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工作手册-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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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层工会主席的保护机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日渐增多。企业工会主席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企业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的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与企业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行政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主席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交涉,要求企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使得企业工会主席处在矛盾的焦点上,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主席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工会合法权益的保障作出了规定:

    保障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解决了兼职工会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保证了兼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外和国内工会以往的通常做法,每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也可以把多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累计时间集中给工会主席使用,以保证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保障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针对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工会主席,或是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针对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工会主席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的开支渠道,也明确了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保护工会干部免受侵害

    近年来,各地对工会主席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为此,《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分别作出了行政和司法处罚规定。全国总工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还强调要探索建立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对基层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上级工会要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改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受劳资关系制约难以维权状况的有效办法和途径。这是对建立工会干部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强调和有力推进。

    2.企业工会主席的知识要求和工作方法

    企业工会主席的知识要求

    随着新科学、新技术和新知识的不断涌现,企业工会主席需要学习和重新学习的东西很多。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看,企业工会主席要重点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现代科技知识。当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和数字化时代。这一时代的主要特点是,经济一体化、生产科学化、信息社会化。在今天,科学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一切方面,并正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整个国家现代化的关键,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大小的标志。同时科学技术发展也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不断更新,有助于树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树立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改变过去保守封闭、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的思想习惯以及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因此,企业工会主席要从事关国家富强、发展振兴的高度来认识学习科技知识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的观念,潜下心来,排除干扰,认真学习各类科技知识。

    (2)法律知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是新时期党和国家重要的治国方针。要依法治国,自然离开不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知识。为此,企业工会主席要提高对学法、知法、用法、依法办事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要深入学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结合本职工作,系统地学好与工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

    (3)工会专业知识。工会专业知识包括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由于工会主席的活动范围大多在企业,工会工作是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等,故需要熟悉和掌握除工会民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具有劳动法律、市场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其中主要有:

    ①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等。

    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如《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

    ③社会保障的规定,如《企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④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⑤其他民事、经济法律方面的规定,如《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及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工会主席还应具备群众文化专业知识。群众文化专业知识是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寓教于乐的群众文体活动所需的基本常识。具备这类知识有助于培养与职工群众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交往机会,拓宽沟通渠道,增强人际吸引力,扩大交友面,为开展工会民管工作创造宽松的人际环境。

    另外,计算机应用知识是现代社会一般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企业工会主席同样应达到熟练的程度。

    企业工会主席的工作方法

    工会主席讲究工作方法十分重要。企业工会主席要胜任职务所赋予的使命,除了要有良好的素质外,还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工作方法,寻找成功之道。有人说工会主席是在夹缝中生存:职工群众不满意不选你;党政领导不满意不提(候选人)你。只有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讲究工作方法,才能将良好的愿望转化成预期的效果。

    企业工会主席在探索工作方法时,第一,对自身的特点要有个基本的判断,把握自身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企业工会主席在处理与企业工会组织以外的各种交往中,他是以企业工会组织的负责人身份出现;在企业工会组织内部,在与各类人员交往中,则是以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在企业工会所从事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中,则属于组织者和指挥者的地位。第二,运用唯物辩证法去分析、解决问题,探索工作的规律性。第三,学会借鉴前人、他人的工作经验,丰富自己的实践。第四,从现代科学知识中汲取营养,大胆探索和掌握新的工作方法。

    工会主席常用的工作方法主要有:

    (1)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工作方法。人际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在工作单位里与上下左右的关系,也包括群体(如党团行政)关系和非正式群体(如各种兴趣小组)等的关系,人际关系古往今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就因为如何正确处理颇具难度,工会主席在处理这些关系时,应遵循“尊重、谅解、支持、坦率、关心”的原则。尊重,就是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无论自己的心情多么不好,不能拿同志出气。谅解,就是体谅人,理解人,在与别人发生矛盾时,善于用换位法,设身处地地替人家想想,从而架起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之桥。支持,就是补台不拆台,助人为乐,对别人采取帮助合作的态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别人解脱困境,提倡雪中送炭,当别人发生困难时,工会主席在他们面前伸出支援之手,这是最有凝聚力的。坦率,就是坦白直率,心底无私,胸襟宽广,对上不阿谀奉承,对下不颐指气使,不拉帮结派,不为谋私利而见风使舵,随波逐流。关心,就是时时刻刻关心别人,善于体察民情,尤其是觉察到别人有困难时,设法帮助,问寒问暖,尽力予以解决。只要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事教育人,以理服人,就能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得到领导和群众的支持、拥护。

