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部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维系部落统治。氏族是组成部落的基本单位,在氏族内部又组成血缘家族。从血缘家族到普那路亚家族无外乎就是婚姻关系的变革,从摩尔根到恩格斯均有过详细的论述。恩格斯对血缘婚转变为族外婚有过具体的论述,他说:“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集团(血缘家族群团——欧注)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么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很自然的)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起来。”在血缘部落时期,血缘关系成为管理部落的重要依据。因为同一部落的成员,他们认为自己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应情同手足,互助互利,团结协作,一旦出现威胁部落安全和生存的情况,大家就会全部出动来保卫部落。
中国游牧民族古代社会的历史,必然地要符合人类古代社会共同的发展规律,必然也经历了原始社会的血缘部落时期。我们以藏族和蒙古族为例,来进一步论述游牧民族血缘部落的发展阶段。
一、藏族的血缘部落时期
藏族作为中国古老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一带,即今天的西藏、青海、四川、云南和甘肃等省区。藏族聚居在高原,那里海拔较高,幅员辽阔,雪峰连绵,山峦起伏,风光神奇而壮美。传说藏族最初是由“神猴”和“岩魔女”结合而产生的。据史料记载,藏族源于我国古代游牧民族羌人,与当地土著民族融合而发展成今天的藏族。
藏族和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也经历了漫长的氏族部落发展阶段,“氏族起源的神话传说,氏族部落崇拜的神祀和宗教,部落形态下的经济文化生活,以及部落间的交往和战争,构成了藏族远古史的主要内容”。
考古材料证明,拉萨河谷的开发不晚于距今4000年前,曲贡遗址发掘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王仁湘先生认为:“曲贡遗址的发掘,使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新石器晚期藏族先民所创造的农耕文化,其发展水平大致是比较高的,大体与同时期的黄河与长江文年。明同步,并不显出有什么明显的落后。”继贾兰坡、童恩正等人提出西藏高原及其附近地区可能是世界人类发祥地之一的假说后,许多学者对石器时代西藏的远古文明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在新石器时代,西藏高原地区已经不只是某一个单一的原始部落的活动,相反,考古资料表明,当时西藏高原范围内至少已存在着三大支系各不相同、文化面貌各异的原始居民群体。他们是:以卡若文化为代表的居住于藏东河东谷区、从事定居农耕经济并兼有狩猎畜牧经济的卡若居民群体;以曲贡文化为代表居住于雅鲁藏布江中下游地区、从事定居农业和渔业经济为主的曲贡居民群体;以细石器文化为代表、主要活动于藏北高原地区并从事游牧和狩猎经济的藏北游牧居民群体”。从上述考古材料中我们可以窥视到藏族先民的氏族部落起源和发展历程。
除考古资料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汉藏古文献资料和民间文学的神化传说看到藏族先民原始社会的生活影子。但是关于藏族部落的远古情况,我们看到的和掌握的资料目前还十分有限,但就是从这些有限的资料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藏族血缘部落时期的发展轨迹。
据14世纪成书的《王统世系明鉴》记载,藏族的祖先是猕猴与岩魔女结合,传出最早的人类。其后子孙繁衍,分别在今西藏各地开垦平地,建筑城邑,直到聂赤赞普即吐蕃王系第一代赞普(王)从天降临,才有了君臣之分。虽然这种古老的传说具有浓厚的神化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从猿到人的历史发展中的真实性。另据藏史《贤者喜宴》之《吐蕃王统》函记载,雅隆河谷一带(即今天的西藏山南泽当),最初为四部,即斯部、桐部、穆部和冬部,彼此间经常发生纷争。这“四大部族所分布的情况为:第一是白耶桑·登天绳部族;第二是黑耶扪·稳如铁铸磐石部族;第三是江赤·聪慧神灯部族;第四是黑扪朱·狗尾草部族”。他们生活在山林河谷地带,“食自然之谷物,穿树叶之衣,在森林中如同野兽一样生活”。这里所讲的部族,其实就是远古时期藏族先民们的氏族部落时代的生活状况的真实写照。这充分说明了雅隆河流域是吐蕃民族的发祥地。
这时原始的宗教已在各部落中形成,其中包括自然、图腾、精灵和鬼神崇拜等。这种自然崇拜在雅隆河流域的部落广为流行,人们把自然界中的日月星辰看做是光明的使者,雅隆部落便以“鹘提悉补野”(光明的意思)为自己部落的称谓。随着时间的推移,部落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记载出现了“玛桑九族”,各地的氏族和部落也不断出现。王尧译注的《敦煌吐蕃历史文书》中讲到,古昔各地小邦王子及其家臣如此应世而出。这里所指的“王”实际是部落酋长,“家臣”则是氏族首领。《贤者喜宴》之《吐蕃王统》函中也提到,当时有12小邦,稍后又有40小邦。随着氏族、部落的出现和发展,为了生存,部落间的战争频繁展开。王者威猛,相臣贤明,谋略深沉者相互剿灭,并入治下收为编氓。由于战争的需要,各种原始武器相继诞生,氏族成员人人佩带,成为保护部落和作战时最有效的杀伤武器,其中包括“弓箭、斧头、斧钺、矛、叉、匕首、投绳索和投石器”等兵器。由于各部落间这种战争的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各部落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迫切需要有一位杰出人物出来统一各部,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传说中自天而降的聂赤赞普,在到达雅隆河流域后,做了六牦牛部的领袖。六牦牛部就是雅隆部,只是在文献资料中不同称呼而已。当时以鹘提悉补野之位势最为崇高。可见,雅隆部落是当时最为强大的部落了。
关于聂赤赞普的神化传说,可以说是为了适应部落社会发展的需要才编造出来的。在血缘部落时期,血缘关系成了维系部落生存与发展的纽带,人们在这种血缘纽带下,接受氏族首领的管理。为了使雅隆部落这一血缘集团的后裔成为部落联盟的酋长,就有了聂赤赞普是住在天中心的六父天神之子弃端己的儿子,排行老三的神话传说。在他降临时,须弥山为之深深鞠躬致敬,树木为之快跑迎接,泉水为之上涌迎候,石头石块为之均弯腰作礼等。在聂赤赞普担任部落酋长以后,社会是优美的,人们都好像变得聪慧起来,所有的河流之上,山高土洁,地域美好,呈现出繁荣的景象。这种赞美恰恰说明藏族部落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比以前大大增强了,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社会发展向前迈了一大步。我们认为,对于“天神之子”的从天而降,实际是大家对这位部落酋长投的赞成票,因为血缘关系是维系部落统治的基础,为了让全体部落成员都明白,只有“天种”聂赤才能成为统领部落的赞普这一道理。他利用人们对自然的崇拜心理,使用从天而降来确立自己在部落中的统治地位,这说明父权制已在藏族部落中形成,聂赤赞普不过是雅隆部落推举出来的一位有名望的酋长而已。
为了便于对部落的统治,聂赤赞普时代原始本教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他自己“敬奉本教,并建造了雍仲拉孜寺”。可见原始宗教从形成之初就进入了部落管理的上层建筑领域,成为统治、约束部落成员的精神工具。据《五部遗教》之《大臣遗教》记载,当时藏区仍被“小邦”统治,出现了三舅臣、四大臣及父民六族等。对于众多部落聂赤赞普采用了“六忧虑”的管理办法,即偷盗、怒气、敌人、牦牛、毒和诅咒。对偷盗治罪,对怨怒施以仁慈,对敌人加以压服,对牦牛予以管束,以药除毒,消解诅咒。由此可见,赞普用宗教色彩很浓的管理手段来处理部落中全体成员的生产活动、日常生活、行为规范、对外战争等各项事宜。据《拉达克王系》记载,当时各部落已有了明确的分工,如:有4个卫戍部保卫赞普,有44个部落从事对外战争,44个部落从事生产,22个甲士保卫产品,12个商市献来财宝,以及识别智勇与愚恶的标准等。从这些记载中尽管可以看出有夸张之嫌疑,但还是能够反映出当时的部落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已比较发达和完善。
聂赤赞普以后下传六代赞普,统称为“天赤七王”。由于史料缺乏,这里就不再详细论述。但据《贤者喜宴》之《吐蕃王统》函记载,“天赤七王”均以母姓名氏命名,可见当时的母权制势力在部落的政治、社会生活中还有较强的残存土壤和广泛的影响。到支贡赞普时,部落规模进一步扩大,有父王属民的“父部九臣”,母后属民的“母部三支”。据称,支贡赞普本人乃天神之子,虽赋具常人体形,但与常人迥乎殊异,具有飞通天界之极大神通,狂躁傲慢,常令属下与之比武试能。说明他已是部落中具有绝对权威,文武双全和孤傲的部落酋长。但此时的部落内部的争权夺利的斗争时有发生,藏史中就有支贡赞普和大臣洛昂达孜角斗的记载,结果赞普被杀,赞普的三个儿子(霞赤、恰赤、尼雅赤)被逐,洛昂达孜篡位。后来,在扎氏之子茹拉杰的帮助下,复杀洛昂达孜。大王子霞赤率部下3000余人打回故地,收编原来的属民,将洛昂达孜家族的一些人置于死地,随后长子霞赤继承父位为部落酋长,任茹拉杰为亲信大臣。这种大臣与赞普父子的王权争夺战,反映出部落间的冲突已相当激烈,也说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是相当快的。此时已出现多种骨角器具和日用装饰品,人们已使用较为先进的木石结合、铁木结合的生产工具和多种战具,如弓箭、皮套绳、石凿、石刀、盔甲等。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就需要有适应其发展的政治力量。在支贡赞普时已形成了“赞普王权大,大臣议事大,辛本教能力大”的政治局面。为了消除其他政治力量,支贡赞普首先对本教采取措施,用引进其他地方的“阿夏本教”(外来本教)与土生原始本教相抗衡,达到削弱原始本教的目的;其次用比武试能的办法来铲除、削弱大的权力和本教的势力,使其赞普的统治逐渐适应部落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场带有宗教色彩的政治斗争,充分说明了雅隆部落的阶级分化已愈演愈烈。到布德贡吉酋长时期,兼并战争接连不断,雅鲁藏布江以南各部已逐渐被征服,势力发展到雅鲁藏布江以北各部。已出现“谋略舅臣”、“工务官”等官职。这时外来本教与当地的原始本教合二为一,出现了以“卍”字为教符(吉祥多福之意)的新兴本教。这种新兴本教的教义中已孕育着祈福乞药、兴旺人才、保家卫国、指示善恶和决定是非等有关宗教、政治、道德和司法等几个方面的规范。由此可见,宗教在藏族部落的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到拉托托日年赞时期,据藏史记载,佛教传入此地。据说,拉托托日年赞60岁时,一天正当他坐于雍拉岗宫中,突然天空出现五光十色的吉祥彩虹,随即从天空降下两部经典、金塔、牟陀罗印、如意珠印牌等六种佛物。这是佛教传人西藏的最早记录。其实这些佛物并非从天而降,而是外域佛教徒带来的,当时“本教徒因敬爱上天,故谓从天而降”。之后,佛教在西藏广为传播,深得各赞普的推崇,为以后藏传佛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藏族人民中间广为流传的《格萨尔王传》中,我们也能找到古代藏族部落社会处在血缘部落时期的痕迹。例如在《格萨尔王传》的《极盛彩绫立规范》、《英雄诞生》、《赛马称王》等分部本中,对“岭族”世系有这样的记载:自第一位藏王聂赤赞普(即汉文史料记载的“鹘提悉补野”)起,经过“天赤七王”、“上丁二王”、“中累六王”、“地德八王”到“下赞二王”的最后一王赤德托赞时,王族里有一位名叫岭洛哇的女子,因其肤色洁白,人们又叫她“岭尕尔玛”,她生下了一个“不知父亲是谁”的儿子岭尕尔散贝东珠,人们简称他为“岭尕尔哇”。从岭尕尔哇传下来的后裔便是“岭尕尔氏”。散贝东珠与娘布首领娘赤的后裔成亲,其后代又被称为“穆布敦氏”,简称“敦氏”(这个“敦”也是吐蕃远古四大部落“色”、“穆”、“敦”、“东”的名称一)。这表明,古代藏族部落也经历了母权制氏族部落和父权制氏族部落,而以格萨尔这位男性为首领的“岭尕尔国”(实为亲族部落联盟)的血缘部落组织是从母系氏族发展而来。从史诗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引火烧炊”、“挤奶巧手”、“牵马坠镫”、“敬酒献茶”、“年轻姑娘需要是贤淑”等等关于女性的描述。这表明当时的家庭完全是以男性为中心,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女性受着夫权的支配。这种父权制家庭已完全取代了母权制家庭,从而成为血缘氏族部落的基本单位。
史诗告诉我们,岭尕尔氏长、仲、幼三系的“上岭赛氏八兄弟部落”、“中岭奥木布六部落”、“下岭木绛四部落”,共计18个部落是构成“岭国”的核心。而他们的头目都属于同一血缘关系的胞族。在格萨尔未登王位前岭国有“三王”,即“总管王”戎擦叉干、“达容王”晁同、“森隆王”森唐拉杰。戎擦、森隆是亲兄弟,与晁同是叔伯兄弟;岭国的二号英雄人物嘉擦霞尕尔,他的全名是“敦·奔巴·嘉擦霞尕尔”,“敦”是祖姓,“奔巴”是幼系的族姓,母亲为汉女,故曰“嘉擦”(汉族外甥),他是格萨尔同父异母的兄长;长系部落首领赛巴·尼奔达尔雅(因其祖母赛措玛而得部落姓);仲系首领(部落长)奥木·阿奴华桑;幼系部落长木绛·仁钦达尔鲁皆为格萨尔的堂叔父。岭族嫡系之外的嘉洛诸部落军事头领奥雅周吉是格萨尔的妻弟;丹玛诸部的首领擦香丹玛祥叉是格萨尔的“表叔”(擦香意为“甥舅”,丹玛各部因归服岭国,与岭氏族构成甥舅关系),而丹玛、卡拉等各部的部落长丹玛·古如坚赞则是擦香丹玛祥叉的侄子,与格萨尔是姑表兄弟关系。
格萨尔赛马称王后,立即加强了防御和军事部署:防御东方姜国萨旦木王的首领是嘉擦;防御南方门国香赤王的首领是雅梅僧达阿敦木(果、觉等部的部落长);防御西方霍尔王的首领是擦香丹玛;防御北方魔国路赞王的首领是年擦阿旦(晁同长子);尼奔达尔雅、阿奴华桑兼本系部落的军事首领;达让部部落长阿奴斯潘(晁同的叔伯兄弟)、尼敦·奥伊达尔潘(仲系副部落长)为“家臣”;幼系部落长木绛·仁钦华尔鲁兼领本系部落政务与军事;却江维乃亥(珠、嘎德诸部部落长)为王宫侍卫长;德高望重的总管王戎擦叉干仍主持部落联盟议事会。
从以上部落首领的胞族血亲关系以及分工我们可以认为:岭国“以姓别为部,一姓又分为小部落……”岭国实际上是以嫡系血亲氏族部落为主体连带旁系近亲氏族部落构成的部落联盟;随着岭氏族的不断繁衍壮大,这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组织已渐渐趋向共同化,向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们共同体”渐进;格萨尔登上王位后,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政治分工,这意味着“格萨尔时代”虽处于氏族社会发展阶段,但已有阶级因素存在,只是尚未形成成熟的阶级社会,但仍处在亲族部落联盟阶段。
二、蒙古族的血缘部落时期
蒙古族是13世纪初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高原的过程中,以蒙古部落为主体,吸收和融合聚居于漠北地区诸森林狩猎部落和草原游牧部落而发展起来的新的民族共同体,主要分布在蒙古高原一带。在我国蒙古族主要聚居在内蒙古自治区,少数聚居或散居在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甘肃、宁夏、河南、河北、北京等北方地区,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等地也有少量的蒙古族居住。“蒙古”,是蒙古人的自称。其意为“永恒之火”。可以说蒙古族的分布几乎遍及全国各地。
蒙古族也与我国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在民族形成与发展的历史变迁中也经历了血缘氏族、部落阶段。由于早期蒙古族氏族、部落的社会状况的史料较少,我们只能根据一些传说资料和《蒙古秘史》、《史集》等资料来分析。关于蒙古族部落母权制时代,在《蒙古秘史》中有较为完整的记载,如以母系计算血缘、同母异父者互为亲族、女人在社会上的地位、男女双方定亲后男孩到女方家居住等,均反映出蒙古族曾经历过母权制社会阶段。从现代蒙古语中我们也可以找到这种痕迹,比如蒙古语称女婿为“库儿坚”(意思是送走)。传说中蒙古族的男祖先可从成吉思汗上溯到2000年前的捏古斯和乞颜。捏古斯和乞颜很可能是远古时期两个氏族的名称。他们在额儿古涅一昆生息繁衍400年,从原氏族群体中分出70分支——斡巴黑(氏族),每一斡巴黑均有一定的名称,此后又一分再分,产生出为数众多的斡巴黑。同一个父系祖先的若干个斡巴黑称为“牙孙”(意为同骨)。
我们认为,蒙古族部落时期的史料虽然较少,其中记载的蒙古族氏族、部落基本上已到了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但仍保留有母系氏族制的浓厚烙印。《元朝秘史》开宗明义就记述了关于苍狼、白鹿的传说故事,苍狼白鹿“相配了,同渡过腾吉思名字的水,来到于斡难名字的河源头,不儿罕名字的山前住着”。“……其长名孛儿帖赤那(意为苍狼)”一般看做是成吉思汗的二十二世祖。这不过是按父系制推断的结果,至少他的妻子“白鹿”豁埃马阑勒应是母系氏族集团的代表。特别是孛儿帖赤那以后第九世孛儿只吉歹的妻子“忙豁勒真”确为女子姓氏,加之到阿兰豁阿时她无夫而孕的故事和汉族有娥氏吞玄鸟卵、姜原履大人迹的故事如出一辙。传说她夫死后又生三子,即成吉思汗一系奉为始祖的孛端察儿及其二兄。说他们“显然是天的儿子,不可比做凡人,久后他每做帝王呵,那时才知道也者”。上述记载说明了阿兰豁阿在部落中如此受敬重,显然是母系氏族制观念的反映,所以,至少当时尚有母系氏族制残余。当然,这种苍狼白鹿相配的传说,显然是以狼、鹿为图腾的两个互为婚配的氏族已经出现的反映,这是无疑的。根据8世纪中叶以狼、鹿为图腾命名的氏族男女相配的传说看,当时已进入了氏族族外婚时代,虽难免尚有群婚残余,但按恩格斯的看法,这种“氏族制部落一定要优于落后部落”,因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大概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澳大利亚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而只是粗野的群婚形式”。
