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老龄问题研究-农村老年人状况及其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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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农村老年人有1.67亿。如此庞大的农村老年人是如何养老的,他们中的贫困阶层是如何生活的,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老年人又走出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这是本章所要阐述和揭示的。

    第一节 江南三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

    这里所称的“江南三镇”,是指江苏省太仓市归庄镇、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和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南三镇都是经济发达地区。研究的数据来源于笔者2000年参加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老人的养老状况及意愿调查》(江苏省老龄委、浙江省老龄委、上海市老龄委联合举办)。调查合格对象是具有本乡(镇)农业户口的、目前居住在农村,在1939年2月28日及以前出生的老人。

    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结合、对比分析方法等。问卷共有85个问题,分为84个闭合式问题和1个开放式问题,包括六部分内容:被调查者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状况、经济供养状况、医疗保健状况、生活照顾状况、精神慰藉状况、总体感受和要求。此次调查共回收调查问卷1500份,其中,江苏归庄镇536份(包括36份备份问卷)、浙江周王庙镇500份、上海江桥镇500份。

    此次调查对1500名老人(不包括归庄镇36份备份问卷)的情况进行分析。

    1500名老人中,男性为627人,占41.8%;女性为873人,占58.2%,女性多于男性。

    年龄构成方面,60~64岁的占25.8%,65~69岁的占23.5%,70~74岁的占23.1%,75~79岁的占15.7%,80~84岁的占8.3%,85岁及以上的占3.7%。

    文化程度构成方面,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73.8%,小学的占23.9%,初中或技校的占1.9%,高中或中专的占0.3%,大学专科的占0.1%。可见,农村老人的文化程度较低。

    婚姻状况方面,从未结过婚的老人占0.8%,初婚、有配偶的占53.2%,再婚、有配偶的老人占1.7%,离婚的占0.7%,丧偶的占43.6%。从统计结果看,丧偶老人比例接近一半,这对养老问题构成了挑战。

    一、农村老人的养老状况及意愿比较

    (一)老人选择在家里养老的原因、同住对象及家人态度

    三镇老人选择在“家中”养老的比例都是最高的,归庄镇为482人(96.4%),周王庙镇为496人(99.2%),江桥镇为489人(97.8%)。这表明,在家中颐养天年,仍是多数老人的选择。如何制定居家养老的配套政策,搞好相应的服务,是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的现实任务。

    调查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目前您是希望住在家里养老,今后当您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愈来愈差时,您又希望住在哪里?”归庄镇有477名老人、周王庙镇有495名老人、江桥镇有489名老人回答了此问题。其中,选择“仍在家中”的,归庄镇为97.7%,周王庙镇为99.6%,江桥镇为94.5%,表明不论健康如何,在家中养老仍是老人的首选。

    1.老人选择在家里养老的原因

    希望在家里养老的老人,原因是“不愿意离开家人”的,归庄镇为97.9%,周王庙镇为97.4%,江桥镇为86.5%;“不愿意离开现在所居住的地方”,归庄镇为88.8%,周王庙镇为98.2%,江桥镇为74.8%;“无力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归庄镇为15.1%,周王庙镇为7.1%,江桥镇为37.6%;“住养老院不自由”,归庄镇为52.9%,周王庙镇为8.1%,江桥镇为39.5%;“养老院照顾不如家里好”,归庄镇为50.4%,周王庙镇为15.7%,江桥镇为30.3%;“社区上门服务可解决照顾问题”,归庄镇为35.3%,周王庙镇为0,江桥镇为6.7%;“社区托老所可解决照顾问题”,归庄镇为20.5%,周王庙镇为0,江桥镇为5.1%;“可在家雇保姆”,归庄镇为1.9%,周王庙镇为0.3%,江桥镇为3.9%;“怕别人讲子女不孝顺”,归庄镇为11.2%,周王庙镇为25.6%,江桥镇为14.5%;“目前自己生活还能自理”,归庄镇为57.9%,周王庙镇为33.7%,江桥镇为59.3%;“其他”,归庄镇为0.8%,周王庙镇为0.2%,江桥镇为2.2%;“无法回答”,归庄镇为0.6%,周王庙镇为0.2%,江桥镇为0.6%。

    以上结果表明,“安土重迁”仍然是老人希望在家里养老的主要原因。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对自己的家人、自己所居住的社区愈发依恋。这里有“血浓于水”的亲缘关系,有几十年相知相交的老友,有自己熟悉的一草一木……这些都使老人选择了“在家养老”。

    2.老人希望在家里养老同住的对象

    归庄镇有480名老人、周王庙镇有496名老人、江桥镇有488名老人对此问题作出了回答。分析结果显示,“希望与儿子儿媳(一对)及孙辈同住”的比例在三镇都最高,归庄镇为43.1%,周王庙镇为53.6%,江桥镇为40.8%。这说明“三代同堂”仍然是三镇多数老人的养老选择,“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

    “如配偶健在,希望仅与配偶单独住,但子女住得近一些”,作出这种选择的比例在三镇都位居第二位。归庄镇、周王庙镇、江桥镇的比例分别为:39.6%、26.4%和30.9%。与配偶相依为命,子女经常来看望,遇到困难子女也可来帮助,也是三镇老人理想的居住方式之一。

    另外,选择“一个人单独住,子女住得近一些”的,归庄镇为7.9%,周王庙镇为11.9%,江桥镇为8.4%;选择“与女儿女婿(一对)及外孙辈”同住的,归庄镇为6.3%,周王庙镇为4.2%,江桥镇为8.0%;选择“在子女家轮流住”的,归庄镇为1.9%,周王庙镇为1.4%,江桥镇为10.7%;选择“仅与配偶父母同住的”,周王庙镇为0.8%,而归庄镇和江桥镇则为0。

    (二)老人希望在养老机构里养老的主要原因及家人所持态度

    少数老人选择了“希望在养老机构内养老”。选择在“社区敬老院”养老的,周王庙镇只有0.4%,归庄镇和江桥镇分别为1.8%和1.2%。

    1.老人希望在养老机构里养老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结果,希望在养老机构里养老,原因是“家中无人照顾”在三镇的比例都是最高的,其中归庄镇为55.6%,周王庙镇为100.0%,江桥镇为50.0%。

    选择“与家庭成员关系不太好”的,周王庙镇比例也较高,为50%,归庄镇和江桥镇分别为11.1%和16.7%。另外,选择“家人没有空照顾”的,江桥镇为33.3%,归庄镇为11.1%。归庄镇老人希望在养老机构里养老的原因还有:“家中住房不宽裕”(11.1%)、“家人身体差,无力照顾”(22.2%)、“不想拖累家人”(22.2%)等。

    2.家人对老人希望在养老机构里养老所持的态度

    对此问题,归庄镇有8名老人、周王庙镇有2名老人、江桥镇有6名老人对此问题作出了回答。从统计结果看,江桥镇“全部支持”的有83.3%,是三镇中比例最高的,这与江桥镇养老社会化服务搞得较好有一定关系。归庄镇的意见比较分散,全部支持的有25.0%,全部反对的有12.5%,意见不一致的有50.0%,无所谓的有12.5%。周王庙镇“态度尚不知”的为100.0%。

    3.老人希望自己住进的养老机构所处位置

    归庄镇有9名老人、周王庙镇有2名老人、江桥镇有6名老人回答了此问题。选择“本乡(镇)”内的比例最高,其中,归庄镇有88.9%,周王庙镇有50.0%,江桥镇有83.3%。另外,周王庙镇有50.0%选择“本村内”,归庄镇有11.1%选择“本县(区、市)”内,江桥镇有16.7%选择“无法回答”。希望在养老机构里养老的老人,其原因是:“家中住房不宽裕”,归庄镇为11.1%,周王庙镇和江桥镇都为0;“家中无人照顾”,归庄镇为55.6%,周王庙镇为100.0%,江桥镇为50.0%;“家人没有空照顾”,归庄镇为1.1%,周王庙镇为0,江桥镇为33.3%;“家人身体差,无力照顾”,归庄镇为22.2%,周王庙镇和江桥镇都为0;“不想拖累家人”,归庄镇为22.2%,周王庙镇和江桥镇都为0;“与家庭成员关系不太好”,归庄镇为11.1%,周王庙镇为50.0%,江桥镇为16.7%;“其他”,江桥镇为16.7%,归庄镇和周王庙镇都为0。

    上述结果表明,多数老人“希望在养老机构里养老”的选择是被动作出的。

    只有家中无人照顾、与家庭成员关系不太好时,他们才会想到去住养老机构。

    这再一次印证前面所作结论“在家养老仍是多数老人的选择”。制定居家养老政策,解决好老人的生活照顾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

    4.老人选择养老机构的主要依据

    选择在养老机构里养老的老人,选择“亲属看望方便”的,归庄镇和江桥镇都为66.7%,周王庙镇为50.0%;选择“服务态度较好”的,归庄镇为33.3%,周王庙镇和江桥镇都为50.0%;选择“环境清净”的,归庄镇和江桥镇都为33.3%,周王庙镇为50.0%;选择“设施较好”的,归庄镇和江桥镇都为33.3%,周王庙镇为50.0%;选择“周围环境熟悉”的,归庄镇为44.4%,江桥镇为50.0%,周王庙镇为0;选择“收费便宜”的,归庄镇为33.3%,江桥镇为16.7%,周王庙镇为0。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老人选择养老机构,最看重的是其区位,老人住在养老机构里,他们最渴望得到的还是亲情,仍盼望亲属能经常来看他们,所以“亲属看望方便”在三镇的比例都是最高的。“服务态度较好”也是老人所看重的,随着年岁增长,老人的心理也在发生变化,他们希望受人尊重,因而养老机构里服务人员的态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设施较好”、“环境清净”也是老人选择养老机构的重要原因之一。辛苦了一辈子,该享受一下了,住的地方娱乐、卫生等设备一应俱全,住得才舒适。年纪大了,不太喜欢热闹,自然选择“环境清净”的地方来居住。另外,统计结果还表明,收费这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并不是老人十分关心的,“收费便宜”的选择比例在三镇都较低。

    5.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最多能承受的收费

    归庄镇有11名老人、周王庙镇有5名老人、江桥镇有25名老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最多能承受的收费”进行了回答。分析结果表明,老人选择“200元及以下”的,在三镇比例都是最高,其中周王庙镇为60.0%,归庄镇为36.4%,江桥镇为48.0%。选择“201~400元”的,江桥镇为40.0%,归庄镇为27.3%,周王庙镇为20.0%。选择“401~600元”的,归庄镇为27.3%,江桥镇为12.0%,周王庙镇为0。选择“1001~1200元”的,归庄镇为9.1%,周王庙镇和江桥镇都为0。选择“1501~2000元”的,周王庙镇为20.0%,归庄镇和江桥镇都为0。由于老人的收入水平较低,他们入住养老机构能承受的收费以200元及以下为宜。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福利事业社会办的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开办养老机构。

