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式研究-中国模式的基本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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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模式的基本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从根本上规定了中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其他基本制度,必须符合这个“根本大法”的基本规定,形成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制度体系。

    中国模式的基本制度体系,可以分基本政治制度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体系和文化制度体系三个大部分。在基本政治制度体系部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中央集权与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基层行政单位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国家军队组织管理制度等等。在基本经济制度体系部分,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公司(企业)制度、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制度、就业与用工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在基本文化制度部分,主要包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理论指导社会实践的制度;国家承担发展教育、科学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的主要责任的制度;坚持不断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和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与文化产业的制度等等。

    第一节 中国模式的基本政治制度体系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模式基本政治制度中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它拥有立法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凭借这些权力,它能直接建立或批准建立其他各种制度。如国家的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或者由它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创制国家教育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制度等等。从理论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体现人民的权利,这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也是相一致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所辖行政区域,其权力的行使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行使相类似,只是其权力要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小得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议。同时,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

    2.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即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务,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性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本地区重大事务;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合议制机关,人民代表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享有平等的表决权;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群众负责,代表向选民负责并向他们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集中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下级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不得违背。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其他决议,是全国人民的统一意志的体现,因此,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议;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地方服从中央,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威,全国人民的统一意志高于一切。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政治民主制度,也是具有独创性的政党制度。从西方国家的现代民主制度看,多党制和政党竞争轮流执政,被视为西方民主制的典范。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很有可能成为全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法律基础是中国国家性质决定的。中国国家性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各方面的先进分子组成,他们自愿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领导,是参政党。如果一定要与西方政党制度类比,那么,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关系具有执政联盟的性质。

    2.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标志着多党合作制作为一种政党制度正式形成。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界定了多党合作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精神,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增加了如下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而使这一制度具有了宪法依据。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

    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包括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大国事活动,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宾的重要会见等,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通过各民主党派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充分发扬民主的制度,是实实在在的民主政治制度。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政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全国政协常委、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第一副院长叶小文在《从美国学者谈中国民主说起》一文中,对中国的“协商民主”作了精要分析。他认为,中国模式的民主的奥秘,“就在于中国大力推行的‘协商民主’。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人民当家作主;它与选举民主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民主架构;它在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社会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促进了平等、合作、和谐、包容的社会主义的文化的生成和发展。”[1]

    如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设置作一简单的历史性、国际性比较,那么不难看出,中国模式的政治民主制度建设,是吸收了人类文明进步的优秀成果的。在西方政治民主制度发展历史上,最著名的应是古希腊城邦奴隶制民主制、英国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和美国总统制议会制。在古希腊城邦奴隶制民主制的制度体系中,有平民院和元老院;在英国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的制度体系中,有下议院和上议院;在美国总统制议会制的制度体系中,有众议院和参议院。我们虽然不可对政治制度做简单比较,但可以肯定的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思想精华,确是有着共同特点的。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并且,就目前及今后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具有不可竞争性和不可挑战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显得极为重要。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正是在这一基本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紧密联系起来,并把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客观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与中国共产党人努力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分不开的。在探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问题时,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党的组织原则;党的代表会议制度。

    1.党员民主权利保障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如下民主权利:①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②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③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⑤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⑥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⑦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⑧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国家民族的先进分子,给予他们民主权利,实际上也是给予他们政治责任。共产党员自觉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努力奋斗,自觉发扬民主精神,自觉促进党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真正基础,也是中国模式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根基。所谓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最大的特色之一。

    2.党的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要言之,就是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看,正是因为党能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建设党,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政治制度,从而使中国共产党成为既讲民主,又讲集中;既讲纪律,又讲自由;既讲统一意志,又讲个人心情舒畅的坚强有力的执政党。使之成为中国人民充分肯定、衷心拥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

