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表,是古代统治者采用的一种较为隆重正式的表彰方式。早在尧舜时代,旌表制度便已出现。根据《六韬·盈虚》中“民有孝慈者爱敬之,尽力农桑者慰勉之,旌族别淑惠,表其门闾”的记载,可知此时的旌表对象主要为“孝慈者”和“尽力农桑者”,旌表的方式主要为“表其门闾”,即将匾额或碑树在门口以示表彰。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尽力农桑者”逐渐退出享受旌表的范围,忠臣、孝子、节妇、义夫成为享受旌表的主体。而旌表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丰富化。除“表其门闾”外还有赐金银、赐绢帛、免赋役,甚至加官晋爵等。
其中“表其门闾”是最普通常见的方式,凡是被旌表者一般都可以被“表其门闾”,御赐的匾额、碑刻等虽然实用价值较低,但却可以让被旌表者获得名誉上的奖励,而免赋役、赐官位则是实质性的奖励措施,能享受到免赋役、赐官爵的一般是德行特别卓著者。
这种大张旗鼓的表彰,在使被旌表者名利双收,光宗耀祖、流芳百世的同时还具有引导民俗,匡正教化的作用。对普通民众而言,无论是“表其门闾”,免赋役,还是加官晋爵都是他们孜孜以求的。在这种强烈的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刺激下,百姓往往会自觉地以被旌表者为榜样,进行学习与模仿。而这也正是统治者旌表这些忠臣孝子节妇的真正目的所在。通过旌表,统治者将国家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有效传达给民众。特别是汉代以后,历朝统治者都标榜“以孝治天下”,旌表孝子忠臣、孝悌义门,就成为他们教化民众,实现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
(一)张志宽、元让因孝旌表得官
提到孝与做官,首先想到的就是汉代举孝廉的制度。其实行孝与做官的联系远不止举孝廉这一种方式,统治者还使用旌表的方式,给孝子加官晋爵。因旌表而获得的官职与因举孝廉而获得官职虽都是源于孝,但程序却不同。举孝廉是国家正式的选官方式,它具有明确详细的步骤与规章制度可循。而且孝廉只是一个统称,并不是具体的官职,要想得到具体的官职,还必须经过朝廷的层层考核。因此,举孝廉程序复杂而烦琐,而旌表相对而言就简单多了。虽然旌表也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要经过层层的申报,但是否赐予官职及赐予官职的大小,则一般不需要对孝子的知识能力进行太多考核,它往往由皇帝根据孝子的孝行决定,或者由下面的官员提议,由皇帝点头应允即可。另外,朝廷举孝廉的主要目的在选忠臣贤将,而旌表赐官的主要目的是给予旌表者以奖励,并教化民众。当然因旌表获官的孝子们也不可能是目不识丁之人,一般只有孝子中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才会享受到赐官的殊荣,只不过与举孝廉相比对文化水平的要求要宽松一些。
张志宽为隋末唐初蒲州安邑人,非常孝顺。他的父亲去世后,他悲伤过度,差一点因此丧命。连强盗都被他的孝心孝行所折服,从不到他家附近抢掠。后来,张志宽当上了里正。有一天,他突然跟县令请假说母亲病了,要回家探望。县令问他是如何知道母亲生病的。他说:“过去我母亲生病时,我就会感到不舒服,而近日来我觉得心一直在痛,所以我推知是母亲病了。”县令听后,斥责他是一派胡言,并将他逮捕入狱。为了证实他的谎言,县令立即派人去张志宽家查验,不料竟发现张母果然病重。县令立即释放了张志宽。后来,张母死后,张志宽用手一掊土、一掊土地为母亲堆起坟冢,又亲手在坟边栽上松柏,以表达对母亲的孝心。唐高祖李渊知道此事后,不仅遣使上门吊丧,而且对张志宽予以旌表,赐予他员外散骑常侍(相当于皇帝的顾问)一职,并同时赐予了一些金银丝绸。
元让,也是唐代的一名孝子。他在不到20岁时便已通过了明经科的考试,获得了参政为官的资格。年纪轻轻,便已及第,这让无数还在科举路上奔波的举子羡慕不已。但元让却毅然辞官回家,因为母亲有病,他选择了留在家中照顾母亲。他每天忙于为母亲煎药、做饭、洒扫,将母亲伺候得无微不至。这一忙便是10年。据《新唐书》记载,元让为照顾母亲竟“数十年不出里巷”。母亲去世后,他在墓旁搭建起茅屋,为母亲守丧。由于依然沉浸在母亲去世的悲伤中不能自拔,他在守丧期间不梳头、不洗澡,也不喝酒、不吃肉,日子过得十分清苦。
咸亨年间,监理国政的太子知道了他的孝行,下令旌表其门。这使元让在当地名声大振。永纯元年(682),巡察使再次向朝廷上书,禀奏元让的卓越孝行,朝廷再次予以旌表,选任元让为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官职名,负责率领太子东宫的护卫、侍从等)。此时的元让已树立起了较高的威望,在任满回乡后,乡邻之间发生了矛盾和诉讼竟都不去州县府衙解决,而是找元让裁决调解。由此可见在同乡人的眼中,元让已经由一个孝子转变成了正义公平的代表。
武则天圣历年间,元让再次被朝廷授予太子司议郎(官职名,主要掌管侍从规谏,驳正启奏,并负责记录太子言行)一职。在他入宫觐见武则天时,武则天对他说:“爱卿既然能孝于家,必然能忠于国。现在授予你太子司议郎一职,你应当明白我的意思,以孝敬之道辅佐太子。”元让自然是谨遵武则天的圣意,尽心尽力辅佐太子。可惜的是,元让在进京入职后不久,便去世了。
元让之所以能三次得到朝廷嘉奖,两次获得官职,从武则天的这一番话便可以窥知缘由。第一是因为他能孝于家,所以必然能忠于国;第二便是希望以元让为榜样对太子进行孝教育。这也就印证了前面所说的以赐官爵的方式旌表孝子的目的所在。
无论是张志宽还是元让,都应是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的。尤其是元让,已在科举考试中中明经科,具有了相当的学识。张志宽虽然没有关于他文化水平的相关记载,但能当上皇帝顾问的人必然是具有一定的学问与能力的。无论是张志宽的员外散骑常侍郎,还是元让的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太子司议郎,都是朝廷中举足轻重的职位,但根据典籍的记载,其获官的过程却是相对简单。
除孝子在旌表中可以获官外,政府对于那些积极倡导孝行,以孝治理地方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官员也通常会采用升官的方式予以旌表。如汉代的黄霸,在治理颍州期间,因其治理有方,当地的孝子、悌弟、节妇大量涌现,有效推行了政府“以孝治天下”的宗旨,因此被赐爵“官内侯”,赏黄金百斤,并享受两千石的俸禄。
以赐官的方式旌表孝子,使不用科考也能做官成为可能。对于那些略有才略,而又难以在科举之中获得一席之地的人而言,行孝入仕便成为了他们的又一选择。不得不说,加官晋爵式的旌表方式对于这些略有才略的人而言,其教育效果是要好于那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普通民众的。而以升官的方式旌表教孝有方的官员,则进一步推动了官员加大对民众进行孝德教育的力度。
(二)贾恩、郭琮旌表免赋役
赋税、徭役是古代统治者对人民进行剥削的主要方式。以缴纳钱粮为主的赋税,是国家机构、军队等各项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物质保障,而以男丁服役为主的徭役、兵役则是国家修建大型工程,进行对外战争的主要人力保障。虽然在今天看来,交税、服役是一件光荣的事情。但在封建社会中,繁重的税收及差役给百姓带来了极大的灾难,致使民不聊生、妻离子散。虽然在明君圣主当政时,会有一些轻徭薄赋的措施出台。而一旦遇到横征暴敛、穷兵黩武的昏君、暴君,“苛政猛于虎”就会成为社会的真实写照。
正是由于赋役负担的沉重,免赋役对民众便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因此,免赋役成为统治者经常采用的旌表孝子忠臣的重要方式之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贾恩、宋代的郭琮便因孝获得了免赋役的特权。
贾恩,会稽诸暨(今浙江诸暨市)人。据《南史·孝义传》记载,贾恩“少有志行”。元嘉三年,母亲亡故,自幼孝顺的他本已痛苦万分,但屋漏偏逢连夜雨,贾母还未下葬,邻居家便失了火,大火很快蔓延到贾家。贾家房屋瞬间变为火海,想到母亲的棺椁还在屋内,贾恩及妻子桓氏顾不得自身安危,哭号着跑进火海,抢救母亲的棺椁。在邻里的帮助下,贾母的棺椁被成功抢救了出来,而贾恩与妻子却不幸被烧死在房屋内。为了表彰贾恩夫妇的孝行,朝廷下令“蠲三世租布”即免除了贾家三代的租调,并追赠贾恩为天水郡显亲左尉。
