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民主的概念界定
詹姆斯·D.费伦说:“一旦你开始谈论‘协商民主’,那么你会立刻受到诱惑而试图给‘协商民主’下个定义,因此,你也就陷入了应该怎样准确理解它的争论之中。”[2]我们必须理性地对待这种诱惑,如果无法给出一个准确而符合规范的科学定义,那就从描述中尽量还协商民主以本来面目。无论如何,对协商民主的界定,纵向上离不开其母体,即民主,横向上离不开其同胞,如选举民主等其他民主实现形式,方法上离不开比较借鉴。
(一)协商民主大家说
显然,协商民主在理论界的争论热潮是西方学者首先掀起的。总体上讲,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民主作出了三种界定:第一,是一种政府形式,以梅维·库克、乔舒亚·科恩为代表;第二,是一种决策形式,以戴维·米勒为代表;第三,是一种治理形式,以乔治·瓦拉德兹为代表。我国也有部分学者采用这种“协商民主是……的直接陈述式定义方式,如王洪树认为:“协商民主是指民主政治社会中自由平等的公民或公民团体为了政治上的团结与合作,在公共理性指导和公正程序约束下就公共事务在各种协商体制中所进行的理性对话,从而培育积极公民、赋予决策以公共正当性,推动持续性政治合作与民主自治的民主政治运作方式。”[3]李贺林、左宪民、罗振建、林华山等人也采用了类似方法。但更多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界定相对委婉,其中,陈家刚的观点被广为引证,他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4]也有学者将协商民主的定义与自己的研究偏好结合了起来,比如,沙勇忠认为,“协商民主是从民主政治的程序设计出发,强调社会多元主体在公共利益的框架下,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与协调过程,达成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与利益实现”[5],强调了协商民主的程序性;而唐秀玲认为,“协商民主是指参与者在互相产生矛盾和相互商谈的辩论过程中,在原则允许的条件下,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国家和公民之间通过制度化的协商从公众社会中汲取自身的动力”[6],强调了协商民主以柔性化解冲突,提升国家政治合法性的特质。应该说这些界定方式之间本质上没有太大差别,并且都对“协商”、“对话”这种话语交流形式给予了特别的强调。还有的学者与其说是给协商民主下定义不如说是在阐释它的定位,即协商民主在民主谱系中的位置。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朱勤军认为,“协商民主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7];燕继荣则将民主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选举阶段——决策阶段——监督阶段,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决策阶段,“它将民主引向决策过程,……假如以前人们主要关注民主过程中的‘前’与‘后’这两个阶段,强调‘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那么,协商民主把我们的目光引向‘中间’阶段,提醒我们要在‘民主决策’上多花一点心思”[8];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俞可平,他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两个基本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民主选举,……第二个环节就是决策,这里面包含了协商民主”[9]。还有一些学者将中西方协商民主分别界定,如袁峰认为:“中国形态协商民主反映的是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现代社会这一政治生态环境中民主政治成长的生态特征。中国形态协商民主具有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扎实的制度基础、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深厚的理论底蕴、丰富多彩的实践经验和日渐合理的运作规程。”[10]而林尚立则是从协商民主与协商政治的区分中定位前者,他认为:“在协商民主中,协商只是作为一种民主程序、机制、手段来修正或完善原有的西方传统民主,……在协商政治中,作为一种民主程序的协商上升为一种政治生活的核心原则”,而“中国要发展的不是作为一种程序、机制与原则的‘协商民主’,而是一种基于其内在的协商资源开发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政治,即‘协商政治’”。[11]总的来说,目前关于协商民主没有统一的说法,流行的界定中又带有抹不掉的西方元素,很难说我们今天热衷的协商民主完全与之相符。其实,虽说给一个概念下一个科学规范的定义很重要,但绝不能为了定义而定义。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在纵向上厘清它与民主的关系,知道协商民主是什么,在横向上区分它与选举民主、参与民主等民主形式的关系,知道协商民主不是什么,然后在比较鉴别中把握其基本特点似乎更为重要。
(二)协商民主之我见
协商民主之于民主显然属于派生现象,因此民主谓何是协商民主谓何的基本前提。而民主本身可以作多维理解,既是一种制度,一种机制,一种价值,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理想,一种程序,一种方法,还可以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且,今天几乎所有人都愿意将自己标榜为民主人士,原因无非是它已经或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实惠,让大家觉得值得为之抛头颅洒热血。对于这些实惠即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作了比较全面的梳理:民主可能产生明智的决策;提供权力转换的和平途径;弘扬公正的社会价值;促进忠诚、信任和才智的发展,可以养成健康的心理。[12]但仅此似乎还不足以说明当前民主已然产生的全球性效应的现实,民主这个话题之所以能在几千年的坎坷曲折中越挫越勇,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其中一定有着超越这些现象的更为核心的价值。
民主是与国家相伴相生的一种政治现象。“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3]恩格斯称之为“第三种力量”[14]。显然,国家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为了形成合作创造秩序,“以便能够将在无限的欲求与有限的资源之间形成的永久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从而在获得自我保全的同时,获得自由的发展”[15]。问题在于,由于具有天然的政治优势,国家很容易在协调社会冲突的同时成为压制社会的力量,违背人类创立国家的美好初衷。于是在探索最贴近于人们愿望的国家形式的过程中民主制应运而生。民主最基本的词源学解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民主才能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国家制度的掌控,让国家完全服务于人民利益。当然,社会合作是一种绝对的要求,因为它直接与人们的生计联系在一起,是生存的客观需要,民主与之相比,只能属于手段,它实质上就是为了形成最佳状态的社会合作:其一,合作的效果好,即有助于发展;其二,付出的代价小,即最少的内耗。这意味着民主具有以投入产出为衡量尺度的经济性质,和国家一样,都是以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内容。人类创造国家,追求民主,实际也是受国家和民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所驱动。然而合作不是民主的最终目标,民主要的是通过形成分工合理、分配公正的社会合作形式,反映人类创立国家的初衷,护佑人们在国家所创造的秩序内最大限度地自由发展。因此,我们对民主可以作这样的判断:它本质上是社会合作的产物或者说是形成社会合作的一种方式,其基本律令是解决国家的权力归属问题,理顺人与国家的逻辑关系,而人是合群的,人与国家的关系实际就是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主权,即人们对自己的生命活动的自由支配的权力,具体过程是规范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终极目标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实现形式就是服务于民主的自由目标的各种手段。
