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老龄问题研究-老年福利与老年服务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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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庞大的老年群体已经成为值得关注的特定社会群体。发达国家比我国提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政策等,有助于提升我国的老年福利水平。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政策

    慈善思想、人道主义、宗教慈悲和德政怜悯始于西方。慈善是社会福利的最早理念之一。后来,基督教新教伦理中对不幸个人的同情、爱护和辅助的仁爱精神以及对非道德的不幸者给予矫治的思想,成为现代社会福利的基本精神。从17世纪工业革命到19世纪之间,在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的压力之下,社会上不幸者增多,一些社会中产阶级本着慈悲或仁爱的德行,自发组建了各种慈善组织,给社会上不幸者以救济。19世纪的个人经济主义和崇拜财富引发出来的慈善施舍的福利概念,是仁爱和社会不平等的混合体。从社会民主化的观点来看,这种慈善式的社会福利观念是不健全的,由此后来才有“福利国家”的理念产生。“福利国家”一词源于英国,首见于1941年坎得柏利大主教所著的《公民与教徒》一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观念,是指政府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所得、营养、健康、住宅以及教育。这种保障基于每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不是慈善的施舍。

    老年福利是社会福利理念的一部分,具有补救性、预防性及发展性三大功能。老年福利在补救性功能方面,特别重视保障和照顾,尤其是对贫穷、疾病和独居、生活陷于困境的老人,以公共救助或社会福利服务的方式,提供适当的服务,以保障其生存。补救性制度有疗养、免费医疗以及各种护理服务等。在预防性功能方面,对老年问题的征兆及早发现、研究。在问题形成之前,未雨绸缪,采取预防措施。预防性制度有退休制度的改进、年金方式的采用、健康检查的普及、再就业的训练、休闲活动的加强等。在发展性功能方面,一方面改进老人福利设施和服务方式,另一方面发展老人本身所具有的学识、经验、潜力,加强老年人自发自主的社会活动。发展性制度有老年问题的研究、老年教育的发展、养生保健服务、老年人再就业训练、老年人住宅的设计等。

    一、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制度

    (一)英国的老年福利制度

    英国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老年福利制度。英国是倡导社会福利最早的国家,号称福利制度“从摇篮到坟墓”。185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英人口的4.64%,至1930年达到7.4%。猛然增加的老年人口使得从20世纪初叶起,英国政府负起老人福利服务的责任,积极对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保障。其实施的法案有以下几项:

    老年年金法案。1908年通过的老年年金法案,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每周可以领取五先令养老金,年金给付与否不仅仅以年龄为界限,而是取决于老年人是否守法。这种道德律令,直到1919年才开始取消。

    第一次国民保险法。1922年英国国会通过,内容涵盖健康与失业保险,其保险费除了由被保险人与雇主共同负担外,还由政府补助。第一次国民保险法是强制性的保险,开创了英国缴费保险的制度。

    老年补助年金法案。1925年制定,以扩充社会保险范围。65岁以上的老年男性以及60岁以上的老年女性,如果缴纳了保险费,可以获得社会保险。到1940年,老年补助补充了根据个别老年人的需要给付额外年金,尤其是医药费。

    国民保险法案。于1946年通过,是英国社会安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失业、老年、疾病保险,以及其他补助赔偿,诸如结婚、生育、丧葬的补助等。被保险人分为三类:就业者、雇主、未就业者(大多是家庭妇女)。保险费用的交纳,采用保险证办法,规定每一个持保险证的人,每周必须购买印花票一次。保险金的给付,统一采取均等原则。规定凡满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每周可以领取退休金。此外,还有军人退役金。军人退役金设立的宗旨在于英国采用雇佣军制度,英国政府为鼓励青年从戎,并保障其退役乃至退休后的生活,设立了此项退役军人退役金制度。国民保险法案是用来保障英国老人晚年生活的。

    国民健康服务法案。即英国著名的公医制度,1946年11月通过。规定在英国境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包括老人),均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而且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就诊医院,指定专门医生或者家庭医生进行诊疗。公医制度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无关。健康保险是为避免患者以及其家庭的经济遭受威胁而给付的保险;健康服务是为居民提供免费健康检查、诊疗、医药,其经费来源约有13%是社会保险计划中对健康服务的税捐,其余87%则是中央及地方税收负担,藉以维持健康服务的开支。此外,为收容照料身患残疾的老人,英国的区域卫生组织,也针对不同状况的老年人成立特别医院。这些特殊医院有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院、残障老人之家等。其收容对象,除了残障老人之家专门为老人提供服务外,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院等均同时收容非老年人。

    国民救助法案。由国民救助局主持,下设分局及地方办事处。1948年5月制定。该法案规定以公共救助方式替代早先的济贫法。救助业务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救助;二是由地方州议会办理的养老院、收容所,对老、残、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在院内居住的老年人,应以个人收入(储蓄、保险年金)支付食宿,不足之处则由国民救助局补贴。国民救助局提供的国民救助金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税收。英国在贝弗里奇的构想下建立了全面社会福利体系。这一举措虽然使60岁以上老人得免陷于“贫困线”下生活,但是由于英国老年人逐年增加,老人福利服务也应有加强。国民救助局在1996年改组为“补充给付委员会”,意在鼓励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老年人去积极申请救助。因此,从老人福利体系及相关社会政策的建立实施方面,英国的老人福利是全民福利的模式。英国拥有先进、最具规模、系统化的各种福利措施。

    (二)瑞典的老年福利制度

    瑞典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有“老福利王国”的美称。社会党推行了多年“高福利高负担”的社会政策,使“福利国家”的理念得以实现。瑞典国民超过67岁的,都可以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养老金。瑞典老人拥有专为老人设计的房子,可获得充裕的医疗照顾,而且老人到公共浴室洗澡、搭乘交通工具等社会服务都一律免费。老人生活保障、健康医疗照顾以及其他相关的老人福利政策如下:

    1.老人生活保障方面

    (1)国民老年年金及辅助年金制度。瑞典政府以保险费储备制度为基础,从1913年以后开始建立积极的福利制度——国民老年年金及辅助年金制度,实施年金保障法。1946年国民年金法大幅修正,以提高年金给付,使老人可以依靠年金生活。同时,根据此立法,订有年金随物价自动调整的制度,规定每两年,根据国家收入的增加,调整提高老人年金。1958年,瑞典国会采纳了退休者希望在退休后仍维持工作时生活水准的要求,通过了《辅助分级年金法》,增列了《与薪资相关辅助年金》,使得瑞典的老人福利措施达到了新高度。国民年金及辅助年金是瑞典老人主要的经济来源。国民年金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为:给予所有国民;无论工作时收入多少,一律给予相同的金额;不受是否缴纳保险费的限制。国民年金旨在帮助老人维持基本生活,并发挥保障生活的功能。而补助年金的对象是被雇佣劳工,并扩及公务人员,国民年金使投保者退休后,仍然能维持工作时的生活水准。其支付原则,依据为缴纳期间的长短、金额的多少,采用按比例计算的累积方式,对老人生活更有保障。

    (2)公共救助。瑞典政府除了实施积极年金制外,1957年又将原来的救贫措施,改为公共救助或者社会扶助,以协助未能领取年金者,以及虽然已经领取年金,但是仍然不足以维持生活者的生活。

