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式研究-中国模式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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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有一句名言:“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对我们来说,如果忘记中国模式发展的历史,那么就意味着对中国模式作任意解释或一片茫然。笔者认为,中国模式的起点应该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模式的发展,从目前任务看,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是将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一级阶段稳步推进。那么,中国模式的过去是什么?将来走向何方?这是关于中国模式的根本性问题。全面、系统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模式,至少要对它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有比较才有鉴别。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也是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分析,才能对它的是非成败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第一节 《共同纲领》:中国模式基本制度体系的建立

    有学者认为,从时间上看,中国模式发端于改革开放,成熟于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也就是说,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考验的中国模式可以视为中国模式成熟的标志。该学者认为,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和前苏联一样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我国引入了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该发展模式指引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这表明经过近30年的转型,中国模式不仅具有高速发展的能力,还具备很强的抗风险能力,中国模式已经成熟。

    客观分析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上述观点是缺乏根据的。中国模式基本制度体系的建立应该是1949年。1978年以后的改革,所改革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这个模式的基本制度体系的运行机制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这个模式。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一再强调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坚持中国模式制度体系中的几个根本性的、体现中国模式的本质特征的制度。四项基本原则就是中国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中国模式制度体系的灵魂。而这四项基本原则,恰恰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共同纲领》创立了中国模式的基本制度体系。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北京)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民主党派、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和特邀代表共计662人。会议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林伯渠、谭平山、董必武等分别就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工作、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作了说明。

    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下面,根据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原文,归类整理出新中国的基本制度体系。

    一、宣告中国进入了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时代,国家的政治基础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序言部分)

    《共同纲领》庄严宣告:(1)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由新民主主义时期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中国模式的政治基础,是由《共同纲领》这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性质的权威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二、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总纲、政权机关等相关部分)

    1.《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2.《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利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府的组织制度,国家政权机关的民主集中制和人民监察制度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由此可见,中国模式的基本政治制度,《共同纲领》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60多年过去了,实质性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也不应该改变。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府,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这些是中国模式基本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三、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策(经济政策部分)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策,包括规定国家主导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规定国家实行经济计划和政府对经济的全面领导;规定国家保护和鼓励其他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规定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国家预算决算制度以及关于重要经济部门发展方面的专项制度,等等。下面根据原文作简要分析:

    1.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基本经济政策。这与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所内含的指导思想没有根本性区别。

    2.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及其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以上五条分别对除农村土地的所有制问题没有明确以外,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对它们采取的基本态度和政策等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国营经济是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的规定,与现行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所内含的指导思想也没有根本性区别。

    3.关于经济计划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从这一条规定看,关于经济计划的指导思想,与今天制订国民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指导思想非常接近。

    4.关于部门经济和合作社以及外贸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主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以上是根据当时特定条件所作的具体规定,不作分析。其中外贸易管制和贸易保护政策也是后来长期坚持的政策,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逐步放开,但也不是没有控制。

    5.关于金融、财政和税收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这方面的规定到今天也没有根本性改变。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引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从《共同纲领》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建设的历史。从1956年到1978年,《共同纲领》的上述规定很多被改变了,计划经济模式的东西多了。1978年以来,我们又对计划经济模式的东西进行了改革,在更高层次上似乎又改回去了——实际上是“螺旋式上升”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是为人民谋利益,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建设上,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核心制度从来没有改变。

    四、明确规定了国家政治协商制度(序言等相关部分)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纲领》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鉴于当时形势,《共同纲领》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权作了这样的安排: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现在回过头来看,除“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一临时性职权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职权也没有实质性改变。

    五、明确规定了国家军事制度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军事制度。首先,《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性质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入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其次,《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最后,《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政治工作制度: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以上这些基本制度,其实质性内容至今也没有改变。

    六、明确规定了国家文化教育制度和政策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包括国家教育制度;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制度;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方面的奖励制度;新闻审查制度,等等。

    1.关于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2.关于公民思想道德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3.关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方面的奖励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4.关于新闻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这些规定,简明易懂,其核心思想内容,直到今天也在国家的相关基本制度和政策中得到体现。

