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以及日益激烈的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冲击,为适应复杂多变的情况,正确地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关键在于建设和培养一支能够担当重任、职工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从这种形势来看,工会的自身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工会干部在工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会干部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职责的担负者和实践者。工会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服务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工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效果,影响作为党的根本任务目标的完成和实现。因此,要大力推动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拓宽工会干部的交流渠道,多方面充实熟悉经济、法律、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工会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要以事业发展留人、以感情真诚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逐步建立和完善留住高素质干部。鼓励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激励机制。同时,针对现实中大量新增的工会专兼职干部的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力、法,形成选人、育人、用人紧密衔接和互相促进的有效机制,从而为干部的成长使用提供有利的环境。
开展工会工作的组织保证就是加强工会干部队伍的建设。中国工会要实现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就要建设一支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群众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的选拔到各级工会领导岗位。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把同级工会的党员负责人考虑在内。经济发达、职工人数多的地方,在提名党委常委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企业工会不仅要按照企业党、政副职条件配备工会主席。同时还要发现和培养大批的工会干部,把岗位培训列为重点,使他们成为懂工会业务的专家。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工会干部尤其是各级工会领导,不仅要有计划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要不间断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最终使他们能够娴熟地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认识问题、处理问题。
2.企业专、兼职工会干部的配备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兼职化越来越突出,因此,保持一定数量的企业专职工会干部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工会工作的客观需要。
《工会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条法律既规定了专职工会主席的配备,也规定了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企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因此,工会十分有必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工会专职干部队伍,使他们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坚持任职条件,完善工会主席产生机制
要注意培养、选拔工会干部,营造优秀工会人才的体制环境。
(1)完善工会主席任前考查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在确定企业工会主席人选前,上级工会应主动与企业党组织或行政沟通,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的任职条件,认真进行考查。
(2)有序推进直选制。在强化工会主席的群众观念,增强职工的会员意识,拓宽企业工会主席的选拔渠道方面,直选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企业工会主席的直选,让职工拥戴的、信得过的人走上企业工会主席岗位。
(3)完善工会主席推荐候选人制。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工会要建立工会人才储备库,掌握充分的适合担任企业工会主席的人力资源,并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人选推荐到企业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按比例配置专业干部
企业工会一般应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比例配备专职工会干部。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是基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自主权在企业,由于各地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异,不可能整齐划一,才做出这样的原则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3‰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那么,做出这样的规定有什么理由吗?
(1)有法规依据做保障。1991年4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在致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编制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经研究,我们同意基层工会干部编制可按职工人数的3‰考虑。”随后,河北、天津、山东、安徽、上海等许多省(市)在贯彻《工会法》的意见中,都规定了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3‰的比例。许多地方和企业工会都据此比例配备了专职干部。
(2)与企业工会干部配备的现实状况相符。目前,有些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已按职工总数的4‰~6‰配备,具有良好的工会工作基础。考虑到规定的超前性、操作性、实效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确定了3‰的最低限度。如果比例定低了,会对这部分企业工会产生影响;同时,也有一些企业认为1‰的比例都难以落实,还是不做出这样的规定好。综合企业工会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既考虑配备工会干部比例比较高的企业需要,又兼顾工会干部配备比例比较低企业的实际,《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按不低于职工人数的3‰的比例配备,是在一定幅度内的原则规定,同时,也明确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研究。从而既为需要加强的企业工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并且还不会影响工会基础较好的企业工会的干部配备。
(3)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需要。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可能地为企业工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企业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做出了专门规定。尽管有些地方和企业工会感到落实起来有难度,但还是要依据《工会法》和劳动部门的规定去执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落实法律的规定不能后退,一方面是积极努力争取,从而使工会干部的力量得到充实和加强。
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
由于要建立和培养一支适应工会工作任务要求的企业工会干部队伍,《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这是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弥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足状况的又一新的举措。目前,有些地方努力探索企业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新路子,通过公开招聘组织员、协理员、指导员等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职业工会工作者,效果十分显著,这是工会干部社会化的可行之路。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上级工会、企业工会可以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至于如何操作,《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的由地方和企业工会去创造。招聘工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工会工作;要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聘用的工会工作人员的作用,社会招聘的工会工作人员最好是那些曾在企业从事工会工作的或者曾是工会积极分子的人员。
3.选拔工会干部的条件和标准
企业工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党确定的干部工作分别是:努力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要求工会干部要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崇高目标;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良好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还要学好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专业知识。
企业工会干部的标准
王兆国主席在全总十五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做好企业工会工作,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工会干部队伍,使之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这不仅是对企业工会干部的基本要求,还是企业工会干部应达到的标准,同时也是建设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做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
实现维护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善于组织。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动员职工”,就是要把职工团结在工会组织周围,维护工人阶级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能手”并不是指一般的组织工作能力,而是要善于做党的群众工作,会宣传职工、善发动职工、能团结职工,使工会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不分时间、任务和条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职工群众都响应工会的号召,为实现工会的目标和任务而自觉地去奋斗。这就要求企业工会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动员和组织职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引到工会中来,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要围绕企业中心任务,有效组织劳动竞赛、企业文化建设等,最终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做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劳动关系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在法制框架内进行。一方面,工会干部要学习法律、经济、劳动等方面的知识,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否则是协商不到点子上的,集体合同也不会有多大的实效性。一方面要有协调的技巧和手段,不能只凭感情去协调,当然,也不能方法简单,不会协调。
企业工会工作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实现共赢。那么,要想做到这一点,就要善于在劳动关系矛盾中寻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运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发展规律的方法来解决遇到的问题。因此,应该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在任何复杂的情况下都能达到协调的效果和目的。
做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