    2.老人健康医疗照顾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完善,凡是国民年金的受给者,均可以免除缴纳健康保险的保险费。这种健康保险,以医疗服务和伤病津贴为重点。老人住入公立医院或者民间开办的保险医院免费,但年金给付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所负担的部分由其自行支付。此举意在减少公共医疗费用的过度负担。

    此外,瑞典政府为了使患有慢性病的老人适应长期疗养的需要,特地在公立医院中增设了老人病科。针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确定其患病程度、治疗方案,并进行诊疗和检查,必要时移送疗养所。1971年,瑞典又建立了新的家庭看护津贴制度,用来弥补疗养所的不足,由当地医生、护理员和家庭看护人员给予居家慢性病患者适当的护理。

    3.其他老人福利措施

    (1)老人福利机构。瑞典对老人开办的福利机构,有“老人之家”和“老人病院”。“老人之家”的老人必须缴费,但老人之家附设有疗养工厂,老人可以自愿在工厂工作并赚取零用钱。由于此种设施不符合实际需要,政府当局另外设立“老人家庭服务员”制度。每周由家庭服务员前往老人家中一两次,每次几小时,为老人提供家庭服务,服务项目包括替老人购物、打扫卫生或者处理病床,经费大多由政府负担。“老人病院”与慢性病疗养的服务,均属于健康保险的范围,受州政府管理,其旨在鼓励老年病人作彻底的疗养以及接受全面的照顾。

    (2)老人福利服务。瑞典对老人福利服务方面的项目主要有:一是建立老人住宅制度,包括给予住宅津贴、年金受领者专用老年公寓住宅、房租补助,以及住宅改造贷款等,以减少老人涌向“老人之家”或者“老人医院”之类设施,减少消极性的老人收容。二是实施老人就业辅导,举办老人转职前训练。60岁虽然是标准的退休年龄,但可以根据个人健康情况及需要延长至70岁。就业安全机构开办了高龄职业训练,多方鼓励倡导企业界尽力雇佣高龄人员。三是办理老人教育。瑞典对老人教育颇为重视,除了在图书馆设有专任职员对老人提供各项服务外,还公费开办国民高等学校,为老人提供继续教育的学习机会。

    瑞典从1971年起开放大学,使更多的老年人成为大学生,同时利用空中教育(如广播、电视教学等),作为老人教育的重要环节。

    “高福利高负担”是实施福利国家的前提,瑞典所得税非常高。支付老人福利的利息给财政带来困难。瑞典的福利政策已经面临考验。

    (三)美国的老年福利制度

    美国实施社会安全制度。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美国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就任后,除了实施新政外,还执行紧急救济。他于1933年5月12日颁布《联邦紧急救援法案》。1935年8月14日签署颁布《社会安全法案》,建立了美国历史上划时代的永久性社会安全制度。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首创社会安全制度,制定老人福利法案的国家。《社会安全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儿童福利三方面内容。其中有关老人福利的内容有三个方面:有工作的老年人,在退休时可以获得年金给付,以维持生活;没有工作的老人,可以申请救济金,以解决其生活问题;因患病而需要诊疗的老人,可以通过卫生福利服务办法,申请医疗救助及其他各方面的服务。其后法案得到多次修正补充,使美国老人在此安全体系下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障。

    此外,美国提供老人服务的法规还有:

    美国住宅法。于1937年修订。1934年颁布的住宅分期贷款法,规定加强低收入者平价住房的兴建,并对老人住房予以特别强调。租售价格特别低廉,提供给老年夫妇居住。此法于1961年修订,准许62岁以上单身男女租住,此立法旨在促使老年人集中居住,增加便利。但在实际运行中产生许多缺憾。因此,美国1996年修订模范都市法时,规定在各地兴建住房时,保留专供老年人居住的若干住房,此举不但就地解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而且使老年人生活在社区里,能融入社区。

    国民心理卫生法。于1946年颁发,旨在预防、治疗精神病患者。1936年美国制定《心理卫生及低能法》,主张尽量避免送老年患者入精神病院隔离治疗,而对老人改以家庭寄养或设置老人之家,使老人在社区中进行治疗,以利于康复。

    老人医疗协助法。简称医疗救助计划,于1960年颁发,以救助为主。此法规定,对于低收入而需要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可以获得免费医疗,包括门诊、住院、看护之家、外科手术、理疗、牙科检查、配眼镜、装义肢、家庭卫生照料及其他医疗性、康复性、预防性的各项服务。1965年7月30日社会安全法再度修正,增列的健康保险使凡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及住院保险两项健康保险的保障,而获得免费医疗。医疗照顾计划、医疗协助计划成为此后美国解决老年人健康问题的两大支柱。

    经济机会法。又称消除贫穷法案,于1964年颁发。该法案旨在增加贫民的受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经济机会法中的工作对象是一般民众,但也兼顾贫穷老年人,使其能获得工作机会,维持尊严。

    美国老人法。于1965年7月14日颁发。是美国专以老人福利问题为核心所订立的专门法。它集老人福利之大成,是一部综合性的老人福利法。开始仅有六章,以后不断修订补充,内容日趋完善。此法令及后来的修正或改进的项目,用以帮助老年人。其项目包括:拨款补助各州用于社区计划、社区服务的训练和研究;协同卫生部、教育部及福利部设立一运作机构,命名为老年行政。

    此法律条例及修正法,是联邦政府对老人经济救助的基础。它保证了以下十个目标得以实现:①适当的收入;②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③舒适的住宅;④为那些需要机构照料者提供服务;⑤工作的机会;⑥在健康、荣誉与尊严的情况下退休;⑦追求有意义的活动;⑧有效的社区服务;⑨由研究获得知识,以维持或增进老人的健康与幸福,并获得可得的福利;⑩独立自主、自由运用个人的创制,以计划安排他们的生活。

    高等教育法。于1965年颁发。规定老人进入大学就读不受年龄限制。同时,高等教育资源和学生奖助法中,有社区服务方案一章,规定老人入学可以给予免费、减费及奖助的优待措施。

    成人教育法。于1996年颁发,是美国的国民教育法。规定任何成人免费完成高中教育,老人也包括在内。

    职业教育法。在1968年修正。对于社区中有就业意愿的各年龄人口,均给予职业教育、训练机会,并对落后地区的老人进行家庭消费、家政教育及营养教育。此举既增加老人知识,又便于其就业。

    国内志愿服务法。于1973年颁发。由美国国内和平团与志愿服务计划演变而来。原规定18岁至80岁的人,均可以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但无薪金,每月仅提供生活费用。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老人补助法,规定72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政府补助,可以获得老人救助。这是对收入不足的老人所作的一种补救措施,以免使老人生活窘困。

    禁止歧视老人法。于1975年颁发。该法源于1967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

    旨在预防歧视老年人就业。规定一切雇佣以能力为准,不得因年龄而歧视。雇主、工会及就业辅导机构,如因老人年龄而歧视,应予以惩罚。1975年重加修订并改名为《禁止歧视老人法》,以加强老人福利。此法规定凡属动用政府公款的各种活动、服务,均不得对老人有任何歧视。政府为此拨款,从事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定期向总统和国会提出报告,以确保老人的工作权益。该法实施后,导致美国全国性“废止强迫退休”运动发生。运动强调工作人员不得因年龄的理由而退休。终于使美国前总统卡特于1978年4月6日签署一项法案,将法定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70岁,同时取消联邦公务人员限龄退休的规定。此法案目的在于结束对老人的歧视,制止强迫多数人在70岁前退休。