蒙古文献所记载的传说故事与汉文史籍中记载的有相当大的出人。蒙古之名最初见于唐代汉文史籍,称蒙古族的祖先“蒙古室韦”为室韦诸部之一,居望建河,即额尔古纳河下游南岸,是室韦部落联盟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是说唐代蒙古部落已是蒙古室韦诸部之一,而蒙兀室韦一般认为是部落联盟。二是居望建河,即额尔古纳河下游南岸。我们认为,《唐书·室韦传》中说的是室韦各部的情况,我们不能根据它是蒙兀室韦诸部之一,便认为它的发展程度与室韦诸部相同。而当时的蒙古部落所居住的额尔古纳河下游依山傍水,只是为他们捕鱼打猎的生活提供了方便的自然条件而已。在突厥文史料中,称室韦为“达怛”(鞑靼)。公元732年在斡尔浑河右岸建立的《阙特勤碑》文中,记有三十姓达怛。突厥人用这一名字称呼所有的室韦部落。后来,达怛又成为蒙古诸部的总称。因为“他们在远古的大部分时间内,就[已经]是大部分[蒙古]部落和地区的征服者和统治者,[以其]伟大、强盛和充分受尊敬[而出类拔萃]”。“由于[他们]极其伟大和受尊敬的地位,其他突厥部落,尽管种类和名称各不相同,也逐渐以他们的名字著称,全都被称为塔塔儿[鞑靼]。”成吉思汗时,“达怛”一名逐渐被“蒙古”所代替。
由于蒙古族是以蒙古部落为主体而兴起的民族共同体,“由于成吉思汗及其宗族的兴衰,由于他们是蒙古人,于是各有某种名字和专称的[各种]突厥部落,如札刺亦儿、塔塔儿、斡亦刺惕、沽古惕、客列易惕、乃蛮、唐兀惕等,为了自我吹嘘起见,都自称为蒙古人,尽管在古代他们并不承认这个名字”。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当时分布在蒙古高原的各部落的情况作一必要的介绍。
第一,蒙古语系诸部。蒙古部:最初只是一个包括捏古斯和乞颜两个氏族的小部落,生息繁衍在额尔古纳河以南的山林地区。到公元8世纪后半叶,以孛儿帖赤那为首的若干个部西迁到克鲁伦河、斡难河、土拉河的发源地——不儿罕合刺敦山一带居住。据《蒙古秘史》记载,从孛儿帖赤那到朵本蔑儿干共12代,他们自称乞牙惕氏(乞颜的复数)。在阿兰豁阿时,又创立尼伦蒙古。到10一12世纪,蒙古部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尼伦蒙古近30个部落,迭儿列斤部18个部落的较为强大的部落联盟体系。依照血统,成吉思汗应是乞牙惕氏人,其祖辈是该氏族的族长,所以,自成吉思汗开始,乞牙惕氏就以高贵和伟大而闻名于世,并凌驾于其他各部之上,成为部落的领导阶层。
札剌亦儿部:据《史集》载,该部原居住在克鲁伦河流域,“这个部落过去人数众多;它的各分支都有异密[蒙语‘那颜’]和首长”。“这个札剌亦儿部落包括10个大支,其中每一支分别成为一个人数众多的部落”,共70个古列延(蒙语意为“圈子”或“营”),每个古列延有1000帐幕。
塔塔儿部:该部系东胡族,与蒙古同源。“他们的名称自古以来即闻名于世。从他们分出了许多分支。该部落有7万户。”12世纪时居住在贝尔湖畔,共有9个部落。其中秃秃黑里兀惕是统治部落。在公元735年《毗伽可汗碑》文中,记有九姓达怛,九姓达怛即指辽、金的九部达怛或九部塔塔儿,他们的祖先是九部北室韦。长期保持着松散的部落联盟。
篾儿乞惕部:该部为辽代阻卜诸部落之一,故称“梅里急”。整个部落分为兀都亦惕、兀洼思、合阿惕三部,史称“三种篾儿乞惕”。这三个部又各分为若干分支。篾儿乞惕人的驻牧地在色楞格河中游,斡儿浑河下游地区,每个部均有固定的游牧地段和首领。三部以兀都亦惕为核心,形成部落联盟,其首领号称“别乞”。部落内部有人数众多、善于作战的军队。主要从事牧业生产,还有农业,已有定居的村落。
12世纪中叶,篾儿乞惕人已经建立了具有国家性质的部落联盟组织,并将军队组织分成左、中、右三个翼。
斡亦剌惕部:该部是森林部(亦即“林木中百姓”)中人数最多的一个部落。它分为若干分支,各分支均有自己的名称,“斡亦刺惕”是互不统属的许多部落的总称,他们居住在八河地区。
巴儿忽、豁里、秃刺思、秃马惕四部,被称作巴儿忽惕部。在巴儿忽真·脱窟木地区还居住着不刺合臣部、客列木臣部;在谦河流域居住着兀剌兀惕、帖良古惕、客思的迷等“森林中部落”。“这些部落类似于蒙古人;他们以熟悉蒙古药剂,用蒙古方法很好地治病闻名于世。”
第二,突厥语系诸部。克烈亦惕部属突厥语系部落。“在西者日康居,在东者日克烈亦。”他们最初居住在谦州,即叶尼塞河上游谦河流域。9世纪中叶,南迁到斡儿浑河、土拉河及哈刺和林一带。东接蒙古,西接乃蛮,北邻篾儿乞惕,南接沙漠,其风俗、语言与蒙古人颇相近。11世纪初,人口已达20万,信景教。13世纪以前,克烈亦惕分为只儿斤、董合亦惕、撒合亦惕、阿勒巴惕等五部。在辽代、克烈亦惕部是阻卜诸部落之一。11世纪末到13世纪初,克烈亦惕曾是漠北的强国,四邻各部均受其统治,可汗被称作“古儿汗”(即大汗)。王汗时代,是克烈亦惕汗国的强盛时期。他将自己的辖地划分为军政合一的左、右两翼。王汗的后裔就是蒙古的土尔扈特部。
乃蛮部:是当时蒙古草原上文化水平比较高的一个部落。12世纪时,乃蛮人已经使用文字(畏吾儿文)和印章,信仰景教。“乃蛮”一名之出现应早于9世纪。12世纪时,乃蛮人生活在阿尔泰山、哈剌和林、阿雷·昔剌思山、阔阔也儿的石山一带以及也儿的石河流域,以游牧为生。11世纪末12世纪初,乃蛮人建立乃蛮国。到12世纪初,血缘氏族制已经解体,形成了地域性组织,其君主被称作“古失鲁克汗”或“不亦鲁黑汗”(蒙语强大之意)。12世纪中叶,国土扩展到东接克烈亦惕与篾儿乞惕,北接斡亦刺,西接合儿鲁,西南接畏吾儿,南与西夏、汪古部隔沙漠相望,被视为“国大民众”之国。
汪古部:在《元史》中称为“白达达”,属突厥语族,全部落有4千户,信奉景教,自唐末迁居阴山附近。汪古部与乃蛮部之间为姻亲关系。
为了进一步研究蒙古族血缘部落时期的发展情况,我们从上述众多的部落中选择蒙古部落为我们的研究对象,论述其血缘部落发展历程。
据《唐书·室韦传》载,室韦人唐代时已学会驯养动物,“畜宜犬豕,豢养而啖之”,且已知经营原始型农业,“剡木为犁”,“田获甚褊”。而蒙古人则无法相比。据胡峤《陷虏记》记载,“契丹东北至榱劫子(指蒙古人)。其人髦首,披布为衣,不鞍而骑,大弓长箭,尤善射,遇人辄杀而生食其肉。”虽然,食人肉或有些夸张,但看来蒙古部落的生产水平还以狩猎为主,食物还不足。《元朝秘史》称:朵奔篾儿干将得[白兀良哈人]的鹿肉驮着回去,路间遇着一个穷乏的人,引着一个儿子行来……其人说:“我是马阿里黑伯牙兀歹人氏。我而今穷乏;你那鹿肉将与我,我把这儿子与你去。”朵奔篾儿干将鹿的一条后腿的肉给了他,将那人的儿子换去家做使唤的了。
朵奔篾儿干有一次往脱豁察温都儿山打捕野兽,“于树林内遇兀良哈部落的人,在那里将杀了一个三岁鹿的肋扇肚脏烧着。朵奔篾儿干问他索肉。兀良哈的人将这鹿取下头皮肺子自要了,其余的肉都与了朵奔篾几干”。
由此可见,在当时生产力很低的情况下,打猎无法保证生活必需的食物来源,朵奔篾儿干不得不向兀良哈人索取鹿肉了。
阿阑之父豁里秃马惕部落的豁里剌儿台说他“为豁里秃马敦地面貂鼠、青鼠野物,被自火里禁约,不得打捕的上头烦恼了,听得不儿罕山野物广大,全家起来投奔不儿罕山的主人各哂赤伯颜(哂赤为兀良孩部人),因此做了豁里剌儿姓”。这里不仅再一次提到了兀良哈人,而提到火鲁剌思人和非蒙古部的豁里秃马惕人,明确地表明他们都是至少主要以捕野兽为生。同时,这一段资料还告诉我们,当时似已有明确划分,但又不是严格固定的氏族或部落的狩猎区域。
关于此时蒙古部落活动的地域,我们认为汉文记载的额尔古纳河流域较为可信,且有契丹在东北、又遇到蒙古人等史实。而且蒙古人多是在河之南岸山野森林中从事狩猎的为多。我们同意即使到孛儿帖赤那时开始离开蒙古发祥地,“恐怕最多只能徘徊于额尔古纳河上游一带”。然后经过漫长逐渐的迁徙,才能逐渐到达三河之源。因为10世纪以前,蒙古人处于室韦各部包围之中,大漠南北又处于突厥系各族控制之中。10世纪初,契丹击溃了室韦、靺鞨等族,此时蒙古人有可能乘机向外流动。据《元史译文证补》载,到成吉思汗十一世祖朵奔篾儿干时,“朵奔巴延,居斡难、克鲁伦、土拉三河发源之地不儿罕哈勒敦山”。这“三河源头,祖宗实兴”之地,就有一定可能性了。也有学者认为其西支是在11世纪后期海都时代才到达三河源头的。
蒙古部落到达三河之源后,游牧经济有了发展,因为这里“有丰盛的草和[气候]良好的草原”。这样“从事狩猎的古代布里亚特狩猎民也知道使用马”。且“宰羊为粮”,“牧而庖者以羊为常”。“马是蒙古人的交通工具,用于战争与围猎,并赖以供给马乳;蒙古人吃马的肉,用它的皮和毛,这一切不待说完全和现代游牧民一样。”当蒙古部落有了马群后,说明这一时期已经开始向游牧生活逐渐过渡,因为马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也是游牧、狩猎和作战时必备之乘骑。从此,按血缘关系组成的尼伦蒙古部落和迭儿列斤(勒)蒙古部落成了名副其实的草原游牧部落了。但他们并没有抛弃狩猎活动,因为狩猎不但可以补充食物来源,而且可以当作战斗锻炼。
尼伦蒙古意思是“出身纯洁”的蒙古人,正说明受“神光”而孕的阿阑豁阿地位很高。如前所述,是母系氏族时期的反映,尼伦部是由朵奔篾儿干妻阿阑豁阿的三个儿子不忽合塔吉、不合秃撒勒只和孛端察儿的后代及成吉思汗三世祖合不勒汗兄弟各氏族组成。它包括合塔斤、撒勒只兀埸、泰亦赤兀埸等诸多氏族和部落。尼伦蒙古一般是出部落首领的,在蒙古人中地位较高。而迭儿列斤蒙古,意谓“一般蒙古人”。是指源自曾遁入额尔古纳河山林的捏古思和乞牙惕两部落残余。
到了莫孥伦时期,蒙古人已经由狩猎人转化为草原牧人了。根据传说,他们在克鲁伦河中游北岸有了自己的固定的牧地,与驻牧在克鲁伦河上游的札剌儿人相邻。他们是“畜牧饶富”,“牲畜遍野”。莫孥伦时期应该说已经是母系残余时期了。
据《元史译文证补》记载,当时札剌儿部“以车为阑,每一千车为一库伦,共有库伦七十,常恃其众,为乞得战争”。这里的所谓“车”或亦作“户”。说明这是一个人数相当众多的强大的部落或者部落联盟。
到了海都时期,由于财富的增加和防卫的需要,部落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在蒙古人中初次出现了。
“海都称长,纳真率八剌忽怯谷诸民共立为君。海都既立,以兵攻押刺伊而,臣属之,形势寝大。列营帐于八剌合黑河上,跨河为梁,便往来。由是四傍部族归之者渐众。”这里四傍部族归之,并共主海都,说明此时的部落已冲破了血缘关系的界限,进入了地缘部落初期阶段,部落间已结成联盟。蒙古部落联盟当时所控制的领地,综合不同史料的记载,大概北面包括贝加尔湖东南地区,向南延伸到克鲁伦河中游的北岸。
从上述两个生活在不同地域的游牧民族血缘部落的发展历程看,随着部落间交往的扩大和战争的频繁发生,血缘部落组织的界限慢慢被打破了,部落间相互争斗的结果,胜者遽然兴起,败者合族破灭,并逐渐融入他族,从历史舞台上销声匿迹。这一切使从前与外界隔绝、闭关自守的部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原来的血缘共同体开始瓦解,共同地域的界限逐渐被打破,在自己部落的土地上出现外部落人和流动的人群,这样地缘部落出现了。
)第二节 血缘部落时期的经济状况
血缘部落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社会组织,血缘关系是维系部落生存发展的纽带。在我国游牧民族中,其经济结构是粗放的四季游动放牧的畜牧业经济;其经营的牲畜主要是马、牛、羊、骆驼等;其所有制形式大体上是早期草场、牲畜为部落公有,后期牧畜为个人所有。在此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来管理部落成员的部落制度。其经济特点为:第一,畜牧业生产以部落为单位,在一定的部落集团或部落系统内有自己的牧业生产特点,各部落间由于自然条件的制约而互不隶属,属于封闭型的畜牧业生产方式。第二,畜牧业生产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只能采取粗放式经营,加之生产工具简陋,仅能满足部落成员生活的基本需求。第三,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加上较为恶劣的生存环境,使畜牧业生产很不稳定,容易遭受风雪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因而畜牧业经济发展缓慢。
为了进一步阐明血缘部落时期游牧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我们以蒙古族游牧经济为例进行论述。
一、自然生态环境对部落经济的影响
在血缘部落时期,蒙古各部落大体上分布在东起兴安岭,西至阿尔泰山,南达阴山,北抵贝加尔湖、叶尼塞河和额尔齐斯河上游一带。这里属北方高原地区,森林、湖泊、河流、沙漠、绿洲、草原等构成这一带的自然生态环境。当时在蒙古高原上生活着以各自祖先血统划分的大小部落几十个,据《辍耕录》记载,有七十二种。其中规模较大、影响较强的部落是:蒙古、塔塔儿、弘吉剌、汪古、克烈、乃蛮、篾儿乞、札剌亦儿、斡亦剌等部落,他们是后来蒙古族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他们当时主要分布在适合生存的河谷、森林和草原地带。其中蒙古部当时游牧于克鲁伦河和鄂嫩河流域;塔塔儿部游牧于贝尔湖周围;弘吉刺部活动在塔塔儿部以南直至哈尔哈河一带;汪古部生活在蒙古部的南面,临近阴山的地区;克烈部位于蒙古部的西面,主要游牧于杭爱山与肯特山之间的鄂尔浑河和土拉河流域;乃蛮部处在克烈部的西面,占据着杭爱山与阿尔泰山之间的广大地区;篾儿乞驻牧于鄂尔浑河和色楞格河流域,其北与“森林诸部落”相连;札刺亦儿部活动在蒙古部的北面,鄂嫩河流域一带;斡亦刺部则活动在贝加尔湖的西面。
依据上述这些部落的住地和经济生活,大体上可分为森林部落,即“林木中的百姓”和游牧部落,即“有毡帐的百姓”。此外,尚有一部分邻近汉族地区的部落开始过定居生活。在汉文史籍中对蒙古高原生活着的诸部落均有不同的称呼。如《蒙鞑备录》称:“鞑靼始起……其种有三:日黑、日白、日生。所谓白鞑靼者,客貌稍细,为人恭谨而孝……所谓生鞑靼者,甚贫,且拙,且无能为,但知乘马随众而已。今成吉思汗皇帝及将相大臣皆黑鞑靼也。”《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鞑靼之人,皆勇悍善战。近汉地者,谓之熟鞑靼……远者,谓之生鞑靼。”“所谓生鞑靼者,又有白黑之别。”上述提法虽略有不同,但把蒙古诸部落分为三种类型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居住在蒙古高原北部森林地区各部落,基本上以狩猎经济为主相对落后的部落属于生鞑靼(蒙古),游牧于东起呼伦贝尔湖西至阿尔泰山广大地区的各部落,以游牧经济为主,则属于黑鞑靼,而邻近汉地的汪古、弘吉剌等部落,以游牧经济为主,兼营少量农业的应归属于白鞑靼的行列。
从经济成分看,农业和畜牧业是密不可分的,脱离农业的游牧民族是不存在的,而畜牧业又与狩猎经济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要严格划分森林狩猎部落和草原游牧部落是困难的;所以,只能按当时各部落所从事的生产、生活方式来确定他们的经营类型,就当时蒙古高原各部落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大自然斗争的能力而言,游牧方式是“逐水草而迁徙”,游牧经济是相当不稳定的。由于天灾或各部落之间战争的破坏,造成牲畜的大量死亡,使游牧民的生活发生困难,还不能仅仅依赖单一的游牧经济,狩猎仍是生活来源之一。至于狩猎部落,由于受草原游牧经济的影响,经济生活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并开始向游牧经济转化。一般来讲,森林狩猎部落人数较少、力量单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很容易被势力强大起来的草原部落所征服。
由于受自然环境的制约,蒙古高原各部落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其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第一,当时蒙古各部落经济生活的特点影响了发展的不平衡。对于游牧经济来讲,为了寻求水草丰美的牧场,各部落分布在广袤的蒙古高原各地,过着追逐水草的粗放的游牧生活。各部落驻牧分散,经常移动,彼此联系薄弱,难于交流经验,造成发展上的不平衡,特别是狩猎部落,那更是不固定,为了寻求狩猎对象,往往活动于广阔的森林地区,更加助长了这种不平衡趋势的发展。
第二,由于游牧经济的这种游动性、分散性,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互不隶属,诸部落“各有君长,不受一共主约束”。这种政治上的“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不统一局面,导致了各部落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性。
第三,从当时各部落居住的自然环境看,这也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因素。因为不同的自然环境就会提供不同的生产条件,森林地带对于游牧生活是不适合的,而草原则是游牧部落的天然故乡。比如:鄂嫩河、克鲁伦河、土拉河流域水草丰饶的天然牧场,是畜牧业发展的最有利的场所,而贝加尔湖一带的广大森林区,则是狩猎部落最好的猎场。
第四,游牧经济的不稳定性也是造成蒙古各部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无力抗拒天灾人祸,以致一次风雪严寒或瘟疫,造成牲畜大量死亡,导致某个部落经济衰退,长期不得恢复。各部落之间为争夺水草的战争也会产生同样的后果,“这种差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者部落混合等等而更加发展”。胜者获得大量牲畜,遽然振兴,败者失掉生产和生活资料,急剧衰落。正如《蒙鞑备录》所言:“盖北方之国,或方千里,或方万里,兴衰起灭无常。”
第五,蒙古各部落与外界联系之差异,也是造成发展不平衡的又一原因。各部落之驻地或邻近或远离周围比较先进的民族,这在客观上也影响着各部落的发展。史籍中所谓白鞑靼、黑鞑靼、生鞑靼之称,一方面是指“近汉地者”或“远汉地者”,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经济水平的高低。
从上述蒙古部落5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起主要作用的是游牧经济和自然生态环境。由于这种不平衡性,导致了蒙古高原诸部落中有从事游牧经济的,有从事狩猎经济的,也有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
二、游牧经济的发展
1.狩猎经济的发展
