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作为民族共同体的重要发展阶段,无论在原始社会,还是在阶级社会都以其特殊的管理形式存在于社会中,成为影响部落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藏族部落的管理体制
藏族部落的管理体制以吐蕃部落崛起后统一青藏高原,建立奴隶制政权最具有代表性。因为建政初期,其政权性质还属于部落联盟,所以在管理体制上依然参照人们普遍习惯的部落制度来制定统治政策。官吏由氏族和部落首领充任,父子世代承袭,各自治理所部民众。君主赞普也只是直接管理所属的部落。我们从《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的记载就可以看到,当时吐蕃王朝对君主的称号和王庭职官的设置基本上沿用了部落联盟时期的管理方式。如:
(1)赞普。沿袭前期以赞普称君长。“其俗谓强雄日赞,丈夫日普,故号君长日赞普。”
(2)末蒙。“赞普妻日末蒙。”
(3)论苣。“大相日论。”员额1人,亦称“大论”。
(4)论茞扈莽。“副相日论凇扈莽”,员额1人,亦称“小论”。
(5)悉编掣逋。“都户一人,日悉编掣逋。”
(6)曩论掣逋。“内大相日曩论掣逋,亦日论莽热。”员额1人。
(7)曩论觅零逋。“副相日曩论觅零逋。”员额1人。
(8)曩论充。“小相日曩论充。”员额1人。
(9)喻寒波掣逋。“整事大相日喻寒波掣逋。”
(10)喻寒觅零逋。“副整事日喻寒觅零逋。”
(11)喻寒波充。“小整事日喻寒波充。”
(12)尚论掣逋突瞿。喻寒波掣逋、喻寒觅零逋与喻寒波充“皆任国事,总号日尚论掣逋突瞿”。
自论磁以下诸大臣均由王族和外戚充任。和以前一样,都是世袭的。“父死子代,绝嗣,则近亲袭焉。”另外,吐蕃王朝以章饰区别官阶,共分六等,分别是瑟瑟(翡翠)、金、银镀金、银、铜、铁。章饰钉在方圆三寸的粗毛布上,悬于臂前。
吐蕃的地方官制是与军事编制合二为一的,实行“军事、行政和生产”三位一体的部落制度,以军队编制的形式把百姓组织在一起。因此,行政和生产都在军事建制下进行。早期,吐蕃军政实行“茹”和“东岱”两级结构。“茹”意为“翼”。全吐蕃军队起先分为4个翼,即首翼(伍茹)、腰翼(夭茹)、右翼(叶茹)和左翼(云茹)。而左翼又常被称为“支茹”,即小翼。组成军队的4个茹,在作战时集中,平时分散在各自所在的地区驻屯。前两茹驻屯在称为“卫”的地区(即前藏);后两茹驻屯在称为“藏”的地区(即后藏)。后来,约在公元6世纪末7世纪初,吐蕃吞并了孙波(苏毗)部落以后,把其地方编成一个“茹”,称为孙波茹。合以前的四茹,总称为吐蕃五茹。“茹”设茹本,为一个方面军的最高指挥官,平时也是该地的最高行政长官,并由当地最大的氏族贵族充任。下设副职及文书。每茹分布地区四至均有明确规定,不得侵越。“东岱”意为千户,即“千人之队”。每一茹分为10个东岱,其中包括一个直属东岱(称禁卫军东岱)和一个小东岱。这两个东岱可能都是较为机动的队伍,时常被吐蕃王廷征发,离开茹的编伍,参加卫护和特别的军事行动。按照吐蕃的军事编制,每一茹分为10个东岱。伍茹、腰茹、叶茹、云茹每茹各10个东岱,合起来共有40个东岱。另外,在吐蕃与突厥毗连之境(被称为羊同上部)有5个东岱;在吐蕃与苏毗(孙波)毗连之境(被称为羊同下部)亦有5个东岱,合为10个东岱。孙波被抚服后在孙波的属地也设置了10个东岱;再加上一个包括汉户在内的通颊东岱,总共61个东岱。所以吐蕃军队编制可概括地称为“五茹六十一东岱”。在61东岱中,羊同的10个东岱始终没有建立茹一级的统领机构,可能是直接辖于王廷的缘故。每茹所属的东岱各有不同的名称,平时也就是该地基层的政权。其统属关系如下:
伍茹,统岛岱、岱村、局巴、支村、叶若卜、球村、章村、畿堆、畿买9个东岱和一个东侧禁卫队。
腰茹,统雅砻、秦砻、达保、尼牙聂、洛若、雅村、玉邦、聂、洛扎9个东岱和一个北侧禁卫队。
叶茹,统东钦、象钦、辗噶尔、章村、郎迷、帕噶尔、保若、松岱、象9个东岱和一个西侧禁卫队。
云茹,统芒噶、墀彭木、娘若、墀塘、错俄、枕巴、拉孜、康萨、改呈木9个东岱和一个南侧禁卫队。
孙波茹,统则屯、帕屯、桂仓上、桂仓下、窘上、窘下、哲上、哲下、喀若、喀桑、那雪11个东岱。
羊同,上部有火州、芒玛、尼玛、且末、巴噶5个东岱,下部有吉格、交拉、计藏、雅藏、即岱5个东岱。
领导东岱的指挥官称为东本,即千夫长,也是所辖地区的行政长官,均由氏族显贵世袭。东岱中的成员分为“桂”和“庸”两部分,“桂”是参加作战的武士,“庸”是随军的后勤人员。吐蕃在占领沙州、瓜州、河湟一带以后,在东岱(部落)之下还分为若干“将”,将设将头,每一部落左右各10将。若以每一将为50至500人,则20将为1000至1万人。军队编制的最小单位为“组”,由4人组成,组长称“组本”,副组长称“俄本”;另有“直普”(即炊事员)和“真约”(即仆役)各1人。兵制以二五进位,两“组”为“十”,加十长、副长共10人。
《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说,吐蕃有“胜兵数十万”,从史籍中记载吐蕃动辄出兵10几万、20万、甚至40万的情况看,《新唐书》所记并非虚词。其统兵之制,是在各“茹”之上设都元帅和副都元帅,其上就是直接受命于赞普指挥军事的大相。出兵时赞普派遣监军使监视元帅和大将的行动,直接向赞普报告情况。军队的调动以赞普的金箭为凭。吐蕃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兵力,原因就在于它是把军事、行政、生产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氏族成员作战时都是军人,平时又都是生产者。上面所列各茹的东岱的名称各不相同,就是反映他们的驻地各不相同,这说明军队是按地域分布的。那么在各个地域上的军队是由各氏族的人混合组成的还是分别由各氏族成员组成呢?这从吐蕃文献《贤者喜宴》中所记载的“十八采邑”中所居住的多是完整的氏族的情况来推断,各东岱都是由同一个氏族组成的。这就清楚地证明当时吐蕃的地方政治组织是军事、行政与生产三位一体的。
吐蕃王朝建立以后,仍保留部落联盟时期以来传统的盟会制度。“赞普与其臣岁一小盟,用羊、犬、猴为牲;三岁一大盟,夜肴诸擅,用人、马、牛、闾为牲。凡牲必折足裂肠陈于前,使巫告神日:‘渝盟者有如牲。’”后来此种盟会制度从初期向赞普效忠的盟誓形式逐渐演变为召集大臣及地方官员、将领分别参加议政的“御前会议”,并将决议内容以赞普的诏命发布全境。
为了通过法律来保护吐蕃贵族奴隶主的特权和加强对平民和奴隶的统治,松赞干布时期即已制订了法律12章。这是吐蕃最早的成文法。“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以皮为鞭碉之,从喜怒,无常选。其狱,窟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法律还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依伤之轻重科罪;窃盗得罚偿8倍;并原赃9倍;奸淫者断其四肢之一。
吐蕃初期有原始宗教,名为钵教。但史书上对此记载很少,其情况已不详。大约在松赞干布时期还制订了十善律,主要包括要虔信钵教,孝顺父母,勿忤尊长,对贤流贵胃要顺从而行,目的是保护奴隶主贵族之利益,有利于对平民及奴隶的统治。在敦煌石窟的慧超《往五天竺传》的残卷中记载:“吐蕃国纯往冰山川谷之间,以毡帐而居,无有城郭屋舍处所……国王百姓总不识佛法,无有寺舍。”
吐蕃在拉托托日年赞时佛教传人并兴起,到弃松德赞时大兴佛教,寺院林立,佛教兴盛后,钵教自然衰落,从此佛教僧侣在吐蕃政权里开始占有地位,“国之大事,必以桑门(僧侣)参决”。此即为后世西藏政教合一的由来。
随着藏传佛教在藏区的深入发展,已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宗教已和人们的政治生命紧紧地连在一起。当政教合一体制在西藏的统治地位确立后,宗教也成了管理人们的一个手段,使藏区社会进一步宗教化。就拿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藏族地区来说,由于历代中央政权在这里施政,并分封世袭土司,再加上藏传佛教的深厚影响,使这一地区形成了互不统属、封闭性的部落集团,使宗教管理与土司管理相结合,以部落为单位,建立起了大大小小的政教合一统治,并接受中央政府的分封和直接管辖。其中以卓尼杨氏土司和夏河拉卜楞寺为首的两大部落集团最具有代表性,他们分别以土司衙门和寺院为靠山,分领众多的部落,建立起以土司和寺院为首的土司政权管理体制和寺院政权管理体制。这种政教合一的部落管理体制是这一地区长期贯彻实施的管理体制,并且在近代社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藏族部落这种世袭传承的部落管理体制,在藏区人们的政治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再加上宗教强有力的作用,使人们头脑中形成了固定不变的习俗,认为接受部落酋长的管理是上天决定的,供奉寺院是义不容辞的职责。部落成员还把族规、部规看得很神圣,这种宗教色彩浓厚、分散、封闭的集政治、生产、行政、军事为一体的部落管理形式是藏族部落能够生存到现代社会的直接原因。
