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际第三次、第四次代表大会文献-第一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1868年9月6—13日于布鲁塞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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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代人当中,有多少拥有一小块土地的人?据说,法国是一块分割最细的土地,因此人们重复说,它将是最后一个同意接受经济学观点的国家;然而尽管它不愿意,它愿意不愿意都必须服道理,这道理就是:什么是土地?回答说:土地就是必不可少的物质,就像大自然免费提供给人类的空气和水一样,为了使人类运用聪明才智,使人类所需要的一切从土地产生出来。那么,如果土地是给人类的,为什么人类把土地变成某些人的绝对占有呢?土地仅仅是由于人们从中获得产品才有实际价值,难道人们的奶妈能这样被独占而损害大多数人吗?人们不能占为己有的地产,为什么被占有,使十分之八的人受到损害?既然人们出生时就见到土地,是土地本身使你来到世上。孩子说他母亲绝对归他所有,唯独他有这个权利,人们觉得这孩子极不正常吗?到底谁可以造成一种如此专横的权利?历史回答:先占者的权利,即野蛮的、极不公正的、反文明的权利,它通过另一个名曰天赐之物的权利长久地延续下来,完全是封建领地的领主预先对农奴的享有,犹如金融家和唯利是图者预先对工业奴隶的享有。

    我们已经否定了后者的合法性,于是就不会使前者神圣化了。因此我们明确地说,个人对土地实质的绝对占有不合法,这和通过在银行的预先享有权占有产品一样不正常。通过在银行的权利预先享有还可能有一个要强调的理由,有人可能提出的、果然正在提出的理由是,预先提成是因为花了一定数额的钱,而前者只能以征服权的占有为由。革命的或野蛮的,这有什么关系!反正人类的4/5被剥夺了他们自己的财产!

    经济学只承认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权,这是当神权政治指责资产阶级粗暴地剥夺其1400年的所有权利之时,连资产阶级都援引的论据。可惜,对于当今的主宰者阶级来说,他们的论据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没有创造任何东西,相反地,他们靠其他人的劳动生活,就是他们占有了由于他人从事的艰苦劳动而变肥沃的土地,在多少世纪中他们喜欢把这些劳动者看成是他们的下人,这样做完全和他们之前的统治者一样。

    我们重复说,科学表明:土地因为是免费提供给人类的,只能是集体的共同财产;真正获得的财产仅仅是可耕地的产品,即人为使土地肥沃而在土地上进行劳动的成果;人们在土地上盖起的建筑物、从土地取得的材料,由于所有这些表现都是一种活动、一种劳动,可以根据从事这些活动和劳动用去的小时数来估价。

    我们是符合逻辑的,我们说某些人把人们称之为土地的免费生产工具占为己有本来就是劫持,不让人类集体享受天赋的权利,使每个人都拥有凭自己的才智获得的劳动产品,这就是说,这可憎的土地垄断使劳动者丧失了他应有的对经过他加工变得有效用价值的、可交换的东西的全部使用权。

    这极不公正的惯例使劳动者注定永远受奴役,不管他为获得自己的解放做出什么样的努力,如果他不推翻或变革这可怕的特权,他就只能永远给拥有共同解放的最重要工具的专横者们当牛做马。

    科学的进步不会允许人类再长期退步,因为窃取人类集体财产的全部使用权是让几百个享有特权者高兴;我们的研究和努力应继续力求使我们摆脱地产垄断势力以及后来的工业垄断势力,二者的目的都只是人剥削人;从土地占有的角度看,我们没有其他使我们和平获得解放的办法,只有借助由农业和工业行会领导的普选使工人进入所有市镇行政机关;采用这个方法,由工人阶级的精英组成的(可能应该是这样)市镇行政机关立即能够使人把市镇所覆盖的土地归还给市镇,同时确定以国家地产收入的平均数为基础的偿还率,把这个平均数看成是在补偿当前土地占有者期间利率为20%或30%的年金。当前的任何土地占有者都不可能抱怨被强制剥夺财产,因为他们都可能在25年或33年之后捞回他们或他们的祖先为获得根本就不应该占为己有的生产工具而支出的那笔钱。

    先生们,的确,这个使土地回归公共财产的方法,很像中世纪农奴用来赎回自由的方法,我们当中有很多人准备更早地以经济公平为由,宣布立即收回我们父辈或当代人付出极大代价才获得的公共财产,这就像人们可能说的一样,所谓的公债可以用和平的方式予以废除,犹如以相当于现在所谓的地租或收益的年金赎回土地。

