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三年七月十三日(1911.9.5),滦州煤矿经理处收到了“总局[203]”的信,说赵各庄三号井“于昨早十钟正在出煤提水,开车人因空车误照重车开汽,以致力大绞高。幸有绳头保险,将绳拉出,而井架绞车均未受伤,惟罐笼坠落井下,将井内中梁、边梁碰损十一条,木罐道亦损三条。罐笼被墩弯曲,须在井下拆开,提至井上修理。除将罐笼先行另换,其受损各梁,并罐道加紧赶修……”这个事故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导致数天停工停产,损失很大。信中说,“查开车人石宝荣,前林西监工王嵩泉保荐,元年[204]十一月二十一日上班,向无遗误。此次误开汽门,实属粗心已极。现已停工取保,听候罚办,云云。”
对于这件事如何处理呢?“总局”列举以往的同类事故说:“查去年四月二十九日,该局[205]开车人李昆山,因绞车开汽过大,致罐笼坠落,砸伤工人一名,禀奉总理将该开车人开除,并缴追工资三月。今石宝荣误开绞车,幸未砸伤工人,既该局已饬开车人停工取保,该应如何议罚,以示惩戒之处,应请代禀总理批示饬遵[206]。”周学熙批示说:“此非寻常疏忽可比,虽未伤人,而其失事一也[207]。应照李昆山例罚开除,追工资三月示儆。”
重要岗位上一个微小的失误,导致重大损失,李昆山、石宝荣两个绞车司机都丢了工作,还被追缴三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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