贾恩夫妻虽然已经葬身火海,但三代免租调的旌表方式,让他们的子孙们摆脱了最大的经济负担。除免租调这种经济上的奖励之外,免役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旌表方式。
《宋史·孝义传》记载,台州黄岩(今浙江台州市黄岩区)的郭琮,自幼丧父,母亲独自将其抚养长大。郭琮深知寡居母亲养育自己的艰辛,因此对母亲极为恭顺。他在娶妻生子之后,为了更周到地照料母亲,便毅然搬到了母亲的房间去住。凡是母亲想要的东西,他都不惜一切代价满足母亲。为了给母亲祈福,让母亲长寿,他每次吃饭都只吃半饱,而且不吃肉不饮酒,三十年如一日。在郭琮的悉心照料和诚心祈祷下,郭琮的母亲不仅活到了100岁,而且耳目不衰,连饮食吃饭都不曾减少。乡邻纷纷向郭母寻访长命百岁的秘诀,郭母便将儿子的孝行告诉了大家。乡邻听后,纷纷感叹不已。至道三年,宋太宗下令抚恤民间的至孝至悌之人。乡老陈赞便率领同里四十余人,将郭琮孝母的事迹呈报给了转运使。后经转运使奏报朝廷后,皇帝下令旌表,免除郭琮一家的徭役。在他母亲去世后,郭琮痛哭不止,几乎要一同跟了母亲去。此时乡里又以金帛相助,帮他料理母亲后事。
当然,除贾恩与郭琮外,由于至孝而享受免除赋役优待的人还有很多,如南朝的公孙僧远因“治父丧至孝,事母及伯父甚谨”被免除租税;南朝的潘综因孝被免租三世租调;北魏的阎元明因孝行卓著,而被免除租调兵役,以终养老母……总而言之,免除赋役是统治者旌表孝子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旌表方式尤其盛行。
其实不论是免租调还是免徭役,对被旌表者而言都是切实有用的。朝廷采取这些实质性的奖励措施,一方面是给本以是孝子的人创造更好的行孝的条件。如郭琮,被免除一家的徭役之后,便可以时时刻刻在家孝敬母亲,而不用担心因服徭役而远离母亲。另一方面是让孝子本人或孝子的家人得到相应的回报,以生活得更好。如贾恩死后,朝廷下令免除贾家的租调。贾恩夫妇显然是享受不到的,但贾恩的后代们却可以因这份特权而极大地减轻经济负担。而无论是给孝子提供更好的尽孝条件,还是让孝子及其子孙过得更好,这都不是统治者免除赋役的最终目的。统治者的最终目的是以此告诉世人,行孝尽孝是会有好报的,纵使孝子孝妇因种种原因可能享受不到这份回报,但他们的子孙后代们一定会因父辈的孝行而得到报偿。
(三)张氏、陈氏累世同居名利双收
累世同居,从字面意思理解即多代人居住在一起。学者给出的严格定义为:血缘已经三代、五代以上的直系旁系兄弟仍然共同居住在同一空间里,仍然过着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集体生活。由此可见,累世同居并不是简单的居住问题,它还涉及财产问题、劳作问题、消费问题。它要求在不分家的前提下还不能析产,这就对累世同居的家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古代社会中,累世同居的家族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如何处理好这几十人甚至几百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便是一个大难题。而累世同居家族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宝往往就是“孝、悌、忠、义”四字。由于这种在“孝、悌、忠、义”支撑下的大家庭,不仅符合儒家规定的社会道德模式,而且有利于维护小范围的社会稳定,符合统治者的统治需要,因而统治者十分赞赏这种累世同居模式。而统治者对这种模式表示认可与鼓励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旌表。据统计,自南齐开始到清朝结束,被旌表的累世同居家族共有200家之多,有的还是多次旌表。其中比较著名的有以张公艺为代表的山东寿张(今河南台前)张氏一族,以陈昉、陈兢为代表的江州德安陈氏一族。
张公艺,原名张艺,后世尊称他为张公艺。他生于北齐承光元年(577),卒于唐朝仪凤元年(676),是一位历经三朝的99岁高寿老人。但他之所以能名垂青史,并不是由于他的高寿,而是因为他治家有方,创造了张氏一族9世同居的传奇,多次受到朝廷的旌表。
张氏一族,早在张公艺祖父时,已因家庭和睦而闻名乡里,到张公艺的父亲主持家政时,张氏一族更以忠、孝、和睦而声名远播。为了表彰这个大家庭,北齐天保元年(550),文宣帝高洋特遣东安王高永乐前去抚慰,赐“雍睦海宗”匾;隋开皇八年(588),隋文帝又令邵阳公梁子恭携“校友可师”匾至张家进行慰问。
而到张公艺主持家政时,张氏家族已是9世同居,全家人口九百余人,无论人口、家产,抑或荣誉都达到了顶峰。
张公艺十分注重家族成员经济上的平等,住房按人口划分,衣服由族里统一制作发放,吃饭时都聚集在一个大厅之中。相传,有一次有人来张家想要考验张公艺治家的本领,便给了张公艺两个梨,让张公艺分配。张公艺命人将梨捣碎,盛到容器中,让家族成员每人抿一口梨汁。这让来者敬佩不已。此外,张公艺在治家过程中还十分注重忍的作用。据记载,唐高宗李治在去泰山封禅时曾路过台前张家,曾亲自登门访贤。他看到张氏一族9世同居,而一团和气,便询问张公艺治家的秘诀。张公艺书写百余“忍”字奉上。唐高宗看后,深受感动,对张氏一族再次予以旌表。不仅赐予了大量的丝绸绢帛,而且亲书“百忍义门”4字予以表彰。而在此之前,唐高宗的父亲李世民也曾赐“义和广堂”匾,予以旌表。
张氏一族,因累世同居,孝义传家,而先后荣获皇帝4次旌表,可谓是圣眷优渥。但此时皇帝对张氏一族的旌表主要以赐予匾额的形势来实现的,只有唐高宗时给予了部分丝绢等的物质奖励。总体而言,此时的旌表以精神抚慰为主,缺乏实质性的奖励措施。而到了宋代,对于累世同居的旌表则不仅是赐予匾额、称号,而且加入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物质性奖励。这种物质性的奖励在国家对陈氏一族的旌表中表现十分明显。
据《宋史·陈兢传》记载,陈兢是陈昉的侄子,他们是陈后主弟弟陈书明的后代。在陈伯宣时,陈氏家族迁居于江州德安(今江西德安县)。陈伯宣的儿子陈崇曾购置田园,设立家法告诫子孙,选择堂兄弟及诸子侄掌管家事,并建立书堂专门用于教导家族内的子侄。
至陈昉时,陈家已是十三世同居,老少共七百多人。虽是当地绝对的大家族,但陈家不蓄仆妾,家庭和睦。每次吃饭时,大家一起坐在大堂上共同进餐。甚至陈家养的一百多条狗也从来都是在同一个食槽中吃食,如果一只狗未到,那其他的狗也都不吃。此外,陈氏家族还广泛致力于当地的教育事业。在当地修建书楼,邀请各方士人来此讲学。
随着人数的不断增加,到陈兢时,陈家的粮食已不能完全满足族人的需求。于是,在淳化元年,知州康戬上书朝廷说明了陈家粮食不足的情况。朝廷下令由陈家所在州每年借给他们粟米2000石。
陈兢死后,由他的堂弟陈旭主持家务。陈旭认为,如果节省,1000石粟米就可以维持家族需求,因此每年只从朝廷借一半粟米。有时当地遭遇灾荒,粮食短缺,有人劝陈旭把朝廷的2000石粮食都借来,再高价转卖出去,从中渔利。陈旭坚决不肯。他说:“朝廷因为我们家有上千口人,不忍我们缺粮断炊,把公粮借给我们,我怎么能做这种见利忘义,不忠不孝欺骗皇上的事情呢。”
为了将陈氏一族的忠孝发扬光大,唐宋统治者们多次予以旌表。唐僖宗时曾经下诏旌表其门;南唐时又为陈家设立义门,并免除了徭役;宋太祖时,免除了陈氏一族的徭役;宋太宗时,朝廷不仅免除陈氏一族的杂税,而且钦赐“三千余口文章第,五百年来孝义家”的对联及“义门陈氏”的匾额;至道三年时宋太宗又赐御书33卷,并题“真良家”;宋仁宗时赐“忠孝世家”匾额。
在朝廷的不断旌表之下,陈氏一族不仅享受到了免除赋役、杂税的特权,而且声望地位扶摇直上。宋中叶以后,陈氏子孙题名不称官爵而称旌门。而且在陈氏一族的影响下,当地民俗也变得愈发淳朴,出现了“乡里率化,争诉稀少”的局面。