二、蒙古族部落的管理体制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了蒙古族血缘部落和地缘部落时期的发展状况,从蒙古部落的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看出,蒙古部落是组成蒙古民族的核心。蒙古部落从小到大,称雄草原,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对部落的严格管理。只有管好自己的部落,才能使其立足于部落战争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下面就对蒙古部落的几种管理形式作以初步的探讨。
1.父权制管理形式
从成吉思汗二十二世祖孛儿帖赤那开始,到成吉思汗时代,这种父权制管理部落的形式一直贯穿始终。
部落是由氏族组成,氏族则是由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社会经济单位。据传说,远古时期的蒙古人以树叶为衣,用木、石做器皿,以采集为生。这种原始生活方式一直残存到12世纪。蒙古部落在兴起时,“用白木为鞍,桥以羊皮、镫亦剜木为之。箭镞则以骨,无从得铁”,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过着“无城壁栋宇,迁就水草无常”的集体游牧生活。为了适应这种游牧生活,人们往往聚族而居,生活在各自的氏族中。蒙古部落就是由这种氏族组成的血缘亲族集团。氏族的全体成员都自认为出于某一共同的祖先,并且只允许同祖人参加对祖先的祭祀。到10—12世纪,蒙古部落的两大支尼伦蒙古已有30个部落左右,迭儿列斤部有18个部落。尽管部落众多,此时部落的氏族成员已是以父系计算血缘关系的。据《元朝秘史》称,蒙古部落自有记载以来,一般以父系计算,可见父权制管理形式在蒙古部落占主导地位。
对于蒙古部落来说,其游牧经济的特点是逐水草而迁徙,对从事单一的畜牧业的氏族成员来说,脱离部落的个体成员在草原上难以生存。比如,成吉思汗十世祖孛端察儿离开氏族外出流浪期间,住在一个草庵里,拾狼的残食活命。帖木真母子被族人遗弃后,也过了一段相当艰难的生活,母亲诃额仑只得“拾着果子,撅着草根,将儿子每(们)养活了”。由此可见,这种血缘纽带维系的氏族正是每个成员安全的保障和生存的条件。“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此,在氏族中产生的血族复仇是每个成员不可推卸的神圣义务。随着生产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在氏族内部出现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别,有了被称为“伯颜”的富人和“牙当吉·吉温”的穷人。成吉思汗九世祖蔑年土屯成了拥有“马和牲畜,多到无法计算”的富户,而且还有别人不能侵犯的个人的“驰马地方”。到成吉思汗六世祖海都时期,随着部落间交往的扩大和战争的频繁发生,血缘氏族部落组织的界限慢慢被打破了,部落间相互争斗的结果,胜者遽然兴起,败者合族破灭,并逐渐被融入他族,从历史舞台上销声匿迹。同族相离,异族结合,各族杂处,取而代之的是地域为纽带而形成的地缘氏族部落。海都当时就已被“八刺忽·怯谷诸民,共立为君”。从此,蒙古部落在海都时结成了强大的部落联盟。成吉思汗四世祖屯必乃及从父兄弟都是蒙古诸部的首领,三世祖合不勒时被推举为“汗”、“辖蒙古全部”。从成吉思汗世系家族世代都是部落首领这一现象看,是父权制统治在蒙古部落中长期存在的具体表现。正因为有了上述父权制管理部落的土壤和条件,才能使父权制管理部落的形式得以贯彻执行。
父权制管理形式具体地说,就是以家长为中心的草原贵族集团管辖具有一定人口数量和牧地的部落的一种统治方式。这种父权制管理形式是建立在严格的父系系谱之上的。因为蒙古人的习惯是“保持着祖先的世系,并向每一个新出世的孩子教述族谱”,因此,大家都“知道自己的部落和祖源”。由于游牧经济中男子在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男子在家族中的统治地位不断增强,从而形成了以族长、部落首领为核心的父权贵族。正因为有了共同的祖先,父权制才被部落成员所认可。父权贵族不但是家族的主宰,而且又是氏族和部落的首领。他们主要负责部落成员的生产和生活事宜,对他的部落成员要求无限忠诚,并且可以随时处理他们的财产乃至生命。部落首领基本上体现着部落的利益,部落成员服从其部落首领的绝对权力是理所当然的。维护血缘纯洁的主要手段是血亲复仇。血亲复仇往往是由于他们的亲族或者他们的财产遭到外来势力的迫害而引起的。这种血亲复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部落的整体利益,但随着部落争战的发生,它已超越了本身的意义,具有了掠夺财富和人口的新含义,并逐渐被掠夺战争所代替。
父权贵族的权力和财富往往由他控制管理的人口数量而定,因为他对牧地的占有是通过他所控制的牧民来实现的。控制的牧民愈多,牧地也就愈大,权力也愈大,财富也愈多。因此,每个家长都希望扩大自己家族的成员,从而扩大自己在氏族和部落中的权力。可见对人口的争夺成了蒙古部落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
2.军事民主制管理形式
军事民主制管理形式是在氏族部落和父权制统治基础上形成的,这种管理形式主要是通过忽里勒台(大会)来实现的。
“忽里勒台”在蒙语中是聚会的意思,是蒙古氏族部落会议。蒙古诸部凡有大事,如汗位继承、部落联盟的建立、征战、公布重要命令,都要由忽里勒台决定。忽里勒台最初是蒙古部落的一个民意机构,履行众人的决定,其职能是推举和撤换氏族部落首领。氏族部落首领履行氏族部落会议的决定,是为全体成员服务的“公仆”,其权力有限,具有负责组织生产、处理分配事宜等职能。但是随着父权制的确立,这一古老的民意机构被宗法世袭制所代替,而作为古老的政治制度,它却在蒙古部落中残留了很长时间。
忽里勒台授于部落首领的权力,是来自于氏族部落,而不是一种脱离和凌驾于部落之上、脱离部落成员的公共权力。比如汗位继承者一般是由忽里勒台选举产生的。像合不勒汗有7个儿子都不曾被委付,却教想昆必勒格的孩子俺巴孩管了;铁木真被推举为汗时,共有5个候选人,其他4人(包括合不勒汗的孙子阿勒坛)都因为不符合条件落选。由此可见,当时虽已在一定家族内物色汗位继承人,但最终仍须忽里勒台选举产生,大家认可,才被视为合法继承人。汗的权力基本上是率领部众进行复仇、掠夺和围猎并主持掳获物的分配。这种军事掠夺的发展,使汗又成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领。军事首领凭借自己部落的力量,逐渐加强自己氏族内部的权力,愈来愈摆脱民主制的约束。起初,发动一次战争还要经过氏族贵族公议,军事首领的职责是执行大家的意旨。但随着战争的扩大和汗权的加强,基本上由汗说了算。
忽里勒台和汗所构成的权力是产生于氏族部落之中的军事民主制。游牧民族的军事民主制管理形式,一方面保留了氏族的民主习惯,另一方面,由于战争的频繁发生,军事征战成了部落的经常活动。这种军事民主制的管理形式是建立在游牧经济的基础上的,部落成员“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亦兵亦牧的经济成分是军事民主制得以充分实行的重要因素。但是,王权世袭制的产生和最终代替军事民主制,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以父权制确立以来,就逐渐变为世袭制”了。这种变化是步人阶级社会,迈向文明的具体表现。
3.千户制管理形式
千户制管理形式是蒙古部落中管理部落的最主要的手段之一。它是以军事管理的形式出现在蒙古部落中的。由于在地广人稀的草原上过着动荡的游牧生活,脱离氏族的个别成员很难维持生活;由于保卫本族,进行复仇和掠夺外族的需要,蒙古部落中集体游牧方式颇能适应这种征战的军事行动,于是,基本上由血缘纽带维系的“古列延”(集体游牧方式)就成了亦军亦牧的父系血缘组织。部落首领就是靠众多的“古列延”来打天下的。为了便于部落首领调动,往往按人们习惯的十进位制将他们编成千户、百户、十户,层层统领,招之即来。随着部落间战争的不断扩大,部族融合的现象已普遍存在,血缘组织逐渐被地缘组织所代替。成吉思汗三世祖合不勒汗之子忽图剌汗时,就把蒙古部落辖地划分为左、中、右三个翼,汗本人统辖左翼,合丹太师统辖中部,阿里黑赤那统辖左翼。这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域性的行政组织。本氏族的成员称为“合刺抽”(自由民),外族人称“属民”。汗有权从各氏族的“合刺抽”和“属民”中征收捐税和调动军队。铁木真初立为汗时,为了军事的需要和牧战的分工,由24人分管十职,即“带弓箭”、“管饮膳”、“管牧羊”、“管修造车辆”等等,并派孛翰儿出、者勒篾两人“与这众人为长者”。由于军队人数越来越多,因而有必要把他们划分成各种品级,于是出现了万户、千户、百户、十户至士兵这样一种上下级统率关系。在13翼之战中,成吉思汗就是把自己的1万3千军人按照万、千、百人点数,也组成了13个“古列延”,迎击札木合的13翼大军,在灭乃蛮的战斗中更是把军队按照千、百、十组织起来,并委派了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这些人作战时是军中首领,休战时是地方首领,因而蒙古族的军事组织也是军政合一的。