应该说,对国家或者民主问题的考察都需要从人类生命活动的特性出发。人类的生命活动具有“自由的有意识的”[16]活动特性——这是观察人类乃至人类历史的总出发点。所谓自由的有意识的,两个定语是互补的:“自由的”在先,因为自然界的一切生命现象首先是自在的——虽然冥冥之中受制于自然规律支配,但形式上却是自由的,即活动选择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但同时又是“有意识的”却只有人类如此,也就是说,人类生命活动的自由可以被主体做对象化判断。在一定意义上,“自由的”是自在自然的,而“有意识的”是自为自觉的。正是后一环节,使人类发现了“自由”中的必然,即发现了自由中的不自由;也才开始对“自由”进行选择——追求真正意义或符合自身生命需要的自由,用马克思的话说,使“必然王国”的自由转变成“自由王国”的自由——似可以称之为“客体自由”转变为“主体自由”。人类对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式合作的抛弃和对民主式社会合作的选择就是这种自觉自由的体现。因为人类的意识发现,个体之间其实是互为工具的,他人是实现自己目的的最为快捷的工具——人类至今也造不出能够同人相媲美的机器人,动物虽然也有合作,但只有人能将这种合作推向全人类,民主的方式则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合作积极性的最佳方式。但是,凡是合作——特定目标下的共同行为——就必然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分工?一是如何分配?即个人对自己在合作中的地位、被要求的生命活动方式和被设定的角色是否满意,因合作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公正,这都需要经历广大合作方平等协商的过程。因此,从本质上讲,民主需要协商,协商就是民主的内生性要求。而从表现形式上看,民主体现为人们对自己生命活动的自由支配权力,它可以分解为两种相互联系的权力:一是单纯个人的生命活动中的自主权,一是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事务中的生命活动的自主权。人身自由是社会成员对自身行使自主权的基础,社会平等则是社会成员行使参与社会事务自主权的基本要求,自由和平等是民主内在的价值追求。不过,平等的谜底也是自由,是自由的体现并保障自由的实现。所以,民主的终极目标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民主的发展展现的是向这一目标的不断趋近,即拥有自由发展权利的社会成员的持续增加,呈现为该权利在阶级——民族——人类的递进扩散状态,其实质是人们的自由发展权利与社会能够提供的发展条件的正相关关系。这时的民主有着被经济基础决定的性质。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不得不结成集体才能维持生命存在,这种相互依存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原始民主的特点是氏族成员个人自主权直接听命于依靠传统和风俗维系的集体,“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虽然令我们感到值得赞叹,但他们彼此完全没有差别,他们都还依存于——用马克思的话说——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17]。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同样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但较之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产品出现剩余,脑体分工的现实也使得这一时期的社会基本生产关系呈现出一部分成员对另一部分成员的人身依附,原始民主基本遭到直接否定。今天人们津津乐道的雅典民主虽然反映了特殊条件下对原始民主的沿袭,但它不是原始民主,不具有原始民主中的绝对平等,雅典城邦所谓的全体公民并不包括奴隶、妇女和外邦人,真正享有民主权力的公民占总人口数大约仅十分之一左右。不过,这一时期由于国家的出现,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事务的自主权变成了独立于其自身行为自主权之外的权力,即政治民主权力,所以雅典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政治民主的先河。然而,当人类告别了非集体合作不能维持生命存在的原始阶段之后,在人们劳动能力不平等且强者占社会成员的少数时,这种民主式合作显然缺乏现实性,事实也证明,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不民主的合作方式占据了多数时间,所谓的强权政治、专制统治就是强者说了算,雅典式民主也很快被漫长的中世纪黑暗所淹没。但人们追求平等,向往自由的信念没变,民主也一直是下层民众争取自身权利的口号与目标,直到和资本主义实现联姻,民主才逐渐开始大放异彩。说它逐渐大放异彩是因为很长时间以来对大多数社会中的强者来说民主并不是一个“好东西”。不仅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将民主政体归结为“旨在维护穷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政体形式”[18],不是最佳政体,就是18世纪的启蒙派也大都敌视民主。洛克在日记中写道,由于大多数人沉迷于激情和迷信,人类的未来绝不能由多数人掌握,只能由少数开明者掌握。康德同意这种看法,认为民主是种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因为它不是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而是建筑在多数的随意性上。[19]被认为现代民主起源的法国大革命的旗帜上也是只有“自由、平等、博爱”而没有“民主”,美国联邦党人中也没人愿意承认自己是民主人士。但随着下层民众争取平等权运动的风起云涌,特别是19世纪30、40年代以实现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解放为目的的社会主义运动将斗争的矛头直指资本主义私有制后,民主终于还是不期而至,并成为资本主义的一致选择。这同样应该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来解释。资本主义生产力是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这种生产方式使生产过程不断趋向自动化、综合化,劳动越来越转变为对机器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因而也越来越具有脑力劳动的性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成员劳动能力的普遍增强,主观上激发了人们对社会平等与自由的要求。可民主虽然已经势不可挡,但走什么样的民主之路则受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约束: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理念支撑,通过确认利益差别来实现发展,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地位差别很大且都想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时,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对广大民众的不信任和对自己财产地位的担心也是骨子里的,因此必须探索出既能缓和冲突形成合作又能保持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两全其美的民主路径。这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莫过于熊彼特。他通过虚化“人民”概念,否定公共福利,质疑大众的政治判断力,结合西方国家的真实政治过程,宣称:“根据我们所持的观点,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的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但是,因为人民也能用全然不民主的方式来决定接受或拒绝,我们不得不增加另一个识别民主方法的标准,来缩小我们的定义,那就是由未来领导人自由竞争选民的选票。”[20]于是,选举成了民主的标签,塞缪尔·亨廷顿就称:“选举是民主的本质。”[21]至此,协商虽然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但一直未能找到展现自己拳脚的舞台,大多时候都是被小范围的讨价还价所掩盖,而选举民主一改协商民主中大众平等参与、交流协商、兼顾全局的要求,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方便、快捷、高效并基本不触动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以一人一票的运行机制在形式上满足了大众人人平等的要求,哪怕这种平等仅仅是投票权的平等。就此而言,选举民主实际上是协商民主不得已时的变通性选择。在选举民主的发展正登峰造极之时协商民主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同样是有经济因素的。今天,科技革命的魔力加上市场无所不在的竞争,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的劳动能力,物质生产越来越以精神生产的方式进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民主的主体也正在超越民族的局限,随之暴露的就是按市场竞争规则运行的选举民主不能兼顾全局的狭隘。以协商为主要形式的民主模式注定不会被永久边缘化。当然,选举在体现平等的同时也高调地张扬了自由,选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偏好,自由地选择是否投票,问题是选举和市场一样,奉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优胜劣汰机制,体现的是自然主义式以能力为尺度的丛林法则。而人的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要体现丛林法则,就必须保持始终的内部竞争方式,让个体能力的检验时刻存在。自由在这里表现出了不彻底性和自在性。实际上,人类是包括每一个人的,而每一个人由于天生禀赋和后天际遇方面的差别,都会多多少少区别于他人;换言之,个体生命活动自由具有着无限的可能性,意识要使这种客体自由变为主体自由,唯一的途径就是把自由还给个人。显然,在这一点上协商由于顾及到了全局而再次显示出了自己的优越性,即协商对自由的追求有着更高的层次,体现出自觉性。
由此可见:民主的真正魅力在于它反映了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类特性,而协商的奥妙在于它更契合民主的价值追求。所以,“协商”和“选举”之于民主的意义也明显不同。协商不仅仅是实现民主的手段,而且是民主本身具有的特质,民主内在地要求协商,而选举则仅是手段意义的存在。可目前学界对于协商民主的态度实际上是很纠结的:先是肯定协商民主,甚至说它反映了未来民主发展的趋势,然后又不忘加一句:选举更重要,选举才是民主的本质,最后再说二者结合是中国民主的特色。仔细想想,其实结合谈不上是我们的特色,我们对协商民主的热衷还是源于西方对协商民主的吹捧,而且人家在一些具体的运行模式中还有着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这有点像经济领域中的市场,人人都承认市场的伟大与魔力,可大多数人却仅从工具理性的角度给它定位,这在逻辑上存在断层。同时,对一个补充性的东西大加追捧的事实本身说明,这个配角一定有着比表面看起来更加复杂的动因,可能是现实中的选举之弊,选举不足,也可能是理论本身还有着没被挖掘的潜力。显然,要想让协商民主在实践中行得通,逻辑上立得住,并承担得起学界对它的厚望,就必须还原其本质,对它作出更为宏观的解释。