    但考虑到老人收入较低的现实情况,养老机构收费还应以中低标准为主,开办养老机构的差额部分,可以考虑通过社会募捐、养老机构兴办经济实体等具体措施来解决。

    二、农村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比较

    (一)ADL的理论及指标体系

    日常生活能力(ADL)是用于测定人体机能障碍者的活动能力、康复效果的量表,也是衡量老年人生存质量和健康状况的指标体系。ADL(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指“一个人在每天日常生活中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基本性的身体动作”,即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能力,主要包括吃饭、穿衣、洗脸、洗澡、上厕所、起居移动等动作。康复医疗实践证明,测量ADL在筛选临床老人、掌握病人的照料需求量方面是非常有效的。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M.P.Lawton教授提出了将人的活动能力概念化体系化,用量表测定“身体性自立”能力的理论。Lawton认为,人的活动能力由低向高大致可以分为七个层次:维持生命、人体机能健康、智能认知、身体性自立、手段性自立、状态对应和社会作用。“维持生命”为第一层次,是人最原始单纯的活动能力;第二至六层次分别为“人体机能健康”、“智能认知”、“身体性自立”、“手段性自立”和“状态对应”;“社会作用”为第七层次,是人最高级复杂的活动能力。

    根据Lawton人的活动能力的理论,美国S.Kats教授首先开发出了应用于康复医学领域的ADL量表,用于测定人体机能障碍者的活动能力和康复效果。

    ADL,即日常生活能力,相当于Lawton活动能力理论体系中的第四层次“身体性自立”。1982年,Kats教授将测量ADL的用途进一步扩大到社区老年人群范围,运用平均余寿的计算方法提出了将活动余寿作为测定老年人群健康指标的新概念。Kats教授开发的ADL指标(Index of ADL),通过对老年人日常活动能力的打分,把老年人群分为生活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三类,综合得分最高者为自理能力最强者。为保障老年人在维持家庭和社区生活方面的自立自主性,Kats还开发了IADL指标(独立生活能力)。IADL比ADL更高一个层次,相当于Lawton理论的第五层次——手段性自立。IADL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依靠工具一个人独立进行的基本生活活动和社会活动,如从事家务、购物、乘车等。

    1985年,日本京都老人综合研究所专家在长时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比较适合日本和东方老年人的活动能力量表——“老研式活动能力指标”。该指标除测定吃饭、穿衣、上厕所等ADL项目外,还开发了比ADL更高层次的活动能力的测定量表。其中,1-5项目为IADL内容,即Lawton理论的“手段性自立”,6-9项目为“状态对应”,10-13项目为“社会作用”。

    (二)ADL和IADL量表说明

    参照国内外评估老年人日常生活能力的有关ADL(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和IADL(Instrument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测量指标体系,结合江南三镇实际情况,制成量表,作为本次调查中照顾状况的内容之一,由受过专门培训的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

    日常生活能力(ADL)的项目有10个:吃饭、穿衣、上下床、室内走动、洗脸刷牙、上厕所、洗澡、上下楼梯、大便情况、小便情况。每一项均分为无困难、有点困难、很困难三档,得分分别为10分、5分、0分,10项共计100分。得分在85分及以下者将调查其主要照顾者的情况。独立生活能力(IADL)设有以下10个项目:做饭、洗衣、打扫卫生、服药、剪指(趾)甲、管理钱物、购物、看病、打电话、雨天外出。每一项也分为无困难、有点困难、很困难三档,得分分别为10分、5分、0分,10项共计100分。在两个量表后各设置了一个关于老人在不能自理情况下的帮助者和主要帮助者的问题。

    (1)ADL指标的操作化ADL量表由吃饭、穿脱衣服、上下床(轮椅)、行走在平地上、个人卫生、上厕所、洗澡、上下楼梯、大便控制、小便控制10个指标组成。

    ①吃饭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可用筷子、汤匙吃饭,只会用汤匙吃饭,必须由其他人喂食。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②穿脱衣服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可自行穿脱衣服、鞋子,在别人帮助下、可自行完成一半以上的动作,需别人帮助。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③上下床(轮椅)能力: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可独立完成(包括轮椅的刹车及移开脚踏板),需要稍微的协助(例如:予以轻扶以保持平衡)或需要口头指挥,可自行从床上坐起来、但移位时仍需要人帮忙,需别人帮忙才可以坐起来或需别人帮忙才可以移位。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④室内走动能力: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可独自行走50米以上(包括使用拐杖),需要稍微扶持或口头指导才可行走50米以上,虽无法行走但可独自操纵轮椅(包括转弯、进门及接近桌子、床沿)并推行轮椅50米以上,需别人帮忙推轮椅。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⑤洗脸刷牙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两个等级:可独立完成洗脸、洗手、刷牙及梳头发,需别人帮忙。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⑥上厕所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可自己进出厕所,不会弄脏衣服并能穿好衣服使用便盆,可以自行清理便盆;需帮忙保持姿势的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卫生纸,使用便盆者可自行取放便盆但需依赖他人清理;需别人帮忙。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⑦洗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两个等级:独立完成(不论是盆浴或淋浴),需别人帮忙。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⑧上下楼梯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可自行上下楼梯(允许抓扶手、用拐杖)、需稍微帮忙或口头指导、无法上下楼梯。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⑨大便控制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不会失禁,并可自行使用开塞露,偶尔会失禁(每周不超过一次)或使用开塞露时需要别人帮忙,需别人处理。

    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⑩小便控制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日夜皆不会尿失禁、或可自行使用并清理纸尿裤,偶尔会尿失禁(每周不超过一次)或尿急(无法等待便盆或无法及时赶到厕所)或需要别人帮忙处理纸尿裤,需别人处理。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完成这一系列动作的完整程度。

    (2)IADL指标的操作化IADL指标由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服药、剪指(趾)甲、管理钱物、打电话、雨天外出、购物、看病10个指标组成。

    ①做饭能力:包括洗菜、烧饭,评价分无困难、有点困难、很困难三个等级。

    ②服药能力:包括自己能否按规定按时服药、不服错药,评价分无困难、有点困难、很困难三个等级。

    ③管理钱物能力:这一指标测量老年人自己管理钱财的能力。包括清楚钱财的收支情况、存放的地方等。评价分无困难、有点困难、很困难三个等级。

    ④打电话能力:指如果有电话,能否独自拨电话号码及使用电话。

    ⑤购物能力:包括自己去商店或市场、挑选物品、付款、提物品回家等一系列动作。评价分无困难、有点困难、很困难三个等级。

    ⑥看病能力:指能否独自外出上医院或诊所看病。评价分无困难、有点困难、很困难三个等级。

    (三)日常生活能力的自我评估

    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是其健康状况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其是否需要具体照顾的基本条件。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自我评价,是一种主观感觉。一般随年龄增长,特别是高龄老人,对健康状况的自我评价会降低,认为健康状况“很好”或“较好”的以低龄老人为多。调查发现,归庄镇、周王庙镇、江桥镇老年人对健康状况的自我评价较好。感觉身体“很好”和“较好”的比例分别为23.3%和31.9%,感觉一般的为30.0%,而感觉“不太好”和“不好”的比例分别为12.3%和2.5%。老年人对健康状况的自我评价随年龄的上升而下降,尤其是感觉身体“很好”与“不好”的,上升与下降的比例最为明显。

    在对日常生活能力的评估方面,归庄镇、周王庙镇、江桥镇存在一定的差异。归庄镇自我评估“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比例最高,为95.6%,周王庙镇和江桥镇都为94.4%。“日常生活部分能自理”的老人,周王庙镇的比例高于归庄镇和江桥镇,周王庙镇为4.4%,归庄镇和江桥镇分别为2.8%和1.6%。在三个镇中,江桥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比例居第一位,为4.0%,归庄镇为1.6%,周王庙镇为1.2%。

    将以上“不太好”和“不好”选择合在一起,都表示该老人在日常生活能力方面“有困难”,再把性别和年龄组别加起来一起分析,可以发现,三地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随着年龄组别的提高,日常生活能力自我评估“有困难”者的比例有所增加,但85+的组别较80~84岁组别有所下降。这是因为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逐渐变差,他们对“日常生活能力”的评估也愈显不自信。

    但活到高龄的老人(85+),往往是身体较好的,因而他们认为自己的日常生活能力较强。

    (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能力

    从老年人的自觉日常生活能力来看,自觉完全能自理的为1331人,占88.7%;部分能自理的为11人,占7.9%;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人,占3.3%。

    调查问卷设计了10个项目以具体考察老年人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能力状况,从老年人的10个项目中的得分情况来看,老年人平均得分最高的是小便情况和大便情况,都为9.90分;而平均得分最低的项目是上下楼梯,为9.32分。

    老年人的得分能力在性别上差异并不十分显著,但在“上下楼梯”很困难人群中,女性高于男性2.3个百分点。

    在归庄镇、周王庙镇、江桥镇老人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能力方面,比较结果显示,江桥镇老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较归庄镇、周王庙镇低。在调查所设置的10个动作能力项目中,动作行为“很困难”的各个比例对照,依次如下:“吃饭”(江桥镇0.8%、归庄镇0.4%、周王庙镇0.2%)、“穿衣”(江桥镇2.0%、归庄镇0.8%、周王庙镇0.8%)、“上下床”(江桥镇2.2%、归庄镇0.8%、周王庙镇0.8%)、“室内走动”(江桥镇2.2%、归庄镇1.2%、周王庙镇1.2%)、“洗脸刷牙”(江桥镇2.0%、归庄镇0.8%、周王庙镇0.8%)、“上厕所”(江桥镇2.2%、归庄镇1.2%、周王庙镇0.6%)、“洗澡”(江桥镇3.6%、归庄镇1.4%、周王庙镇1.6%)、上下楼梯(江桥镇4.4%、归庄镇3.6%、周王庙镇2.6%)、大便情况(江桥镇1.0%、归庄镇0.8%、周王庙镇0)。余下的一个项目“小便情况”,江桥镇和归庄镇的比例都是1.0%,而周王庙镇为0。动作行为“有点困难”的各个比例对照,依次如下:“穿衣”(江桥镇1.8%、归庄镇0.6%、周王庙镇0.4%)、上下床(江桥镇1.4%、归庄镇1.0%、周王庙镇1.2%)、室内走动(江桥镇2.2%、归庄镇0.8%、周王庙镇1.0%)、洗脸刷牙(江桥镇1.8%、归庄镇0.8%、周王庙镇1.0%)、上厕所(江桥镇2.2%、归庄镇0.6%、周王庙镇1.6%)、上下楼梯(江桥镇8.6%、归庄镇4.2%、周王庙镇7.0%)、小便情况(江桥镇1.6%、归庄镇0.2%、周王庙镇0.4%)、大便情况(江桥镇1.4%、归庄镇0.2%、周王庙镇0.6%)。在余下的两个项目中,周王庙镇的比例略高:“吃饭”(周王庙镇1.6%、江桥镇1.2%、归庄镇0.8%)、“洗澡”(周王庙镇2.6%、江桥镇2.2%、归庄镇1.4%)。