    工会主席应注意绝对不要介入无原则的纠纷中去。在偶然听到同志之间的背后议论时,工会主席务必不要传话。不负责任的背后议论是自由主义,不负责任的传话也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作为工会主席,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的场合下,要适时加以劝阻,因为“背后议论”和“传话”只能使组织涣散,加深隔阂,造成不团结的气氛。

    对于下级,工会主席应坚持表扬为主的工作方法。这并不意味着排斥批评,但批评要注意场合,讲究方法。一是注意场合。可在会上批评亦可在会下批评的,坚决在会下批评,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个别谈心解决。二是批评要因人而异。人的情况是不尽相同的,对平常相当自觉而偶有过失者,一般应进行安慰式的批评,以帮助他认识问题所在,吸取教训;对探索新问题、摸索新经验而出现的过失者,应进行鼓舞式的批评;对惯于抵赖者,应抓住真凭实据进行批评;对竭尽全力而终未能尽如人意者应采取激励式的批评。工会主席切忌在出了问题后,不敢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把责任推给别人,这将会涣散人心,丧失自己的威信。三是批评要注意角色的转换。一个人总要充当多种角色,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工会干部是上下级关系,又是同志式的朋友关系。批评和自我批评也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以上下级的关系出现,倒不如以同志、朋友的关系出现更好,这样容易融洽气氛,有助于被批评者心悦诚服地接受批评。

    (2)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说服吸引和诱导,是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最主要最经常的群众工作方法,这是工会组织群众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说服、吸引和诱导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而是给工会主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说服工作要更有吸引力和针对性。这就要求工会主席摸准职工群众的思想脉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开展切实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这种说服、吸引和诱导的方法,正是群众自我教育的生动体现,是密切与群众联系的有效方法。

    (3)以身作则的工作方法。以身作则,自己作表率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工会主席要想获得职工长期的服从,就要报之以无私的服务,服务的丧失就是权力的丧失。工会主席应树立以自然性影响力为主,强制性影响力为辅的观念。自然性影响力又称为非权力性影响力,它是以被领导者内推力的形式来发生作用的,它产生于领导者优秀的品质和素质,能唤起被领导者自然而又积极的行为动力。强制性影响力是外界赋予的与领导者素质没有直接联系的一种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是构成职权的主体然而又不等同于权力,它是以外推力的形式来发生作用的,是建立在服从和敬畏基础上的一种影响能力。工会主席在其领导过程中,应树立起自然性影响力为主、强制性影响力为辅的观念,这不仅因为自然性影响力唤起的是被领导者一种内在的、能动的、强制性影响力所不能比拟的行为动力,而且还因为从客观上讲,工会领导者本身就不具备足以使人服从的、强制性的威慑权力。因此,作为工会主席,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在工作中坚持以身作则,从而焕发出一种感召力,产生一种内在的服从。

    (4)激励群体的工作方法。激励是用语言激发使之振作的意思。工会主席在日常工作中采取的激励方法有:

    ①目标激励。这要提高工会决策的透明度,使群众都来出主意、想办法。反复宣传工会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用目标来统一认识,用目标来激励群体,以便群策群力。

    ②成绩激励。运用各种宣传手段,诸如简报、快讯、橱窗、广播、下情发布等,公布群众的成绩,激励全体会员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

    ③责任激励。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给下级压担子,以调动下级的积极性。

    ④参与激励。提高工作的透明度,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执行过程中,不断反馈信息,及时修订决策方案。参与激励的过程也是培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过程,这是工会参与企业决策的自我锻炼。

    ⑤奖励激励。奖励激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可把评比先进与职工晋级调资挂钩,与旅游、疗休养挂钩,奖励激励用得公正得当,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5)谈心的方法。这是工会主席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工作方法。因为“一人一个模样,一人一个秉性”,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的谈心对象的性格和接受别人劝说、批评的虚心程度,选择适当的方法,以收到预期效果。

    谈心说话要讲究分寸,讲究方法。谈心有时很成功,有时反而出现不好的作用,因此在谈心前要先做好一些必要的准备,如知道人家在想些什么?为什么这样想?是否有他的道理?造成这种想法的客观环境是什么?然后针对情况,进行谈心。对有些事情比较复杂,就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层层剖析,使之明确本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以使之豁然开朗,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目的。对于性格开朗、办事利落的人,谈心说话可以开门见山,干脆利落,这样往往能产生迅速的反映和效果;对于某些有错不认错的职工,事先了解真相,有确凿的证据,让其痛下决心,悬崖勒马。