    3.党的代表会议制度

    党的代表会议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党的省级、县级代表大会也是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拥有如下职权:第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第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第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第四,修改党的章程;第五,选举中央委员会;第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有如下职权:第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第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第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第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比较深刻地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及其所取得的成果。

    四、中央集权与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

    中央集权与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国家形式方面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前夕举行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即: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国家集中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关系上,下级政府必须接受并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接受并服从中央政府的领导。这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行政权力关系上的体现。

    在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关系的处理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还有两个特别的制度创新点: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制;二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创制。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举行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的。《共同纲领》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依据这一规定,当时的政务院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就民族区域自治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以后的几部宪法都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规定。1984年,全国人大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有五项内容:第一、民族自治机关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民族自治权力;第二、在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第四、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主权;第五、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情况看,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是相当成功的。

    2.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创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又一创新点,是在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台湾、香港、澳门)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制度有如下特点:第一,“一国两制”;第二,高度自治;第三,当地人管理。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关系是:第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从属于中央政府。这种从属性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充分体现出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等。不言而喻,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中,同样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基层行政单位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

    基层行政单位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主要有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由所在区域的居民、村民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民主管理本区域的事务,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本区域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涉及的人口多。这方面的工作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

    2.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类似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员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制度。但是,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依据《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现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如果涉及重新安置职工的,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此类似。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环节,对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同样具有基础性作用。

    六、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制度

    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一般地说,这种权利保障制度是依据国家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公民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享有平等权利。具体包括公民在立法上享有平等权利;公民在适应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公民在守法上享有平等权利,即要求其他公民同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平等权是现代民主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思想根源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施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赋予公民平等权。公民的平等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第二,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当然,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平等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一方面是公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基础。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一方面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宪法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激励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培养他们积的政治热情和政治参与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3.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这种法定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保障,也是公民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的需要。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常常标榜他们的政治自由,攻击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政治自由。实际上,他们没有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刚刚诞生不久、并与资本主义国家激烈对抗的阶段,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国家,确实有限制公民政治自由的现象存在。然而,社会主义发展到今天,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已经取得很大的进步。在今天网络十分发达的条件下,公民依法行使政治自由权利有了更有效的方式,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七、国家司法制度

    国家司法制度建设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国家司法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内容,主要在两个方面体系出来: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和审判工作原则;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检察工作原则。

    1.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和审判工作原则

    (1)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组织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批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工作监督关系。

    (2)审判工作原则。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如下原则:①公民在应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②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③公开审判原则;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⑤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⑥合议制原则;⑦回避原则。这些规定既突出了法律的权威,又强调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

    2.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检察工作原则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而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1)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及其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发扬民主,又有利于保持全国检察工作的一致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始终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2)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监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监督实行广覆盖。所谓广覆盖,是指法律监督既对组织,又对个人;既对各级领导干部,又对普通群众;既对行使公权的行为,又对私人行为;既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对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行为,等等。覆盖面十分广泛。实践证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促进中国模式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八、国家军队组织管理制度

    国家军队(武装力量)组织管理制度虽然涉及面不大,但这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由于军队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因此,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日常生活中,军队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在一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有缺陷的国家,军队往往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的不稳定因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军队组织管理制度是中国模式的民主政治制度中极具特色的部分。这种特色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并使军队性质更多地政治化;第二,设计复杂的军队领导体制,以有利于防范军队指挥系统的不正常行为,军队领导体制民主化;第三,加强对军队官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军队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官兵的政治思想觉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军队为人民”的思想,以保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本质。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这是毛泽东关于“是党指挥枪,而绝不容许枪指挥党”的思想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建设中的体现;第二,赋予人民解放军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任务,使军队由军事集团转化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军事集团,使军队的性质更多地政治化。这是毛泽东在人民军队建设中始终坚持的“反对单纯的军事观点”的思想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建设中的体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和坚持军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军队的本质属性,保证了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在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成为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中坚力量。

    2.军队领导体制民主化

    军队领导体制建设民主化,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军队由谁领导?设计什么样的领导体制?这是问题的关键。

