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可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著有《分配正义论纲》(人民出版社,2010)。
【摘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人先后建立的两个政权。这两个政权既因传承而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因发展而存在着若干不同之处。就政治制度而言,这种传承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从工农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从工农兵苏维埃到人民代表大会、从一党制到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等方面。
【关键词】苏维埃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 政治制度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先后建立的两个政权,苏维埃共和国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既存在若干不同之处,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仅就政治制度方面进行评述和比较。
一 从工农民主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一般所说的国体,指的是社会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总是要首先对国体加以阐明,让大家明白这个国家是谁的国家。不同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规定是很不一致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相标榜,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性,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宪法大纲》就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的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大众。这表明,苏维埃国家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则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
对于革命根据地政权的这一性质,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大会的报告中作了明确的论述。其中讲道:苏维埃政权给一切革命民众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完全自由,引进广大工农群众管理自己的国家机关,只不准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分子的参加。苏维埃政权一切工作的目的,是推翻地主资产阶级在全国的统治,驱逐帝国主义出中国,将几万万民众从帝国主义国民党统治的压迫剥削下解放出来,阻止灭亡中国的殖民地道路,建立自由独立领土完整的苏维埃中国。苏维埃政权需要使用强力去对付一切阶级敌人,但对于自己的阶级——工农、贫民、职员、革命知识分子等大多数民众,则不能使用强力,表现出来的只是最宽泛的民主主义。
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主张在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即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
1949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各阶级在政权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即新中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上,有其很大的重要性。为了对付帝国主义的压迫,为了使落后的经济地位提高一步,中国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奋斗。我们现在的方针是节制资本主义,而不是消灭资本主义。但是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的地位。
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它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1954年《宪法》进一步概括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表明,在推倒三大敌人后建立的新中国,既不同于欧美样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不同于苏联模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基本任务是进行新民主主义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
从总体上看,从苏维埃共和国的工农民主专政到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基本点是一致的,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并在实践中由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负领导之责。这种国家性质的一贯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要求,是由共产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因为建立劳动阶级的政权,消除一切阶级剥削和压迫,并最终过渡到没有阶级统治和强制、暴力机关的社会,乃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政治理想。
根据马克思的学说,只有劳动者才是价值创造的主体,才应当是社会财富的拥有者,才应当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具体到中国的情况,由于生产力水平落后,虽然存在着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工人阶级,但更大多数劳动者属于农民阶级。所以,这一国情决定了不但要由工人阶级掌握政权,而且农民阶级也理应成为主导政权的一部分,同时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对农民的改造。
当然,从政权的名称上可以看出,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必然存在不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人民共和国政权的阶级构成要比苏维埃共和国宽泛得多。在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由于受苏俄和共产国际的直接影响,中国共产党建立起了苏联式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的专政,仅仅承认工人、农民和红军兵士等劳动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统治地位。而新民主主义的全国性政权则不排斥民族资产阶级,而是始终有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参与其中。与“工农”概念相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下的“人民”无疑覆盖面更广,包括了工人、农民、解放军、知识分子和社会各进步阶层人士。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属于人民”同西方的主权在民并不相同。因为西方的“民”意指全体国民,而我们的“人民”含义较为狭窄,主要是指工农为主体的劳动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并不包括全体国民,特别是不包括那些依靠剥削他人为生的人。有人把中国的国体描述为一个同心圆,其核心由工人阶级组成,他们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来进行统治。围绕这个核心的是农民阶级,他们构成无产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外围是小资产阶级,他们是工农阶级的主要追随者。民族资产阶级则具有二重性,他们中间有爱国者和进步人士,其经营活动有劳动的成分,但同时也存在剥削的成分。