千户制是蒙古部落在统一蒙古高原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它对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加强部落的凝聚力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埋葬部落制的掘墓者。到成吉思汗立国后,全面实行了千户制,分封三个万户、九十五个千户,把全蒙古“编组千户,让共同从事建国事业的人们作千户那颜”,使蒙古族部落管理形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元朝统一全国后,确立了蒙古人在全国的统治地位,以千户长、万户长等组成的那颜封建贵族阶层迁居内地城市,担任元朝政府的文武官员。与历代封建王朝一样,元朝政府除了制定一系列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统治体系外,对蒙古地区继续推行领户分封制。按照元朝政府的等级划分,皇帝和许多大封建主——鸿台吉、台吉、王一样,拥有几个“兀鲁思”、“土绵”,成为自己的世袭领地,而中、小封建主则领属自己的“鄂托克爱玛克”等大小不等的世袭领地。这种以部落制度为基础的封建领主统治体制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清朝中叶,清政府在蒙古地区逐渐取消了蒙古族原有的领地之间的区分和统属关系,大致在“鄂托克或爱玛克”的基础上,按照满族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进行改编,建立起了新的组织——旗。当时按地区和部落的统属关系有札萨克旗、总管旗、喇嘛旗等之分,以扎萨克旗为最常见。旗为军、政合一组织,既是清朝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蒙古地区的军事、行政基本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族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设“札萨克”(旗长),由中央政府委任旗内蒙古族封建主中有功于朝廷者担任。旗以下行政单位为“佐”(或称“箭”),佐下每十户设一个“代长”。贵族或部落头人每一家族都有一个族长,掌管族内事务,统属旗札萨克的管辖。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各旗中的一位札萨克兼摄盟长。会盟时由盟长主持,审查各旗箭丁,决定佐领的改编等事项。对地方事务主要起监督的作用。盟、旗之上有清朝政府驻防将军、都统、总督、大臣等管辖。清朝政府在蒙古地区推行的这一盟、旗制度一直保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但是,盟、旗作为一个地理名称和行政区划单位的名称一直沿用到今天,我们在现在内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中仍能看到用盟、旗作为区域名称。
三、哈萨克族部落的管理体制
哈萨克族形成于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其民族是在三个大玉兹(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形成的。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古老的氏族部落体制与封建统治相结合而形成了本民族固有的统治方式,表现在对部落的管理上就是氏族残余与封建关系相结合的宗法封建统治。
哈萨克族的部落管理形式是以血缘为纽带,在氏族部落社会组织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比如阿吾勒、氏族、部落等各级组织各有自己的首领,这些首领一般都是在自己组织内推选或世袭的。而不是上一级首领指定或加封的。每一个首领各自管理所属组织。大小首领之间是上下臣属关系,小首领须服从大首领,在此基础上随着封建游牧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既保留氏族部落制的基本形式和特点,又具有封建制特征游牧宗法封建职官制度,从而以牧场、牲畜占有的多少和权力的大小形成了汗、小汗、苏丹等封建阶梯的世袭等级制度。法律公开确认不同等级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社会基本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统治阶级包括可汗、苏丹、比、巴图尔、部落头目和牧主及宗教上层,被统治阶级是牧民、牧工和奴隶。哈萨克族的政治制度是氏族部落制和封建制相结合的产物,它既保留了氏族部落制的基本形式和特点,又具有封建制的特征,是一种宗法封建制的政治管理体制。
在哈萨克汗国时期,它的官职主要有可汗、汗、苏丹、比、乌鲁巴斯、阿克萨卡尔、阿吾勒巴斯。可汗、汗和苏丹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后裔,是贵族阶层,被称为“白骨头”;而比和各氏族部落头目一般都来自平民阶层,被称为“黑骨头”。
“可汗”是汗国的最高统治者,统领三个玉兹、各玉兹、各部落都必须服从可汗。可汗不但统辖全国武装力量,有权调动各玉兹、各部落的军队,而且直接掌握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同时制定对外政策和处理与邻国的关系。“可汗”一般为世袭,拥有不少官员和侍卫。可汗如无嗣(成年儿子),则由其兄弟或兄弟之子继位。
可汗与苏丹、比构成了汗国时期的统治阶层,他们共同处理汗国的内外大事。对内,制订法律,处理各部落间的纠纷和重大刑事案件;对外,负责处理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并率军队反对外来侵略,保卫汗国领土,或出兵攻打周邻地区,并拥有向属众课税和征役的权力。如《头克汗法典》第32片断规定:“凡有力量携带武器的人(除苏丹外),每年应将自己财产的二十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给汗和行政人员。”同时,贵族还享有各种特权,白骨头打死黑骨头就像打死一条狗一样,黑骨头打死白骨头要一命偿七命。如《头克汗法典》第3片断规定:“凡杀害苏丹或和卓者得交受害者的亲戚七男人的昆。”可汗一职虽为世袭制,但历史上的推举制仍有保留。每一个新可汗在继位之前都必须经过各苏丹、比和部落头目的会议通过。凡新继位的可汗都必须举行就职仪式,即:拿来一块精美的白色毛毯,让新可汗坐在毯的中央,苏丹、比和各部落头目等站在白毛毯的周围,手拿白毛毯的两边,将毛毯和可汗高举三下,并高声欢呼,然后由德高望重的老年人为可汗祝福。经过这一仪式后,才得到各部落的承认。在哈萨克汗国时期,较著名的可汗有克烈汗、贾尼别克汗、哈斯木汗、额什木汗、扬吉尔汗和头克汗等。
“汗”是玉兹(部落联盟)的最高统治者。汗一般都是可汗之子或宗亲,必须听命于可汗。但事实上,各玉兹的汗往往自行其是,不受可汗的约束。在哈萨克三个玉兹中,阿布赉是最著名的中玉兹的汗。
“苏丹”是兀鲁思(封地)的最高首领,它是哈萨克族皈依伊斯兰教后产生的官号。“兀鲁思”为蒙古语,其原意为“百姓”,后引申为“国家”、“领地”等义。哈萨克中的兀鲁思具有地缘的性质,与领地相当。苏丹一般也由可汗之子或宗亲担任,所以兀鲁思实际上就是他们的封地。
“比”是哈萨克族历史上最有特色的官职。这一官职在乌孙时代便已存在,当时汉语译作“靡”。比的权力如同执法人员,类似法官,他的职责主要是处理各类民刑案件,维护社会安定。其人必须能言善辩,娴于辞令,精通哈萨克习惯法,善于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是部落头目统治牧民的助手,有的直接成为部落头目。比作出的各种判决,人们必须服从,有些比还为可汗、苏丹或汗出谋划策,成为他们的主要谋士。比大多数出自富裕平民家庭,原来主要是推举产生,但有些声名显赫的比去世后,多由其子继承其职,这样,原来的推举制逐渐演变成为世袭制。
