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际第三次、第四次代表大会文献-第一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1868年9月6—13日于布鲁塞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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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与这个运动对抗的是另一个同样不可抗拒的运动。就是这后一个运动,尽管有所觉悟,但还是促使劳动者为自己建立一个傅立叶已经泛泛提出并以保障制命名的完整的相互保证制度。这个运动从普通的医疗互助会,然后通过意外失业基金会遍及工业领域本身,恢复了手工业行会,建立了维持价格和抵抗团体,组织罢工,给罢工规定一些规则,试图通过合作社来进行生产,通过国际在全世界工人之间确认关于劳动力供需经常性的情况,此外,还要使劳动力到有需求的地方去,使各个工人集体之间团结起来,像以前在工人集体内使个体工人团结起来那样。这个运动随着它的自然倾向,不久将使已经建立的生产协会之间联系起来,完善它们的章程,在各处建立新的协会,然后通过互助信贷银行,促成所有这些工业集体之间产品的互惠交换,使工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机器和集体的力量,打击资本主义集中化和垄断的核心。这个运动产生于与经济学家自由放任的思想相反的工人集体干预经济规律运转的思想,最终是互助论,即名副其实的竞争,这种竞争要求竞争者持有同等的战斗武器。

    这两个在严格意义上的工业中如此明显呈现出来的运动,在农业中还几乎感觉不到。而这不应该使我们感到惊讶,农业总是落后于工业的。然而,在英国,与动产集中在某些人手里的同时,地产也走上同样的道路,尽管有一些稍微不同的原因。1861年的户籍调查登记表明,地主的户数从1851年的16934户减少到1861年的15066户,10年内集中的程度提高了11%。

    “如果地产往少数人手里集中总这样发展,”一份英国工人关于这个问题的宣言中说,“土地所有制问题就非常简单化了,犹如在罗马帝国,当尼禄[115]得知非洲行省的一半属于6名骑士的消息时,嘴角上掠过冷酷的微笑。虽然达到这极端集中的程度,但可以说,在英国地产问题几乎没有遭遇困难,在英国,这个问题最后必然朝着土地集体所有的方向解决,因为英国人民已经习惯于从农业的角度看具有各方面优势的大规模种植,轮作、机器、土壤改良、牧场、厩肥,所以不能再返回到农业的分散状态,这种分散状态的结果是:土地休闲、用铁铲种植、缺乏肥料、宰杀家畜以及随之而来的减少肉类生产;另一方面因为,据斯图亚特·穆勒证实,个体自耕农的土地观念本身与英国人的思想不相干,难以进入英国人的思想(斯图亚特·穆勒《政治经济学》第2卷第6章第1段)。”

    在比利时,地产也趋向集中,虽然与在英国相比进展得非常缓慢,在英国,长子继承权的存在大大有利于这样的集中。如果走遍我们的乡镇,在那里几乎总是看到大地主,几乎村庄的所有的土地都属于他;往往这个大地主有权向全村发号施令;因为他几乎总是这样一种情况,即不仅是主要的耕地地主,而且是房产主、市长和工厂主;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封建领主。在偶尔有一块闲置的土地在出售时,总是领主以非常低的价格买到手,因为没有人胆敢为购买这块土地与他竞争。

    这种情况逐渐造成的结果是,地产完全集中在几个人手里。然而,在某些地方地产正集中之时,在另一些地方地产正在分成小块。分成小块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卢森堡;它肯定会有令人不快的后果,因为在分成小块常见的弊病之中又增添了其他一些非常特殊的弊病,我们想说的是毁灭森林,其后果对丰富的资源、土壤质量、空气的温度及其相对湿度、风向和风力等都非常有害。

    不过,在法国土地分块照常进行。关于这个问题,下面是蒲鲁东在他的新作《所有权理论》里所说的:“我自认为记得,法国2500万公顷的耕地,因此从那时起在这些土地上就见不到树林,也没有牧场、葡萄园、菜园,等等,这是近一半的领土,这些耕地被分成2900万或300万小块;这就使得分割后的每块土地平均不足十分之一公顷。”还有小得更多的。人们可以想象到这种分割给国家造成的损害……法国农业劣势的原因之一是土地过多地分割成小块,这在实行封建采邑转让的国家英国是不存在的。人们力求防止这种分块的做法,同时为小块地的交换提供方便,以便使被分割的遗产重新合并起来。在人们不能阻止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触及地产的公益法,分块照常进行。