    七、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关系,《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八、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关系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关系。关于外交政策,《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共同纲领》还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和平外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显而易见,这些基本政策带有当时的特点,但和平外交政策和反对霸权政策的基调没有改变。

    关于外贸易关系,《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这一基本政策至今未变。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是最具权威性的历史文献,对其不可作任意的解释,不可轻慢地予以评价或恶意诋毁,更不可否认其历史地位和历史意义。上面的原文引证和简略分析表明,《共同纲领》对国家的性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一个简要的纵向比较分析就可以看出,除了没有规定市场经济的相关制度和没有强化党的领导外,其他基本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与中国模式的现行基本制度高度一致,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客观地看待历史,笔者认为中国模式形成于1949年,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第二节 国家宪法:中国模式基本制度体系的发展

    中国模式基本制度体系的发展,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等国家重要文献中理出一个基本脉络。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中国模式基本制度体系的规定是最具权威性的规定。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使国家治理有法可依。随着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75年制定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制定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制定了第四部宪法。总的来说,这3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第一部宪法,同时,反映了时代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也必然带有不同发展阶段的局限性。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对宪法进行了修正。这些修正是针对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进行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一、1954年宪法关于中国基本制度的规定

    1954年1月毛泽东主持起草宪法。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9月20日,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就此正式诞生。宪法对国家性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为便于对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发展作比较分析,下面选取这部宪法的相关内容与《共同纲领》相关内容作比照。

    (一)关于过渡时期的规定

    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新规定,《共同纲领》没有这个内容。这个新的规定正好说明,在当时,党和国家正确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仅仅是这个过程的开始。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那样,“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有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那么,这个过渡时期有多长呢?按照宪法的文字表述推断,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看国家是否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过渡时期就基本结束了;没有实现就没有结束。从现在的观点看,说过渡时期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没有背离1954年宪法的精神,这个过渡时期还远没有结束。我们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中国模式,应该是从1954年宪法规定的这个过渡时期的继续。当然,现在理论界把“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分开来,也是可以的,没有必要去深究这种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并且,1982年宪法也作了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样把“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分开来了。

    (二)关于国家性质、基本政治制度(总纲、国家机构等部分)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将是社会主义国家,与《共同纲领》相比,要更加明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与《共同纲领》相比,民主集中制、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等方面规定得更为详细,但实质性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

    1.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2.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发展方向的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3.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4.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三)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政策

    《宪法》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优先地位和对资本家所有制实行国有化;关于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关于国民经济的计划性,等等,《宪法》的规定比《共同纲领》的规定要更加明确。《宪法》原文如下:

    1.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2.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规定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3.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规定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4.关于经济计划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与《共同纲领》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宪法》原文如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其他方面、包括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与《共同纲领》相比也没有实质性变化。

    二、1975年宪法关于中国基本制度的规定

    众所周知,1975年中国处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毛泽东年事已高,周恩来重病在身,邓小平独木难支;“四人帮”势力强大。在这种情况下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极左思想的影响是很自然的事情。与1954年宪法相比,1975年宪法最突出之点是强化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包括对军队的领导。这一规定,1982年宪法以及后来的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做实质性改变。1975年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凸显出那个时代的极左思想的特点;在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强调了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和计划经济;在基本文化制度方面是极左思想加群众运动思想极为突出。下面节录的条文,是带有时代特点的1975年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性质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关于党的领导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三)关于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四)关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2.关于国营经济的规定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3.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4.关于分配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5.关于国民经济发展方针和计划的规定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五)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六)关于基本文化制度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七)关于国家军事制度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八)关于国家司法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三、1982年宪法关于中国基本制度的规定

    与以往几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清除了1975年宪法中类似于“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等体现“左”的特点的条款。但是,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方面的规定分析,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也说明,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内部政治斗争,在有关党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原则等方面,人们不敢轻易提出改革意见和方案。关于这一点,从1982年以后的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宪法修改的过程看得更为清楚。局限于那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特殊情况,在国家其他基本制度方面,1982年宪法对以往宪法没有多少实质性修改。

    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体系的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尽管有曲折,但没有中断。中国模式的基本制度体系是一脉相承的。

