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安族地区刚解放起,党的民族政策便得到贯彻、执行。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与作用。1949年8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十二军进驻大河家,保安族人民迎来了解放,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正如保安族“花儿”所唱的:“扁石头翻身(者)见太阳,保安人盼来了解放;放开嗓子(者)花儿唱,心宽(者)好比个校场。”当六十二军开进大河家时,保安、东乡、回、汉、撒拉等族人民怀着喜悦的心情,张贴标语,燃放鞭炮,牵羊挂红,热烈欢迎解放军。
在大河家期间,六十二军广大指战员和战士除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还特别注意宣传、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信仰伊斯兰教的保安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具体规定了“四不进”、“三不走”。“四不进”即未得到允许不进清真寺,不进未腾出的民房,不进有青年妇女的家,不随便进群众厕所。“三不走”即不扫净住宿过的房屋不走,不填好用过的厕所不走,不理清财务手续不走。当时正值雨季,有时连日阴雨,而不少指战员却露宿在街道房檐下,这使保安族等少数民族群众深为感动,纷纷腾出房子,硬拉着战士们住进去,还争着送茶送饭。
由于解放军纪律严明,对各族群众秋毫无犯,以实际行动模范地贯彻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保安族群众加深了对中国共产党、人民解放军的正确认识。一些因受国民党反动宣传蒙骗,不明真相而躲避在大墩峡、崔家峡等山峡中的保安等少数民族群众,听说解放军的这些情况后,放下心来,纷纷返回家中。保安等少数民族群众闻知解放军要北渡黄河去解放青海,便积极行动起来,帮助部队筹集粮草,征集骡马、大车,寻找渡船,收集牛皮胎,绑扎牛皮筏子,确定水手和向导,做好抢渡黄河的准备工作。8月28日,大军开始横渡黄河,保安等少数民族群众和水手全力支援,紧密配合,不断改进渡河方式,用简陋的渡河工具(主要是一只木船和20几个牛皮筏),在三天三夜中,把六十二军全体将士及战马、武器、军用物资等,全部安全地渡过了黄河。
此后,大河家地区在临夏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废除了旧的保甲制度,成立了和平区(大河家地区)人民政府。1949年10月,保安族人民以获得自由解放的喜悦心情推选了15名代表,参加了和平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上,将保安三庄(大墩、梅坡、甘河滩)和回、汉、保安、撒拉等民族杂居的大河家、四堡子等村联合组成大河家乡。当时,大河家一带共有40余名保安族积极分子,分别担任行政村正副主任和村长等职,保安族人民开始尝试当家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完成民主建政后,大河家地区各级人民政权组织除积极开展生产救灾、剿匪肃特外,还派干部和武工队到各村,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以使保安等少数民族群众深入了解党在民族、宗教方面的主张、原则。除当地干部外,还有不少外来干部来到保安族地区,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如原甘肃省第一任女副省长、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屺阳同志,曾于1950年夏作为团长,带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团一行近20人,长途跋涉,来到大河家地区,驻在各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李屺阳同志和另外一男一女为一组,驻在保安三庄之一的梅坡村。通过走村串户,共同生活,拉家常,耐心宣传、教育,李屺阳一行和保安族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情谊。通过这样的宣传和教育,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中华民族是一家、宗教信仰自由等观点日益深入到保安族人民心中,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觉悟,加强了民族团结,安定了保安族地区的社会秩序。
解放前,国民党沿袭清政府和北洋军阀的政策,否定中国有多民族的存在,对汉族以外的许多少数民族不予承认。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保安族也从未被国民党承认为一个民族。长期以来,保安族人被称为“保安回”,没有自己确定的族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针对这种情况,多次下发文件,张贴布告,宣传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禁止对少数民族使用侮辱性、歧视性的称呼。为了进一步把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50年代初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开展了对不同民族的识别工作,并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民族群众的意愿,由政务院批准,对各民族予以确认,没有民族名称的,给以准确的命名。1952年3月25日,根据历史和群众意愿,经政务院批准,命名保安人为保安族。从此,保安人有了明确的族属,有了自己确定的民族称谓,以一个崭新的面貌,充满自信、昂首挺胸地屹立于中华民族之林。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结晶。1952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保安族人民的愿望,成立了保安族自治乡(1956年改为保安族民族乡,辖大墩、梅坡、甘河滩、崖头、高赵家五个行政村),选出的乡政府委员10人中,保安族有9人,主席、副主席都是保安族人。保安族开始自己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事务。1954年4月,积石山地区又成立了“大河家回族保安族撒拉族土族联合自治区”(后撤销),下辖包括保安族自治乡在内的10个乡。1979年,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积石山保安等少数民族群众的要求,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1980年6月底国务院批准,次年9月30日,自治县正式成立。培养民族干部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保证。解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民族干部政策的贯彻、落实,一大批保安族干部茁壮成长,其中一些人还走上了地、县、科各级领导岗位。1991年颁布实施的《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对各项自治权利,特别是在培养民族干部方面做了许多具体规定,从而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保安族地区和其他地区一样,经历了深刻的社会改革。社会改革是分两步走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首先进行以土地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其目的是消灭前资本主义的剥削压迫,解放生产力。