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哲学导论-中国特色的人权实践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对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实质而言,人权乃是一种积极的外向性价值追求,它通过一系列外在的制度建设和条件把握来实现或完善人的主体价值和存活尊严。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价值评判体系是通过严格的实践规约使人的社会生活趋于格式一统的稳定状态的。人权理念的元价值取向主要在于个体自由的充分实现,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元价值取向主要在于整体规范的有序践行。因而,人权与中国文化传统相渗透或相结合的现实可能性在于二者元价值取向的时代调整和实践互补。另外,中国别致的历史境遇,几乎使人权在中国一开始就与马克思主义黏结在一起。这既为中国的人权建设提供了多方位的取舍机遇,同时也增加了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今天涵纳了市场机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进行人权实践的现实难度。这是因为,一方面,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或以马克思的人权理念为理论指导,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和避免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念的实践弊端和历史局限,从根本上保证中国人权实践和建设的先进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复杂的历史环境需要中国把握好人权的一般价值形式与马克思“人类解放”价值实践之间的特殊理论张力,进而建构起极具中国特色又不乏普遍说服力的人权话语体系。其实,这种理论张力正是中国当下以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普遍运动为背景开展人权建设所必需的理论支持。

    第一节 中国革命与人权实践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正式开启了马克思以“人类解放”为最终价值取向的人权思想在中国的实践进程。由此,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持续展开了极具中国革命特色的人权建设和实践。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下的中国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多重压迫。这种压迫的复杂性和沉重性决定了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明确把反帝反封的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始了求独立、争解放的不懈斗争。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把握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在这个前提下彰显中国人权建设和实践的核心任务,通过中国式的人权斗争从根本上满足人民最迫切的权利性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有志于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人士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

    一 人权实践的历史要求

    以人权实践和建设为视角,中国共产党的最终奋斗目标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旨趣中的“人类解放”,即共产主义。然而世界共产主义的宏观背景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决定了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必须有步骤地分阶段进行,必须逐步积累中国革命实际进展过程中的局部胜利,从而为“人类解放”的最后实现夯实基础。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在这个过程中,要善于处理好对内对外、对敌对我、当下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一系列矛盾关系,否则,“人类解放”的价值旨趣就会流于空谈,陷入破产。中国革命的实际进展和胜利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和探索是成功的。

    首先,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同人民大众的矛盾,其中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是一切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这便决定了中国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将中国的革命和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并最终取得胜利。然而中国的实际是,中国的封建主义,特别是官僚资本主义与帝国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中国反对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又必然与反对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反帝与反封就成为中国革命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有可能把中国革命融汇到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大背景中去,才能把中国社会的发展作为一个必然的历史环节与整个“人类解放”的伟大进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所以,以此为指针,中国共产党人才有可能正确处理“民族”与“民主”革命的辩证关系,使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更加切合当时中国的革命实际。

    其次,中国革命的复杂性还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革命进展的艰巨性。中国共产党不仅面临着与国民党反动派在政治上的直接对立,而且面临着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复杂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人如何使自己的革命价值取向获得最大范围的肯认,如何把一切有利的因素集结在自己周围,是事关中国革命成功与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战略举措。这在客观上就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把实现“人类解放”的长远目标同其具体的革命任务成功地结合起来,既要同反动派做最坚决的不懈的斗争,又要寻求某种意义上的有利合作;既要团结和争取其他民主党派和团体的同情和支持,又要正确对待不同的意见和分歧,兼顾其他阶级和阶层的具体利益要求;既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出发点,不断满足其当下的人权要求,又要不断提高他们的阶级意识和政治觉悟,进一步接受和认同“人类解放”的最终目标,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政治基础。

    最后,既然中国革命是整个“人类解放”进程中的一个必然环节,那么领导这场革命的中国共产党人就必须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革命本身,随着革命进程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自己的方针和政策。因而,在这个前提下,不管是北伐时期中国共产党影响下的革命范围,还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武装割据;不管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敌后根据地,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其人权建设和实践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下的人权建设和实践本身就是中国革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把这种人权建设和实践纳入这个革命当中来,它才能获致自己具体而真实的内容,同时,这种革命也只有把人权建设和实践作为自己的具体行动目标,才能更有效地推动革命的进一步发展并取得阶段性的胜利。这样,既不至于使这种人权建设和实践流于空泛,又不至于把中国革命的最终目标,即“人类解放”降低为一般性的权利要求。

    这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把中国革命推向纵深的同时,通过积极开展和引导根据地、解放区乃至国统区的人权斗争和人权运动,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学说,而且在实践上取得了历史上的巨大成功,从而为新中国成立后新时期的人权建设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 人民:人权实践的特色主体

    发生在中国革命过程中的人权建设和实践,明确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指导,它的理论形态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般人权理念,也有别于当时国内“人权派”的人权主张,它突出当时中国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这从根本上表现为人权享有主体的整体广泛性。在当时共产党人的人权理念中,人权的这种整体性享有主体就是“人民”。“人民”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特别是在中国,由于中国革命任务和革命对象的复杂性,“人民”就更表现出鲜明的开放意义特征。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是指工人、农民、革命士兵和一切劳苦大众。他们在当时的白色恐怖统治之下,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处于无权的地位。为“人民”争得人权就是解决他们生存的问题,就是要结束他们受压迫、受奴役的非人待遇。这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要解决土地问题,对于工人来说就是要解决权益问题,对于所有的劳苦大众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生存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在“人权”的视野之内的。

    然而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的内涵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对“人民”概念的厘定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民族矛盾较之阶级矛盾的紧迫与激烈,与此相适应的是“人民”主体涉及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抗日”与否很大程度上就成了划定“人民”的直接标准。所以,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曾经明确指出,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时候,“人民”所要争取的首要人权就是民族独立。尽管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人民”的内部矛盾时刻也没有停止过,“人民”阵线某种情况下还受到了严重威胁,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它一直是日本帝国主义在华的根本对立面。