    本次调查中,江桥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ADL≤85分)比例最高,为4.6%,而归庄镇和周王庙镇分别为2.3%和2.8%。按性别、年龄组别(除85+组别)分析,老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大多呈以下趋势:随着年龄组别的降低,不论性别,老人不能自理的比例提高。换句话说,随着年龄增长,老人的健康状况变差,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而三镇85+组的老人,不论性别,其不能自理的比例都较80~84岁组低。这说明,高龄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较强(见表5-5)。从已完成的交叉列表,我们可以看出,三镇女性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在多数组别皆高于男性老人。换言之,生活不能自理的女性老人比男性老人多。女性老人的生活照顾问题,已成为需要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五)老年人的独立生活能力

    在归庄镇、周王庙镇、江桥镇老人的独立生活能力(IADL)方面,比较结果显示,江桥镇老人的独立生活能力较归庄镇、周王庙镇低。在调查所设置的10个动作能力项目中,动作行为“很困难”的各个比例对照,依次如下:“做饭”(江桥镇3.6%、归庄镇2.2%、周王庙镇2.4%)、“洗衣”(江桥镇3.6%、归庄镇2.0%、周王庙镇2.8%)、“打扫卫生”(江桥镇3.8%、归庄镇2.6%、周王庙镇2.8%)、“服药”(江桥镇1.0%、归庄镇0.4%、周王庙镇0)、“剪指(趾)甲”(江桥镇3.2%、归庄镇2.6%、周王庙镇1.6%)、“管理钱物”(江桥镇3.2%、归庄镇2.2%、周王庙镇2.4%)、“购物”(江桥镇4.0%、归庄镇3.4%、周王庙镇3.0%)、“看病”(江桥镇4.0%、归庄镇3.2%、周王庙镇3.0%)。余下的两个项目,归庄镇“打电话”很困难的比例最高,为34.4%,周王庙镇和江桥镇的比例分别为23.4%和5.4%;“雨天外出”归庄镇很困难的比例居第一位,为5.0%,周王庙镇和江桥镇分别为4.4%和3.8%。与其他动作项目对照,“打电话”很困难和有点困难的比例,都是较高的。这一方面可能是老年人对现代通讯设备不会使用的缘故,另一方面可能是调查员没有完全理解此项目的设置,调查时作了错误的诱导。

    三、农村老人的生活照顾状况比较

    (一)照顾状况分析

    1.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的主要照顾者

    根据频数统计,归庄镇有43名老人、周王庙镇有52名老人、江桥镇有71名老人回答有“主要照顾者”。在主要照顾者与老人的关系上,在周王庙镇以儿子的帮助所占比例为最高,为40.4%;而归庄镇和江桥镇占首位的是配偶的照顾,分别为34.9%和35.2%。居第二、三位的,周王庙镇是配偶和儿媳,分别为19.3%和17.3%;归庄镇是儿子和女儿,分别为30.2%和23.3%;江桥镇也是儿子和女儿,分别为26.8%和18.3%。从儿辈们照顾老人来看,归庄镇和江桥镇都是儿子、女儿所占比例较高,而周王庙镇只有儿子所占比例较高,而照顾老人的女儿比例仅占第四位,为9.6%,低于照顾老人的儿媳比例(17.3%)。这与周王庙人“养儿防老”的观念是否有关,值得研究。

    2.要照顾老人性别和主要照顾者的关系

    三镇相同点在于,“女性要照顾老人”的家庭中,儿子担任主要照顾者的比例都居第一位,即三镇的女性老人主要由儿子来照顾。突出的不同点在于儿媳在照顾者中的位置。周王庙镇儿媳任主要照顾者的比例为23.5%,居第二位;江桥镇和归庄镇儿媳的比例分别为14.0%和7.1%,都居第四位。归庄镇和江桥镇主要照顾者居第二位的都是配偶,分别为25.0%和26.0%。

    “男性要照顾老人”的分析结果显示,归庄镇和江桥镇“主要照顾者”居首位的都是配偶,分别为53.3%和57.1%;而周王庙镇居首位的是儿子,为55.6%。

    “主要照顾者”为儿媳的,归庄镇和江桥镇的比例都为0,而周王庙镇有5.6%。

    以上结果表明,“女性要照顾老人”的主要照顾者三镇都是儿子;“男性要照顾老人”的主要照顾者,归庄镇和江桥镇都是配偶,周王庙镇则是儿子。这种差别,是由于三镇在经济发展程度、价值观念和家庭观念的不同所造成的。

    (二)家人对老人希望在家里养老所抱的态度

    根据分析结果,大多数老人希望在家里养老,那么其家人的态度如何呢?

    归庄镇有477名老人、周王庙镇有493名老人、江桥镇有488名老人的问卷对此问题作出了回答。从频数统计来看,多数老人的家人是“全部支持”老人在家里养老的,其中,归庄镇的比例为95.2%,周王庙镇为62.5%,江桥镇为84.1%。与其他选择相比,“态度尚不知”的,在周王庙镇和江桥镇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21.7%和8.4%,表明在养老问题上老人和子女没有很好地进行沟通。另外,选择“无所谓”的,归庄镇为1.5%,周王庙镇为15.0%,江桥镇为6.1%。选择“全部反对”的,归庄镇为1.3%,江桥镇为0.5%,周王庙镇则为0。

    选择“意见不一致”的,江桥镇为0.9%,归庄镇和周王庙镇都为0.8%。

    (三)结论

    1.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是随着年龄组别的提高,基本生活自我评估“有困难”者的比例有所增加,但85岁及以上的组别较80~84岁组别有所下降。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逐渐变差,他们对“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也愈显不自信。但活到高龄的老人(85+),往往是身体较好的,因而他们认为自己的生活自理能力较强。

    2.随着年龄增长,老人的身体逐渐变差,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在多数组别女性老人皆高于男性老人。女性老人的生活照顾问题,亟待社会关注。

    3.从儿辈们照顾老人来看,儿子所占比例最高,这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人们的价值观念、家庭观念,尤其是“养儿防老”的观念有一定关系。

    4.在家中养老,仍是多数老人的选择。老人的这种选择,也得到了大多数家人的支持。我们要在全社会倡导“家庭养老”的观念,营造家庭养老的良好氛围和必要条件,纠正各种淡化、削弱“家庭养老”的误导,使日益增加的老年人获得更好的养老条件。

    5.“三代同堂”仍然是多数老人选择的养老居住方式。与配偶相依为命,子女住在附近,经常来看望,遇到困难子女也可来帮助,也是老人理想的居住方式之一。丧偶老人的生活照顾问题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

    第二节 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力的实证研究

    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养老问题往往被简单地理解为经济上的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养老涵盖了三个维度: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情感上的慰藉。从经济来源角度衡量,养老支持力的主体是三个:老年人自己、家庭成员或者亲属网络、社会和政府,由此产生了养老模式的三种类型: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

    2006年,笔者在指导浙江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时,确定了进行浙江农村老年支持力研究的选题,并开展了初步调查研究。2007年有幸得到了浙江省社联、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民生调研协作攻关课题”的立项资助。笔者在课题的研究中,主要采用以下调查研究方法,即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专题调查。

    本课题的调查对象是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我们采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在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兰溪、衢州常山等地发放了300份问卷,回收了28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65份。在深度访谈中,我们采用了开放式的访谈方法。另外,选择现阶段农村养老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包括萧山区农村养老状况调查、嘉善县农村合作医疗调查、温州乐清农村老年协会调查等。浙江理工大学、树人大学的部分同学参与了调查。可以说,经由上述几种途径获取的资料,为本课题研究的展开和相关结论的得出,提供了有力的实证支持。

    一、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人口特征和基本养老状况

    我们调查的265位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人口特征和基本养老状况如下:

    (一)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人口特征(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现有子女数、居住场所等。

    在被调查的265位农村老年人中,目前没有子女的占1.1%,有1个子女的占4.9%,有2个子女的占11.7%,有3个子女的占20.8%,有4个子女的占24.9%,有5个子女的占21.1%,有6个及以上子女的占15.5%。

    在被调查的265位农村老年人中,目前居住在家中的比重高达99.6%,住在敬老院的占0.4%。55.1%的住房归老人自己(或其配偶)所有,41.5%的住房归儿子一家所有,1.9%的住房归女儿一家所有,0.8%的住房归孙辈所有,0.4%的住房归丧偶儿媳所有,0.3%的住房归社区所有。

    (二)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方式

    在收入来源方面,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是:子女供给、劳动收入、退休金、征地补偿金、亲友赠送、储蓄、政府救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出租房屋租金。

    在主要支出项目方面,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为:吃饭、看病、买衣服、人情往来、存钱、其他、资助子女、自己购房。

    在自我评价现在收入方面,认为充足的占34.3%,勉强应付的占48.7%,收入非常不足的占17.0%。低龄老人对经济状况的满意度高于高龄老人,低龄老人感到收入充足的为17.7%,而高龄老人为4.5%。

    在老人与子女的经济交往方面,53.2%的老人希望子女在经济上提供帮助,72.8%的老人得到了子女经济上的帮助。49.4%的老人希望子女在食物上提供帮助,67.9%的老人得到了子女食物上的帮助。

    (三)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状况

    国际学术界流行用ADL(日常生活能力)和IADL(独立生活能力)这两种方法来测度老年人的依赖程度,并据此分析老年人所获得的照顾质量。我们设置了5个项目来测量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ADL),包括走路、吃饭、大小便、洗澡、穿衣。这5个测量项目受损率依次为6.4%、0.8%、1.5%、3.8%和2.6%。对功能受损的老人,我们又设置了一个选项“身体主要照料者”,选择儿子和女儿的比例最高,都为35.7%。

    (四)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精神生活状况

    老人的日常精神生活,包括老年人和子女的代际情感支持以及老年人的自我感知。老年人和子女的代际情感支持,我们设置了“和合住的孩子的互助”与“和非合住的孩子的联系”两个项目。老年人的自我感知,我们设置了“寻求情感支持的主要对象”、“对生活的满意状况”和“是否有孤独感”三个项目。

    从代际之间的生活支持来看,大多数农村老人与合住子女的关系是相当好的。在和孩子合住的情况下,95.7%的老人和子女一起用餐,这个指标反映了代际关系的和谐程度。如果一起居住但从不一起用餐,很容易让人想起矛盾和冲突。如果作这样的假设,那就只有4.3%的老人是处在这样的状态中。“讨论家庭事务”说明了老年人的参与度,89%的比例说明了老年人对儿女家庭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谈话交流是显示亲密程度的指标,老人与孩子谈话交流的的比例达到了95.3%。照看孙辈显示了老人对子代家庭的持续性贡献,多数老人在儿女需要的时候提供了帮助。

