报50%,最多报250元,均凭办学单位财务部门开出的收据办理。
4.凡参加在职进修学习的均由办公室备案,在职进修一般对口本专业,凡参加同等学历进修或同时报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只按一个学科报销,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二、离职学习
1.学校要从严控制离职学习人员,如工作需要,又确能离得开,所学专业对口,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离职学习。
2.上级下达的指标名额离职学习的,学校根据工作的需要批准的,本人又符合规定条件的,学费管理费在100元以下的全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上学期间停发学校发的奖金。
3.上级没有名额,本人提出要求进修的,工龄三年以上,工作又能离开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离职进修,在学校期间工资照发,其他费用自理,上学期间学校不发奖金。
4.离职进修学习在一年以内的,因事或假期回家路费由本人自理,一年以上、本人又符合探亲条件的,按探亲费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进修人员入学和学成结业的往返路费,学校给予报销,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办学单位的证明天数予以办理。其他标准与在职进修相同。
5.学习结束后,凡没有取得结业证书或中途改学其他专业的,均将所报销学费、管理费从本人工资中扣回50%。
三、短期培训
1.上级下达指标的党政或业务短训,经学校同意的报销学费、管理费,住宿一般不准在旅馆、招待所。学员参加干训在一年以内半年以上,由干训单位统一安排,换季时凭干训单位证明,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学习期间,在半年以内的,只报一次入学和结业时的车船费。学习期间生活补助费半年以内的每天补助1元,半年以上的每天0.80元,按单位学习开具证明办理。2.各学科、协会等举办的短训班,一般不参加,特殊情况经本处室提出,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参加,其费用开支标准按短训班对待。
附:《河北大名师范学校关于推荐保送研究生人员暂行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校教师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从1994年起学校每年将有计划地推荐、保送一定数量的教师参加研究生进修学习,具体规定如下:
一、推荐保送人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教育事业,政治表现好,工作积极认真,进取心强,业务熟练,身体健康。
2.大学本科毕业,在学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年龄在45岁以下。
3.专业思想巩固,立志在学校长期工作。
4.符合条件者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进修。
二、学校承担的费用
1.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与在校教师同等待遇。
2.学校承担学费、考试费。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学习期间学费、考试费先报一半,待进修毕业后,再报另一半,各科学费,考试费只报一次。
三、参加学习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学习期间,必须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学业。
3.学习结业后,要长期在校工作。
4.如个人申请调出的,经学校研究同意,还需做到:
(1)进修毕业后在校工作五年以内的,需向学校缴纳学习期间学校承担全部费用的两倍。
(2)进修毕业后在校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需向学校交回学习期间学校承担的全部费用。
另外,被保送人员,学习期间,表现不好或其他原因经学校研究认为确无资格再参加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保送资格。
本规定只适用于学校推荐保送研究生人员。本文件解释权为学校所有。
3.业务培训
大名师范时期,由于学校新分青年教师较多,为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学需要,学校采用以老带新“一帮一”传帮带的方法,从备课、上课、板书等方面进行指导,使青年教师很快成为业务上的骨干。除到外地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外,平时学校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对广大教师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如微机培训、多媒体教学、外语辅导、微格及语音教室的使用等培训。大名分院阶段,随着专业班招生不断增加,社会招聘教师多,加上部分专业课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所限,所以,教师的专业知识需要不断的充实、更新、提高。学校每年寒暑假都组织英语、计算机、音乐等学科教师到外地参观学习,使那些转入新学科教学的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
二、职称
(一)大名七师时期
大名七师时期中等师范学校未进行职称评定,只是有职员与教员区别。中等师范学校的校长除在本校兼任课程外,不得再兼其他职务;按国民党河北省执行委员会下发给教育厅的1228号训令,各级学校的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须经河北省审查党义教师资格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者才能充任;对于任特殊学科的教师,如该学科有实验或训练科室,由校长在这些任课教师中聘任管理人员,一面上课,一面从事管理工作;其他对师范学校教师的任职要求参考《师范教员的教育研究案》。
(二)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
大名师范学校的职称评聘工作从1982年开始,当时学校没有建立评委会,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呈报行署教育局,经省高教局批准,有9位同志被评聘为讲师。一直到1988年学校才成立专业技术评委会,10月23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全校专业技术干部108人,被评聘95人。高级讲师6人;讲师30人;馆员2人;初级职务57人,其中助理级31人。此后,学校的职称评定工作转入正轨,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进行评聘。截至2012年底学校现有教师中高级讲师53人,高级政工师14人,讲师34人,助理讲师3人。
附:历年取得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名单1988年,高级讲师王乐同、郭立耕、卢洪福、王晓梅、成子明、陈凯。
1993年,高级讲师邢朝芳。
1994年,高级政工师呼玉杯、刘品一。
1995年,高级讲师曹海青。
1996年,高级讲师呼玉山,高级政工师李建中、吴希友。
1997年,高级讲师郭盛林、张洁兰、杨培林、李凤真、陈秀玲、张润香、郭秀珍。
1998年,高级讲师魏新春、梁桂兰、颜书霞、张学军,高级政工师陈连成、司中瑞。
1999年,高级讲师宋海宽、白青山、闫景芳。