“巴图尔”,是指作战骁勇,为人们所公认的功绩卓著的英雄。他的职责是负责捍卫国土、抵御外敌入侵,保护本部落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有一部分巴图尔成为哈萨克汗国时期的军事头目。
“部落头目”是哈萨克汗国的基层官职。这一职务最初由选举产生,一般是由有权势的“比”或大牧主担任。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这一职位变成世袭。部落头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本部落的大小事务及征收各种赋税。部落中的牧主(巴依)不但拥有大量牲畜,而且雇佣贫苦牧民为其干活,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地位,有的还担任阿吾勒巴斯、阿克萨卡力、乌鲁巴斯及部落头目等基层职务。成为哈萨克汗国的忠实维护者。
哈萨克族臣属清朝后,清政府在原有氏族部落的基础上,以爵位和职位委任大小部落头目,形成一种氏族部落制度和清朝政府的君主专制制度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清政府在哈萨克族部落中设置的职位主要有公、台吉、乌库尔台、扎楞、藏根、千户长、百户长和五十户长等。公一般由大部落的头目担任,千户长、百户长和五十户长大多由氏族头目担任。这种管理制度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公之下有台吉、乌库尔台、扎楞、藏根等;乌库尔台之下有13名扎楞;每个扎楞之下有13名藏根;每个藏根之下有13名百户长。
“公”是清政府封的一个重要爵位,有镇国公和辅国公之分,且以赏赐顶戴花翎为标志。清政府赏赐哈萨克族顶戴花翎者大多是部落头目和王公贵族,并且是在入觐进贡时赏赐的。哈萨克族三个玉兹的部落头目都受过此类爵位,如中玉兹(左部)阿布赉的儿子们均受赏过公爵,戴宝石顶双眼花翎。但也有一些是有功于清政府而受赏的,如嘉庆五年发生在哈萨克偷窃乌梁海马驼一案,萨呢雅斯四子罕巴尔“拿贼奋勉,奏赏五品顶戴。是年拿获哈萨克抢夺济默尔克卡伦递送公文兵丁一案,奏赏戴花翎”。由于清政府对哈萨克族的统治是在不改变原有部落制度的基础上,对部落头目封官加爵,委以重任,因而使部落制度得以完整的保留,并冠以清政府的各级官名,对部落成员进行统治。据《西陲总统事略·哈萨克源流》(卷11)记述,嘉庆年间,哈萨克的汗为瓦里,哈萨克的王为姜霍卓,被授公爵的有波浦、卓勒齐、杀害、哈色木、色德克、阿的勒黄勒坦、库库岱、阿帕斯、巴格力、多索里、沙木哈穆特等。另据一些资料记载,清代中国塔城地区的哈萨克有王一人,公一人。阿勒泰地区有两个镇国公、一个辅国公,伊犁和昌吉分别有一个辅国公。
“台吉”源于汉语“太子”。成吉思汗和元朝时期,这一称号只用于皇子(皇太子称“鸿台吉”,诸子称“台吉”),后来台吉这一称号逐渐演变成为蒙古和藏族地区贵族的尊称。清政府沿用这一名称作为封爵之一,在王、贝勒、贝子、公之下,分一至四等,用来封赠西北蒙古、哈萨克等民族的贵族首领。
民国时期,哈萨克地区基本沿袭清朝的管理制度。袁世凯就任总统时,封阿勒泰地区克烈部落的精思汗公之子艾林为郡王,封乌木尔台为公,封马米和扎克热亚为贝子,另有12个台吉、12个乌库尔台。台吉、乌库尔台、扎楞和藏根则由本氏族部落推选,再由政府加以委任。塔城、伊犁等地仍实行千户长、百户长制度。从1942年起,新疆省政府取消了自清朝时期沿袭下来的爵位和职位名称,改以民国地方行政官员的名称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保长、村长等代替。但部落头目的特权仍然被保留。因此,一些部落头目既是县长或区长,同时又是某一部落的头目,可以对管辖区域内的各地部落成员进行管理。这也是哈萨克族部落制度一直能够保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哈萨克族的部落政治制度是金字塔式的,等级较为严明的封建宗法制。其政治系统是从三个玉兹往下辐射整个所辖牧区各个部落,从上到下形成了一种较为完备的统治体系。尽管哈萨克政治社会中还保留着很多氏族制的残余,封建领主对牧地的占有往往以“部落公有”的形式出现,对牧民的剥削也常常披着“氏族互助”的外衣,但这并不能掩盖封建所有制的实质。因此,对哈萨克族部落政治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游牧宗法封建制的特点和特殊社会历史现象,对阐明游牧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裕固族部落的管理体制
裕固族是甘肃省特有的三个少数民族之一,是古代回鹘人和古代蒙古人的一部分各自从本民族中分离出来,并且与部分藏族、汉族等相互融合而形成的现代民族。部落制度在裕固族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而且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裕固族的祖先曾实行多种政治制度,最早的当是原始的氏族部落政治制度,后来实行的主要是氏族部落制和封建制相结合的宗法封建制。
1.河西回鹘时期的裕固部落管理体制
裕固族的部落形成于阶级社会,其部落的管理体制呈现出部落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封建领主制形式。当时的河西回鹘政权是在部落的基础上建立的,最高统治者为可汗,可汗之下设有宰相、枢密使等职官。可汗出自“夜落隔”部落,实行世袭制。可汗之下各级官吏的官号有突厥民族的,也有借自中原王朝的,如都督、宰相、枢密使等都是中原王朝的职官名。各部落都有自己的首领,“各立君长,分领族帐”。如河西回鹘政权的文武大臣一般都由各部落的头人担任,他们可以说是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汗国大臣,又是部落头人,代表可汗分管各自统领的部落,权力较大。
在河西回鹘时期裕固族各部落内,头人的意志就是法律,他负责组织生产,协调部落成员关系,率军保护部落,并有处罚居民,直至处死的特权,而不受汗国可汗干预。实际上,河西回鹘时期的部落管理体制还停留在部落联盟阶段,虽然是以可汗为首的联盟,但由于可汗的经济来源和兵力来源均出自部落,因而对部落的依靠性较大。而作为部落属民,由于长期受部落宗法体制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对部落头人惟命是从,而可汗的意志又是通过部落头人下达的,因此形成了可汗权限不大的较为松散的部落联合体。
部落头人在汗国中既是封建领主,又是统领部落兵力的统帅,因此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各部落依据不同游牧地区散处在甘州、凉州、瓜州、沙州等地,其中以甘州回鹘势力最强,史籍中就记载在甘州回鹘中又有“九宰相”部落、东西四姓部落等。宋初,甘州回鹘与党项人的战争就是以上述部落协同作战进行的。可汗遇有大事还须同九宰相诸部、东西四姓部落协商而定,甚至像父死子嗣的可汗承袭,也必须有他们的拥戴,可见此时的部落实力是很强的,而可汗的权利被削弱了。这种松散性表现在管理体制上就是“君微臣强”,也是河西回鹘政权最终走向衰亡的关键原因。
2.明朝时期的裕固部落管理体制
河西回鹘政权灭亡后,随着蒙古大军的西征,一部分蒙古人加入到回鹘人中,开始了古代回鹘与古代蒙古的融合时期。并从此开始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下。
明初,明朝政府为了加强对河西的控制,在被称为撒里畏兀儿人游牧的地区设立了阿端、曲先、安定三卫,管理各部落。明朝政府以“卫”为地方行政单位,设指挥、都督等职官,指挥、都督均由部落头人担任,部落是卫的基层组织。当时由于安定卫势力最强,首领又是明朝政府在西域封的第一个王爵,因此,各部落、各卫都处在安定王的管理之下。明朝政府在这里设置的卫是一个半军事的组织,各卫的指挥、都督虽然都由各部落的头人担任,但必须经过明朝政府授官赐印才算合法。明朝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征调诸卫的兵力,如明初“安定指挥桑哥与罕东同奉调从征”。对不服从管理、为非作歹、祸乱边疆的少数部落头人,明朝政府曾大军征讨,使其悔过自新后重新安置。如曲先卫首领散即思于明初劫杀明朝使节,后又劫掠西域贡使,明朝政府曾两次征讨,直至宣德六年(1431年),散即思“贡马谢罪,复待之如初,今还居故地并归共俘”。