    到了解放战争时期,由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再次获得了新的时代内涵。当时中国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是对两种“前途”的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前途的选择都足以改变每个中国人的命运。在无法绝对统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历史观的前提下,要争取一个“光明”的前途,就必须在可能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统一战线的基础。在当时,人民“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563]。“人民”的首要人权是争得一个真正的人民政权。因为,这种政权的建立是人民群众其他一切权利得以最终实现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整个革命进程中,从根本上讲,人权的主体即人民都是被作为一个利益整体,这个利益整体的形成从根本上没有脱离阶级斗争的理论规约和实践维度,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以阶级分析为前提的。至于从个体的角度讲,人如何在这个整体当中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性要求,土地革命时期的“人权派”借助西方人权理念进行了初步的理论尝试。

    三 人权派的“法治”幻想

    所谓“人权派”,是指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以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的从欧美留学归来的高级知识分子为在中国促成人权而形成的改良主义派别。当时,他们以《新月》杂志为理论和宣传阵地,针对国民党蒋介石的独裁统治,第一次明确以“人权”为旗帜,公然向国民党政府提出了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当时人权派和人权运动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物质基础上讲,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内的民族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的发展,反映在政治上就是民族资产阶级开始进一步表现出自己明确的权利性要求。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一些知识分子通过对西方文化的接触和体验,更加认识到欧美民主政治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以及整个西方社会所造成的重大影响。他们在思想上时刻准备着将欧美政治文化植入中国社会,进而促成相应的政治变革。然而,国民党蒋介石独裁统治的不断加强,使他们对中国的社会现实逐步趋于失望。1929年4月,针对国民党发布的所谓保障人权的法令,胡适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正式拉开了人权运动的帷幕。

    人权派最基本的理论出发点是中国“人权破产”的社会现实。他们认为在当时的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没有保障,造成这种严重社会后果的罪魁祸首就是自我标榜保障人权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机关。当时国民党发布的所谓保障人权的法令被罗隆基称作中国人民人权破产的“铁证”。就此,胡适在《人权与约法》中写道,“在这个人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不曾提及政府机关”,然而,“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可是,“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564]。罗隆基在他的《论人权》中就更加尖锐地指出,“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国民政府四月二十日保障人权的命令,是承认中国人民人权已经破产的铁证”[565]。很显然,人权派的人权运动的主旨就是要通过合法规约“政府机关”的行为来促成以生命、财产和自由为价值核心的国民人权的实现。

    在人权派看来,“人权就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权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566]。立足于实用主义,他们认为,国家的功用就在于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国家是一种工具,是“全体国民互相裁制彼此合作以达到某种共同目的的工具”,这种目的就是全体国民共同幸福的实现。所以,国家“对人民的权威,是有限制的,不是绝对的。权威限制的范围,就以它的功用为准”[567]。这就是说,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它对人权的保障功用,国民对国家的义务服从前提在于国家的这种保障功能的不丧失。一旦国家的这种保障功用发生了动摇或者国家本身为“某私人或某部分人集合的团体所占据”,国民就要行使他们“反抗压迫的权利”。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国民对反抗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通过“法治”。人权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为人权而产生。法律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国民只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的功用应与法律原则相一致,或者是说国家的行为本身要以法律为准绳。所以“争人权的人先争法律”。而国民党政府本质上已经成为少数或少数集团独裁的工具,在根本上丧失了保障国民人权的功用,国民具有充分行使自己反抗压迫的权利的机会与自由;国民这种权利实现以及政府改造的完成,其本身在于“法治”。可以说,人权派的人权实践理脉严格遵循了西方人权文明的契约精神。

    人权派给中国社会的发展所设计的是一条“和平”改造的道路,这与共产党人的“革命”意旨是大相径庭的。不管主观上他们对国民党政府还抱有什么样的幻想,在客观上他们的确没有把握住当时中国的社会矛盾。也就是说,他们的社会变革仅是满足于落后中国凄惨现状的表面解决,而不是去动摇造成这种现状的社会根本。他们认为中国真正的敌人是贫穷、疾病、愚昧、贪污和扰乱。要消灭它们,革命无济于事,只能通过理性自觉。所以,他们在痛斥国民政府的同时,还强烈反对共产党,反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从西方民主政治观出发,人权派和人权运动从思想和理论上初步向人们揭示了国家、政府机关同人权保障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胆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设计方案,相当明确地展示了个人之于国家的独立权利要求,这在当时对启发、引导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追求具有很大的促进意义,甚至对后来中国的人权实践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价值。但是,必须认识到,这种设计毕竟从根本上缺乏促成其价值理想实现的基本政治前提。在人民或者说国民还没有真正获得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的机会之前,这些说教至多是唤起人们政治自醒的先声号角。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人权价值反思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但是中国积贫积弱的困境并没有因此而立即发生根本改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仍非常低下。因而,新中国当时既要强化新生政权,巩固民族独立,同时又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恢复国民经济,为人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不管是优先巩固新生政权,还是优先发展社会生产力,以个人为实践向度的权利要求,显然处于次后位阶。另外,在长期的武装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人积累了系统而又独特的策略、经验和工作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些策略、经验和工作方式在巩固新生政权和经济建设中极易调动广大民众的政治热情和主观能动性,从而创造出诸多奇迹般的伟大“工程”。当然,如果这种政治实践得不到科学有效的管束,势必会使强大的群众力量处于盲目状态,从而给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乃至个人主体价值的实现造成重大的冲击。显然,人权因其明显的个人主义倾向和深刻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烙印,在这种激情迸发的政治运动中必然遭到遗弃或攻击。在这种情况下,对人权所蕴含的普遍价值理想及其历史进步意义的再发现必定是举步维艰。

    一 国家建设中的人权空间

    毛泽东一生的政治实践都充满了浓重的忧国忧民意识。尽管在探索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富裕的过程中,毛泽东乃至以其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也曾有过这样那样的失误或错误,但是他们求富求强的主观努力并没有因此而有所减损。甚至这些失误或错误本身就是这种政治实践的畸形产物。在这个过程中,就单个的社会生产生活主体而言,毛泽东没有析分出一个明确的人权建设维度,当然也没有成就一部相对独立的人权理论著述,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他的政治哲学旨趣中存在实质性的人权哲学真空。实际上,在毛泽东整体主义式的政治语境中同样蕴含着对个体权利要求的根本理解和尊重,只不过是在民族存亡和国家兴衰的关键时期,这种理解和尊重客观上处于一种被“忽略”“遮蔽”甚至“牺牲”的状态。然而,这种政治实践为个体权利要求提供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证却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价值。