首先,它应该是程序方法和本质意义的统一。“民主既是工具理性也是目的理性,也就是程序方法和本质意义的统一,……作为一种工具理性,主要是指公民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方法;作为一种价值理论,主要指人民权力的终极价值意义即‘人民主权’。”[22]我国一直倾向于对民主价值的高调宣传:我国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是最高形态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然而程序的不足却多让这些听起来铿锵有力的民主追求仅仅停留在价值层面。相反,西方民主以程序为特色,从雅典城邦时期的公民大会制度、元老院制度、执政官制度、“贝壳放逐法”、抽签制,到今天的选举制,都为民主程序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程序民主也打着人民主权的旗号,但缺少实质民主保障和引导的程序民主随时可能成为强势集团操纵舆论、强奸民意、瓜分选票的道具,依程序上台的希特勒就是教训。目前,协商民主主要是被认定为程序民主。其实,“任何一个充分的理论都必须包括实质性的和程序性的原则”[23]。就是说,仅从协商民主是实现民主价值追求的形式来说,它具有程序的意义,但从实现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来看又具有实质意义。比如,协商民主要求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仅是参与的平等更是表达权和影响力的平等,那么如何让协商的平等摆脱主体的身份、背景特别是经济地位的影响?这潜在地要求协商民主必须突破政治领域,触及到经济领域,没有经济民主的支撑,很难有真正的政治民主。只有将它扩展到经济领域,才能真正实现所谓的“受决策影响的人都可以参与决策”的承诺,因为人们大部分的时间里还是在某一个经济组织里活动,工厂、企业甚至学校等这些地方的运作方式是否民主与普通人的福祉关系更为密切。这符合民主的基本精神。民主的内容本身就是经济的,政治只是民主的形式,我们说社会主义民主是与传统民主形态截然不同的民主,根本原因也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强调经济民主的基础性,要求经济平等和所有制变革,而不像资本主义民主只在政治民主的形式上大做文章。因此,协商民主要求的平等远不是投票权面前的程序平等,更多地具有了实质性意义。此外,还有协商民主的公共利益要求,相互性要求等,都是预设了一些具有实质内容的原则。尽管出于方便的考虑我们会对民主理论进行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区分,但任何将这种区分截然对立的行为都是对理论和实践的曲解。
其次,它体现民主的发展规律。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向“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不断趋近的过程。对此,马克思给予积极肯定:“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24]古雅典的民主政体不强调选举,如果可以就大多采用公民直接参与决策,如果实际条件不允许则多采用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取代表参与,亚里士多德说过:“只有抽签产生的机构才是民主的,凡是由选票选出来的,便是寡头政治了。”[25]因为抽签制下,每个人当选的机会在统计学上是完全平等的,而选举制则不然,那些占有较多资源的人具有天然的竞选优势,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选票。这种推崇抽签形式的雅典民主与其说在追求自由,不如说更突出的在维护平等。实际上,就像我们已经表明的那样,自由和平等一直是民主蕴含的主要价值,二者相互依存。尽管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民主内含价值的侧重不同,但是,“现代民主的成长有其自身的必然逻辑,即民主必须首先满足个体获得自主权利的要求,然后再满足个体在国家与社会的空间中实现自主权利的要求。在民主所蕴含的内在价值中,前者体现为对自由的追求,后者体现为对平等的追求”[26]。当然,任何形式的民主最终都要面对将自由和平等有机统一起来的考验。选举民主侧重的是自由,自由投票,自由选择,自由的意见表达,而协商民主则是平等地行使这些权利的诉求。在选举民主不断被扭曲的过程中,不仅弱势群体的选票影响力下降,甚至个别非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也因具体的选举制度设置受到影响。而协商民主则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不仅关注协商规则的公平更关注各方观点的公正,不仅着眼个体利益更着眼公共利益,希望参与主体在资格上平等,影响力上也平等,尽量避免出现“被淹没的大多数”。它通过突出平等提升了自由的标准,让自由更加自觉,体现了人的自由的有意识的类特性。西方民主的成长轨迹也基本上印证了民主发展经由自由走向平等的成长轨迹,而中国的民主路径尽管是从国家主导、弘扬平等价值起步,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崇尚自由已不再讳莫如深,今天又与西方一样对协商民主寄予厚望。也就是说,协商民主符合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民主发展的终极取向。
再次,它包容投票,包容竞争。投票和竞争是选举民主的基本特征,选举民主相信,每个成年人都是自己利益和偏好的最好裁判和最佳捍卫者,而民主的本质就是利益相互冲突的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竞争,没有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竞争的选举就没有民主。这里的投票一般被认为是自由、平等的象征,是对既定偏好的聚合,是竞争规则的体现,是服从结果的依据。协商民主则强调通过平等主体间的理性讨论、相互交流来达成共识。正是基于手段意义上的区别,目前学界常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对应使用。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界限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泾渭分明。社会的多元,人性的复杂,难免会让形成共识的诉求受挫,而对一个持续存在健康发展的社会,决策必须做出,冲突必须解决,因此,投票不可避免。即使是哈贝马斯和乔舒亚·科恩这样协商民主的大师级代表,尽管曾经一度认为在理想的条件下,如果有足够长的时间进行讨论,人们就会在道德和真理上达成共识,但最终也都用投票和选举代替了共识。这不等于协商民主本身的失败。商议可以使人们认识到看问题还有其他的角度,可以集思广益,收窄差距。与简单的聚合偏好式投票相比,协商民主中的投票表达的是对所讨论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信仰,而不是关于即将付诸实践的政策之偏好。协商民主也不否定竞争,它对现代民主政治中竞争性因素的容纳,“不是从直接肯定多元社会的多元利益出发的,而是从多元利益格局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出发”,在协商成为政治过程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将有效的协商运作过程与竞争性的民主选举有机结合,从而既保持政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又保持政治参与的多样性和政治生活的生机活力”。[27]这种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竞争反映的不是党派之间的利益纠葛,而是不同政见之间的观点之别。
显然,这样的协商民主无论是它的出现、隐匿还是复兴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必然性。再度复兴的协商也不仅仅是原初意义上简单的通过商量对话、协商沟通协调人际关系的方式,它要复兴的是一种民主精神,它要体现的是为了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而需要的平等,它要关注的是每一个民主主体而不仅仅是多数,等待它的也一定不是坦途。因此,判断一种民主形式是协商的还是选举的,不能光看它是否有协商或有投票,而是要综合考量,宏观判断,权衡二者的比重、地位、深度、广度等,如果协商已经内化为一种民主形态的基本精神,是其良性运行的基本原则和获得充分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内在机制,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种民主形式是协商民主。如果协商在民主运行中仅具有策略性意义,仅起到缓解矛盾、改善原有机制的辅助性作用,那么这样的民主形式即使有协商也谈不上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将协商嵌于民主运行全过程、旨在通过话语交往追求民主本意的一种民主模式。在这种方式中,一般借助召集人或第三方的主持,自由、平等的参与主体在掌握一定信息的基础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展开理性的对话协商,最后本着包容的态度直接达成共识或通过投票做出决定。它不是化解或缓和矛盾的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有制度设计,又有价值形态和实践构成的完整体系。这样的协商民主在运行中不仅不否定选举,而且在使协商内化为民主过程的基本机制的条件如主体、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要求还不充分具备的时候,还会突出选举的重要性,并在推进协商成分的基础上完善选举,最终,在实现民主真谛的探索中,协商成为民主过程中的自觉行为。
二、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
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显然不能止于“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模式”这种最基本的概念性理解,于是多数学者在概念之外也都积极描述着这一民主模式的兴起、要素、特征、原则、价值、理念、理论渊源、挑战等,试图穷尽其全貌。尽管这些问题都是协商民主论者避不开的话题,但协商民主的要素和特征对于廓清其基本内涵更具根本性。要素,构成事物必不可少的因素或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特征,事物本身标志性的显著特点。有了要素和特征,协商民主概念才会更立体。