    如上所述,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这是不是表明中国共产党直接指挥军队呢?不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并不直接指挥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它是通过宪法、法律和其他组织形式实现对军队的领导。那么,谁直接领导、直接指挥军队呢?根据宪法,军队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和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这就保证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军队领导体制的实际运行中,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可以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事实上,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是重合的。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民主政治领导体制。这一领导体制最初由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完善。

    3.保持人民军队的本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军队。这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决定。从中国共产党缔造人民军队那天起,党不仅把军队作为强大的军事力量来建设,而且把它作为强大的政治力量来建设,使人民军队始终保持着它的人民军队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使军队内部除分工不同外,官兵之间始终保持着完全平等的关系,上下级之间始终保持着真正民主的、相互尊重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培养官兵的民主意识和提高官兵的政治思想觉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中国军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工作对军队内部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是卓有成效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模式中的军队内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堪称典范。

    以上八个方面,构成中国模式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整体。虽然还有一些政治制度在此没有阐述,但这八个方面基本反映出了中国模式基本政治制度的全貌。

    对于中国模式的民主政治制度,西方学者和媒体,大多不是很理解甚至不是很了解。他们根据本国的情况和个人的理解,对中国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言论自由、基本人权等等方面常常提出批评或批判;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政客,则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大肆攻击,美国政府就在世界人权会议上多次提出针对中国的“人权提案”;在互联网的新闻自由、“颜色革命”等重大问题上,他们也对中国不怀好意,唯恐中国天下不乱。2011年4月8日,美国国务院向美国国会递交了第35份年度人权报告(这是第35份,美国好为人师可见一斑),在这个涉及全球190多个国家的美国新的人权报告中,美国政府对世界许多国家点名抨击。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在正式公布《2010年人权国别报告》之际发表了讲话。希拉里·克林顿说,美国对2010年三种不断增长的趋势特别感到“不安”,一为普遍蔓延的对公民社会活动人士的镇压(她压根儿不讲美国在伊拉克炸死成千上万的无辜平民;二为剥夺互联网自由进而侵犯基本的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三是对易受伤害的少数群体的镇压,这些少数群体既包括种族、宗教上的少数民族,也包括同性恋、两性恋和变性人。在谈到中国人权状况时,希拉里·克林顿妄称,在2011年第一季度,美方看到中国负面趋势变得更加“恶化”。2011年4月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记者招待会上对此进行了驳斥。洪磊说,中国政府重视保障人权。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文化事业日益繁荣,各族人民日益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中美在人权问题上有分歧。我们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但坚决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但是,我们奉劝美方多反省自己的人权问题,不要以“人权教师爷”自居,停止借人权报告等方式干涉别国内政。[2]这种基本观念上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模式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正确理解。

