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工作手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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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集体协商代表的定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由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开展集体协商,首先要确定集体协商代表。由于集体协商代表的素质、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协商的进程和效果,所以,协商双方必须高度重视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有以下几点:

    (1)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4)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5)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2.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

    集体协商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2)要求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进行集体协商,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包括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5)代表本方订立、变更、解除集体协商的协议。

    (6)接受首席代表委托,代签协议。

    (7)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集体协商代表应承担的义务

    集体协商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1)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2)应如实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3)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集体协商。

    (5)尊重对方协商代表的人格,不得采取歧视性、胁迫性行为。

    (6)切实代表本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方沟通集体协商的情况。

    (7)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的定义

    集体合同,也叫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工会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的定义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也叫专项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如工资集体合同,工时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等。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有关集体合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集体合同的法律规范包括:集体合同的形式、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的管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等。

    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一规定表明,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能够依法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之相对应的企业。

    (2)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综合、全面、复杂的特性,涉及到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协商设定将来的劳动权利义务。

    (3)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并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审查。

    (4)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大都具有法律性质,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就要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而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主要属于社会道义性质,因此工会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有人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混为一谈,认为两者可以互相取代。其实,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主要是:

    (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个人,另一方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或雇主。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或雇主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雇主团体。

    (2)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主要规定职工个人的劳动标准,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内容比较简单。而集体合同主要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一般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内容比较复杂具体。

    (3)作用不同。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而集体合同的作用主要是协调、改善劳动关系,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程序不同。劳动合同一般只需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要约、承诺、协商一致即可。而集体合同则要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还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一经生效只对签约的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而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6)产生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在某些国家也叫就业合同,它是劳动者借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它产生于劳动者参加劳动之前。而集体合同产生于每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

    (7)争议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可以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由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由调解委员会调解。

    集体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集体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来讲,集体合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集体合同的主体范围的大小,可分为:

    ①企业集体合同,即由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行政或雇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

    ②产业集体合同,即由产业工会或产业工会联合会与相应产业的雇主团体或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集体合同。

    ③职业集体合同,即由各职业工会联合会与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

    (2)按照集体合同适用地域范围的大小,可分为:

    ①总集体合同,即由各产业工会中央机关与相应的产业部或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

    ②地方性集体合同,即由地方产业工会与相应的地方国民经济管理部门或相应的雇主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只在本地区适用。

    (3)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可分为:

    ①集体合同,也叫综合性集体合同,即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全面的,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所有主要内容。

    ②专项集体合同,也叫单一集体合同,即集体合同的内容只包括劳动标准的某一项内容,如工资,或工时,或劳动安全卫生等。

    (4)按照集体合同的形式,可分为:

    ①要式集体合同,即国家法律对集体合同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集体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

    ②不要式集体合同,即国家法律对集体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的集体合同。不要式集体合同,多见于所谓“契约自由”盛行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

    集体协商的定义

    集体协商,也叫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行政或雇主,为确定劳动条件和标准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是一种专门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受国家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关系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关键环节,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未经集体协商而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另一方面,集体协商不只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集体协商的目的不只是为了签订集体合同,同时,集体协商也是一种独立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用人单位工会与用人单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劳动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随时进行协商,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从而化解矛盾,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4.保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方法

    为了使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大胆履行职责,维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2)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5.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方法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可见,我国对集体协商争议采取的是协调处理机制。

    (1)协调处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机构。

    (2)协调处理管辖。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3)协调处理的申请。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4)协调处理的参加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5)协调处理的期限。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结束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6.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一般程序

    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程序就是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和步骤。集体协商程序合法,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有效性的保证。集体协商程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的履行。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程序,对于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集体协商的准备。集体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3)正式协商。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会议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5)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报送、审查、登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7)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7.确定集体协商内容的方法

    集体协商的内容必须依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可以比较全面,如《集体合同规定》中所规定的所有内容。也可以只就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确定内容,正如找中心、定方向,方向找准了,则事半功倍;反之,则很有可能导致协商陷入僵局。因此,集体协商内容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到轻重缓急,不能搞一刀切,或机械照搬别人的经验。一般来讲,集体协商内容的确定应考虑两个方面:其一是职工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其二是企业有能力或通过努力能解决的问题。

    8.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特点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特点

    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在集体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条款及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集体合同的内容是集体合同的实质,是集体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也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础和依据。

    集体合同的内容有两个特点:

    (1)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而不是各自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在内容上占主导地位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性条款。

    (2)集体合同所包括的劳动规范除了个别规范(即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外,还包括连带规范,即规定劳动者因为是全体之一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1)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方面的条款,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制约着个人劳动合同。确定这部分条款的标准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2)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集体合同履行后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

    (3)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

    9.集体合同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在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上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0.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条件和形式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违反集体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义务而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集体合同责任是保障集体合同履行的重要措施,集体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这是因为:

    (1)它能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规定违约责任,能使集体合同当事人从中认识到,订立集体合同必须慎重,履行集体合同必须全面,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起到一种警示作用,预防违约行为产生。

    (2)制裁违约行为。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因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这对于违约者是有效的集体合同法制教育,可以避免违约行为再次发生。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补偿。集体合同虽然大都规定的是义务性条款,但实质上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就是对方所享有的权利。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承担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条件