    第三节 宪法修正案:中国模式基本制度体系的改革

    中国的改革是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并不断深化的。而且,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这样的改革,对于1978年乃至1982年的中国来说,都是具有挑战性的重大问题。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又有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曾经是水火不相容的两种制度,能够有机结合吗?因此,首先有一个理论探讨和经验借鉴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探讨和经验借鉴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关键是要找到计划与市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结合点,用它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支撑点?是否可以依托这个支撑点,用它来把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让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协同配合作用?现在回过头来看,答案是肯定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这个支撑点发挥积极的协同配合作用。但是,从改革的过程看,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所幸的是,20世纪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变革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第二次大战前,人们基本上是站在对立的两极来谈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问题。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社会主义国家强调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同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行了一场实实在在的经济改革,即进行了市场经济的计划化和股份制企业巨型化这样一种深刻的经济变革。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在其经济计划化和股份制企业巨型化过程中,注重加强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计划指导,同时加强了政府与巨型股份制企业之间的合作,从而使政府的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在巨型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中有机结合起来,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的成功;进而使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有计划地运行,加上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周期性危机。

    分析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变革方面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不同国家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现象,即国家推行经济计划化与巨型垄断性公司有直接的或密切的关系。国家、政府对垄断性公司的优惠政策和垄断性公司与政府的合作,是国家指导性计划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得以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在实现计划与市场结合这一点上,垄断性公司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简要分析这一过程,如下几个方面的做法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1.在“造就”巨型垄断性公司方面,国家和政府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垄断性公司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现代巨型垄断性公司的形成过程中,国家和政府起了积极的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有利于巨型垄断性公司的形成;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巨型垄断性公司的形成和发展,有的国家,政府直接插手大公司的合并以促成巨型垄断性公司的形成。日本在1964年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为了适应世界性竞争,制定了《振兴特定产业法》,日本政府曾促进大企业之间的合并。像三菱重工、新日本钢铁公司的成立,都和日本政府的参与有关。日本学者在谈到国家立法和政府干预在大型合并运动中的作用时指出:“美国在过去九十年里经过三次合并运动才达到现在的规模,而日本通过政府对大型合并的促进(最典型的是制定《振兴特定产业法》),只用了五年时间,就奠定了现在的大企业体制的基础。”[1]在法国也有类似情况,20世纪60年代末经重新组合而建立了一些特大型企业,如雷诺、罗尼普朗克等。这些特大型公司的形成,国家在经济、财政和政治方面的干预都起了决定性作用。[2]韩国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3]

    2.政府支持垄断性公司发展,政府和巨型垄断性公司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有大量事实说明,巨型垄断性公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撑点。资本主义国家在推行诱导性计划的过程中,政府对巨型垄断性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和措施,诱导巨型垄断性公司执行国家计划。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真正代表垄断资本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巨型垄断性公司也愿意听从国家计划指导,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样,政府也愿意听取大企业老板的意见。政府和巨型垄断性公司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作关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J·K·加尔布雷思写道:“通用汽车公司的总经理可以访问华盛顿,会见美国的总统,这是他的传统权利。通用电气公司总经理有权会见国防部长,通用动力公司总经理可以会见任何一位将军。……政府机构和私营组织之间,存在着深度的共生关系。”“很明显,计划系统(指垄断性公司构成的经济成分——引用者注)是存在于跟政府极其密切的协作关系之中的。这个关系的核心显然是,政府为它的产品所提供的大量支出。”[4]

    3.垄断性公司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协作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使巨型垄断性公司在市场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应该指出,现代垄断企业并不完全排斥中小企业。相反,巨型公司与中小企业之间也存在共生协作关系。据有关资料,美国1971年资产在5亿美元以上的工业公司有333个,而中小企业有1200万个。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20世纪20年代最初实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外部协作企业为4600家,今天已增加到4万家。日本汽车依靠外协的程度高达70%。[5]巨型垄断性公司通过与中小企业的协作关系,对市场产生巨大的作用,由此,垄断性公司的计划性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实现。若干巨型垄断公司计划的实现,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较好的计划性。

    4.通过实力足够强大的巨型公司影响市场

    巨型垄断性公司规模巨大,其资产达到几百亿美元、几千亿美元,富可敌国。在所在的行业占有很大比例的市场份额。它们的活动,足以左右这些行业的发展。包括产品结构调整和价格控制。即就是说,巨型垄断性公司在国内市场和对外贸易方面都足以产生重大影响。