    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前,从尊“孔孟”到信奉工读主义,毛泽东的个人信仰曾几经更迭。这既反映了毛泽东对真理追求的执着,也体现了他思想解放并善于捕捉时代脉搏的优秀品格。时代在变,毛泽东也在变,而不变的是他忧国忧民的奋争意识。在当时的毛泽东看来,不管是什么样的学说和理论,只要能够拯民于水火之中,救国于危难之际,都有其存活的历史空间,都可以付之一试。在这个过程中,“民智”“体育”“哲学”“伦理”等都曾是毛泽东救国救民的着力点和关注重心。毛泽东在其早期著作中,先是慨叹“数千年来民智之不开、国几蹈于沦亡之惨也”[568],接着又强调德智寄于体,“体育于吾人实占第一位置,体强壮而后学问道德之进修而收效远”[569]。后来,毛泽东又认为,“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动其心者,当具有大本大源”[570]。所谓的“大本大源”,就是“宇宙之真理”。这种宇宙真理又“各具于人人之心中”,天下之心皆动,天下之事便无有不动。而国人之所以“积弊甚深,思想太旧,道德太坏”,主要原因即在于对宇宙真理“无内省之明”。因而,“当今之世,宜有大气量人,从哲学伦理学入手,改造哲学,改造伦理学,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571]。当然,毛泽东这个时候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真理观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是这毫不影响他从根本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所蕴含的进步价值。并且,这种知行方式一旦与唯物史观相结合,抑或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其积极的革命意义和能动的历史先进性就会更为充分地展现出来。

    毛泽东在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非但没有动摇从根本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知行方式,相反,他还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将其具体化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当中,成功探索和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一步步促助中华民族走向伟大的复兴之路。如果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实践中,毛泽东都是以“民族”“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实现作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在新中国成立后,以个人权利要求为基本实践维度的人权理念同样没有被明确为党和国家的施政中心。这一方面确实是受到了毛泽东知行方式的影响,但更为重要的是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

    新中国成立伊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国民经济并将民主革命进行到底。朝鲜战争的爆发,无疑加重了这种政治实践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在这个过程中,以个人权利要求为基本实践维度的人权理念不可能上升到国家行为的决策高度。当然这并不排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具体保护或满足个人权利要求的政治举措。尽管当时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新民主主义执政主体将民主、自由等价值理念确立为自己的政治实践原则,但是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建成以前,或者是说在人们相对完整的“公民”身份得到确认之前,个人权利要求将会作为一种比较模糊的应然权利概念处在国家或政府行为的具体掌控或直接影响之中。于是,个人权利要求的维护和满足必定会因国家或政府决策的变化而产生较大的波动。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国家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经济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或者社会秩序发生严重混乱等,个人权利要求甚至会被严重弱化或泯灭。因为,在一个非法治的政治实践境域中,根本上不存在稳定的权利义务内在统一机制。这里不是否认国家或政府整体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民族国家作为独立的利益政治实体而存在的现实基础还没有发生根本动摇的前提下,主权高于人权的国际政治实践原则就不会过时。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实际公民而言,都存在因民族国家的根本利益而被政治动员的现实可能性,都存在因民族国家的紧急状态而履行自己政治义务的必要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政治义务的履行本身要以法治规约为基础,而不能因此或以此为借口而人为甚至随意践踏个人的基本权利要求。相反,公民这种政治义务的积极性和热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个人权利的实现和满足。在人类社会还没有进入“自由人联合体”之前,法治框架下的个人权利实践向度毕竟有其充分的存在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左”的思潮逐渐占据了思想领域的主要阵地,并且愈演愈烈,直至爆发全国范围的“文化大革命”。在这段时间内,人权一直被看作资产阶级的典型意识形态。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讲,主要在于当时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机械地依赖于对中国革命的理解,从而简单地把人权仅仅看作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阶段性目标。换言之,新民主主义的胜利以及人民政权的建立就是人权的终结,人民政权的实践主体当中没有了资产阶级的影子,人权本身就不再成为问题。这种思想认识的肤浅就在于,只看到人权对于特权和专制的历史进步作用,而忽视了人权经由长期发展所积淀下来的一般价值元素。

    如果把人权本身的历史进步意义仅仅局限在它同特权和专制的对立上,仅仅局限在工具性的社会功用上,那么,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人权思想或人权理论本身。这是因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主要是一个政权的争取和获得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政权的普遍优化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它与中国革命实际最相关联的就是以阶级斗争学说为显明特色的民主主义革命原理。这在根本上还没有游离出马克思“政治解放”的理论意旨。在马克思的人权思趣中,“政治解放”只是宣布了人权而没有彻底实现人权,只是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前提,而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答案。然而,与此相悖的是,中国的“政治解放”试图给出的是人权的最终解决,误以为人民政权的建立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就是人权的完结。可是,与“人类解放”的历史实践相一致,人权的完结是一个过程,特别是在东方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它作为人的自我实现的一个价值目标将长期处在进行时态当中。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把人权仅仅看作一个具有明确起始界分的阶段性存在,看作一个阶段性的行为结果,甚至是看作一个实现某种政治目标的阶段性的工具,这实质上是降低了人权本身的价值要求。这样,人权一度被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就不足为奇了。

    简单地把人权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这不仅在理论上会产生一个人为的禁区,有碍于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丰富与发展,而且在实践上也会酿成严重的政治灾难。一方面,无论是在政治生活中还是在一般的社会生活中,人的权利和尊严很容易遭到侵犯,甚至是践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体系事实上就会因为权利主体本身的简单分割、被忽略而被扭曲为压制人性自由的政治工具,本质上为人的自由解放服务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就会流于形式,甚至最起码的公民人格也会遭到毁灭性的粗暴摧毁。另一方面,由于人自身的主体价值存在遭到普遍否定,整个社会发展的历史目标也就随之模糊起来,甚至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中的属人社会重新被异化为外在于人的本质力量的冰冷枷锁。当然,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失误有其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不能武断地将其归咎于人权实践向度的一维缺失。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业已确立的前提下,人的存活尊严和主体价值大规模地受到肆意的侵犯和践踏,毕竟是对社会主义正义原则的怠慢与亵渎。这是因为,无论怎样解释,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视野中,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一个属人的社会,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必须“以人为本”,它的根本宗旨和最终价值目标是“人类解放”,实现“自由人联合体”。迷失了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的社会实践系统,必然是一个无序的系统,一个无序的系统肯定不是一个持久的系统。所以,反观人权的这段特殊的中国历史遭遇,就需要重新明确人权与社会主义正义原则的内在关联。