蒙古人的狩猎经济主要分布在贝加尔湖东西广大地区的豁里部、不里牙惕部、秃马惕部,活动在巴于儿忽真脱窟木地方的忽勒合真部,客儿木真部,森林中的兀良哈部,居于谦谦州、与乞儿吉思为邻的兀儿速惕部、帖良古惕部等部落中。他们被称为森林狩猎部落。关于森林狩猎部落的生产和生活情况,波斯史学家拉施特曾对森林中的兀良哈部落有过这样的描述:“林木中之兀良哈,盖以其人居广大森林之内,故以为名……不居帐幕,衣兽皮,食野牛羊肉,缘其人无牲畜,而轻视游牧民也……兀良哈人迁徙时,用野牛载其衣物,从不出其所居森林之外。其居屋以树枝编结之,用桦皮为顶。刺桦树取汁为饮……兀良哈人所居之地,山岳屹立,森林遍布,天时酷寒,冬日常猎于雪中……”从上述记载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当时一般森林狩猎部落的生产和生活情况。对于生活在蒙古高原的各部落来说,狩猎业仍是蒙古人经济生活的形式之一,不仅森林部落“以弋猎为业”,“以射猎为生”,而且在草原游牧部落中狩猎仍起着一定的作用,早期还过着“牧且猎”的半牧半猎生活。因为狩猎业是畜牧业的补充生活来源,它能为当时的游牧部落提供部分食物。“凡打猎时,常食所猎之物,则少杀羊。”牧民困窘时亦常常“打捕土拨鼠、野鼠吃着过活”。当时,蒙古人的狩猎对象极为丰富,“猎而得者日兔、日鹿、日野彘、日黄鼠、日顽羊、日黄羊、日野马”。由于有些野生动物在某个部落的生产和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该部落就以此动物为部落的名称,如“忽勒合真部落”(意为捕貂鼠者),“客儿木真部落”(意为捕青鼠者)。狩猎的方式也是因猎物而定,野物多时集体围猎,野物少时个人单独行猎。比如进行集体围猎:“凡其主打围,必大会众,挑土以为坑,插木以为表,维以毳索,系以毡羽,犹汉兔置之智,绵亘一二百里间,风扬羽飞,则兽皆惊骇而不敢奔逸,然后蹙围攫击焉。”这种大规模的围猎人数之多,表明蒙古人的组织能力和纪律性是相当高的,表明蒙古诸部落的狩猎生产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已有显著的提高。就狩猎部落而言,由于受游牧经济的影响,狩猎经济逐步向游牧经济转化,并饲养少量牲畜,经营小规模游牧。这对狩猎部落来讲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了,而且还增加了生活来源,畜牧业与狩猎业相比则稳定可靠,使狩猎部落的生活更加有了保障。这一变化表明,狩猎民与游牧民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两者之间的界限日益缩小,游牧业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从而也为交换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随着游牧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蒙古部落社会中,狩猎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牲畜的增多,生活亦有一定的保障,特别是对部落酋长来说,随着财富的积累,狩猎除具有生活和经济意义外,还带有一定的娱乐性质。狩猎在游牧经济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打猎在从前曾经是必要的,如今也成了一种消遣了”。这说明贫富分化已在蒙古部落出现,富者以打猎取乐,贫者以打猎谋生。由于狩猎是蒙古人中所具备的最基本的生存能力,当狩猎业被游牧业所取代时,集体围猎就成为部落战争中进行军事演习和训练的一种形式和增强军队组织纪律及作战能力的一种手段。所以才有了“蒙古人之围猎有类出兵”,“练习围猎,以为猎足以习战”之说。这种亦牧亦兵的部落组织,为以后蒙古铁骑征服世界奠定了基础。
2.游牧经济的发展
对于蒙古高原的广大游牧部落而言,畜牧业是他们的经济支柱,主要以饲养牲畜为主,羊、马、牛、骆驼等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牲畜中特别是绵羊的肉乳和皮毛,是蒙古游牧部落的主要衣食来源。马在游牧部落的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交通工具,又是行军、作战和围猎所必备之乘骑,它还是与他族进行交换的重要畜产品。
蒙古族的畜牧业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各部落游牧的大漠南北的辽阔草原,自古就是我国北方古代各民族活动的历史舞台。如匈奴、鲜卑、柔然、突厥、回鹘、契丹等先后在这里兴起。这些古代游牧民族的畜牧业较发达,如匈奴常与中原地区进行交易,每次都“驱牛马万余头”。突厥诸可汗均拥有骑兵数十万。契丹亦“富以马”。这些草原游牧民族传承下来的游牧经济,对后来驻牧于该地的蒙古诸部落的畜牧业发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当时蒙古诸游牧部落所处的自然环境是“地丰水草,宜羊马”,“地无木植惟荒草”,“到此令人放马牛”。这片广袤无垠的大牧场就为蒙古诸游牧部落的畜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使畜牧业成为游牧经济的主要部分,牧民的生活根本来源,“全部财产皆在于是”,“家畜且供给其一切需要”。
蒙古人的牲畜种类较多,其中“家畜为骆驼牛羊山羊,尤多马”。“其畜牛马犬羊橐驼,胡羊则毛鹬而扇尾,汉羊则日骨律,橐驼有双峰者,有孤峰者,无峰者。”可见当时的牲畜种类、数量较多,具有相当的规模,畜牧业经济呈现出“千百成群”的繁荣景象。成吉思汗八世祖母莫孥伦一家就是“畜牧饶富……牲畜遍野”,以至“马群和畜群因为数量极多,没法数清楚……大地都完全被马蹄盖上了”。“畜养马群为鞑靼种族经济之要源。”马既是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生活资料,还是游牧、狩猎和作战时必备之乘骑,所以马的数量的多少决定着蒙古诸部落的经济实力有多强。如海都“有无数……马群”,这为他后来成为部落联盟的首领,统领四方归属的部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羊在蒙古人的经济生活中是仅次于马的重要牲畜。羊的肉、乳、皮、毛等都是牧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像“宰羊为粮”,“牧而庖者以羊为常”。当时羊的数量比马还多。“彼国中有一马者,必有六七羊,谓如有百马者,必有六七百羊群也。”仅海都一家就“有无数……羊群”。牛也是蒙古牧民的重要牲畜,“庖者……牛次之”,或挤牛乳或制牛酪,还用牛驾车,“以牛马之革制囊”等。骆驼在蒙古牧民的生活中使用得尚不广泛,史料中曾提到弘吉剌部、孛思忽儿部、克烈部、塔塔儿部、汪古部等使用骆驼。当时主要是把骆驼用作交通运输工具,因“塞北无江河舟楫,天生驮驼,能负重致远,知泉脉,耐渴饥,军中贾人名之日旱船”。面对如此众多的牲畜,蒙古诸游牧部落又是采取怎样的游牧方式的呢?处在血缘部落阶段的蒙古诸部落,由于受游牧经济的制约,加之生产力尚不发达,在氏族部落条件下,人们在自然界面前表现得软弱无力,不可能单独放牧和保护畜群,无法单独同大自然和野兽做斗争及防御异族进犯,一旦发生天灾人祸,人们即将濒于覆亡的境地,这就使集体生产的游牧方式成为必然。因为只有在一定组织的集团内进行简单协作,凭借集体的力量个体牧民才能维系生存,于是这种在当时起着组织集体生产作用的游牧方式——“古列延”(意为圈子)诞生了。“古列延”产生于氏族制时期,因为只有血缘关系才能使人们结成持久的、牢固的生产集团。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生产组织的成员都出于同一血缘,他们为了寻找适宜的牧场,必须逐水草移牧地,“当某一部落停留在某地时,多结成环形,其中是首领的帐幕,像圆圈的中心点,这就叫做古列延”。由于蒙古诸部落广为分散、彼此联系薄弱的游牧经济的特点决定,不可能结成过于庞大的经济组织。自然条件也限制了其规模的发展,在一块牧场上不可能牧养过多的牲畜。因此,在当时条件下,最大的“古列延”也不过“数百个帐幕”。
这种较为原始的经营方式使人们的劳动除维持个人生活所需外,不可能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产品。牧场和牲畜为全体成员集体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随着畜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游牧中对自然界的认识也有所加强,已初步有了固定的冬、夏牧场,“随季候而迁徙,春季居山,冬近则归平原”。改变了“以往,则今日行而明日留,逐水草,便畜牧而已”的状况,同时养畜方法也不断提高,对选配种畜和骟马技术已初步掌握,如成吉思汗十二世祖脱罗豁勒真就“有两个好骟马”。在马群中“其牡马留十分壮好者作刺马种外,余者多骟了,所以无不强壮也”。从这些饲养牲畜的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蒙古游牧部落畜牧技术在不断地提高,社会经济在不断地向前发展。
随着各部落之间冲突和掠夺战争的加剧,为了保卫牲畜和牧地,加强战斗力,增加兵源,游牧的经济组织逐渐军事化。到血缘部落后期,“古列延”已不再是集体游牧的单纯经济组织,而是作为军事组织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一种重要的防御和进攻形式。“当敌人临近时,他们(蒙古人)也按照这个形式布置,以便不使敌人和陌生人进人中心来。”这种军事组织的出现,使“古列延”借以维系的血缘纽带日益削弱,早已失掉其原有的经济作用,加上各部落联系的增加,改变了过去孤立闭塞的状态,冲破了氏族部落的界限。不同血缘的诸“古列延”为了相互依赖,加强防御和进攻力量,互相联合在一起,使原先规模不大的“古列延”的规模迅速扩大,使不同血缘的人们相互混杂。如成吉思汗十一世祖母阿兰豁阿的父亲豁里刺儿台“全家起来,投奔不儿罕山的主人名洒赤伯颜”。其六世祖海都把梅格林人“掠夺来,归并于自己”。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已充分说明蒙古诸部已从血缘部落开始向地缘部落阶段转化,表明蒙古的畜牧业发展已达到一定程度。这不仅为以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而且加剧了贫富分化和阶级产生,为奴隶制的形成与发展创造了条件。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牲畜群的不断增多,就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而各部落之间的战争所产生的俘虏则提供了充足的奴隶来源。
)第三节地缘部落的形成以及在阶级社会的发展
地缘部落形成于阶级社会,而且一直贯穿于整个阶级社会,特别是在一些游牧民族中以其变态的形式延续下来,形成多种部落形态,其中在藏族、蒙古族、哈萨克族、裕固族等游牧民族中,保留的较为完整,保留的时间也最长。
地缘部落已不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是以地域为纽带形成的。因为,在当时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免遭掠劫,继续生存下去。一个氏族或部落,要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持本身的生存和保护人畜安全,是颇为困难的。弱小的部落常常依赖和投靠于较强大的部落,或各部落联合采取行动。这种依靠和联合使不同血统和不同语言文化的人不仅有了接触,而且开始混杂。地缘部落的出现,使部落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血缘关系看起来似乎淡薄了,但作为部落酋长,要管理来自不同部落的臣民,维持自己在部落中的绝对统治地位,就必须建立一套适合本部落的政治制度。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多,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逐渐变成了贵族,渐渐世袭,他们随意解释和执行习惯法,并拥有为自己服务的亲兵群。他们为了把自己家庭的血统与别的氏族成员严格区分开来,于是就编造一些带和神话色彩的故事,来确立自己在部落中的高贵地位。比如,像我国蒙古族“苍狼”、“白鹿”相配繁衍的以成吉思汗为代表的“黄金家族”,藏族“猕猴”与“岩魔女”结合繁衍的以松赞干布为代表的“赞普家族”等就是部落时期的贵族代表。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只有出身于高贵家族的人,才能成为部落的酋长,为其在部落中行使统治权利而寻找理论根据。地缘部落经历了奴隶制部落和封建制部落的两个阶段。(以藏族、蒙古族部落为例)
一、奴隶制部落的发展阶段
1.藏族地缘部落的形成与奴隶制部落的发展
我们在《格萨尔王传》中可以看到,在血缘部落向地缘部落转化时期,由于岭部落在部落战争中的胜利,在“岭尕尔”这个由“敦”氏族构成的血缘共同体中,先后以联姻的方式加入了戎部落,丹玛、卡拉诸部落,果、党诸部落,以及珠、嘎德诸部落等。这就意味着不同氏族合并而成的“岭尕尔”胞族中,没有血缘关系的各氏族群之间已有通婚的事实存在。若干氏族若干部落由共同的经济、利益、方言、祖先、神祗等结合的部落联盟——“岭尕尔国”,其酋长、军事首领必须从领导氏族即穆布敦氏族,而不能从其他氏族中产生。这表明血缘氏族残余仍在地缘部落中残存。
随着财富的增多,阶级的出现,部落联盟间兼并战争的升级,吐蕃势力迅速崛起。在建立强大的吐蕃王朝和统一青藏高原的过程中,地处西北的中国最早的游牧民族羌族的一支西羌也被纳入了吐蕃政权的管辖范围。随着吐蕃势力东扩的发展,为了管理上的需要,不断编建部落,使地缘部落不断向前发展。
我们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早期的藏族部落为例,甘南地区的藏族地缘部落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吐蕃与羌族结合而形成的。甘肃自古就是古代少数民族活动的区域,中国最早的游牧民族氐羌就诞生在这里。与藏族部落相比,甘肃境内的西羌诸部落由于受中原文化的影响较大,母权制部落向父权制部落过渡的较早,而进入部落联盟的阶段基本上与中原社会同步发展。但是,由于临近内地,长期受中原政权势力的冲击,使部落联盟发展缓慢,特别是汉代以来实行的编户和编制军屯措施,使西羌的部落联盟势力发展不起来。不过这并未拆散其部落的组织结构。魏晋以后,由于民族迁徙,中原逃亡羌地的人数增多,使西羌部落开始向地缘部落发展。隋唐时期,随着吐蕃势力的兴起和向东扩张,西羌被融入其中。当时吐蕃按照其本土的方式编建新部落,成员除吐蕃本土迁来者外,大多数与当地羌人结合起来。这种重新组合建立起来的部落打破了西羌各部落中原有的血缘亲族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地缘关系,西羌人此时步入到阶级社会,进入到奴隶制部落的发展时期。但是,西羌人“氏族部落的一些血缘关系的残存仍较多,它们是后来吐蕃政权崩溃后甘肃藏区社会的部落制度仍得以保存并有所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吐蕃势力的崛起与雅隆部落联盟的强大是分不开的。从“六地列”、“八代王”到“五赞王”中的最后一位酋长拉托托日年赞,其经济势力有了明显的增强。如“六地列”的第一位酋长埃肖列手下的亲信大臣拉甫果嘎创造了用双牛一天所耕土地的面积作为计算耕地面积的单位,并用“颓”作为计算牲畜的单位。同时还引小溪流汇合成灌田的沟渠,将低地变为水田等。除种植、畜牧外,水利、冶炼等技术也有所发展,到拉托托日年赞之子赤年松赞时,社会经济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记载中有“串联湖泊向上引水;将沟头之水蓄入池中,昼夜引上灌溉”。
随着雅隆部落联盟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实力的不断增强,被征服的部落越来越多,很多弱小部落相继投靠,赞普对分散各地的部落按人口、地域划分为千户部落、百户部落等,设千户长、百户长等官职管理各部。赞普一职变成世袭。到松赞干布之父囊日松赞时,就着手进行统一青藏高原的兼并战争,他征服一些小邦后,曾对有功之臣论功行赏,分赐土地、奴户和奴隶。这表明藏族部落社会已迈向了阶级社会的门槛,预示着吐蕃奴隶制政权即将延生。公元629年(唐太宗贞观三年),第三十二世赞普松赞干布继承赞普位,承袭父祖基业,征服苏毗、羊同等部落,统一青藏高原,建立了奴隶制政权。
吐蕃奴隶制政权建立初期,其性质还属于部落联盟,一切重大事情是在各部落集议后,由部落联盟议事会作最后的决定。其“议事则自下而起,因人所利而行之”,说明部落组织在奴隶社会中仍起着重要作用。官吏由氏族和部落首领充任,父子世代承袭,各自治理所属部落民众。此时的部落已深深打上了阶级的烙印,部落首领既是奴隶制朝廷的官员,又是地方部落的代言人,享有特权,形成吐蕃奴隶主贵族阶层。平民、奴隶的地位更加低下,统治阶级的权力无限增加。为了保护吐蕃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和加强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松赞干布时期还制订了法律,故“用法严整”,“能强且久”。随着吐蕃奴隶制政权的发展和向外的扩张,奴隶制部落已成为社会政治组织而遍布藏区,被征服地区也以吐蕃本地部落模式编建部落,使藏区奴隶制部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蒙古族地缘部落的形成与奴隶制部落的发展
蒙古族的地缘部落时代可以说是出现在成吉思汗八世祖母莫拏伦之后。如前所述,海都时有明确记载,此时已是四傍各部落结合的地缘部落联盟了。莫孥伦与札刺儿人的部落斗争是对外的部落战争,最后以蒙古部落的失败告终,莫孥伦本人及诸子均被杀,襁褓中的长孙海都幸存,长大后海都报仇取胜,把札剌儿人变成“部落奴隶”。这种部落间的战争打破了血缘部落的界限,使不同血缘的部落成员混合杂居。海都时期由于蒙古部落经济势力增强,海都就“有无数……马群”,这不但为他以后打败札剌儿人部落并变为所谓的“部落奴隶”提供了经济条件,而且也为他成为部落联盟的首领,统领四方归属的部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可见蒙古部落已开始从血缘部落向地缘部落转化。
蒙古部落到海都时代应该认为完成了父权制部落彻底代替母权制部落的革命,而且发展成了打破血缘氏族部落而进入地缘性部落联盟阶段。其依据是:(1)较牢固地确立了按父系“授姓”制度;(2)俘虏了札刺儿等的其他非血缘部落,并与之杂居,海都成为“八剌忽怯谷诸民”和“四傍部落”的共同之盟主。
