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的定义
部落与民族不可分。要论及民族的构成,首先必须弄清楚“民族”的定义。关于“民族”的概念,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引起广泛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民族”的概念难以捉摸,“像神话中不断改变自己容貌的怪物普洛透斯”。这主要是因为“民族”一词具有多种释义,由于对它的理解不同,对它的起源条件、时间和标志等也自然不同了,因此常给人的感觉是不易把握。就目前在我国的民族研究中,汉语的“民族”一词因场合不同可以对应于外文的多种词汇,如常见的“people”(英)、“ethnicity”(英)、“napoд”(俄)、“volk”(德)、“people”(法)、“nation”(英、德、法)、“нация”(俄)等。这些词或可指“人群”、“人民”,或可指“民族”,而这里的“民族”又可指文化集团,又可指种族集团、地域集团、国家等。就连1997年12月在我国中央民族大学举行的“21世纪和平与民族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其英文会标中的“民族”一词干脆用了汉语的音译“MINZU”。这着实反映出了我国学术界在“民族”一词使用上所受的困扰和无奈。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族’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族’是指民族共同体而言……一般所说的原始民族、蒙昧民族、野蛮民族、狩猎民族、游牧民族、前资本主义民族、资本主义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等等,都包括在这一‘民族’的概念之内。而狭义‘民族’……仅指资本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而言,一般又称为现代民族。”由于“民族”一词本身包容的多义性,使对它做出一个统一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所谈及的民族构成中的“民族”定义也只能是指广义“民族”上的定义,它可以泛指历史上存在的各类族体:氏族、部落、部族、现代民族等。
就广义“民族”定义的解释来看,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人类学界的解释可以概括为四个特征的人群,即:①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世代相袭;②在基本的文化形式和价值观念上具有明显的同一性;③构成一个具有社会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社会领域;④具有自我认同和为他人认可的、有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群体成员。这里西方人类学者研究的民族因素和民族问题主要是针对一些由土著民族和外来的移民集团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构成而言。应该看到,西方学者在解释广义“民族”定义上有相当合理的成分,但年。它更多的是符合次生民族,尤其是现代社会条件下民族形成和存在的状况。但我们走出这些移民国家的范围,放眼更大的地理空间和历史时代,这种定义的包容量显然过于狭小了。这是因为西方学者对民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的移民集团、土著社会以及国外较落后的民族,因此他们的民族定义也更多地着眼于代表“主流文化”的族体之外的民族,使人常常感到他们笔下的民族或族群带有落后群体的意味。
在狭义“民族”的解释上,斯大林给“民族”下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相对西方学者的观点,我国学术界对“民族”定义的认识似乎更深入一些,其中又长期认可斯大林对民族下的定义。尽管斯大林明确说明这个定义是针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民族,但人们普遍认为它也符合其他时期民族的状况,从而具有广泛的意义。但是,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斯大林的这个民族定义受到了前苏联学术界的广泛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现在看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确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斯大林把他定义中民族的四个特征看得过于绝对,认为四个特征只要缺少一个都不能成为民族。如在世界上没有了“共同地域”的犹太人还能被承认为一个民族吗?在我国“从‘共同语言’看,丧失了本民族固有语言的回族、满族、畲族、土家族等算不算单一民族?从‘共同地域’看,散居在不同地区的苗族、回族、满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等能不能成为单一民族?从‘共同经济生活’看,我国各民族都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方式占绝对优势,经济联系非常薄弱,那我国还有没有民族?从‘共同心理素质’看,什么是‘共同心理素质’大家感到理解不深,难以把握”。其次,斯大林的这个定义比较适应于民族形成早期的情况,而不符合民族不断变动以后的情况。因为在民族生成的一定阶段,各个民族的确有着一致的语言,在一个地域中有着共同的经济生活,并有着相同的心理素质。但随着民族分化、迁移等情况的发生,那些作为特征的共同点将发生很大的变动。如同一民族的成员可能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像裕固族就使用两种语言;而同一语言又可能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族所共同使用,像蒙古族、东乡族就使用同一语言;同一地域可能为多个民族所共居,而一个民族又可能居住于不同的地域,像甘肃省的河西走廊就是藏、蒙古、裕固、哈萨克等多个民族所共居,而主要居住在西北的柯尔克孜族和维吾尔族又分别居住在东北和湖南省等不同的地域。然而一个民族在形成中,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和经济活动造就了这个民族特定的语言、心理素质和传统文化,造就了民族稳定的特性;当一个民族形成后,表现这个民族存在的是从它的成员身上表现出来的语言和文化现象,而不是造就了这些现象的地域环境和经济生活。第三,这四个特征没有明确列入传统文化和民族认同这两个因素,而事实说明这两个因素是不能忽略的。传统文化是民族共同体最为明确的外在特征,不论是早期民族还是现代民族,其所具有的习俗等传统文化总是自身存在的最鲜明的标志。而民族认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识和感情依附,它是任何民族都可能具有的共同的认知内容和社会感情。