    其他有关老人权益的立法尚多,如财产税的减免、公共交通费用的优待等。

    一般来说,美国老人主要以老年年金维持其生活,以就业辅导充实其生活,以急难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美国老人福利工作,在短短十余年中,发展迅速。

    (四)日本的老年福利制度

    日本的老人福利体系十分健全。日本老年福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老人福利法规完善,行政专业机构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老人福利行政体系。

    尊老敬老是东方人的传统美德,日本也不例外。日本曾经在1963年通过《老人福祉法》,同年开始实施。该法除附则外,共有五章41条。第一条规定“本法目的,在阐明有关老人福利的本旨,并为保持老人身心健康及生活安定而制定必要措施,以为老人谋福利”。第一章总则,说明该法目的、基本理念、增进老人福利的责任、敬老日的规定与社会工作、福利事务所和保健所等对老人的主要业务。第二章福利措施,规定健康检查、老人医疗费的给付、养老院的收容、老人家庭服务员的职责、增进老人福利事业等。第三章老人福利设施,规定老人福利设施的种类、设置、解散、标准等。第四章费用,规定市镇村的支付、都道县府的支付、代垫代付、都道县府的负担及补助、中央的负担及补助、费用的征收等。第五章细则,规定收费老人院、审查机关、审议请求、实施机关的程序规定、大都市的特例、日本红十字会、损害赔偿的调整等。

    1941年日本制定的劳动者年金保险法,至1994年由于范围扩大,改为厚生年金保险,1954年再修正为厚生年金法。此保险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年老、残疾、死亡等事故,给予年金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险费的来源由雇主及被保险人缴纳并由政府补助。厚生年金保险的给付项目繁多,有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特别老年年金、残疾年金、遗属年金等,此外还有残疾补助及退职补助金的规定。1959年日本还公布国民年金法,确立了全民年金的体制。

    该法分为纳费制(国民年金)和免费制(福祉年金)两种。其给付项目较厚生年金多,包括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寡母年金、寡妇年金。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保险是日本年金制度的主体,有90%的保险属于这两种保险中的一种。日本的老人福利行政机构,在中央为厚生省(卫生福利部),下设社会局,分为三课:老人福祉课、老人保健课、保护课(救助课)。与其协作的单位有公共卫生局、医务局、保险局、年金局。其他有关机关为大藏省(财政部)、文部省(教育部)、劳动省(劳工部)、建设省(建设部)等。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1970年,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7.07%。按照国际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比重中达到7%及以上,此国家或社会即为老龄化国家或者社会。日本在1970年即开始成为老龄化国家。

    1994年,日本对其1989年制定的“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新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战略”,作为建设老年人养老机构的政策保证。从解决老年人居住问题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模式。对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保健、医疗服务,按照其需要服务的内容分为访问护理、短期设施护理、日间照料等居家护理和居家保健医疗服务。

    对于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新黄金计划”加强和充实了以无法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为对象的福利设施。日本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建设各种不同类型的老年住宅,如养老院、护理院、福利中心、康复训练所等。

    二、发达国家老年福利的发展特征

    老年福利在发达国家的实施,已经有百年历史。纵观其发展历史,从法规到政策实施,都有鲜明特征。

    (一)注重老年年金立法,保障老人基本生活

    英国政府于1908年通过了老年年金法案,规定70岁及以上并且遵守法律的老年人,每周可以从政府获得养老金五先令。这意味着70岁及以上、遵守法律是老年人能获得老年年金的决定性因素。而一个犯了法的老年人,虽然可能已经年过七旬,也是领不到养老金的。1913年,英国政府开始建立国民老年年金及辅助年金制度。1925年英国又制订了《老年补助年金法案》,规定65岁及以上的老年男性、60岁及以上的老年女性,如果在之前缴纳了保险费,可以领取老年补助。1946年,英国通过国民保险法案。法案包括失业、老年、疾病保险和其他补助赔偿。保险费用采取保险证办法,规定每张保险证每周购买印花票一次。保险金给付的原则为统一均等,规定满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每周都可以领取退休金。另外,为鼓励年轻人从戎,还制定了退役军人养老金制度。

    瑞典政府于1913年开始实施年金保障法,建立国民老年年金和辅助年金制度。国民年金是瑞典老人的基本收入,无论老人过去是否缴纳保险费,都可以享有国民年金。而补助年金则是缴纳过保险费的老人才有的,步入老年前曾经被政府、企业或者个人雇佣(包括自雇)的人,才能缴纳保险费,年老后才能领取补助年金。缴纳保险时间长短不同、金额不同,年老后领取的补助年金数额也不同。1946年瑞典政府修订了国民年金法,规定提高年金给付标准和年金税。同时,瑞典政府实施了年金和物价联动机制,规定随着物价提高,每两年提升一次老年年金。1958年,瑞典国会通过了《辅助分级年金法》,制定了《与薪资相关辅助年金》。这两个法案确立了国民年金、辅助年金成为瑞典老人的主要经济来源。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美国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就任后,实施了罗斯福新政,同时分别于1933年5月12日、1935年8月14日颁布了《联邦紧急救援法案》、《社会安全法案》。在《社会安全法案》中,有关年年金的内容有两个方面:有工作的老年人,在退休时可以获得年金给付;没有工作的老人,可以申请救济金。

    日本于1941年制定劳动者年金保险法,保险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年老、残疾、死亡等事故,给予年金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1954年再修正为厚生年金法。1994年改为厚生年金保险。保险费来源于雇主、被保险人、政府。

    厚生年金保险给付项目有老年年金、特别老年年金、退职补助金、通算老年年金、残疾年金、残疾补助、遗属年金等。1959年日本还颁布了国民年金法。该法分为纳费制(国民年金)和免费制(福祉年金)两种。其给付项目较厚生年金多,包括老年年金、通算老年年金、寡母年金、寡妇年金。

    (二)健全医疗保障法案,维护老人身心健康

    英国1946年通过国民健康服务法案。规定居住在英国境内满3个月以上的居民,均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而且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院,指定专门医生。健康服务经费约有13%是来自社会保险计划中对健康服务的税捐,其余则是中央、地方税收负担。此外,针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英国的区域卫生组织,也成立特别医院。特别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残障老人之家、结核病院等。