明朝安定王之下的诸卫联合制虽比河西回鹘时期的可汗制下的部落联盟发展了一步,但分散性仍然存在。就拿诸卫指挥、都督来讲,虽经朝廷授官赐印,但这里没有实行土司制度,因而终就不是“流官”,朝廷不能调离,也不能从外地调入,“土官”的意义居多。所以对部落头人来讲,只不过是换了一种称呼而已,在部落中他依然有绝对的权威。这也是其长期得不到统一,部落制度仍有其生命力,仍然在发挥着作用的原因所在。
3.清朝时期的裕固部落管理体制
清朝时期,经过东迁后的撒里畏兀儿相互联合成了7大部落(七大家),清朝政府称之为七族。他们是:亚拉格家、贺郎格家、八个家、五个家、罗儿家、杨哥家、大头目家。清朝统一全国后,对七族头目分封守备、千总、把总等官职。七族之上,设总管,称为“七族黄番总管”,即人们所称的“总王”、“大头目”。各部落还设置正副头目,管理各自的部落,从而形成了总管之下的7大部落联合制。
“七族黄番总管”一职,由大头目家部落的“大头目”担任,总领7大部落。清代这7大部落分属在两个行政辖区,即西部亚拉格和贺郎格两个部落隶属肃州;东部大头目家、杨哥家、罗儿家、五个家、八个家五个部落隶属甘州。这件隶属关系,实际上使总管的权力不大,到了清朝末年,总管只是名义,实际管辖的不过是大头目家这个部落。
清朝政府除设七族总管、守备、千总、把总等官职外,还在每个部落设正、副头目二人,其目的是互相牵制。由于部落出现两个头目造成部落分离,有的部落正、副头目所领民众分居两地,分离之势日益增加,虽没有完全分成两个部落,但已在正、副头目率领下各行其是。如西部“二族”的亚拉格家、贺郎格家正、副头目所领民众就是如此。到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在这里推行保甲制,部落体制开始逐渐让位。
4.民国时期的裕固部落管理体制
在民国时期,清初的7大部落已分离为10大部落,即从“大头目家”中分离出了“曼台家”;从“杨哥家”中分离出了“四个家”;而“八个家”则一分为二,出现了“东八个家”和“西八个家”。据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调查,裕固族10个部落仍由一个大头目统辖,每个部落都有正副头目,直接管理部落。正副头目下设有“总圈头”(或称“大圈头”)一人,此外,在有的地区各部落中(这里指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康乐区的各部落),部落头目下还设有“辅帮”一人。总圈头和辅帮下设有“老者”和“小圈头”一人至若干人。总圈头和辅帮处理部落内部日常事务,小圈头是为头目办事的差役。
在裕固族部落中,大头目有权管辖所有部落,有权召集和主持各部落头目会议,各部落的大小事一般由大头目批准处理。但是,随着民国政府保甲制度的推行,再加上各部落各行其是,大头目的势力和权限逐渐缩小,名义上有权管理所有部落,但实际上只限于操东部裕固语的各部落,到后来仅限于管理大头目家部落了。可以说,当时各部落的实权都掌握在本部落正、副头目手中。对于部落中的副头目一职,有世袭,也有选举的。所谓选举,也是一种形式,往往都是由头目预先指定,交部落会议通过。而总圈头、辅邦、老者这些职位都是由部落头目与宗教上层人士和牧主商量后确定的,几乎都由牧主担任,任期一般是1~3年。“老者”或称“族长”,就是氏族的氏族长,负责征集部落的各种款项和协助部落头目处理纠纷。部落会议每年举行几次,由部落头目召集,每户都要派人参加。表面上是民主议事,实质上是贯彻部落头目的决定,有时还要听从地方军阀的指令。
在裕固族部落中有“天下头目都姓安”的说法,这主要是因为各部落的头目都是“安”姓,即都出自安帐氏族,并且都是世袭的。由于安帐氏族曾为裕固族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因而得到各部落的拥戴。另外,在裕固族的10个部落中都有安帐氏族,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维系各部落团结、防止分裂和内战的作用。因为每一个部落头目都出自安帐氏族,各部落也就是兄弟部落,对外团结一致,对内如同兄弟一样和睦相处,不会因部落之间的纠纷而自相残杀。正因为如此,才使裕固族部落制度一直保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综观裕固族部落管理体制,仍是集政治、经济、军事于一体,尽管经历了多次联合,却因部落的特点所决定,在管理上依然实行兵民合一的管理体制。由于部落权力过大,使其在民族发展的道路上始终没有统一起来,而且经常处在任人宰割的地步。这也是历朝历代不被承认为一个民族的原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在党和政府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团结政策下,进行民族识别后才被确定为一个民族,成为真正享受民族平等权利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第二节部落的政治功能
部落的政治体制是在氏族政治组织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论及这一问题,还是从我们提出的部落的政治过程的演进公式,即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中谈起。因为这种演进公式是随着氏族、部落中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成员的自身分化,从小到大,最终走向联合,产生民族的整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所以,它在政治管理上必然制定出一套适合本氏族、本部落的管理办法来,才能使这种政治体制运转起来。
一、氏族的政治功能
氏族是构成部落的基础。恩格斯说,氏族是“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摩尔根指出:“氏族就是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由此可见,氏族有共同活动的地域,有自己共同的语言(后来演变成为部落的方言),有自己的名称,比如,我国蒙古族传说中的祖先“苍狼”、“白鹿”,就是以“狼”、“鹿”为图腾的两个互相婚配的氏族的名称。在美洲印第安伊洛魁人中,“每一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名字,这是该氏族的特殊财产,因此,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这些名字。”氏族还有自己特殊的宗教仪式和特有的风俗习惯等等。以上所论述的氏族的概念都是构成氏族政治组织的基本条件。在氏族制度的前提下,同一氏族的成员有互相援助和保护的义务,同一氏族的成员不但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宗教节日和仪式,还有一套以氏族议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政治制度。氏族议事会是一种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民主集会,通过它来选举、撤换氏族首领、军事首领和宗教主持人,讨论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产品分配,以及做出犹如血族复仇等重大决定。氏族首领负责处理氏族的公共事物。氏族的政治功能就是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氏族议事会。正是在这种氏族政治功能的作用下,全体氏族成员都能在这种民主、平等的政治环境中生活,并充分享受原始民主气氛非常浓厚的管理形式。在氏族政治系统的基础上,随着氏族成员的不断增加和内部联系的日趋广泛复杂,要求进一步完善氏族组织和管理制度,于是部落的政治功能应运而生了。
二、部落的政治功能
关于部落的概念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但对部落的分类还是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说明,因为,只有掌握了部落的不同类型,才能全面了解部落的政治体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把部落分为两类,即血缘部落和地缘部落。处于原始社会时代的属于血缘部落,自血缘部落瓦解,一直延续到阶级社会的属于地缘部落。关于血缘部落和地缘部落的形成与发展情况,我们在第四章里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仅以血缘部落来论述部落中既是亲属关系,又是政治关系的这种政治功能。关于血缘部落的政治功能,恩格斯的论述最具权威,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论著,对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特征作过详细的概括,并指出部落政治功能的内容是:部落有宣布氏族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力,也有撤换他们的权力。