可见,在国体方面,两个政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认识和定位。可以说,对这部分人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政治的走势。在苏维埃共和国的大多数时期,对这部分人是采取完全排斥的态度和政策的。而在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中央主张对其采取利用、限制的政策。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向前发展。因为中国人民的痛苦决不只在于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剥削,更重要的是在于中国资本主义的不发展。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而是实行“节制资本”的政策,以尽可能避免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种种弊端。资本主义的政治发展模式可以超越,但相应的生产力发展的阶段却无法超越。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必将在新中国的政权中占有一席之地。
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构成以及作用,应当具体来看。任何理论都是有其适用条件和范围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也不例外。它是一种宏观的、整体的分析方法,对于每个微观的个人,则不能不具体而论。在中国革命史上,背叛了自己原本所属阶级的人不在少数,如澎拜、周恩来等许多革命者,都出身于比较富裕的上层社会,但是却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劳动人民的利益而奋斗,有的甚至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所以,在一个劳动阶级的政权中,并不一定排除出身富裕阶层的人士参与政权,因为他们的观念和奋斗目标也可能是同劳动阶级相一致的。另外,有些人虽然出身于劳动阶级,处于被雇佣的地位,但时时刻刻希望成为剥削阶级的一员。这样的人如果参加到政权中来,必然会损害劳动阶级政权的形象。因此,对阶级的理解不能过于教条化。要看其出身,但更要看其思想和具体行动。这为民族资产阶级的先进分子参与政权提供了思想依据。
政权的阶级属性固然重要,但还要看到,无论是哪个阶级的成员掌握政权,必然随之而发生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一系列变更。在理论上,这种变化有导致其产生阶级变异,蜕化为官僚利益集团的可能性。即使抛开政权阶级性质可能发生的改变不论,阶级内部的利益和权力的分配也会逐渐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权如何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许多时候,政体的设计和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性质。
二 从工农兵苏维埃到人民代表大会
一般所谓政体,是指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如何将国家政权组织起来,从而反对敌对力量,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政体与国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由国体决定,为阶级统治和管理服务。政体主要有两种,一是君主政体,包括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二是共和政体,包括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等。
由于历史背景、经济条件、文化习俗等的不同,即使国体性质相同的国家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权体制。同时,不同国体类型的国家也可以采用同一形式的政权体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属于共和政体,在形式上实行苏维埃制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制,一般按民主集中原则组成,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而非与其他机关分权制衡。从苏维埃共和国到人民共和国,都采用了议行合一的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
1 议行合一的组织形式
苏维埃政权和新中国政权体制同样坚持了议行合一的代表大会制度。只不过前者叫作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后者叫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议行合一”,最早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阐述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有关“主权在民”和立法权、行政权统一于一个主体的学说,被人们看作是“议行合一”思想的近代渊源。卢梭认为,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加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
这种议行合一的设想后来为巴黎公社所尝试。1871年的巴黎公社打碎旧国家机器,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形。马克思在吸收卢梭直接民主思想的基础上,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著名的“议行合一”原则。如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
实行何种政体,根本上是由国体决定的。西方政治体制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分赃体制,所以需要权力互相平衡。而对于劳动阶级执政的国家政权来说,立法和行政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自然没有必要把权力分开。这一理论的初衷,是通过代议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使广大人民真正当家做主,掌握全部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的权力是至高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与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议行合一制更能体现人民意志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它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从而具有人民代表机构的权威性。这是马克思主义者用“议行合一”来对抗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的最大理由。
此外,相对于三权分立而言,议行合一制还具有效率的优势。议行合一制的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比如在中国,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都从属于它。而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是平行的,互相制衡的。由于缺少了权力机构之间的牵制和讨价还价,从国家机构的效率方面来看,议行合一自然比三权分立模式要优越得多。
中国国家政体的选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的近代历史已经证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照搬西方模式,建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这不仅在名称上与苏联基本相同,而且在内容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它的各级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集立法权、监督权和行政权于一身,在整个国家体制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作用。
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对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了阐述,指出:“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问题……过去我们叫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苏维埃就是代表会议,我们又叫‘苏维埃’,又叫‘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就成了‘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这是死搬外国名词。现在我们就用‘人民代表会议’这一名词。”[244]
周恩来在回顾苏维埃政权的历史时也曾经谈道:“关于苏维埃,不管名词是否妥当,但苏维埃是工农代表会议,它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是有原则区别的。列宁说苏维埃政权不仅可以用于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可以用于殖民地国家。毛泽东同志发展了这种思想,把它发展成为中国的代表会议制。这种政权是一元化的,不是两权并立的。”[245]周恩来这里所讲的“一元化”,指的就是立法和行政合一。这种“议行合一”制适应了苏维埃时期战争环境的需要。