2000年,高级讲师张凤莲、赵雪峰。
2001年,高级讲师巩如朝,高级政工师郭洪峡。
2002年,高级讲师谷晓丽、杨恩红、邢章秀、王峰、马自桥,高级政工师韩现栓、张志敏。
2003年,高级讲师李雅敏、俞爱峰、梁章喜、高双玲、苏明春、罗平、马月娥。
2004年,高级讲师朱继修、张卷、张剑利、窦俊霞、杨文英、梁建平、李民生、苗瑞芹。
2005年,高级讲师刘绍锋、郭尚恒、韩庆民、曹玮、董俊华,高级政工师张占宏,张克勇,叶爱姣。
2006年,高级讲师李建宇、李佩奇、李章岐,高级政工师卢院生。
2007年,高级讲师陈培祥、刘喜巧、泥书丽、郭增民、朱怀波、王杰中、王洪杰、王永红,高级政工师齐跃周、胡振科。
2008年,高级政工师吴书燕、邢永振、李俊锋、庞振华。
2009年,高级讲师文建华。
2011年,高级讲师张锦文、王延军、王丽、张俊景、王培杰。
2012年,高级讲师马月敏、冀蕊、王文军、王书英、郭敬。
地位与待遇
民国时期,政局不稳,教师谋职艰难,且不稳定,民间有“家有三斗粮,不当孩子王”之说,教师职业实际上成为知识分子的最后选择。但民国时期,也不断对教育进行改革,渐渐改变以往社会不重视教育的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次改善和提高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及经济待遇。从大名七师到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教师的地位虽然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但总体上是不断提高。
一、大名七师时期
(一)地位
中国历史上教师地位复杂,一般官学教师地位高,普通教师尤其是私学教师社会地位缺乏保障,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文化背景的不同时期,教师所处的社会地位也是不同的,尤其与政府对教育(知识分子)的政策相关。
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明确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免费上师范成了很多家境贫穷学生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大名七师时期,社会对知识分子及学生都极其宽厚,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较高。1913年(民国二年)交通运输部公布运输教育用品,以优惠价格运输。1934年又重新修订,特别制定减价章程,“凡教育上用品,本国制造,无论路途远近每百公斤每公里按银元壹元七毫核收运费”。这种收费是极低的,可见当时对教育的重视。
(二)待遇
1.薪俸
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资料显示,当时普通警察一个月2银元,县长一个月20银元,而国小教师一个月可以拿到30~40银元,小学教师的经济待遇要超过一个县长。
在20世纪30年代大、中、小学教师的平均月薪分别是220、120、30银元,而同期上海工人月薪仅为15银元。大名七师时期,1934年学校预算开支校长年薪俸1680银元,月平均140银元左右,其他职教员工薪俸有的还高于校长。
其他详细待遇奖励详见七师规章,(十二)职教员服务细则。
2.福利
民国政府河北省教育厅曾于1929年、1935年两次颁布修正办学人员子女入学免费办法,并呈俸给河北省政府批准。以此免费办法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事业和减轻家庭负担。
附:《河北省办学人员子女入学免费办法》
(1)学校教职员、社教机关职员及教育行政人员任职满10年以上者,其子女入学得免纳学费。
(2)前条之学校系指本省公立学校及曾经立案的私立学校而言。社教机关系指本省公立民众教育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通俗讲演所及私立的民众教育馆、图书馆、博物馆而言。
学校职员以校长、各主任及与教管、训育有直接关系者为限,社教机关职员以干事以上的职员为限。
教育行政人员系指教育厅委任待遇以上人员及县教育局长、县督学、教育委员会而言,但教育行政人员名目变更时得以其职务比照办理。
(3)职教员及教育行政人员因公受伤、致死或致残,不能任职或继续任职五年以上,在职病故者其子女入学以得免费。
(4)子女入学免费不限额数,其无子女或有子女而决定不入学者,可推免其胞弟、胞妹、胞侄、胞侄女一人或孙男、孙女一人。
前项推免办法如系已嫁女子,推免其夫家或母家依本人之意思定之。
(5)本办法全省公立之学校都适用,私立各学校得酌量采用。
(6)学生在省立之学校请求免费时,须将合于免费资格的证明书呈由学校转呈给教育厅核准;在县立学校请求免费时,须将合于免费资格的证明书呈由县政府转呈教育厅核准备案。
前项所称之证明书,在省立或省直辖各学校服务者由原服务学校证明;在县市立或县市直辖各学校服务者由原服务学校证明,并由县政府或市教育局证明之。
(7)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
(一)地位
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全国知识分子会议上宣布,绝大部分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知识分子会议精神传达后,全国教师热情高涨,掀起了向文化教育进军的热潮。大名师范正是在此背景下复建,广大教工为恢复大名七师昔日的辉煌而努力工作。
1957年“反右”以来,特别是“文革”期间,很多教师被作为专政对象,遭受不公正待遇,此次政治运动中教师队伍遭受很大冲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国务院正本清源,分别给教师们甄别平反,恢复名誉,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进入20世纪80年代,学校不断分来新的青年教师,教师队伍逐年壮大。特别是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日,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
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党和政府不断的吸收教师参加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大名分院现有市人大代表1人,县政协委员5人。教师的辛勤工作不断得到省市政府及教育部门的嘉奖。大名分院时期学校为调动教师积极性,每年教师节都评选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班主任。
2.待遇
(1)工资
教师的地位不仅体现在社会地位上,还体现在经济待遇上。学校复建后,正赶上国家工资改革,由工资积分制转向货币工资,对教育人员,全国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教员的工资大幅度提高。20世纪50年代,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工资状况大都在39~79.5元之间。1963年,工资有了新的调整,中等师范学校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3.2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7月1日起,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资与企业分离。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是为支持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分职务均为40元;职务(岗位)工资是结构工资的主体部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该部分一般教师都有10~24元左右;工龄工资按每年0.5元补贴(1991年增加为1元)。根据不同的岗位,当时教师的工资增幅在10~25元之间,全校教师工资平均月增长17元。