    多数农村老人和非合住孩子的互动良好。总体看来80.1%的非合住孩子和父母保持了每个月能见上一面的频率,其中每周一次的居多。66%的非合住孩子和父母保持了每个月至少一次的电话(或信件)联系。

    如果区分老年人的年龄段,每一月至少能见上一面的比例在60~69岁年龄段是85.5%,在70~79岁是79.5%,在80岁及以上是90.6%。这说明高龄老人在情感上更需要慰藉。此外,男女性的差别较小,说明孩子在与老年父母保持联系的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什么强烈的性别偏好,都是父母,同等对待。

    在自我感知方面,农村老年人对生活的满意度总体是高的。据我们调查,69.1%的农村老年人对目前生活是满意的,27.5%回答“一般”,只有3.4%表示不满意。在寻求情感支持对象方面,按从多到少顺序排列,依次是配偶、儿子、女儿、朋友/邻里、其他亲属、女婿、孙辈、宠物。配偶在情感照护上的最高支持率说明了配偶对于老年人晚年情感满足的绝对重要性。旁系亲属的作用似乎不及朋友/邻里,这也启示我们,在老年人再社会化的过程中,来自朋友的情感支持可能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是否感到孤独方面,59.2%的农村老人回答“否”,28.7%回答“说不上”,12.1%回答“孤独”。传统观念认为农村老人只要解决吃穿,身体健康就行了。

    事实上,农村老人也需要情感慰藉。

    (五)被调查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意愿

    在农村老人的养老意愿方面,将近四分之三的老人希望在自己家里养老。在被调查的农村老人中,74.8%希望在自己家里养老,14.3%希望在子女家养老,10.9%希望在养老院养老。如果区分年龄段,低龄老人希望在家里养老的比例最高,高龄老人希望在养老院养老的比例最高,中龄老人希望在子女家养老的比例最高。就性别来看,女性老人比男性老人倾向于在子女家养老。

    (六)空巢老人状况

    “空巢”是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阶段,指最后一个孩子离开父母家至配偶一方死亡这一时期。进入此阶段,“空巢”家庭也就形成了。空巢家庭产生最直接的原因是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推动人口流动加快,促使家庭结构发生变革。传统的大家庭出现解组,核心家庭增多。子女辈离去,老年独居,因而名之“空巢”。所以“空巢家庭”实为老年独居家庭。在我们的调查中,空巢老年人家庭占调查总数的35.8%。家庭是初级社会群体,具有生育、生产、教育、娱乐、抚养等功能。一般来说,如果配偶健在,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尚能互相扶持度过晚年;如果丧偶,许多老人倾向于与子女一同居住。中华民族有尊老的传统,居家养老方式历来为世界推崇。如何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需要政府、社会、社区、家庭共同努力。

    二、浙江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力的主要特点

    在现阶段浙江农村,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老龄事业状况存在着差异,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支持力存在着差异。我们在本课题中发现,浙江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力有以下特点。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从农村老年人口供养情况看,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民养老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子女养老、配偶养老和其他亲属养老。

    在本课题中,从经济支持力方向划分,我们将劳动收入界定为自我支持,征地补偿金、储蓄和出租房屋租金为财富的积累和储蓄,子女供给和亲友赠送为家庭支持,政府救济为政府服务,退休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为公共养老金。其中,主要靠劳动收入以及财富的积累和储蓄生活的老年人为自我养老,靠子女供给和亲友赠送生活的老年人为家庭养老,靠政府救济、退休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生活的老年人为社会养老。总体上55.5%的农村老人为家庭养老。

    我们还不能清晰地划分出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这三种养老模式,但显然在老年人的养老资源构成中,家庭养老居于第一位。而且女性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为38.5%,比男性老年人高出11个百分点。中国传统文化存在一系列与劳动性别分工相关的性别意识形态,这一系列的性别意识形态以种种文化的形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许多农村老年女性终生以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为主,而家务劳动是妻子/母亲的“无偿”的劳动。随着年岁增长,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的能力无疑在减弱。因此到年老之后,许多农村老年女性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家庭中子女的赡养费。

    (二)农村老人用自我养老体现自己的价值

    自我养老是主要依靠自己积蓄、投资和劳动收入生活的养老模式。在我们的调查中,37.4%的农村老人为自我养老。在“七山一水两分田”的浙江,人多地少,资源稀缺。但是农村老年人肯吃苦、韧性足,只要身体健康,就持续劳作下去。笔者在萧山调查时曾遇到一对以种菜为生的老夫妻,他们从1991年开始种植蔬菜。关于收入,两位老人骄傲地说,他们一年的收入一些小青年都比不上,在收入旺季时一天能挣200元,一个月大约有5000元的收入。2000年老夫妻中的妻子遇到车祸,费用大概要2万多元,除合作医疗能报销20%外,其余都要自理(肇事者未被抓到),但他们没要子女出一分钱,因为他们觉得子女也有自己的生活压力,况且他们自己有这个能力支付医药费。

    另外,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老人,尤其是被征地的农村老人由于获得了征地补偿金,自我养老的能力较强。还有的农村老人靠出租房屋也获得了可观的养老金。如一位农村老人主要收入来源是一套四层的房子出租获得的租金。

    自己一家人住一楼,其他均为出租。大约有15个房间出租,如果都住满的话,一个月大概有3000多元。

    (三)社会养老起着“安全阀”的作用

    社会养老模式包括五保养老和社会保险养老。农村基层组织对“三无”的老人实行“五保”,“三无”是指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保”是农村地区最为传统、最为普遍的集体供养方式。五保供养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主要采取两种供养形式:一是集中供养,即由乡(镇)、村安排在敬老院里享受养老保障;二是分散供养,由村级组织负责,组织邻里照顾。2003年,浙江省政府开始改革传统的分散供养方式,在富阳市、江山市、苍南县、慈溪市、婺城区实行试点,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到敬老院供养,2004年在全省推广。全省加大资金投入,2003年至2005年,全省累计投入集中供养的资金达26.08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投入11亿元,各级政府通过整合资源、划转国有集中资产投入14亿元,社会力量资金投入1.08亿元。三年来,全省改(扩、新)建敬老院1235个,共有5.17万名农村“五保”对象实现集中供养。“五保”集中供养率由2002年的29.8%提高到现在的92.48%。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实行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以及少数地方实行的农民退休金制度。1991年,浙江省开始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2年4月,浙江省政府确定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在杭州、宁波、嘉兴三地的14个县(市、区)进行。1993年5月,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并于一年半以后即1995年1月下发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到2003年底,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达470万人,农保基金积累额约为22亿元。但是,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其效果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理想。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筹资水平过低,老年农民的养老目标难以实现;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在有关的资金筹集、投资运营、养老金计发等方面采用了商业保险的做法,基金缺乏平衡机制;农民参保仅靠个人缴费,各地财政始终没有出台实质性的补贴政策,省政府制定的“国家政策予以扶持”的规定,几乎成了一句空话。实际执行过程中,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一致,阻碍了此项工作的发展。

    总的看来,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很快。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

    (1)欠发达地区农村老人的生存环境脆弱,社会保障力度小。在我们调查的欠发达地区农村老人中,无一例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这些农村老人大多依靠子女赡养。这些家庭青壮年进城务工、经商,所挣的钱要用来供自己的孩子读书、交房租、交水电费等,很少有多余的钱来供养老人。一旦子女打工挣不到钱或经商破产,老年人就会失去生活来源。

    (2)农村老人患病缺医少药,医疗保障水平低。在我们的调查中,在过去的一年63.8%的农村老人看过病,74%买过药,20.8%住过院。医疗费支付,57.7%的农村老人感到不困难,39.7%认为困难,还有2.6%认为很困难。造成农村老人看病难的原因:一方面是农村的收入增长缓慢,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另一方面是现行的医疗保障机制与农村老人的医疗需求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我们的调查中,有70.6%的农村老人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有30.9%表示很满意,63.8%认为一般,还有5.3%不满意。

    有的老人虽然加入了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认为起付标准太高,报销比例太低,保障有限。各地在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运作中,缴费标准、起报标准,报销比例、封顶线是不同的。比如衢州市衢江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统筹费2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含1000元)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积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0元。具体报销标准如下:1000元以下,不予报销;1001~2000元,报销15%;2001~5000元,报销20%;5001~10000元,报销25%;10001~25000元,报销35%;25001元以上,报销50%。在本区乡镇卫生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同一报销段内报销比例上浮5%。嘉兴市嘉善县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45元。2007年起,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其当年度个人普通门诊可补偿范围药费累计自付额超过100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结付,最高补偿额为5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下(含500元)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积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0元。具体报销标准如下:500元以下,不予报销;501~5000元,累计报销1350元;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30000元,报销50%;30001~50000元,报销60%;50001元,以上报销70%。温州平阳县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筹资标准为每人60元(2006年为50元)。新参加2007年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缴费25元(2006年为20元),政府补助35元。乡镇医院起付线调至200元,封顶线提高至3万元,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提高6%,县外定点医院提高3%。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三个特殊门诊病种。床位费从20元提高至25元。参合人员按每人6元标准提取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如果没有用完可延续至下年使用。

    还有的老人认为医院药品价格偏高。比如头孢拉定在镇上的药店仅卖8.5元,但在医院里价格是15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0%后还要12元,根本没便宜。还有一个老人去年出过车祸,医药费用去2万多元,在医院当时就报销了4000多元,但是有很多项目和药品是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因此,当问到对目前的生活是否满意时,许多老人讲“身体健康就满意”。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在我们的调查中,有20%的农村老人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18.9%的农村老人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的老人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年轻时交,但那时没有钱,就没有交。也有的老人认为养儿防老模式世代沿袭,无需费力推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还有的怀疑政策有变化,存在不满情绪。更有甚者,在一个被征地农村,存在着违规操作。在该村2006年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全部能实行养老保险,并且每月能从土地征用获得1115元/亩,但2005年以前情况并非如此,规定以1.46人/亩,给每个行政村一个享受养老保险的名额。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让全村所有老人(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进行抓阄,如果抓到,可以无偿享受养老保险;如果未抓到,要求交纳760元ⅹ20年共15200元才能享受养老保险。

    (4)农村空巢家庭增多,面临养老危机。我们调查的农村老人中,“空巢”家庭的比例达到36%。空巢家庭是伴随家庭核心化和小型化出现的,是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必然产物。空巢家庭老人生活水平低于全省农村平均人口水平,年人均收入为2795元,是全省平均水平4940元的57%。空巢家庭的老人还面临无钱看病、看病无人陪以及照顾缺位的问题。另外,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空巢老人的生活满意度为61.1%,比一般家庭老人(69.1%)低;感到孤独的比例为16.8%,比一般家庭老人(12.1%)高。