(一)要素阐释
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基本要素的总结大多散见于其他论述中,例如乔舒亚·科恩在评述罗尔斯在描述正义社会的民主政治特征时认为,“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其成员希望它延伸到不确定的未来”和“协商民主是一个多元的社团。其成员关于自身生活的行为具有各种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在共同承诺依靠协商解决集体选择问题的同时,他们还具有存在诸多差异的目标”[28]是协商的两个核心要素。国内专门探讨协商民主基本要素的学者也不是很多,主要有童庆平、陈家刚、张书林、刘务勇等。其中,童庆平认为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包括: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场域、协商原则;[29]陈家刚则归纳为:协商参与者、偏好、协商、公共利益、共识;[30]张书林的观点与之类似,认为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应包括:众多的参与者、参与者的认识和看法、广泛深入的协商、协商所指向的共同利益、协商最后达成的共识。[31]刘务勇则将之归结为五性:合法性、协商性、公共性、平等性、责任性。[32]对要素构成的不同概括体现了作者研究切入点的不同,有的着眼于过程,有的偏重要求,有的兼顾结构和价值追求。无论如何,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机制,不管在中西方理论界、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多少争议,协商民主都必然有着自己必备的结构要素。
1.协商主体。协商主体解决的是“谁参与协商”的问题。严格地说,协商主体不等于协商参与者。协商参与者是指参与协商过程的所有人,除了直接参与讨论的主体外,还包括主持人,工作人员以及一些特定问题会涉及到的专家顾问等这些本身不对协商主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对协商结果不产生影响的人;协商主体则侧重于意指那些针对协商主题发表见解并对最后协商结果产生影响的人。协商民主旨在追求民主的真实性,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的主体应该就是民主的主体,就是指“人民”,理论上应包括所有人,而协商过程就是这些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民主主体的政治参与过程。不过在实际上,人民是一个政治意味很浓的词,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概念基本上都不可能是全覆盖的。同时,我们说某个人是协商民主的主体也并不意味着他会亲自参加每一次具体的商议行为,而每一次具体的协商活动也不见得都需要每一个人参与,所以,就整个协商民主而言,理论上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参与主体,就某次具体的协商安排而言,是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应该成为参与主体。最终能够实际参与到协商民主过程中的主体有这样几种类型:“作为公共权威机构的政府、多元利益格局中的个体、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族群,以及治理过程中的机构或团体参与者。”[33]从数量上看,这些类型的主体一种属于个体参与者,一种属于集体参与者,个体参与者就是个体公民,在事关相对小范围的问题协商时表现突出,集体参与者诸如各种利益集团、政党、政府乃至国际组织。当然集体参与者也不总是全部参与而是派代表参与协商过程,所以协商主体最终都表现为个体性。
2.协商客体。协商客体即协商对象,解决的是“协商什么”的问题。协商民主秉承“每个人在影响自己福祉的领域里都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这样的民主理念,它既关乎“选人”又涉及“管事”,范围涵盖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因此协商民主的客体从理论上来说除了个别纯粹属于个人的私事之外任何事都可以成为协商的对象,大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小到村务社情甚至某个可能间接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公共问题,协商主体都可以对之进行协商讨论,发表看法。而协商主体对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和如何实现共同利益的看法在协商民主理论中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偏好。因此,也有学者直接将协商客体归结为协商主体的偏好。“所谓偏好,其最初的含义是消费者对消费品组合的一组排序。在社会生活中,偏好指的是行为者基于自身利益而表现出来的对于特定目标对象的倾向性与选择性。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行为者,其行为偏好可能会存在巨大的差异。偏好具有多样性特征,偏好影响制度选择,也受制度的约束。”[34]与选举民主的偏好聚合机制不同,“协商民主理论的典型特征是认为个人偏好会因协商而改变”[35],“协商就是关于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ing)的论点之间不受限制地相互交流且这种交流又总是潜在地促成偏好转变的过程”[36]。当然,偏好的改变不是协商的目标,协商民主是要通过协商程序“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表达自己诉求或驳斥他人观点的机会,并确保对话的公开自由,且只遵循‘最好观点的力量’”[37],从而引起协商主体对自身想法和偏好的改变,最终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协商程序。协商程序回答的是“怎么协商”的问题。协商民主理论必须通过各种实践形式来具体落实。目前影响力比较大的有: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各种专题小组、公共论坛,还有一些大规模的协商大会等。约翰·德雷泽克根据协商民主发生的不同领域把它划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制度、普通公民或政治鼓吹者发起的特设论坛和公共领域。“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对每个场所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准确或普适性的处方。”[38]虽然形式不同,领域不同,具体实施程序也有区别,但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协商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设定议题——信息公开——确定主体——平等协商——决策或投票决策。议题的设定可以是行政当局等公共权威也可以是公民根据自身利益需求而发起,公开的信息也是与议题相关的信息,一般来说在信息的占有方面官方更有优势,但协商民主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平等诉求,体现平等要求的基本条件应该就是信息的公开化。决策能力首先仰仗掌握信息的多少,信息不公开是谈不上民主政治的。因此,信息是否公开、公开的程度直接影响协商效果。实际参加协商过程的人除了实质的协商主体即受议题影响的相关利益群体,还应该包括组织者,主持人,如果议题涉及专业知识还应该邀请一些专家到场。如果协商各方分歧不是很大,组织者也可以是议题的发起方,否则组织者应该由协商各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来承担。主持人是协商过程的技术性安排,有助于协商有序、有效进行。专家的作用是答疑,提供专业领域的知识说明。第三方组织者、主持人,专家都不直接参与协商,不发表自己关于议题的价值倾向,真正的协商主体一般来说应该由抽签形式确定,这样可以在统计学意义上实现平等,使代表更具有代表性。
4.协商结果。协商结果回答的是“协商的目标”问题。协商民主不否定个人的利益,但致力于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通过协商交流使参与主体改变自身偏好形成公共选择以实现“共同的善”,但这本身不代表协商民主一定要达成一致的共识。多元社会中对共识的强烈认同本身是值得怀疑的,集体选择实际上是在接近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赞成最终决定的人完全可以有不同的理由,约翰·德雷泽克称为“理性协议”,博曼则用“多元一致”来描述这种协商结果:“多元一致只是要求公共协商过程中的持续性合作,即使是持续的不一致。在多元社会中,不是说单一一致无法通过公开的正当性而实现;相反,融合不是公共理性或讨论的必然要求,而是民主公民的理想。这种理想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出于相同理由而同意,它只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39]当然,共识依然是规范性的理想状态,大多数的协商民主论者也都有着深深的共识情结,尽管这种共识,甚至“多元一致”的结果也未必一定会达到,此时,投票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时的投票者“所做的就好像是以他们听到的为基础做出判断或裁决。他们所表达的观点表明了哪一个政策最符合提出的各种主张,或者代表了在所提出的各种对立观点间最公正的妥协”[40]。协商民主论者坚信,即使协商不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分歧,也可能帮人们找到形成不同意见的基础。显然,无论是通过协商直接达成共识抑或是在协商后通过投票形成集体选择都要比简单的聚合式投票形成的决策更可能趋近公共利益。
(二)基本特征