    美国1960年颁布老人医疗协助法。此法规定,对于收入不足而需要医疗服务的老年病患者,可以获得免费医疗,包括门诊、看护之家、住院、外科手术、配眼镜、物理治疗、牙科检查、装义肢、家庭卫生照料等各项服务。1965年,社会安全法再度修正,增列了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这些保险项目使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获得免费医疗。为了预防、治疗老年精神病,美国于1936年制定了心理卫生及低能法,主张尽量不要将老年精神病患者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而应用家庭寄养方式或者老年之家方式进行治疗。家庭寄养方式,是由寄养家庭负责照料、护理老年精神病患者;老年之家是在社区设立护理机构,对该社区的老年精神病患者进行集中治疗。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非常完善,在瑞典凡是国民年金的给付者,均可以免除缴纳健康保险的保险费。这种健康保险的重点是医疗服务和伤病津贴。老人入住公立医疗机构或者民间开办的保险医院免费。但是年金给付者以一年为住院时间之限,超过一年的住院费,由其自行支付,健康保险不再负担。另外,为了使老人适应长期慢性病疗养的需要,瑞典政府在公立医院中增设了老人病科。1971年起,瑞典设立家庭看护津贴制度。

    第二节 老年服务方面的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大都是在经济发达、物质充裕的形势下,迎来人口老龄化的。它们对老年人居住环境和社会保障给予了极大关注,将其纳入政府管理和协调的范围。发达国家先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了解其老年服务推展的一些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国老龄事业的有效推行和健康发展。

    一、马耳他的老年服务

    马耳他是欧洲一小国,位于地中海中部,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老龄问题的国家。1969年8月6日,马耳他驻联合国的常任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请求:在第24届会议议程内增列一补充项目“年长与老年人问题”,即人口老龄化问题。联合国对此高度重视,1982年召开了世界老龄问题大会,并于1988年在马耳他成立了联合国老龄问题研究所,成为联合国建立的第一个老龄问题研究和培训机构。笔者曾于2001年赴设立在马耳他的联合国老龄问题研究所进修,对马耳他的老年服务有较为充分的了解。

    (一)家庭照料

    马耳他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有较强的家庭结构。如果家庭中有一个未婚女儿或已婚未育的女儿,那么她就会被指望来照料她的父母:这曾是马耳他社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现在人们对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持怀疑态度,但人们已逐步接受了对老年人的帮助主要还是来自于家庭。

    随着马耳他工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年轻的、中年已婚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有薪的工作,她们可用于照料和探视父母的时间在逐步减少。当女儿结婚搬进自己的新居后,家庭进一步分化。尽管两代人的居住地相距不会超过几英里,但已婚女儿居住在别的社区使她不能像从前一样来照料父母。由于寿命延长,家庭中被指望来照料脆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年轻成员,主要是女儿们,可能也已经超过60岁。而且,随着寿命的延长,马耳他已经出现多代家庭,考虑到分担照料老年人任务的兄弟姐妹人手少,如果不放弃的话,家庭照料的压力无疑会加重。再加上家庭由于缺乏护理技术或必要的设施,也就难以提供令老年人满意的照料服务。

    (二)社区照料服务

    在家庭环境是最适宜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的思想的指导下,以及认识到家庭作为照料老年人的传统角色受到经济、社会和心理上的冲击的事实,目前的医疗和社会政策已经接受了由社区来照料老年人的观点。

    1987年5月,在马耳他第一次有了负责老年人照料的议会秘书处,其职能是协调全面的社区医疗和社会照料事宜,以更好地满足脆弱老年人,特别是独居和残疾老年人的需求,对那些不能独自生活的家庭或个人提供照料和供养。

    通过社区照料服务帮助生活在家庭和社区的脆弱老年人保持身体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预防或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对长期的机构照料的需求。与此同时,一些志愿组织致力于通过一些规划,以各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在马耳他,由国家和志愿组织提供的社区照料服务包括家庭护理、家庭帮助、家庭照料和抚养、日间照料中心、社交俱乐部、自我健康照料、生命救护、社会工作等。政府的政策也主要是尽可能地综合利用国家和志愿组织提供的现有为老服务项目,使之形成服务网络。

    1.家庭护理所

    最早始于1973年5月,由那些通过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开设,受马耳他麦沃瑞尔社区护士协会(MMDNA)管辖(一个私立护士协会),与社区服务中心有密切联系。如果病人出院了,就到病人的家中进行探访,按照全科医生的处方给病人以专业化的护理和治疗。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社区护士必须按照医生嘱咐的护理方法给病人以口头上的指导。

    家庭护理所提供的护理治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①全科护理,包括床上洗浴、灌肠、导尿管和导胃管清洗护理、褥疮治疗和儿科护理;②外科包扎;③注射;④糖尿病护理。

    家庭护理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住院治疗病例,减轻了病人对医院照料的压力。

    2.家庭帮助服务

    这是一种旨在帮助那些不能照料自己或不能从亲属那里获得经常性帮助的老年人,以使其尽可能地继续独立生活在自己的家中而不需要机构照料。

    与社区护理服务一样,家庭帮助服务也是由马耳他麦沃瑞尔地区护理协会(MMDNA)立约承包。这项服务是免费的,在除去星期日和公休假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主要是提供两周一次的房屋清扫服务。

    与家庭护理服务所不同的是,家庭帮助服务仅向那些因病不能离家、没有别人的帮助就不能清扫房屋并且无人帮助的病人提供。如果没有这种帮扶项目,病人只能被送进专门化的机构中去。为了确保这项服务提供给那些真正需要的人,所有的申请都必须由全科医生或已经注册的社会工作者提出,每一项申请要由一个三人特别小组经过实地考察后批准。

    3.家庭照料服务

    为了给那些单独居住、在从事家务活动甚至在照料自身过程中存在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马耳他政府于1988年7月正式实施了家庭照料服务制度。

    这项制度包括日常购物、短距离信息传递、铺床、去洗衣店洗衣等服务。在需要时,也会为老人提供如穿衣洗漱、洗衣擦地,甚至煮饭做菜等家务服务。

    为使这一服务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保证每一位老人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每一个临时社会志愿者只被指派负责四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并且尽量与老人们沟通以建立起友好的私人关系。而被照顾的老年人也同样被社区告知,服务人员绝不是勤杂人员,而是真正想来照顾他们的朋友,鼓励他们尽量少地依赖别人提供的帮助,而力争自己动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

    鉴于照料者与老人之间这种亲密的关系,必须确保被选作临时社会志愿者的人是绝对诚实而又作风良好的人,他们必须谨慎细心,不介入被照料者的私人事务,也不私自接受钱财和馈赠。

    该项服务每天上午8点至中午12时施行,但星期日与有关节假日除外。

    约84%的被照料者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半数以上超过80岁。服务的收费标准通常是单个老年人每周1马镑,而老年夫妇则每周2马镑。如果老人还需要服务者提供热饭服务,则每周另需加50分。其实并非所有的老年人都能接受这项服务。这项服务的对象是那些确实需要它否则就会被送进养老院去的老年人。在确认提供服务之前,会有专门的社会服务工作者上门造访,以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情况和需求。尽管该项服务开始时只在马耳他的一些试点中试验,但由于需求旺盛,后来推行到整个马耳他群岛。

    4.电话照料系统

    在老年人熟悉的社区内对其给予赡养和照顾的发展趋势,使得对紧急预警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正式为那些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生命热线”系统之前,政府还在做最后的测试。那些无力支付该服务费用的老年人会得到政府的津贴。