其实无论是张家还是陈家,朝廷对他们的旌表都不仅仅是出于对累世同居这种形式的表彰,而是出于对这些累世同居家庭在同居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忠、孝、悌、义”的表彰。通过张、陈两家的比较可以发现,对于累世同居的旌表在唐代之后的力度逐渐加大。除赐予匾额外,还出现了免税、免役、贷粮等实质性的奖励措施。而这些实质性的奖励措施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其诱惑力是相当大的。在这股巨大的诱惑力下,民众们往往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仿效旌表家族。久而久之,朝廷便可借助这种社会控制方式,不费一兵一卒而达到乡村社会的稳定。而这也正是封建统治者旌表的最根本目的。但统治者也不会任由这些累世同居家族无限制地发展壮大,一旦朝廷认为这种累世同居的大家族过于强大,有可能会对其统治产生威胁时,不但会停止旌表,而且会强制拆分。如上文中的陈家发展到嘉祐年间时,已是十八世同居,人数超过3000人。家族力量的过于强大让统治者产生了不安,因此宋仁宗下令将陈氏义门进行拆分。陈氏一族被拆分为12行派,291个庄,累世同居的陈氏义门至此分家析产。
二、养老与孝紧相连
养老与孝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养老与孝是同一个问题。虽然说在古代社会中,老年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还非常小,根本不存在什么老龄化问题。但封建王朝的帝王们为了达到移孝作忠、“以孝治天下”的目的,自然不敢小觑养老问题。朝廷不仅仅要对民众发号施令,让民敬老养老,还要拿出实际行动,切实为养老敬老做点实事。因为帝王将相们都知道,身教的效果要强于言传。与其总是喋喋不休地说教,倒不如以实际行动进行无声的宣传。为了做好这种无声的宣传,朝廷一般会从两方面出发。一是利用传统的礼教,告诉人们长幼有尊卑,晚辈尊敬长辈是不可逆转的礼法要求;二是通过赏赐老年人钱帛、米肉、官爵等,来告诉人们老人不仅不是社会的累赘,还会得到政府的接济与表彰。在这两种作用的合力推动下,养老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而在人们对养老、敬老达成社会共识的过程中,人们对忠、孝的共识也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
(一)乡饮酒礼教孝
乡饮酒礼是古代一种由官方举办的宴饮性活动。它来源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群居共食生活,后来逐渐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发展为一种由官方出资、主持并定期举办的礼仪性宴饮活动。而官方之所以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来举办这种活动,是因为这种乡饮酒礼在教化百姓方面具有显著效果。乡饮酒礼仪式上的祝辞是这样说的:“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竭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1]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官方举行乡饮酒礼的目的所在。而且为了更好地达到这种目的,显示它的教化意义,乡饮酒礼一般选择在当地的学校举行。
西周初年,乡饮酒还仅仅是一种乡里民众的普通聚餐行为。通过这种聚餐,民众与民众之间,官员与民众之间都可以起到联络感情的作用。但随着国家对乡饮酒的逐渐规范,礼仪在乡饮酒中的作用越来越重。伴随着礼仪化影响的加深,这种最初只是联络感情的普通聚餐活动也逐渐上升为国家推行尊老、敬老、养老教育的教化活动。
根据《礼记·乡饮酒礼》的记载,升级为教化行为的乡饮酒礼从开始到结束具有一套详细而烦琐的仪礼规定,尊老敬老、长幼尊卑在这套烦琐的礼仪中得到全面体现。
要举办宴席,当然首先得确定宴请的宾客名单,这在乡饮酒礼中称为“谋宾”,也就是谋划商量要请谁的问题。能有幸被政府列为宴请名单的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老”,一类是“庶老”。“国老”指的是那些曾经做过官,年老退休之人;“庶老”即庶民老人,也就是指非官非贵,平民百姓中的年老者。但并不是所有的退休官员跟庶民老人都可以参加乡饮酒礼。无论是“国老”还是“庶老”除了年龄的限制外,还必须是德行高尚,在乡里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到了明代,虽然参加者的身份范围有所扩大,但对于那些德行有亏,行为不检的人,尤其是曾经触犯过法律的人,仍规定不许与“善良”之人同席。《御制大诰·乡饮酒礼》中就明确记载说:“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干预善良之席。”
既然宴请的对象都是乡里德行厚重的老者,而且举办的目的也是为了响应朝廷养老、尊老的号召,那么在接下来的具体宴饮过程中就必须切实做到尊老、敬老。宴饮当天的第一件事便是“迎宾”。古代的迎宾并不像现在只站在酒店门口说句“欢迎您”那么简单。乡饮酒礼的迎宾工作一般有专门的政府人员负责,而且在迎宾时要“三揖三让”。揖,也就是作揖;让也就是礼让。所谓的“三揖三让”也就是迎宾者要与宾客来回客套三次。
宾客在经过迎宾的“三揖三让”进入大堂之后,接下来是落座。在乡饮酒礼中,落座也是有讲究的,只有60岁以上的老人才能在堂上就座,而50岁的老人只能站立在侧。而且能有落座资格的这些老人在餐具餐食分配上也还要按年龄分个三六九等。《礼记·乡饮酒礼》中记载:“七十岁者四豆,八十岁者五豆,九十岁者六豆。”豆是古代的一种容器兼礼器,它与鼎一样都具有身份等级的象征意义。使用豆的数量越多说明这个人的身份也就越尊贵。从宴饮中豆数量分配规定可以看出,越是年长者在乡饮酒礼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享受的待遇也就越高。
接下来的程序是“献宾”,所谓“献宾”就是敬酒的过程。首先是主人,也就是举办乡饮酒礼的地方官向宾客敬酒,这一环节叫做“献”;然后是宾客回敬主人,这一环节称“酬”;主宾互敬完成之后,宾客之间要再按照长幼顺序依次互相敬酒,这个环节称“酢”。“献”、“酬”、“酢”,这三个环节依次进行完成后,宾客便可以相对自由地吃肉喝酒,没有数量的限制。当然作为一种以教化为目的举行的礼仪性活动,仅仅是敬酒喝酒是不够的,尽管敬酒喝酒的过程也体现出了长幼有序、尊老敬老。往往在这过程中还要请德高望重者讲话,而讲话的内容当然主要还是劝导年轻人要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和睦邻里、遵纪守法等。此外,在整个宴饮的过程中还会演唱一些有利于推行教化的乐曲,如《诗经》中的《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等,这些乐曲要么是歌颂朝廷的功德,要么是歌颂亲友之谊,总之以劝善、劝仁、劝义、劝孝、劝忠为目的。
乡饮酒礼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送宾。送宾时主持乡酒礼的官员要亲自把宾客送到门外,并行两次拜礼,而且送宾的过程要再次奏乐。为了表示感谢,宴饮的主宾要穿着前一天参加宴饮时的服饰,去主人家中拜谢。这样,一个完整的乡饮酒礼才算圆满完成。
每一个朝代每一个时期举行乡饮酒礼的具体流程、规定有所不同,但主要的参加人员与环节都是相对固定的。有的朝代的乡饮酒礼已不再仅仅限于乡、里等基层地方举行,如清代的千叟宴实际上就是乡饮酒礼的一种升级版。
据记载,千叟宴始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这年正是康熙的六十大寿,由于当时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为了表达对天子康熙的感恩之情,全国各地的许多老人赶来京城为康熙皇帝祝寿。为此,康熙在生日这天,将这些来京的老人年满65岁的都召到畅春园宴饮,并赐以金帛。康熙六十一年(1722),康熙又在乾清宫赐宴所有65岁以上的满汉官员。并且命皇子皇孙们为在座的寿星们敬酒,以示皇家对年老者的尊崇。当时参宴人数达一千多人,千叟宴的名称也就由此而来。此后千叟宴便正式成为了体现皇帝重老敬老的一种重要方式。后来乾隆曾效仿康熙举行过2次千叟宴,一次是在乾隆五十年(1785),一次是在乾隆已是太上皇的嘉庆元年(1796)。这2次的参加者都达到了三千多人,其中不仅有朝廷大臣、地方官吏,还有年老的庶民。这些参加千叟宴的老者们不但有机会亲面圣上,而且还得到了乾隆的多种赏赐。其中90岁以上的老人被赏予七品顶戴,百岁以上的老人被赏予六品顶戴。