工会干部身居职工群众之中,千万不能脱离职工群众,要时刻保持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真心实意地关爱职工、理解职工、服务职工,做职工群众的知心朋友。因此,工会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妈妈心、婆婆嘴,不能闲的两条腿”精神,倾听职工群众的心声,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以一股深厚的真情和满腔的热情,真心实意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当好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成为职工群众信得过、离不开的贴心人。
4.工会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做好工会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关系到工会的自身建设及工会组织各项职能的组织保证。
选拔工会干部的主要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工会干部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分析和认识社会主义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善于探索和勇于实践。
(2)热爱工会工作。选拔和培养的工会干部,必须要热爱本职工作,要有为工运事业而献身的热情和干劲。要深入群众,通过自己的积极的、创造性的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要求,努力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工作中落到实处。
(3)熟悉本职业务。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中,工会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课题。因此,选拔工会干部必须是十分熟悉工会业务,善于联系群众,善于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与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在维护全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当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戴。
(4)德才兼备。积极选拔和培养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以保持工会干部队伍的活力和结构的合理化,大力促进工会的青年工作、女职工工作和少数民族职工工作的开展。
工会干部的培养方法
(1)加强学习。要增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动性,增强工会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要加强工会业务培训,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探索新形势下适合工会工作的新路子。
(2)加强实践锻炼。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从实际工作中培养锻炼干部。领导机关的干部可采取下基层、挂职锻炼等形式培训;基层工会干部也应尽量从工会小组、车间或分厂工会委员及党政干部中选拔培养,从而不断丰富工会干部做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的经验。
(3)加强干部交流。根据全局工作的要求,适时地把一些优秀工会干部输送到党政部门,同时,还要积极引进一批懂经济、会管理熟悉法律工作的有真才实学的专家,以充实工会干部队伍。加强干部之间的交流,有利于拓宽干部的视野,扩大工会的影响,也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从而促进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工会干部的任务和职责
具体来讲,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严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踏实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5.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
(1)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工会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正确分析和了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勇于探索和实践。工会干部要学经济、学法律,刻苦钻研工会业务,努力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能手。
(2)继续坚持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积极推进工会干部院校的改革和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岗位培训就是指根据岗位需要,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为目标的定向培训,使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从而提高工会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在办学方向上,工会院校要逐步形成工会特色的教育体系和办学模式,坚持按需施教、定向培训和学用一致的原则,走教学、科研与工人运动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加强工会院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风建设,对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进一步加强。
6.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保障
工会在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工会干部的努力和支持。因而,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工会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非常必要。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依法保障工会干部正常履行职责。
工会主席、副主席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要负责主持工会工作,并带领工会干部和职工开展各项活动。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还要就争议、纠纷或矛盾进行交涉、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往往处于矛盾的焦点上,其合法权益不断地受到侵害,甚至会随时遭到撤销或调离。对此,《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章程》第三十三条也就此做了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有权拒绝非法干预和调动,并享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的权利。
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基层干部,在工作上是十分艰辛的,但其报酬和待遇却很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干部的积极性。针对这一问题新《工会法》已有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关于工会干部的学习问题,《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工会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既是工会工作的需要,又是工会干部的一种合法权益。所以,每个工会干部都应珍惜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充分利用学习条件和学习时间,以便掌握更多的理论和业务知识。
7.加强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的途径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干部培训机制
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工会干部进行学历教育或短期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工会主席的上岗培训,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工会理论、业务和政策水平,实现从单一型向培养复合型干部的转变。
(1)提高群众意识,努力练好调研功。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从繁杂的事务中抽出时间,多向基层要经验,向群众要点子,向实践要创新。要注重调研质量,服务中心、突出重点,做好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工作。
(2)加强创新意识,练功克服困难。要培养强烈的进取意识和创新意识,以顽强的毅力、充沛精神和奋发向前的斗志去克服前进中的困难,迎难而上,百折不挠。
(3)增强学习意识,努力练好理论功。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刻苦学习政治、经济、管理。法律以及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会业务知识。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避免思想僵化,提高处理、解决新问题和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
(4)增进责任意识,努力练好服务功。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天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把职工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谋利益,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做职工群众的知心人,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干部考核激励和保障机制
(1)要建立健全对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管理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大对企业工会干部协管的力度,企业工会要加大对内部工会干部的管理力度,配齐配强工会干部,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对那些表现出众的企业工会干部,应推动党委列入选拔干部的后备人选。
(2)要完善企业工会干部激励机制。对积极创新工会工作、热情服务职工、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企业工会干部,应认真总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增强企业工会干部的荣誉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要健全企业工会干部考核制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不同企业的工会干部提出不同的考核要求,定期进行评比、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惩罚。
(4)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对因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打击报复,遭到不公正待遇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要及时给予物质、精神、法律方面的援助,为他们主持公道,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实现维权责任、奖惩、保护三落实,以形成工会干部必须维权的压力、主动维权的动力、持久维权的耐力。
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面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经济形势,企业职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兼职工会干部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花很大精力、气力从事工会工作,给他们增重了负担,增加了付出。《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为了充分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更好地保护兼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做出了“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这是各地及企业工会创新经验的总结。给予兼职工会干部一定的补贴,既是工会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需要,更是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作的认可和奉献精神的激励。关于给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的资金来源、补贴的人员范围、补贴的方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企业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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