新中国“议行合一”的代表会议制度在《共同纲领》中得到了体现。新民主主义的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共和国虽然在国体上有所差别,因而工农兵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不同,但在政体上,后者是以前者为模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它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统一掌握立法、行政等最高国家权力,是议行合一的机关。其下设政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国家最高军事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回顾苏维埃政权时期,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相当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但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而且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无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相当于政务院),还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都不能超过或平行于它,而是由它赋予权力,向它报告工作,对它负责,在闭会期间向它的常设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当于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前面已经说过,这种议行合一的制度有更具人民性、更具效率的优势。但同时应当看到:普选制、监督制、罢免制等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实行,是“议行合一”的先决条件和政权运转的政治基础。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在“议行合一”这样的体制下,掌握权力的人——尽管是无产阶级的代表,也可能难以避免滥用权力。如果没有权力的有效监控,就可能会使社会公职成为政府人员谋求特权和私利的私有物,使权力机关的成员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针对这一点,列宁曾经指出,工人在夺得政权之后,就会把旧的官僚机构打碎,把它彻底摧毁,彻底粉碎,而用仍然由这些工人和职员组成的新机构来代替它;为了防止这些人变成官僚,就会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措施:(1)不但选举产生,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资产阶级议会制是把民主(不是人民享受的)同官僚制(反人民的)结合在一起,而无产阶级民主制度则立即采取措施来根除官僚制,它能够把这些措施实行到底,直到官僚制完全消灭,人民的民主完全实现[246]。
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是不现实的,但不能一般的否定分权的意义。实际上,西方的分权制衡原则有合理的成分,是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经验。恩格斯晚年在谈到工人阶级政党在当时德国的斗争目标时,就曾肯定过美国式的分权。邓小平也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权力不宜过分集中”。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分权是相互联系的,分权以分工为内容,分工以分权为其法律形式。这种分工与分权是必然的、正常的,不能将任何形式的分权等同于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行使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部分解释权和最终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拥有检察权。这种适度分工和分权,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协调一致地工作。
2 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到人民共和国,其政体都贯穿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列宁为实现党的团结和统一而进行的理论创造,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运用,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
在井冈山根据地时期,毛泽东已经明确提出在军队、群众组织、政权机关以及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问题。1929年12月,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一文中,毛泽东对红四军党内存在的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进行了剖析,列出了单纯军事思想、极端民主化、非组织观念、绝对平均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流寇思想、盲动主义残余等八种表现,并从执行党的正确路线和完成党的任务的高度,指出了这种错误思想产生的根源和危害,提出了纠正的方法,阐述了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所应遵循的路线的具体内容,还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必须严格党的纪律、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作了明确阐述。这为后来形成《党章》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规定打下了重要基础。共产党人认为,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经常把民主集中制与议行合一制等同起来,认为民主集中制是议行合一制的发展。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写道: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起来、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在这里,毛泽东是把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与民主集中制并为一谈的。
到了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阐释了民主集中制: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在这里,民主是针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言,而集中的主体则是各级政府。
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展开,人们更多地认识到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议行合一政体之间的差异。议行合一是指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集中人民的意志,议决国家大事,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集中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体,也即政权的组织形式,而民主集中制则是这一政体的组织原则。
一个实行议行合一的政体,它所强调的是权力的合一性和权力机关的至高无上性。它固然要求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但实际上也可能并不采取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而是依靠少数领导者的权威开展工作。而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强调的是工作方法上民主和集中的结合。它并不仅局限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在大部分国家政治生活中,包括在政府的工作中都应当得到贯彻。对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而言,需要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对于作为执行机关的人民政府而言,同样需要既有民主又有集中。