土改完成之后,进行社会主义三大(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其目的是消灭私有制,把各族人民引上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土地改革中,保安族地区坚持贯彻执行“慎重稳进”等党的民族地区工作方针,以及“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充分发动广大各族群众,组织一切反封建力量,加强和扩大反封建统一战线;动员民主人士、民族宗教界、工商界、文教界人士参加土改”的政策,采取了比一般地区较为温和的做法,团结、争取了绝大多数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使他们积极协助党和人民政府动员、说服群众,开展各项工作。在斗争恶霸地主,没收土地和评定阶级关系中依靠本民族干部、群众进行。分配土地和财产等胜利果实时,对保安族给予了特殊照顾。在农业合作化中,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民族联合的互助组、合作社,从而在各民族之间建立起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解放后,党的宗教政策在保安族地区得到贯彻,切实保障了保安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清真寺、拱北等宗教场所受到保护,宗教人士在政治上、生活上都受到适当照顾安排,党的宗教政策得到保安族人民的拥护。1958年反封建斗争中,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发生了严重扩大化错误,错斗、错捕了一些人,株连了他们的家属和亲友,拆掉和关闭了不少清真寺,粗暴干涉了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使民族关系、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关系都受到了严重损害。60年代初,自上而下开始对反封建斗争中的扩大化错误逐步有所察觉和认识,通过贯彻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1961年)和全国、全省民族工作会议(1962年)精神,保安族地区落实政策,甄别平反了不少人的问题,重新开放了一批清真寺。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纠正错误不彻底。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倾严重错误,对建国以来党在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正确方针、政策以及成就进行否定,严重破坏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错误地把民族问题看作阶级问题,把民族区域自治看作是“人为地制造分裂”,搞“独立王国”,把民族风俗视为“四旧”,纳入“横扫”之列;把宗教信仰问题当作政治问题,强行禁止保安族群众的宗教生活,烧毁经书,将大墩、梅坡、甘河滩、高李等村的清真寺、拱北均予以拆除、毁坏或占用;把以往进行了政治安排的民族上层和宗教界知名人士视为“牛鬼蛇神”,列为专政对象,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如此几经折腾,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遭到了彻底破坏,保安族群众的风俗习惯、正常宗教活动均遭到严重践踏,极大地伤害了民族感情。
1976年1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各族人民从十年“文革”的浩劫中解脱出来。痛定思痛,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究竟应该如何走,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究竟应该如何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究竟应该如何发展等等,成为摆在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一系列大问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步找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方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保安族地区也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冲破了长期以来“左”的错误束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胜利地实现了历史性的伟大转变,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粉碎“四人帮”以后,肃清极左路线的流毒影响,重新在各级干部和群众中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成为民族地区的当务之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1980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深入地开展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这次再教育的重点是克服大汉族主义,但也要克服地方民族主义。保安族地区在干部、职工和在校青少年中,大张旗鼓地进行了民族政策再教育,使他们全面了解党的民族政策的内容,增强民族政策观念,提高了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在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的同时,积石山县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干部政策,彻底平反了历次政治运动和“文革”中的冤、假、错案,为一大批受过迫害的民族干部平反昭雪,使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如保安族老知识分子马世恭,因历史问题在“三反”、“五反”和“文革”中蒙冤入狱,失去公职,在高李村家中劳动。1982年底,他的历史问题得到彻底平反落实,恢复了公职(刘集中学英语教师),翌年6月,任县政协副主席、省五届政协委员,后又任省六、七届政协常委,七、八届全国政协委员。
与落实民族政策基本同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逐步得到落实。粉碎“四人帮”后,政治气氛有所宽松,保安族地区逐渐出现了公开的宗教活动。1977年底,大河家公社(共10个大队)9个大队中31个生产队的保安等少数民族社员聚众念了圣纪,公社党委对这一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时,在宗教问题上的“左”的思想还未清除,故州、县、区党委都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事件,定性为宗教复辟活动,遂派出调查组调查,并发文通报全县,责令大河家公社党委做出深刻检讨,承担责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还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和新建,是落实宗教政策方面的主要内容。1958年和“文革”时曾被关闭停止或没收充公的清真寺、拱北均经调查落实相继开放。建寺时,还根据具体情况,国家一次性补助一定款项,多则数万元(如大河家清真大寺的补助款为5万元),少则数百元(如一些村寺补助款仅为三五百元)。保安三庄中,每村都恢复重建了清真寺,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落实人的政策,是落实宗教政策方面的另一个主要内容。