    我们和你们一样,认为偿还自从哥特人、西哥特人、法兰克人以及其他民族中的几批强盗入侵以来清理过几千次的集体财产是令人痛苦的;在1789年清偿一部分老的占有者之后,再次被迫偿还当前的持有人是很艰难的。

    但我们认为,通过和解方式进行的社会改造是比较有把握完成的,因为学者们在力求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的秘密时就是这样进行的。在我们看来,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即掠夺的一方由于不知道最重要的集体存在的权利而拒不承认事实,拒不接受远古以来就被剥夺的一方大量付出的赔偿金,必须采取有力的行动。应该相信,过去的实例会使人接受社会经济学为那些了解他们时代的人提出的过渡方法。

    假设用上述方法获得成功,据此进行推理,在25年或33年之后土地就将变成市镇的、省的,总之国家的或人民联合团体的集体财产,将在农业和工业方面组织行业公会。于是工人的农业公司根据市镇给予的权利在市镇的土地上从事生产劳动,只有市镇才能根据总体利益确定人们所从事的劳动。这意味着该公司不可能滥用得到的权利,因为董事会总是由所有行业工会的代表,即真正有利害关系者组成的;总而言之,领导生产的劳动者永远不能成为自己的障碍。

    在建筑方面,市镇也将根据新的法规把在市镇的土地上建设的权利转让给建筑工人的公司,制定新的法规要适合我们力求建立的经济组织。

    至于必然会穿越市镇的、公认的公益性质的道路、运河或铁路,市镇要求按照准确估计的年收成的平均数,包括松土等各种农活,即所有土地性质所需要的总费用来补偿这些通道必然给正在进行中或处于筹备状态的生产造成的损害。

    对于建筑物,无需说明将要求予以补偿;它们以成本价建成和卖出,将根据建筑物扣除折旧费的价值进行补偿。

    人们在谈到自家产品时,往往提到那些行业性质迫使其居无定所的人遇到的销售产品的障碍,人们说:他们完全不可能获得住房,那么怎么办才能使他们满意,必须恢复租赁合同吗?只要租金正好相当于始终根据经济力量平衡计算出的使用价值,我们就绝不反对。

    亲爱的同事们,正如你们所看到的那样,社会科学使所谓的土地所有制问题有了容易理解的答案——土地法,土地又回归它原来的主人,即集体的人——社会。由于执行这些土地法,个体的人变成他本人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唯一的主人,政治经济学的合法寄生现象将永远从人类当中消失。

    德巴普宣读如下报告:

    布鲁塞尔支部关于土地所有制问题的报告

    在未来的社会里,耕地、森林、矿山、煤矿、运河、道路、铁路是个人财产还是集体财产?

    这个问题因为极其广泛,包含一些答案可能不同的要点,由于没有时间,我们只能递交一份关于其中一点,即关于我们认为是最重要,同时也是最有争论的农业土地所有制的报告。

    我们不想研究从人们所谓的天赋权利的角度来看,是否土地的个人占有过去是并且现在依然是合法的;人们提出的土地所有权的不同起源(如首先占有、法律规定、法律上的认可、一致同意、劳动)是否证明有正当理由维持这种制度。是的,我们只局限于观察我们眼下出现的经济现象,以便了解拉动我们的经济趋势,知道这些趋势是否大致上在近期不至于使维持或废除土地个人所有制成为一种社会需要,然后我们就有可能调节经济规律的作用。我们还像国际工人协会那样,或者在这些趋势有利于工人的情况下,必须顺应这些经济趋势而行动,加快这些趋势;或者在这些趋势对工人不利的情况下,逆着这些趋势行动,以便抵消这些趋势。总之,观察是为了知道,知道是为了准备,有准备是为了预防。这是实证派的座右铭,也是我们的座右铭。