由于千叟宴耗资巨大,因此除了康乾盛世时期的康熙、乾隆外,再也没有一个皇帝举办过。乡饮酒礼实际也一样,虽然相对千叟宴而言,它耗资较少,但也需要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支持。因此,到了道光时期,伴随着清朝国力的衰弱,加之内忧外患的局面,统治者便明令废止了乡饮酒礼。
作为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尊贤敬老的礼仪性活动,乡饮酒礼成功地发挥了它对民众的教化作用。《礼记·乡饮酒义》中说:“君子之所谓孝者,非家至而日见之也;合诸乡射,教之乡饮酒之礼,而孝弟之行立矣。孔子曰:‘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君子所说的孝,并不是挨家挨户、天天见面加以教导,而是集合民众,通过举行这种乡饮酒礼的形式,对大家进行教育,使大家树立起孝悌观念。连孔子都说,参观完乡饮酒礼之后,便知道在百姓中推行儒家的仁爱、孝悌是十分容易的。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评价乡饮酒礼是一种“视学养老之礼”,可以“教天下人之孝弟”,从而达到“无一人而不亲其亲而孝,不长其长而弟”。通过前人的评论可以看出,乡饮酒礼在对民众进行孝悌教化方面是功不可没的。
(二)国家养老示孝
在中国,家庭是养老的主力军,尤其在古代社会更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养老不闻不问,袖手旁观。在重视孝道的古代社会中,国家除制定一些政策法令来有效地保障推动家庭养老外,还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施行国家养老。《礼记》中的“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侯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郊,养庶老于虞庠”,这是关于我国古代最早的国家养老的记载。从《礼记》的这段话可以看出,早在西周以前国家养老已经开始,而且这时的养老场所主要是学校,养老的对象分为“国老”和“庶老”两种。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养老的措施逐渐多样化。主要的措施有赐予老人物品、赐予老人爵位、赐予老人侍丁、兴建孤寡老人居养机构,等等。
赐物是应用最广的有效保证老年人物质生活的措施。赐物养老最早可追溯于汉代刘邦时期。汉高祖三年,刘邦下诏选举民间50岁以上,且德行高尚,有影响力号召力的男子为“三老”,主要负责掌管乡间的教化问题。在诏令中同时规定,每年的10月由国家赐予各地方的“三老”们酒肉。此时,赐物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只限于“三老”,并且一年只有10月一次,但它却开了汉朝赐物养老的先例。汉文帝时,赐物养老的制度正式形成。年纪在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以获赐米1石、酒3斗、肉20斤;对于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赐帛2匹,絮3斤。此外,汉文帝还首创了一种“授鬻法”。所谓“授鬻法”就是指9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到国家特赐的粥。由于老年人牙齿松动、肠胃消化能力减弱等原因,易于咀嚼易于消化的粥成为他们的主要食品之一,赐粥受到老年人的欢迎。而且粥的制作成本低廉,因此“授鬻法”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到了东汉,进一步扩大了“授鬻法”的适用范围,70岁的老人也可以享受到赐粥的待遇。
汉代之后的历朝历代,继承并发展了汉代的这一赐物养老的传统。魏晋时期虽然没有颁布明确的诏令,规定由国家赐物给一定年龄的老人,但在举办庆典活动或遇到灾害时,国家还是会赐钱赐米给老人。唐太宗时曾颁布《赐孝义高年粟帛诏》,对80岁以上的老人赐粟米2石,90岁以上者3石,百岁以上增加绢2匹。到了宋代,赐物养老施行得更为频繁,宋太宗、宋真宗年间都曾颁布赐物于老人的诏令。宋仁宗时明确下令,赐给战死者的父母每月每人米3斗。由此可见,赡养战死者的父母已被明确纳入国家养老的范围。至明太祖朱元璋时,赐物养老制度被再次具体化。朱元璋曾下诏赐予80岁以上的贫民每月米5斗,肉5斤,酒3斗;90岁以上的每年人加赐帛1匹,丝锦1斤。对于那些虽然有田产,但“仅足自赡者”,也一样赐予酒肉絮帛。
赐物养老使得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老人都可以享受到这份保障。首先是年龄限制。根据古代人的年龄段划分,50岁以上就可以算是老人,但各朝代关于享受国家赐物待遇的老人年龄一般限制在80岁以上,仅在东汉时,放宽到了70岁。其次是品性限制。汉朝在规定80岁以上老人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赐予的米、酒、肉、帛同时,也明确规定“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即服刑人员及已经犯罪但还没有被判决的人不在赐物范围之内。第三是财产限制。这一点在明太祖的诏令中体现的十分明显。明诏令中赐物的范围是80岁以上的贫民以及“虽有田产”但“仅足自赡养者”,也就是说国家赐物的主要对象是那些相对贫困的老年人。
赐予老人官爵,也是国家养老的一项重要措施,只不过相对于赐物养老而言,不具有普遍性。赐予老人官位在汉朝便已有之,汉高祖刘邦要求在乡间设置的“三老”实际上就是赐予老人官位,只不过此时能成为“三老”的人数极少,而且要求极高。到北魏时,孝文帝下诏授予70岁以上老人各种官位,从而使老人授官范围扩大化。唐高宗时曾赐官于80岁以上的妇女,这充分体现了唐代妇女地位的提升,但在此之后,年老妇女被授官的事情再也没有出现过。此后宋仁宗、宋神宗等也曾赐官于百岁老人。赐予老人爵位早于赐官位。早在孝文帝时就曾下诏,“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汉代之后,赐爵于老人的做法已很少出现,仅有北魏孝文帝、宋太宗、明太祖等几位帝王曾赐爵于老人。
无论是赐官还是赐爵,实际上都是一种虚衔。对于改善老人实际生活水平并无太大帮助,但这种赐爵的方式,可以使老人获得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安慰。尤其对于那些年轻时一心做官,却未曾如愿的老人来说,能在年老时被赐予一官半职,虽是虚衔,也是无上光荣的。
此外,唐代还创设了一种给侍制度。所谓给侍制是指由政府安排专门人员对老人的生活进行照料的制度。负责侍奉老人的人员称为“侍丁”,享受“给侍”的老人称为“侍老”。
关于侍老的年龄及侍丁的人数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唐太宗时期的规定:“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唐玄宗开元年间的规定则变为80岁以上且身患疾病的,给侍丁1人,90岁以上的给侍丁2人,百岁以上的给侍丁3人。而天宝年间,唐玄宗则将给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女七十以上,宜各给一充侍。”关于侍丁的选拔,唐代也有明确的规定,唐玄宗时选取侍丁最先考虑的是老人的子孙,其次是近亲,在这两者都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再“取百丁”也就是雇佣外来人员。对于成为侍丁的这部分人,《唐律疏议》中规定“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即侍丁获得了免役的特权。宋继承了唐的侍丁制,但宋的侍丁制已经有了较大改变,逐渐发展成为赡养老人而实行的一种免役制,而免役的对象主要是80岁以上老人的子孙。