三 从一党制到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政党政治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政权,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政治模式。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能否富强,社会能否稳定,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关键在于有没有建立一种符合国情的先进制度,以及有没有与这一制度相适应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先进政党的领导。在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在近一个世纪的奋斗过程中,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并正在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无论是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国家政权,还是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国家政权,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都有着鲜明的体现。
1 一党执政
在苏维埃共和国时期,苏区的政党制度为一党制,共产党是苏区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在党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政策上,中国共产党也注意到不能代替政府工作,以至于把苏维埃架空,因而提出防止“以党代政”、“以政代党”两种错误倾向。但是,由于处在战争的环境中,新建立的政权机构往往很不健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党组织的意志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支配作用,各根据地都长时期地普遍存在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状况。党几乎代替了苏维埃政府,包办一切工作,委派苏维埃政府的所有干部,苏维埃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转述和执行党的决定。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情况似乎是难以避免的,甚至可以说是战争环境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苏维埃大会演变而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变了当年苏维埃时期由清一色共产党员构成的做法。相当比例的非党人士和民主党派人士进入了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过去党政不分的习惯并没有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得到根本梳理。新中国成立后,党政不分的政权体制进一步确定,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实行一元化,党政不分。1958年的《工作方法六十条》提出要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在这种政治制度之下,全国各级政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党在政权中的绝对领导地位的确立,有利于权力的集中统一,有利于令行禁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另外,由于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督和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那么,要维护政权的形象,提高政府的权威,也就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自我反思和自身建设。因此,从苏维埃共和国到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强调与人民的血肉联系、鱼水关系,强调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一次次地开展反腐倡廉运动。
总体上看,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到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期,由于政府对自身建设始终非常重视,干部队伍的形象总体上是非常好的。比如,“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这首在中央苏区乃至全国广泛传唱的山歌,形象地反映了当年苏区的干部作风。在苏区,政府的干部们树立了牢固的群众观点,认识到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取得战争胜利。因而,苏区干部大都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生活上低标准,工作上高标准,勇于拼搏,勇于献身。在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的同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请教,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去战胜困难,夺取胜利。
当然,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少数消极阴暗面始终是存在的,因此,反腐倡廉斗争也始终与政权的存续相伴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从1932年2月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时为止,历时2年又8个月,一直在进行反腐败的斗争,在斗争中改造苏维埃政府。新中国成立后,反腐败斗争也从未放松,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处理了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这是当时涉及干部职位最高、金额最大的一起腐败案。
2 多党参政
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时期一样坚持了共产党的一党领导,但同时也有极大的创新,突出表现在多党参政的引入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在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中,民主党派成员均占有一定数量。这一制度设置与苏维埃时期相比是全新的。
苏维埃时期并没有政治协商会议这样一个政治机构。原因很简单:国体使然。苏维埃共和国时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一切权力由工农劳动阶级直接掌握,所以不需要设立这样一个与其他阶级、社会人士及其政党进行政治协商的机构。而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社会各进步阶层的代表人物。既然允许其他阶级及政党存在,并且允许其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当然就有了政治协商的需要。
在近现代政治史上,政治协商并不是个别的、独特的现象,但将其引入执政党的政治舞台并提升定位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则具有中国原创性。作为中国特有的民主形式,政治协商具有两个鲜明特点。
一是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各党各派、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经常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要人事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各方社会人士的意见都能得到表达和尊重,既体现了兼容并蓄、和谐共融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又顺应了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为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条重要渠道。
二是实现了民主的有序性。历史经验表明,对于后发展国家而言,无序的、盲目扩大的民主参与可能造成社会混乱以及政治危机。而政治协商则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有组织地扩大民主,在团结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在民主的过程中增进团结,是一种广泛而有序的民主形式,是一个增量民主不断推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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