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元年十一月初一日(1909.12.23),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为租用直隶滦州矿地公司德律风,签订了一份合同。从这份合同里,我们可以了解到早期滦矿的通讯情况。
现将该合同的10项条款开列如下,以供参阅。
计开:
一、矿地公司专为官矿公司滦州总、分、附各矿、局安设德律风,以便交通。此项所置杆、线、电匣[149]、机件,各项材料成本共用洋银五千三百七十元,常年经费不在此数之内。计在马家沟总矿局之公事房、查工处、医院、车站,及印字沟副井,共设电机五匣。又陈家岭附矿局二匣。赵各庄分矿局一匣。总共已设电匣八处。
二、租费公同商定每月每处洋十六元,八处共计洋一百二十八元。均由官矿公司按月照数一总交付矿地公司。
三、德律风杆、线及八处机匣,均于本年十月一律安齐。即于十一月份起租,按月初一日为交租之期。月清月款,不得延宕蒂欠。
四、德律风总机设在矿地公司经理处,所有司机接线事宜,均归矿地公司遴派妥人专司其事[150],以期缜密。
五、各处德律风机匣零星小修,均归矿地公司代为收拾,不取修费。如有任意毁坏,或特别大修及添配重要机件,其费用应由官矿公司承认,临时酌议。
六、电杆、电线设遇中途损坏,应归矿地公司随时修整,官矿公司不认费。
七、官矿公司将来如欲将前项已安电匣移置他处,则其费用应归官矿公司照认。
八、官矿公司如因他故停办,或他人承受接办,则所有此项德律风各材料,应按矿地公司原置及续添成本,由官矿或承受人照数认价,不得折扣短少,而免损失。
九、官矿公司嗣后如需添设机匣,须于一个月前知会矿地公司,以便筹办。其租费应按添设之处计程远近,临时酌定,并在合同内填注,彼此加盖关防为凭。如有续添成本,亦应照此办理。
十、此项合同一样两份,由两公司经理、坐办签字盖章,并用关防[151],以昭信守。各执一份,永远存照。如有未尽事宜,彼此再行会商增订。
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 正经理 胡季樵 押
副经理 周漱泉 押
直隶滦州矿地有限公司 正坐办 陈一甫 押
帮坐办 张岱臣 押
宣统元年十一月初一日
合同中所说一个电话机月租16元,比一个普通办事员薪水还多。当时一个办事员的月薪水一般是12元。
据资料查知,陈家岭的电话在清政府镇压滦州起义时,借给了清军驻军。当时周学熙责怪下属没有事前向他汇报此事,他要求矿地公司按月租标准向清军收费。这件事同时说明清朝军队的通讯设备也落后于开滦煤矿。
虽然滦州煤矿安设电话比较早,但是由于数量太少,能接触到的人也极少,其使用率很低,所以大量的信息传输主要还是靠纸质文件,靠专职信差和定点火车。正是因为纸质文件的大量使用,才给今人留下了大量滦矿历史档案,让我们藉以研究,实为幸事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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