尽管斯大林给民族下的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至今尚没有另一种定义能够更好地取代它而且为学术界所普遍接受。这里的关键在于民族是一种变动的共同体,它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特征并不相同,尤其是在民族形成早期和经分化以后的阶段更具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就民族的构成而言,我们还是基本上参照斯大林的观点,“概括起来说,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体,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虽然在各个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共同体中,其规模、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有着巨大的差别,但它们都具有最一般的共同特征,即是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方式(即有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的具体形式)和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的人们共同体。而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则是最主要的特征,缺此,便不成其为民族了”。而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民族特征要素的应该是:“语言、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素质、民族认同、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因此,给民族下的定义也应该是相对的,其相对定义应为:“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传统文化、共同心理素质和民族认同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综合上述有关民族定义的论述,我们认为,民族的构成应包括:语言、自然生态环境、经济生活方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民族心理素质、民族意识、民族认同、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等几个方面。
二、民族的起源
1.民族起源的时间
关于民族起源的时间,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是国家形成前后或人类演化的“早期智人”时期。早期智人过去称为“古人”或“尼安德特人”,距今10万年(或20万年)至3.5万年之间。早期智人的化石,除美洲、大洋洲外,各大陆均有发现。如在1853年德国杜塞尔多夫附近的尼安德特山谷发现的化石,称之为尼安德特人。在我国,早期智人的化石有大荔人、许家窑人、马坝人、长阳人和丁村人。
早期智人的脑量为1400毫升左右,其体质结构除头骨稍显原始外已与现代人类相差无几。他们制作的石器已有很大改进。像许家窑人和丁村人等已经能够制作出飞索之类的复合工具。他们用这些石器可以猎取巨大的野兽,用兽皮制作衣服,也已经从使用天然火发展到人工取火。而欧洲的考古材料还反映出,早期智人已经会用兽骨和兽皮以及其他材料建造面积达数十平方米的住所,并设有炉灶。这些情况表明,早期智人在物质生产能力方面已经具有了创造民族要素的条件。语言是民族构成的重要条件,因为它是被用于社会交往的,至少每个群体都已有了成熟的群众语言,这在考古材料中早已证明,早在早期智人之前的直立人时代,从生理结构看,人类已有了掌握语言的充分条件。
属于民族心理素质方面内容的原始宗教观念已在尼安德特人中发现,表现宗教礼仪和思想文化的痕迹在尼安德特人遗址中多有发现。例如:“在穆斯特遗址中最普遍的是动物崇拜迹象,特别是对洞熊的崇拜……在法国南部,发现有大约21只洞熊遗骸为一块沉重的石板所覆盖。在乌兹别克斯坦东部,发现有个儿童埋葬处用一圈山羊颅骨围着。”这种动物崇拜现象使人想起了氏族社会的图腾。如果说图腾崇拜是氏族或部落的象征,那么,作为民族心理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民族文化的原始宗教此时已经萌芽了。这一点上学者们的看法是一致的。如切博克萨罗夫说:“宗教萌发于穆斯特时期的古人——尼安德特人阶段。当时人类已有了抽象思维的能力。”我国学者周一良、吴一廑也讲:“人们对于死去的同伴有了怀念,出现了最初的墓葬。埋葬死者时,尸体似乎有一定的放法。这些地方还发现了殉葬品,可能已有了宗教观念的萌芽。”原始宗教是原始人类最有效的社会凝聚因素和最鲜明的传统文化内容。它的萌芽和出现无疑也是民族心理素质形成和民族意识的突出表现。
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和传统习惯是维系群体稳定必不可少的制约机制,这些机制的出现自然反映着民族稳定性的存在。在尼安德特人中就有道德规范和传统习俗的存在的反映。因为更多的考古材料说明,尼安德特人社会的群体成员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照的义务。残疾的人往往得到同伴们的照顾,“发现于山尼达的一个被截断四肢的人的遗骸和出土于拉切比勒的一个患关节炎的人之遗骸,证明了这一事实。这意味着:当时的文化不仅仅是以保障生存,而且还超过了这个水平”。至于民族构成的环境因素,只要看一下当时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便可一目了然。据美国学者L·s斯塔夫里阿诺斯估计:旧石器时代初期的世界人口数量约为125,000人,而到了距今10,000年的旧石器时代末期,人类的总量约为532万人。而这一时期的人口已分布到了亚、非、欧三洲各地。除有代表性的尼安德特人及其文化外,还有非洲的沙尔坦喀人,法乌斯密司文化,亚洲的安栋人,台希克一台希人及其文化,卡麦尔人及其文化等。这些文化散布广泛,相距遥远,反映着当时人类的散居状态。由于当时彼此的互相隔绝,就是相距不太远的古人类群体之间的自然形貌和文化差异也很大。比如我国早期智人时期的丁村人和许家窑人同发现于今山西省,由于相互隔绝,且文化差异很大,从发现的人类化石的牙齿看,前者离今天要远远早于后者,其进化程度也应低于后者,但实际上后者的牙齿要比前者的牙齿原始得多,而前者的牙齿则已和现代人很接近,几乎没有很大差异。这些情况充分说明,人类的进步是共同的,但由于隔绝,相互之间的体质和文化差异很大,而正是这一时期的人类能够形成民族这种共同体形式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王希恩先生在他的《民族过程与国家》中将民族的时间定为尼安德特文化时期,笔者较为赞同这一观点,民族的起源的时间应在早期智人时期。学术界公认的看法是,氏族的形成就是民族的形成,这是因为氏族是属于广义民族的范畴的一个种类。我国有不少学者也认为,民族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的看法是被“较普遍接受的看法”。“早期智人阶段则是氏族公社形成和发展的时期。”
2.民族起源的要素
民族的起源除了人们已了解的物质生产力条件之外,还包括以下几大要素。