对1958年反封建斗争及其以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错捕错判、遭受迫害的保安等少数民族伊斯兰教人士,除在政治上全部予以平反外,经济上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宗教界知名人士,还在各级政协中作了妥善安置,以使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地方建设。1981年底,积石山县伊斯兰教协会成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其中保安族2人)。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即通常说的19号文件)后,积石山县召开民族宗教界人士座谈会两次,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和《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暂行规定》两个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积石山自治县成立后,在落实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族团结政策的再教育,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起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也离不开的“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使保安、东乡、撒拉和回、汉等族人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进步。保安三庄之一的梅坡村,除保安族外,还杂居着撒拉、回、汉等族。多年来,这儿的保安族一直和其他民族特别是汉族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如汉族群众在春节期间扭秧歌、闹社火时,村上在服装道具的置办费方面及时予以支持,而当保安族群众修清真寺时,汉族群众也自动筹集小麦、现金等礼品去祝贺。积石山县在彻底落实宗教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保安族地区伊斯兰教界深入开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爱国、爱教、爱家乡的“四维护”、“三热爱”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落实《甘肃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积石山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制,签订了开学阿訇和寺管会人员责任书,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年度检查考核。通过上述有效的工作,使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在大河家、刘集等保安族聚居区得到认真贯彻、遵守,信教群众之间、清真寺内部、教派之间的团结得到了加强,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好局面,促进了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相适应。
总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保安族地区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落实了人的政策,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凝聚了各方面的力量,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团结和教派团结。历史阴影已经消除,保安族人民心情舒畅,精神振奋,人心思进,积极致力于建设家乡、发展经济,保安三庄等保安族聚居区日益呈现新貌。
落实党的农村改革政策
1966年一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全国各族人民来说都是一场浩劫,保安族也不例外,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生活水平低下。期间,农村实行的仍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建立起来的“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济体制,这是以“一大二公”为突出特点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生产关系。实践证明,这种生产关系是不适合于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由于它超越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群众的觉悟程度以及干部的管理水平,故产生了不少弊端。其中最大的弊端是生产的单一化、集体化,全国一个模式。集中进行经营管理,统一实行分配,社员劳动的好坏没有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文革”中,保安族地区同其他地区一样,在农业生产中一方面不顾客观实际,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多种经营,强制推行指令性的统一计划,一味强调粮食亩产“上纲要”(200公斤)、“过黄河”(250公斤)、“跨长江”(400公斤),形成新的“虚报浮夸风”,虽然统计表上连年增产丰收,但农民口粮年年紧张,每年靠回销粮度过荒月;另一方面以公社、大队为单位,平调劳动力,组织大会战,不顾一切地大搞“农业学大寨运动”,评政治工分,实行平均主义的“两基本保一基本”(基本劳动日、基本肥料保基本口粮)分配制度,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此外,还大批农村资本主义,关闭了大河家、刘集等农村集贸市场,不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连家庭制作保安腰刀也被禁止,这使农村经济的活力被遏制,变得死气沉沉。总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以人畜耕作的生产力水平,搞大兵团人海战术的生产方式,是对劳动力的极大浪费,这种体制严重制约着劳动者才能的发挥,束缚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历史在呼唤着改革,期待着一种新的农村经济体制去代替弊端丛生的旧体制。
粉碎“四人帮”后,保安族地区逐渐纠正“左”的错误,贯彻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整和整顿,取消了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恢复和扩大自留地、自留畜等,鼓励农民放手发展家庭副业生产,放开了集市贸易;落实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并精简了大队、生产队干部,解决了非生产人员过多的问题;减免、稳定了公购粮任务,不搞高线控制,解决了群众交过头粮的问题;适当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促进了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的迅速发展;加大了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生产。所有这些调整措施,都对激活农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保安族地区的农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从而为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打好了基础。