为了照顾那些无家可归的鳏寡孤独者,古代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养老机构。前面提到的先秦时期国家养老的“庠”与“序”,实际上是养老机构的萌芽。只不过,这时养老的“庠”、“序”还承担着学校的教育功能,因此还不能称为专门的养老机构。最早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的是梁武帝。公元521年,梁武帝下令在京师建康设立“孤老院”,让那些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归。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养老院。此后,这种以赡养孤寡为目的的专门养老机构陆续发展起来。唐肃宗时在长安和洛阳分别建“普救病房”用于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北宋时,在京师设有“居养院”、“福田院”;南宋时,在杭州设“养济院”;元代时先后设置了“济众院”、“养济院”;明清时期也在全国多个地区设立“养济院”。伴随着这种特设的居养机构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鳏寡孤独者可以进入这种居养机构,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统治者的一颗仁慈之心,让更多的百姓信服于他。
国家的多项养老保障措施,对于部分老人来说确实是足够让他们颐养天年了。但在古代物质水平、医疗水平、卫生水平都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人的平均寿命要远远低于今天。据有些学者研究,到18世纪国人的平均寿命为三十多岁,能活到80岁以上的人已是极少数。再除去那些因犯罪等被剥夺各项权利的人,能真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赐物、赐官、赐爵、赐侍丁待遇的人真是少之又少了。而对于那些鳏寡孤独者来说,虽然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保障他们的生活,但也并不是每个鳏寡孤独者都可以随时进入,必须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才可以,在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很多鳏寡孤独者便只能被拒之门外。虽然这些保障养老的措施和机构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但历代统治者依旧将他们作为施政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原因就是统治者希望通过这样的做法,来告诉人们国家对养老的重视,以此督促各个家庭更好地赡养自己的老人。
注释
[1]《明史·礼志》。
三、避讳亦显忠与孝
避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有产物。《辞海》中的解释为“封建时代对于君主和尊长的名字,避免直接说出或写出,叫做避讳。”实际上,《辞海》中解释的避讳主要指的是避讳中的“敬讳”,而平常说的“为尊者讳,为贤者讳,为亲者讳”,指的都是敬讳的情况。敬讳表示的是一种尊敬的态度。而避讳中还有一种称作恶讳,主要是指因厌恶或忌讳某一字词,而将这一字词及同音字词替换为其他字词。如袁世凯将元宵改称为汤圆就是因为“元”与“袁”同音,“宵”与“消”同音,“元宵”听起来像是在说“袁消”。当然,在避讳中,这种“恶讳”出现的情况较少,避讳主要以“敬讳”为主。而“敬讳”又以为尊者讳及为亲者讳为主。为尊者讳主要指避讳帝王及其父祖的名号,又称为国讳;为亲者讳主要指避讳父祖的名号,又称为家讳。
避讳产生于西周时期,是封建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诸侯各自为尊,礼乐制度崩坏局面的出现,避讳制度也逐渐丧失了它的意义。而到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为了显示出他王者独尊的地位,避讳制度被重新确立起来。由于秦始皇名“嬴政”,所以秦朝时不得使用“政”字及与“政”字同音的字。原来的正月便被改为了端月。汉代沿用了避讳制度并将避讳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明确化,而到唐宋时,避讳制度则被郑重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此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古代统治者们为什么对避讳如此情有独钟呢?归根到底,是因为避讳制度与中国的礼法制度、忠孝观念是高度切合的,而礼法制度、忠孝观念又正是统治者为实现统治需要,不断地提倡与追求的。避讳制度是如何与忠孝礼法相融合,让统治者所青睐的呢?
避讳与忠的融合主要表现在国讳方面。国讳,要求全国人民对帝王及其父祖的名、字、年号、谥号等进行避讳,实际上体现的就是对帝王至高无上地位的尊崇。由于帝王地位的特殊性,他们的名、字、号等中的汉字成为他们的专属用字。如汉朝为了避讳刘邦的“邦”字,便将能用到“邦”字的地方都改为了“国”字。官名“相邦”改称“相国”;《论语》中的“何必去父母之邦”在汉代被刻到石碑上就变为了“何必去父母之国”。再如山药原名为薯蓣,因为唐代宗名李预,为了避讳代宗的“蓣”字,薯蓣被改名为薯药。到了宋朝,因为宋英宗名赵曙,所以薯药又被改为了山药。
通过避讳,帝王至少在形式上获得了一种国民对他敬畏与尊崇印象。而一旦有人触犯了避讳的条文,一不小心直呼了帝王或帝王父祖的名号,那便会被视为对帝王的不尊不敬、大逆不道。轻者因此丢了官,重者因此丢了命,有的甚至祸及家人,株连九族。这种情况在清代尤其严重。如在清初著名的“明史案”中,庄廷鑨因书写《明史》时直呼了努尔哈赤的名号而被朝廷视为叛逆谋反。虽然案发之时,庄廷鑨已死,但依然未能逃过此劫。朝廷下令将庄廷鑨开棺焚尸,挫骨扬灰。这样的惩罚对于讲究入土为安的中国人来说,是比杀头更为严厉的。而庄廷鑨的父亲、兄弟、妻子等也被一并判罪,连曾经资助他写《明史》的朱家也被牵连入内。据记载,当时仅被诛杀者就有72人之多,此外还有多人被发配边疆或被卖为奴。再如乾隆年间,江西举子王锡侯,本为了避讳“康熙”的年号,将《康熙字典》简编为《字贯》,但百密一疏,他在编写的过程中为了让后人知道避讳,竟又将康熙、雍正、乾隆帝的名讳玄烨、胤禛、弘历照实写了进去。乾隆皇帝知道后大怒,当即下达圣谕:“竟将圣祖世宗庙讳及朕御名字样,悉行开列,深堪发指。此实大逆不法,罪不容诛,即应照大逆罪问拟。”结果王锡侯子孙7人被处死,全家21口连坐。王锡侯及其家族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由此看来,在统治者眼里,避讳不仅仅是身份地位的象征,也是他们判定忠臣奸佞的标准。不遵守避讳制度,胆敢直呼帝王名号的人必定是不对帝王不尊、不敬、不忠之人。这种简单、错漏的忠奸评定方式,让无数的臣子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时时刻刻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自古忠孝不分家,孔子这样认为,统治者更是这样认为,在避讳制度中,也是如此。国讳是为了表现对君主的尊,家讳则是为了体现对父祖的孝。统治者在颁布法令,保证国讳制度的同时,对家讳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这种要求对于在职的官员来讲尤其严格。如果官员的官位名称与父祖的姓名有相同的字词。那这位官员要么辞官,要么得改任他职。如宋代的李若拙,本被授予了太子左赞善大夫的职位,但由于他的父亲名为李广赞,官名与父名相犯,因此他不得不放弃这个职位,主动辞官,但没有得到允许。再如罗点,被征召为起居舍人,但因“起”字犯了他曾祖父的名讳,因此被迫改任为太常少卿。当然也有部分备受帝王宠爱的官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皇帝禀明,然后要求更改官职名称,但这种情况属于极少数。而且在宋太宗时明确规定,御史台五品、文官四品、武官三品以下的官员一旦遇到官职名犯家讳的情况是没有资格要求更改官职名称的。对于这部分官员来说他们就只能选择改迁或辞官。
如果在避家讳上犯有错误,官员要么被罢官,要么受到法律的制裁。唐宋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者,徒一年。”不少心存侥幸的人为了圆自己的做官梦,即使是明知犯了父祖避讳也不舍得放弃已到手的官位。而一旦东窗事发,被人揭露出来,便不仅会被贬官除职,而且有牢狱之灾。如唐代郑云逵参奏他的弟弟郑方逵直呼亡父的姓名,并要求朝廷惩处郑方逵。朝廷在查明郑云逵所言属实之后,马上贬黜了郑方逵的官职,并下令将其禁锢。