第一,生理因素。生理因素是民族特征得以产生的生理条件。这是人类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人类体质的演化经年。历了早期人类、直立人、早期智人和晚期智人等阶段。从身体结构、大脑发育的状况来看,人类只是在距今4万年前后的智人阶段才完成了向现代人类的转化。民族要素中语言和具有稳定性状态的传统习俗等特征的形成都要以人类相应的身体构造为基础,而这个基础则是通过逐步演化形成的。比如人的语言发音器官的完备,脑容量的增加,脑部构造对学习、模仿能力的适应,体质的不断增强等都是经过漫长的劳动改造和社会生产实践逐步演化而成的。人的这一生理特征就决定了人类自诞生之日起,这种生理因素就成为民族产生的先觉条件。
第二,环境因素。民族的差别归根到底是文化的差别,而培植这种差别的土壤正是不同的生存环境。关于环境对人类的影响,中外学者早已有过足够的论述。从大量的民族学资料中看,自然环境中的气候因素并不是在人形成的外貌和生产方式中起决定作用,因为“任何一种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总要迫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接受一种物质生活方式。澳洲中部的土著居民,不论气候如何变化,总是能不穿半点衣服,不需要坚固的住宅;但这种缺乏水源、土地荒瘠和动植物很少的环境迫使他们流浪无定,靠狩猎和劫掠为生。爱斯基摩人一定要穿衣服、住房屋,以抵御风雪严寒,在这种严酷的环境中他们也无法从事农业”。而与自然环境紧密结合形成的人类文化则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人类的文化是作用于自然,又获自于自然的,所以它不能不带有自然的烙印。自然界的千差万别又决定了人类文化的千差万别,这正是人类民族差别存在的决定因素之一。这种差别的存在正是人们居于其中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民族是封闭环境造就的结果,民族文化的发生需要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当然,这里讲的封闭并不一定指山川大漠的隔绝,而远远不可及的距离和足不出户的生产生活方式都能使人群之间相互隔绝。
第三,能动因素,自然环境对民族形成虽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却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人在文化创造中具有主观能动性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多样选择性。例如:“以畜牧为生的希马人和以农业为生的伊鲁人就同住在安科莱;在亚利桑那,以前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现在主要以畜牧为生的纳瓦霍人,和靠河水泛滥经营农业的霍皮人的住地接界;澳洲东南沿海地带以前住着以渔猎和劫掠粮食为生的土著居民,现在却住着从事农业、畜牧业及工业的欧洲人。”这主要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决定的,因为人有创造性,有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在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的选择能力。人类的行为方式有多种多样,仍一个民族在这样无穷的可能性当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些作为自己的文化模式。选择的内容可以包括对待生、老、病、死、青春期及婚姻的方式,也可以包括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交往各个领域的规矩和习俗。人的习俗和其他传统文化正是通过这种选抒并固化以后才成为自己的民族特征的。这充分说明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民主形成因素中是不可忽视的。
第四,稳定因素。民族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群体,维系这种稳定的最根本因素是人的群居性。人从诞生之日起便是社会的“动物”,过着群体生活,具有固定于某一群体的天性。但人的这一天性不排除他可以离开一一个群体而加入另一个群体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在缺乏人为约束机制的社会是随时存在着的。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维系稳定因素除了人所具有的天然群聚性之外,还需包括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方可出现的群体约束机制,包括价值观念、习惯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这种机制下成长起来的人只能附着于某一特定群体,而无法脱离这个群体。人们通常认为血缘关系是原始民族主要的联系纽带,其实血缘关系只有借助于上述约束机制才可起到联系作用。也就是说,维系原始民族稳定的不是血缘关系本身,而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道德、价值观念和传统习惯等社会约束机制。氏族、部落组织正是以血缘为纽带,地域为基础以及社会约束机制为条件而形成的稳定的民族共同体。
三、中国游牧民族的起源
游牧民族是相对农耕民族而言。游牧民族主要畜养的家畜是马、牛、羊、骆驼等,而农耕民族则主要畜养的家畜是猪、牛、羊、鸡、鸭等。而马和猪就成了游牧和农耕民族的重要标志。从经济成分看,游牧民族以畜牧业为主,农耕民族以农业为主;畜牧业往往是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农业则直接起源于狩猎采集经济。在世界范围看,从公元前2000年与1000年的交替时期,欧亚大陆草原地带出现了第一批游牧民起,到公元前1000年中叶,游牧业逐渐完全取代了放牧业。从此以后在几千年中,欧亚大陆草原地带和一部分森林草原地带就成了游牧业的摇篮,诞生了众多的游牧民族。
我国的游牧民族起源于西北地区,这在考古资料中已得到证实。如在1959~1960年甘肃省永靖县大何庄和秦魏家发掘的齐家文化的部落遗址和较完整的氏族墓地,出土了大量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和动植物遗存。其中马骨的出现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中国境内已知的最早的家马,它标志着中国养马的开始。齐家文化及其邻近的四坝、辛店、寺洼、沙井文化遗址中马骨的大量出现表明殷商以前的西北已经形成了—个养马中心。
齐家文化和四坝等文化同属铜石并用时代,距今约4000—3500年,与传说中的夏朝相当。马骨的发现已表明当时马在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马的驯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有一个过程。一般认为,在一个野马成堆的地方,马是不容易被驯化的。也就是说,以狩猎为业的民族很难驯化马,尽管他们可能经常在驯化马,但马随时可能“野化”。事实上,考古动物学和民族动物学研究已经表明,主要的家畜如猪、牛、鸡、犬、羊等都是农耕民族最早成功地驯化为家畜的。马最有可能在野马分布的边缘地区被驯化,而西北正是这样的理想区域。在马被完全驯化之前,狩猎民族可能做过许多的大胆尝试,这从阴山岩画中隐约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但最终还是从事农耕的齐家文化的主人将马成功地驯化成了家马。中国的家马是在铜石并用时代由生活在蒙古草原的现代马驯化而来。“中国第一个确凿无疑的养马中心是在西北的甘青地区。”殷商以前的中原、西南和东北还处于“无马时代”。甲骨文中有“取马”、“氏马”、“来马”、“人马”的记载,这表明中原地区的马是从其他地方得来的,这无疑表明马来自西北。马的被驯化就为游牧民族的诞生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柱。