    二 社会主义要不要讲人权

    在中国,重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也是重新认识“人权”的过程。伴随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毛泽东及时提出,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进行第二次结合,“找出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确道路”[572]。正是以这个思想认识为前提,毛泽东在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思想。但是,由于他晚年的失误或错误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没有完成这一探索。因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认识、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回答。特别是在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如何总结国内外建设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准确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就成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所面临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邓小平理论就是紧紧抓住这个基本问题,立足于中国实际,着眼于时代特征,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治国目标出发,客观分析中国面临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深刻揭示和阐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目标、发展动力、政治保证、领导和依靠力量等理论和实践命题,从根本上反正和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和理解。当邓小平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界定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时,其实已经把人权和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内在地统一起来了。显然,在这种诠释视野中,社会主义具备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两个正义原则维度。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归置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为最大限度地改善人们的存活状态奠定了最基本的制度基础,从而使持续提升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成为可能。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归置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公正目标,就为人们的主体独立、价值平等和个性自由的历史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而这两个方面正是人权理念和实践不可或缺的制度前提。不过,这种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是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实际背景下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的,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针对性,人权在这里还是一个被承认或认定的具体政治实践范畴。

    在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中,把人权和社会主义统一起来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重申和保障“人民权利”。就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573],“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574];“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575];“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576]。这个时候,尽管大多数人、人民仍然是权利的一般主体,然而权利的保障却是以个人实践的方式展开的。而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在中国社会得以确立时,一个以个人权利保障为政治实践向度的公民社会建设框架便初具雏形了。虽然人权从理论“禁区”里解放了出来,但人们很长时间内对其还是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它的理解仍然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倾向性。这不仅是因为人权本身是作为一个意识形态范畴最早以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提出来的,还在于当下中国发展环境异常复杂和严峻。面对某些西方国家的“和平演变”和渗透,面对别有用心的“人权外交”,面对国内少数人借着“人权”旗号从事其他经营的险恶动机,面对人们对人权的模糊认识,有必要对人权以及人权研究采取谨慎的态度,以便在准确揭示西方人权理念的基础上,科学阐述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阵地。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不断强调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人权的独立认识和历史理解,并深刻指出它与西方人权观的本质区别。他说,“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577]。当然,如果就此径直认为西方人权就是虚伪的特权的变种,中西人权观念水火不容,那么这种理解未免过于简单。对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要做辩证的理解,人权建设和实践脱离不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但是,切不可就此去随意剪裁甚至人为地泯灭人权的普遍性。因为,这既不符合人权发展的客观历史,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相反,片面地强调人权实践的具体性和相对性,恰恰不利于形成和巩固国际范围内一般性人权交流与合作所必需的现实基础,结果又会为某些“人权政治”的狡诈行径留下可乘的间隙。邓小平关于“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论断应该成为国际人权对话和合作必须依循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障碍。

    在一个以法为基本规范建制的社会实践框架中,以个人权利为行为向度的人权保障机制必定居于一种比较核心的坐标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改革开放催生和巩固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使得这个标示趋于清晰和完整。人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实践相切合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因而,如何将人权建设纳入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如何定位人权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理论高度,通过何种途径来引导和规约人权建设和实践,这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走向纵深而需要做出回答的一个新的时代课题。

    三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向世界介绍中国人权状况的变化,阐述中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白皮书的发布标志着人权开始正式走进中国的政治生活,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政治概念,人权意识开始成为中国公民的政治意识,中国的人权观念也开始系统发展为当代中国的人权理论。同时,这也把中国的人权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人权在我国走进政治生活,首先说明国家、政府和人权的关系在总体上得到了明确。以《中国的人权状况》的发布为契机,我国对人权在整个政治文明建设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朗化。在20世纪90年代初,江泽民就指出,中国党和政府是十分关心人权的,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几十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主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578]。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于人权的政治态度有更加明确的论断,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579]。十六大报告在阐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时候再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580]。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首先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581]。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对人权的认识上所实现的具有关键意义的一次深化,这基本上形成了当代中国人权建设和实践的发展主脉。这样,在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上,人权就开始成为国家和政府的一种责任性的政治建设任务。就像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充分实现和享受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各国政府的神圣职责。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582]。

    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把“人权”概念写入报告,标志着人权已经正式成为党领导国内建设的一个重大实践主题,那么,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宪法,则标志着“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被提升为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是宪法概念。这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基本目标。这不仅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再次着重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并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再次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人文政治语境。科学发展观是在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的背景下,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在系统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和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种发展理念或发展战略一方面立足中国实际,首肯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指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通过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这种发展理念或发展战略又突出强调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583]。显然,在这种发展理念中,人权本身的价值追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或者说,这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其现实性上涵纳了通过尊重和保障人权所实现的全部人文愿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科学发展的实践子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已经成为一种高度的政治自觉。

    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出发,邓小平把发展生产力摆在社会主义本质的首要地位,同旧有的社会主义观念彻底划清了界限。旧的社会主义观念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方面的特征,不仅在理论上人为地压缩了社会主义的发展空间,而且在实践上使社会主义建设反复陷入困境,大大降低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政治和精神文明标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把人的权利性要求作为国家政治努力的一个基本方向,是对社会主义本质再认识的一个重大实践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新向度。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是新形势下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的一个理论新基点。这就要求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同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在地有机联系起来,自觉地把能不能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能不能更好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客观标准。这就要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国家和政府的一切工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一心一意谋发展,又要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说明,在现阶段,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是游离于社会发展之外的纯粹意识现象。恰恰相反,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国家宪法,强调依法治国的人权原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深化。当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势必会在社会上特别是思想意识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一些与人权理论和实践相关的新的历史课题也必定被提上日程,从而需要做出新的实事求是的科学回答。