    (5)被征地老年农民由于政策实施的不一致,拿到的补偿金有差别,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比如,有的村征地补偿金额与征地时间先后挂钩。有几个老年人告诉我们,在他们村他们几户人的土地在10多年前就被征用开发了,但是他们就只拿了每月30元的补贴。而刚刚被开发征用的土地的老年人每月却有310元的补贴。如果这些老人就指望着每个月的30元补贴生活的话,他们连温饱都解决不了。还有的村男女老年人享受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在调查中,有一个村由于被征地的面积比较小,没有像周边村那样可以拿到一笔相当多的征地款,因此这个村的老年人就拿不到刚刚实施的每月310元的补贴,这个村的男性老年人可以每月领到60元的补贴而女性老年人却没有领到补贴。

    三、加强浙江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力建构的对策

    加强农村老年人养老支持力建构,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传统中国人的养老观念。随着社会变迁,农村家庭日益呈现小型化趋势,但是核心家庭的增多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的弱化。一是在目前社会保障覆盖面较小,许多农村老年人还需要子女提供经济供养的情况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体明确子女的经济赡养责任,确保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费来源。二是加强尊老敬老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五五”普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崇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健全农村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开展家庭签订赡养协议书工作。三是建议组织专家和教师编写幼儿园、小学尊老敬老教材,在幼儿园、小学推广。四是切实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包括法规建设、财政补贴、能力建设等。

    (二)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就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状况,以及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言,现阶段在农村全面建立和推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应该说尚没有完全具备。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考虑建立不同保险范围、不同保险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然后再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逐步扩大范围。首先,调整筹资方式。在农民个人缴得起、政府能承受的原则下,将政府政策扶持明确为政府适当补贴使个人积累储蓄制养老保险改为政府补贴引导型完全积累储蓄制养老保险,从而使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得以明确。其次,确定最低标准。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最低缴费标准和最低养老金待遇标准的下限,使该项制度富有成效,真正发挥基本养老保障作用。再次,明确政府责任。政府除了在缴费期给予参保的农民以适当的保险费补贴外,还要及时建立养老保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长寿者养老金的支付风险。另外,为了充分体现社会政策的公平性,可考虑建立以需求为基准的社会福利模式,而不是简单地以年龄划界。以需求为基准是指仅仅以经济上的需求来考虑其合理性。

    (三)健全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加大健康教育力度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我有一个梦想,就是让每个中国公民都不会因没钱看病而发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关键在于让老年人能承受医疗费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低点起步,逐步扩面。要适应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把重点放在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上。在早期阶段,不应目标设定过高,而应当低起点,逐步推开。二是政府组织,动员多方参与筹资。即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各级政府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三是要做到县级统筹,适度保障。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先行试点、稳步推开

    先选择一些试点县(市、区),组织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形式多样、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享有医疗保障。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起这种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再进入巩固提高阶段,使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采用个人、集体、政府合作筹资方式,也就是个人出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贴一点、政府资助一点。中央政府设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级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省财政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确定不同地区补助标准。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农民个人的筹资标准应不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增长机制,即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居民收入增长、医疗需求增长,在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方面不断提高。

    至于农村困难群体(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等),其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筹措。乡镇企业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地筹资标准内,个人出资部分费用,由乡镇企业职工自行缴纳。鼓励社会各界募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支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管理运作上,尚需探索和解决一系列具体问题。

    主要包括:如何确定合适的缴费标准、支付标准,从而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医疗保障作用;确立怎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够确保医疗基金自身的安全运营,实现管理运作的正常化;管理机构如何设置、管理人员如何培训和配备等。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是逐步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缴费和政府补贴率,扩大老年人医疗报销范围。将老年人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降低或取消起步报销线,对老年人心血管、白内障以及慢性支气管炎等常见老年病提高报销比例,对于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未受益的农民应有可激励机制方案。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范围。贫困老人医疗救助全覆盖,其中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享受优待救助。三是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四是探索和推行慈善助医活动。总结公募慈善捐款经验,继续扩大慈善助医工作,提倡富裕企业家为农村老年人医疗救助设立私募慈善基金。五是加大健康教育力度。老年病多是生活方式积累所致,实现健康老龄化要从中青年保健开始。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常见病的预防、保健、康复的群众教育活动,开发脑血管意外、癌症监视预报技术。

    (四)逐步发展农村社区福利和社区服务事业,继续实施和完善“农村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应该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学习教育、健身娱乐、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生活援助、参与社会等职能。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农村老年活动室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农村健康老人,服务功能往往限于为老人提供茶水聊天、看电视、下棋打牌等,有的甚至成了麻将室和念经堂。笔者认为除了应开办更多老年活动室外,可考虑将农村老年活动室扩展为农村社区服务室。

    除为健康老人服务外,还可为行动不便的老人服务,如开设日间“托老所”,组织各种为老年人上门服务项目,开展老年人护理知识讲座等。

    (五)规范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关于保障对象范围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界定了保障对象的范围,即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对象的范围,即: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

    关于保障待遇标准的确定。强调保障对象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原则上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当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对征地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时,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因年龄偏大或其他原因不能就业的人员,在达到养老年龄时,可享受与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相同的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专户亦与之相衔接。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关于保障基金的筹措机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各地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

    对被征地农村的养老金发放予以规范。首先,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政府负担部分,用作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村集体负担的部分和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的方式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为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次,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减轻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压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较低,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再者,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保证参保者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地方政府每年拨付专项基金作为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或是按照农民平均收入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涨幅对享受待遇定期进行调整。

    这样可以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基金制度,可以缓解财政未来的支付压力。该基金可以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如不少于10%,或者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一定标准,如每平方米20元提取。

    (六)将社会性别的视角纳入老年政策

    由于女性的健康预期寿命长于男性,所以老年人口总数中女性数量多于男性数量。我国现有老年妇女社会政策不足,缺乏保护老年妇女利益的社会政策。借鉴国外老年妇女方面的社会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老年妇女的社会支持政策一般都被包含在老年社会政策及其社会福利政策之中,保护支持老年妇女的条款比较丰富。国外的普遍养老保障计划、养老保险、老年福利方面对老年妇女给以特殊保护或者与男性平等待遇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借鉴。比如,建立遗属津贴制度,对没有就业的老年妇女给以普遍养老金待遇,支持家庭养老的做法等。

    (七)进一步充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机制

    从浙江省的五保集中供养实践来看,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比例,建立新型的五保供养体制,是当前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有效途径。

    1.必须加大宣传和行政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的责任意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常规性内容,是在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太完备,而广大农村的困难群众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藉以保障农村地区各类贫困对象基本生活的一个基本途径。它所体现的,是政府对于公民的一种法定的保障责任,不是恩赐,而是应尽的义务。这方面的工作是应该做好也必须做好的,而不是可做可不做。为此,要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把五保供养工作列入政府的考核目标,增强刚性约束,以强化监督管理来保障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

    2.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筹资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可以考虑制定供养资金政策,整合现有的资金渠道,同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明确界定省、市、县、乡、村各级组织的资金渠道、资金用途和出资比例。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措的责任;乡村集体经济和村提留资金,主要用于五保对象的日常供养经费补充,从而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经费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和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3.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服务队伍,提高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形成统一、协调的五保集中供养组织网络和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社会参与、乡镇实施、敬老院承办的五保供养管理体制。利用市场运作,引进相关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服务人员。

    4.加快敬老院建设,形成以集中供养为主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模式。在条件较好的地区,逐步建立以集中供养为主,辅之以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模式,改变农村五保供养相对滞后的状况,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和保障质量。

    要在充分盘活各种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兴建或改建、扩建等方式,建成一批规模适度、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敬老院。要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心敬老院,收养更多的五保对象,发挥其“中心”的作用。

    5.完善敬老院的内部管理制度。

    (1)因地制宜配备适当的专业工作人员。

    (2)建立健全财务、医疗、日常活动、饮食卫生、值班、文化康乐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上墙公布。

    (3)完备法律手续,与供养对象签订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条款清楚、格式统一的供养协议和合同。

    (4)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五保对象资料库。

    (5)走“以副补院”的自我发展道路,增强敬老院发展的活力。

    6.促进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的关系协调发展。在积极推进集中供养的同时,对不愿入住敬老院或因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而不适合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也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可采取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形式,实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有签订寄养协议、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形式。

    7.探索建立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难”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把五保对象的医疗保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中,要把五保对象作为免费享受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二是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用“政府贴一点、社会帮一点、乡镇出一点、卫生免一点”的办法,把五保老人的医疗救助纳入其中。

    8.运用市场力量配置资源。浙江民间有较为充裕的资本,庞大的游资迫切需要寻找投资路径。可以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通过政策杠杆,推进包括五保供养在内的福利事业社会化。社会资金加入农村敬老院或其他养老机构建设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比较可行的形式有:

    (1)民办公助。以民间资本投入为主,创办自费收养老人的养老实体,性质为非营利性,按一定比例安置五保对象。被安置的五保对象的日常供养经费依然由政府和集体负担,日常生活照料则由养老实体负责。目前,温州等地一些较发达的城镇就采取这种形式。

    (2)公办民营。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新建敬老院或其他养老实体,委托民间组织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负责后续发展。敬老院要安置本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五保对象,这些五保对象依然由政府和集体提供日常供养经费。敬老院的部分床位可用于自费寄养。敬老院的日常运作支出和今后的发展,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民间组织机构负责。

    (3)慈善敬老院。以社会慈善资金投入为主,可由企业一次性出资一定数额的资金创办敬老院,敬老院以企业的名称命名。在日常运作中,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补贴敬老院。也可从不定向的社会慈善基金中拿出相当数额的资金创办敬老院。

    (八)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法律赋予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国家救助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应对社会困难群体进行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是社会救助领域的制度创新,其建立意义重大。我国第一个保障城乡居民以补差方式从政府获得货币救助的政府规章是《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长期、稳定、可持续开展,需要从多方面做好工作,逐步拓宽社会救助的范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涵盖基本生活、医疗、助学、住房等内容。

    1.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

    确保低保对象能共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宗旨。民政部门应加强监测各地低保标准。省级制定低保的下限为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各市在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或者适度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制定的原则为保障适度,标准不应盲目提高,否则会造成负面社会效应。应当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为基础,循序渐进地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使最低生活保障能够覆盖更多的贫困对象。

    2.多项措施共同采用,全面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标准,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因而,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是非常必要的。依托计算机、互联网,建立低保工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使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共享信息资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从技术层面对动态管理予以保障。

    3.各级政府确立本级责任,构建规则明晰的筹资机制,从源头化解资金筹措困境

    做好低保工作,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级政府应当确保自己应负的责任,特别是在资金筹措方面,应当明确责任,逐步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筹资机制,切实落实资金来源。

    4.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宗旨。困难群体的生活需要是多方面的,仅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远远不够。除了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还可以出台配套政策,为困难群体(包括低保对象)提供优惠、减免政策,着力于为其生活压力减负。