    这一系统由一系列的电话机位组成,当按动某一机位上的指定按钮或按动挂在老年人脖子上的按钮时,话机将自动拨通全天24小时值班的控制中心的电话。这时,控制中心的计算机屏幕上将显示呼叫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病历以及他的私人医生和亲属、朋友或持有该病人住所备用钥匙的邻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如果事属紧急,上述对象将被立即呼叫。另外,这一系统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在一定的时间内,当被呼叫者终端没有信息反馈时,控制中心将自动登记这一情况。

    正是通过这一服务,老年人、尤其是体弱多病的老年人能够继续独立地生活,并相信自己没有被遗忘,也不会感到寂寞,毕竟时时刻刻都有人在关注着他们。

    (三)寄宿类家庭

    在马耳他,绝大多数老人都住在老式的房子里。这类房子的状况较差,很难与外界保持畅通。但是,老人对社区的满意程度取决于老年人是否能获得基本社区设施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他们是否能方便地参与社会活动等。

    正是由于意识到老年人对居住在社区的需求不断上升的事实,马耳他政府开始着手在老年人居住地的中心地带建造住宅楼,以便不能在家中居住的老年人不再被迫远离他们过去熟悉的地方居住。

    虽然新建的住宅楼对全部60岁的老年人开放,但是70岁以上的老人有优先入住权。70岁以上的老人,虽有社区提供的各种照料和服务,但更可能在精神和生理上发生危险。入住申请由社会服务工作者综合评估,递交评审团通过。

    这类老年人家庭住宅是寄宿旅馆类型,分为单人间和双人间,每一间均有单独的卫生间、小厨房、宽敞的活动空间以及共用的餐厅和会客厅。住在这里的老人每天最多只需要花4马镑,就可以获得饮食、洗衣、保健、社会娱乐活动等在内的一切服务。

    社区提倡居民们尽可能多地与居住区内的其他人交流,以便保持他们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每一个社区都有文化俱乐部,在俱乐部里举办各式各样的活动,如讲座、讨论、知识竞赛、抽奖、健康咨询、回忆训练等,不管是否为当地住户,都可自由参加。为使老年人保持活力并体现其自身对家庭的价值,他们被鼓励积极参与到社区的日常运行事物中去。

    (四)志愿者组织

    在马耳他政府不遗余力地为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提供尽可能好的各种服务的同时,许多志愿者组织也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帮助老年人尽量融入自己的社区,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各类基督教堂。

    为老服务志愿者行动的主要组织是Caritas Malta,该组织特别为病弱老年人提供服务。志愿者服务队伍,为在家中、医院、各类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需要的各种服务。

    以下是Caritas提供的旨在帮助老年人继续生活在家中或其熟悉的生活场所中而尝试的几种重要的服务方式。

    1.好邻居计划

    1982年作为试验项目启动,如今已在多个教区广泛开展。主要对象是单独居住的“外乡人”或“准外乡人”,以及时刻需要关注、照料和陪伴的老年人。

    实行前,各教区就居住在该教区的老年人状况作一调查。在Caritas成员的帮助下,牧师在社区内就老年人遇到的问题作动员以便达成共识。接着在一名Caritas志愿服务者的带领下,由7名教会成员组成服务小组。这种服务小组85%的志愿者是老年人。

    该小组对教区中的每一个老年人进行个别访谈,了解其需求。充分交换意见后,老人的邻居被动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给老人适当的照料。他们的志愿活动包括经常上门看望,给老人以陪伴、照料或精神慰藉。同时,还有计划地在老人和善意可亲的邻居家中安装内部通讯装置和无障碍目检呼叫器,以便老人出现麻烦时邻居得到及时的呼救信号。

    2.社交俱乐部

    Caritas还推动在乡村和城镇中建立老年人的社交俱乐部。俱乐部位于各教区的中心,或是在各志愿者组织住所的附属建筑中。每一个俱乐部由6~8名志愿者负责。每隔一个月,他们就必须参加由Caritas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教授的职业培训课。负责俱乐部的志愿者绝大多数是老年人。

    社交俱乐部的主要工作是促使老年人参与各类群体活动,并在此过程中提高他们的自信,使他们重新认识到自身的价值。而那些倍感孤独的老年人借此有机会聚在一起,发展新的友情。另外,老年人还被邀请积极地参与到每周俱乐部活动内容的安排和组织事物中来,包括文化、宗教、医疗保健讲座,各类讨论会,保持身体健康的方法与经验交流会,以及各类休闲、娱乐活动等,而且每周还有一次郊游。各种代内、代际间的交流活动得到了很好的开展。这些俱乐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老年人问题的治疗场所。

    3.独立生活计划

    认识到健康的个人生活习惯和预防性健康教育对健康的晚年生活所具有的重大意义,Caritas于1988年9月开始实施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计划。

    该中心出版了一系列有关的保健手册,涉及自我控制方法、足底保健、营养常识、保健餐饮等。老年志愿者们通过好邻居计划和在社会活动俱乐部中的现身说法有力地促进了这些手册的普遍应用。

    Caritas中心还有一些由部分老年志愿者在社交俱乐部中进行的定期讲座,宣传有关自我帮助、个人卫生学、保健体操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这一计划还提倡老年人使用各种生活辅助设备,如护目镜、助听器、假牙等,这些器材的使用能使老年人过上一种更为健康、独立的生活。

    4.对在校年轻人的教育

    为在全社会建立起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对老年阶段生活的正确认识,必须注重教育政策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Caritas于1987年发起了一项学校教育计划,旨在帮助小学生提高对老年人(尤其是那些自立生活老年人)的需求、所遇到的问题及其潜在的价值的认识,同时这一计划也试图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人们对老年人的尊重和责任意识。

    该活动由三次40分钟的拜访组成,每一次拜访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学习和社会参与。在这些活动中,孩子们在各方面的帮助下力图发现如何才能更好地照料他们的祖父母,或他们认识的以及居住在附近的老年人。孩子们使用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如讲故事、做滑稽表演、讨论等。而且,这一计划在设计时考虑到了孩子们年龄和智力结构的差异。事实上结果令人鼓舞,孩子们对接受这类参与性项目的挑战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他们甚至鼓动了他们的父母加入到帮助和照料周围病弱老人的行列中来。

    5.其他志愿者组织

    除Caritas以外,还有其他各类志愿者组织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那些脆弱的老年人群,家中、社区、医院、养老机构。这些志愿者组织均从教堂的弥撒中吸取精神养分,所有的志愿者行动均由教堂发起和组织,才避免了在其他许多国家中经常会遇到的困难:各式各样名目繁多的组织之间无法经常进行卓有成效的合作。

    还有一些自助机构,如养老金领取者协会等,都以自身方式,通过实施一系列计划和活动来改善该机构老年成员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五)长期护理与膳宿选择    许多老年人,尤其是那些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通常会感到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感,对自己未来可能发生的病残产生莫名的担忧,由此无法面对日常生活中的自理事物。许多人为了求得心灵的安宁,便只能在教堂中先预定一处地方做养老住所。而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担心自己未来的伤病有可能给已婚的子女带来精神上的负担,或是给夫妻关系带来一定的摩擦,许多老年人倾向于选择机构作为养老场所以便缓解忧虑。但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这种选择都是无奈之举。就长期护理与膳宿选择而言,无论是国家所有的养老机构还是基督教堂,均进行现代化的改造以使只有较少老年人的小团体能拥有功能更多的组织场所。同时,这些地方还花了很大力气来提高膳宿质量,改善服务和照料设施的水平。