    发达国家推行计划化和公司巨型化过程中的上述情况表明,巨型垄断性公司一方面与政府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与中小企业有广泛的协作关系,它们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特殊的作用。现代巨型垄断性公司就是一个“经济帝国”。它既具有严格执行的内部计划,又能较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在它们身上,计划和市场是基本统一的。由于巨型垄断性公司具有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当几十个或百多个巨型垄断性公司一旦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愿意和政府合作,那么,国家计划和市场便在一定程度上有机统一起来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便能发挥实际的作用。

    在中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比较内容的。因为中国国有企业就是一些比较大的垄断性公司。改革和改造大型国有企业,使之成为足够强大的巨型垄断性公司,强化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它们在市场化过程中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成为国家可以有效调控的市场经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基本上就是按照这个思路来做的,并且做得很成功。

    二、关于计划与市场、公有制与市场关系处理问题上的探讨

    我国改革以来的实践表明,实现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与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存在双重困难:一方面是思想观念方面难以突破;另一方面是实际操作上存在体制性障碍。

    1.在计划与市场、公有制与市场关系处理上的“思想解放”问题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不断突破思想观念方面障碍,一步一步向前推进的。首先是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实现突破。下面是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高尚全对这一改革过程的回顾:

    在1978年改革开放实践获得一定的成功的基础上,党在十二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取得的经验,于1984年10月20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阐明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实现了重大的突破。《决定》中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强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展商品经济,才能把经济真正搞活,促使各个企业提高效益、灵活经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改变了十二大提出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邓小平同志对这个《决定》予以了很高的评价。他说:“我的印象是写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初稿,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我是这么个评价。”“这次经济体制改革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我看讲清楚了。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不容易通过,会被看做‘异端’。我们用自己的实践回答了新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6]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计划与市场问题,《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推进了财政、税收、金融、外贸、外汇、计划、投资、价格、流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宏观调控体系的框架初步建立;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处理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7]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另一个难点问题是公有制与市场关系的处理。在这方面实现突破,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高尚全对这一改革过程是这样概述的: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计划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都不健全,计划与市场的兼容性较差;同时,公有制同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矛盾。由于市场机制和法制不健全,在市场竞争中,国有经济往往容易受到损害和侵蚀。改革以来的情况表明,在市场竞争中如何确保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并不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中国改革过程中,在关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关系的处理问题上,一直存在较为严重的思想“交锋”。

    1980年以后,中国改革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进展不是很快。非常小心谨慎。真正启动所有制方面的改革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新体制的基本框架由以下六个方面构成:第一,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第四,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五,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第六,围绕以上环节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8]

    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一是微观基础的发展,这包括国有企业改革和布局的调整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是市场体系的建设;三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体系与相关配套改革的建立和完善。

    1997年9月十五大报告在所有制理论上有了重大突破:第一,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阶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二,提出公有制的实现应该而且可以是多样化,过去是单一化,就是一种形式,现在是多样化,这也是一个突破;第三,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说是“有益的补充”,现在提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上的提升;第四,提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第五,提出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社会主义性质;第六,各类企业都是平等竞争的,一视同仁。

    2003年10月14日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对所有制问题又有新的亮点:第一,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现形式;第二,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够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第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比原来提出的“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进了一步;第四,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在所有制问题上实现这种突破是不容易的。十七大召开之前,有两个万言书:一个是由十七人签名的,万言书怎么写的呢?说“现在中国进行的改革,是变公有制为私有制的改革,是变社会主义为资本主义的改革。如果十七大还是坚定不移地、毫不动摇地走下去……亡党亡国的悲惨局面马上就会到来”。另一个万言书是由170人签名的,题目是《要坚持捍卫四项基本原则》,提出:“现在私有制经济已经取代了公有制经济,在GDP中公有制经济只占37%,而非公有制经济占了63%”,“私营经济的发展意味着新资产阶级的形成和发展”,“‘三个代表’思想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资本主义的复辟”,“是彻头彻尾的修正主义”。他们认为改革的方向错了、路线错了,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那么怎么办?就要搞阶级斗争,就要搞文化大革命。那么怎么搞文化大革命呢?他们把张春桥的理论搬出来了,要对资产阶级进行全面专政。更有甚者,还有人说要彻底为“四人帮”平反。可见,一种思想观念形成以后,要进行大的变革也是比较困难的。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政府名义发布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意见》明确规定了对非公有资本的“五个允许”和“两个鼓励”:即允许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36条”的发布和贯彻,为打破垄断、引人竞争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为实现国有垄断企业股权多元化提供了契机。至此,基本上清除了所有制改革方面存在的思想和政策障碍。[9]