    5.倡导建立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

    要发挥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社会救助效用,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对此类机构应承担起管理、监督职责,使其规范、健康、有序、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农村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的性别差异

    由于性别不同,男性、女性有着不同的社会化过程,生活质量也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差异。生活质量包括物质生活质量、精神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共服务质量。笔者试图从性别视角入手,解析农村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的差异。

    一、数据来源

    笔者借助于以下资料来探讨农村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的性别差异问题:笔者参加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研究浙江调查点抽样调查的数据、浙江省特困老人调查深度访谈资料,以及2006年笔者带领浙江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学生对浙江省38个村56名农村老年人进行的深度访谈。农村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用收入和消费衡量。地处中国东部沿海的浙江省,早在1987年人口年龄结构就已经转变为老年型,老龄化程度居全国第二位,仅次于上海。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浙江省有老年人口566.91万,老年人口系数为12.34%。老年男性人口占49.83%,老年女性人口占50.17%。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有341.56万人,农村老年人口系数为14.49。长江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研究浙江调查点中,老年男性人口占46.6%,老年女性人口占53.4%。

    二、农村老年人收入的性别差异分析

    (一)收入来源

    收入是既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所得到的收入或赚得的现金总量。收入来源包括工资和其他劳动收入;财产收益,如地租、利息、股息和来自政府的转移性支付款项,如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等。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研究的收入包括养老金、劳动收入、房屋出租收入、集体给慰问费、集体经济股金分红、其他金融投资(股票、债券、储蓄等)收入、子女及孙辈的赡养及补贴费、其他亲属补贴、社会救助等。女性的来自家庭赡养部分的收入绝对值高于男性,即在女性老人的收入中,家庭赡养部分占据了较高比例,80%的收入来自家庭赡养。而男性老人主要以家庭赡养和劳动收入为主。在笔者带领学生做的深度访谈中,农村老年人的收入来源结构也体现出了类似的特征,老年女性主要是靠子女赡养,而老年男性收入来源多样化一些。

    “子女有时候来看我了就会给我钱花。”(个案5绍兴市东坂村陈奶奶:75岁,丧偶,有三女一子。轮流住在三个女儿家中,每三个月换一个地方住,剩下三个月自己一个人住。)

    “过年时女儿们过来会给我点钱的,平时儿子偶尔会给我点吃的、用的。”(个案8台州市椒江区建设村盛奶奶:89岁,丧偶,有五儿两女,独居。)

    “儿子是想什么时候给就什么时候给,不过,过年的时候给的最多。我大儿子身体不是太好,小孩子又要读书,所以我一般不要他给的钱。女儿是节日的时候给我带很多东西,吃的用的,还有钱。给多少也不一定。不过一般来说他们三个给的钱是一样的。”(个案10义乌市稠江镇西王界村贾奶奶:69岁,丧偶,有两儿一女,独居。)

    “我自己有退休金。每个月有4500块钱。”(个案11杭州市下沙镇高沙村张爷爷:82岁,已婚,有一儿一女,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

    “平常用的钱,一方面这边社区会每年发给我们3000,今年是5000,是劳保。另一方面,以前还有一点积蓄。”(个案14杭州下沙镇高沙村沈爷爷:73岁,已婚,有四个儿子,和大儿子一家住在一起。)

    (二)收入水平

    一般而言,由于老年人退出了经济活动,收入水平一般低于从事劳动时。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老年人的收入一般处于全国中位收入水平或以下,特别是寡居的老年女性的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全国中位收入水平。例如美国,2000年的个人收入分布中,45~54岁组的收入水平最高,而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收入水平最低,其中7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收入水平更低;在最低收入组的各年龄人口中,老年人口占将近40%。中国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也明显低于其他劳动年龄人口。2000年老年男性的年收入为2178元,老年女性的年收入为1487元。

    浙江农村老年男性年收入在4999元以下的占33.4%,而女性占50.4%,女性低收入的比重高于男性。

    浙江农村老年男性人均年收入为4253元,女性为2866元,可以看出年收入在性别上存在不平衡。农村老年男性年收入最高的为16760元,最低的为1099元。农村老年女性年收入最高的为18740元,最低的为1000元。

    老年人人均年收入的总的离散平方和为2.2E+0.9,其中:由控制变量不同水平造成的组间平方和为2.4E+0.8,由随机变量造成的组内平方和为2.0E+0.9。组间平方和中能够被控制变量线性解释的平方和为2.4E+0.8,它与组内平方相加即为回归分析中的剩余平方和。F统计量1∶60.941是平均的组间平方和除以平均的组内平方和的结果,其对应的相伴概率值为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应拒绝零解释,认为不同性别的农村老年人在年收入上存在显著差异;F统计量2∶60.941是平均的回归平方和除以平均的组内平方和,F统计量3∶60.941是不能被控制变量线性解释的平均平方和除以平均的组内平方和的结果,它们对应的相伴概率值都是0.000,同样都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表明它们比组内差要大得多,也证明了人均年收入在性别上存在显著差异。

    西方经济学认为,男女之间收入差异的原因很复杂,它植根于社会习惯、社会预期以及一些像教育、训练和工作经历等经济因素之中。一般说,女性只能得到较低工资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她们被排除在某些高收入职业之外,比如工程、建筑和煤炭采掘等职业。此外,妇女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需要中断她们的工作生涯。通过分割劳动市场,把管理性岗位留给男性,驱使妇女去从事卑微的、无前途的工作。

    三、农村老年女性与老年男性收入差异的社会学解释

    农村老年女性与农村老年男性相比,年收入数量、收入构成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传统性别意识中的劳动分工

    中国传统文化存在一系列与劳动性别分工相关的性别意识形态,这一系列的性别意识形态以种种文化的形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受传统文化影响巨大的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性别分工由来已久。调查的农村老年人都是在20世纪40年代之前出生的,他们饱受传统文化的浸染。许多农村老年女性终生以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为主,而家务劳动是妻子/母亲的“无偿”的劳动。同时随着年岁增长,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的能力无疑在减弱。因此到年老之后,许多农村老年女性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家庭中子女的赡养费。

    (二)互助型的家庭性别分工中,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许多妇女自觉、自愿牺牲自己以保障丈夫的发展

    如一些学者看到的,贫苦农家的妇女对于家庭的贡献远远超过富有人家的妇女,她们对男子的牵制力反而比较大。女性面临家庭角色与工作角冲突问题。妇女的需要与利益相关。玛克新·莫雷内克斯(Maxine Molyneux)第一次提出了妇女的“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及“实用性社会性别利益”(Practical Gender Interests)的区别以及在此基础上应满足的妇女的两种不同需要:妇女的战略性社会性别需要,是指为建设一个与当前社会不同的、更平等的、更美好的社会而产生的需要,包括消除性别的社会分工,减轻家务劳动及养育儿童的负担;消除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建立政治平等,生育自主;反对男性暴力及对女性的控制等。妇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要,是指妇女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由于所面临的具体状况而形成的需要,源于传统的两性分工分配给他们的角色:照料教育子女,管理家庭,照顾年老体弱者,帮助丈夫及其亲属,为社区提供服务等。

    (三)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将工作演化为“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

    “女性工作”是典型的低收入、缺少技能的工作,对于农村老年女性来说更是如此。许多人在生命周期中的成人期缺少一技之长,到了年老后在身体尚可的情况下,许多人也没有能力再寻找一份工作。社会环境强化了性别观念。人们一般期望社会劳动者要积极活跃,而持家者应当富于交际性。行为者本人和周围的人都促进符合规范的行为。因此男性看上去更有力量,女性看上去更善于交际。

    (四)进入老年期后,农村老年女性更多采取了“社会撤离”

    这一理论认为,人的能力不可避免地会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老年人因活动力的下降和生活中角色的丧失,希望摆脱要求她们具有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的社会期待,愿意扮演比较次要的社会角色,自愿脱离社会。而农村老年男性维持了社会活动状态。“社会活动理论”认为,与社会撤离理论的基本观点正好相反,活动水平高的老年人比活动水平低的老年人更容易感到生活满意和更能适应社会。活动理论主张老年人应该尽可能长久地保持中青年期的生活方式以否定老年的存在,用新的角色取代因丧偶或退休而失去的角色,从而把自身与社会的距离缩小到最低限度。这种理论观点被大多数老年社会工作者首肯。

    四、农村老年人消费的性别差异分析

    消费是对一定的产品和对象(包括服务、符号和信息)的消费。

    (一)消费水平

    老年人的收入状况直接影响着其支出状况,而支出水平的高低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老年人在物质生活质量方面的差异。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的支出包括饮食支出、房屋水电费用、衣着费用、日用品费用、医疗费用、娱乐、学习(指看电影、戏剧、旅游、娱乐、购买书籍等)费用、给子女及孙辈的帮助、给其他亲属的帮助等。农村老年女性有51.4%人均年支出在4999元以下,而男性有43.0%。

    浙江农村老年男性人均年支出为3169元,女性为2489元,可以看出年支出在性别上存在不平衡。老年男性年支出最高的为13139元,最低的为1119元。老年女性年支出最高的为12239元,最低的为980元。

    老年人人均年支出的总的离散平方和为1.1E+0.9,其中:由控制变量不同水平造成的组间平方和为5.8E+0.8,由随机变量造成的组内平方和为1.1E+0.9。组间平方和中能够被控制变量线性解释的平方和为5.8E+0.8,它与组内平方相加即为回归分析中的剩余平方和。F统计量1∶26.444是平均的组间平方和除以平均的组内平方和的结果,其对应的相伴概率值为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因此应拒绝零解释,认为不同性别的农村老年人在年收入上存在显著差异;F统计量2∶26.444是平均的回归平方和除以平均的组内平方和,F统计量3∶26.444是不能被控制变量线性解释的平均平方和除以平均的组内平方和的结果,它们对应的相伴概率值都是0.000,同样都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表明它们比组内差要大得多,也证明了人均年收入在性别上存在显著差异。

    (二)消费结构

    改革开放后,农村老年人的物质消费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还是保留了传统的崇俭节约的消费观念。中国传统民间社会,“崇俭”是消费观的核心。“俭”是在消费上讲究节约、适可而止,反对铺张浪费。在清中叶以后盛行的儿童道德和行为规范训诫读物《弟子规》中,就明确宣言了“节约”和“俭朴”的消费规范与价值观念。如“衣贵洁,不贵华,上循分,下称家”,“对饮食,勿捡择,食适可,勿过则”,“若衣服,若饮食,不如人,勿生戚”,都宣扬了崇尚节俭,反对大肆浪费和盲目攀比的消费观。据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养老模式研究浙江调查点资料,94.0%的老年人的主要支出项目是饮食,其中43.2%农村老年男性、50.8%农村老年女性主要支出项目是饮食,主要支出项目是饮食的女性比例略高于男性。饮食是人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

    6.8%的老年人的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费用,其中5.8%的农村老年男性、1.0%的农村老年女性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费用,主要支出项目是医疗费用的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