在蒙古部落发展壮大到成吉思汗前期时,驻居在蒙古高原从事游牧和狩猎的札剌亦儿、蔑儿乞、克烈、乃蛮、汪古、乞儿吉思以及斡亦剌惕等各部也在不同程度地发展壮大起来,与蒙古部落一起称雄在蒙古高原上。以前,各部落之间处于极其分散、闭塞的状态中,“其俗行国,逐水草游牧,与古匈奴、鲜卑、突厥同。其部各有君长,不受一共主约束”,彼此联系薄弱。到海都时期,随着游牧经济的发展,部落战争的频繁发生,各部落间的联系日益增强,大的部落联盟集团随即形成,为蒙古部落最终战胜其他部落、成为草原的主人创造了条件。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后,使“蒙古”一词冠冕堂皇地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冠之蒙古高原各部落、形成新的民族共同体的族称。
随着畜牧业经济的发展,财富的不断积累,改变了血缘部落时期牧场、牧畜公有的局面,氏族、部落内部出现了被称为“伯颜”的富人和被称为“牙当吉·吉温”的穷人。贫富分化的加剧以牲畜私有为标志。早在成吉思汗九世祖蔑年土屯时期,他就成了拥有“马和牲畜,多到无法计算”的富户,而且还有别人不能侵犯的个人的“驰马地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蒙古部落社会中贫富差别相当悬殊,富者“牧畜遍野”,一般牧民也是“家财……尽够”,足以维生,而贫者则因“穷乏”,卖子易肉。从海都时期至成吉思汗时代,这种贫富分化更加尖锐,富户不仅拥有众多牲畜,而且有大量奴隶供使役。穷者则过着“拾着果子,撅着草根”的贫困生活。这样原来氏族部落内部平等的关系逐渐被阶级对立关系所取代,促使地缘部落形成,阶级社会出现。
蒙古奴隶制部落发展的标志是“那颜贵族”的出现。随着血缘氏族部落的解体,原氏族部落首领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原来集体意志的代表变成了拥有特权的那颜贵族。“那颜”在《元朝秘史》中称为“官人”。这是从氏族部落中分离出来的富有牧户,是随着游牧经济的发展,在氏族部落内部崛起的游牧贵族分子。那颜贵族在蒙古部落社会中享有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标志着他们与众不同的特殊地位,如“把阿秃儿”(勇士)、“薛禅”(贤者)、“蔑儿干”(善射者)、“孛阔”(力士)、“必勒格”(智者)等等。他们是构成蒙古奴隶主统治阶级的主要力量,广大牧民要“每年纳牲畜若干头于那颜”,奴隶要无偿地为那颜放牧。那颜是构成蒙古奴隶制政权的统治阶层,统治着广大平民、奴隶。平民在蒙古语中称“哈刺出”,在《元朝秘史》中“哈刺出”释为“下民”,《史集》中称为“庶民”。他们是蒙古游牧部落的基本民众和游牧业的主要生产者,是与那颜贵族相对立的个体牧户。他们在经济上有少量牲畜、帐幕、工具等私有财产。在成吉思汗的训言中曾提到“平民(哈刺出)即庶民,如耽于饮酒,必将丧失其马、畜群和全部财产,而论为赤贫的人”。可见他们在当时是处在无权而受歧视的地位。
属民在蒙古奴隶制部落发展阶段是一个特殊成员,他是一个附庸等级,地位比平民低,比奴隶高。这是由于在长期的部落战争中形成的,被征服的部落往往变成属民,而一些力量弱小的部落为了人畜安全,也有成批地投靠势力较强的部落以求荫庇。如海都就“有无数……属民”,合不勒罕“是本部及属民的君主和首领”。“也速该……拥有大量的军队和属民。”属民虽然在政治上受其所属部落的贵族们支配,但也有一定的自由,可以由一个部落投往另一个部落。属民的活动要从属贵族的意志,按其旨意驻牧,负担十分沉重,要纳贡服役,随从参战等。
奴隶在蒙古语中称“孛斡勒”,处于社会的最低层,命运最悲惨。其奴隶的来源有多种形式:第一种是战俘奴隶。如海都时就曾“率族众攻札剌亦儿人,取为奴仆”。俘虏变为奴隶,既表明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劳动力的需要,也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到成吉思汗时掠夺奴隶已成为极普遍的现象。第二种是买卖奴隶。买卖奴隶在蒙古部落社会中出现的较早,这是贫富差别和阶级分化的结果,如《元朝秘史》就记载有马阿里黑生活饥困,以子换朵奔蔑儿干的鹿肉。“阿儿浑之父,在饥饿贫困的日子里,将……阿儿浑卖给赤鲁该那颜之父合丹……成了他的奴仆。”说明蒙古各部落问有了买卖奴隶。这类奴隶一般多为富户家用。第三种是陪嫁和赠赐奴隶。在蒙古部落社会中所谓“引音”即是陪嫁奴隶。到成吉思汗时,那颜贵族陪嫁的奴隶数量越来越多,札合敢不嫁女即把“二百人……做从嫁”。由于奴隶失去人身自由,主人可以随意将其转送他人,领袖人物也常常把奴隶奖赏部下以资鼓励。如成吉思汗战胜蔑儿乞部落后,将俘获“分给诸有功者为奴”。第四种是世袭奴隶,或日家生奴。奴隶未获得自由前,其子女继续为奴。《辍耕录》称:“蒙古……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第五种是自动投靠为奴。这主要是掠夺战争日益频繁和加剧,一些势单力薄者为了保护自家生命财产,投靠有势者,为其服役,以求荫庇。像木华黎、者别等就属这类。但他们由于跟随成吉思汗南征北战,屡立战功,在成吉思汗激励机制下获得解放,加官晋爵,变成了名副其实的那颜贵族。第六种是同族和近亲奴隶。这是地缘部落时期最明显的特征,由于奴隶来源日渐扩大,同部落中阶级分化加剧,内部产生奴隶。这时血缘亲族关系已完全丧失其社会作用,取而代之的是阶级关系。
以上是当时由于各种社会因素而沦落为奴的不同表现形式。蒙古族地缘部落时期多种奴隶的出现为蒙古奴隶主贵族建立政权奠定了阶级基础,最终为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创造了条件。
在成吉思汗时代,为数众多的部落分别集结于几个大部落的周围,形成了蒙古部、克烈部、乃蛮部、塔塔儿部、札答兰部等相互对峙的几大集团,并涌现出各自的领袖人物。像蒙古部的铁木真、克烈部的王罕、乃蛮部的太阳罕、塔塔儿部的兀剌黑·兀都儿,以及札答兰部的札木合等,他们已不再是某个部落的汗,而是一些部落共同的汗。这几大集团对峙的结果使蒙古高原战争接连不断,陷入了混战的困境。再加上当时金朝为了巩固边防,加强对南宋的战争,也经常出兵征伐不服其统治的蒙古各部,或使人们互相征伐,如以汪古部御蒙古部,以塔塔儿部、弘吉刺部、哈答斤部互相牵制等,这更加加剧了高原各部的混战局面。当然深受其害的则是广大牧民,他们被迫卷入战争,无法从事生产,生活更加贫困。他们往往不得不投靠强大的部落以求庇护,以便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生活。因此,广大牧民迫切要求统一,而相互对峙的几大部落总是想称雄草原,希望以削弱或最后消灭其他部落来不断壮大自己的势力,把它们最终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这样各部那颜集团也需要统一。蒙古部的铁木真就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肩负起了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的历史使命的。
1206年,全蒙古各部长、族长、诸王、群臣在斡难河畔举行了隆重的忽里勒台(大会)。大会一致推举45岁的铁木真为全蒙古的可汗,并上尊号为“成吉思汗”。从此,蒙古就成了扎剌儿、塔塔儿、斡亦刺、汪古、克烈、乃蛮及蒙古其他各部的自称了。蒙古族的形成和兴起不仅结束了蒙古高原长期分裂割据的混战局面,为元代大统一准备了条件,而且有利于蒙古族与全中国各族人民一道,共同为缔造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贡献。
二、封建制部落的发展阶段
1.藏族封建制部落的形成与发展
在论述藏族封建制部落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还是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部落为依据展开讨论。
甘南藏族地处甘肃、青海、四川三省交界的草原地区,俗称“安多”藏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里居住着100多万藏族同胞,其中绝大多数从事牧业,少数从事农业,处在封建农奴社会,牧主通过雇工、服劳役、代牧、实物进贡、高利贷和经商对广大牧民进行剥削;农奴主通过劳役、地租剥削农民。在这种社会形态下,部落仍为安多藏区的基本社会单位,部落制度在牧民的社会生活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甘南藏区的封建制部落形成于元朝,这与元朝的大统一是分不开的。甘南藏区的部落同样也经历了血缘部落、地缘部落的发展阶段,其奴隶制部落主要形成于吐蕃势力扩展到河西地区,发展于两宋时期。元统一中国后,在全国推行行省制度,元朝政府在今甘肃天水、平凉、庆阳、定西、兰州、临夏等地设置了归陕西行省管辖的巩昌等处总帅府,管辖这一带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藏族各部落,在青海黄河以南、黄河河源以东直至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东部、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北部地区,元朝政府设置了朵思麻路,给当地的藏族部落首领封授万户、千户等官职,使之管辖各自的部落。此后又在朵思麻路的基础上,加上河州路和一些州县设置了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以管辖当地的藏族。这是该地各部落接受历代封建王朝直接管理的开端,也是藏族各封建制部落形成的开始。主要表现在:第一,藏族部落的首领要得到元朝政府的承认才算合法,部落首领的地位高低要看其所在部落实力的大小封授土司官衔,并以印信而定,首领承继也要得到元朝政府的承认才算合法,部落还要向元朝官府承担封建义务兵役、差税等。第二,在受封的土司地方政权下,各部落的活动地域基本上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各部落的组成人员也基本上固定下来,各部落不再接受外族人作为新的部落成员,这使政府对封建户口有了一定的控制。随着元朝中央政府统一全国藏区和对藏传佛教的扶植,以及藏传佛教在全藏区的传播,藏族的民族文化发展起来,民族气质在此时也进一步形成。第三,随着元朝统治在全国的确立,一些藏族的头面人物也登上了封建社会的政治舞台,并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巩昌府的旺古藏族官宦世家——汪氏家族最具代表性。汪世显曾跟随蒙古亲王阔端攻克成都,屡立战功,任巩昌便宜总帅,秦巩等20余州事皆听其裁决。其长子汪忠臣、次子汪德臣、三子汪直臣、四子汪良臣、五子汪翰臣、六子汪佐臣、七子汪清臣等都因跟随蒙古大军南征北战,战功卓著,被任命为地方政府的军政首脑。这充分说明藏族部落已融入封建社会中了。
明清两朝是甘南藏族部落封建农奴制的发展时期,明朝政府在甘南藏区的统治是继续沿用元朝的安抚政策,在河州(今甘肃临夏)设立西安行都指挥使司,管理藏区事务,其所属朵甘行都司辖有朵甘仓溏招讨司(辖松潘、迭部和宕昌之西)。另外在陕西布政使司之下设置河州、洮州、岷州等卫和千户所、百户所;在四川布政使司之下设置占藏先结簇司(辖今甘南迭部山后地区)、腊匝簇司(辖今甘南舟曲山后地区),从政治上加强对藏区的控制。同时还根据甘南藏区部落互不统属和藏传佛教势力强大的特点,又分封土司、土官,准其世袭;封授一批僧纲,使其辖有部分藏族部落和领地。这是甘南藏区寺院统领部落的开始。
明末由于漠西蒙古一和硕特部南下,安多藏区一度陷入和硕特封建领主的控制下,清朝建立后,于1724年平定了青海蒙古罗卜藏丹津之乱后又将安多藏族各部落纳入了直接管辖范围之内,并设置了西宁办事大臣来具体管理甘青藏区事务,在各部落中广泛推行千、百户制度,建立、规定了完备的管理制度,使甘南藏区部落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部落制度发展的形式是政教合一的土司地方政权或寺院集团势力,其中以卓尼杨氏土司政权和夏河拉卜楞寺集团最具代表性,它们接受朝廷的封授,听从朝廷的调遣,但在内部依然实行以部落为单位的政权统治。如杨土司辖48旗(“旗”在藏语中为“兵翼”),拉卜楞寺拥有8大部落。到中华民国时期,甘南藏区部落一方面由于中央控制力的加强和保甲制度的施行,一些部落和部落集团被改土归流,部落属民成为政府直接控制下的民户,这些部落自行消散;而在一些偏远地区和部落集团势力强大的地方,中央政府仍采取“因俗而治”的办法,利用部落组织间接进行管理,部落依然存在。
2.蒙古族封建制部落的形成与发展
蒙古族封建制部落形成于成吉思汗政权后期,在频繁的部落征战中加速了奴隶制的崩溃,使大批奴隶得以逃亡,很多都聚集在成吉思汗的帐下,这与成吉思汗推行的激励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他主张不论出身门第贵贱,一律论功行赏,形成了巨大的群众性支持力量和核心力量——封建新贵族,使他最终肩负起了建立蒙古帝国的历史重任。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投靠成吉思汗,舍生忘死地作战,不仅仅是为“天”的代表成吉思汗卖命,同时也因为他们看到成吉思汗更能保证他们的切身利益。成吉思汗虽然对擅自抢掠牲畜和财物有严格的规定:“苟破敌北,见弃遗物,慎勿顾,军事毕,共分之。”但他对部下的物质利益充分重视,战后慷慨普遍地论功行赏:“将战利品,就全体士兵间,作极公平的分配,凡有需要,向之请求者,均不吝赠予。甚至解衣以赠。有需马者,亦愿下骑以授。”使大家能相信成吉思汗是“让军队吃得饱,把兀鲁思管得好人的”。这表明只要是有功之人,不论是奴隶还是一般牧民,他一律给予重奖。比如:1203年,克烈部决定率大兵突袭成吉思汗,牧马人巴歹和乞失里黑得知这一消息,连夜赶告成吉思汗,使成吉思汗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摆脱了“威胁全军覆没的危险”。战胜克烈部后,成吉思汗将克烈部王罕的财宝赐给二人;还特地降旨说:“缘巴残歹、乞失里黑二人之功,赐以王罕之全副撒金褐子帐,金制酒具,器皿并具执事人等。以客列亦惕之汪豁只惕氏为其宿卫,命带弓矢、吃喝盏,直至其子孙之子孙自在享乐之。”
成吉思汗在建国后的西征等战争中,虽然掠夺战俘为奴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但是,世袭奴隶制的基础却由于他不论门第、等级的激励机制而在蒙古社会中动摇了。像世袭奴隶巴牙兀惕部因成吉思汗奖赏该部出身的汪克儿而不再是世袭奴隶;海都以来的世袭奴隶札剌亦赐部“(他们中间有许多人)……成为异密和受敬人的”。如木华黎被送给成吉思汗时,其父按奴隶习惯法的观念说:“教永远做奴婢者,若离开了你门户呵,便将脚筋挑了,心肝割了”。而成吉思汗却由于木华黎在战场上的卓越表现,按功从札刺亦惕部中封了木华黎为万户及许多千户,无怪乎拉施特称这些世袭奴隶到成吉思汗是“最后一代”;再如王罕克烈部的奴隶董合赤惕部和兀良哈部的“普通奴隶”兀答赤氏族等奴隶部落的许多人,都因投靠成吉思汗而解除了奴隶地位,成了他的那可儿(意扈从、同伴)战士,或千户,或答儿罕(原指自由人,后为奖赏有功人员的封号)。这类例子不胜枚举。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的战争促进了奴隶逃离主人。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大规模地,成批、成部落地解除了奴隶地位,许多还成了封建新贵族。使蒙古奴隶制部落向封建制部落转化,蒙古社会也迅速向封建社会过渡。这种特殊的激励机制动员了千千万万基层群众去为摆脱奴隶地位或取得世袭高官厚禄冒死为蒙古而战,其势如火山爆发,势不可挡。
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后,全面实行千户制,“授同开国有功者九十五人为千户”。千户之下有百户,千户之上又封孛斡儿出、木华黎、豁儿赤、纳牙阿等为万户。千户制是蒙古游牧部落中出现的军事组织,在各部落冲突和掠夺战争加剧时期,以集体游牧的“古列延”经济组织逐渐军事化了,演变成了亦兵亦牧的军事组织,部落首领就是靠“古列延”来打天下的。为了便于部落首领调动,往往按人们习惯的十进行制将他们编成千户、百户、十户,层层统领,招之即来。千户制的实行使蒙古封建制部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千户制是在部落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适应当时蒙古步入封建社会的情况及战争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军政合一的制度。这种层层隶属的组织系统在政治上加强了大汗和那颜贵族对广大蒙古牧民的统治,在军事上更有利于迅速动员后备兵源,在经济上为封建领主经济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元统一全国后,蒙古封建贵族登上了历史舞台,元代朝廷的高官全出自那颜——千户长、万户长等封建贵族阶层,他们迁居内地城市(主要是大都),充任元朝政府的文武要职。虽然他们离开了自己的直接领地,但他们“像坐在大都的蒙古汗——皇帝向和林派遣其继承者统治游牧的蒙古地区和守护帝国的西北一样,那些身任高官的封建主很可能也是通过其近亲仍然支配着他们的分土”。封建部落制度在封建领主制下继续发展。因为部落是领主分地上的基层组织,部落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领主分地的稳定。按照元朝封建政府的等级划分,皇帝和许多大封建主——鸿台吉、台吉、王一样,拥有几个兀鲁思、土绵(万户)。由于氏族残余和奴隶的存在,实行封建牧奴制经济,土地、牧场归属封建领主所有,牧民被划定在自己的部落中,封建领土有权指使自己的百姓迁徙,给予新的牧地,能够划出某部分地面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如狩猎、耕种等,还能够规定游牧场所,如驻冬、驻夏及其他宿营地等。牧民对领主的人身隶属关系比以前有所加强,因为部落酋长就是一个小封建领主,部落成员要为其负责,而部落酋长又隶属于大封建领主的管辖,对大封建领主要绝对服从。牧民向封建领主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缴纳牲畜及畜产品的实物税;在领主帐幕里服役;在领主的军队中服役和参加围猎;在驿站出官差等。可见当时牧民的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明清时期,蒙古封建部落处于分离、迁徙和合并、融入他族时期,也可以说是封建部落走向衰落的时期,明代结束了蒙古人在全国的统治,加速了蒙古内部的分裂。14世纪末,蒙古分裂为鞑靼和瓦刺等部,继续和明朝政府抗衡,但已失去了往日的风采,没有再形成统一的力量,不得不重回故里,雄踞草原。清代由于蒙古骑兵在帮助满族人统一全国有功,清政府便根据满族的八旗制度将蒙古诸部改编成16盟199旗的军政合一的地方组织。分设盟长和“扎萨克”为首领。扎萨克战时动员本旗军队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盟长并非一级行政单位,盟长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旗扎萨克,每三年召集各旗合盟一次。盟旗并非独立自主的政治机构,均受清朝中央政府统辖和节制。盟旗的基层组织仍然是部落,部落制度依旧发挥着作用。这种制度几经变化,但一直保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3.哈萨克族封建制部落的形成与发展