    第三节 “人类解放”与当代中国人权实践

    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同时也对我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作为一个宪法概念,人权首先必须要有自己充分的理论支持。这种理论支持既表现为一个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的日臻完善,也表现为在国际人权机制中同其他国家和国际性组织的对话和合作不断加强。这种充分的理论支持的获致要求必须尊重人权自身的历史和发展,同时要尊重我国人权建设和实践得以展开的具体实际,充分考虑到生存权、发展权、集体人权乃至国家主权这些在中国人权建设和实践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概念范畴同整个人权发展历史之间的内在联系,考虑到这种全面的权利性要求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特别是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一方面要积极汲取和大胆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特别是西方人权价值理念所蕴含的历史进步因素;另一方面更要深刻发掘和准确领会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思想精髓,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只有这样,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才能在充分保证自己话语特色的同时,有效提升和切实增强自己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一 当前中国人权建设和实践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有力的政权和制度保障,以及世界范围内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当前的人权建设和实践还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尽管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但是,实际上并没有一部现成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文献可供直接参考,因而缺乏直接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指南。原则上讲,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权思想非常丰富,但是他们的人权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内容分散,因而一部系统的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理论集注尚待整理和完善。另外,马克思本人在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解放”这一更高的社会价值理想,从而实现了对资产阶级人权理念的历史性超越,但是他没有也不可能对世界各国最终走向“人类解放”的具体途径做出充分且细致的预设。无疑,这在客观上为人们在人权建设和实践中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提供了理论空间,然而,同时也增加了当前中国人权建设和实践的潜在困难。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的争论和争议必定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评判标准而陷入僵持,再加上本来就存在的意识形态的分歧与斗争,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甚至尖锐。就此,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不得不说是一项大胆且不乏谨慎、执着且不乏灵活的系统工程。

    其次,目前,一些所谓的“人权问题”在我国社会不少领域继续存在,同时,随着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一些新的“人权问题”不断出现,这都需要今后的人权建设和实践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实质性的解决。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生存权。从历史的角度讲,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广大劳动人民缺乏最基本的生存资料,生存权只是一个待争取的社会理想。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逐渐得到解决,生存权也相应地成为我国人民一项现实的权利要求。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生存权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这种不彻底性不仅表现在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一部分地区的人民仍然没有脱离贫困状态,还表现为受天灾人祸的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时面临严峻的威胁。同时,由于各种形式的弱势群体的存在和继续分化,生存权本身在理念和实践上也经常性地面临新的挑战。②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全方位展开,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民主权利已经被宪法确立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不断获致新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理论和实践突破,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切实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公民政治素质发展不平衡、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行政、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民主制度有待健全、民主形式有待丰富、民主渠道有待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等因素多重存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人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实现和保障还面临诸多障碍。③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目前,我国人民所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不仅受到我国法律体系的确认和保障,还有坚实的物质保障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正在积极构建和巩固中。但是,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度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和落后社会意识的限制和影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依然突出,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同样存在明显的不平衡。因而,面对这些问题,如何把人权建设和实践纳入我国社会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过程之中,并成功处理它与其他各方面建设之间的关系,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难题,更是一个实践难题。可以说,这也是一系列人权“悖论”得以产生的根源所在。

    最后,当前,“人权”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获致崭新的内容,国际上的人权对话与合作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和历史潮流。但是不管从何种角度去理解人权,都不能脱离它赖以存在的现实物质基础,特别是在复杂的国际政治交往与实践中,意识形态的差别仍然是对人权做出种种说明的一个基本前提和理论前定。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主要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寻求国际范围内的人权合作时,既要尊重国际人权对话形成的一般价值共识,又要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国内人权建设和实践的过程中,既要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与支持,又要同那些“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做最坚决的斗争。这就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关系,在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不懈追求“人类解放”和共产主义的价值目标的前提下,科学参照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成败得失,切实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各项权利。

    二 “人类解放”与生存权和发展权

    针对中国当前人权研究的理论现状,结合中国基本的人权原则和人权立场,参照国际范围内人权研究和人权运动发展的动态和趋向,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我国人权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是,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特别是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同我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进一步结合起来,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进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整体理论视野中,诠释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社会现实性和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物质前提就是个人的现实存在。在这里,个人是具体的、社会的个人。个人存在又以个人的物质需要和生产为基础。个人需要的不断满足和产生,为人本身的生产和整个社会的再生产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前提。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得以形成和发展,从而整个社会才得以不断向前演进。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究竟有何种程度的“自由”不仅取决于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即不仅取决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完善程度,还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现实状态,即人在多大程度上占有他自身,因为,人本身就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然而,“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即“人类解放”的实现,本身就表现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每前进一步既表现为人的存在状态的提升,又表现为关于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新的社会课题的提出。因而,在马克思的“人类解放”思想旨趣中,人的存在与发展始终是其理论出发点和观照重心。“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正是这种理论观照的理想境界。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是实现这种“人类解放”的中坚力量,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是实现这种“人类解放”的政治前提,阶级的最终消灭是实现“人类解放”的主要标志。在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之前,“人类解放”只能处于它的条件积累之中。

    马克思说:“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关系的状况促成的。”[584]这表明,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语境中,生存权和发展权不仅是人权建设和实践的基本要求,还是逐步实现“人类解放”的基本条件。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的人权,还意味着人权的内容是广泛而全面的,它不仅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总体而言,马克思人权思想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主要分歧在于,资产阶级实质上是离开人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权利而孤立地、片面地、抽象地谈论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马克思则将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现实性建立在消灭私有制和剥削的基础之上,认为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本就是私有制和剥削趋向消灭的必然环节,并且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才具有实质性的真实内容。当然,这并不是说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就是一味地单向否定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马克思在这里所反对和否定的是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属性,即政治权利的抽象性和虚伪性以及个人权利的片面性和极端性。马克思认为,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是与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同时解决这些权利问题,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在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旨趣中,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超越本质上是一种根本的制度超越,只有通过彻底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对立,从而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都消除了压迫和剥削,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才能实现,“人权”所蕴含的一般价值理想才会转化为充分的客观现实。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社会势必要确立起一种与资产阶级人权本质不同的人权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二者实可谓“能指”相像而“所指”不同。

