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二日(1911.3.22),马家沟矿给经理处的报告中写道:“昨闻有人在西缸窑地方私开煤矿采煤,当派警弁[171]王星前往密查,兹据回称,该处有田、王二姓在龙王庙后身官道南挖二井,东井打水,西井下圈,深约二十余丈;官道北挖一井,深约二十丈。始以打矸子为名,挖至六十丈深,已打烟子二槽,今仍任意采取,云云。查该地距马家沟约十里,系在我局矿界之内。该民人私挖煤槽,有妨矿业,已函请滦州派差查拿严办,以儆效尤。本应由尊处札饬滦州[172]查拿严办,恐往返耽延,是以一面去函,一面报知,且函请较札饬为宜也。”滦矿经理处批示说:“所办极是,如滦州不出力,应再函催。”此处反映的田、王二姓可以说是利欲熏心而肆无忌惮,竟敢在“官道”两旁公开挖井,而且是开挖几十丈深的三口大井。再看经理处的批复口气,似乎对滦州衙门的办案积极性抱有怀疑,担心他们“不出力”。
滦州衙门的态度真被滦矿经理处言中了,他们办事的确不像马家沟矿想象得那样快。马家沟矿的意思是如果给设在天津的经理处去函,天津再往今唐山地区的滦州官衙发函,有可能会“往返耽延”,所以直接给滦州官衙发函,同时向天津的经理处汇报,他们希望、并且觉得这点事儿滦州官衙一两天内就该办好。事实上,直到4天之后,滦州官衙仍然没有动静,而田、王二姓在继续挖煤。更糟糕的是有人跟着田、王二人学,又在缸窑附近开了新的小煤窑。二月二十六日,马家沟矿再次向经理处报告说:“……距今数日,该州尚未出差[173]。昨闻西缸窑庄西北三义庙前,地主田义祥勾合王姓,又开矸井三口,约深十余丈,日间做煤,夜间采取,业经查探明确。本日又函致滦州,催其从速一体严拿究办,此信系饬巡弁王星专送,如该州允许照办甚好,否则再请尊处札饬也。”滦矿协理看过后批示说:“如滦州不肯出力,望即示知,以便用公文催促……”从这里可以看出,只要官方和滦矿稍一放松,小煤窑就三口井三口井地出现,马家沟矿对于跟风私挖煤窑的局势有些着急了,再派专人给滦州官衙送信,催促查办。接着,在第二天的文件里,该矿说王星把信送到滦州官衙后,滦州官衙答应“出差查拿”。
但是,一直拖到三月初四日,滦州官衙依然没有实际行动,马家沟矿派人去西缸窑查探,“未见滦州来差查拿。”该矿自然又是一番折腾,找人递交信件,向天津求援
三月初五日,马矿又派人到西缸窑查看,查看人回来汇报说“已由滦差拿到王桂荣、田义祥二名,尚有田作章、徐永清二名同系伙开煤槽者,仍须续拿。”总算抓到了私开煤窑的人,但只抓了两个,还剩下两个没有管,事情并没有做彻底。
被抓的这两个人后来怎么处理的呢?官方也只是走走过场,还不到两天,这两个人就放出来了。三月初五日抓的人,到三月初八日,马矿的报告中就这样写道:“滦差所拿西缸窑挖煤之民人,带至唐山,即经该庄绅士出为具保,并允不准该民人此后再有挖煤情事……从轻处理……”
放人的时候,滦州官衙也给滦州煤矿打了招呼,滦矿出面商洽的人是董事李希明。李希明也许是考虑到滦州官衙和地方乡绅的势力等各方面的压力,他的意思是“拟饬令该缸窑户购用我矿煤斤,允许不再追究”。只要缸窑这块地方的村民都来买马家沟矿的煤,我们就不追究了。这也是因为缸窑村民用煤很多,“从轻处理,亦藉以广招徕”客户。这件事,李希明指示下属陈竹泉去具体“调处”。
官府和滦州煤矿的宽容,充分体现在了这一次私挖小煤窑的处理上。此后的几十年间,一直到民国时代,开平煤田上的私挖滥采现象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尽管从清政府到国民政府,都严厉禁止私开小煤窑,但是利益所在,各种办法用尽,始终不能根除。究其原因,无非是重利引诱铤而走险贪财人、官私勾结产生瞒天过海人,还因为强龙难压地头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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