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干部如何做好工会工作-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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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集体、同属于团体协约,因此,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不是个人(自然人),而是劳动者集体的代表(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以及相应的用人单位的代表。

    (2)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特定的。集体合同是以调整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它的内容是围绕着企业内部具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等相关的劳动问题签订的。

    (3)集体合同的形式是特定的。集体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集体合同签订前要按规定产生协商代表,并经过集体协商程序;经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还要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4)集体合同的效力是特定的。集体合同是一种集体性质的劳动协议,借助团体的力量确定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从整体上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企业劳动力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劳动者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能够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一员。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责范围内的任何任务,并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2.协调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措施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协调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必须以二者的区别着手:

    二者的目的不同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者的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二者的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3.充分发挥工会在集体劳动和劳动合同工作中的作用

    工会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和完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1)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履行必要的程序,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履约监督权,使集体合同建立在职工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让大多数职工享有集体合同带来的好处,也增强了工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2)工会依法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同时,为职工提供具体帮助指导,包括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和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劳动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工会是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积极推动者

    (1)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探索和实践中,各级工会善于总结经验,积极培育典型,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协调服务,推动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适应企业需要,体现企业特色,注重实际效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灵活多样的全面发展态势。

    (2)在推动劳动合同实施中,工会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增强了劳动合同工作的群众基础。同时,工会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推动劳动合同工作的联动机制,合力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4.遵循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原则的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做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原则

    所谓平等协商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指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协商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不能强迫,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和要求。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

    诚实守信,是指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公平合作,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该自始至终抱着诚实、公平和合作的态度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并履行集体合同。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是要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结果既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要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这就要求劳动关系双方从用人单位的实际出发,通过集体协商,针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水平,制定基本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形成互谅互让,共谋发展的基础,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赢”的目的。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在平等协商尤其在集体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发生因协商议题未达成一致,或因集体合同履行出现违约以及其他纷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调处,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5.实施平等协商的一般程序

    平等协商的准备、策略与技巧

    (1)准备工作。协商前协商代表应进行下列准备:

    ①拟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②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③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以及企业外部的相关经济数据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背景资料和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状况。

    ④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

    ⑤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2)确定策略。在正式进入协商之前,协商代表应确定协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希望达成的意向和议题协商的优先顺序;明确协商代表的分工,分析预测对方的基本态度,并找出避免和解决陷于僵局的积极方法。并可根据分析预测,制定相应的策略和实施方案。

    (3)掌握技巧。实践中,协商技巧的运用十分灵活,具体可通过下列原则得以体现:

    ①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行政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达成共识,使双方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

    ②4P原则(Policy政策、Predict预测、Preparation准备、Presentation陈述)。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工会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够预测企业行政方面可能做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③2C原则(Control控制、Cooulination协调)。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

    ④2M原则(Merit优势、Muscle力量)。即在协商过程中,工会和职工一方的代表不仅应审时度势,力求主动,而且应通过内部团结显示团队的整体力量。

    ⑤L和A的原则(Listen听取、Adjourn体会)。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倾听和甄别对方的观点,而且能够在出现重大分歧或发生争执时,积极建议休会,以便做出新的对策选择。

    平等协商程序

    (1)要约。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用人单位,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在协商前可将拟定的协商事项通知对方。属于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出要约的一方应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等。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2)协商。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先,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然后由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最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并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协商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协商中止期间,双方对不能确定的问题,可以向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3)平等协商的成果。平等协商成果可以有下面几种形式:

    ①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文本草案达成一致意见。

    ②虽暂不能签订集体合同,但协商代表可就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性协议。

    ③协商双方代表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交流和沟通。

    6.订立集体合同的方法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两个方面,实体性规定主要是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程序性规定主要是与劳动管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有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为:

    (1)有关企业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方面的内容。劳动条件和标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标准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由职工与企业双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加以确定,并签订集体合同,共同遵守执行。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有关劳动管理的内容。劳动管理是集体合同内容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裁员和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奖惩。

    ①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②用人单位裁员主要包括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③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等。

    (3)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程序性的内容。有关集体合同本身的程序性规定是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4)集体合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可以从实际出发,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约定其他内容。例如: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职工民主管理以及工会工作等。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在经过集体协商程序,双方达成一致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的基础上,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审议。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先由工会或行政首席代表宣读《集体合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就合同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然后由职工代表组分组对《草案》逐条讨论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应由双方协商代表进一步协商,修改有关条款内容,并将修改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再次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2)集体合同签字。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仪式一般安排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以示集体合同的庄重严肃。

    (3)集体合同备案。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首席代表和协商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③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④注册登记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集体合同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代表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7.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工会组织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工会可选派自己的代表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选任聘程序以专兼职劳动监察员的身份,参与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集体合同确定的各项劳动标准。

    (2)上级工会派员定期督查和指导基层工会推行集体合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3)在基层企事业单位可由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保证集体合同得到履行。

    (4)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立由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5)在企事业内建立职工举报制度,及时反馈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加以解决。