    马耳他的养老机构分三类:第一类是政府办的,20世纪90年代发展迅速,现在政府已经不堪重负,有的已经转为政府建造,私人管理;第二类是教会办的,这是最早兴起的养老机构类型,至今数量仍为最多;第三类是私人创办及管理的,发展迅猛,据预测将超过教会办的养老机构。马耳他的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照料可称细致入微。如老年人记忆力衰退,往往记不住房间号码,但对颜色的记忆力强,就将不同老人的住房门牌标以不同颜色区分;老年人手劲不足,为防止插入电源插座后不用时却拔不出而酿成电器火灾,在插座加了把手成为专用插座;老年人手易发抖,倒开水或咖啡易发生烫伤事故,专门设计了免提倒水斜装置板;老年人腿脚不便,为防止进入浴池滑倒,专门设计了坐姿双手抓扶抬腿入池装置,以及节省空间的折叠式坐浴扶手凳子等。

    1.国家养老机构

    马耳他专为老年人建造的最大的居住建筑群是在St.Vincent de Paule Residence(SVPR)。这里提供多样化服务,对一些老年人而言只是普通住宿,而对其他一些老年人来说,则不仅提供住宿,而且还提供相应的照料。但对绝大部分经常住在这里的老年人来说,这里最重要的服务是长期护理。

    作为改善SVPR照料设施水平的综合计划的一部分,核准部于1988年5月6日成立。所有入住申请均需经核准部由各方面成员组成的医疗小组进行审核。若申请获得通过,那么这些入住不同病房的老年人将优先获得特定医疗计划的支持。

    为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体系,以使所有的服务均能针对老年人各自的需求因人而异地施行,SVPR在通用的伤残量表测定的基础上对老年人进行了重新分类,即完全不能自理、半自理及完全自理三类,并据此对其住宿安排进行了调整。这样做一举两得:将需要集中护理的病人聚集在一起,方便了工作,减少了工作人员数量。同时为帮助病残老人克服自身困难,尽可能地获得一定独立生活能力,SVPR十分注重为老年人提供一系列恢复性治疗的服务,如理疗法、心理疗法及职业疗法等。最近,职业疗法部门还将其服务拓展到中心以外的住户。

    为了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几乎所有的病房都进行了重新设计,被划分成有6个床位的房间。为了改善老年人孤独无依和沮丧的心理状态并增加其参与社会的机会,SVPR在室内室外都定期组织各种文化和社会活动,并且有来自亲戚和朋友的定期探望,帮助老年人转移注意力,大大增加了他们的生活乐趣。生活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常被鼓励到周围的社区和村庄去走一走。

    居住在SVPR的老人每天约需交费6马镑,这些钱均由政府支出。过去,住在这里的老年人通常要将他们养老金的60%上缴给社会服务部的福利委员会,其余的留作平时的零用钱。这一比例近年有了较大变化,60%的养老金用于零花,其余的40%上缴福利基金。这个基金由福利委员会统一掌管,以用于在不同老年人之间再分配。

    最近,老年公寓又新增了为病弱老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服务的设施,这一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单独居住,或其配偶刚从医院出院的老人。通常他们在回家或回到熟悉的环境中之前需要度过短暂的康复期,这期间需要有较好的康复照料服务。另外,SVPR为那些有病弱老人需要照料的家属提供即起即止的照料服务。例如当全家需出国度假时或是家庭遭遇危机、生活困难时都会对这种服务有较大的需求。

    2.教堂“老年人之家”

    教堂一直是能为老年人提供居留地并使其得到较好照顾的场所,有的教堂收留男女老年人,有的只接受老年妇女。绝大部分教堂都不接受那些完全无法自理的老年人,然而那些已经入住的老年人若在此期间丧失活动能力,还是同样能得到照料。

    1979年,由不同教派开办的教堂“老年人之家”联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共同策划各类活动并制定了一些通用的服务原则。通常在这里居住的老年人每日的花费是3马镑。

    在被允许入住之前,不同的申请者均会在自己的家中接受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医疗人员在内的工作组的拜访,目的是要在任何最后决定作出之前确定老年人的真正需求。也就是说,要防止申请是由于家庭的唆使或是由于在家居住感到不安全而提出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困难可以通过恰当的社区照料加以解决。住进教堂“老年人之家”的老年人得到建议,让他们至少在入住后的一年内不要处理掉自己的房屋,以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决定是否适应教堂“老年人之家”的生活。另外,有一个教堂“老年人之家”还在突然疾病或家庭处于困难时为老年人或其家庭提供临时的服务。

    尽管每一个教堂“老年人之家”都雇用了大量的人员来服务老年人平时的饮食和清洗活动,但还是努力让老年人自己能从事一些小的日常家务。照料工作绝大部分是由志愿者完成的,而护理及基础医疗保健则由修女负责,她们都是合格的护士,或有过多年从事护理工作的经验。那些需要特殊医疗服务的病人会被送往St.Luke's医院,等病情稳定后再转回住所。

    许多志愿者组织的成员经常来这里探望,并和老人们建立起良好的关系。

    他们还专门为老人们组织各种娱乐性的或是宗教性的活动。这些志愿者的活动对保持老人们身体、精神和心理的健康状态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老人们的亲属也经常前来探望,而“老年人之家”还鼓励这些亲属在举办家庭聚会或是社区活动时带老人前往参加。其中的一家还办了日托中心,受到附近老人们的欢迎。

    3.急性老年病防治中心

    为改善现有的老年病防治设施,并满足越来越多染上急性病或次急性病的老年人的住院需求,议会专门负责老年人看护工作的秘书处正着手实施将以前私人性质的医院改建为急性病防治中心,这个有100张床位的综合建筑在2003年正式开张。除专为老年病人提供老年病防治、急性病住院治疗及康复等服务外,这座医院还担当起日间医院及给护士等医疗人员进行老年病学培训工作的任务。相反,转变后的医院只接收得了急性病的老年人入住,并在其稳定后尽可能早地将其送回熟悉的环境,当然必须配备上后续治疗和康复设备。

    (六)教育与培训

    在马耳他,大众传媒在引导社会对于老龄化现象进行正确认识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更强调了老龄化过程化和老年人群体积极的方面。社会大众,尤其是成年人,非常关注老年人的各类需求,他们努力促进代际关系的和谐,给孩子们讲述老年人的价值,并培养他们对老年人的责任感。老年人自身也积极为电台、电视台制作一些类似的教育节目,强调老龄化只是一个人生命周期必须经历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是逐步的、缓慢的。正是借助于这种方式,老年人获得机会继续扮演他们承担的传统角色:作为社会中文化模式、价值观念、风俗人情等一系列传统信息的传递者。

    和马耳他各年龄的人一样,老年人在电视台也拥有专门为他们制作的节目,这些节目涵盖的内容广泛,比如健康、营养、疾病预防、康复、环境卫生、休闲、娱乐、现有福利计划介绍等各类服务项目,等等。