部落有讨论公共事物的部落议事会。它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他们代表各个氏族。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他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做出。部落议事会有调整与其他部落关系的权利,接受和派遣使者,宣布战争和媾和。战争的进行和领土的保卫多半由志愿兵担任。
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首领,但他的权力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上述只是恩格斯对血缘部落政治功能的论述。而到了地缘部落时期,部落议事会就发生了变化。此时的部落议事会基本上由部落酋长把持,部落议事会成员不再像过去那样可以由人们随意选举或罢免,而且权力不断增加,部落酋长力图利用部落议事会为自己服务。这种变化正说明部落政治组织在向新的阶段——部落联盟发展。
三、部落联盟的政治功能
部落联盟是部落组织的更高一级组织,通常是由几个血缘相近的部落结合而成的一种联盟形式。开始多半是临时性的,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较永久性的联盟。摩尔根认为,部落联盟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应付战争,便于防卫,便于进攻,这与部落人口的增多、战争的频繁发生密不可分。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叙述,以易洛魁人部落联盟为例,对部落联盟的特征、政治功能作了10点概括,其主要内容是:
部落联盟由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若干部落组成。血缘亲属关系和各部落在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独立是联盟的真实基础。
联盟的机关是部落议事会,由地位和权限平等的若干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有最高决定权。
联盟的这些酋长们被分配在各部落和各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公职。同时在他们各自的部落这也是酋长。
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表决按部落进行。
参加联盟的部落议事会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部落成员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决定。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权的最高军事首长,但没有一长制首长。上述恩格斯论述的只是血缘部落时期的部落联盟的政治形式,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到了地缘部落联盟时期,这种政治形式就需要克服更大的文化、语言和利益上的障碍,去实现新的政治组合。恩格斯对易洛魁人从血缘部落联盟向地缘部落联盟转变作有论述,他说:“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因为,征服的背后就使得部落内部私有制不断发展,贫富分化和阶级分化不断加剧。这样一来,因战争和其他公共事务的增多而需要更加进步的政治体制时,部落联盟便不得不让位,取而代之的便是部族的政治功能。
四、部族的政治功能
部族是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共同体。它的形成首先归结于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部族一词在我国史书中早就出现,如:“部落日部,氏族日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有族而部者,五院六院之类是也,有部而族者,奚王室韦之类是也。”由此可见部族就是部落和氏族的合称了。关于部族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尚有不同的意见,而且争论很大。一种认为,部族是民族共同体发展史中的其中一个类型;一种认为,取代部落的是酋邦,而不是部族。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以美国学者恩伯为代表。我们认为,在民族形成与发展的政治过程中,应把二者结合起来看,尽管他们在表述形式上不同,但都认为它是高于部落的一种政治组织,都是临近于国家形成之前出现的民族共同体。因此,综合二者的观点,部族应是与酋邦具有相同功能的政治体制,虽然在职能上有差别,但部族却更能反映出民族发展的过程。因为,部族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酋邦则没有经过部落联盟这一阶段。部族是在联盟的基础上形成,而酋邦不是联盟,却是由族体构成的不同社区或部落联合而成。部族联盟经过演化发展到部族,已形成为一个较为凝固的政治实体。此时的大批财富基础上都集中到了氏族和部落首领的手中,部落酋长和军事首领变成了统治者,并在联盟的基础上,建立了类似国家政权的具有较严格等级制度之上的高层权力人物的管理机构。尽管部族还是一个语言、地域、文化和经济尚不稳定的共同体,但是,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民族自觉已成为维系部族存在的纽带。在部族生活中,血缘关系只是作为一种残余和统治者的需要而存在,它的影响已在部族政治、经济和文化向前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被削弱了,代之而起的是阶级对抗和人剥削人的社会现象普遍产生,其结果就是新的民族共同体——民族的产生,国家的出现。
)第三节 部落在近、现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
部落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已开始走向衰落,这与我国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是分不开的。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我国游牧民族居住的广大地区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地也先后遭到列强的入侵,加上清政府当时内忧外患,已无暇顾及偏远牧区,使地方势力有了发展的环境。在与入侵列强的战斗中,部落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比如1888年初,英国侵略者再次进犯西藏时,驻守在隆吐山以部落为基础组成的藏族军队,虽然势单力寡,但仍以落后的装备武器——火炮枪、弓箭、抛石等坚守阵地,长期顽强地抗击侵略者。
但是,随着冲突战争的不断发生,部落的人口急剧下降,部落的离散时有发生,到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在牧区全面推行保甲制,虽然保长由部落首领担任,管理部落,但要负担各种苛捐杂税,部落的发展空间已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牧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尽管如此,部落制度仍以其悠久的发展历史和特殊的形式发挥着作用。下面我们就结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地区的部落制度来讨论这一问题。