学者对协商民主研究角度的不同,也会在基本特征的概括上表现出来。如古特曼和汤普森认为协商民主的特征有四:第一,肯定证实由公民及其代表们作出的决策之正当性的需要,且这种证实是相互的。第二,协商过程中给出的理由应该是所有参与到协商中的公民可以接受(accessible)的,这就要求协商应该是公开的,而且其内容也应该关乎公共问题;第三,协商的目的是形成在一段时间内具有约束力(binding)的决定,这会影响政府现在或将来如何决策;第四,协商过程是动态(dynamic)的,当前得到支持的决定也要对在将来的某个时段接受挑战保持开放。[41]而国内学者陈家刚将其概括为八性: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和理性。[42]其实,将这些特征认定为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或说基本要求也未尝不可,而诸如合法性、程序性等似乎也并不能将协商民主与其它民主形式区分开来。协商民主是通过主体的广泛平等参与、理性讨论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选举民主则是通过一人一票的机制,根据选举程序,以投票的形式表达偏好影响决策,特别是影响决策者的产生,尽管受到了挑战但依然是最有合法性魅力的民主实现形式之一。同样,我们在肯定协商民主的参与性、责任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选举民主推动的全民参与和潜在的责任要求。所谓特征,就是一事物异于其他事物的特点,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必须从区别的意义上进行分析概括。
1.协商性。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是理解协商民主的起点。它不同于投票,不同于交易,正是协商本身成就了协商民主,使它成为了区别于选举民主的一种独立的民主模式。尽管协商作为一种重要的人际交往方式普遍存在于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在中西政治活动中也有着广泛的实践,但是在学术上首先提出协商民主的是西方学者,英语表达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Deliberative在英语中的含义有:慎重的,深思熟虑的,评议的,审议的,起审议作用的,有审议权的,因此国内也有学者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审议民主”[43],而“协商民主”的译法因其在一定程度上衔接了国内的既有体制而被大多数人认可并使用。但不管是审议还是协商,有一点是共同的:对话语的倚重,“我们最好把协商描述为一个只有通过公共对话才能进行的特定社会活动,因此它就有着不同于一般对话的、属于自身的成功标准和准则”[44]。这种对话必须是自由而开放的,主体参与协商,是因为他们合理地期待他们的见解能够得到重视并被吸纳到在某些方面对他们有影响的决策当中。对话也让协商具有了“公共性”,“说协商是公共的,不但意味着受益者必须不被限制,而且意味着协商的联合性活动必须组织起来,使得所有公民都能参与进来,并在参与中检验和保持协商的公共性特征”[45]。而从结果来看,参与者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讨论,倾听他人并认真地提出竞争性的观点,然后根据需要适当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从而就公共问题的解决达成多元的一致。此外,詹姆斯·D.费伦还归纳了协商六个方面的功能:揭示私人信息;减少或克服有限的理性带来的影响;推动或鼓励一种为需求或要求进行正当性辩护的特殊模式;有助于产生在该群体看来是合法的最终决议,以便加强该群体的团结或促进该决议的可靠实施;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做“正确的事情”而不受讨论结果的约束。[46]
2.相互性。古特曼和汤普森将相互性认定为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所谓相互性,就是参与主体之间相互理性互惠地考虑问题,在提出自己理由的同时向他人提供正当性证明,区别于单向地宣传性说服。协商民主本身就是一个在不断相互给出理由,相互提供正当性证明的基础上形成对相互都有约束力的决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偏好不仅得以表达还在不断地得到重塑,不仅在相互交流还在相互“淘汰”,从而使协商结果更趋于理性和成熟,更趋近公共利益。同时,这种陈述理由的做法不仅意味着提出决策要有根据,而且还要体现相互尊重,即使在彼此交流讨论的过程中没有达成共识或多元一致,最后不得不求助于多数决的投票形式,但是冲突面前的相互尊重有利于共同体的维系和冲突的化解,也能为将来达成具有弹性的解决方案提供了可能。相互性还是民主政治中公平的体现,“相互性之于公平,正如在科学伦理中,重复之于真理。在科学中,真理的发现需要反复试验,需要向公众进行演示说明。在政治伦理中,公平的发现需要相互性,需要公开的协商”[47]。此外,相互性的具体实践表明,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公民并不仅仅互相把对方看作是被理论的原则进行判断的对象,而是看成对自己关于某项或某些决策提出理由加以接受或反对的理性主体。这明显区别于只需表达偏好,无需给出理由的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强调个人本位,在热热闹闹的表象下展现的却是一场冷冰冰的利益之争,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只专注于如何获胜而不用考虑他人感受,每个人都是对方的“对象性存在”而不是主体。
3.平等性。平等既是民主的基础性条件又具有终极性价值,所有的民主实现形式都不敢也不能擅自偏离对平等的追求,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也是。但协商民主要求的平等远不止于参与意义上的投票权平等,它还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拥有同样的机会来发表见解和采用其他任何人都可采用的表达方法;每个人也必须拥有同样的进行辩论和商讨相关领域问题的权利,并在决策过程中拥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48]。这更像是一种机会平等,既包括参与机会、表达机会也包括影响决策的机会。这种平等要求又派生出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对不同主体背景的包容、能力的包容、观点的包容,在一个多元分化的社会中,没有包容就没有平等。当然,“协商民主无法假设所有公民都处于同样的地位,具有同样的利用机会和资源的能力”[49],那么如何避免因既存的不利条件如金钱、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和资源利用能力的高低之别而影响到协商有效性的尴尬?对此,乔舒亚·科恩希望通过公共的资助形成资源占有方面的基本均等,确保公民有机会参与到协商中来,从而避免无效协商,而爱丽丝·扬则是借助拓展协商中的对话形式(如讲故事和问候)尽量弭平主体之间协商能力的差别。其实,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远不是这些形式上的修补就可以满足的,恩格斯说:“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50]就是说协商民主要想摆脱批评者们所谓平等困境的指责,就必须触及经济民主乃至所有制的改革,因为民主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经济的,政治只是其外在形式。在资源占有不平等、公民政治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要求实现平等,只能仰仗个人修养和道德约束,即使在某个节点上资源占有是平等的,我们也不能保证在将来的发展中依然平等,因为人们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协商民主要兑现平等的承诺不仅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等民生建设,还要通过教育培养提高人们的能力,既有劳动能力也有政治能力。
4.理性。民主离不开理性。“如果治理社会的是规定和法律,社会成员就必须能够有效地交流意见以理解彼此之间的理由与目的,并且至少能把某些集体判断整理出来。如果理性被理解为做这些事的能力,社会成员须具有理性就成为民主的前提。如果不具备理性,就绝无可能通过参与来实行自治。”[51]因此,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离不开理性,但前者突出个体理性而后者更强调公共理性。个体理性的中心是时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利的个人,运作方式是通过个别意见的聚合来形成公共意见。选举民主就是基于这样的个体理性希望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聚合偏好,实现民主的择优功能。而公共理性作为一种规范性原则,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的善”,它引导公民、公共机构和各种力量学会应当如何思考公共事务。协商民主要求的公共理性就是希望公民在参与公共协商中,通过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和政治意愿的充分交流,达到对公共利益的一致理解与支持。“不像选举民主那样将参与投票看成是一种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协商民主强调,作为公民借以证明形成并自愿接受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公共协商的结果来自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集体理性,所以协商过程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些结果。”[52]显然,公共理性在由具有不同思想观念、不同利益的个人与群体组成的多元、互动的社会中维护社会的正义与稳定的方面显示出自己优越性的同时也对个体的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们又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奉行公平公正的原则,都信奉普遍利益和未来利益,都能拒绝眼前的快乐和利益,所以公共理性还是离不开个体理性,必须反映个体理性,正如个体理性需要公共理性的引导规范一样。这说明,在人的道德素养还没有发展到足够高的水平时,就手段意义上的协商和选举在民主运行中具有共时互补性,但也正是公共理性为协商民主克服个人主义的狭隘提供了可能,也拓宽了协商民主的眼界,奠定了它在整个民主过程中的优势地位。