    直接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主义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要加快发展步伐,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缩小同发达国家之间的生产力差距,又要不断创新发展理念,科学处理和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兼顾,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不发展,中华民族就没有出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得不到充分的展示,人民就不会答应;同时,如果发展不以人为本,发展成果不能由人民共享,发展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价值初衷;当然,如果发展不能统筹兼顾,不能科学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要付出沉痛的代价,不可能实现持续发展。所有国家及其人民都有发展权,而由于自然的、历史的乃至人为的原因,当前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尤其要享有充分的优先发展权。这种发展权不仅直接造福于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而且对于促进世界稳定、和平与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作用。社会主义的中国及其人民,正是在积极主张和坚定践行发展权的过程中,通过破解发展难题,总结发展经验,拓宽发展思路,在切实提高本国综合国力、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同时,也为世界人类文明发展道路的探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之,在当前中国的人权建设和实践中,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不仅有自己的科学理论基础,而且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是社会主义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人民根本利益的直接反映。这种人权建设和实践理路不仅符合“人类解放”的现实逻辑,而且抓住了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马克思人权思想在中国人权事业中的具体运用。并且,“发展权”的立场和观点所蕴含的真理价值,业已被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宣言》所充分证明。

    三 “人类解放”与集体人权

    马克思人权思想同资产阶级人权观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就是它从理论上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历史地产生的。从本质上讲,它是人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关系的特定表现形式。人的存活形态的二重性决定了人权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则是社会群体、民族和国家。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归宿,集体人权则是个人人权的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解放”所追求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实现,一方面要继承人的独立性发展的文明成果,另一方面还要结束人与人之间的分离状态,建立起真实的集体,即“自由人联合体”。对此,马克思曾鲜明地指出: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幻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体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585]

    其实,在这里,马克思就把个人自由的真正实现同“真正集体”的建立密切联系在一起,并揭示出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集体”是消除了民族国家的“自由人联合体”,而不是由特定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活动目标的社群或团体。但是,这无碍于人们全面理解其集体主义原则所涵纳的人权研究理路。正是在集体或集体活动中,个人才获致了他确切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关系,获致了他确切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身份,个人或者由此真正走向社会使自己成为“人”,或者由此使自己的社会存在和发展向度更多元,并由此使自己的社会内涵更浑厚、更丰满。因而,在人的集体存活状态中,必定存在与个人权利性要求同时态的集体权利性要求。而这种集体权利性要求的实现和满足是其个体成员所对应的权利性要求得以实现和满足的前提和基础。集体权利性要求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的内在条件就是其成员务必遵守维系该集体的基本公约或原则。遵守这些公约或原则便是个人义务。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辩证关系表明,必须把个人权利的实现同其所承担的社会义务有机结合起来。所以说,个人人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的。这种限制的最低行为标准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在“人类解放”所要达至的“自由人联合体”中,虽然不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形式区分,但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因而是权利和义务的真正统一。

    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标志,我国进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思趣中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激情随着社会主义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增强必将再度燃烧。全球化浪潮日益纵深,世界交往空前密切,经济危机、环境危机、粮食危机、恐怖主义等使人类的“共同利益”感不断高涨,所谓的“普世价值”似乎呼之欲出。但是,目前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政治实践的主体,国家利益仍旧是决定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根本因素,意识形态的对立还是相当严峻,国家主权终究还是最高层次的集体主义人权。没有国家主权就没有个人人权,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也是公理,更是中国由政治独立到经济独立的实践进程中得出的历史结论。所以,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维护国家主权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既是当前中国人权实践的基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人权思想中的本有之义。

    四 “人类解放”与国家主权

    “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人权问题由国内发展到国际、由个人发展到集体而逐渐提上日程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不仅在国内实行法西斯恐怖政策,而且对外进行侵略扩张,推行惨无人道的种族灭绝政策。这种惨痛的历史教训,使人们认识到,单纯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不能防止这种历史悲剧的重演,必须动员世界人民、成立世界组织、制定世界人权约法来约束和规避这种罪行。这样,人权保护开始从国内走向世界,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也由此而生。在此期间,联合国通过和制定了大约60多个有关人权的文献,其中最主要的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国际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文献的问世,不仅使国际人权保护得以有章可循,还大大丰富了“人权”的时代内涵。

    然而,伴随着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日益密切,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明显增强,开始有观点称“人权已经没有了国界”或“人权应当高于主权”。很显然,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它既不能从人权产生和发展中得到历史说明,也不能从世界人权约法中找到基本依据。从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人权本就产生于主权国家,在现代它主要是由主权国家管辖的内部事务,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马克思认为,人权和主权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受制于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主权和人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而消亡。马克思的“人类解放”价值意境得以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国家和阶级的消亡。也正是由于人权本身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才不把人类自由个性的实现从根本上寄托于人权,而是诉诸对其实现了历史超越的“人类解放”。与此同时,由于人权本身的历史进步性及其所蕴含的普遍价值理想,由于国家、阶级和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对立的继续存在,由于当前情况下法治原则所具有的无可替代的社会调控能力,在现阶段,人权对话与合作仍不失为人们同肆意侵犯他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强权政治、霸权主义、恐怖主义做斗争的有力工具,人权建设和实践仍不失为切实改善和提升人们存活和发展状态的有效途径,仍不失为最终实现“人类解放”的必要环节。所以,基于此,在各种各样的国际人权合作与对话中,中国有必要也有可能争取和维护自己的话语权,有勇气也有依据把主权平等作为这种合作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作为一个国家最高和最普遍的权利要求,国家主权对内表现为它的至上性,对外表现为它的独立性。然而,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是,这种理论上的绝对权利要求在实践上却经常性地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内,国家主权作为最高意义上的政治权利要求,在实践中它要受到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制约,特别是它要受到人权这种关涉人自身生存和发展权利性要求所提升的历史觉悟的限制,或者是说,国家主权的国内行使要受到国内人权保护理念和实践历史发展实际的限制。基于国家主权本身的公共性,它要以保障自己国民的基本权利要求为实践原则。因而,国家主权对内的至上性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至高性,而不是国家行为的任意性。个人与国家、家庭与国家以及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权利行为界限的厘定,可以说是人权领域内的一个永恒话题。而对外,作为理论上的主权独立行使者,国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特殊情况下,还会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强行干预。这说明,在原则和现实之间,具体的国家主权行使存在着实际意义上的可伸缩空间。因而,尽管民族国家仍然是当今国际事务特别是人权国际事务中主要且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但是,它们在实践上却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权利独立行使者。并且,随着国际问题不断产生和升级,随着国际事务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随着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民族国家的主权行使还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时代挑战。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族国家马上就会走向终结,国家主权可以被任意剪裁。尽管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社会分化和全球化进程对民族国家对内、对外的主权实践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但是,在可展望的将来,这种历史境遇还没有发展到这么一种程度,即犹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将国家主权“埋葬”,从而步入一种所谓的“后民族社会”。“无疑,在全球化条件下,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其局限性正在愈益暴露出来。但是,同样不容争辩的是,就全球范围而言,民族国家作为现代化的结果和载体,其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从而其应予发挥的历史作用显然并未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而发生根本改变或终结。与哈贝马斯站在未来和理想主义的立场因而有理由诉诸‘后民族社会’一样,站在后发国家立场,从而从当下和现实主义出发的人们至少也有同样多的理由去诉诸不同类型的现代民族国家。这也说明,即使在全球化时代,类型各异的民族国家也依然是世界格局中的基本活动系统和主体,而各种全球性问题也依然要依靠各民族国家的自主、自愿和相互合作来解决。”[586]既然主权国家“依然是世界格局中的基本活动系统和主体”,那么国家主权就必定是人权建设和实践的基础和保障。