    从高尚全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的回顾,我们不仅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模式的发展和不断完善是充满矛盾的过程,而且也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的过程。

    2.宪法修正案关于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规定

    思想和政策障碍问题解决了,其成果必定要以国家法律规定来保障。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改革,是通过修改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来保障的。1982年以来,因适应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运行模式方面、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国家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下面引证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运行模式相关的宪法修正案条款。

    (1)1988年对宪法的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作了如下修改:

    (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修正案)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第一次对私营经济予以宪法保障。

    (2)1993年对宪法的修改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作了修改。其中,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如下条款:

    (宪法修正案)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一修改主要是把“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将其改变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

    (宪法修正案)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铺平了道路。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所做的重大改革。

    (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宪法修正案)第九条根据上述(宪法修正案)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对1982年宪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作了修改,删除了有关“国有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一修改,为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1999年对宪法的修改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作了如下修改:

    (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明确规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一个重大突破。

    (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是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对新时期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给农民吃了定心丸。

    (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在私营经济方面的重大突破。

    (4)2004年对宪法的修改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作了如下修改: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次修改,重点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是适应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私有财产越来越多这一实际情况而做的修改。目的是稳定“私人老板”群体的人心,进而稳定市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经过以上所述对宪法的四次修改,从国家宪法层面,逐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撑点的问题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和国内经济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中国在深化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解决好:一是什么样的经济实体能充当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二是什么样的经济实体能代表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只有综合考虑、同时解决好这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真正建立和完善,并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发展。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改革的决策者们十分清楚,在中国,既能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又能代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只能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撑点;也是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力军。选择国有大型企业作为计划与市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支撑点,有如下理由:

    第一,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部分,无论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角度和管理国有资产角度看,还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转需要角度看,国家对国有大型企业都必须实行有效控制,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这些企业已相当强大,经过国家支持会更加强大,它们具有影响市场、稳定经济的足够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它们与政府的良好合作,以及它们对市场的巨大影响,可以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控制;

    第三,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数量较少,比较容易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让国有大企业代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发展,这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逻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这是非常明智的抉择。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坚持了这一基本准则和基本方向。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必须通过两个途径去实现:一方面,通过国家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全国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一般地说,这种调控是以引导为主,是富有弹性的、灵活多变的。总的要求是有利于搞活企业、搞活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国家计划和政府调控,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实行重点调控。这种调控是比较严格的、权威的。通过这种调控,基本实现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有效控制,同时又要有利于搞活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使之能适应市场变化并获得发展。因此,必须强调,这种重点调控应该是简约的,在重点调控的同时实行重点支持。这样,通过对全国市场的一般调控和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重点调控,通过对国有大型企业的重点调控和重点支持,实现两个最基本的目标:第一,在搞活企业和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对经济发展的有效控制;第二,在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得到巩固和发展。从而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性和市场调节、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和欧美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发展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证明,中国对市场和国有经济的调控是比较成功的。

    注释:

    [1]都留重人等著:《现代日本经济》,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242~245页。

    [2]法共中央经济部等编著:《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

    [3]参阅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邱如美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60-463页。

    [4]J·K·加尔布雷思,《经济学和公共目标》,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52页。

    [5]黄素庵:《战后世界经济的发展》,载马洪等编著:《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基本问题》一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6]参阅高尚全著《亲历思想解放—高尚全谈改革》,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年3月版,第3-102页。

    [7]参阅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8]参阅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9]参阅高尚全著《亲历思想解放——高尚全谈改革》,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年3月出版,第3-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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