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的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选举的程序: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并同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的比例等具体方案;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举手表决产生。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为宜。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的多少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二、主席团的选举原则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下列原则: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必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当选的主席团成员必须有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选举由大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或工会主席主持。
三、主席团的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处理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职工代表大会结束,主席团职权中止。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是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以后,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基础。
一、代表团(组)的组成及代表团(组)长的产生
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选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按地区、业务系统,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规模,组成若干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要推荐一名团(组)长,若干名副团(组)长。代表团(组)长由企业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荐,职工代表大会筹委会商定。代表团(组)长一般应由工会主席担任。
二、代表团(组)的任务
职工代表团(组)主要有以下任务:组织本代表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代表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议案进行会前预审,收集、反馈修改意见;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大会中有关议案,负责收集职工代表对大会议案讨论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组织职工代表做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宣传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职工代表落实大会决议,协助专门委员会(小组)搞好监督检查;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一、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设置多少专门委员会,主要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有的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分别设置,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综合性的专门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相近的工作。一般应设置生产经营、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干部和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小组)隶属于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日常活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
在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的组织活动和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等条件。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主要从当选的代表中未担任部门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管理、科技人员和工人中推选,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二是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应由5~9人组成,大型企业也可以适当增加。三是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门小组一般设组长1人。专委会主任一般由工会部门负责人担任。四是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
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产生的程序
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一般是:由企业工会根据要求,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人员组成的具体方案;企业工会与行政有关方面协商后,召开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交给各代表团(组)征求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候选人名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必须做好所担负的各项民主管理工作。
(一)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职责
生产经营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调查了解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政有关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
2.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生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3.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有关方面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及“双增双节”等竞赛活动;
5.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6.监督和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职责
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决定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调查研究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反映职工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参与企业行政部门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重大方案及集体合同的制定;
3.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有关职工代表对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有关方案及集体合同进行论证和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企业内部分配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
5.督促和协助企业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支持企业办好职工食堂、医务室、浴池、集体宿舍等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6.监督检查企业行政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内部分配、职工生活福利的决议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小组)职责
1.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为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而设置的专门机构。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对企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经常了解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业党政工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2.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评议干部方案的建议,并参与制定评议干部方案;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的规定,组织职工代表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企业党、政、工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组织工作,指导各代表团做好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整理归纳评议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并对领导干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对失职或对职工群众打击报复的领导,应及时向企业工会和有关方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6.在评议基础上,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奖惩、任免企业领导干部的建议。
(四)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职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征集、审理提案,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每次大会前和开会期间,广泛发动群众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技术革新、职工生活福利等属于本企业解决的重大问题征集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整理、分类、审理立案及登记,分送有关领导或部门答复处理,对重大提案,可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2.职工代表大会后,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提案的答复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听取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汇报,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认真落实提案;
3.负责向本次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征集、审理情况,督促行政领导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一般每年应报告一次;
4.在征集、审理提案时,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以保证立案提案的准确性,有关部门研究提案处理时,提案审查委员会(小组)可以派成员参加,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提案的处理应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不认真处理提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进行质询,直至建议处分。
(五)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职责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对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协助有关部门参与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3.积极宣传国家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4.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协调好企业的劳动关系;
5.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协助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四、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制度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各项工作制度,有利于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一些企业的经验,一般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主要是对有关召开会议的次数,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事项作出规定。具体规定是:
1.专门委员会(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临时工作,可随时召开;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是该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
3.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4.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5.每次会议均需作详细记录,讨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二)调查研究制度
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调查研究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每年应进行1~2次。参加人员除专门委员会成员外,也可以根据调查的内容,吸收少数熟悉情况的职工代表参加。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根据专委会自身工作范围,针对企业各个时期主要任务,以及职工反映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可采取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现场考察等方式。调查结果一般应形成书面报告报企业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汇报,迅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检查监督制度
检查监督是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的目的就是使检查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检查监督活动,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例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应由企业工会统筹安排,遇有专题性和临时性的检查,可随时组织。参加检查监督工作的人员,除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外,还可根据检查内容,吸收有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检查主要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方法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检查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对被检查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作出合乎实际的评价,对好的建议给予表彰,对差的提出批评或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汇报。重大事项,可建议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来研究处理。
(四)联系制度
联系制度主要指各专门委员会(小组)与企业行政业务对口部门的联系制度。企业行政部门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介绍工作情况。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行政业务对口部门的有关会议,了解情况,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除以上四项制度外,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专委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权限范围内的某些重要问题,而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使民主管理经常化;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厂长(经理)及时和正确决策;有利于发挥企业工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的作用。
二、联席会议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的职权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一)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
1.审议属于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就分配制度的试行方案,以及涉及部分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等作出会议纪要,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3.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4.厂长(经理)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协商的问题。
(二)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
1.讨论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研究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审定;
2.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处理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原则同意,又需进一步补充、修改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3.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和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工作汇报,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5.讨论研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席会议的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组织制度和会议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由两方面的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团(组)长;
2.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有的单位在实践中增加了部分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程序
召开联席会议,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要程序是:
1.根据会议内容,企业工会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范围,并发出开会通知。
2.将准备提交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的文件提前发给各代表团(组)长、专委会(小组)负责人,分别组织预审,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企业工会和文件起草部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
4.召开联席会议,由提出议案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议案制定的依据、主要内容和目的,然后进行讨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代表团(组)、专委会、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
5.起草报告,准备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三)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
根据民主管理工作的实践和一些单位经验,联席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为了掌握情况,联席会议可记届次,如××厂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第×次联席会议。
四、联席会议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发生的一些临时性的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重要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在来不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协商处理这类临时性重要问题的最好形式,就是召开联席会议,但为了防止随意用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是临时遇到,不能等到下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
(二)必须是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内发生的重大问题,不能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处理。
(三)必须是职工代表大会明确授权处理的问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奖惩办法,住房医疗等劳保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一般不能由联席会议处理。
(四)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议案,不能采取召开联席会的形式变相通过实施。
(五)联席会作出的纪要或处理意见,应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第五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三方面人员组成:一是职工代表;二是企业代表;三是企业工会代表。人员比例各占三分之一。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一、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是代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敢于秉公执法;
(三)善于联系群众,代表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比较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五)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调解能力,善于做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推举一般程序是:
(一)由企业工会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在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推荐参加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团(组)讨论酝酿;
(二)各代表团(组)根据文件和要求,对推举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意见,经充分协商,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主要从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中推荐。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连选得连任。当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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