    第四节 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实践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人权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观实现的超越性历史批判,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形成,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既有高潮也有低谷,世界社会主义建设既有成功也有挫折。在这个过程中,经由各种曲折与反复,人们不得不深入思考,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比资本主义更优越。社会主义理应创造出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生产率”,但是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事实是,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主要发生在东方落后国家。这些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伊始,不存在迅速“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质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不存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发展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现实化根本上取决于通过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所释放出的发展空间和活力。然而,改革又必须以思想解放为前提。解放思想的动力则来自人的主体价值和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巩固。尊重和维护人的价值尊严,不管是马克思的“人类解放”,还是今天的“以人为本”,都是社会主义正义原则的根本要义。实际上,社会主义不存在所谓“见物不见人”的实践逻辑,作为社会主义学说的创始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这种批判的价值向度就是通过根本消除人的“异化”存活状态,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人权,不管它身上存有多少资产阶级的实践烙印,它的价值理想与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确实存在可通约的人文底蕴。更何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所形成的普遍人权理念(如果这种理念还没有成为某些国家或利益集团进行政治扩张和文化输出的操纵工具——笔者注)以其对人的价值尊重业已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话语谱系和实践机制。开放的中国要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准备,以自己人权事业的长足发展和进步,在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中博取主动,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模式。

    一 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与西方乃至亚非其他国家人权实践的首要区别就在于,它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在这种人权保障模式的理论视域中,人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存在,正是在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人才获致了他的本质属性。并且,也只有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及这种需求的权利表现形式——人权,才获致了它的现实可能性。

    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及这种需求的权利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在实际的社会存在境遇中,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和生活角色,这种社会身份的具体差异决定了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物质文化需求。这种差别既表现为需求内容的不同,又表现为同等条件下人们对同等物质文化供应的体验不同。另外,人类社会本身表现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与之相应,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及这种需求的权利表现形式本身也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因而人权保障本身又具有历史相对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仅人权理念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话语基础,而且人权保障同样脱离不了它的现实社会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权的真实性和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它赖以存活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因此,就实践而言,不存在超历史、超国家、超民族和超阶级的普遍人权保障模式。

    人权理念所表征的人权主体意识的觉醒根本上反映了人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内在要求。人权理念诞生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正是借助于人权,资本主义生产的利益分属获取了抽象性的价值形式。这种抽象性的价值形式以其超阶级的普遍外衣不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博得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情与支持,还进一步把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掩盖起来,让人们误以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所谓普遍的人道主义的真正代表。但是,自由、平等不仅仅是表面的和形式的,更应该是实质的和内容的。而在资产阶级政权得以建立和巩固以后,其人权说教的虚伪性恰恰在于现实与理想相背离,实践与理论相脱节。如果说与资产阶级革命相伴随,人权的价值普遍性曾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辟道路,那么,与资产阶级专政相联系,人权的实践虚伪性则局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空间。当包括各种福利政策在内的资产阶级改良仍无法修补这种虚伪性所造成的创伤而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的实际人权要求时,生产方式本身的根本变革就提上了日程。显然,这种变革既解放生产力,又解放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价值旨趣和实践逻辑。

    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得以确立以后,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广义而言,就是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最终解放人。作为一种经济解放,就是要通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一种政治解放,就是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文化解放,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作为一种社会解放,就是通过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狭义而言,现阶段,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就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二 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的价值向度

    在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中,人权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权”概念。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的价值取向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维护,它的实践宏旨在于以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前提,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样,在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中,人权的价值理想就与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实现了有机结合,人权实践的真实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性实现了高度统一。

    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由于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历史积累和国家对既有分配机制的干预,不排除公民人权状况可以得到实际的具体改善,甚至特定情况下还能得到大幅度提升。但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根本上决定了这种改良或改革只能局限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容许的范围之内。在这个基本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权实践至多是以成文法为依据的“法权”实践,人权的元价值理想在这种实践模式中仍然是一种幻想或空想。因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权实践的虚伪性并没有因为别有用心的“普世价值”粉饰与宣传而发生本质改变。实际上,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使人的社会存在异化为极端分立的个人主义。在这种存活环境中,按照契约精神,国家本应是公意的化身,是人权实践的“守护神”,但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使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当国家不能将公意进行到底时,公民的良心及其权利要求就被定格在个人主义式的实用范围之内。于是,人权实践就成为公民狭隘的彻底意义上的私事。特别是当公民意识到国家这种异化了的公意对自己个人权利实现所造成的潜在威胁时,严守自己的私权领域自然就成为普遍的人权诉求。人们要打破这种狭隘的个人主义存活方式,期望自己的生产生活趋向开放、丰富和全面时,首先必须打破产生这种狭隘的前提。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价值观照中,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理想就是实现“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社会价值理想的实现不仅需要坚实而丰富的物质前提,还需要充分而自觉的人文基础。但是,像中国这样的东方落后国家在共产主义实践伊始显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定经由一个逐步走向完善的历史过程。实际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阶段性实现与作为制度实践的社会主义的全面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与这两个基本要求相对应,当前中国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彻底摆脱贫困、最终超越温饱的基础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为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继续创造条件。这种发展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实践范域内,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就是充分实现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最终乃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仅仅理解为社会物质力量的数字积累,显然忽视或淡化了这种发展本身属人的价值取向。如果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中国的根本任务,那么,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是中国的首要任务。着眼于人权而又不局限于人权,以人权的现实要求诠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的基本价值向度。