    违反集体合同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所谓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依据。违约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完全不履行行为和不完全履行行为。完全不履行行为就是根本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完全履行行为,是指没有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没有按规定的标准条件、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要有过错。违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依据,但仅此还不能确定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因为造成违约后果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因此,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除坚持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外,还要看违约者的违约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有违约者主观上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违约当事人在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违约结果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约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这种后果能够避免以致引起违约结果的发生。集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事合同中,损害事实是违约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违约当事人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但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害事实,则一般不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在集体合同的履行中,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损害事实作为违约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一些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否履行,其所产生的后果,有些在近期内是显现不出来的。

    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形式

    违反集体合同责任形式,就是集体合同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所应当承受的制裁方式。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应按照集体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有两种性质,一是惩罚性质,即违约金的偿付不以违约是否造成损害事实而改变;二是赔偿性质,即违约金是作为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费。

    (2)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责任是在违约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对其进行其他形式的制裁后,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在对方当事人指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有违约行为。

    ②必须有受害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行为。

    ③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④继续履行不违背法律和集体合同本身的性质。

    (4)单方宣布解除集体合同。这是在特定条件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基于这种权利,受害方可以不再受集体合同的约束,单方宣布解除集体合同。这是集体合同违约责任中的一种制裁方式,应当慎重使用。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或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适用。

    (5)行政责任。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集体合同,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

    (6)道义责任。根据工会承担义务的性质和国际惯例,工会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道义责任,根据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的处理。

    (7)刑事责任。如果有关人员违反集体合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1.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的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第九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2.集体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在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全面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履行的前提是集体合同合法有效,履行的条件是所订的合同明确、具体。当事人双方都完成了集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叫集体合同全部履行;只完成了集体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叫集体合同部分履行;没有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叫集体合同未履行。

    集体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

    集体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在我国,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所谓全面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方式以及数量、质量的要求,全面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2)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中约定了什么义务就履行什么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有规定或者征得了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不得用完成另外的义务来代替约定的义务。一方违约时,也不得用其他方式来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集体合同时,仍应继续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协作履行的原则。所谓协作履行是指当事人之间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密切配合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协作履行是集体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的保证。它的具体要求是:

    ①工会与用人单位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应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

    ②当事人双方应相互支持,相互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③一方遇到困难,对方应尽力帮助解决。

    ④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规定及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

    13.无效集体合同确认的方法

    无效集体合同的概念

    所谓无效集体合同,是指虽然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集体合同。无效集体合同又可分为全部无效集体合同和部分无效集体合同。全部无效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属法律和政策禁止的行为。部分无效集体合同,是指某些条款虽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

    那么,如何确定无效集体合同呢?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

    (1)认定签订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认定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认定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

    (4)认定集体合同是否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

    全部无效集体合同

    全部无效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缔约行为,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行为,因而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专项集体合同中,如当事人一方为取得更多利润,另一方为取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而订立的突破国家工时标准的专项集体合同,就是全部无效集体合同。

    部分无效集体合同

    部分无效集体合同是指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一份集体合同往往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因此,集体合同订立后,可能会出现某些条款违法,而其他条款都不违法的情况。违法的条款无效,其他不违法条款仍然有效,这种集体合同就属于部分无效集体合同。

    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的方法

    在我国,确认集体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集体合同是否有效,应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认定:

    (1)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集体合同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工会。从工会来说,凡是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都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其他社会团体和没有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成立的工人团体,不享有集体合同主体资格。从企业来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并经核准登记。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行政机构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主体一方不合格订立的集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集体合同。

    (2)内容的审查认定。确认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效,应主要审查以下三方面:

    ①应审查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性条款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为,不得作为集体合同的义务性条款。

    ②应审查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③应审查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凡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体合同无效。

    (3)程序的审查认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集体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确认集体合同是否有效,应审查集体协商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果程序不合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无效。

    (4)审查认定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凡集体合同是在当事人充分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即可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否则,应认定为无效集体合同。

    14.无效集体合同确认的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

    确认无效集体合同的权力,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集体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无效集体合同,或者由他人告诉的无效集体合同,应当立案处理。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审查集体合同文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无效集体合同确认书。无效集体合同确认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结果,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机关。

    当事人如对集体合同确认无效不服,应在收到无效集体合同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如果原确认正确,应当驳回复议申请;如果原确认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书即发生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集体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无效集体合同,应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于部分无效集体合同,无效部分可用裁定方式处理,有效部分按仲裁方式处理。如果属于全部无效集体合同,则应终止仲裁程序,将无效集体合同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人民法院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人民法院对无效集体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程序是:可以先用裁定书确认,然后调解解决。也可用确认调解书处理,在调解书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集体合同无效,然后再写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对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无效集体合同,可以判决书予以确认和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集体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15.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办法

    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对于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问题,如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进行定期检查;对于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对于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检查。

    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各监督检查小组和行政有关部门的汇报,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建议,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工会和单位行政报告。对于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转达给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有关检查情况、整改落实结果,都要在有关会议上进行通报;全年的监督检查综合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监督检查的办法要灵活动多样,讲求实效。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行政有关部门的汇报,察看现场,个别征询意见,搜集、整理信息,查阅各类统计报表、帐册等,及时掌握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中的全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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