哈萨克族是我国古代西北游牧民族的后裔,形成于公元15世纪,居住地处在祖国的西北边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壤,是我国与周边邻国同源的跨国民族之一。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及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少数分布于甘肃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和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哈萨克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汉代的乌孙,隋唐时期的突厥、回鹘,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以后的西蒙古各部的蒙古人等。与上述这些民族有历史渊源关系,也就是说,“哈萨克是我国古代西北以突厥部落为主体的、融合很多其他游牧部落而成的民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哈萨克族奴隶制度没有得到广泛的发展,而是普遍地形成了封建的剥削制同氏族部落的家长制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宗法部落管理制度一直保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内外学者就对哈萨克族游牧宗法封建制度展开讨论,但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研究探索得还不够深入,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哈萨克族部落管理制度的探索,来揭示游牧民族氏族、部落组织的变迁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从而得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结论。
我们认为,哈萨克族氏族、部落管理形式能够一直存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与哈萨克族形成时期的封建制管理模式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当时以父系家长制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管理体制,与部落酋长、宗教上层、大小牧主组成的封建统治阶层相结合形成的游牧宗法制管理形式是氏族、部落统治长期存在的关键所在。为了阐明这一观点,我们有必要把哈萨克族的状况作以简要介绍。
(1)哈萨克族封建部落的形成。哈萨克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北方,主要是西北众多游牧民族,如塞种、月氏、乌孙、康居、匈奴、突厥、葛逻禄、哈喇契丹、克烈、乃蛮、钦察等等,因而这些游牧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对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早在两汉时期,哈萨克族的先民之一乌孙人就臣服于汉朝政府,并长期保持密切的关系。在元朝,整个哈萨克族地区都在元朝的版图之内。在清朝,从18世纪中叶起,哈萨克族三部(哈萨克族分大、中、小三部,称为“玉兹”)臣属清朝,历年贡使不绝,与内地进行频繁的贸易往来,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上半叶,沙俄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朝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19世纪下半叶,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占中国西北大片领土。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此后,哈萨克族分属两个国家,大部分归俄国,小部分归中国。这样,哈萨克族就成为现代民族中的跨国民族了。
哈萨克族与我国其他游牧民族一样,也经历了血缘部落和地缘部落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经济支柱是畜牧业。对于游牧民族来讲,牧民最关心的是牧场。早期游牧部落对牧场一般没有限制,因为它是公有的,但各部落之间似已划定了各自游牧的区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畜群的增多,这种牧场的公有制和牲畜的私人占有制形式并存发展,扩大或巩固自己牧场区域就成为拥有大量畜群者越来越关心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讲:“他们利用土地作为牧场等等,土地上面养着畜群,而放牧的人民则以畜群为生,他们对待土地,就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虽然他们从未把这种财产稳定下来”。而在15世纪中期哈萨克汗国建立和哈萨克民族形成时期,就对广大牧民关心的土地问题作了明确的答复。16世纪初制定的《哈斯木汗法典》第一款项就是有关解决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当时将汗国按地域分为大、中、小三个玉兹。玉兹(Juz)为突厥语译音,哈萨克语(Juz),原意是“一百”、“部分”、“方面”等意,转义为地域性部落联盟。所以在清代文献中常被称为右、左、西三部,或译为大、中、小三帐。这三个玉兹各有领地。玉兹下面分设兀鲁思(领地)、阿洛斯(部落)、乌鲁(氏族)、阿塔(由七辈以下数个阿吾勒组成)、阿吾勒(游牧群)。这种社会组织结构大多是自古沿袭下来的。
哈萨克族氏族部落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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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 ┃
┣━━━━━━━━━━━━━━━┳━━━━━━━━━━━━━┳━━━━━━━━━━━━━┫
┃ 大玉兹(右部哈萨克) ┃ 中玉兹(左部哈萨克) ┃ 小玉兹(西部哈萨克) ┃
┣━━━━━━━━━━━━━━━╋━━━━━━━━━━━━━╋━━━━━━━━━━━━━┫
┃ 所属部落 ┃ 所属部落 ┃ 所属部落 ┃
┣━━━━━━━━━━━━━━━╋━━━━━━━━━━━━━╋━━━━━━━━━━━━━┫
┃ 以乌孙部落为主体部 ┃ 以阿尔根(Arghin)为 ┃ 以阿里钦(Alyshyn)部 ┃
┃落,包括札刺亦儿 ┃主体部落,包括乃曼(Nay ┃落为主体部落,包括加帕 ┃
┃(Jalayyr)、康里(Qanglr)、 ┃man)、克烈(Kerey)、瓦克┃斯(Japas)、艾里木乌勒 ┃
┃杜拉特(Dlllat)、阿勒班 ┃(waq)、弘吉拉惕 ┃(Elimuli)、巴依乌勒 ┃
┃(Alban)、素宛(suwan)等 ┃(Qongirat)、克普恰克 ┃(Bayuli)和节特乌勒 ┃
┃部落。 ┃ ┃(Jetiuli)等部落。 ┃
┃ ┃(Qrpchaq,汉交文献称作 ┃ ┃
┃ ┃“镀察”)等部落。 ┃ ┃
┣━━━━━━━━━━━━━━━╋━━━━━━━━━━━━━╋━━━━━━━━━━━━━┫
┃所属领地 ┃所属领地 ┃所属领地 ┃
┣━━━━━━━━━━━━━━━╋━━━━━━━━━━━━━╋━━━━━━━━━━━━━┫
┃ ┃ 其领地主要在巴尔喀 ┃ 其领地是现在的西哈 ┃
┃ 其领地在巴尔喀什湖 ┃什湖北部、锡尔河北部,主 ┃萨克斯坦,冬牧场是锡尔 ┃
┃南部,以及从伊犁河到锡 ┃要冬牧场是锡尔河流域和 ┃河下游流域、里海西部、土 ┃
┃ ┃卡腊套山地区,夏牧场是 ┃尔哈衣和伊尔克孜河汇合 ┃
┃尔河之间的广阔地区。 ┃ ┃ ┃
┃ ┃托波尔河、撒里苏河流域 ┃处,夏牧场是托波尔河上 ┃
┃ ┃及中哈萨克斯坦。 ┃游和里海周围。 ┃
┗━━━━━━━━━━━━━━━┻━━━━━━━━━━━━━┻━━━━━━━━━━━━━┛
哈萨克族各玉兹的最高统治者称为“汗”。三个玉兹组成哈萨克汗国,最高统治者称为“可汗”。三个玉兹共操一种语言,经济生活方式和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基本相同。
关于三个玉兹是何时划分的,史无记载。但据文献记载,17世纪80年代哈萨克汗国分裂,说明这三个玉兹在当时早已存在了。至于三个玉兹的来源,20世纪初成书的根据口头流传整理的《哈萨克系谱》都有记载,说哈萨克族的祖先是阿拉什(Alash)。阿拉什生哈萨克(Kazak)。哈萨克生三子:长子名别克阿洛斯(Bekares),其后裔为大玉兹;次子名阿克阿洛斯(Akares),其后裔为中玉兹;三子名江阿洛斯(Janares),其后裔为小玉兹。哈萨克语中“阿洛斯”为“部落”之意;“别克”为古代突厥人的一种官号名称,同时也是“贵族”之意;“阿克”为“白色”之意;“江”为“生命”之意。这种传说与蒙古族、藏族的古老神化传说很相似,无外乎就是要确立自己家族在部落中的统治地位。由于汗国的可汗、苏丹等领袖人物一般出自铁烈部落,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后裔,白骨头,是贵族阶层,因而此部落在当时享有很大的特权。
另据两种传说,哈萨克族三个玉兹划分在13一16世纪哈萨克族汗国建立前。一种传说是将哈萨克族划分为三个玉兹的人是麦科比。麦科比当时给大玉兹以象征“旗帜”的印记,给中玉兹以象征“眼睛”的印记,给小玉兹以象征“剑”的印记。第二种传说是哈萨克族汗国的创建者之一贾尼别克汗将哈萨克族分为三个玉兹,以便于进行治理。他指定乌孙部落为大玉兹的领头部落,札剌亦儿居次;阿尔根为中玉兹的领头部落,乃曼居次;阿里钦为小玉兹的领头部落,加帕斯居次。
哈萨克族中的“兀鲁思”具有地缘的性质,与“领地”相当,为蒙古语,其原意为“百姓”,后引申为“国家”等意义。“兀鲁思”实际上是可汗之子或宗亲(被称为“苏丹”)的封地,由苏丹统管,它由一个地区内的若干部落组成,具有小部落联盟的性质。苏丹一般管辖10万左右的人口,拥有两三万人的军队。而“阿洛斯”或“塔依帕”意为部落,在清代文献中一般被称作“鄂托克”。部落是组成哈萨克族玉兹的基本单位,哈萨克族的部落很多,有大部落和小部落。大部落如中玉兹的阿尔根、克烈、乃曼等部落,大玉兹的乌孙等部落。每个大部落内又有若干小部落。据《西陲总统事略·哈萨克源流》记载,哈萨克族汗瓦里汗苏丹所辖的阿尔根部落是中玉兹最大的部落,内分44个小部落,此外还有其他公或台吉所辖的阿尔根小部落有16个。也就是说,阿尔根大部落有60个小部落。
现将组成与融入哈萨克族的主要部落概述如下:
克烈部:在蒙古族兴起前就居住在蒙古大草原,后迁到阿尔泰地区和今天的哈萨克斯坦一带。克烈部落分为两大支,阿夏马依勒克烈和阿巴克克烈,前者现主要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后者主要分布在我国新疆阿勒泰地区和甘肃省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阿巴克克烈部落后来又分出坚铁克依、贾迪克、切鲁乌什、喀拉喀斯、昆沙达克、依铁勒、契巴拉厄尔、沙尔巴斯、贾斯塔班、篾尔格提、契依莫因、库拉提博拉提等12支,其中以坚铁克依和贾迪克两支的人数最多,分布地域最广,势力最大。
乃曼部:是突厥族的一支,10—13世纪游牧在阿尔泰山一带,当蒙古族兴起后,被西征的成吉思汗军队击败,部众离散。比如今天的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和蒙古等我国少数民族中均有乃曼部落,说明乃曼部落分散后融合到这些民族中去了。乃曼部落较大的有9支,如铁里斯唐巴勒、艾尔格涅克特、铁连塔依、科克加尔勒、布拉、萨尔卓马里提、巴克纳勒、巴勒塔勒、耶列铁等。他们主要分布在我国新疆和哈萨克斯坦交界的地区和新疆的伊犁地区。乃曼部落在我国较有影响的一支是托勒克塔依,其中又分为杜尔吐古尔、喀拉克烈、沙德尔马太等四小分支。
黑宰部:主要有四支,木哈斯、依提库马尔、别根别提和达尔巴斯。据史料记载,黑宰部落原居塔城一带,沙俄入侵中国后,中俄双方于光诸八年(1883年)签订了《中俄科塔界约》,将“黑宰哈萨克全族均留中国境内”。此后“黑宰台吉胡岱们都暨萨三伯里克德巴依等由伊犁东北山率领大小头目20余人并毡户3千余人前来投诚,将军金顺知照俄官,遵照条约收回。因黑宰哈萨克旧属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所辖,现塔尔巴哈台无地安插,暂令博罗塔拉北山一带住牧”。这样黑宰部落又继续南迁到达巩乃斯河流域游牧。现在黑宰部落这一支主要居住在新疆新源一带。
素宛部:素宛部落主要有四大分支,都斯巴格斯、坎巴格斯、托加尔斯坦、巴依杜格。现主要居住在新疆伊犁河流域。
阿勒班部:主要有两大支,沙热和赤布勤。主要分布在伊犁地区。
瓦克部:瓦克部落原来游牧于阿尔泰山及斋桑泊一带,18世纪末,19世纪初,两次迁徙到今天的托里县。先迁来的人们称“老瓦克”,后迁来的人们称“新瓦克”。
托热部:托热部在哈萨克部落中属贵族阶层,因为他们来自蒙古草原,自称是成吉思汗的后裔,自13世纪蒙古骑兵征服哈萨克族以来,就长期统治该地区,这些统治者世代繁衍,在哈萨克的民族进程中逐渐融入一体,自成一个部落,虽然人数较少,但权力很大,社会地位很高。主要分布在我国与哈萨克斯坦交界的吉木乃和伊犁地区。
哈萨克族的氏族与蒙古族、藏族的氏族有所不同,哈萨克族的氏族分为大氏族与小氏族两类,大氏族称“乌鲁”,小氏族称“阿塔”,大氏族一般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七代以下的若干个“阿吾勒”(哈萨克语圈子之间联在一起的游牧群,是哈萨克族最基本的社会生产组织)组成,具有胞族的性质。而小氏族一般具有同一个祖先,只有几代。但无论大小氏族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先,而且大多数民族成员都有血缘关系。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部落分支的繁杂,许多氏族混杂有众多外来住户,血缘关系也逐渐松弛了,但各大小氏族的名称一般都是按男性祖先的名字命名,也有少数是用女性祖先的名字命名的,从这一点上可以反映出母系氏族残余在哈萨克族部落中存在的时间还是比较长的。每个氏族都有自己公有的牧场、草地和土地,各成员之间有相互支持、援助和保护的义务,并且绝对服从氏族首领的管理,一般情况下氏族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氏族首领的命令。各氏族还有自己的印记和口号。
哈萨克族的印记是氏族、部落的标志,具有象征和区分两种功能。这些印记有的形如太阳,有的形如月亮。从现在所知的70种氏族部落印记来看,约有20种与太阳形状有关,3个与月亮有关。这些印记的产生可能与古代哈萨克人崇拜日月有关。如古代匈奴、乌孙人就十分崇拜日月。另外,有些印记形似鸟的肋骨,可能是由古代鸟图案简化而来的。无论是形如日月的印记,还是形似鸟骨的印记,其作用主要有三点:
第一,用以代表、象征氏族或部落。历史上,哈萨克族各氏族部落的旗帜上都有印记,这在战争中具有重要作用。各部落在结盟或签订协议时,也以印记作为信誓遵约的标记。每次参加集会的各个部落,都要在集合地点的山崖石壁上镌刻自己部落的印记。此外,印记还用于丧葬中,一般在死者的墓地上立一块墓碑(大多用石块或木板制作),刻上氏族印记,作为识别本氏族成员死者的标志。
第二,区分牲畜、财产的标志。由于游牧经济是哈萨克族生活的主要来源,四处流动的粗放型牧业,往往使邻近氏族的牲畜混杂,难以分辨。为了识别本氏族的牲畜,特别是马、牛、羊、骆驼等大牲畜,他们便在牲畜上打上本氏族的印记,以便区分不同氏族的牲畜。印记一般用火烙印在大牲畜的臀部或其他醒目的部位,也有用刀在耳朵上刻割而成的。如乃曼部落马匹的印记是烙在臀部的,克烈部落的则是在左右耳朵上刻割而成的。
第三,印记具有识别氏族部落亲疏关系的功能,这从部落的印记中就可看到他们的亲缘关系。因为每个氏族部落的印记都是不同的,只有同一氏族的成员才会拥有同一印记。
哈萨克族的口号在哈萨克族历史上也曾起过重要作用。古代哈萨克氏族部落中都有自己的口号。这些口号,尽管年代久远,但至今在哈萨克族中流传。哈萨克族氏族部落的口号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用于战争,在战斗中他们往往高呼口号,以鼓舞士气;二是用于竞技活动,如各氏族共同举行赛马、摔跤和叼羊时,同一氏族成员一般高呼本氏族口号,以鼓舞参赛者夺取胜利。
各氏族部落的口号一般都是祖先或英雄的名字。除每个氏族部落有自己的口号外,整个哈萨克族还有一个共同的口号,叫“阿拉什”。阿拉什就是哈萨克族传说中的祖先。在哈萨克汗国时期,“阿拉什”一直是全民族的战斗口号。在对外战争时,只要高呼一声“阿拉什”,各个部落就能团结一致,共同对敌。大、中、小三个玉兹也各有自己的口号,分别为“别克阿洛斯”、“阿克阿洛斯”、“江阿洛斯”。这三个口号都是传说中的各玉兹的祖先。各玉兹单独对外作战时,一般都呼喊本玉兹的口号。由于口号一般是祖先或英雄的名字,因此从口号中可以了解到其祖先和部落的来源。例如,古代克普恰克部落的口号是“乌依巴思”(Oybas,Oyirbas)。一些学者认为,这一名称是古代匈奴一个英雄的名字,这表明克普恰克人是匈奴的后裔。