    还可以以“将心比心”的态度谈话。这是一种运用情感,达到互相理解的好办法。可使对方感到你的善意,从而消除“戒备”,表达真情,使你获得第一手材料,找到协调矛盾的“通气口”。可使矛盾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达到互相谅解,使矛盾得到协调。

    (6)抓典型、用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所谓典型,就是在一群对象中,能够反映出这群对象的共性,反映出社会本质的某些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的特定对象。典型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可以是集体的,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典型事物;可以是第一线的生产工人,也可以是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可以是多年的老先进,也可以是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典型、新标兵。工会主席在选择典型时,应尽量开阔视野,抓住一批先进人物以后,应密切结合现实需要,筛选出具有丰富的社会意义,能够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并能起到社会的思想教育作用和生产建设方面的带头作用的典型,作为大家学习的榜样。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业务培训

    加强企业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事关工会全局的战略性工作,是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使工会适应形势发展、应对各种挑战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新时期企业工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措施。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我国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的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工会要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当前,特别要抓好对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工作。《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上岗资格培训,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会主席所进行的工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对新任主席、副主席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上岗资格培训。当前,要针对企业工会主席流动性大、更新快、新任职和兼职的多、工学矛盾突出等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形式。除部分有条件脱产学习的专兼职工会主席可集中到各级工会干部院校或其他培训基地培训外,对大多数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采取“业余自学、就近就地、短期专题”的培训方式,做到培训与送教上门相结合,以送教上门为主;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以分散自学为主,把理论学习与经验交流、课堂教学与工作考察有机结合起来。也可采用函授、刊授等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多媒体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扩大培训面。不管采取哪一种培训形式,都要讲求质量和实效,切忌走过场。

    3.基层工会主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就业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平等的就业权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择业权与就业权相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劳动者通过自由流动,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各种劳动而取得的收入,是劳动者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劳动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充分休息的权利。目前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工时制度,并规定劳动者享有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制度,这些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提出了法律保障。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制度。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改善劳动力结构,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障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基层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不能因其依法履行基层工会主席职责、从事基层工会活动而受到侵害。除基本劳动权利外,基层工会主席基于劳动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也同样依法受到保护。

    4.基层工会主席依法享有的工会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这是工会会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它是工会会员作为工会主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会员的选举权,就是指会员有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就是凡是工会会员都可以当选为会员代表和各级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权利。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各级工会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员都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于那些不宜做工会工作的人或不够担任工会领导干部条件的人,工会会员代表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代表广大会员的意愿,行使表决权。

    监督权和罢免权

    会员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任何工会组织和它的领导干部,都是由会员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为大家说话办事的。如果他们不尽职尽责,懈怠工作,不代表大多数会员群众说话,会员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对于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已完全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工会干部,每个会员都可以提出撤换或罢免他的建议,要求他的选举单位依据事实,集体作出决定。

    批评建议权

    会员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是我国宪法赋予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意见,是一种参与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形式和渠道。工会组织和工会领导干部应尽力保持这一渠道的畅通,如果出现阻塞那就是失职,对这种失职行为,任何工会会员都有权提出对其批评的意见。

    要求保护权

    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员有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而工会则有责任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向一切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作斗争,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项权利体现了工会是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

    享受优惠待遇权

    会员有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除了工会组织的正常的民主生活等活动外,工会还开展读书、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运动会等各种各样的丰富的活动。工会举办的事业有俱乐部、文化宫、游艺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电影院、体育馆(场)、疗养院、职工学校等,每个会员都有权利参加这些事业单位的活动,并享受这些事业单位规定的会员优先优厚的各种待遇。

    参加讨论权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每个会员都有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尤其是在工会会员大会上,会员对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表决时,可以行使表决权,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于上述这些会员权利,基层工会主席作为工会会员同样享有,并应受到保障和得到充分实现。

    5.基层工会主席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

    (1)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工资是指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相对应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有附加工资的,也应该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在事业单位包括月奖金、年奖金以及生产奖等,应与企事业单位中同等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在机关,则应与机关中同等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补贴,包括国家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或其他补贴等。所在单位支付,是指由所在单位行政经费中支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则是指今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时或者企业建立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或干部团参加会议或者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这就是说,当不脱产的工会委员或干部不得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或组织工会活动时,为了调动不脱产的工会委员或干部的工会工作积极性,就要保证他们的劳动报酬不受损失。