在新石器时代,从考古发掘中还没有发现以畜牧业为主要经济手段的遗址,这表明此时我国还没有产生以畜牧为业的游牧民族。而在铜石并用时代,西北的畜牧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考古学研究中已经初步显示了畜牧经济发展的轨迹和游牧民族产生的过程。例如,在齐家文化遗址中羊骨的大量涌现,说明养羊业已初具规模;马骨的出现虽然较少,但养马已在当时形成;薄胎磨光的双耳罐和高领双耳罐的出现,使人们可以将食物带到远离家乡的地方食用,为游牧民族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四坝文化火烧沟墓葬中普遍出现狗、猪、牛、马、羊等家畜骨骼,说明畜牧业在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这表明以畜牧为主要经济手段的部落开始产生。俞伟超先生在他的《关于“卡约文化”和“辛店文化”的新认识》一文中指出:“卡约一辛店陶器远比齐家文化乃至更早的陶器粗陋是由于畜牧业的发展导致了生活流动性的增强,使氏族或部落成员不像从前那么热心于陶工,并不反映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正是在这一时代的西北,经济文化类型发生了质的变化,农业部落转化为畜牧部落,游牧民族也就应运而生。
到了殷商时期,羌作为一个典型的游牧部族出现在西北。羌以牧羊为主,兼养马、牛,是西北的核心部族之一。此时的西北活跃着土方、鬼方等众多部族,历史上曾将这些众多的部族统称为氐羌或西戎。氐羌可以说是原始的游牧民族。这在考古发掘和历史文献中都显示出氐羌是中国最早的游牧民族,并且是由农业民族转化而来。中国游牧民族起源的时间与家马的起源正好吻合,这不是偶然的,而是由马在游牧民族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的。氐羌民族在形成过程中便开始向四周迁徙和分化,将养马技术逐渐传播到了中原、西南和东北。到了周代,中原已被游牧民族所包围,西南、西北、北方、东北都成了游牧民族的天下,这与我国今天的五大牧区的分布基本上相一致。此后,在中国幅员辽阔的土地上,适合游牧民族生存的牧区诞生了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纥、吐蕃、契丹、女真等古代游牧民族和藏、蒙古、塔吉克、哈萨克、柯尔克孜、鄂温克、裕固族等现代游牧民族。
四、游牧民族发展的一般规律
游牧民族主要从事的是畜牧业,而畜牧业的生产经济形式是全年放牧畜群,且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牧民跟随畜群一起游动的粗放型牧业这样一种经济类型。只要对游牧社会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的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只有对其游牧生活方式(诸如经济、社会关系、政治、习俗、物质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全面研究,从中找到他们在经济、社会、民族、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相互关系,才可以窥视游牧民族发展的一般规律。
游牧民族社会经济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个模式是游牧的第一阶段(即游牧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游牧民军事行动的性质是以消灭定居居民或其他游牧居民、抢占物质场所为目的的入侵,游牧社会的社会制度是军事民主制,其民族语言特征是多民族性和多语言性的脆弱的共同体,宗教是萨满教和祖先崇拜。这一阶段未留下固定的考古遗存。
第二个模式也就是游牧的第二阶段(即半游牧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游牧民军事行动的性质是以抢夺战俘、劫掠、索取赎金为目的的奔袭,社会制度是氏族制度和军事民主制崩溃而早期阶级社会(脆弱的国家联合体)确立,其民族语言特征是民族共同体和共同语言开始形成,文化特征是民族文化的最初特点开始出现,宗教是与宇宙源论联系在一起的领袖崇拜和骑士崇拜。在这一阶段留下了古墓群(附近无固定的居址)和季节性居住点如冬营盘的遗迹(往往在河流和湖泊的岸边)。
第三个模式亦是游牧的第三阶段(即半定居阶段)。游牧民军事行动的性质是为建立政治统治(扩大边界、征收税赋、建立军事同盟)而发动战争,社会制度是国家(汗国)的建立,民族语言特征是稳定的民族共同体和统一的语言已经形成,并演变为统一的民族,文化特征是创立了文字,文化得到发展,城市建立了,商业出现了,世界性的宗教被接受了,因此也像定居农业居民那样遗留下了城址、祭祀地、庙宇、手工业作坊等考古遗存。
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种类型上:
(1)敌对关系:以入侵和奔袭的方式,达到获得农产品、手工业品、奴隶的目的,如匈奴与秦汉王朝、突厥与隋唐王朝一度就是这种关系;
(2)同盟关系:建立军事同盟,以反对第三个游牧民族或定居民族,如唐朝和回纥建立军事同盟,反击西突厥就是这种关系;
(3)进贡关系:以进贡的方式来维系双方的边境稳定,如北宋与辽就是这种关系;
(4)附庸关系:以积蓄力量为目的而暂时依附于强大的一方,如蒙古与金就是这种关系。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脱离农耕的纯游牧是不存在的,因为游牧业需要大片的土地,领土不扩张,游牧业就会衰落,没有综合性的农耕业和畜牧业,就不会有游牧民族建立的游牧国家。从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尽管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存在着上述四种关系,且时战时和,由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谁也离不开谁,因此形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格局。
)第二节游牧部落的形成