    许多国家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各个层面上,尤其是在帮助老年人的社会工作和健康工作方面的培训人员紧缺。迄今为止,基本上所有的培训都是针对孤儿和幼年儿童的。鉴于此,《维也纳国际老年人年行动纲领》为国际社会在促进老年人福利水平而实行的政策和规划方面提出了系统、科学的指导原则,并着重强调了对培训人员的重视。

    为能顺利实现所提建议,《行动纲领》特别强调要建立培训中心,为那些从事老年人照料工作和即将从事类似工作的人员开设最新的培训课程。为此,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委员会依据其1987年通过的第41号文,向联合国秘书长建议在马耳他设立国际性的老龄化培训机构。遵照联合国秘书长与马耳他政府在1987年10月9日达成的协议,国际老龄化培训中心在联合国赞助下的自立机构于1988年4月15日正式成立。中心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最新的培训项目和技术,尤其是提供老年医学和老年卫生学方面的多方位的教育和培训。

    其受训对象来自各个层次,包括政策制定者、计划制定者、项目执行人员、教育人员、从事或计划从事与老年人有关职业的工作人员。这些培训项目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开设的。

    《行动纲领》还要求各国政府和各权威组织督促现有的研究机构,对老年医学和老年卫生方面人才的培养予以重视。为实现这一建议,也为了使老年人能得到那些受过专门训练的合格的照料者提供的符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的照料服务,马耳他政府与马耳他大学联合于1989年专门成立了健康保健研究所,其中的学生接受多方面的学科培训,结业后可获得本科文凭。同时,为加强对老龄化各个方面的专门研究,还成立了老年医学研究所,对其学生进行医药学、社会学、心理学、护理、社会工作及社会福利等不同专业的培训,学生可以获得老年医学和老年卫生学的学制为一年的结业证书。同时,马耳他大学还积极推动老龄化对发展和人道主义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不仅使政府在应对各种不同的特殊情况时更得心应手,而且也使其在制定、实施和评估各项政策的过程中有所借鉴。

    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马耳他政府为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已经推行了一系列以社区照料服务为重点的社会政策、行动计划及服务项目,许多志愿者组织也以各种方式为老年人照料和健康提供各种服务。现在,有必要重新整合各种资源、规划各类组织和机构的行动,以增强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开展的各种项目、计划之间的合作和协调。而且,与老龄化相关的各类问题有其多侧面、多学科交叉的性质,这就使这类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的紧密协作,因而必须建立起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全国性协调机构。具体涉及的相关领域有:健康保健、社会福利、收入保障、教育与文化活动、住房与环境、社会救助与家庭保护、休闲与康复,等等。

    这样一个全国性协调机构的建立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府的(其中包括政府各部门之间)、非政府的及各学科的,如公共事务管理者、政策制定者、社会工作者、经济学者、现代老年医学、社会学家、医务人员等。同时还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委员会自身的成员组成中有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但老年人在制定和实施为老服务项目的计划中的参与程度不应过分强调,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计划的顺利执行。

    国家委员会是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管理中心和推动者,应对政策与计划进行评估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和浪费。国家委员会不仅要在社会发展计划中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各项需求,而且还要保证他们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另外,对现有的各项计划和服务项目还必须进行定期考察,以提高可获得性和使用效率。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实行新的改革计划,以取代旧的、不合时宜的项目。国家委员会的目标,是要努力增加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参与机会,明确老年人是社会人力资源中极其宝贵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议马耳他政府必须注意对这部分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美国的老年福利设施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非常繁荣,与此同时美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进入老龄化社会。美国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美国老人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强调老人与其他公民同样享有自由、独立、自主生活权利,保证老人获得能够承受的房租或房价的住宅。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美国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在远离城市的郊区和风景区兴建养老院、老年公寓及其他福利设施,设置了大量的社会福利项目。例如美国的太阳城中心、凤凰城老年社区。笔者曾在2009年赴美国进修,参观过类似的老年公寓、老年社区,对此有较为细致的考察。

    (一)退休生活住宅

    退休生活住宅是专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住宅。住在这种住宅的老年人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具体条件,如能独立活动、购物、做饭和做家务。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老年后,很多人都会丧失一种或多种功能,需要特殊的服务。老年住宅就是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在内部及外部设施上进行特殊设计,并配备各种服务功能及人员。服务性或支持性是老年住宅的特点。退休生活住宅具体分为:

    1.独立生活的退休社区

    专为能独立生活的老年人设计建造,但又有配套及完善的服务,如餐饮、房间整理、娱乐、交通和保安等。

    1961年创建,位于美国南部佛罗里达西海岸的太阳城中心(Sun City Center),是美国较大的老年社区之一。居住在太阳城中心的居民必须是55岁及以上的老人。据有关资料,居住在太阳城中心这样老年社区中的老年人身心健康,寿命高于美国平均人口寿命10岁。太阳城中心根据老人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的居住组团。社区有专为老年人考虑的建筑规划,小区内实现无障碍设计,社区住宅以低层建筑为主。同时,社区对方位感、交通的安全性、道路的可达性也作了安排,实施严格的人车分流。总之,设计中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关怀。

    2.照料式住宅

    除有独立生活式退休社区的服务项目外,还提供一些个人照料服务,如:简单治疗和用药,帮助洗澡、理发和穿衣。这类住宅的式样及规模差异很大,有的三人或更多一些的老年人住在一起,带有家庭的气氛。有些则是十几个老年人住在一起,类似养老院。

    3.护理院

    专为因丧失某种功能而需要日常护理及其他支持性服务的老年人设计建造。在这里,老年人获得各种照料。1989年,美国政府主办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机构开始发展

    4.继续照料退休社区

    集独立生活的退休社区、照料式住宅、护理院三种住宅的功能于一身,既可以满足能独立生活的老年人的需要,也能满足需要护理的老年人的需求,适合老年人在自身各个不同的身体状况阶段得到不同的服务和照料。

    但是,这种由国家投资,在市郊建设纯老年社区的方式,对家庭和亲友在供养老年人方面的责任有所减弱。而且,老年人口迅速增加,对国家财政造成沉重压力。同时,老年社区建在郊外,也增加了老年人的孤独、寂寞感。

    近些年来,美国开始寻找既能减轻国家负担,又适应家庭小型化需求的模式,国家控制并适量发展老年公寓等福利设施,提倡民间投资兴办。考虑到老年人普遍害怕寂寞的心理,老年公寓也不再建在远离城市的风景区而是建在熟悉的社区里,一些老年设施还建在儿童设施(比如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附近,让儿童的天真烂漫影响老年人,让他们真正感到生活的乐趣。同时,老人也可将自己丰富的理论、实践知识和社会阅历传授给下一代。

    笔者在美国访学时,曾经在唐人街的一所老年公寓做过义工。这家老年公寓就建在唐人街上。入住的华裔老人多是低收入群体。他们租住在老年公寓,自己烧饭。老年公寓将临街的大厅当作华裔老人活动中心,每周一至周五定期安排活动,费城的华裔老人常常自发来此处参加活动,风雨无阻。为节省人工费开支,这家老年公寓只有一个半工作人员,一位是退休后来此服务的阿兰,还有一位是半天义工。老人活动课的讲授,如普通话、电脑、戏剧、书法、绘画、唱歌等,基本全是由义工(包括大学生、访问学者、牧师、各界工作人员等)承担。