    除上述列举的几种形式外,劳动关系双方还可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探索和运用其他灵活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是:重在源头、重在调解、重在程序、重在执行。

    (2)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我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这表明,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可以采取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两种方式。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我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会在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中应注意抓好签约(包括续签)、履约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等环节的工作,以保障集体合同真正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签订(续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注意把握的问题

    (1)签订集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①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集体合同的内容很广泛,双方应根据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突出中心,把握重点,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解决职工最关心,要求迫切的问题入手,共同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

    ②量化标准,细化程序。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必须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既反映和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又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做到具体细化,步骤清晰,简便易行,责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

    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的形式。集体合同的形式要根据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当前要大力推行专项集体合同,以此推动集体合同工作深入发展;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应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集体合同续签或重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工会方应在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企业方提出续签或重签集体合同的要求,并做相应的准备工作。

    ②工会要根据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具体情况,灵活有别地做好集体合同的续签或重签工作。

    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要全过程参与企业改制工作,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在改制方案中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出规定,做到企业改制、组建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三同时”。工会要区别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包括产权关系、所有制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的变化,分别做好集体合同的改签、续签或重签工作。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中要注意的问题

    (1)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①重在建立协商机制。协商是基础,要把平等协商贯穿于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全过程,要明确平等协商机制的内容、程序和办法,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

    ②坚持因企治宜。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因企治宜,灵活多样。注意同企业的改革改制相衔接,有利于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

    ③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和组织职工的民主监督,最大限度地提升职工群众的关注程度,建立以职工满意度为根本标准的职工评价体系,形成职工广泛参与、专兼结合、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制度。

    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做好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做到不同的监督形式相结合,同时,将人大的执法检查、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和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民主的手段,以及社会舆论等多种途径,保证集体合同的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

    (2)工会在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特别是要做好工会社团法人登记,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明确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权代表职工行使提请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

    ②签订规范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争议调解、仲裁的基础和依据。集体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政策,符合企业的实际,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权责明确,一旦发生集体合同争议就有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依据。

    ③代表职工提请仲裁。工会要积极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当发生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要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请调解。必须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时,工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民主程序做出提请仲裁的决议。

    9.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构成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一制度将使工会能够更加便利、直接、及时和有效地参与制定劳动政策、法规的宏观决策过程;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和争议处理;代表、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构成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国家(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职工(以工会组织为代表)和企业(以企业组织为代表)三方,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运作程序。

    三方协商机制是有组织、有目的的共同行为;是三方通过地位对等的协商、谈判以及其他各种合作手段和形式来实现优化劳动关系目标的;是为了促进三方的相互了解和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首先是在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以及实施工程中发挥作用。三方共同分析整体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就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发表各方意见进行协商,形成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法律、法规主张,为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并作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共同依据,以促进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10.订立、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操作步骤

    订立劳动合同遵循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即劳动合同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当事人不得订立违法内容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害的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形式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2)公平原则。即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平等自愿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协商一致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性意见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

    (5)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什么内容的劳动。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和计发办法。

    (5)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职工对社会保险问题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以及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法律不作强行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试用期条款。即用人单位与新录用职工就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进行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前者即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措施等的约定;后者即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或从事与用人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活动,包括对禁止同业竞争的期限、范围和补偿等约定。

    (3)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主要约定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商业保险,是否给职工提供住房、解决职工生活需要的各种福利设施等。

    (4)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的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续订的特征:

    ①它是对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的延长。

    ②是针对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产生的行为。

    ③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必须履行续订的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有各种不同的人为或自然的原因,使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变化,从而使合同变更成为必要。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合同的效力只涉及经过变更的合同条款,未变更的合同内容仍然有效,仍应依法履行。同时,变更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中,指明对哪些条款变更,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后的合同生效日期,等等。

    11.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正确做法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既可以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包括: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灭,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指在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同时,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附随产生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

    ①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定补偿费用。

    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被裁减人员提供一定的就业保障。

    (2)劳动者的义务。

    ①结束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②继续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③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12.工会劳动合同工作的主要任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工会推进劳动合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1)工会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向职工规范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通告职工对劳动合同的认知度,为做好劳动合同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2)工会要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在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将推动建制的重点领域向私营企业和农民工方面转移;要跟踪和指导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努力实现有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目标。

    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1)工会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和完善。

    (2)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也是工会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切入点和主要工作。工会一是要促使完善相关制度,二是要为职工提供集体帮助指导,包括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三是要把好审查关,防止出现无效合同。

    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会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组织和制度,监督劳动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工会要加强与行政方的沟通和协调,督促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未履行未兑现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依法要求行政进行整改,或支持职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对于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要督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工会要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和诚信档案制度,以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动态,更好地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有效履行劳动合同。

    加强调查研究,提供政策保障

    劳动合同指导实施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积极推动并协助国家和地方政府加以解决。另外,还要积极推动国家和地方的劳动立法,为推动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更完备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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