当然,除了依法避讳父祖名号外,更多的人是基于自己的一片孝心而避讳父祖名号。《世说新语》中记载,东晋桓温的儿子桓玄被任命为太子洗马,特地设宴请客以示庆贺,席间有为宾客嫌酒太凉,便让侍从去“温一温”酒。桓玄听到“温”字,马上联想到了自己的亡父,因此痛哭不已,弄得那位宾客也一脸尴尬,羞愧难当。从桓玄的表现来看,避讳父祖姓名,尤其是避讳已故父祖的姓名确实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因字符相同,而让生者联想到亡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生者对亡者的哀思。古人讲“入门而问讳”为的就是避免出现像桓玄那样的尴尬局面。
但也有一些人,过分得看待了避讳父祖名号,不仅在说话写字中要避讳,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也处处不忘避讳父祖名号。宋代的刘温叟与徐积便是两个典型案例。刘温叟的父亲叫刘乐,为了避讳“乐”字,他不仅终身不游中岳、东岳,而且也不听音乐。有的时候朝廷举办宴会时会有歌舞乐曲的演奏,他听完之后回到家中,便一边痛哭一边说:“若非君命则不至于此。”徐积的父亲叫徐石,徐积便终身都不使用石头做的东西,遇到石头他从来不踏上去,而是绕道走。有的时候过石桥,他实在是无路可绕了,便让人把他背过去。刘温叟与徐积的做法,也许的确是出于对父祖的一片尊重之情,但这种过犹不及的做法,往往让人不但感觉不到他们的孝心,反而认为他们是在矫揉造作。
避讳制度在中国盛行了两千余年,直到辛亥革命之后,才被彻底埋葬。极度的避讳,不仅给世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还因此闹出了不少笑话。如现在常说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由于避讳不当而来。根据范仲淹的《老学庵笔记》记载,田登任郡守时,自讳其名,不许百姓用“登”字及与“登”字同音的字,凡是触犯者都会受到他的鞭笞。于是全郡都称“灯”为“火”。上元节的时候,田登下令放灯三日,供人游观。他的手下为了避讳“灯”字,便写作“本州依例放火三天”,田登也因此为天下人所诟病。古代也有因不满于避讳制度的种种限制而对避讳提出质疑与反对的,但却根本无法撼动它的地位。避讳制度伴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衰而兴衰,充分说明了它对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性。现在看来避讳制度似乎是古人自以为是的一种忠孝表现方式,但这种自以为是的忠孝表现方式却恰恰与当时的忠孝观念不谋而合,它为封建社会建立起了一套尊尊亲亲的仪礼秩序,从而对封建时期忠孝观念的推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四、谥号加“孝”意义大
谥号,是指古代帝王、诸侯、大臣、文人名士等具有一定地位的人死去之后,后人根据他们的生平,追加的或褒或贬的称号。谥号分官谥与私谥两种。
谥号是有身份限制的,正所谓:“生有爵,死有谥,贵者之事也。”也就是说有谥号的人都是身份显赫的人。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同的朝代对谥号获得者的身份限制标准不同,如两晋时期,有官爵和无官爵但有功勋的人都可以获谥;南北朝时期,尤其是北朝为了拉拢各族上层分子,将给谥的范围进一步放宽;而到了隋朝,官员的给谥资格则严格限制于三品以上;唐代则明文规定,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才有资格死后获谥;此后的宋、元、明、清历朝也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虽然在获谥者身份限制上各朝代宽严不济,但总体看来,谥号基本上都限于顶层贵族。
关于谥号的作用,其实古人最开始使用谥号并不是为了评判死者的功过,而是为了避讳。郑樵在《通志·谥略》中说:“周人卒哭而讳,将葬而谥。有讳则有谥,无讳则无谥。”由此可见,周朝时期给予死者谥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讳死者的名号。因为按照中国古礼,直呼死者的名号是对死者的不敬。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将谥号与死者的行迹联系起来,使谥号不仅有了褒贬评判死者的作用,而且具有了“劝善戒恶”的教化作用。而为历代统治者视为教化之本的“忠、孝”自然也在谥号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忠”字主要被应用于赐给官员的谥号中,能以忠字作谥号的官员必须做到“临危奉主,以忠事朝廷”。如明代的张玉便是一例。张玉(1343~1400),字诗美。他原是元朝的枢密院知院,洪武年间归附明朝之后,由于骁勇善战,为明成祖朱棣所器重,成为朱棣的亲信之臣。靖难之役中,随朱棣起兵,在攻打东昌(今山东聊城市)时战死。明成祖即位之后,追封他为荣国公,并赐谥号“忠显”,以褒扬他为主捐躯的功绩。朱棣的儿子仁宗即位之后,又将张玉的谥号改为“忠武”,以推崇其“临危奉主”的品格。
当然,判断一个臣子是否有资格获得“忠”的谥号,是否做到了“临危奉主,以忠事朝廷”,往往是由皇帝的喜好决定的。而在昏君当政的情况下,这种依据个人喜恶决定的谥号往往就丧失了“劝善戒恶”的作用。如岳飞死后,连谥号都没有得到,而大奸臣秦桧死后,宋高宗赐其谥号“忠献”。直到多年之后,岳飞平反昭雪,宋孝宗才追谥为“武穆”,其后又改为“忠武”。而秦桧的谥号则在宋宁宗时被改为“缪丑”,后又在宋理宗时改为“缪狠”。这才算是让他们各归其位。再如晚清的李鸿章,虽然因镇压农民反抗、出卖国家权益而遭到时人唾骂,但在慈禧太后等人的眼里,李鸿章却是国之栋梁,君之忠臣,无论是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还是签订卖国条约,都是救朝廷于危难。因此,在李鸿章死后,被赐予谥号“文忠”,既有“文”又有“忠”,这可以算是臣子谥号中的最高等级。
也有的谥号是纯粹为了满足统治需要,利于道德教化而赐定。如关羽的谥号便在统治者的需要下多次被更改。关羽死后,蜀汉政权给关羽的谥号为“壮缪”,按照郑樵的《通志·谥略》中关于谥号等级的划分,“壮”字属于上谥,而“缪”字下谥,“壮缪”则是一个不好不坏的谥号,一方面“壮”字是褒扬关羽的英勇善战,另一方面“缪”字贬责他大意失荆州。这个谥号对关羽而言应当是比较公允的。但到了后来,统治者们为了突出关羽的忠勇,以为自己的臣子树立榜样,便将关羽的谥号改为“义勇吴安王”、“忠义神武大帝”等。由此可见,此时关羽的谥号已与关羽的实际行迹没有太大关系,统治者注重的是通过赐予谥号的形势,将关羽塑造为一个忠君报国的义士的符号。
如果说以“忠”字为谥是大臣的专属,那“孝”字为谥则基本上成为了帝后们的特权。由于皇帝的谥号基本是在其去世后由臣子与新即位的皇帝商议而定,而秦始皇认为这种“子议父,臣议君”的谥号确定模式有可能让他在死后遭受非议,因此下令废除了谥法。直到汉代,吕后当权时,又重新恢复了谥法。
恢复后的谥法依然明确规定,帝王的谥号先由礼官进行初议,然后由群臣共同讨论,最后由新即位的皇帝进行裁决颁布。刘邦安葬后,为了彰显刘邦平定天下之功,群臣及新帝议定“高皇帝”为刘邦的谥号。汉惠帝刘盈去世后,为了体现“以孝治天下”的国策,其谥号被议定为“孝惠皇帝”。自此以后,在谥号中加“孝”字成为了西汉皇帝的惯例。如汉文帝的谥号为“孝文皇帝”,汉景帝的谥号为“孝景皇帝”、汉武帝的谥号为“孝武皇帝”……东汉建立后除刘秀谥号之前未加“孝”字,为“光武皇帝”之外,其他11位皇帝的谥号都是以“孝”字开头。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加之统治政策的转变,除个别皇帝外,帝王谥号中不再加“孝”字。
隋唐建立后,尤其是唐朝建立后,社会趋于稳定,政治清明,“以孝治天下”再次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孝”字也重新回归帝王的谥号。唐初的几位皇帝虽然早先议定的谥号中并没有“孝”字,但在其后的追谥中仍出现了“孝”字。如唐高祖李渊死后最初的谥号为“大武皇帝”,而到754年时,被追谥为“神尧大圣光孝皇帝”;唐太宗李世民也在754年被追谥为“文武大圣天广孝皇帝”。自唐中宗李显开始,“××××孝皇帝”成为唐朝皇帝谥号的基本模式。就连禅位于朱温的末代皇帝李柷被害之后也得了个“昭宣光烈孝皇帝”的谥号。