一、部落在近代社会中的作用
甘南藏区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南边缘,地处我国五大牧区的甘、川牧区。甘南藏族是由吐蕃强盛时期在河陇地区的驻军、驻牧部落以及当时在此地游牧的部族混合编制而成的部落演化而来的。因此,部落制度在当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远离整个藏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西藏地区,使这里的社会发展与政教统治落后于西藏地区,且古老的部落制度残余保留得较多,一直保存到1958年民族宗教改革为止。由于所处的理理环境紧靠内地,因此,外界对它的冲击和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周边先进的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以及历代中央政权在这里的施政和分封世袭土司的影响,使部落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保全本民族特点的一种工具,形成了互不统属、封闭性的部落集团,并与宗教制度、土司制度相结合,建立起大大小小的、政教合一的统治,并接受中央政权的分封和直接管辖。加上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形成了以高寒畜牧业、半农半牧业(以牧业为主)、农业(兼营牲畜饲养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的局面,反映在社会发展中就是极端的不平衡。
进入近代社会以来,由于内忧外患的加剧,甘南藏区藏族的聚居地区面积在不断减少,部落社会的自治力在不断下降,已开始走向衰落,由于战乱四起,一些邻近内地和交通要道的藏族部落遭受劫掠,人口大量逃亡,甚至区域性的部落社会也因此消亡。藏区社会内部的兼并战争也因此加剧,甘南藏区逐渐形成了以卓尼杨氏土司和夏河拉卜楞寺为首的两大部落集团。这两大部落集团,分别以土司衙门和寺院为靠山,不断兼并独立的中小部落,从而建立起各自的“政教合一”统治,拥有强大的部落军事武装,政教合一的部落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卓尼杨氏土司的世袭领地计约3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今卓尼全境和迭部的大部分及舟曲、文县的部分地区,属民10余万人。其最高统治机构是土司衙门。衙门中设有大头目2人,秉承土司之命分掌政令和军事,其下又分设执事总管3人,各有专司。在土司衙门之下,辖有16“章尕”(是土司宗族卓尼杨氏族的分支部落,内外共有16个)和48“旗”。“章尕”是土司政权的核心力量,各旗的旗长均是“章尕”的属民。在48旗中,各旗都辖有若干自然村。土司政权还与卓尼禅定寺的教权结合,实行政教合一的土司统治,并拥有自己的军队。土司控制下的部落政权大于教权,部落承服于土司,是土司控制下的属民和生产单位,承担着各种封建义务,部落的社会作用较弱。
夏河拉卜楞寺的传统辖区包括今玛曲、碌曲两县和夏河县的大部分地区,其势力范围还深入至甘、青、川、康等地的边区,是安多藏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的中心。拉卜楞寺对寺院和属民实行“政教合一”的宗教统治,类似于西藏地区的“政教合一”模式。在寺主嘉木样活佛之下,设立管理本寺内部事务的“磋钦磋多”(总议会)和管理辖区政、教、财、军诸事务的“议仓”。“磋钦磋多”由拉卜楞寺大法台主持,管理全寺教务和财务;“议仓”则由襄佐(大总管)主持,下设“臬仓”,主管属部的司法刑律。“议仓”还从嘉木样的侍卫中选出“更察布”(代表)和“郭哇”(头人)派驻各属寺和属部进行管理和统治。在这套统治机构下,各部落采取“寓兵于民”、“兵民合一”的办法,建立起各自的部落武装,听从拉卜楞寺的调遣和指挥。寺院控制下的部落实际势力和教权大于政权。由于藏传佛教在藏族人民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在寺院控制下的部落凝聚力较强,部落的社会作用发挥得较大。
我们从甘南藏区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规范和习惯法上就可以看出部落在近现代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近代的甘南藏区由于受土司和寺院两大部落集团的控制,虽然公开已不使用各部落名称,但实际上仍沿用部落制的社会形态。这里施行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古老的传统的各种成文法规的影响,而这些成文法规的基本精神及某些具体规范已经深入到民间,并与习惯法一起成为人们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规范。传统法规包括宗教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军事法规等4大类内容。习惯法是祖辈们相传下来并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惩处准则。习惯法是以部落为依托,以人们的社会等级差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对调整部落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反映在草场所有权、课税、婚姻、杀人命价、伤人赔偿及调解部落间纠纷等各个方面。
由于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保护统治阶级权益的一种专政手段,因而得到统治阶级的拥护,再加上宗教思想的束缚,使被统治阶级对约定俗成的习惯法也认可了。就拿草场所有权方面来讲,名义上为部落所有,但实际上是部落头人占有大片水草丰美的优良草场,只准自己及其亲族使用,不准普通牧民放牧,擅入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比如,牧民的牲畜越界到头人使用的草场上,通常没收越界的牲畜,畜主还要遭受打骂,严重的没收其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的财产,有时甚至被视为反抗头人,会被没收全部财产,沦为奴婢。在课税方面主要是牲畜税、酥油税、羔皮税、食盐税等。对于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个体牧民来说,凡有牲畜而未享受封建特权的牧户都要按牲畜的头数向部落头人缴税,一般把所有牲畜折合成半,按折合成半的总数缴税。有的部落一年一征,每头牛征银1两,或银元2—3元。有的把全部落各户的牛数相加,一次缴税,各户按总数的十分之一缴纳。如遇到战争、部落纠纷或大灾疫,举行隆重的宗教活动,还要根据临时需要,按各户的牲畜数,在通常的牲畜税以外另行征派。另外,对本部落的整体利益有过贡献或对头人有大恩的人,可以终生享受免税待遇。而对信仰藏传佛教的广大牧民来说除牲畜税外,各部落还有每年一征的酥油税。一般是按牧户的等级征收,上等户每年交6—6.5公斤,中等户每年交2.5~3公斤,下等户每年交1~1.5公斤。但也有的部落不分户等,每户一律征收6公斤。
按传统习惯部落之间发生纠纷,一般由邻近部落中威信较高的头人或地位较高的活佛出面调解。若调解成功,喝血酒宣誓永不复仇,倡言化干戈为玉帛,然后给调解人交“调约费”;理亏的一方给理直的一方交“道歉钱”、“低头钱”、“和解钱”。和解之后,双方计算损失,死人赔命价,伤人赔半人命价。命价视死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异,一般牧民的命价为12个元宝,合白银600两或银元800块。小头人和牧主的命价为牧民命价的两倍;大头人的命价又是小头人的两倍。妇女命价为同等男子命价的一半。所有命价的负担,要向全部落征派。
对于部落内部的纠纷,则由部落头人出面调解,在和解消恨之后,规定对受伤者进行赔偿。一般是致人重伤者罚银675两,致人中伤者罚银225两,致人轻伤者罚银207两,致人死命者则赔命价。杀人、伤人者如交不起罚款,则沦为奴婢。