5、公共性。“如果在民主国家中,不论间接民主或直接民主,有治理权的公民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要想治理好这个国家是不可能的。”[53]协商民主的公共性首先是指协商过程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等对公众不屏蔽;其次是主体偏好的表达是公开的,而以投票形式表达自己偏好的选举民主则不要求主体为自己的选择提供任何公开的说明;再则是理由的陈述和质疑的回应也是公开的,保证了公众对决策形成的全面知情。公开性正是通过将各项决策的前提、理由和形成过程的透明化处理使合法性摆脱了“数量魔咒”而夯实了自己的理性基础。同时,公开性还内在地具有增进个人公共意识的机制,因为人们发现,在公共场合,“用公共利益的措辞来表达论点比用私人利益更具有说服力。尽管实际上激励他们的是后者。结果,他们最终被迫顺应以公共利益驱动的行为(否则会丢面子)”[54]。约·埃尔斯特称为“伪善的文明力量”。其实,这不仅仅是一个掩饰个人利益观的问题,它一方面可以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暗箱操作,还“通过观察协商参与者公民的分歧、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公民成员就能够在公共利益超越狭隘自我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55]。此外,协商民主的公开性一方面要求参与主体有“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对其他作为理由和观点的理由与观点做出回应的责任”以及“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建议的责任”,[56]另一方面参与主体在说明为什么采纳某项建议时提供的充分论述必须表明它建立在某些普遍可接受的原则之上或怎样促进某些基本的共同目标,这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认识上的责任。
三、协商民主价值诉求和理论定位
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可以立体化我们对它的认识,却回答不了它今天走红的根本原因,也保证不了它明天还受追捧的好运,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归根结底在于其价值诉求。
(一)价值诉求
民主价值的直接指向是人民主权,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即人的彻底解放,任何民主的实现形式都必须服从并服务于民主的价值追求。但是由于手段和程序的不同,不同的形式之间就会在侧重点方面有所区别,从而彰显自己的特色。协商民主也一样有自己的特色性价值诉求。
1.复活民主的协商特质。“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人的共同活动,……这种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因此,“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57]这是马克思关于社会合作的基本观点。就是说,人类不仅通过生产也通过合作来维持自己的生存。迄今为止,人类形成了两种合作方式:一是自然分工合作,一是竞争合作。前者主要是基于性别、天赋(如体力)等自发地或自然地形成,后者则更能反映人类社会由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轨迹。民主便是这种演进中的最新成果。作为一种文明的竞争合作形式,在摒弃了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合作之后,面对如何设定每个人在合作中的地位及其由此而定的生命活动方式,如何协调不同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等问题,它更多地仰仗“同意”、“共识”、甚至“妥协”,那么,民主也就必然内在地要求协商。逻辑的推演靠的是理性。实际上,选举更是一种方便快捷地形成民主合作的形式。尽管民主形式纷繁复杂,并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也经历了许多模式,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中例举的九种民主模式也未能详尽学界对民主模式的划分,但毫无疑问的是,当前选举民主尽管备受诟病却依然是民主舞台上的当家花旦,其地位依然让那些只能起到调适、补充、改善等策略性作用的其他民主形式难以望其项背。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选举作为民主的标志,发出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的豪言壮语。然而,虽然选举民主中一人一票的游戏规则高效地满足了人们的参与诉求,不同的群体、阶层都希望能通过选举实现政治参与,也体现出其强大的动员能力,但它极度张扬竞争,并将这种竞争化约到争取一张张选票上来,最终演化成代理人之间围绕争夺选票展开的拼口才、拼形象、拼资源、拼演技的精英游戏,引发了持不同政见者之间的无烟大战。协商必须要结束自己的默默无闻,重塑其权威地位。它要通过包容性、理性和真诚的沟通让不同的声音相互倾听,相互甄别,相互理解,让公共利益在公民间的充分表达和协商中逐步清晰明确,从而形成更加理性的集体选择,最终扬弃竞争性民主所带来的多元分裂和多元对抗;它要将竞争纳入到协商之下,让政策政见的分歧在协商中得到协调,让竞争变成能力与政治品格的竞争;它要让民主成为真正文明的竞争合作形式。所以,在协商民主中,协商不仅仅体现为具体决策中程序上的优先运用,更重要的是它将内化为民主政治运行中的基本精神。
2.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词源学意义上的民主就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尽管雅典的民主佳话传遍了爱琴海,但众所周知的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些政治学鼻祖级的人物都不喜欢雅典的民主政制。原因无非是认为广大民众缺乏智慧,没有治理国家的专业知识,容易造成政治混乱,平民暴动。也就是说民主从一开始就是同那些处在社会底层的大多数联系在一起的,之后也一直是下层民众争取独立、自由、平等的武器。“改变近代以来民主发展史的,最主要的不是民主的理念,而是贫民的行动。”[58]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天生就是社会主义的,因为社会主义就是反对等级社会和不平等的产物,追求平等和自由,主体就是无产阶级。虽然社会的发展使传统无产阶级的含义面临挑战,但它作为社会最底层或社会弱势群体所彰显的社会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然而,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民主的话语权逐步被强者掌握,一番规训之后,“民主的主体‘人民’已经从大多数人演变为以财产权为基础的少数精英阶层,民主从原初的人人平等变成了保护少数人财产的工具”[59]。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本来是广大民众争取民主权的成果,但是选举的骨子里推崇竞争,竞争本身有利于强者,它遵守的是能力面前人人平等的游戏规则,坚持的是优胜劣汰、胜者为王的运行机制。它形式上公平合理,人人平等,还能择优、择贤,实际上往往让政策的竞争演变成政客的竞争,占有更多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的强者又垄断了政治资源,弱者除了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实际上不享有真正的平等,他们的选票影响力微弱,利益诉求基本被淹没。社会多元发展,利益分化,民众参与意识的增强更是让基于多数决的选举民主备受争议。协商民主就是喊着扩大平等参与,包容各种利益的口号重振旗鼓的,但它的追求远不止于做个修修补补的工匠,而是要让民主的阳光普照整个社会,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因为强者无论在什么体制下都会成为强者,而只有让弱者不再弱,才能为社会发展注入最大的推动力。正因如此,协商民主追求平等,追求包容,追求责任,希望超越不完全民主,使自己更接近大众民主。追求的平等不仅仅是指投票权的平等,更是参与机会、理由的影响力、协商程序等更为复杂更为彻底的平等;追求的包容更多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包容;追求的责任不仅仅是协商主体的责任还有决策方对协商结果的回应。唯此,那些在传统民主形式中常常被忽略的声音才能得到倾听,受到关注,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当然,理想的实现必然伴随着苛刻的条件,但这不能成为人民责难或放弃协商民主追求的理由。