目前学术界关于游牧民族“部落”的研究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部落出现在原始社会早期,是原始社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部落是由互相通婚的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笔者纵观中国游牧民族部落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认为部落不单纯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且在阶级社会中,并不是以残余的形式出现,而是作为一种制度,多在中央王朝政权统治难以达到的边远地区,形成了“集生产、行政和军事三项职能于一体”的部落组织,并得以长期保留下来。据《中国藏族部落》介绍,藏族部落一直到1958年民主改革时期才被废除。因此,对部落制度的研究要从古代社会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要从民族学的田野工作人手,在零零星星的材料中挖掘出古代部落和现代部落的形成及演变过程。尽管部落制度问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复杂性,但我们还是要对它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部落的概况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部落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部落对民族的形成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要论及部落必须从氏族谈起,因为氏族与部落是紧密相连的。氏族是从最早的原始人类共同体,即原始人群中产生的,部落是由氏族组成的,即由两个以上互为通婚的血缘相近的氏族或胞族构成。虽然部落出现以后经历了由前氏族部落演变为母权制部落,即母系氏族公社阶段,再演变为父权制部落,即父系氏族公社阶段的过程,但是,原始社会的部落所具有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部落成员之间具有血缘的联系,至少是在氏族这一级的社会组织中其成员有明显的血缘关系,所以原始社会的部落又被人们称之为“血缘部落”。
关于原始社会的部落,学术界已研究得较为透彻,对部落的解释已基本上取得共识,认为不管是母权制部落还是父权制部落,均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部落都有自己的名称,一片相连接的地域,有共同的语言或方言,有共同的经济(如集体狩猎、生产协作等)及共同的文化和生活方式。婚姻实行部落内不同氏族间的通婚。部落有宣布各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力,也有撤换他们的权力;有共同的宗教观念及祭祀仪式;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有一个最高首领,他是酋长之一”。对部落进行系统研究开始于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先生,凡以后研究原始社会的国内外学者们都依据其对美洲、非洲、澳洲等地部落社会的民族调查资料来研究原始社会的部落结构。《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部落条给部落下的定义,集中体现了原始社会阶段部落的主要特征,反映了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主要特点。
在氏族部落的基础上,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由于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后,又从农业和畜牧业中出现了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员,还有金属工具的出现,使人们有可能创造出剩余产品,按父系安排继承权的确立使财富的积累和私有制随之发生,这些变化给部落组织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部落之间出现了经济联系,同时也出现了掠夺财富的部落战争,战争中被俘虏的人口不再被杀死或吸收为部落成员,而是被蓄养为奴隶。强大的部落强占弱小部落的牧场和土地,把那里的人赶到别的地方去,或者将其部落吞并,使其附属于自己的部落。这些变化使得亲族部落之间有必要结成共同对付敌人的联盟。恩格斯在谈到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联盟时说:“亲族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个别的地方,起初为亲族的已分散的部落又重新团结而为永久的联盟,由此而为形成民族的第一步。”此时的部落已由血缘部落开始向地缘部落发展,已有了阶级的萌芽,但还没有进入到地缘部落阶段。就部落联盟而言,它是部落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形成民族和产生国家的基础。关于这一问题,恩格斯对古代雅典、罗马、德意志从部落联盟发展为国家的过程有过详细的论述,他认为:“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而且主要地从氏族社会自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抗中发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转化为一种闭关自守的贵族主义,在它以外有为数众多,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平民,平民的胜利摧毁了旧的氏族制度,而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了国家,但氏族贵族与平民在国家之中不久都完全消解了。最后,在征服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胜利者中间,国家是当代征服外国的广阔领土的结果而发生的,对于这样广大领土的统治,氏族制度是不能提供任何手段了。”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突起”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在氏族制度瓦解,部落制度向国家过渡的时代,各个部落领土融合为一个氏族(部落、国家)的共同领土的时代,也就是历史上首次出现地域部落的时代。雅典在氏族部落的时代有4个部落,由12个胞族组成,到雅典城邦国家建立后,全辖境划分为100个自治区(得莫)。住在每个得莫内的公民,选举他们的区长和管账,以及审判轻微诉讼的30位审判官。各个得莫也有自己的神殿及守护神,并选出祀奉他们的僧侣,得莫中的最高权力属于公民大会。10个这样的得莫,构成一个部落。“但是这种部落与旧有的氏族部落不同,现在它叫地域部落了。地域部落不只是一种自治性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它选出一个菲拉尔克(即部落长),指挥骑兵队;一个塔克西阿尔克,指挥步兵队;一个总指挥,统帅在部落境内征募来的全部武装力量。”在这里,恩格斯明确地指出了部落社会发展的全部过程。最初是还未实行氏族制度的前氏族部落;然后是在部落内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其中包括母权制氏族部落和父权制氏族部落两个阶段;最后是亲族部落的部落联盟。它们都是原始社会时代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血缘部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血缘部落解体,但是在许多民族中部落以其变态形式即地缘部落的形式延续下来,地缘部落仍明显保留部落界限以及许多血缘部落和氏族观念的残余。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迄今已知的事实是,部落产生最早,是人类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进入阶级社会后,同时又是保留时间最长的一种结构,除极少数的民族共同体是部落消亡留下的氏族残余外,绝大多数的民族共同体在历史发展中部落结构保留十分持久,直到封建社会,还能在某些部族中找到它们的残余。”“从我国的民族学调查资料来看,氏族制度是一种极为古老的残余制度,而部落制度却非如此。在一些少数民族中,部落制度尚均完整地存在着,甚至有的部落还是近一二百年内才开始形成的。”因此,对阶级社会时期的部落制度研究就成为本书的重点研究对象。