    另外,此老人活动中心还不定期义卖老人做的手工艺品,销售收入用于补贴老人生活。

    (二)托老所

    美国是崇尚个人独立的国家,一旦到了年老体弱而不得不依靠他人时,就等于承认自己失去了独立性,这对美国人来说是相当困难的。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美国为解决养老问题建设的托老所就成为美国老年住宅的主要供给模式。

    托老所里的服务对象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托老所的专职工作人员很少,但志愿人员相当多,主要以六七十岁的健康老年人为主,他们来这里一方面帮助照顾那些生活不便的受托老年人,另一方面也参加托老所的各项日常活动。这些人的工作内容比较专业化,专人分管托老所的伙食、教育、旅游等,各司其职,充分显示了社会力量办托老所的特点。老年人在托老所不需要为吃饭发愁,更不需要为家务劳动而担忧。美国托老所的组织管理工作类似于我国的托儿所,老年人一旦送到那里,就可以得到生活上的全面照顾,子女可以放心地去工作。

    托老所的财政是个敏感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才开始在社会上大规模地建立托老所,这种机构都是非营利的社会福利组织,隶属于市政府,委托社区管理,经费的60%来自地方政府,其余来自民间的私人捐款。美国的托老所与其他行业一样竞争激烈,办得越好社会声望越高,也就越能吸引捐助,个人或家庭交费只占很小的比例。

    三、法国的老年酒店式公寓

    法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1850年,法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人口的10%,法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法国解决老年人住房问题的主要模式是特色鲜明的老年酒店式公寓。老年酒店式公寓成为解决欧洲老龄化问题的典范。

    在这种酒店式公寓中,配套设施完全依据老年人的需要而设计,如防滑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长住或短住。老年酒店式公寓的服务人员远远多于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资金来源以个人缴纳和社会赞助为主。

    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老年福利与老年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发展老年福利、开展老年服务,对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老年福利与老年服务发展已经起步,但是老年福利覆盖人群、老年福利与老年服务项目设置等还滞后于发达国家。通过分析和梳理国外老年福利的政策和老年服务实践,可以对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老年福利、老年服务提供很多启示。

    一、拓宽老年福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从政策制定者角度来看,随着老年人口增加,社会问题随之而来。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教育、再就业、休闲等,都需要社会各界关注。如何让老年人有更好的养老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如何协调老年人群体与其他年龄群体的关系,如何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如何缩小社会排斥促进老年人的社会融合,都是需要政策制定者去思考的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养老服务的发展、医疗保障的实施、长期照护政策的设计等,都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外的普遍养老保障计划、老年福利方面对老年妇女给以特殊保护(建立遗属津贴制度,对终生未就业的老年妇女给予普遍养老金待遇),都可以作为中国政府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借鉴。

    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覆盖城乡的四级公共卫生体系,是维护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基石。健康教育、科普知识的普及,是防治慢性病和心理疾病的重要手段。老年人所患疾病以慢性病为主,并且有多病共存等现象。慢性病容易发生并发症或者脏器功能衰退,威胁老年人的生命。现有资料表明,高血压、恶性肿瘤、冠心病、脑血管病是我国老年人的常见疾病。而老年痴呆、糖尿病、视力老化、老年骨关节病、前列腺肥大等则是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及致残的疾病。慢性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需要公共卫生机构的干预。健全、完善我国的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可以将卫生资源集中到慢性病和心理疾病的防治上。社区卫生服务可以通过就近医疗、家庭病床、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方式向慢性病病人提供重点服务。

    三、构建长期照护系统

    目前,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的护理未纳入公共卫生护理体系,而这部分老人的护理给许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高龄老人是指9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许多人身患慢性病,长期卧床;失能老人是指丧失日常生活功能的老人,他们在穿衣、吃饭、洗脸、洗澡、上厕所、起居移动等方面都存在困难。高龄老人、失能老人需要家庭和社会提供过得更独立、更舒适、更有尊严的相关服务,包括个人照顾、健康照顾、社会生活照顾等方面。长期照护系统涵盖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医院、护理院等场所。事实上,大多数老人并不需要医院或者护理院提供的长期护理,他们通常住在家里。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带病余寿期的延长,长期伤残、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人数在不断增多。当他们必须在养老机构中居住时,他们需要护理院能够提供昼夜援助和医疗服务。因此,政府需要制定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拨款制度,将小型医院改建为长期护理医院,提供保健和长期照护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依照严格优势策略、迭代剔除劣势策略,对提供长期照护的民营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制定长期照护行业标准和护理标准。医疗保险、医疗机构、社区卫生中心植入老年护理、医疗保险、健康保健等项目。

    四、改建老年人宜居住宅和社区

    人到老年,对自己长期居住的社区有很深的依恋感,这里的一草一木、一虫一鱼、亭台楼榭、邻里故人都是老年人的依恋。异地养老、旅游养老等养老方式是老年人美好的心愿。现实中许多老年人养老之地是自己生活多年的家园和社区。因此,采取可操作性措施,对老年人住宅进行改建,对老年人现居社区进行改造,是非常必要的。在设计与配套设施上,全面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从小区规划、设计到配套建筑与设施方面都要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在住宅改建中,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发展“通用型”住宅,满足老年人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不同的住宅需求。人的生命周期沿着婴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老年期的轨迹发展。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人的生理特征、心理特征以及需求是不同的。“通用型”住宅是指住宅设计要适应人的生命周期变化,尽可能满足人在不同生命周期的需要,尤其是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居住需求,当住宅主人变老时,住宅经过简单的改建就能满足老人的居住需求。

    对老年人原有普通住房进行适老性改造,以满足老年人居住需求,为其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适老性改造包括以下措施:不同楼宇外观涂刷不同颜色便于老人识别;楼房台阶、楼梯设计放缓坡度、加大宽度,楼梯两侧设置扶手。

    老人居住房间的地面铺设防滑材料,如木地板或者塑胶材料。室内安装平安钟、呼叫器、呼救通、一键通、居家保等紧急呼救系统,在老年人独居家中突遭意外时可以得到紧急救助。对厨房、卫生间进行适当扩面,以便放置坐凳。卫生间内安装坐便器、长明灯,方便老人使用。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卫生间、厨房、走廊两侧设置扶手。有的老人住在多层住宅的四、五、六、七层,随着年龄增长体力衰退,攀爬楼梯不容易,因此给多层住宅安装外挂电梯非常必要。应根据不同建筑特征,充分征集社区居民意见,在考虑安全性、美观性、实用性的前提下,由政府筹集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募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实施电梯安装。

    根据老年人的特征改造社区的外部空间环境,以弥补老年人衰退和丧失的机体能力。给老年人提供活动空间,活动空间的选择要避免陡坡、不规则地形,活动场地尽可能平坦,地面应作适当防滑处理。活动空间外围提供绿荫、固定座椅。在社区中设置露天街心花园、老年人室内活动室。在户外设置固定座椅,座椅设置靠背,便于老年人倚靠,座椅之间的距离要考虑老年人谈话方便。

    从发达国家的老人福利政策、安居政策以及实践来看,各国采用的福利模式、安居措施都要与自己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特征、文化传统相适应。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土实践进行研究并且实施可操作化的措施,可谓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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