    此外,我们认为蒲鲁东在他关于所有权的《第一篇论文》[111]中已经充分证明了,土地所有权从起初就不能被合法化;法学家、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指出的土地所有权的起源没有一个证明所有权合法。因此,首先占有只能表明一个事实,但并没有赋予支配土地的永久权利;只要其他人还有尚待占有的土地,这一事实就可以很受到尊重,但并不让人有排斥后来者的自由、剥夺其土地的权利。对所有权来说规定不能成为既成事实,因为有些权利是不能规定的,人不能放弃劳动,同样不能放弃自由。承认某些人把土地占为己有,就是放弃劳动,因为这是放弃劳动的手段。从来就没有不顾错误的规定。如果是民法确定了土地个人所有制,民法也可以废除它,或许这是人类第一次废除古代法律规定的东西?“一致同意”提供不了有利于一种社会制度合法性的证据,同样提供不了有利于对物质世界看法的证据;“一致同意”过去会在所有制问题上弄错,就像“一致同意”在太阳和一些星球相对运动方面弄错一样。况且在个人把土地占为己有的公正性方面,从来就没有过“一致同意”,因为历来都不仅有一些共产主义的作家和哲学家,而且有共产主义社团,对占为己有的行为提出连续不断的抗议。劳动,绝不可能是土地所有权的起源,而相反,劳动必须以有所有权为条件,再说,劳动只能赋予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人们可以根据这个原则得出结论,耕种者只是有权支配他的收获物;人们还可以从中得出结论,开垦一块土地者有权得到补偿,这种补偿应该是拥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播种这块土地的特权比较好。人们甚至可以说,每年都有新改进的耕作给垦荒者带来新的补偿;但是所有这一切尚未赋予我们所有权,所有权完全是一个新的事实,超出劳动者支配他劳动成果的权利范围,劳动不创造土地,因此地产不会出自劳动。

    蒲鲁东不能承认个人把土地占为己有的合法性,认为当初是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政治经济学赋予了它合法性,因此在他的遗著《所有权理论》里力求用这个制度的目的、意图和社会最终目标来证明它是合理的。我们立即就将看到蒲鲁东给所有权规定的社会最终目标是否现实;但无论怎样,我们同意这个伟大的思想家坚持的观点,实质上,这个观点就是我们在本报告开始时表示我们自己要坚持的观点。如果土地个人所有制对新的,即以公正和经济平衡为基础的社会存在来说是必要的,那么土地个人所有制就是合理的,尽管有各种对立和所有的共产主义方案,它依然是合理的。如果相反,土地个人所有制与这一个新社会不相容,那么它就不再是合理的,尽管有各方面的赞同和一切有利于它的思想观点,它都必将消失。

    而蒲鲁东认为土地个人所有制的这个社会使命是什么呢?这就是作为个人相对于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和自由的保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使这个为个人自由提供的保证不是虚幻的,地主支配其土地的权利必须能是尽可能绝对的,例如,国家必须永远不可由于公益的原因对这种所有权加以任何限制,否则,这个保证就见鬼去吧!但如果要给个人独立性确立如此强有力的保证,那么针对地主的绝对主义会给社会提供什么样的保证呢?

    其次,在一个以公正为基础的社会里,对所有人来说都必须有这个个人独立性的保证,因此每个人都有他那份地产。在像我们这样除了农业之外还有采矿业、运输业、商业、加工业等等的社会里,这是不能容许的。的确,每个人都可能有他那份地产,条件是各份地产依然是共有的,构成集体财产,但是这个假设与崇高的论点是对立的。

    有人可能对我们说,不是用给每个人一份上等地产的办法保证他独立于国家,而是创立一个大型社会团体,即农民—地主的社会团体,该团体可以依据其土地所有权抵消国家的权势。总之,这是把土地所有权变成一种为耕种者—地主团体所用的政治职权。但对此我们可以反驳说:这个大型社会团体的独立不一定需要土地的个人占有,也完全与农业协会甚或全体农村劳动者集体占有土地是一致的;不管怎么样,必须补充说,因为这样赋予了某个团体几乎绝对的土地所有权,这个团体从而享有特权和占据优势,因此国家、整个社会,完全可能听任这个有无限权力的团体去无情地摆布。

    我们并不是在土地个人所有制的存在之中寻找个人独立和自由的保证;据我们看来,这种每个人对于所有人的相对独立,只能是每个人对于所有人的相对的相互依赖(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团体的每个个人与他同一个团体的同行相互关联,每一个团体与其他团体相互关联)导致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个团体完全独立于社会的其余部分。

    因此,我们也不是在这种个人独立的保证存在之中看到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作用、目的或功能。让我们力求从土地所有权的历史看出人类曾经通过建立这种制度所追求的目的。为此,让我们来聆听社会科学名家的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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