    三 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的路径选择

    理论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实现真正的历史统一提供了政治保障和制度前提。然而,如何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具体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当中去,切实通过人权保障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便关涉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的路径选择。

    首先,中国特色人权保障要着眼于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整体生产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切实保障,但是,由于受自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人权事业任重道远。这不仅表现在中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表现在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依旧艰巨。特别是住房、医疗、卫生、教育和养老等保障机制的薄弱,不仅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质量,还从根本上有碍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大局。所以,中国特色人权保障必须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着眼点,以提高政府保障能力为着力点,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特色人权保障要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全面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在实践上,人权只有被成文法予以确立和确定,才有获致充分实现和保障的可能和机会。明确且牢固的法治理念是人权保障的核心要素,积极而科学的法制建设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效用的发挥不仅要以一个科学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还要以一支公正严明的政法队伍为前提。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人权的确认程度,政法队伍的公正与否则直接关系人权的实现程度。这就要求在中国特色人权保障行动中,要切实加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力度,尽最大可能把人民群众的合理权利诉求通过宪法、基本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条例条令等转化为可实际享有的法定权利。同时,加大社会主义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和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抓手,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只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才能切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并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科学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最后,中国特色人权保障要充分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为人民的权利实现提供可依托的援助渠道和服务平台。在经济社会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提高政府的保障能力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无疑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主要途径。然而,世界人权保障的历史和经验表明,在政府的财力、精力有限的前提下,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协同和全民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也不失为促进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深化,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不但出现许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而且在这些组织中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这些新兴社会阶层,由于其工作性质、生活方式和社会身份的不同,他们的价值取向、权利要求以及表达权利要求的渠道和方式也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保障为主导,通过科学规范和引导,充分发掘和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权利诉求、实现和维护中的特殊功能和积极作用,是新形势下中国特色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相反,如果这些新兴社会阶层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权利要求得不到顺畅、及时的表达与合情、合理、合法的满足,就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进而影响人权保障乃至“人类解放”的总体历史进程。

    总之,坚持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价值核心,以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前提,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全面落实和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并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与进步,是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的基本要求和本质特征。

    小结

    落脚于中国人权建设和实践的具体实际,徐显明先生曾通过对“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及其内在机理的阐释,向人们描述了中国21世纪人权建设的总体前景。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治,所表现的制度是民主,所统摄的灵魂是人权。理想的法治,指的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21世纪中国法治的发展,将取决于我国平等权(要消除我国目前人权主体二元结构)、财产权(应将财产权上升为基本权、宪法权)、自由权(政治自由与人身自由范围的扩大)、生存权(以此构建政府具有强制责任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权(重构城乡、贫富、群体间的裙带关系)这五大权利的整体进步与发展。[587]

    这种界说以法理学为理论视野,以法治发展为实践平台,鲜明体现了当下中国人权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总体布局。在这五大主题当中,中轴性的是自由权,因为它“最终决定着作为人权主体的人的最终目的与归宿”;前提条件性的是平等权,因为“自由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平等的社会构造”;基础性的是财产权,因为“无财产权的基本保障,实现其余各权便是空想”;底线性的是生存权,因为“生存权的实质是保证每个人过起码的生活的权利”;连带性的是发展权,它关注的是“诸类人权在质与量上的全面提升”,从而使人民生活得更好。[588]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人权进行总体规划,在时空上突破了传统的人权代际划分,从而将以公民和政治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第一代人权、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第二代人权和以和平权、环境权与发展权为核心内容的第三代人权整合起来,初步实现了“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连带人权”的实践互动。同时,这种实践互动的理论强势并不仅仅在于它成就了一个层次分明的逻辑结构,比如像徐先生说的那样,“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处在一种通过目的性与手段性互联的逻辑关系中”[589],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处在不同人权发展阶段的国家的人权制度建设提供了可实践的历史空间,例如,“在一个生存权得到了基本保障的国家,自由权的追求就相对彰显;而在一个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生存权的保障则是制定人权政策的基点”[590]。强调人权建设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面性并不意味着否认它的重点性,强调人权建设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点性并不意味着忽视它的全面性。这是因为,任何一项具体人权的实践与实质性发展都必须以其他诸种权利要求的实现与满足为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在哲学的理论意旨内,当自由权被认为是人权建设和实践的中轴理念时,它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政治自由权,因为这种自由权在现实性上只关涉“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一个方面,即政治领域。人的本质被归结为意识自由或行为自由在哲学史上并不罕见。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价值意蕴中,能够作为人权中轴和灵魂的“自由”只能是“人类解放”所实现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或者说是实践自由。这种实践自由在现实的权利要求上追求个人权利和他人权利的和谐一致,在基本内容上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的充分实现,在物质基础上要求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经济文化生活的极大丰富,本质上是人的主体价值的最终确证。因而,在人权建设和实践中,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意义不是通过政治生活来说明,相反,人的政治权利最终要靠物质生产发展水平来保障。“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591]

    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人权绝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权利问题。一方面,作为人的自由本质的权利话语表现形式,人权本身蕴含着以实现和维护人的价值尊严为目标的崇高社会理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正义原则的必然要求,它以主体资格辩护的方式诠释着“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逻辑。因而,人权首先与人的存活愿景相联系,根本上是一个哲学范畴。另一方面,作为人的权利要求及其满足所形成的权利集合,人权还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标尺,它甚至可以通过定量分析来具体考察人们所实际获致的社会地位。因而,人权重点与人的权利保障相联系,实际上是一个法治范畴。不管是作为具有高度价值统摄作用的哲学范畴,还是作为具有实际价值参照作用的法治范畴,人权实践都必须有其充分的社会基础,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发展和进步,人权必定落套于抽象与空洞。而人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生命真谛就在于,它不仅是一种理想,更是一种行动。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