    当然,在欧美国家,也有比较了解中国情况的学者,能比较客观地评价中国的民主制度。比如,“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在其《中国大趋势》一书中提出,美国实行的西方式民主制度是一种‘横向民主’。而中国则与其文化传统和国情相适应,实行一种政府自上而下的指令与人民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所形成的新政治模式,与西方‘横向民主’不同的‘纵向民主’。西方人心目中的自由、民主社会,是一个横向结构,由无数‘个人’‘平等地’选举出自己的领导。而‘纵向民主的主要优点在于,使政治家们从为了选举的思维中解放出来’。”奈斯比特认为,“这一模式显然是中国30年成功的一个重要保障。如果中国建立的是西方式的‘横向民主’体系,大量精力会被浪费在竞选的争斗之上,大批候选人会提出无数个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这容易导致混乱,是珍视和谐与秩序的中国人不愿看到的。因此,中国没有以民主改革的名义使自己陷入政党争斗的分裂局面,而是在一党执政体制内进行了调整,通过倾听自下而上的声音并且保持高层决策权。‘现在回想起来,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领导一个如此庞大复杂的国家走出贫穷、实现现代化了。’”[3]这是外国学者对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制度的比较客观、准确的分析和理解。这种分析和理解充分说明,不同文化或不同文明类型之间通过深入交流、平等对话,是完全可以沟通的。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关于文明的冲突的理论值得商榷。2011年8月3日,美国《时代》周刊网站发表该刊驻香港记者迈克尔·舒曼题为《民主能解决西方的经济问题吗?》的文章。迈克尔·舒曼认为,当前欧美的危机表明,选举政治已令民主变味,政治瘫痪已成为解决经济问题的绊脚石。政客们只关注个人选举胜利而非更广泛且长期的国家利益,特殊利益集团败坏了一个本该服务于社会大众需要的制度,这就导致民主国家越来越缺乏公正,西方民主制度需要修正。[4]自2007年以来,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发生的危机。特别耐人寻味的是,就在本人写作和修改此书的过程中,美国在2011年7、8月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债务危机,英国伦敦在2011年8月发生了震撼英国朝野的社会骚乱,2011年9月17日,在美国的金融中心纽约华尔街又发生了较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发达国家出现的各种危机充分说明,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调整期。对西方民主制度的自我吹嘘或盲目崇拜都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节 中国模式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系

    中国模式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公司(企业)制度、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国家财政税收制度、就业与用工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反映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实际上也制约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所以它是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从现代国家近、现代历史发展看,不同性质的国家,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也是不同的。概括地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中国模式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按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进行了改造。1956年,这种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并由国家宪法予以确认和保障。中国现行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了全面阐释。大会报告明确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深刻理解上述规定的内涵,是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

    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也叫国家所有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前,全民所有制经济叫做“国营经济”。1978年往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们对所有制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将“国营经济”改称为“国有经济”,即把全民所有制经济叫做“国有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国家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为主体,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有财产。此外,根据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些财产都是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财产也属于国家,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在中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从而决定着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国有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力量。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又分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目前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提供粮食和其他食品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在提供工业原料和其他产品、服务方面,特别是在保证劳动力就业方面,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13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民以食为天,中国始终把农业放在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以农业为主体经济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发展经历过一个比较复杂过程。据有关资料,1952年底,在整个国民收入中,国营经济只占19.1%,合作经济占1.5%,个体经济占71.8%,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6.9%,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占0.7%。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1956年,全民所有制经济达到32.2%,集体所有制经济达到53.4%,公私合营经济占7.3%,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下降到7.2%以下。[5]1956年以后,私营和个体经济的比重越来越小,到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前,大约占2%左右。1978年开始,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得到认可、恢复和发展。“到2000年底,全国社会总资产约为38.5万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为13.24万亿元,占35%;非公有制经济为25.26万亿元,占65%。个人的金融资产超过12万亿元,已超过了11万亿元的国有资产。”[6]

    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上层建筑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反应。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第十一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充分的肯定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完善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目前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个体经济。是指城市和农村的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第二类,私营经济。是指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使用雇工8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第三类,“三资企业”。指外国资本或境外资本与中国国内资本进行经济合作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资本或境外资本独资的外商独资企业。

    二、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的原则

    分配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说,分配制度能真正反映一个国家的性质和这个国家的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主持正义的学者,无不支持如下基本观点:只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和经济上的基本平等;只有在公民拥有基本经济权利和享有经济上的基本平等的基础上,才有事实上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真正的政治上的基本平等。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中国模式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制度方面坚持以按劳分配制度为主体。

    中国模式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按劳分配制度,从基本原则规定上说,就是对于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在扣除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部分和公共消费的部分之后,作为个人消费品的部分,国家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进行分配,即以此原则建立国家基本的、系统的分配制度。从具体操作层面上说,就是全社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进行分配时,依据国家的基本分配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制度或分配办法,进行合理分配。这一基本分配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和经济上的基本平等,实践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方面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2.按劳分配制度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占有较大的比重,所以,国家除建立起按劳分配制度外,同时认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其他形式的分配制度。目前,在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其基本分配制度是依据“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和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分配制度基本一致。此外,国家普遍实行的利息、股息收入制度也不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的。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或中国模式的分配制度,在现阶段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公司(企业)制度