宋、元、明、清四朝基本上延续汉唐帝王谥号必加“孝”的传统。宋朝(包括南宋北宋)先后17位皇帝的谥号中都有“孝”字;元朝虽是由蒙古人建立,但也依照汉俗,为每位去世的帝王拟定了谥号,而且除元世祖忽必烈的谥号为“圣德神功文武皇帝”外,其他皇帝的谥号也均为“××××孝皇帝”;明朝除建文、景泰、崇祯3个皇帝外,其他获得尊谥的13位皇帝中,有12位的谥号中均有“孝”字,而这一位谥号中没有“孝”字的皇帝明孝宗还是因为避讳庙号中的“孝”字;清朝12位皇帝中除末代皇帝溥仪没有谥号外,其他11位皇帝也都以“孝”字为谥。
除帝王外,后宫的妃嫔,尤其是有幸坐上皇后宝座,或者是未坐上皇后宝座但有幸成为皇太后的德行良好者,其谥号中也往往会出现“孝”字。尤其是在明清时期,最为频繁。清朝在生前被正式册封的皇后,除两人被废之外,其他14位皇后的谥号均以“孝”字开头。
无论是皇帝还是皇后,“孝”字在他们的谥号中的频繁出现,充分说明了统治者对孝的重视程度。虽然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即使他们竭尽全力去孝敬父母,也没有可能在死后获得以“孝”为谥号的权利。但作为社会最上层的帝后们以“孝”为谥的行为,起码会产生一种导向,让民众们进一步意识到统治者对孝的提倡与重视。
通过以上分析便会发现,无论是官员的谥号,还是帝后的谥号,谥号的功能是在不断变化的。周人最初设谥号的目的是为了避讳死者的名号,而春秋战国时期,谥号的主要功能转化为对死者的道德评判,而在汉代以后,其道德评判作用则在不断减弱,而“劝善戒恶”的社会教化功能则在不断增强。如果说汉代的谥号还基本上是符合死者行迹的客观评价,那到唐以后,在谥号中肆无忌惮地夸大帝王或某些官员的生前行迹,以及对个别前人的追谥、改谥,则纯粹是为了给世人提供一个行为的标杆,而“忠、孝”则是要首先树立起的两个最重要的标杆。
五、法律劝孝双管齐下
自古以来,法律都被看作是统治者规范人民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它所具有的强制性让绝大多数人望而生畏,从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也正因为如此,统治者们将法律视为安定社会、维护统治的法宝,只要将他们所倡导的纳入到法律的管辖范畴,便基本上可以达到高枕无忧的效果。作为历朝历代都大讲特讲的孝,自然也不可能失去法律这重保护伞。自秦汉以来,孝就已经被写入了法律,惩罚不孝子,成为了法律赋予社会的正当权利。
但与此同时,法律与道德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究竟是法大还是情大,往往成为古人争论的焦点。不孝子被治罪当然是名正言顺,合情合理的。但当出现不孝子被治罪无人尽孝及孝子因孝犯罪两种情况时,是应以法为先,还是以孝为先,就会使人处于两难境地。在轻法重情的古代社会中,其结果往往便是法律作出让步与妥协。这也就出现了“存留养亲”、“存留承祀”及孝子复仇得赦免的现象。
归结起来,孝与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不孝获罪,二是因孝减罪或免罪。惩罚不孝子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让民众以不孝子为戒;宽宥孝子是为了彰显孝的重要性,让民众心中的孝观念更加深化。从这两方面来看,法律不仅具有强制性,也具有教化性,而且它的强制性是为了教化性服务的。
(一)因不孝受惩罚
惩罚不孝子,是法律保障统治者实现“以孝治天下”重要手段。虽然,“以孝治天下”是在汉代时才被明确提出的,但早在三千多年前,法律就已经将不孝定位为了犯罪,而且是诸多罪行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古书中记载的“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等都显示出了不孝之罪的严重性。只不过,此时的不孝虽然是大罪,但是对于什么是不孝、如何惩罚不孝之人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已。
从秦朝开始,不孝罪的定罪标准、惩罚标准都逐渐开始具体化。如秦朝的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这里的“大父母”指的是祖父母,黥是古代在脸上刻字一种刑罚;城旦舂,秦汉时代的刑罚名称,意思就是强迫犯人从事苦役劳动,使男子修筑城墙,女子舂米。从秦律中的这句话可以看出,当时殴打祖父母的人,要受在脸上刻字并做苦役的惩处。
汉承秦制,随着封建社会法制的逐渐完善,关于不孝罪的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规范。在不孝罪的判定上,不赡养父母、不听从父母的教诲、不按规矩为父母守丧的都属于不孝之罪。一旦被判定为不孝罪,最轻的惩罚是施以耐刑,其次是流放、罚做城旦舂,最严重的是弃市。
所谓耐刑就是指剃掉胡须的刑罚。在今天看来,剃掉胡须根本算不上是惩罚,但在古代社会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自小就有蓄发蓄须的传统。剃掉胡须也就相当于给罪犯画上了一个犯罪者的标志,无论走到哪里都会因此而遭到大家的唾弃与鄙视。
流放是仅次于杀头的一种刑罚。被流放之人虽然能暂时保住性命,但由于流放地区条件艰苦,加上繁重的苦役等,最终也往往难逃一死。根据《汉书·景十三王传》的记载,长山宪王刘勃在父亲生病的时候不在旁侍奉,也不亲尝汤药。其父死后,他竟在守丧期间与女子私通,而且饮酒、赌博、看戏、听音乐样样不落。最终,他的这些不孝行为被人告发,不仅被废除了王位,而且被流放边疆。
对于那些不孝行为严重的人,则要处以弃市。所谓弃市也就是将罪犯处死之后曝尸街头。这种刑罚一般仅用于罪大恶极之人。由于过于残酷,在隋代之后弃市之刑便遭到了废弃。将不孝者弃市,足见汉代对不孝罪的惩罚之重。据记载,汉代梁平王及其夫人任王后就因不孝而受到严惩。梁平王刘襄本为皇室之后,出身高贵,享有封地。他的祖父为梁孝王刘武,窦太后曾一度想扶刘武为帝,但没有成功。刘武死后留下了亿万家财,其中有一件传世之宝罍尊。梁平王刘襄的夫人任王后非常想得到这件传世之宝,但刘襄的祖母李太后说:“先王有命,罍尊不可以送与他人。”为了满足夫人的愿望,梁平王刘襄不听从祖母的劝诫,擅自打开仓库取出罍尊,赐给了任王后。李太后知道后勃然大怒,但又没有办法制止这个不孝之孙。当朝廷派使臣到梁平王府上时,李太后便想告诉使者刘襄的恶行,让皇上为她作主。为了不泄露此事,刘襄与任王后强烈阻拦李太后见汉使,并企图将李太后关在屋内。李太后多次试图夺门而出但都没有成功,还因此夹伤了手指。经此事之后,梁平王刘襄与任王后更加视李太后为眼中钉肉中刺。李太后生病了,梁平王与任王后也不去探望,不去照顾。李太后去世后,梁平王跟任王后,依旧日日歌舞升平,丝毫不按规矩守丧尽孝。后来梁平王及任王后的不孝行为被揭发出来,众大臣们都要求将梁平王与任王后诛杀,但皇帝念梁平王是皇室之后,只是削夺了他的封地,任王后则被袅首弃市。
从皇帝对梁平王及任王后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汉代不孝的确是重罪,但并不是每个不孝之人都会按律问罪。具有同样不孝行为的梁平王与任王后,按汉代的律例都应处以死罪。但梁平王却仅仅是被削夺了封地,原因就是他皇室之后,只要皇帝肯对他网开一面,那法律便不能奈他如何。
隋唐之后,关于不孝罪的惩罚有所减轻,惩罚的标准也更加明确。虽然《唐律》中明确指出诽谤父母、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赡养父母,父母去世隐瞒不报,不按礼制服丧等都是不孝的行为。但对这些不孝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仅不按礼制服丧一项就分为了多种情况:丧期未满就举行婚嫁的,要被流放三年;守丧期间赌博游戏的,要被流放一年;守丧期间听音乐或者是参加喜宴的要被杖打一百。由于唐朝对不孝进行惩治的法律规定已比较完善,此后的宋元明清等朝对不孝的定罪与量刑,也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小范围的变动调整。