3.着眼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民主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还是一种政治技术,目标是不断拓展和加深“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基础,即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越来越充分的物质条件。就此而言,民主形式的选择只具有手段意义。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否定作为手段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比它的又一个过人之处:着眼的是全局,是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选举民主,奉行多数决原则。如果个体成为多数之一,其自主权和利益要求可能就能实现,而他如果成为少数之一,就只能放弃自己的个人意志或等待下一个不确定的轮回。选举民主预设的前提是:公共的善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而今天的事实却是:社会日益多元化,非多即少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并不能真实反映现实,多与少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也有可能是势均力敌的几个少数。就好比51%与49%的关系,很难说这多了的2%的就反映了公共意志,毕竟政治不是算术。同时,选举的泛化也带来了自己的异化。比如选举技术设置本身对选举结果的影响,其中关于选区的划分就有著名的“格里蝾螈”[60]现象。此外,在选举民主中,投票是一种匿名行为,投票者受个体理性驱使可以为自己的投票行为提供任何理由,从而助长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忽略公共利益的实现。结果,是不是多数胜出、胜出的是不是就能反映公共意志往往是不确定的。人们正是在思索选举所遭遇的困境时又重新找回了协商。协商不是要通过机制硬生生地聚合利益,而恰是立足于利益多元化的现实,通过为不同利益搭建相互沟通的平台来弥平或缩小彼此间的分歧,目标是让各个不同的个体利益在相互协调中尽量逼近公共利益。这不仅要仰仗公民自身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责任意识,还有公共协商本身具有的特质,即公开性让那些纯粹自利的提案少具有说服力,结果参与者即便存在自私的假设,也最终被迫顺应以公共利益驱动的行为。可以说,“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61]。正如民主本身追求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一样,协商民主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也不意味着要对立于强者,只是弱者更需要关注而已,实际也是对全局的关注,这也决定了协商民主着眼公共利益实现的必然性,体现了它与民主价值理念的高度一致性。因此,尽管在通往协商民主的路上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但协商民主的魅力终究是要显山露水的。
(二)理论定位
在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与选举民主遭遇的困境直接相关。选举民主是自由主义思潮推崇的多数决模式的体现,选举的制度安排导致了少数精英对政治生活的垄断,加上可能会出现的权力操纵、技术操纵等,选举民主在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终于引发众人责难,不少民众对其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也产生怀疑。民主理论的重要思想家希望协商民主是突破当前困境的一扇窗户。尽管在研究中他们或将协商民主定位于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治理方式,或认为它是一种决策手段,抑或是一种政府形式,但归根到底都是想扩大公民在政治社会事务中的参与度,并提高参与质量,借此来提升民主质量、化解政治合法性危机。具体的实践有共识会议,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协商日等,议题有大(如丹麦针对是否加入欧盟的议题进行过协商民意测验)有小(如某一项医疗改革),范围涉及政治、经济预算、科技、环保等,但总体上以局部议题居多,而且在频次、地位、影响力上远远低于选举,只起锦上添花的作用。原因在于虽然资本主义民主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强调人人生而平等,但这种平等只承认社会成员在“人”的意义上的平等,而不考虑“人的劳动能力”的差别,加上资本主义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维护,平等实际上被搁置于表象了。同时,经济领域的市场机制也极大地弘扬了以能力为尺度的竞争规则,反映到政治上选举民主自然是最佳的选择,这既符合西方文化中“权益竞争基础上的个体图强”[62]的核心理念,又符合现实经济发展。所以尽管有不少学者为它摇旗呐喊,甚至声称它是民主的转型,但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民主本质决定了协商民主在西方始终摆脱不了自己的配角身份,终究只是国外学者对自身宪政设计的反思与剖析,是对既有体制所面临的多元文化现实挑战的思考,是目前仍居主体地位的选举民主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中国的协商民主兴起显然不能归于对选举的矫正。有人认为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推动的社会利益多元发展,民众参与意识增强的结果;有人觉得是有着丰富政协运作经验的国人对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了知音之感;还有人干脆觉得这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需求。如果仅作这样的理解,协商民主在中国依旧逃不出手段性、补充性的工具界限,而且也预示了我们将来还是要走西方式的民主之路。只要这样,我们很难将我们的民主与西方的民主区分开来,充其量只是人家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乃至社会主义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也就直接受到了质疑。社会主义的使命就是要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并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发展、政治民主也是服务于这一目的。这注定我们只可能借鉴学习,不能全搬照抄,只能走中国特色之路。协商民主身上很难说没有国人在探索民主建设之路时的殷殷寄托。因此我们需要拓宽研究协商民主时的视野。问题在于,协商民主能否担当得起这样的厚望?实际上,协商民主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包容,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声音的关注,使它具有天然的社会主义特性。就协商民主是实现民主的一种形式而言,它是手段,是通过协商对话实现民主诉求的手段。但协商民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包容,对经济民主的重视,对集体价值的追求,注定它将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甚至可以说理想的协商民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从这个意义讲,我们今天对协商民主的追求也是一种目的的体现。所以,协商民主在中国就不可能固守西方式的配角模式,而是无论从横向上还是纵向上都应该有所突破。首先,从横向上看,我国的协商民主应该广涉各个领域,就目前而言,我们既有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制度,也有基层政治实践中的民主恳谈会,还有事关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听证会以及个别地区的社区公民自主决策关乎社区发展的重要事情时形成的社区议事会。纵向上看,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一直具有协商性的价值偏好。过去有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及当事人基本诉求的基础上形成解决方案的马锡五审判模式,现在有制度化了的政治协商制度、听证制度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也必将占据重要地位。就是说,协商民主在中国应该有着超越手段的理论定位。当然,民主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作为当下选择的民主,即处在中国改革过程中的民主政治选择,取决于历史传承关系、意识形态作用、国际关系环境、政治权力偏好等基本要素。从整体上看,一方面,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所设定的理想社会目标,把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统一起来,另一方面,需要从中国的国情、世情、民情的具体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设置实施民主政治的步骤。可贵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不像资本主义民主只考虑现实需要,还要虑及历史发展的需要,所以资本主义所能取得的最高民主成就就是建立完善的政治民主形式,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体现向“每个人的自由发展”这一目标的不断趋近。协商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在基本理念上的高度契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一个创新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契机,一个推动人类民主化进程的契机。当然,一种民主模式的形成必然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需要相应的主体条件,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等。我国历史上有长时间的专制传统,与西方几百年的民主奋斗史相比,我们还只是民主世界里的新生代,有太多的经验要学习,有太多的教训要总结,更有太多的东西要摸索,在特定的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民主运行模式才是硬道理。2006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就提出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63]之后,无论是学界还是政界都掀起了一片协商民主的热潮。这本身就表明:协商民主不仅可能而且可以在中国有更大的作为,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超越工具性的理论定位。
注释:
[1](美)道格拉斯·拉米斯:《激进民主》,刘元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页。