    笔者2006年带学生作的深度访谈中,许多农村老年人也谈到了消费问题。

    有的农村老年人主要支出项目是饮食。

    “我们这把年纪了,又不缺什么,也不追求什么,除了买些日用品和吃的东西,别的基本不花什么钱。”(个案22绍兴县平水镇剑灶村沈爷爷:80岁,已婚,有三子二女,和老伴住在一起。)

    “衣服不用买,自己以前的衣服还有很多。有些东西自己想吃了就会去买。现在年纪大了,胃口不是很好,吃东西都吃不多了,稍微吃一点就会饱了。自己一个人吃的话,吃面比较多,煮了饭自己也吃不完,还是简单点弄起来吃一下好了。”“过节的时候去做了件新衣服,布是我小女儿给我买的,那件衣服我穿上去,他们都说我穿着很好看。”(个案5绍兴市东坂村陈奶奶75岁,丧偶,有三女一子。轮流住在三个女儿家中,每三个月换一个地方住,剩下三个月自己一个人住。)

    “自己没钱买,他们如果给我送过来就吃吃,平时自己都吃青菜等。”(个案8台州市椒江区建设村盛奶奶:89岁,丧偶,有五儿两女,独居。)

    “花费啊,我们老年人也没什么地方可以花钱的。平时就吃吃饭。”“现在自己手头上有钱了,所以吃倒不愁,今天想吃什么了就去买什么。”(个案28温州市鹿城区黎明村郑奶奶:70岁,已婚,有二子三女,和老伴住在一起。)

    饮食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是一种独特的消费表现的符号和象征。人们往往按照食品的品位属性和成本来赋予不同的食品不同的符号意义。

    越是珍贵稀奇的食品,在意义的符号系统中获得的地位越高。寻常和普通的食品,只能在意义的符号系统中获得较低的地位。老年人一般比较节俭,他们的饮食也多限于寻常和普通的食品。

    有的农村老年人在医药费用上花费较高。

    “去年住院花了3万多。”(个案6杭州市下沙镇高沙村张奶奶:73岁,丧偶,有三儿三女,住在小女儿家。)

    “买点米啊,生活用品吧,还有买药,人这么大了,买药的钱也是不少啊。”(个案15义乌市稠城街道上周村黄爷爷:81岁,已婚,有一子,和老伴住在一起。)

    “衣服他们给我买,我一般买点小东西,用来不多,看病时要花一些。”(个案16诸暨市城关镇红门村张爷爷:65岁,已婚,有三子二女,和大儿子一家住在一起。)

    “现在的衣服质量好了,自己也不用到地里干活了,衣服也都穿不破啊,不过每年过年的时候还是会买新衣服的。”“现在我花钱最多的就是看病,平时有个头疼脑热的去医院随便看下就要几百块啊。”(个案20永康市东城街道小花园村陈爷爷:83岁,丧偶,有一子,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

    “看病看不起的,去年大概花了有3000多吧,现在好点了,今年村里办了医疗卡,稍微好一点了。”(个案35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孙爷爷:82岁,丧偶,有一子一女,住在儿子一家。)

    一般来说,老年人随年龄的增长健康下降,病症增多,疾病谱的变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规律性。虽然浙江省经济比较发达,有些地方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但是相对于农村老年人菲薄的收入来说,报销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

    还有的老年人在人情消费上花销较大。

    “我就是买一些菜,看病也要用钱,买衣服花一点,亲人办什么喜事,我也要包点红包。”(个案10义乌市稠江镇西王界村贾奶奶:69岁,丧偶,有两儿一女,独居。)

    “说实在的,平时不花什么钱的。我自己还种了一些菜,够自己吃的。而且他们还经常送菜过来。钱也就花在买生活用品上,最贵的是煤气。还有就是现在还要做人情(包红包),毕竟我是长辈,这钱省不了。每年光这样就要花掉2000块。”(个案32杭州下沙镇高沙村李奶奶:63岁,丧偶,有三子三女,独居。)

    中国是礼仪之邦,中国人比较重视礼尚往来,尤其是在家庭中扮演了情感性角色的女性长辈,在人情往来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中国金钱越来越取代实物而被当作礼物送人。但是,现金作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和符号,毕竟同人格化的、道德化的和情调化的礼物相对立和冲突。于是,人们在现金外面裹上一层红纸。“红包”是一种文化符号,是一种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礼物现象。

    五、农村老年女性与老年男性消费差异的社会学解释

    农村老年女性与农村老年男性相比,年支出水平、支出构成之所以有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一)中国传统的家庭消费规范导致男女有别

    我们研究的农村老年人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传统社会在家庭决策、包括消费决策方面强调的是家长决策权。丈夫或父亲是家庭消费安排的重要决策者,妻子或子女只有听从的份。南朝流行的儿童识字课本《千字文》主张“夫唱妇随”的价值规范。《弟子规》强调:“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乘。”

    (二)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调节夫妻之间消费关系的价值规范是“男主外,女主内”

    男人在消费关系的分工中,承担了获取消费资源的重任;女人在消费关系的分工中,承担了照料家庭、提供消费服务的角色。在这种分工中,男人因为“获取消费资源”的角色而在家庭中获得了支配权力,女人则以“提供消费服务”的角色而从属于男人。关于这种男女分工,费孝通先生曾经有这样的描述:“男女分工虽则并不一定根据他们的生理上的特质,有时却可以分得很严,甚至于互不相犯。我们乡下就有一种谚语说:男做女工,一世无功。分工的用处并不只视为经济上的利益,而时常用以表示社会的尊卑,甚至还带一些宗教的意味。

    就是那些不必要特别训练的工作,好像扫地、生火、洗衣、煮菜,若是社会上认为是男人不该动手的,没有人替他们做时,他们甚至会认为挨饿倒可以,要他们操作却不成。”从人际关系角度考察,和谐社会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人与人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从社会性别角度看,社会由男性与女性共同构成。社会正是由男性和女性的共同参与、共同塑造,才形成了繁荣昌明、蒸蒸日上的局面。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缩小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别,构筑一个两性和谐的社会,已经成为老龄科学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亟待社会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四节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农村老年贫困问题

    贫困问题是政府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国际社会近年来强调最多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的贫困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政治宣言》和《2002年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都明确提出国际行动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反老年贫困”,并以消除老年贫困作为最终目标,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到2015年将极度贫困的老年人口比例下降一半。

    我国许多老年人口生活在农村,解决我国的老年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解决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而农村老年妇女,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减缓农村老年妇女贫困、提高农村老年妇女的生活质量,应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一、贫困及老年贫困

    贫困概念,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传统意义上的贫困为:收入低,不能保证基本生活。世界银行在《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对贫困的定义“缺少能力,以至于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准”在国际学术界被推崇。世界银行后又对“贫困”进行了重新界定。新的贫困定义为:贫困主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缺少机会(lack of opportunity),缺少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二是没有话语权(powerlessness),在一些关系到自己命运的重要决策上没有发言权;三是脆弱性或者缺乏保障(lack of security),容易受到经济以及其他冲击的影响,例如疾病、粮食减产、宏观经济萧条。

    贫困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是目前广为接受的观点。绝对贫困是指生活无保障,依靠个人合法劳动以及其他极致方式如变卖财产等等仍然不能满足基本需要(衣、食、住、行)。相对贫困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相对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言,处于社会最底层。国家统计局的“中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和“中国农村贫困标准”课题组一致将贫困的定义确定为: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他们缺乏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的境地。

    对贫困线的测算方法有两种:理论方法、实际操作方法。理论方法包括:福利函数法、福利指标法、指标叠加汇总法。实际操作方法包括:恩格尔系数法、市场菜篮子法(必需品法)、收入比例法(国际标准贫困线法)、马丁法(美国贫困专家Martin在1998年提出)、数学模型法、PL法的SFB变体。

    在发达国家,经济学家们通常从收入的角度来定义贫困。但是他们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用这种办法来定义贫困就会有问题,因为发展中国家很多人从事家庭农业,而这些通常不被认为是正常的经济收入来源。为此,有学者建议,应该用消费水平来定义贫困(Carr,2004)。实际上,我们一般对老年人收入的定义,不仅包括了正规的社会收入,比如老年人的退休金,也包括了社会救助、老年人的子女和亲属提供的经济支持。同时,对于中国的老年人来说,单纯用消费水平来度量贫困也会有一定的问题,因为中国的老年人有勤俭持家的传统,多数老年人倾向于低消费,有时他们的消费水平与他们的收入并没有特别密切的联系。但是,从最低生存消费水平来度量老年人的贫困,仍然是比较客观的。

    它是把收入和消费结合起来,来反映老年贫困的一种有效方法。

    由于我国目前城市和农村人口的收入来源、生活方式、收入和消费水平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一般将中国城市老年贫困人口和农村老年贫困人口分别统计。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老年贫困予以界定:

    第一,相对贫困线。根据国际贫困线标准法或收入比例法,老年人相对贫困线标准与当地老年人平均收入相联系。

    第二,绝对贫困线。它反映可维持的最低生活标准线。

    第三,消费贫困。它是指那些支出大于收入的那部分人。

    二、个案概况

    从相关文献资料看,我国老年贫困的归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身因素:健康状况差,医药费支出大;文化水平低,没有专业特长,终生以体力劳动为生,收入水平较低,基本无积蓄;丧偶、离异或终生未婚,缺少经济供养人。

    (2)社会因素:从社会政策层面上看,政策层缺少老年群体的利益代言人;老年法制建设滞后,《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是处理涉老案件的依据,但是具体实施细则难以执行;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养老保障金覆盖率低,医疗保障覆盖率低;敬老院的福利程度较低。从社会传统观念及家庭层面上看,社会存在老年歧视倾向,传统婚配观念导致老年妇女丧偶率高,社会经济转型家庭养老受到多方面挑战。

    (3)经济因素:地区经济落后导致老年贫困;计划经济时代老人的收入低,储蓄少;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缺少一技之长或者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再就业难;老年人的退休金替代率低,通货膨胀较严重,老年人的退休金增长跟不上物价指数上升水平。

    为了能够从微观层面对老年贫困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笔者采取个案研究方法,力图在对个案进行深度访谈和观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从以上8名贫困老人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其个人状况可归纳为:文化程度较低,小学有6名,初中有2名;家庭背景比较特殊,其中丧偶的有2人,终生未婚的有3人,离异的有1人,配偶健在的有2人;无子女的较多,其中3人无子女;身体普遍较差;务农,无职业;经济状况较差;都靠低保维持生活。

    三、社会性别视角中的农村老年妇女贫困问题分析

    笔者通过对8个个案本人和家庭的深度访谈,在分析老年妇女致贫的原因上,发现贫困老年妇女一般都有比较特殊的原因,如受教育程度低,丧偶或终生未婚的多。这背后隐藏着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即女子无才便是德、三从四德等。因此研究者认为这种传统的文化观念是老年妇女致贫的原因之一。

