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干部如何做好工会工作-基层工会的劳动争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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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

    发生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招收、录用、调动、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引发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而产生的争议。

    (5)因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问题引起的争议。

    (6)因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发生的争议。

    (7)因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议。

    (8)因对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而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10)因用人单位奖惩与处罚劳动者引发的争议。

    (11)因工龄的计算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到什么机构去解决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还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企业内部,其组成成员都是本单位担任一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兼职人员,由职工、企业、企业工会三方的代表组成。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凋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基层司法所负责管理调委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它以县、市、市辖区为单位,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人民法院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任务。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就是说,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同时还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依照法规,没有法规的依照规章,没有规章的依照相关的政策。而且,处理劳动争议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说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隶属的关系,但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规模的大小、性质的不同,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利税大户,而袒护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这说的是,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视调解方式,这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相互支持和配合,也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但是,应当注意,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权利。而且,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尤其是职工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势必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甚至使矛盾激化。同时,对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决定的,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5)基层解决争议原则。说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应主要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和当地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解决。基层解决原则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有利于就地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4.劳动争议的调解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议的主要步骤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人和情况;掌握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同时,调解委员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做好调解准备。

    (2)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过程的陈述。较复杂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提出调解意见,组织当事人协商,耐心疏导,公正调解,帮助其达成协议。

    (4)经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制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终结调解。

    调解意见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年龄、性别、职务、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来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指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6.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的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主要有两方面的依据,即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1)一般依据。指的是企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最基本的依据,具体来说就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企业规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

    (2)特有依据。除上述一般的依据之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其他依据也可以用来调解劳动争议。这些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公约、守则,当事人的约定,道德规范,企业的相关习惯等。

    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8.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责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2)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3)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4)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9.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进行调解及其他相关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否则其工作无法开展,也无法达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目的。但是,调解委员会本身不能创造财富,而且对于其工作的成果,所在企业是直接的受益者,因此,其经费必须由所在企业负担。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10.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指的就是在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当中,工会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工会享有什么权利。发挥什么作用。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

    (2)参加和主持劳动争议的调解活动。

    (3)上级工会对于下级工会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还要进行必要的指导。

    根据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培训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1.工会帮助和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方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法》也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会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职工当事人的代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代理人,指派的代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应当由委托人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2.职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法

    职工法律援助是工会依法设立的一项法律援助制度,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或特殊案件的职工当事人、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主要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职工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保障经济困难的职工享受平等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职工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对工会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保障经济困难职工享有平等诉讼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法律援助的形式

    主要是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劳动争议诉讼与非诉讼代理,以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

    职工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

    职工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为工会拨款;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含工会企事业)赞助;社会捐助;个人捐赠与赞助;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目前部分省、市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的实际,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职工、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可以向所在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的地方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职工法律援助:

    (1)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的职工当事人(含离退休职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因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2)职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工会也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

    (3)工会工作者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4)工会组织有充分理由证明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也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职工法律援助,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已经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的地方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职工法律援助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援助事项、申请理由。

    (2)审批。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指定承办人。不予援助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凭《职工法律援助审批表》领取法律援助费用,按与当事人签订的《法律援助协议》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不履行援助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受援人在实施职工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职工法律援助的承办人不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致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2)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3)受援人因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的,应当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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