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年间,刚开办的滦州煤矿绞车提升事故不少。绞车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故,一旦发生,井下相关工人非死即伤,而且必定会导致全矿停产。对于资本家来说,他们最怕的还是停产,特别是停产数日导致整个煤矿不能出煤,这是绝对不可容忍的。所以,对于绞车事故,滦矿的一贯做法是不问三七二十一,先把肇事司机开除,还要追缴绞车司机赖以生存的一至三个月薪水,后来发展到罚款的同时将开除的司机逮捕送警局严厉惩办,并追究该司机入矿时所托保人的责任。更骇人听闻的是,有一段时间资本家曾给赵各庄、马家沟矿绞车司机的头顶特悬一块巨大铁板,它跟提升设备相连,一旦操作失误而提升过顶或下降时墩罐,铁板瞬间即坠落,首先把司机砸成肉饼。
滦矿对于肇事绞车司机的惩罚几近残酷,防范其操作失误而头悬铁板的措施更为残忍。但是,早期滦矿历史上有一次事故是例外的,这就是宣统元年四月二十二日(1909.6.9)马家沟矿发生的绞车事故。
事情是这样的:这天下午7点多钟,正在起吊的水罐(那时候还不是用抽水机直接排水,而是用铁罐装水提到井上)刚提到井口时,“绞车机件突然损坏,司机一时把握不住,致钢绳与起水铁罐一齐坠落井底。事后查知,压毙工人一名,受伤二名”。这个时期司机头顶大概还没有安置铁板,司机毫发无损。这次,马矿经理并没有像往常一样不问青红皂白惩治司机,而是“推原其故”,认为原因是“绞车力小,钢绳举重,力量不胜,以致轴架裂,轮齿亦折。假令钢绳粗细合度,虽机件稍旧,尚可勉支。然亦无从追悔矣!”
事故导致全矿停工停产,当时的形势是“井下水势甚猛,即绞车修整如法,尚需打水数天,方能复工”,因此矿经理“实深焦灼”。他在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的同时,急忙派一个叫做何美彤的人赶赴天津,“携带轴架一具,并齿轮草图等,在铁工厂照办”。估计天津铁工厂没有现成的合适配件,就要求该厂迅速铸造,以应急需。为了保险,该矿还打算更换钢丝绳,由于天津也没有这种钢丝绳,公司只好要求洋行给上海发电报速购。德国矿师雷满此时提出,轮轴、钢绳这样的矿井提升配件,应该购买两套,“留为预备之需”,滦州煤矿立刻采纳了他的建议。
这次事故是一个较大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着实不小。按以往的做法,肇事绞车司机肯定要退钱坐牢。但矿方认为“此次机件无端裂坏,皆由绞车力小任重之故,似与司机工人手艺平常者有别”,而且矿经理感到“无从追悔矣”。所以,肇事司机侥幸逃过了矿方惩戒,这是滦矿早期唯一的一次。
矿方总结教训说:“经此一番警讯,嗣后自应雇觅熟谙机器之匠,以免疏忽。”如此说法,表明滦矿还是从骨子里认为绞车事故与“机器之匠”有关,而没有从矿井设计等大的方面自查。当时受时代的局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他们似乎并没有对矿井提升机械进行明显的、根本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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