    我们在1868年2月28日的《法兰西信使报》的一篇文章里看到,法国当时土地的块数是1.4亿。把每个纳税者在同一市镇拥有的地块加在一起的土地税额,在1858年是13118723,到1866年提高到11423117。

    而在继续分块和使土地分散的同时,抵押越来越加重农民那一小块土地的负担,以致农民往往只是他那小块土地的纯粹名义上的所有者,他用铁铲艰难地种着他那块地,他所付出的努力只是十分勉强地从土地上挣得支付他为买这块土地所借资本的利息钱。现在还和米希勒写《民众》的时代一样,可以说当他的土地给他出产2,高利贷就需要8,也就是说,高利贷同他格斗,犹如4个人打一个人,每年的利息剥夺了他4年的劳动。至于抵押,人们知道,近120亿是以价值480亿的土地做抵押的。

    鉴于法国的土地这样的分成细块,土地这样贫瘠,抵押这样蔓延,高利贷这样贪得无厌,人们可以说土地从农民手中消失了,土地从农民手中一溜而过,地产像影子一样在他面前消失了。下面是同时出现的一种新现象:用于购买土地的资本联合——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了与工业垄断势力类似的农业垄断势力。不久以前,于贝尔·德利勒在法国参议院开会的时候作了这样一段激动人心的发言,他很可能不知道这段发言的真正意义:“法国资本只为法国出力的时候到了;钱回到土地上。例如在吉伦特省,最近有人购买多达1200万的地产,几乎所有购入者都是金融界名人,还有同样多的地主。”

    而这类现象正在增加。再过几年,金融垄断的头面人物就变成法国土地垄断势力的头面人物。小自耕农不能对抗大规模农业同他进行的竞争;他必须消失,就像小煤矿和露天采矿场的业主已经从开采业中消失一样,就像每天都有小业主或个体户从加工业中消失一样。然而,小自耕农和城市工人一样,可能还剩下最后一招:联合。我们已经在法国农村居民当中看到出现若干联合的熹微的晨光,这就是某些协会统一购买肥料或经过改良的工具。如果有一个新的农业信贷组织能支持这项活动,那么所有的一切都就使我们相信,尽管农民有墨守成规的思想,联合将很快扩展到越来越重要的物资;这是因为必要性起决定性作用。但农业联合体如果要真正具有大地产的全部优势并与大地产对抗,完全应该把我们有关轮作、灌溉、家畜饲养、人工牧场、棚圈、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应用于耕作。然而,为此必须把小块土地产连成多少大一些的地产,就是说,分割成块的小地产被集体的地产所代替。这是蒲鲁东完全承认的,只是蒲鲁东认为,集体的地产不再是地产。“可能必须是,”他说,“小所有者能利用所有的科学发现,以便顶住大型企业的竞争;但这只有把小地产集中在一起才能实现,这实际上又回到斯拉夫式的占有。”

    于是法国农民那种独占——自由而独立支配——的愿望的确在消失。人们这种愿望是法国农民内心固有的、非常根深蒂固的愿望,是米希勒试图美化的、称之为“人和土地的神秘结合”的愿望;但是法国农民面临这个“迫切需要”的法则,以忘却这个空想而告终。总之,他感到高兴的是,用他徒具虚名的唯一的业主资格和个人孤单的使用权(是否可以把这种使用权称为在肥力耗尽的土地上不懈的耕作)换取作为用艰苦程度下降20倍的劳动获得产品增加20倍的土地的共同业主得到的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提出这个两难选择:

    或者法国农民战胜开始形成的新的土地垄断势力,因此必须接受农业联合体,继而接受集体所有制。

    或者他将战胜不了这种垄断势力,重新沦为农业雇工,于是地产集中在为数不多的某些人手中,在法国和在英国、德国一样,这迟早将导致社会清算,因此就出现农业联合体和集体所有制。