从秦汉到明清,不孝治罪都是一种保障孝的有效手段。这种手段的有效性,源于严惩不孝子而给普通民众带来的极大警示作用。虽然,当法律遭遇皇权时,还是会失效,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不按法律规定行孝尽忠,其后果就必然是杖打、流放,甚至是杀头。
(二)因孝受宽宥
因孝受到宽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犯罪,但由于需要尽孝而暂不执行刑罚。这种情况下按照尽孝的类别不同,又可分为“存留养亲”和“存留承祀”。二是,因为尽孝而触犯法律,被减轻或免于刑罚。
“存留养亲”实际也就是罪犯因需要尽孝而获得的一种缓刑。它萌芽于东晋时期,在北魏年间被正式写入法令。至隋唐时期,“存留养亲”已发展得较为完善,宋、元、明、清各朝也都继承发展了隋唐的“存留养亲”制。关于“存留养亲”的标准各朝代宽严不一,但最基本的有三点:第一,父母或祖父母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北魏规定可以申请“存留养亲”者父母或祖父母的年龄为70岁;唐宋则规定父母或祖父母80岁以上或者不到80岁但患有疾病的犯人可以申请“存留养亲”;而元代又将这一年龄限制放宽到了70岁;清代则规定,除父母或祖父母年老有疾外,“寡妇独子依母守节二十年,也可请求留养”,这也就进一步放宽了“存留养亲”的范围。第二,必须是家中除犯人之外,没有人照顾父母、祖父母者才可以申请存留养亲。如果犯人家中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则无法获得存留养亲的资格。这一条也是判定犯人是否需要“存留养亲”的最基本的标准。第三,在前两条都符合的前提下,所犯罪刑相对较轻的犯人才可以最终获得留养的判罚。怎样才算是罪刑较轻呢?对于这一点历代法律的规定又有不同。如在唐代,法律明令剥夺了犯“十恶”罪犯人的留养资格。这“十恶”具体指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0种犯罪行为。俗话说“十恶不赦”指的就是这10种不可赦免饶恕的罪行。而到了明代,不仅犯了“十恶”罪的犯人没有资格申请留养,犯杀人、盗窃官府财物、放火、盗墓、强奸、拐卖人口等罪的人的存留养亲资格也被取消。由于对“存留养亲”申请者限制的增多,明代能被允许“存留养亲”的人极少,这一制度实际上已形同虚设。而到了清代,雍正、嘉庆两位皇帝在位时期,则再次放宽了对申请“存留养亲”者的资格限制,杀人但“非金刃而伤止一二处”者、调戏妇女造成妇女羞愤自杀者,也可以申请“存留养亲”。
“存留承祀”实际上是存留养亲制的一种拓展和延伸。它与“存留养亲”一样,都是一种缓刑措施。所谓的“存留承祀”指的是为了让犯人家中后继有人,延续家族香火,而暂缓执行刑罚。即使是在父母已故的情况下,若犯人家中仅有他一个独子,并且下无子嗣,那便可以申请“存留承祀”。雍正皇帝是“存留承祀”制度的开创者。雍正四年(1726),民间发生了一起弟弟杀死亲哥哥的案件。犯罪者名为吕高,因与哥哥发生口角争执而一怒之下杀死了哥哥。此时,兄弟俩的父母都已经亡故,吕高按律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雍正帝听说此案后,认为吕家父母已死,又没有其他兄弟,兄弟俩也都没有子嗣,如果处死吕高那势必断了吕家的香火。因此雍正帝提出让吕高“存留承祀”,在经过九卿会议之后,吕高最终获得了“存留承祀”的资格。此后,雍正帝又将弟杀兄存留承祀推广到了夫妻。只不过夫妻间的“存留承祀”仅限于丈夫打死妻子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存留”,并不包括妻子打死丈夫的情况。这也反映出古代社会中男女的极大不平等性。由于“存留承祀”制度过度地放宽了刑罚标准,因此反对之声越来越强烈,到乾隆年间,弟杀胞兄的“存留承祀”被废除,但夫杀妻的承祀制仍保留下来。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存留承祀”与“存留养亲”都是因孝而网开一面的法律特例。在孝面前,法外开恩的例子除“存留承祀”与“存留养亲”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孝子因孝亲而犯罪,被减刑免刑,有的甚至还会获得政府的旌表。在各朝的《孝义传》、《孝友传》中,都有为父为母报仇而杀人,但免于刑罚的案例。位居《宋史·孝友传》前两位的就是为亲复仇而被免罪者——李璘和甄婆儿。
李璘,瀛洲河间(今河北河间县)人,出生于后晋开运年间。此时正是战乱不断,民不聊生的年代,社会治安极差。开运末年,契丹进犯中原。一位叫陈友的人趁乱杀死了李璘的父亲及另外三位亲人。李璘有幸躲过了一劫,得以保全了性命。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政权后,李璘凭借着自己的能力获得了殿前散祗候的差事,而陈友杀人后不仅依旧逍遥法外,还在军队里当上了一个小头目。一天,李璘与陈友在京城相遇,李璘一眼就认出了这位杀父仇人。为了替父报仇,他亲手杀死了陈友。在杀了陈友之后,李璘并未逃走,而是选择了去官府自首。审理此案的官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认为李璘虽然杀了人,但他是为父报仇,实在是情有可原。难以决断的审判官只得将此案据实禀报给皇上。宋太祖听后,认为李璘的行为是大孝大勇之举,当即下令释放了李璘。
甄婆儿的案件发生在宋太宗雍熙年间。甄婆儿的母亲刘氏因为跟乡里的董知政起了冲突,董知政一怒之下打死了刘氏。当时甄婆儿年仅10岁,哥哥甄课儿也不过十五六岁,他们的妹妹还尚在襁褓之中。由于父亲已经过世,母亲如今又遭恶人杀害,年幼的甄婆儿只得将妹妹托付给邻居张氏喂养,自己与哥哥避难他乡。数年之后,甄婆儿与哥哥都已长大成人,他们想去张氏那里看妹妹,却被张氏拦在了门外。想到母亲大仇未报,妹妹又不得相见,甄婆儿哭着对哥哥说:“我们的母亲被人杀害,妹妹又流落寄居在别人家里,这深仇大恨不报,活着还有什么用。”当时正值寒食节,她给母亲上完坟后,便决定去找董知政报仇。她将斧头藏在衣服中,悄悄来到董知政家中,此时董知政正在逗小孩玩耍,对甄婆儿没有丝毫的防备。甄婆儿绕到董知政的身后,取出斧头,狠狠地砍向了董知政的脑袋。董知政顿时倒在了血泊之中,气绝身亡。有司以这件事向皇上请示,太宗不仅赦免了甄婆儿的罪,还对甄婆儿为母报仇的行为大加称赞。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明清时期为父复仇的傅辑、何兢、俞孜、张震、孙文、李复新、王恩荣等人都获得了朝廷的赦免。其中,用石头打死被赦免出狱的杀父仇人的李复新不仅没有被依法治罪,而且还被政府旌表为“孝烈”,从此声名远播。
无论是“存留养亲”,“存留承祀”,还是为亲复仇免罪,都是在孝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被迫妥协让步的结果。这种让步一方面是因为封建社会法治大不过人治,为了表示皇恩浩荡,表示皇帝不忍心惩罚那些为尽孝道而触犯法律的孝子们,任何法律条文在皇帝那里都可以变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社会舆论压力使法律不得不让。对普通民众而言,尤其是对每天都在温饱线上挣扎的下层民众而言,法律离他们是遥远的。而孝离他们却近在咫尺,不论家贫还是家富,从他们懂事开始,便已经对孝有了基本的了解。而尽孝作为现实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为了今天的老人也是为了明天的自己,是每个人都绕不过去的话题。法律与孝,一远一近,一疏一亲,让人们自然一边倒地偏向了孝这一边。更为重要的是,在家尽孝,才可以为国尽忠,孝道和忠君是紧密相连的。在封建统治者看来,任何东西都应为保持封建的伦理道德服务,都应为皇位永固服务,而孝道这一发自民众内心的伦理观念,是保卫皇权最为原始的力量。保护民众的孝行就是保卫皇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弘扬孝行让法律受点委屈也就算不得什么大事了。
在孝和法律冲突时法律的让步,无形之中进一步说明了孝的无比重要性。这种活生生的现实教育,更加深了民众对孝的推崇,使民众为了孝道前赴后继,奋力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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