    1.公司(企业)制度的确立

    公司(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公司(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模式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公司(企业)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中国逐步建立健全公司(企业)制度,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企业)制度才基本建立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过几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可以视为中国公司(企业)制度基本完善的标志。

    2.公司(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较而言,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些特别规定外,中国的公司(企业)制度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制度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此外,国家还制定了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法律,制定了《企业破产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企业)制度。所有这些关于公司(企业)法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司(企业)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公司(企业)法律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四、市场运行管理制度

    市场运行管理制度是确保市场经济既有自由竞争、又有有效管理,既有公司(企业)和个人经济自由、又有经济上的公平正义,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

    在中国,市场运行管理方面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以及经济仲裁法,等等。这些法律的上位法有:宪法、民法、物权法、刑法、行政法等等,由此构成市场运行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模式的市场运行管理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大量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实施的大量部委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总的来说,在市场运行管理方面,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了,制度建设也基本完成了,相关机构也有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

    五、国家财政税收制度

    国家财政税收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国家的政税收制度。

    国家预算法对国家预算体系、国家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国家预算的组织管理是核心内容。这方面的规定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的监督等。以此保证国家预算的正确编制和执行。

    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平衡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是“有形的手”。在中国,国家实行统一的税制。税收法律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违章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之便于理解和操作。税收征收管理主要依据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001年两次修订)。该法对立法原则和适用范围、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指导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以及依法惩处税收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国务院有关税收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1994年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后,将国家税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的规定,对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规定,税收征收权力与承担的社会职责(事权)挂钩,国家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其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用于中央政府承担的国家和社会职责;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用于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责。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尽管也存在一些矛盾,但从总体上说,中国模式的税收法律制度是高效易行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六、就业与用工制度

    1.公民劳动权利保障制度

    中国模式的就业与用工制度,是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的就业与用工制度。这种制度的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公民劳动权利保障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事业(公司)单位,职工群众是这些单位的主人,他们享有参与管理和不遭受无故解聘以及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宪法在此问题的规定,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就业与用工制度的基础。

    2.就业与用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即参加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也可以叫做就业权。劳动权是一般普通劳动者、即没有巨额财产的公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是其他政治权利等各方面权利的基础。国家对劳动权的确认,是就业与用工制度的法律基础,也是普通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基本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在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各级人民政府,总是想尽一切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从各国就业情况比较看,中国成功解决了近10亿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几十年来,保持了很高的就业率。进而保持了劳动者在就业和经济上的公平,实现了社会的持续稳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以宪法为依据,对劳动法的适应范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就业与用工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以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对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与实施(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普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国家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围绕改善民生谋发展。始终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等各方面的工作,使全国就业率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个大的发展阶段。1978年以前,是按全民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的大思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公民所享受的保障水平是比较低的。1978年后,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了深入改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按照全民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同步建设,并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路径,建立和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1.全民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国家具体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和政策比较多。根据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主要方面如下:

    (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根据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私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各种私有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金;农村的孤寡老人可以获得“五保”的物质帮助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富裕地区的农村,老人也开始获得养老金。

    (2)患疾病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在中国,公民在患疾病期间,享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医疗帮助和物质帮助的权利。

    (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这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国家和社会有举办特殊教育、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能力,为他们创造特殊劳动条件,帮助他们就业;第二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国家或社会对他们进行特别救济。

    (4)家庭失业救济。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一个家庭如果无一人就业,都处于失业状态,那么,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优先安排这样的家庭有一人就业,让这样的家庭有最基本的生活来源。