    6.建立和健全保障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利的主要方法

    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尤其是基层工会主席的自身权益保护机制,这既是党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关怀,也是基层工会工作和基层工会干部履职履责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反映了广大基层工会干部,包括基层工会领导干部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企业化、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劳动争议大量增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由此进一步加大、加重了基层工会的维权任务和维权责任,使基层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而处于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一些基层工会主席常因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得罪行政领导,严重的更是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导致职工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维护,连自身权益也受到侵害。

    从现状看,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有三种:

    (1)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进行侮辱、诽谤甚至进行人身伤害。

    (3)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因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这些严重情况,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广大基层工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的积极性,而且也影响了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严重干扰基层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工会作用的发挥,最终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企事业发展和党同基层职工群众的联系。

    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就成为一个突出重要的紧迫问题。

    7.保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障基层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作出了如下规定:

    保障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解决了兼职工会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保证了兼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外和国内工会以往的通常做法,每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也可以把多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累计时间集中给工会主席使用,以保证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保障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针对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工会主席或是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针对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工会干部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的开支渠道,也明确了工会专职工会干部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保护工会干部免受侵害

    近年来,各地对工会主席进行打击报复的人身伤害事件屡有发生。为此,《工会法》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分别作出了行政和司法处罚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使基层工会干部大胆工作。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企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多发地,也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多发地,企业工会主席身处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线,因而在维权过程中,有时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往往被侵害,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工会维权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专门的保护机制。2007年8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保护内容与措施、保护机制与责任等内容。其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该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工会专职、兼职主席、副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办法。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关于《暂行办法》的保护内容。该办法列举了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被侵害较为常见的五种情况,并将其列为重点保护范围。这五种情况是:

    ①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或遭受打击报复不能恢复原工作、享受原职级待遇;或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

    ②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③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死亡。

    ④企业工会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

    ⑤企业非专职工会主席因参加工会会议、学习培训、从事工会工作,被企业扣发或减少工资和其他经济收入。

    (3)关于《暂行办法》规定的保护措施。针对上述列举的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的五种情况,《暂行办法》规定的保护措施是:

    ①针对第一种情况,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消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②针对第二种情况,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③针对第三种情况,上级工会要支持该工会主席或者其亲属、代理人依法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被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的工会主席,要协助其直系亲属做好善后处理事宜,并给予一次性慰问金。

    ④针对第四种情况,上级工会要为其提供就业帮助;需要就业培训的,要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该工会主席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⑤针对第五种情况,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予以足额补发。

    (4)关于《暂行办法》规定的保护机制与责任。该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保护企业工会主席责任制,逐级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保护所属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当年使用不足时可以运用滚存结余,仍不足时可追加。本级工会经费有困难时,可向上级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关于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保护程序,该办法规定,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受理下级工会或企业工会主席的维权申请、核实、报批和资料存档等相关事宜。当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工会主席本人或者其所在企业工会组织向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保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一级工会要及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需要支付保障金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向县(区)级地方工会提出申请。县(区)级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支付权益保障金。

    全国总工会《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及保障金的建立,是工会干部自身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它对于基层工会主席团依法维权受到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待遇的保护,对于推进乡镇、街道和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工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只是刚刚取得了一些经验,还需继续探索,尤其是要探索改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受劳资关系制约难以维权状况的有效办法和途径,这是对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强调和有力推进。

    8.基层工会主席提高自身维护能力的方法和措施基层工会主席明确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机制后,当因履责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自我维权,这就需要重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问题。

    基层工会主席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这是工会主席特别是基层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经常遇到的困惑。其实工会主席自身权益的维护,固然要靠党政和上级工会的理解与支持,靠健全有效的维权机制,但重要的是基层工会主席自身也要具备并不断提高自我维护能力。

    所谓自我维护能力,即是指基层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从事工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多种途径抵制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能力,它是基层工会主席综合素质的体现。基层工会主席自我维护能力属于基层工会主席自我保护管理范畴,其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基层工会主席自身的能力照管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民事权利、劳动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诉讼权利等等,而与之密切的则是与劳动权利相关的权益,这是保证基层工会主席进行再生产和老有所养的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工会法》为确保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在规定了工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对工会工作者的保障。而基层工会主席自我维护能力的根本功能和作用就是要保障《劳动法》、《工会法》规定的工会主席基本权利、权益的实现和不被侵害。