(2)哈萨克族封建制部落的发展。哈萨克族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是阿吾勒,一般由十来户组成。其成员大体分三种情况:①同一祖父的近亲;②本氏族成员;③外氏族、外部落、其他民族成员。以第二类情况居多。按照习惯法,牧场为阿吾勒共同使用,每个氏族、部落都有自己的春夏秋冬牧场,一年四季按一定路线搬迁,别的氏族、部落不得随意侵占。如1824年颁行的《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第168条规定:“谁带着帐和牲畜占有别人的土地,谁就要从该地被驱逐出去;而看管之人要受责打。”第188条规定:“谁占用他人的土地,即使十五年后也得从其手中取走。”虽然从形式上看,按照习惯法,牧场是归氏族公社共同使用,但随着私有制财产的发展,使氏族公有制逐渐被破坏和衰落。公有的牧场、草场和土地逐步分化、缩小,有些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土地完全变为私有。氏族公有形式乃成为法律上的虚构,事实上,在封建制度发展的大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封建主掌握着支配牧场和重新分配游牧区的大权,并占有相当数量的牧场,尤其是冬营地。
在哈萨克牧区,夏秋牧场大多为氏族共同使用,冬营地为各家所有。通常每户游牧民都能分到一块附近可以割草的冬宿站地段。根据游牧经济需要,夏季是阿吾勒最完整的季节,春季和秋节是阿吾勒逐渐走向聚合、离散的季节。冬季牧民们都分散定居过冬,冬牧场也多属各户私有,一般不能无代价共同使用。各类封建主往往掌握着较多的冬营地,可以转租、赠予和遗赠。19世纪末,一部分哈萨克地区,“在秋季,牧场、冬营地和邻近的割草场如同他们的井和森林一样,就成了各个家族的私有财产”。由此可见,封建游牧经济已在哈萨克牧区逐渐形成,并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牧主控制迁徙的游牧地和支配游牧草场的权力确立下来。在哈萨克族社会中,其官职主要有可汗、汗、苏丹、比、乌鲁巴斯、阿克萨卡尔、阿吾勒巴斯等。他们既是汗国、兀鲁思、部落、氏族、阿吾勒游牧事宜受理者,又是这些地段所有权的体现者,依据职位高低而掌握土地多少,大封建主有优先得到牧场的权利。在哈萨克汗国时期,头克汗、阿布赍汗、阿布哈伊尔汗等经常召开封建贵族会议,确定游牧地点,解决牧场争端,并把汗支配一定牧场附属物权的专有证交给封建主。至19世纪下半期,在锡尔河一带,有些贵族代表尚保存着这种专有证。按照习惯法,如果由于两个首领从相反方向同时到同一牧场而发生争执,优势总是归封建主。其规定:“如果争执的一方是苏丹,另一方是普通的吉尔吉斯(哈萨克)人,则被争之地应当让与苏丹;如果争执的一方是比,而另一方是驰名全氏族的阿克萨卡尔(阿塔之头目、酋长),则所作让步应当有利于后者;如果比和普通吉尔吉斯人之间发生争执,则争执之地应留给前者。”按照哈萨克族的习惯法,各级封建主享有把属于自己的土地财产交给子孙继承的权力,父死子继承家产,家产中不仅包括其父占据的牧场,还有冬营地。哈萨克族的这种习惯法是为保护封建统治阶级而设立的,而广大牧民在这种法律的约束下负担起了各种繁重的劳役、兵役,其原因就是他们生活在汗的土地上,因此,在哈萨克族民间曾流传着“在谁的土地上游牧就得服从谁”的谚语。
总之,我们了解了哈萨克族氏族部落的发展过程就不难看出,哈萨克族的部落体制是在封建制度高度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并且与长期存在的原始公社制及固有的氏族组织残余,与兴起的封建牧主土地(牧场)所有制相结合,往往在法律上、形式上表现为氏族公社或阿吾勒的集体所有制或为其公共使用。其实这是被氏族、部落所有制外壳掩盖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正因为哈萨克族有了这样的封建游牧经济基础,反映在政治制度上则表现为氏族制残存的游牧宗法封建制部落管理形式。
4.裕固族封建制部落的形成与发展
裕固族是我国人口较少而历史悠久的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甘肃省河西走廊祁连山一带,是甘肃省畜牧业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现主要居住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境内,一小部分散居在张掖、高台、兰州等地。“裕固”这个族称,是1953年在筹建民族区域自治机构时由本民族人民讨论决定的。他们没有选用历史上惯用的“回纥”、“回鹘”、“畏吾”、“尧呼尔”等称谓,也不用新疆已有的“维吾尔”一称,而用“裕固”二字,不仅较好地保留了本民族的实际读音,而且从汉字方面表达出“富裕巩固”的新意来。
裕固族人民勤劳俭朴,诚实守信。善骑射,性豪爽,好客尚礼。恪守公共道德,遵循社会法规。热心公益事业,崇尚扶危济难。裕固族的社会组织颇有特色,它与维吾尔族有共同的来源,都是古代回鹘人的后裔。但由于后来居住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不同,两者的文化有较大的差别。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变迁,受汉文化的影响,裕固族的氏族部落名称逐渐演化为汉姓。如裕固族的姓氏里有安、郭、索、杜、杨、白、贺、妥、钟、郎、李、高、柯、洪、潘、苏、顾、郑、巴、蓝、耿、孟、孔、黄、贾、葛、左、石、吴、张等。
裕固族的先民是古代回鹘人。古代回鹘的一支“黄头回纥”(或称“撒里畏兀尔”)是其直系祖先。不过今天的裕固族是在古代回鹘的基础上,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融合了一些蒙古部落和部分藏族、汉族等兄弟民族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裕固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里还处在七大封建部落的管辖中,它们是:大头目家、八个家、罗儿家、杨哥家、五个家、亚拉格家和贺郎格家等。
裕固族的族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回鹘和古蒙古人。从历史资料看,远在唐代,河西地区已有回鹘人住牧。公元840年,漠北回鹘汗国破灭,回鹘人四散奔离。据《旧唐书》载:“一支投吐蕃,一支投安西,又有近可汗十三部,以特勒乌介为可汗,南来附汉。”其中“一支投吐蕃”所指的回鹘即为河西回鹘。“回鹘……余众西徙,役属吐蕃。是时吐蕃已陷河西陇右,乃以回鹘散处之。”可见当时吐蕃控制着河西地区,这支西奔吐蕃的回鹘人同早已住牧在那里的回鹘人结合,日益壮大。在唐末、五代之际入据甘州(今张掖),形成以后的河西回鹘政权。当时“吐蕃已微弱,回鹘党项诸羌夷分侵其地……甘州为回牙帐”,开始了裕固族的形成时期。河西回鹘政权强盛100多年来,一直与中原王朝保持十分密切的关系。他们“世以中国为舅”,而中原王朝“亦常以甥呼之”。至北宋时期,仍保持这种甥舅关系。公元1028年(宋天圣六年),河西回鹘败于党项人李元昊手中,失去了政治中心甘州。不久又失去了瓜州(安西)、沙州(敦煌)。这样,西夏人“尽有河西旧地”了。这时,河西回鹘各部再次离散奔走,其中一部分回鹘人南越党金山口,至柴达木盆地西缘游牧。此地位于沙州西南,《金史》和《宋会要辑稿》称这部分回鹘人为“沙州回鹘”。又由于回鹘语称此地为“疏勒”,所以,于阗、拂媬使者称这部分回鹘人为“疏勒回鹘”。回鹘语“疏勒”在汉语中不常见,由于同常用字“黄”的读音相近,宋人误称地名“疏勒”为常用字“黄”,误译为“黄头回纥”。在元代,这部分回鹘人被称为“黄头回鹘”、“撒里畏吾”(回鹘语中“撒里”与“疏勒”是一个读音)等。公元1226年(宋宝庆二年,元太祖二十一年),蒙古军西征,“攻下撒里畏吾(兀)特勤、赤闵等部”,并派蒙古人镇守撒里畏吾住地。自此,一些蒙古部落和军队进入撒里畏吾地区,逐步同撒里畏吾人融合。明代史书把这部分从事游动放牧的回鹘人和蒙古人统称为“撒里畏兀儿”,有时又称作“鞑靼别部”。当时的社会状况就是:“撒里畏吾儿者……居无城郭,以毡帐为庐舍,多产驼、马、牛、羊。”到了明朝中叶,撒里畏兀儿东迁入关,到达今天甘肃省的肃南和酒泉黄泥堡一带安居下来,就形成了今天的裕固族。
裕固族的部落形成于阶级社会,其特点是封建经济同部落相结合,形成封建领主制,保留着较多的奴隶社会的残余成分。其社会组织形式主要有部落和户族。
早在回鹘政权分裂时,虽“君微臣强”,“无复昔时之盛”,但河西回鹘建政时已是封建社会了。其统治是建立在部落的基础上,较为松散,部落成为阶级社会的基层组织,集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等功能于一体。在部落制度下,部落首领权力很大,他们既是可汗之下的大臣,又是部落酋长,部落民众对酋长具有半人身依附关系。部落的封建宗法制是部落酋长统治属民的工具。当时的经济状况是部落占有牧场和牲畜主要生产资料,仍保留有原始部落牧场公有的残余,但实际上部落酋长就是封建领主,掌握着部落的经济命脉,经营方式是一户牧民为部落放牧一群牲畜,所有权归部落,经营权归个人,牧民将经营所得的大部分产品上交部落,按规定留一部分维持最低下的生活;经营越好,上交部分越多,自留部分也越多。由于从事单一的游牧经济,使平时游牧、战时为兵的“亦牧亦兵”现象非常普遍。因为一户牧民为部落放一群牲畜时还备有自己的乘骑和刀枪弓箭等物,平时是放牧、自卫、打猎的工具,战时则是手中的武器。各部落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这主要是游动放牧而造成的。当时的回鹘部落“散处甘、凉、瓜、沙间,各立君长,分领族帐”,部落之间“无所统属”。这表明裕固族的封建部落还处在发展的初期。
元、明时期是裕固族部落的大发展时期。从元代的撒里畏吾至明代的撒里畏兀儿,部落不但是社会的基层组织,而且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部落的基础上建立了半军事组织“卫”,形成了以安定王为首的诸卫的部落联合制。
元朝、明朝的大统一,使原先单一的回鹘部落集团融入了一部分古代蒙古人,开始了古代回鹘与古代蒙古的融合时期。这时的撒里畏吾已不是河西回鹘时期的孤立政权,而是处于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内。中央朝廷封王授爵,直接统治其地,如元代为武威西宁王和豳王管理,明代是安定王管辖。各部落首领必须由中央朝廷封官赐印才能行使统治权力,如明朝曾给撒里畏兀儿的阿端、阿真、苦先、帖里四个部落“各赐以印”。在部落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半军事性“卫”,使部落与“卫”合为一体。明初政府在这里设立了阿端、曲先、安定三卫,其中安定卫以阿真、帖里二部落为基础。“安定”是卫名,“阿真”是部落名,各部落酋长就是各卫的首领。明朝政府还给各卫首领授予指挥、都督等官职,把各卫指挥、都督与部落酋长集于一身,大大加速了裕固族封建部落的发展。
当时的各部落、各卫,以及明朝所授各卫指挥、都督等,都处在安定王之下,是安定王的臣民和部队,成了较为强大的诸卫联合体。安定王是明朝在西域所封的第一个王爵,在部落基础上设立的诸卫是“屏蔽西隆”、捍卫边疆的前哨阵地,明朝政府与撒里畏兀儿诸卫的茶马交易此时十分频繁,“令岁以马易茶,谓之差发”。其部落、诸卫之间若发生冲突,明朝政府出面调解,使其加强内部团结,“循分守职,保境睦邻”。诸卫生活若有困难,明朝政府则贷给粮食、牲畜,以度灾年。可见明朝是裕固族部落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明朝中叶,由于西域政局的变化和明朝经营西域的失败,导致了撒里畏兀儿的东迁;在东迁过程中,由于连年战争,牧地迁徙,人畜伤亡,实力大为削弱。东迁以后,诸卫不能自立,相继消失,在部落基础上的诸卫联合制也不复存在了,各部落的余部各奔东西,任人宰割。
撒里畏兀儿东迁嘉峪关内以后,明朝政府曾于1528年(嘉靖七年)把东迁之众之别安置在肃州塞内和甘州南山。此后他们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力量,当西蒙古势力达到此地时,又相继受西蒙古的统治。清时撒里畏兀儿的部落制度又有了新发展,已相互联合为七大部落,本族人称为七大家,清朝政府称之为七族。在清朝史料中称裕固族为“黄番七族”,即七个部落。随着清朝政府在全国统治地位的确立,加强了对撒里畏兀儿的统治,分封七族头目,授以守备、千总、把总等官职。在七族之上设总管——“七族黄番总管”,形成了总管之下的七族部落联合体制。清朝的“七族黄番总管”与明代的安定王类似,据最后一任总管,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一任县长安·贯布什加回忆:“安”姓源于始祖“安帐”,传至他本人,已有21代。这个“安帐”,实指明代所封第一位安定王卜烟帖木儿。清朝设立“七族黄番总管”时,把得到本族人拥护的“安赞吉”,即安定王太子封为总管。但是,此时的总管其爵位、品级要低于安定王,而安定王世系的威望依然在本民族中存在。这种总管之下的七族联合的部落制度,使裕固族在清朝中叶基本上经历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发展时期。
近代至民国时期是裕固族封建部落衰落时期。当时的七个部落分为“西二族”(即亚拉格家和贺郎格家)和“东五族”(即大头目家、八个家、罗儿家、杨哥家、五个家)。而在民国时期,清初的七大部落已分离为十大部落,即从“大头目家”中分离出了“曼台家”;从“杨哥家”中分离出了“四个家”;而“八个家”则一分为二,出现了“东八个家”和“西八个家”。因此,在《裕固族简史》中称之为“十大家”。“家”即部落,十个“家”即10个部落。裕固族部落此时衰落的主要原因除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条件外,还在于清代在每个部落设正、副头目,有的部落,正、副头目所领民众分居两地,分离之势日益增加,虽然没有完全分离为两个部落,但已经在正、副头目率领下各行其是。再加上民国政府当时推行的保甲制,日益取代了部落的职能,虽然部落首领兼任保甲长,但其影响远不如从前,而是代表民国政府行使行政权力。
在裕固族部落内,每一个部落都有若干个户族(氏族),他们是组成部落的基本单位。户族在裕固语中称“底尔勤”。每一个“底尔勤”都出自同一个祖先,同一个“底尔勤”的人不能通婚。据20世纪50年代调查,裕固族的户族约28个。裕固族氏族的最大特征是这些户族既有本户族名称,又有汉姓。这主要是由于受汉民族的影响而形成的。取汉姓或户族名时,一般用户族名称的首音、尾音或与汉语意义相同的词。如“杜曼”户族以“杜”为姓,“安帐”户族以“安”为姓,“鸟郎”户族以“郎”为姓,“西喇”(意为“黄”)以“黄”为姓等。裕固族的氏族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一个氏族不是在某一个部落内,而是一个氏族成员分散在各个部落内。如安帐户族(安姓)在裕固族的10个部落内都有其成员;亚拉格家、西八个家、罗尔家和曼台家4个部落都有杜曼户族(杜姓);亚拉格家、东八个家、大头目家、杨哥家、罗尔家和曼台家6个部落都有巩鄂拉提户族(郭姓);鄂盖尔户族(高姓、李姓)分布在大头目家、杨哥家、罗尔家、东八个家四个部落;等等。
从裕固族10个部落所拥有的户数情况来看,有大有小,大的部落200个,而小的部落只有不到10个,而且使用的语言也不同,有些部落使用西部裕固语,有些部落使用东部裕固语,有些部落则使用汉语。尽管如此,各部落都有自己的草场,部落之间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彼此不得侵犯。部落所有的草场又可分为部落公有、寺院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形式。部落公有草场约占草场总面积的30%,多为夏、秋牧场;寺院所有草场约占30%;私有草场约占50%,且多为冬春牧场。关于裕固族户族名称与汉姓,裕固族部落所属户族、户数、分布情况参见下表:
表一:
裕固族户族名称与汉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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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族名称 ┃汉姓 ┃ 户族名称 ┃ 汉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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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帐(史称“奄章”)┃ 安 ┃苏勒都斯 ┃ 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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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鄂拉提 ┃ 郭 ┃增斯恩(增柯斯) ┃ 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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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嘎勒 ┃ 索 ┃顾令娜合苏四 ┃ 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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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曼 ┃ 杜 ┃巴依亚特 ┃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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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纥拉格 ┃ 杨 ┃兰贾克(兰恰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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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哈)勒嘎尔 ┃柯(哈)┃常敏(史称“赤闵”)┃ 