[2](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45页。
[3]王洪树:《协商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协商民主》,刘仁勇编:《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91页。
[4]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4页。
[5]沙勇亮等:《2005年中国政治报告》,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3页。
[6]唐秀玲:《协商性民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政治诉求》,《理论探讨》,2005年第5期,第8页。
[7]朱勤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协商民主探析》,《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59页。
[8]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第30页。
[9]俞可平主编:《协商民主译丛》(第二辑)总序,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3页。
[10]袁峰:《中国形态协商民主的缘起与内涵》,《理论探讨》,2006年第6期,第12页。
[11]林尚立:《协商政治: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9期,第23页。
[12]虞崇胜:《中国式民主的神与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
[15]林尚立:《建构民主——中国的理论、战略与议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2页。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02页。
[19]转引自王绍光:《祛魅与超越》,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97页。
[20](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15页。
[21](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序言,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6页。
[22]杨光斌:《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11页。
[23](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34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0页。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4),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19页。
[26]林尚立:《民主的成长:从“个体自主”到“社会公平”》,《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年,第3期,第7页。
[27]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第24页。
[28]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47-148页。
[29]童庆平:《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研究若干观点辨析》,《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46-47页。
[30]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6-58页。
[31]张书林:《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和谐的互动》,《唯实》,2007年第2期,第32页。
[32]刘务勇:《协商民主:一种新的民主观》,《甘肃理论学刊》,2006年第2期,第27-28页。
[33]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6页。
[34]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7页。
[35](澳)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丁开杰译,2006年,第25页。
[36]Maeve cooke, 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 VOL. 48, 2000, p. 947-969.
[37]James Bohman, William Reh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E ngland, The MIT Press, 1997, p. 322.
[38](澳)约翰·德雷泽克:《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王大林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32页。
[39]James Bohman. 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The MIT Press, 1996, p. 89. 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8页。
[40](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论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34页。
[41]Amy Gutmann,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3-7.
[42]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5-56页。
[43]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编选说明,第6-7页。
[44](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9页。
[45](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0页。
[46](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46页。
[47](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论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38页。
[48](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32页。
[49]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146页。
[5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2页。
[51](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9页。
[52]王蔚:《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的互融: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互动的基础》,《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4期,第144页。
[53](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59页。
[54](澳)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丁开杰译,2006年,第39页。
[55](美)乔治·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4年,第3期,第36-37页。
[56](南非)毛里西奥·帕瑟琳·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44-45页。
[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2-533页。
[58](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4页。
[59]杨光斌:《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兼评资产阶级与民主政治的神话》,《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14页。
[60]蝾螈是一种有尾两栖动物。1811年,美国的参议院选举前,麻省民主党政治家们为了确保本党候选人能赢得两席参议员的位子,将马萨诸塞州选区进行了重新划分,使支持他们的选民集中到一些地方,反对他们的选民摊薄到各个地区,这样对手就可以在尽量多的地方输掉,本党也就胜出了。由于重新划分后的选区酷似蝾螈,且当时的州长叫埃尔布里奇·格里,所以格里蝾螈就此得名,借指一种选举中的操纵选票的方式,即使现在也存在这种现象。
[61](美)乔治·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4年,第3期,第38页。
[62]余金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解读》,《科学社会主义》,2009年,第2期,第17页。
[63]《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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