    (5)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地区必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劳动者能获得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工资收入。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整体情况看,中国的带有全民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尽管物质保障水平不高,但老百姓心里知道“政府会管的”,精神上有依靠。

    2.社会保险制度

    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全民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或者说,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两条腿中的另一条腿。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规则,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力量,来减轻遭受意外的个人或组织的经济损失,以此保障社会经济的相对平稳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约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两次进行修订。《保险法》对保险法的原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保险经营规则作了详尽的规定。保险制度为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经济保障。

    3.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很大成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年均增长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24%的县。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惠及4.32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8.35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7810亿元,比五年前增加5800多亿元。大力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使1100万户困难家庭住上了新房。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近20年的情况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完成了从单一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性质的全民全保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目前,这个制度处在进一步完善之中。

    第三节 中国模式的基本文化制度体系

    中国模式的基本文化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社会实践的制度;国家承担发展教育、科学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的主要责任的制度;坚持不断加强对公民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格教育的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和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与文化产业的制度;党的处以上干部培训制度。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社会实践的制度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中国模式的基本文化制度的核心。《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国家宪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这一根本性规定和制度性要求,国家在推进社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即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从而使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建设始终突出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

    二、国家承担发展教育、科学以及其他文化体育事业的主要责任的制度

    国家承担发展教育、科学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的主要责任,这是由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具体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制度。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工作教育事业。”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化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2011年,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2011-2015年《全民健身计划》,对各级政府在有效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方面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之进一步制度化。

    这些规定,从根本上建立起国家承担发展教育、科学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的主要责任的制度。中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尽管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总的来说,这个制度造福于民,是非常有效、非常成功的。

    三、坚持不断加强对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制度

    1.中国重视民众的文化和道德教育的优秀文化传统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公民的思想自由被推到极端,而道德教育则主要由宗教的传统教育来解决。

    在中国,重视对民众的文化和道德教育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孔子之前,历代帝皇就重视对民众的文化和道德教育。到孔子开始倡导儒家学说,从民间和教育角度,提出民众的教育和“教化”(主要指道德教育)问题。后来,儒家学说的发展,把文化和道德教育特别是对官吏的道德教育提到很高的高度。这个文化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关于对民众的文化和道德教育,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众、干部的文化和道德教育的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重视民众的文化和道德教育的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强调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此,党的许多重要文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重视民众的文化和道德教育,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思想和文化建设方面一贯坚持的方针之一。《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应当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应当用党的基本路线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对党员还有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

    3.国家宪法关于民众、干部的文化和道德教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加强公民的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由此可见,中国是通过宪法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

    4.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党和国家在推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一个比较突出的事例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发起和组织了“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和表彰活动。2007年、2009年分别开展的首届和第二届评选和表彰活动,共评选出108位全国道德模范和516位提名奖获得者。胡锦涛总书记亲切会见首届全国道德模范,并发表重要讲话。李长春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两届全国道德模范颁奖典礼,为道德模范颁奖。广大人民群众热情参与评选表彰活动,1.6亿人次参加投票,展示了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评选表彰活动设立“全国助人为乐模范”、“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全国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个奖项各表彰10名左右,共表彰50名左右。同时,将未入选全国道德模范的正式候选人列为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2011年4月启动了第三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从目前发展情况看,有可能成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制度化的活动。[7]