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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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达塔尔(阿克鞑靼)┃ 白 ┃各尔格兹(柯尔克孜)┃ 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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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郎嘎特(呼郎格) ┃ 贺 ┃蒙戈尔 ┃ 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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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鄂什 ┃ 妥 ┃冲萨 ┃ 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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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郎(阿尔郎) ┃ 郎 ┃西喇 ┃ 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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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盖尔 ┃李(高)┃贾鲁 ┃ 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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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意为“红”) ┃ 洪 ┃格勒克 ┃ 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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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勒坦(一称“三潘”)┃ 潘 ┃绰罗斯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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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鄂勒 ┃ 钟 ┃祁鲁 ┃ 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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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阶级社会部落的经济状况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部落以其特殊的形式融入阶级社会中,并成为地方的一级基层组织,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
在以畜牧业为主的游牧民族中,由于游牧经济的作用,进人奴隶社会后,部落经济仍保留着很多血缘部落时期的残余,生产仍以部落为单位,牧场为部落公有,牲畜为个人私有。但随着统治阶级给奴隶主贵族的分封,使他们都有自己的分封,统领导自己所属部落,部落首领均由奴隶主贵族担任,因而表面上的这种牧场公有实际上为奴隶主贵族所有。这种牧场占有形式基本上反映了我国游牧民族奴隶制部落时期,奴隶制经济的一般状况。关于奴隶制部落经济的发展,我们以蒙古族为例进行探讨。
蒙古族的游牧经济在阶级社会中有了进一步发展。对自然界的认识也比以前有所加强,“逐水草而迁徙”的目的,就是要给牧群找一块较为理想的放牧场所。随着季节的变化,此时的蒙古人已经有了固定的冬、夏牧场,“随季候而迁徙,春季居山,冬近则归平原。”说明蒙古人对牧场已有了足够的认识,可以根据牲畜的属性,依季节特征合理使用牧地。这不仅便于牲畜的饲养管理,客观上也为保护牧场和饲草创造了有利条件。
对牧场的保护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蒙古人十分注意马匹的驯育和保护,致使马匹强壮而适合使用。“马初生一二年,即于草地苦骑而教之。却养三年,而后再乘骑,故教其初,是以不蹄啮也……下马不用控系,亦不走逸,性甚良善。”在成吉思汗时代,每当军队出征,总是再三叮嘱将士要保护马匹,“趁军每(们)的马匹未瘦……先要爱惜”。随着牲畜的繁殖增加,出现了专门管理牲畜的放牧人,对牲畜也进行分群放牧。“移刺者,公马也,不曾骟,专管骒马群,不入骟马队。骟马、骒马各自为群。”牧人也因畜而异,分工放牧,有“放马的”、“放羊的”、“放羔儿的”之别,并有专人负责管辖,“管收放羊只”、“掌驭马”、“管牧养马群”。这种分工使牧民们能根据牲畜的特性选择适于马、羊放牧的不同牧场,“挨着山下,放马的得帐房住,挨着涧下,放羊的,放羔儿的喉咙里得吃的”。这里既是指人而言,也是宜于牧马、牧羊的地方。由此可见,畜牧经济已发展到了个新的阶段。
由于蒙古族这种游牧经济的特点所决定,统治阶级在管理上是采取分封千户、万户的方式进行统治,由于广大牧民分属于不同的部落和分地。这种分散于蒙古高原广大地区的部落,使奴隶主贵族对自己分地上的劳动难于监督,而且便于奴隶逃亡,怠工和破坏生产。因此,在蒙古奴隶制部落时代,奴隶主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采取了较为特殊的剥削方式,比如在氏族残余较为浓厚的部落,部落成员对血缘看得较重,传统习惯在部落中影响较大,于是奴隶主贵族便利用这一点对奴隶进行笼络,有时与奴隶称兄道弟,放下架子,跟随牧奴参加一些轻微的劳动,像成吉思汗称其“祖宗以来的奴婢”脱斡邻勒为“弟”,称其家“使唤的老妇人”豁阿黑臣为“老母”。但这并不能改变奴隶的地位。当时,由于部落战争时而发生,奴隶逃亡也很普遍,再加上成吉思汗时的奖励机制,在南征北伐的战斗中大量雇佣奴隶参战,使大批奴隶在战场上拼死厮杀,获得解放,因而参加游牧生产的奴隶相对有限。因为游牧经济的单一性和当时生产的粗放性所决定,在放牧中不可能组织大批奴隶从事生产,而生产基本上是以部落为单位,由部落组织生产,虽然当时“部落奴隶”较多,但主要用于家务劳动和一些手工业劳动。
在游牧方式上,已由集体游牧的“古列延”向个体游牧的“阿寅勒”转化,并逐渐取代“古列延”方式,成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游牧方式。
在《元朝秘史》中“阿寅勒”释为“营”,它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几个帐幕和幌车组成的游牧营地,经营小规模的游牧经济。符拉基米尔佐夫在讲到“阿寅勒”的情况时指出:“未结婚的儿子,通常总是和双亲住在同一阿寅勒内,而在结婚时就有了自己单独的阿寅勒。”这种游牧方式的出现,表明蒙古族游牧经济的发展,由于生产资料的不断积累,为个体家庭脱离集体,单独放牧创造了条件,也使那颜贵族通过“阿寅勒”游牧方式不仅拥有了较多牲畜,而且占用了水草丰美的牧场。对于奴隶主那颜贵族来说,“阿寅勒”就是财富的象征,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部落首领和属民也就有了“阿寅勒”生活,有了自己的帐幕、幌车、牲畜及生活用品。“阿寅勒”形式的发展,是蒙古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标志着氏族联系在奴隶制经济的冲击下逐渐瓦解。
二、封建制经济的发展
关于封建制度下的部落经济状况,我们以藏族的农奴制经济和哈萨克族的宗法封建制经济为依托来进行论述。
1.藏族农奴制经济
藏族是我国以畜牧业为主的游牧民族,兼营部分农业、林业。在吐蕃王朝奴隶制政权时期,由于青藏高原特殊的自然环境,经济呈不平衡状态。在吐蕃王朝的统治中心地区(今拉萨地区),这里地处河谷、平地,海拔较低,自然条件较好,因此,以农业为主,兼营牧业,且农业较为发达。兼并战争中俘获的俘虏和掠夺的大量人口沦为奴隶后大部分集中在这里从事生产和劳役。在吐蕃王朝的四周,被征服地区的群众依照各自生存的自然环境基本上以畜牧业为主,以部落为基础从事牧业生产,半农半牧地区和靠近内地的地区受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封建经济也迅速发展了起来。
随着吐蕃王朝的崩溃,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发展进入了封建社会。西藏地区是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之一,公元11世纪,进人封建社会后,由于藏传佛教各教派在这里的确立,并与各地方势力结合,形成割据势力,出现了封建领主庄园经济,僧俗统治者占有土地,并把它分割为许多小块,交给农民耕种,并把这些劳动者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这样,以前的奴隶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变成了领主庄园制度下的农奴;而占有土地的僧俗统治者则变为了封建领主。封建农奴制度在西藏形成了。到了元代,随着萨迦派势力的崛起,掌握了藏区政权,开始了政教合一的统治,宗教的权威在整个藏区树立起来,同时,元朝中央政府加强了对藏区的管辖,分封13万户,封建农奴制得到进一步确立。从明代起,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更加成熟。由于分裂和割据,自给自足的庄园制经济在社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当时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清朝初期,在五世达赖喇嘛时期,格鲁派(黄教)力量崛起,成为藏传佛教中占绝对优势的教派,建立起政教合一的统治。从此,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发展到了高峰,以西藏三大领主为代表的统治阶层拥有全部土地,将农奴紧紧地束缚在各自的庄园土地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使农奴制封建庄园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西藏的农奴制庄园经济与封建地主经济相比较为落后,农奴的人身自由不如农民,他们在政权、教权的统治下,从事各项生产劳动,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种种压迫。三大领主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农奴的剥削,又开始蓄养奴隶,为其从事家庭劳役和生产劳动。这使得农奴制经济带有一定程度的奴隶制残余,也可以说是奴隶制经济和封建制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因而表现得极为残酷,统治也极为黑暗。近代社会以来,随着外国势力的侵入,使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经济又加上了半殖民地化经济的色彩。这种封闭、落后的农奴制经济加上宗教的势力,形成了很顽固的生存土壤,直到1959年民主改革时才将这一制度废除,使百万农奴翻身获得解放。
除西藏以外的其他藏区在进入封建社会后,大大小小,互不统属的藏族部落分布于各地。在海拔高的藏区,经济主要以牧业为主,由于地处偏远,部落制度保留较为完整。元明以后,为了加强对藏区各部落的管理,在部落基础上实行土司制度,分封土司、土官。这里的经济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是部落经济和封建经济相结合发展起来的既有部落公共牧地,又有世袭头人管理生产的较为原始的粗放的经营方式,落后性、分散性、封闭性促使这里的经济不发达,原始的东西保留得较多,部落的作用较为突出,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滞后性。
而邻近内地的地区,由于交通较为便利,受汉族封建经济的影响较大,且这里的地势较为适合农业生产,于是,半农半牧和纯农业经济在这里兴起,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经济水平与内地不差上下。对于西藏以外的藏区经济的发展,我们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寺所属部落的经济状况加以说明。这里的经济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牧养羊、牛、马等牲畜,并兼有部分半农半牧业。由于土地所有权都划归寺院和各活佛以及部落头人,部落中的属民只能租种或租牧寺院的土地,或是部落头人的牧场。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畜牧业或种植业,按照规定向寺院或头人纳税赋,定期承担劳役,遇有军事行动,每户牧民还要出人、出枪、出马匹,自带粮草,随军出征。对寺院的多项宗教活动还要承担一定的开支,如每年正月的“毛兰木”法会和7月的柔札法会规模最大,各需银元10万至15万元,如此繁多的宗教费用基本上由拉卜楞寺所属部落轮流承担,或是摊派,或是募化。历世嘉木样以及大小活佛举行坐床典礼或圆寂后修建舍利宝塔等一切费用,也都由部落属民负担。这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广大牧民更加贫困,政教合一的统治越加黑暗。在这样长期封闭、落后的政治、经济环境下,使其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商业活动很不发达。
总之,藏族地区的经济呈多样性,西藏地区是封建农奴制经济,高原牧区是原始的部落经济与封建经济相结合的部落制经济,邻近内地是封建地主经济,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加上浓厚的宗教统治,使广大藏区处在封闭、落后的环境中,社会经济发展十分缓慢。
2.哈萨克族宗法封建制经济
哈萨克族形成于15世纪,进入封建社会后,将封建基础与社会关系的宗法形式相结合,即以部落头人、宗教上层、大小牧主等组成封建统治阶级,形成宗法封建制度,反映在经济上就是封建领主经济。
哈萨克族的经济基础是牧场公有,牲畜私有。每个部落、氏族、阿吾勒都有自己固定的春夏秋冬牧场,一年四季按一定路线搬迁,他人不得侵占。为了解决各氏族间的牧场争讼,哈萨克族用成文法典和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牧场为氏族所有,谁带着毡房和牲畜占有别人的牧场是违法的,将被驱逐出去,而看管牧场之人要受到鞭打;如果需租借别人的牧场,必须交纳租金。这些法律法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了保护富裕牧主的既得利益,尽管残存着较浓厚的氏族部落制的痕迹,但已具有明显的封建特征和阶级性。
从16世纪初制定的《哈斯木汗法典》第一款项就对有关解决牧场土地诉讼作了规定来看,牧场、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占据牧场的多少就会显示自己在社会等级中的地位高低。哈萨克族的封建宗法社会组织是由三个玉兹组成,玉兹之下依次设兀鲁思(领地)、阿洛斯(部落)、乌鲁(氏族)、阿塔(由七辈以下数个阿吾勒组成)、阿吾勒,这种层层领属的社会组织大多是自古沿袭下来的。在这种封建制度下建立起了封建领主经济。汗、苏丹等既是汗国、玉兹、兀鲁思等的最高统治者,又是最大的土地拥有者,具有支配辖境内土地的权力。牧民除必须向汗等缴纳各种自然地租,负担各种繁重的劳役,参加出征外,还必须依附在汗的土地上。哈萨克汗国虽有游牧宗法封建制的种种特征,存在着氏族制的残余,但也和其他封建制国家一样,按土地(牧场)、牲畜占有的多寡和权力的大小形成从汗、小汗、苏丹等封建阶梯的世袭等级制度。法律公开确认不同等级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社会基本可划分为两个阶级,即统治阶级,包括可汗、苏丹、比、巴图尔、部落头目和牧主及宗教上层,被统治阶级是牧民、牧工和奴隶。这种封建等级制度严重阻碍了哈萨克族社会的发展,使其长期处在较为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中。
哈萨克族以经营游牧畜牧业经济为主,辅以狩猎业、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牲畜具有双重性,既是生活资料,又是游牧经济的重要生产资料,以及封建主赖以剥削牧民的工具。主要牲畜有羊、马、牛、骆驼、驴等。牧主占有大量牲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阿勒泰地区占人口10%的牧主占有牲畜总数的50%。牧主通常有几百乃至数千上万头牲畜,而一般牧民则仅有少量牲畜,甚至无牲畜。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无畜和少畜户占总牧户70%。并且即便是这些少量的牲畜的所有权也是相对的,除了缴纳通常的实物税外,还有种种额外负担,例如牧民在阿吾勒巴斯或部落头人向君主送礼、召集会议、转移牧地、举办婚丧喜事等场合,还得提供牲畜等。此外,部落头人看中谁的好乘马、贵重物品,谁就得亲自送上,否则就派差役去抢,或横加罪名进行处罚。根据《哈萨克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介绍,封建主除占有大量牲畜外,还霸占草场,牧民放牲畜时还要缴纳租金。一般情况是放牧一百只羊要缴纳租羊1%一2%只。如借冬牧场放牧,要缴纳该牧场上放牧牲畜1—2只羊的租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阿勒泰哈巴河县,由20余户组成的加尔克巴斯阿吾勒内,牧主加尔克巴斯一家占有绝大多数的牧草场和牲畜。牧草场,名义上虽为氏族公有,但加尔克巴斯利用自己政治和经济的权势,肆无忌惮地进行侵吞,一些水草好的兼作草场的冬营地,完全被他霸占。其冬牧场共有三处,光是额尔齐斯河的克西克乃吐别克冬牧场面积就有1500亩左右,春、秋、夏牧场,凡是水草丰美的地方也都在他控制之下。全阿吾勒内五分之二的牧民没有牧草场,五分之三的牧户共占有七八百亩牧场,而且大部分都是产草量低、质量差的牧场。牧民要放牧牲畜,只能以实物或劳役地租的形式向加尔克巴斯租用牧场,尤其是冬季牧场。这种剥削方式使广大牧民的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的财富主要集中在少数封建主的手中,牧场为部落公有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完全被封建土地占有制经济关系所取代。