从上述法律规范看,它规定了部落头人、牧主及上层僧侣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政位,以及广大部落属民、小生产者的被统治地位。法律确定了用残酷的刑罚去镇压、剥削被统治者的反抗,保护部落头人、牧主和上层僧侣的利益为合法,确认统治者采用残酷的刑律为合法。这种带有鲜明的阶级性的传统法规对强化藏区的阶级统治秩序和维护社会等级制度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但是,我们从甘南藏区的法律规范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习惯法来看,它对部落的日常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用仍然十分明显。它不仅对部落属民有约束力,而且对部落头人也有约束力,并使习惯法受到社会的公认和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为了使法规更贴近于社会实际,往往将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法作为创制成文法律的依据,比如对不遵守部落法规,欺压百姓、编造谎言、挑拨离间者,要坚决铲除;对那些背信弃义、寡廉鲜耻、盗内通外者,要进行弹压;对那些受恶霸欺凌、压迫,因而处于困境的弱者,要进行扶助;对那些道德高尚、尊老爱幼、足智多谋者,要进行表彰;对那些同心协力、英勇善战、立有战功者,要进行褒奖;对那些仇视敌人、爱护亲友、遵纪守法者,要进行奖励等等都是脱胎于习惯法的法律、法规。它对强化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一定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藏传佛教渗透到了藏区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给近代部落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再加上自然环境的影响,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气候恶劣等因素,使部落分散、封闭、保守,长期处在较为落后的社会环境中。因此,要改变藏区的面貌首先要改变部落的面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藏区开展的首要工作就是帮助翻身农奴从落后的社会形态中走出,奔向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所以,在1958年的民族宗教改革中将古老的部落制度废除了。
二、部落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甘南藏区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权,宣传和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政策,调解了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纠纷,进行了清匪肃特、安定社会秩序等一系列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于1955年成立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使藏族人民真正享受到了当家做主的权利。部落制度虽然在1958年废除了,但作为在人们长期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社会习惯直至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反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则是由过去的习惯法规而形成的今天的社会禁忌和生活风俗;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则是传统法规在今天的法制生活中仍有部分残余,主要表现在对一些草山纠纷、部落械斗事件的调解处理中。
在历史上,甘南藏区对于由草山纠纷、部落间械斗所引起的杀人案,伤人案的处理上,往往采取以物质补偿和赔礼道歉来代替刑罚的办法。这既符合藏区传统法律中有关赔偿命价和身价的规定,也能使受害者的家庭或部落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在受害者的家庭或部落看来,对凶犯的家庭或部落施以一定数量的钱财罚款,可以使自己获得一定的财富补偿,这也算是在失去劳动力以后对家庭或本部落综合力量的一种弥补。这种传统观念流传到现在,就与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的有关条文产生了抵触。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是故意杀人者偿命,过失杀人或严重伤人者处以无期或有期徒刑。这便是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而藏区的普通百姓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较深,法律意识极为淡薄,用过去的老眼光来看现在的刑事案件,他们认为,“即使将凶手伏法或判重刑,也不能对已失去了亲人的家庭或部落有实惠的补偿,因此在思想上也觉得不解恨”。尽管部落制度在1958年已经废除,但在今天的藏区我们仍能找到部落的痕迹,特别是在牧区。因为现在甘南藏区的很多乡、村就是在原来部落的基础上建立的,部落色彩仍然存在于藏区社会的牧民中,且相对保守,觉得自己部落中的人被其他部落的人无故杀害,凶手虽被政府处决了,但杀人者的部落不做出赔偿,对他们来讲失去了伙伴的仇恨应记在杀人者的部落身上。这样,就会造成新的部落间的仇杀和械斗,给牧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都会带来不良后果和严重的危害。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呢?首先要强化牧区的法制教育,提高广大牧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他们认识到,若仍以过去的部落为派系进行争斗则与聚众斗殴视为同罪,对危害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必将严惩。教育他们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则拿起法律的武装保护自己。其次,加强民族教育,提高牧民的文化水平,提高牧民的整体素质,转变观念,加强民族团结,走出一条多种经济发展的牧业发展道路。第三,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民族司法干部队伍,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中要尊重藏区人民的风俗习惯,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因为本民族的司法干部对本民族的传统法规较为熟悉,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对被害人一方和行凶者一方主动愿意和解的,可根据传统法规的习惯确定一定数额而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钱财,并对行凶者视情节严重量刑处罚。这样既避免了新的仇杀和械斗,妥善解决了纠纷问题,同时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了政府的威信;对当事人来说,解决纠纷容易接受,而且符合藏区牧民的传统习惯。
由于从全国整体发展水平看,西部落后于东部,而甘南藏区无论在社会生产,还是经济文化方面又都落后于甘肃省的普通地区。因此,要加快牧区的经济建设,必须从转变牧民的观念抓起,使广大牧民摆脱长期残留在他们社会生活中的不利于社会发展,束缚人们头脑的不利因素,把传统法规中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因素化作动力,探索出一条既尊重历史又面向未来的藏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光明大道,使广大牧民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生活中走向富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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