1993年,又实行了第三次工资改革。此次工资改革,工资构成主要是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的固定部分,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津贴是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与质量挂钩。此次工资调整幅度较大,其中在职的4位高级讲师月均增496.25元;在职42位讲师月均增111元;在职助理讲师月均增74元;在职21名技术员及以下人员月均增70.2元。
2006年进行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此次改革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结合的原则,建立岗位职责、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的工资正常调资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教师的职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不同的岗位等级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七级的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市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大名分院于2007年按市财政局文件要求,岗位绩效工资实行预发制度执行。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学校于2011年12月完成明确规范的岗位设置,并制定了工资标准。参加工资改革的教师145人,其中高级职称46人,月均增473.6元,中级职称77人月均增289.8元,初级职称月均增214.6元。工资改革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保留津贴、误餐费、燃料补贴、住房补贴、差旅费及其他补贴。2006年工资改革后工资组成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2)福利
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一直按照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政策,给广大教师落实待遇。具体的福利待遇如下:
①工作时间,在1995年5月1日前,工作时间执行的是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5月1日以后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为休息日。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的,影响教师休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教师加班补助。除正常的寒暑假外,遇到节日和纪念日,按照《全国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给予教工休息时间。教师休假结合国家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②婚假及产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一直给教师婚假及产假。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假为一周,晚婚者假期适当延长。产假跟据国家有关制度,达到法定年龄,并有计生委核发的准生证的教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有准生证,在产假期间又报批了一孩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0天;对只要一孩的教师,从1998年开始每月发5元独生子女费。男教工爱人生小孩在县城内给假3天,在县城以外其他居住地的给假1周。
③医疗和病假
从1957年7月起,遵照国家有关文件,对教师预防和治疗疾病实行公费制,患者所需医疗、手术、治疗等费用,均有公费开支,到外地就医者,报销往返车船费,住院及门诊费用都按规定比例报销。2001年起实行医保制度。病情重者治疗要经校长批准,有完整的住院手续,方可报销。住院期间享受病假待遇,住院期间按照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落实有关奖金及其他福利制度。
④离退休
按1954年国家制定的教师退休制度,男教师满60岁,女教师年满55岁,或工作年满10年而身体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都可享受退休待遇,学校按此章程办理。
教师因公、因病致残,按照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执行,伤残保健金在单位的事业费中列支,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因公致残的教师还给一定的护理费。2006年始,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每年为全校教工安排身体健康检查。
退休人员根据工作时间长短计算退休费用,1988年根据河北省教委人字(88)8号文件,在职人员调资的同时,也根据相关条文,对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进行调整。不同时期退休金比例执行不同的标准,2006年后,执行标准:退休人员退休后,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按80%计发;工作年限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同时在教师节和春节重大节日,学校都专门派人员对离退休教工进行慰问。
⑤丧葬费与抚恤金
丧葬费与抚恤金学校都按照国家规定发放,1988年前教工病逝后,国家发丧葬费300元,1988年增至400元。对于教工的遗属及未成年子女给予生活补助费。对教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退休费。
除以上福利外,在计划体制时期,从吃粮到副食都是平价供应,单身教工住房学校无偿提供。学校的生活区都在学校附近,用水、用电、住房、取暖上都有照顾,如1997年北家属院74户住房及1998年南家属院90户教工住宿楼,都是按福利性住房分配并进行了房改。
教职员情况辑录大名七师、大名师范、大名分院三个时期的教职员工,虽说肩负任务有所不同,任职时间不一,但他们都为学校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参考学校文书档案和《直南一个革命策源地——大名七师》、《光辉八十年》、《大名师范人物》、《革命教育家谢台臣》、《七师期刊》、《七师运动专号》、《校刊一览》、《七师双周》及新老校友回忆录等,对在职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进行了统计。经整理,大名七师时期先后有教师112人,其中12人情况不详;职工先后有70人,其中12人情况不详。大名师范、大名分院时期先后有教师289人,其中2人情况不详;职工先后有209人,其总中1人不详。
附:一、教师情况辑录;二、管理、教辅、职工情况辑录;三、在职教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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