在哈萨克族封建社会中,不但牧民是被剥削者,而且还有一定数量的奴隶存在。在哈萨克族的牧民中,一般按其所拥有的牲畜不同可分成夏尔瓦(一般牧民)、克得依(贫苦牧民)、加力奇(牧工)三个阶层。他们是哈萨克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封建领主征收实物和劳役地租的主要对象,占人口的大多数。其中牧工,除了拥有劳动力外,一无所有。他们经常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全家的生计,终年过着缺吃少穿的生活。此外,哈萨克族地区还有一些奴隶,男的称为“苦尔”,女的叫做“昆”。这些奴隶的来源,一般是战争中被掳或被俘的,在社会生产中不占重要地位。他们主要替部落头人或富裕牧主从事家内劳动或放牧牲畜,地位最为低贱。主人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可以在集市上任意买卖,或作为科罚品、奖罚品、陪嫁品等等。这些奴隶虽然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后可以获得人身自由成为依附牧民,但绝不允许离开所属部落。牧民们除了受封建王朝、部落头人、宗教上层、牧主们压迫剥削外,还常受本族和外族商人的高利贷盘剥及不等价交换榨取。
由于哈萨克封建主占有大量牧场、牲畜和生产工具,并享有各种封建政治特权,因而能控制着附于牧场上的牧民。而大多数牧民只有少量牲畜、牧场和生产工具,为了生活也要央求于牧主,企望得到畜乳和其他生活资料,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因此,出现了牧民对牧主的封建依附关系。这种封建依附关系是建立在部落基础上的,因此,这也是哈萨克族游牧部落一直存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观哈萨克族封建领主经济,它是建立在游牧宗法封建制的基础上,仍保留着较多部落经济成分,封建领主对牧地的占有往往以“部落公有”的形式出现,对牧民的剥削也常常披着“氏族互助”的外衣,这充分反映出哈萨克族游牧经济中的宗法封建制特点,这为我们研究哈萨克族的部落制度提供了可贵的材料。
)第五节部落的特点
部落作为人类社会最早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是民族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环节。进入阶级社会后,它又是以其变态的形式在游牧民族社会中保留时间最长的一种社会结构,甚至在今天的牧区,我们还能找到它的影子。不同的历史时期,部落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因而具有各自的不同特点。
一、血缘部落时期的部落的特点
血缘部落处在原始社会时期,其性质是以血缘为纽带。血缘部落时期的部落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环境方面
在政治上,部落的统治是较为松散的,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是部落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这一松散的政治状况与当时落后的经济生产状况和自然生态环境密切相关。比如: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经济特点是逐水草而迁徙,作为在广阔草原上游牧的个体牧民来说,大家都归属于自己所在的部落之中。各部落都要选择一片水草丰美的牧场作为自己的栖息地,且随着季节的变化,不断地追逐水草。这种流动性和分散性特征决定了各部落在政治上广为分散,互不统率,不便集中。为了维护部落间的利益,虽出现了部落联盟,但没有形成相互联系的统一的政权组织。而南方的农耕民族,由于地处山区,生产工具落后,又加上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经济条件的制约,各部落的氏族酋长、山寨头人等都是独居一方,各行其是,因而在政治上未能形成相互统一的政权机构。这种政治环境造成了部落的松散管理,使其能适应自己的生存环境而得以长期生存下来。
2.经济结构方面
在血缘部落中一般实行土地公有制,其内部的氏族实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剥削、没有压迫。而当部落酋长一职世袭后,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因为历朝历代的政治统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作为部落的经济支柱的牧场和土地就是部落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因而在血缘部落时期,各游牧民族对牧场的使用都按氏族部落的习惯法做了明确规定。大体情况是:在游牧部落中牧场基本上是公有的,而牲畜大部分是私有的,而在各个部落或部落联盟之间划定了界限。在农耕部落中,山林、荒地、沼泽等为公有,耕地有好田坏田之分,好田基本上属部落酋长所有,坏田为众多的部落成员所有。这种经济结构使得部落成员对部落的依赖性更大了。因为在生产力较为低下的生活环境中,个人要脱离集体获取生活资料是极为困难的,特别是游牧部落,可以说一个人脱离集体是很难生存的。
3.成员关系方面
血缘纽带是部落管理的政治核心。部落共同体的产生是以氏族内部禁止通婚,以族外婚为标志的,一个氏族与另一个氏族建立联姻关系,相互婚配,使男有妻、女有夫。联姻的氏族既是夫妻关系,又是姑表兄弟姊妹关系,若按血统,实际上便是分散于不同生产单位中的一个大家庭。由于血亲相近,利害一致,发生姻亲关系的这些氏族便在实行外婚条件下自然结合成一个部落。这种血缘纽带关系就成了维系部落存在的关键所在。部落酋长管理、统治部落就是靠这种血缘纽带来维持的。他们以拥有共同祖先为凝聚力,来管理部落成员的生产及日常行为,并对其成员规定了应尽的种种义务。当部落酋长一职变成世袭后,他们又以只有出身于“高贵血统”家庭的人才能当酋长来迷惑部落成员,并把部落统治权神圣化了。
4.政治体制方面
部落的政治体制是部落酋长和部落议事会领导下的原始军事民主制。部落酋长是权力的执行机构,部落议事会是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内外大事,宣布酋长和军事首领就职,同时有权撤换他们的职务。因此,部落议事会实际上是协调人们社会关系的机构,并组织、领导本部落成员与外部落进行战争。议事会成员通常由德高望重的部落长者担任。部落酋长一职最初由氏族成员民主推选产生,由议事会通过行使酋长的权力。但是,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私有制的出现,世袭制代替了民选制,部落酋长就成为世代相传的统治阶层,成为管理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部落成员的专政工具。
5.文化习俗方面
部落具有共同的语言、习惯和文化。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部落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讲同一语言,遵守同一习惯,具有共同的宗教观念。在部落间形成初期,由于人烟稀少,部落间往来更是罕见,人们世代因循守旧,未受其他部落文化影响,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部落文化。最初的这种部落语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部落间交往的扩大和战争的频繁发生,到部落联盟时期就形成了大家都能听得懂的众多方言。部落文化极其重要的内容是各部落特有的崇拜对象。崇拜对象虽有不同,但均属图腾崇拜的范畴,有的是某种植物,有的是某种动物。部落性的舞蹈、竞技、祭典和节庆,是部落共同生活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6.地理环境方面
部落有共同地域,该地域由居住地、生产活动地以及与其他部落隔离的中立地带三部分组成。部落的疆域为全体成员共知和共有而且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若受到外部落的侵入,全部落的成员就会起来共同防御,并常常因此引起纠纷和搏斗,所以说全民皆兵是部落生存的重要手段。在部落时代,共同地域的观念十分强烈,人们常常视本部落以外的人为异族,关系疏远,有的甚至处于敌对状态。从现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情况就可以明显地看到部落这一历史组织遗留下来的痕迹。因为,不论是什么类型的部落,要立足于社会,要生存下去,就必须要有一个让其生存的外部环境,只要能够找到适合自己部落的生存空间,哪怕是远离部落间长期争夺的水草丰美的是非之地也是值得的,只要能够保住自己的世袭领地,哪怕住在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也心甘情愿。正因为有了容忍其存在的外部环境,我们今天看到的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边疆地区。
二、地缘部落时期的部落特点
地缘部落是处在阶级社会之中,其性质是以地缘为纽带。地缘部落时期的部落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方面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部落以其变态的形式生存下来,加上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处的社会形态的差异较大,表现出来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但是,从总体上说,部落在政治上是中央政权、地方政权与部落制度相结合,使部落成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单位,受中央王朝和地方行政官员的管辖。比如藏族社会在政治上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合一,中央王朝的政令一般都是通过寺院宗教组织、地方土司衙门来实施于部落之中。但是藏区的政治统治又各具特色,在藏传佛教寺院直接统治地区,部落归寺院所有,部落成员的一切政治生活都是围绕寺院进行的,此地的宗教权力要大于政治统治权力;而在土司统治的地区,实行以土司为中心的政教合一统治,土司衙门的权力要大于寺院的宗教权力,寺院为政权服务,部落依附于土司政权,中央政权的影响在此地较深;在偏远地区,牧民的政治社会生活则主要是以部落制度和部落组织来进行,像草场的划分使用、军事纠纷乃至对外谈判,以及对命价的赔偿,都是以部落的名义进行的,由于封闭,中央政权和宗教的影响力较弱,土官和部落头人的权力也是通过部落来实现的。
2.经济方面
由于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地缘部落时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呈现出各种经济形态并存的局面。在地缘部落初期,游牧部落牧场公有、牲畜私有的现象还很普遍,逐水草迁徙的游牧经济迫使牧民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生产互助协作。随着奴隶统治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部落经济也发生了变化,牧场、牲畜基本上被奴隶主贵族和封建贵族所拥有,而由于游牧经济的特点所决定,在奴隶社会不可能组织大规模的奴隶从事畜牧生产,加上牧区的分散性和游动性,奴隶主不得不分散在各自的驻牧地实施统治行为,监督生产劳动;由于靠天养畜的成分很大,奴隶主经常随同其领地内的部落成员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以取信于部落成员,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广大牧民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所以奴隶制经济在地缘部落时期发展缓慢,以部落集体放牧的生产方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封建社会,基本上形成了奴隶制经济和封建经济并存的局面。牧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在政权、宗教权、族权的控制下,被限定在部落内从事生产劳动,离汉族地区较近的牧区由于受农耕经济的影响,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与内地较为接近,商业经济也较为发达。如“绢马贸易”、“茶马互市”等。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就是在这种贸易中形成的城市。而离汉族地区较远的游牧民族统治中心地区,相对独立且封闭,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如邻近农耕地区的牧区,生产力发展也比内地落后,城镇集市贸易只属于初级商品市场水平,如藏族地区的商业活动大多受到寺院和土司权力的控制,发展十分缓慢。在更为偏远的牧区,由于更加封闭,部落式的生产互助形式仍在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生产为粗放型,常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原因(如战乱、草场纠纷等)的破坏,商业活动较少,几乎与外界隔绝,生活相对贫困。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地缘部落时期仍占主导作用。
3.军事方面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军事力量就显的极为重要,因为只有军队的强大才能显示政权的强大,因此,统治阶级极为重视军队的建设。但是,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蓄养庞大的军队,而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军民合一”。这种古老的建军方式能够在牧区推行则是由游牧经济决定的。因为畜牧业经济是由狩猎经济转化来的,对于广大牧民而言,骑马射箭,拿枪作战是他们平时就具备的最基本的生存能力,对各地的地方政权和部落头人来说,这是防御外界侵扰,维持自身统治实力,加强自身军事力量的最好办法。比如甘肃省甘南藏族地区的“军民合一”的办法就是“以部落按各家的人力状况和财产状况,各出一人、一枪、一马,‘上马为兵,下马为民’,在遇战事时应召出征”。
4.成员关系方面
在地缘部落时期,部落内部的成员关系已经深深地打上了阶级的烙印,阶级关系在部落内已占据主导地位,但是血缘关系在部落内仍然残存。在偏远封闭的牧区,血缘部落遗留下的血缘关系在部落社会内部仍发挥着作用,部落的组成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血缘关系,人们普遍重视宗法与族亲;在地方政权(如土司统治、旗、盟统治等)统治的牧区,血缘关系在部落中还依然存在,但更多的则是反映在地缘关系上;在邻近农耕地区的牧区,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受农耕文化影响较大,因而部落内部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都在逐渐地淡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他们在生活中能得以保障,所以部落只是以松散的形式存在。
5.文化习俗方面
在阶级社会中,最能反映部落文化习俗的是宗教。原始宗教是血缘部落时期部落文化的主要内容。而世界三大宗教兴起后,传入我国,特别是在游牧民族中,与原始本教相结合形成了自己的宗教特色。如藏传佛教不但盛行于广大藏区,而且在蒙古族、裕固族中也普遍信奉藏传佛教,它不但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和生活方式,而且寺院也逐渐发展成为文化和教育的中心。除宗教外还有原始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习惯法在部落中仍发挥着作用。因为习惯法是对人们行为准则的约定俗成,它在部落社会内部保存得较为完整,并广泛使用。习惯法不仅约束着普通百姓,也约束着部落头人和土官。由于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受宗教的影响,普通百姓家中都供有佛龛或佛堂,烧香拜佛已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生根,如遇事外出,也要择吉日而行,每年都有固定的佛事活动,部落中的婚丧嫁娶活动全部落人都要参加等等,都变成了人们的生活习俗。
综上所述,由于部落的上述特点,使部落制度贯穿于游牧民族的发展历程中,使之进入阶级社会后仍以较完整的形式保存下来。从部落的特点中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在血缘部落时期,还是在地缘部落时期,部落都是集生产、行政、军事三项职能为一体,体现出“三位一体”的特点,这对我们进一步了解部落制度长期生存的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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