    重视对民众和干部的道德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的一个鲜明特征。2011年发生了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4月初,中国的网络上热传与讨论北京师范大学一位教授“要求学生40岁有4000万”的事。这位教授在微博中告诫学生:“当你40岁时,没有4000万身价(家)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学生。”2011年4月4日,这位教授发微博称,“培养其财富意识是我工作内容之一,当然前提是合理合法致富。自己富了意味着创造了很多GDP、税收、就业岗位,社会贡献大,也帮助了低收入者,并避免自己、家属及亲属成为社会负担。对高学历者来说,贫穷意味着耻辱和失败。”此言一出,立刻在微博上引起巨大争议。网民热议:“能用钱衡量学生吗?”2011年4月8日,《人民日报》在“人民时评”栏目发表署名文章:“有了‘四千万’,丢了什么”。作者尖锐地指出:“在财富膜拜的后面,是对普通劳动者的轻慢,对平凡生命的蔑视”。作者不无感慨地写道:“中国知识分子一向深具社会责任感。从前的士大夫阶层自许‘士不可以不弘毅’;‘五四’之后,现代知识分子阶层更以救亡和启蒙为己任,推崇‘德先生’与‘赛先生’;而以饱学之身投入‘英特耐雄纳尔就一定要实现’洪流中的一代共产党人,为了无产阶级的幸福,慨当以慷,不惜抛头洒血……人民当家作主、知识阶层与劳动阶层一律平等,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别——这样一些中国的志士仁人花了一个世纪才使之深入人心的现代观念,如今在有的年轻的知识分子中却有渐渐式微之嫌。”在这里,并不讨论这个问题。只是强调一点,当社会上、媒体上出现一些关于重大问题的讨论或出现“百家争鸣”现象时,共产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就会出来正确引导这种讨论或争鸣,并借此宣传、教育人民群众。通过这种讨论和争鸣,使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观念。

    四、坚持依法管理和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与文化产业的制度

    依法管理和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与文化产业是中国模式的文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经历了一个由严格管理和审批到科学管理和依法审批的过程。具体地说,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前,对舆论宣传与文化产品,基本上都是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批;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舆论宣传与文化产品的管理和审批逐步实现了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中国的舆论宣传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宪法、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在这里,文化制度的核心内涵是:舆论宣传与文化产品必须是符合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一根本性要求的。这是中国对舆论宣传与文化产品进行管理和审批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互联网极为发达的今天,舆论宣传和文化产业要加快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满足我国充分展示和平发展、民主进步、文明开放的国家形象的对外文化交流的需要。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到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制度科学、审批简约。中国模式的基本文化制度,正在朝这个目标努力并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巨大的成就。

    五、党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教育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教育的基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早在延安时期,就建立了抗日军政大学,毛泽东还到抗大亲自讲授过《矛盾论》、《实践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建立了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建立干部培训制度,按制度规定,选送干部到这些学校进行培训教育。其中最有名的,就是以中共中央党校为代表的各级党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制度。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总结和积累,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党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党校学习的基本制度。

    2.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教育的基本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要出发,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党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制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了干部原则上先接受党校培训教育,再提拔任用的用人制度;第二,建立并完善了在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5年内必须进党校接受3个月培训教育、在职局级干部每年进党校学习不少于110小时的干部轮训制度,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经常参加学习或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的制度;第三,制定了国家的中长期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其中党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是重点。

    党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党校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最新发展成果;国内外发展形势及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即所谓的“五当代”:当代政治、当代经济、当代科技、当代法律和当代思潮;最新政策法规;相关专业知识;结合所在行业、所从事工作的专题讨论,等等。学习的目的主要是坚定理想信念,培养提高领导干部在理论思维、世界眼光、战略思考、领导方法等方面能力,加强党性锻炼。此外,党的各级组织,都按照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建立内部的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学习讨论,不断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党性。

    以上三个方面的基本制度,都处于不断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应作僵硬的理解。

    注释:

    [1]参阅叶小文,《从美国学者谈中国民主说起》,载《中国教育报》2011年3月9日第1版。

    [2]参阅搜狐网2011年4月9日和10日综合新闻。

    [3]参阅叶小文,《从美国学者谈中国民主说起》,《中国教育报》2011年3月9日第1版。

    [4]参阅《参考消息》2011年8月16日第10版。

    [5]参阅王珏主编,《现代公有制——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讨》,济南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230-231页。

    [6]参阅高尚全,《亲历思想解放——高尚全谈改革》,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年3月第1版,第180页。

    [7]参阅《人民日报》2011年4月15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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