二、部落的形成
人类历史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原始人群阶段,这时的人类主要是靠自然采集或狩猎获取食物。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他们不得不经常迁徙,没有固定的居住区域。从这些群体看,他们本身还不稳定,还和兽群差不多,人类的社会、语言和文化均在逐渐形成之中。关于原始人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过论述,马克思说:“最古是:过着群团(horde)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没有任何家族。”他们“无婚姻之可言;比现在居住在地球上最落后的野蛮人的水平还低得多;这便是原始的蒙昧人”。恩格斯讲道:“一种没有武器的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horde)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这是一个“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社会状态过渡相适应的杂乱性交关系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原始群的历史虽是一种推断,但这种推断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多数学者也认为,原始群是一种从猿到人过渡阶段的人类群体,这类人类群体被称为古人阶段,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约在一二十万年至四五万年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要求结成较为牢固和稳定的生产共同体,加之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使人类不断改变其两性关系的形式,从群内婚逐渐演变为群外婚。最初是偶然的,最后成为传统,禁止群内两性关系,强迫群外结婚。这就开始出现了氏族的萌芽。但当时的社会性质仍属于原始群,尚未进入氏族社会。只有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大约在公元前40000年至14000年前,新人出现后,才正式进入氏族社会。氏族社会包括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关于氏族,恩格斯讲,氏族“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由于对氏族、部落的研究早就见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因此,关于氏族的定义和特点还是以摩尔根的论述最具权威。他说:“氏族就是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名称作为互相区别的标志,这个标志即是以一种动植物或其他自然物作为崇拜对象的图腾。同一氏族的成员有互相援助和保护的义务,氏族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宗教节日和仪式,也有一套以氏族议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政治制度。氏族议事会是一种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民主集会,通过它来选举、撤换氏族酋长、军事首领和宗教的主持人,讨论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产品分配,以及做出如血族复仇等重大决定。氏族首长负责处理氏族的公共事务。氏族是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基本单位,也是最早的社会组织。人类最早进入的氏族社会是母系氏族阶段。由于氏族具有上述功能,所以氏族内部的经济和社会的联系远比原始群更为牢固。随着人口的繁衍,建立在氏族外婚制基础上的母系氏族,在相互发生姻亲关系的氏族间往往结成二合组织,一个母系氏族又分裂成数个女儿氏族。她们之间,即几个有着血亲关系的氏族间往往又结成胞族。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劳动的进一步分工,畜牧业的出现,氏族活动的范围不断增大,氏族间的接触增多,男子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人类社会开始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而为了获取生产和生活资料,各氏族之间往往发生矛盾。对于结为姻亲关系的、相互间关系较为友好的氏族来说,为了适应新的生存环境,便结成氏族联盟。氏族联盟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部落。
部落是在母系氏族的繁荣阶段,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铜石并用时代(约四五千年前)出现的。关于部落,摩尔根称它是人类野蛮阶段的一种“组织完备的社会”。“每一个部落都自有其名称,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据、所保卫的领土。”杨堃先生也说:“部落是氏族制度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根据摩尔根的论述,部落有自己的名称、共同的部落语言、自己特定的地域,其中包括居住的地方和大小不等的供打猎和捕鱼、种植作物、饲养家畜的地区,在部落的区域以内,都属部落的公有土地。部落有酋长、部落宗教、部落文化和共同的经济生活。
按照部落的定义,部落与氏族是紧密相连的,部落由氏族组成,即由两个以上相互婚配的氏族或胞族构成部落。不论是在母权制部落时期还是在父权制部落时期,部落都是一种带有政治、军事性质的组织,其政治作用尤为突出。每个部落都有由部落大会选举产生的部落酋长和军事首领。它们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组织的部落议事会。部落议事会讨论和决定部落的公共事务,包括当和别的部落发生冲突时,做出媾和或宣战的决定。所以说部落的形成与当时不同氏族之间经常发生掠夺性的战争有直接关系。
关于氏族、胞族与部落之间的关系,摩尔根已作了详细论述,指出他们既是亲属关系又是政治关系。恩格斯称这时的部落为“血缘部落”,他根据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特征,对其中有关政治体制方面的内容概括如下:
部落有宣布氏族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也有撤换他们的权力。部落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他们代表各个氏族。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他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做出。部落议事会有调整与其他部落关系的权力,接受和派遣使者,宣布战争和媾和。战争的进行和领土的保卫多半由志愿兵担任。
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首领,但他的权力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
这种部落政治体制是适应当时人口的增多和氏族的分化,亲属氏族之间的联系已不可分割,从而必须结成一个完备的政治实体的历史需要而出现的。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分工,交换的出现,财富的增加和分化,私有财产和阶级的萌芽,掠夺性战争的增多,几个有血亲关系的或友好的部落间结成部落联盟。一方面是为了共同保护他们各自部落的领地和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发动对敌对部落的战争。这种部落联盟最初是临时性的,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而解散,而后发展成永久性的。
关于部落联盟,摩尔根认为它是部落组织发展的最高组织阶段。他指出,部落联盟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应付战争,既便于防卫,也便于进攻。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论述,以易洛魁人部落联盟为例,对部落联盟的特征作了十点概括,其主要内容是:
部落联盟由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若干部落组成。血缘亲属关系和各部落在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独立是联盟的真实基础。
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地位和权限平等的若干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有最高决定权。
联盟的这些酋长们被分配在各自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公职。同时在他们各自的部落这也是酋长。
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表决按部落进行。参加联盟的部落议事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部落成员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权的最高军事首长,但没有一长制首长。
从上述这些特征中可以看出,这种联盟仍然是以氏族组织为基础的,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把氏族联合成部落的原则加以扩大,由低一级的组织产生出高一级的组织而已”,此时的部落联盟还没有跳出血缘部落的圈子,属血缘性联盟。恩格斯讲:“易洛魁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级的印第安人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然而“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征服的背后是部落内部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的分化和加剧。由于交换的日益频繁,财富的进一步分化,阶级的产生,个体家庭的出现,各部落战争中获取的战俘的增多,部落成员的出走和流入,致使人员混杂,原来以血缘关系结成的部落逐渐演变为以地缘关系结成的部落。地缘部落的出现和发展,形成了地缘性部落联盟。随着地缘性部落联盟的发展,便形成了民族,产生了国家。
地缘部落形成于阶级社会。在阶级社会里,血缘部落解体,而地缘部落在许多民族中,特别是在游牧民族中以其变态的形式延续下来,虽然血缘部落已不复存在,但仍明显地保留着部落的界限,以及血缘部落和氏族观念的众多残余。关于阶级社会的部落结构我们将在下面的章节中专门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第三节部落的性质
要论及部落的性质,必然涉及部落的概念,关于部落的概念我们还是从部落的名称谈起。
部落英文为“tribe”,俄文为“племя”,法文为“tribu”,拉丁文为“tribus”。这些词语多数是一词多用,甚至对一些不同种族的人群人们也常常冠之为英文“tribe”,就像我们在史书中常见到的“拉丁部落”、“日耳曼部落”、“斯拉夫部落”、“蒙古部落”、“藏族部落”和“哈萨克部落”等现象一样。西方一些研究亚、非、拉民族问题的民族学家和历史学家认为非洲人的社会发展落后,便在发表的一些著作和一些报道中也一概称他们为“tribe”,而不是“nation”(民族)。很显然这种称呼是不准确的。
在我国史书中最早使用部落一词的是《三国志·魏书》。其日:“年四十五。异部大小卜贲邑钞取其外家牛羊,檀石槐策骑追击。所向无前,悉还得所亡。由是部落畏服,施法禁曲直,莫敢犯者,遂推以为大人。”《魏书》称鲜卑人的社会生活为部落制度,“凡四方诸部,岁时朝贡。登国初,太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民”。但书中常常是部落和部邑不分,这种表述恰恰反映出游牧民族从“逐水草而迁徙”的游牧生活向定居生活过渡的社会进步现象。《辽史·部族表》也沿用了《魏书》的说法,把游牧民族的这种现象称之为部,或者氏族。元、明、清历代史书中把蒙古族、藏族等少数民族称为部落的更是屡见不鲜。就连民国时期出版的一些社会调查报告,如俞湘文著《西北游牧藏区社会调查》也认为藏族是部落社会了。
对于部落的概念和定义,已有很多著名的专家学者作过详细的论述,且研究得较为深刻,而对于部落的政治功能、政治作用则更是众说纷纭,各述己见。摩尔根认为,部落是人类野蛮阶段的一种组织完备的社会,“每一个部落都自有其名称,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据、所保卫的领土”。霍尼格曼的观点与摩尔根就不同了,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出版的《社会科学词典》中认为,部落“具有共同的领土,共同世袭的传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以及共同的族称,所有这一切就构成了连接诸如村落、群居、区域或世袭等较小集团的基础”。根据上述论述,按霍尼格曼的观点,可以把部落划分为三类,即非分割型无首领部落、分支型无首领部落和集中型部落。摩尔根与霍尼格曼关于部落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摩尔根将部落定位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中,而霍尼格曼则把部落包含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各阶段中。摩尔根指出,部落具有政治功能,是一个政治单位,且特别强调部落的政治作用;而霍尼格曼则淡化了部落的政治作用;并将部落的涵盖面扩大化了。