    自我维护能力是基层工会主席必须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在新形势下,基层工会主席努力提升这一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基层工会主席有效抵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侵害。基层工会主席是基层工会工作的领导者,在自身和代表基层工会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企事业单位行政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尤其是在企事业单位出现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时,基层工会主席更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进行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而在这个过程中,基层工会主席就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而遭受企业打击报复的情况屡有发生。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基层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工会主席只有具备较强的自我维护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政策和其他有效手段,并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才能强有力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有利于基层工会主席更好履行工会的维护基本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了更好地保障基层工会主席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法律政策和机制都有必要保护好基层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履行好职责保驾护航。而基层工会主席也必须善于利用这一有利的外部环境,不断提升自我维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真正把法律政策的有利规定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做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不仅理直而且气壮。

    (3)有利于基层工会主席家庭生活的稳定幸福。基层工会主席在家庭中一般都是核心成员,许多同志是上有高堂、下有子女,同时扮演着多种角色,可谓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假如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打击报复而不能正常工作乃至劳动权益受侵害,不仅给基层工会主席本身带来不愉快和精神物质损失,而且必定使其家庭受到影响。所以,为了家庭生活的稳定幸福,基层工会主席也要不断增强自我维护能力。

    (4)有利于增强工会的地位。基层工会主席是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者,其一言一行都对工会组织内部和外部产生着重大影响。假如基层工会主席因为职工维权遭到打击报复而又无力抵制,这必会影响其他工会干部的维权信心,也会影响到工会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同时还会造成社会对工会的轻视,总之是对工会的地位和威信十分不利,乃至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所以“打铁必须自身硬”,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基层工会主席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我维护能力,才能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工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在工会内外和职工群众中赢得信任和尊敬,从而提高工会地位。

    基层工会主席自我维护能力培养的方法

    提高基层工会主席自我维护能力的关键是依法,即知法、守法、用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基层工会主席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遵循的原则是: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通常是指把法律作为同一尺度适用于全体公民,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状况等差别而有所不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按照这一要求及国家规定,基层工会主席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守法,做守法的模范,但在自身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同样有权利依法自我维护。

    (2)行为合法。合法原则是指基层工会主席的领导活动必须依法而行,使每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合法原则既包括符合国家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符合国家程序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不合法,则从行为开始时就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只能自负。因此,基层工会主席只有坚持合法原则,才能实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3)相互配合。这一原则是指基层工会主席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领导、工会法律工作部门尤其是律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在工会外部则应主动争取上级党政和有关法律部门的支持。基层工会主席搞好相互配合,就能形成强大的维权力量。

    基层工会主席提高自我维护能力的途径

    (1)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现实中,企业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的事时有发生,基层工会主席在任职期内被无端罢免、随意调动的事也屡有所闻,更有甚者是基层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到打击报复。究其原因,除了企业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以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外,一些基层工会主席缺乏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自我维护能力,也是这类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随着国家和工会法制化建设的加强,基层工会主席也要不断增强依法自我维护能力,这不仅是基层工会主席个人的权益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整个工会组织和职工权益的大问题。如果基层工会主席对违反《工会法》、侵犯自身和工会权益的事不敢吭声,不敢依法自我维护,那就等于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2)要加强学习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基层工会主席的自我维护是依法维护,依法维护首先是“依法”,“依法”就是要学法、懂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立法也将随之完备和完善。基层工会主席的自我维护行为也必须依法而行,否则不可能成功。因此,基层工会主席要加强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学好《宪法》、《工会法》,而且要学好《劳动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劳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唯其如此,基层工会主席才能精通和掌握自我维权的法律武器,才能获得自我维护的成功。

    (3)借助律师的帮助来提高自己的用法力度。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而法律本身专业性很强,基层工会主席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做到完全运用自如,也无此精力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因此,需要借助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的帮助。这不仅会使基层工会主席的领导工作更科学、更合法,而且一旦发生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即可依法力争,更有力、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总之,通过和律师的合作,可增强基层工会主席自身的“免疫力”。

    (4)向实践学习。通过不断用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用法艺术,增强依法自我维护能力。我国的法律应该说已经比较完备了,但已生效的法律并未完全取得应有的“实效”。相当一部分基层工会主席不用或还不习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光有用法认识上的飞跃,而没有用法实践上的突破,基层工会主席仍不能提高自我维护的能力。为此,基层工会主席只有在实践中勤于学法,不断用法,在不断探索中找出最佳用法经验,才能使自己的用法能力和艺术得以提高。同时要不断地总结用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通过学习、实践、不断地积累,便会成为一个用法经验丰富的人,就会成为一个用法方面的“法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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