1977年在保安族聚居的大河家公社,口粮分配上率先实行了按劳分配加照顾的办法,即除了烈、军属和特殊困难户在口粮分配上可加以照顾外,一般社员的口粮均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实行,把集体生产的成果同社员群众的切身利益较好地联系起来,使社员更好地从口粮分配上看到了自己的劳动成果。提高了社员劳动致富的信心,初步改变了社员出勤不出工、出工不出力,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状况,使这个自然条件虽较好,但生产长期上不去的公社迅速起了变化,社员口粮标准随之有所提高。这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当时还不为许多人所理解、认可,引起了一部分人的责难和非议。但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好措施,故得到了甘肃省委、临夏州委的支持,并将经验加以推广。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大了调整生产关系的力度,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1979年春开始,在深入学习、领会十一届三中全会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甘肃省委文件《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十个问题的试行规定》等的基础上,保安族聚居的大河家、刘集等公社迅速地推广了作业组联产计酬责任制。这种责任制是以生产队为基础,根据“自愿结合,分组作业,土地搭配,按质定产”的办法,划分若干作业组,将土地、劳力、耕畜、农机具“四固定”到组。在生产中,作业组统一经营,联产计酬,实行包工、包产、包投资、超产奖、减产罚的“三定一奖罚”制,超产全奖,减产全罚。这种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激发了农民生产热情,提高了劳动效率,生产中出现了“群众情绪高、干活劲头高、民主风气高”和“劳动出勤的多、出谋献策的多、抢着干活的多”的好局面。
但是,经过几个月的实践,相继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主要是这种责任制没有将劳动成果与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仍然没有摆脱“评工记分”的老框框。为了解决这些新矛盾,1980年,在作业组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基础上,大河家公社、刘集公社等保安族聚居区又普遍推行大包干到户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责任制是在坚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集体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以人定地,以地定畜,以地定产,以产定提留、定征购的办法,把耕地全部承包到社员户上,牲畜、中小型农具折价归户。承包户除包农业税、征购任务和“两金一款(公积金、公益金、统筹款)外,其余收成全部归己所有。实践证明,这种把农民的劳动报酬同生产成果紧密联系起来,“责、权、利”相结合的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弊端,理顺了生产关系,解放了生产力,纠正了过去那种规模上求“大”,体制上求“公”,报酬上求“平”,生活上普遍贫穷的极左做法,使过去单纯的劳动者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有了更多的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保安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年,大河家公社就发生了明显变化,出现了五个与往年不一样:一是政策调动了社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过去是地等人,现在是人等地,男女老少齐出动。二是田中肥料上得很足,播种普遍实行“两整”(整籽种、整化肥),这是多年未见的。三是互相帮助的老传统恢复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改善了。社员们反映说:“伤心的事队里干了,仗组里打了,包产到户后,伤心着气的事不见了。”四是社员积攒资金添置农机具、添购大牲畜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五是瞎指挥、行政命令不见了,队干部参加劳动了。这一切充分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全适合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它通过变革生产关系中的经营权、使用权,扩大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既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上地一窝蜂,干活磨洋工”和平均主义的弊端,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使用权的分离。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以后,为了理顺农村党、政、农之间的关系,打破原来以高度集中为主要标志,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的农村组织网络,自然地要求改革“政社合一”的体制,政社分设,将人民公社变为单纯的经济组织,不再是中国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1983年,大河家、刘集等地撤销人民公社建制,原由人民公社行使的基层政权的职能,由新成立的乡政府来行使,撤销作为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生产队改称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随着公社、大队地位的变化,不再是原来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中的基本核算单位,而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组织。政社分设,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的自主权得到了保障,有利于各地根据自身特点,确定生产发展的不同方向,有利于新的经济联合。此外,由于政社分设,精减了机构和干部,减少了农村非生产人员,从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激发了保安族农业经济的活力。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完善,保安族地区的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业产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经济效益显著,保安族农民的生活有了明显改善。大河家、刘集等保安族聚居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劳动力大大节约,有力地推动了保安族农民积极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剩余资金发展多种经营,从事养殖业、加工业、副业、商业、运输业和饮食服务等二、三产业,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不断涌现,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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