    社会性别是以文化为基础、以符号为特征判断的性别,它表达了由语言、交流、符号和教育等文化因素构成的判断一个人性别的社会标准。社会性别体制是一整套确定两性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社会制度,它通过文化、政治和经济的作用,使女性处于社会中的从属地位。

    从劳动的角度看,个案1、个案3、个案5、个案6从事家务劳动,而家务劳动是无酬劳动,家庭无偿占有这些劳动。所以妇女虽然从事劳动,但却得不到报酬,致使她们依然贫困。社会通过三种主要方式建构等级化的劳动性别分工。

    一是建构有关劳动性别分工的信仰,使人们相信“女性以家庭为主,男性以社会为主”的生物性分工是天经地义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二是建构性别角色意识,即对以性别分工相关的性别角色的看法,包括三个方面:对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的看法;有关女性就业对家庭及孩子影响的看法;有关妇女工作在经济上的重要性的看法。三是将女性劳动视为情感劳动的信仰,相信女性的劳动付出是她们甘心的,是她们合法情绪的自然表达。由此,等级化的劳动性别分工成为看不见的、制度化的、合法化的产生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它使女性自觉付出无报酬的劳动,因为她们相信,相夫教子、做贤妻良母、默默无闻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是她们的本分;男性自觉把取得社会地位和名誉视为自己的天职,不断给自己加码,不仅要有份职业、养家糊口,还要负起光宗耀祖的家庭责任。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养儿防老和烈女观。尤其是在农村,如果老年人没有儿子,那么晚年可能就比较悲惨。比如个案2、个案3、个案4都没有子女,而个案1、个案7只有女儿。这也有力地证实了传统中国农民养儿防老的重要性。“好女不嫁二夫”是封建社会评价一个女人好与坏的重要标准。突出好女人可以获得的最高奖励是树立贞节坊。女人一旦失贞,就要殉节。殉节而死的女性获得烈女称号。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中国俗语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对女人失贞的严厉惩处。个案1、个案8都是丧偶。大约在60岁左右,男女人数基本相等,即性别比为100。此后,女性存活人数超过男性,性别比降到100以下。丧偶女性碍于传统观念,许多没有再嫁。老年人问题与宏观经济的诸多关系大多是以家庭、婚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老年人口的婚姻状况是影响老年贫困的重要因素。

    四、治理老年贫困的措施

    (一)治理老年贫困的自身鼓励政策

    1.老年人本身要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养老意识

    老年人口是一个脆弱群体,需要特殊保护。传统上,中国城市老年人口主要靠公共转移,农村老年人口主要靠私人转移来维持老年生活支出。在新的形势下,依靠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养老问题,政府、市场、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依赖关系。为此,老龄工作部门和新闻媒体应该引导全社会各个年龄组的人口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不等不靠,逐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提高老年人的自我肯定意识,提倡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

    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以及预防和消除贫困的前提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适应老年型社会发展的知识和技能。1993年国际老年学大会将大会主题定为“科学为健康老龄化服务”。联合国制定的《2001年全球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方面的奋斗目标》强调:“开展健康老龄化运动旨在从整体上促进老年人的健康,从而使老年人在体力方面、才能方面、社会方面、感情方面、脑力和精神方面得到平衡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实现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可以减少因病致贫的机会,提高参与社会和自食其力的自养能力,延长健康预期寿命,降低医疗和护理费用,从而大大有助于预防和消除老年贫困。

    3.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发展,增强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

    预防和消除老年贫困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鼓励和组织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增强自我养老能力。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发表的《政治宣言》强调,“老年人的潜力是未来发展的强有力的基础,社会开发老年人的技能、经验和智慧,不但能首先改善老年人自己的社会条件,而且还能促进全社会条件的改善”。这表明了老年人参与发展对自己、对社会都有利的观点,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了共识。

    老有所为是我国老龄工作力争实现的“六个老有”之一。我国2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老年人参与发展,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提高参与者的经济收入和自养能力,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利国利民的“老有所为”,不失为预防和消除老年贫困的一项得力措施。

    (二)治理老年贫困的社会政策

    1.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老年法律体系

    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治理老年贫困问题,我们应尽快制定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家庭赡养法、社区服务法、老年人住宅法、老年福利法和老龄事业发展法。实践证明,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惩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增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完备老年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老龄社会的重要使命。笔者认为,就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行来看,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的功能定位,仍然在于为社会困难群体和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支持和保障。即不管是由于各种个人的原因(比如年老、疾病、伤残等),还是社会的原因(比如经济发展停滞和社会经济结构调整引发失业等),甚至是自然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的发生等),只要社会成员出现了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国家和社会就有义务、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为其提供规范化的保障措施。这既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切实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和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3.改善和健全老年福利机构体制

    加大福利院建设力度,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提供安度晚年的场所。建设社会福利院应采取社会捐助、群众出工、政府补贴、部门扶持的办法,不能只依靠基层努力,更不能抱着等、靠、要的思想,而应上下联动、群众互动、共同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全面提升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国内福利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满足社会不同群体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促进养老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

    4.开征社会保障税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体系的变化,政府将担负更多的养老责任。就一个国家的政府供养负担人口的能力而言,政府的财政收入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老龄化将使总抚养比上升,意味着被负担人口的增加和劳动力人口的相对减少,意味着纳税人口数量的减少。这样,如果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而导致的总人口抚养比的上升将会使政府的税收总量减少。这会使我国一方面面临对政府财政支出需求加大,另一方面面临对政府财政收入供给减少的不利局面。因此,为保证政府税收水平的提高或不变,要在不同的时期,依据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适时地调整税率的高低,并适时地调整税率结构。

    5.发挥社区、非营利组织在养老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核心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发展、老年人健康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照护。但是家庭能给老人提供的照料资源逐渐减少,需要通过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服务来弥补家庭养老的弱化。第一,我们应把发展社区、单位以及非政府组织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第二,国家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并鼓励单位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老龄福利事业;第三,进一步探索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以满足老年人地生活照料需求;第四,加强管理干部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老龄机构、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6.鼓励家庭发挥养老功能

    继续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尊老敬老养老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家庭为老年人提供物质保障、生活照料、家庭亲情慰藉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还是工农业并存的二元经济,在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第一,对于有养老任务的子女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资助;第二,开展尊老爱老敬老崇老的教育和宣传,定期评选敬老好儿女,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三,加强法制教育,对不赡养老人、侵犯老人合法权益,以及虐待、伤害、遗弃老人者,给予法律制裁。

    7.加强老年教育工作,鼓励老年人口再就业

    就一定意义而言,老年人口是比较脆弱的群体。但是这一群体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知识积累,是国家、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本。因此,帮助老年人口再就业,实现老有所为,不仅有利于国家、社会,也有利于个人。政府应制定相关社会政策,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老年人口再就业进行指导、协调。通过举办行业协会,延长特殊行业、特殊人才工作年限等方法,充分发挥老年人口的各种潜能,这能既为国家、社会作出贡献,又对预防、消除老年贫困具有现实意义。

    (三)治理老年贫困的经济政策

    1.加快地方经济建设,增加养老服务的投入

    经济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国家方针政策得以实施的保障。现阶段,我国老年贫困主要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是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落后,导致当地福利水平不高。因此,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贫困发生率较高,要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增加养老服务的投入,发展经济是预防和消除老年贫困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2.建立退休金正常增长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收入保障建议书》提出,“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应该随着主要收入水平或生活费用的任何变化而重新审查”。国际劳工局1983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指出,考虑到物价变化和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增加,应该增加退休金。因此,国家应建立退休金正常增长机制,使退休金与物价指数和国内总产值的指数联系起来,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3.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养老金的给付能力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险与福利费比重居于中等偏上水平,但是实施效率较低,存在诸多弊端:如农村、城市两张皮,许多农村居民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国有单位负担较重,政出多门、管理松懈、运行效率较低;隶属于较低层次保障水平,基本生活费用占社会保障费用较重。因此,当前要务除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亟须提高社会福利费用使用效率,保证其严格管理、运行有序、合理使用。

    (四)有待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

    浙江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具活力、经济实力较强的省份之一,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一些探索,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在工作实践中,也碰到一些问题,值得有关部门和研究者进一步探究。

    1.农村贫困对象的救助问题

    各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较大的变化。但与此同时,农村居民的贫富分化程度也有所加剧,出现了一些新的困难群体。这些困难群体中,既包括“三无”对象范围内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也包括因病、因灾落入贫困的农村居民。他们的生活处于难以为继的边缘,急需获得社会的制度性保障。在这一领域,有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1)“五保”和“低保”的界限划分问题。有些地方为了减轻自身的保障负担,首先把“五保”对象列入“低保”的范围,让其享受到低保补助后,再为其贴补享受“五保”所需的费用;有的地方则索性将“五保”对象简单地直接划入“低保”了事。

    (2)如何准确地确定“低保”对象的资助标准问题。“低保”对象所应享受到的资助标准,应当随着各地物价水平和生活费指数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但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如何进行这方面的动态监测,在多大范围内确定和使用统一的标准,的确面临很大困难。

    (3)老年人和“五保”对象如何参加合作医疗的问题。一般而言,人到了老年之后,患病概率和就医费用会大大增加,老年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需求更为迫切。但由于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可能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的参保者,所以,有些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为了避免医疗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出现,不允许超过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加入,使得他们难以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这一问题值得引起重视。而农村地区那些“五保”对象,由于支付能力所限,其参加合作医疗需要个人支付的费用部分,也需要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4)“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问题。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老年人及其亲属自愿接受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的比例,而一时难以具备集中供养条件的地方,要从实际出发,做好“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工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原则,没必要非强调硬性地达到某一个集中供养比例,要注意淡化和克服行政指令色彩。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被征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和城市建设加快推进的必然产物。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群,其权益保障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笔者认为,对于这一人群,要加以进一步区分。尤其是对于那些尚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不应当仅仅靠一些补偿金和保障措施来把他们“养起来”,成为一个特殊的“寄生”或“食利”阶层,而是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提供一些条件,加大就业培训的力度,实现“转岗”和“再就业”意义上的长远保障,而不局限于短期的“安置式保障”。这里,既需要适当的引导,更需要相应制度措施的落实到位。

    3.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为突出的“非农化转变”的特征,大量的社会流动贯穿其中。有的是从农业流动到非农产业,有的则是在实现了产业转移的同时,发生了地域空间的变化。所有这些复杂的情况,都给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笔者认为,鉴于社会流动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应当突破静态的“户籍管理”的思路,采取动态的“属地管理”的办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流入地”加以分门别类地解决。如果是在“流入地”从事非农产业、进入企业就业的,则须优先考虑按照当地的标准,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体系之中,因为他们的大部分生活时间都会在“流入地”度过。

    如果确实无法纳入“流入地”的保障体系,也应纳入到户籍所在地建立的相应的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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