    因此,不管我们从哪方面看问题,不管我们是站在更多创造财富的经济角度还是站在更合理分配财富的社会主义角度,不管我们是站在农学的角度还是站在平等的角度,不管我们谈论大地产还是小地产,不管我们谈论土地集中在某些人手里还是把土地分成小块,不管我们谈论把土地转让给几个享有特权的家族还是使土地动产化,不管这是出自地主的意愿还是违背地主的意愿,不管这是出自还是违背农民的意愿,不管是缓慢地或突然地,以和平的方式还是暴力的方式,我们取得的结果总是集体所有制。我们的经济趋势促使我们取得这样的结果,逻辑和事实引导我们取得这样的结果。集体所有制,这就是在将来的社会中土地占有所具备的形式。以上就是对社会现象认真而客观的观察使我们可以预见到的情况。

    但是应该如何构想这种集体所有制呢?这种集体扩展到什么程度呢?它仅仅与农业团体有关还是与整个社会有关?换言之,土地可以归一个独立的农业联合体集体所有;土地可以归所有农业团体共同所有,首先归一个国家,然后归国家联邦共同所有;或者属于整个社会,然后被有条件地转让给农业联合体,甚至在建立这些联合体之前转让给现在的农场主。在当前的情况下,断定集体所有制与其以那样的方式不如以这样的方式存在即使不是不可能,也难以一开始就得出结论;在对经济现象的观察中,没有什么使我们看得出从总体上说社会倾向于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倾向于那样的方式。至多人们或许可以说,这样的方式更适合于这个民族的思想和传统。

    首先,论证的问题就在这方面。因此,就是在这方面出现不同的意见、学派和方案。这些意见中的大部分在布鲁塞尔支部里都有其拥护者;这就是为什么启发代表大会进行这方面的讨论的原因和唯一的目的;这个问题不是立即付诸实践的问题,而是未来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仅限于列举在我们支部讨论中提出的主要假设,以及人们提出赞成其中一个假设的原因。

    首先,最基本的方案,即地产属于自由和独立的农业联合体的方案,赞成这个方案的理由主要是有下列两个优势:

    1、它使农业劳动者、农村大型企业的共同业主享有的地位与产业工人、工厂或工场共同业主在新社会享有的地位相同;

    2、它使联合体摆脱国家或市镇政府的任何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特权和专制的根源。

    在这个方案中,地租可能不再存在了,或者至少与耕种者偿还用于土地的贷款混同起来,即净收益与总收益混淆起来。

    因为“联合体”这个词很模糊,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考虑这种集体地产应该以什么的规模存在。显然,这要随着土地的质量、合伙的人数等等变化。开始它可以只应用于几公顷的普通农场,然后扩展到直至包括一整个农村乡镇。我们知道,傅立叶认为,农场的标准面积大概是1平方英里,配备有它所容纳的一些生产必需品的工业、所有的机械工具,供1500—1800男女老少居民使用。就是这个算法为他提供了法伦斯泰尔[116]的概念。

    第二个方案为我们展现出一种在更大范围内建立的集体地产的状况;这个方案是把全部可耕地产、牧场等归于国家或国家联邦的全部农业联合体,把土地经营的高级领导集中掌握在各个耕种者联合体任命的理事会手里。这个方案的好处是比采用第一种方案还能更好地从事排涝、开垦、开凿渠道和灌溉等大工程。蒲鲁东就倾向于这种状态,在1848年,他曾建议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当地主通过年金积累可能收回他的加上20%溢价作为赔偿金的不动产价值时,产权就归还给负责集中土地经营和通过建立地方农业公司填补农业组织空缺的农业总公司。

    在这个方案中,或者像在前一个方案中那样,地租可能被取消,或者保留,不支付给国家,不支付给市镇,也不支付给工业集团,而是支付给以其总理事会为代表的所有农业集体;到时候地租用来支付总理事会的管理费,或者甚至可能用来支付总理事会从事的公用大工程的费用。

    此外,不难预见,第一个方案,即地产掌握在独立联合体手里的方案,可能逐渐趋向在这些不同的联合体之间建立一系列制度,互助保险、交换服务、产品和生产厂家的投资协定、共同负责需要一起从事的重大工程,这样就最终达到与第二个方案一开始就进入的状态相似的状态。

    而在这时候出现了赞成建立比前两个方案更高级的第三种集体所有制的人。如果采用我们刚刚研究过的两个方案,还是要把土地转让给一个或几个集体;如果采用我们将要谈到的方案,就不允许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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