于是赞同霍尼格曼观点的学者就提出了广义部落之说。我们认为,既然部落是一个政治单位,那么按照“严格意义上讲的部落,或作为政治系统的部落不应该是广义的”,而应该是具体的。部落作为民族形成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它的政治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观点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不仅科学地阐明了婚姻、家庭发展历史以及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而且深刻阐明了原始氏族、部落制度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全过程,并对部落的特征、政治制度作了精辟的论述,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学理论,而对于阶级社会中的部落问题没有作深入的研究。所以,本书将在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中对阶级社会的部落以游牧民族为例,深入探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部落的形成、发展与演变过程,从而对其部落的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和特征作详细论述。我们认为,进入阶级社会后,部落并不是以残余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其变态的形式保存下来,政治上是中央政权、地方政权与部落制度相结合,成为阶级社会的一级基层组织;经济上以部落为单位仍进行粗放的集体游牧生产;军事上以部落为单位形成“亦兵亦牧”的军民合一组织。因而在阶级社会,部落最突出的特点是集“政治、生产、军事、行政”于一体,构成其一直保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的牧区一直保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关键所在。
目前,学术界关于部落在民族政治过程中的表述形式基本上有两种演进公式,即:氏族一胞族一部落一部落联盟;队群一部落一酋邦。前者多为我国学者所沿用,后者多为西方学者所沿用。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在学术上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日益频繁,在东西文化交流的基础上,对于部落的研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的青年学者王希恩先生,他在自己的著作《民族过程与国家》中就提到了部落具有“政治系统”的观点。他将民族政治过程的表述公式合二为一,提出了自己的演进公式:
部落联盟
对群—氏族—部落—酋邦
我们基本上赞同王先生的观点,但也略有不同。我们提出的演进公式是:氏族一部落一部落联盟一部族。这种提法是否妥当,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研究。
关于部落的概念,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民族辞典》中对部落概念的解释为:“部落是由互相通婚的几个氏族组成,它包括有两个以上的胞族。它的特点是:有自己的地域、自己的名称、自己的方言、自己的首领和自己的议事会,甚至有自己的原始宗教和自己的风俗等等。部落也和氏族一样,随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开始逐渐瓦解或演变。”综合学者们论述部落的观点,以及部落在民族政治过程中的演进公式和《民族辞典》对部落的解释,我们认为比较准确的部落概念是:部落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部落是在氏族组织的基础上,由互相通婚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其特点是:有自己的名称、地域、方言、酋长、议事会、特殊的宗教仪式、特有的风俗习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等等。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部落以一种变态的形式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下去,特别是在一些游牧民族中,如我国游牧民族中的藏族、蒙古族、哈萨克族和裕固族等部落制度就一直保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它之所以保留如此之长的时间,除特定的历史环境外,更主要的是由部落的特点决定的。
我们以血缘部落后期的部落政治作用为例来阐述部落的性质。摩尔根在论述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政治过程时指出:“美洲土著的政治方式,一开始是氏族,到最后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是他们的政治制度所达到的最高水平。”他认为,凡属于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很自然地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这种组织起初只是一种同盟,当经过实际经验认识到联合的优越性以后,他们就会逐渐结合成一个整体,这就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应付战争,既便于保卫,也便于进攻。因此,这种组织的出现是在国家产生前期。随着人口的增长,私有制的出现和战争的空前频繁,使得建立部落联盟成为必要。我们从摩尔根笔下的部落联盟可以看到,这种联盟仍然是以氏族组织为基础的,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把氏族联合成部落的原则加以扩大,由低一级的组织产生出高一级的组织而已”。
通过上述对部落概念、定义、特征等方面的论述,我们认为部落具有政治系统的性质。因为“政治系统是社会用以协调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度”。
正是由于部落的这种协调和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政治作用,才使部落的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将在下一个问题中对它作专门的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至于为什么要探讨部落的概念问题,其目的是想通过对部落概念的了解来说明部落具有政治系统的性质。我们只有全面了解了部落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掌握部落的政治功能及其操作运行程序,才能在更深的层面上把握部落的政治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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