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演化
国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演化是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实践相伴而相生的。一方面,资源循环利用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推行为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客观需求,没有资源循环利用实践就不可能有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对于资源循环利用实践的有序有效推行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能够把资源循环利用实践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消除无序和混乱状态,从根本上保证资源循环利用实践的顺利推进。因此,必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实践的发展进程来探寻国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演化规律。
同时由于各国的资源禀赋、发展基础、人口状况等具体国情的不同,各国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时的着力点和具体方向也有不同,如德国本国资源丰富、人口较少,更关注废弃物的处理和预防;而日本国内人多地狭,资源严重短缺,更关注有限资源的高效利用。但总体来讲,各国的资源循环利用实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国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演进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一、从被动性立法到主动性立法
各国最初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是为了应对日趋严重资源短缺和环境生态危机的应因之策,是面对工业革命以来传统的工业化、城市化模式弊端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但从本质上看,立法反映了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升华的结果。如何看待自然,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决定了人类的行为模式。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总体上还不发达,在神秘的大自然面前,人类只能是崇拜和适应自然。然而在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之后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前者通过“祛魅”树立了人的主体地位,自然成了服务于人类的客体,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之物;而后者更是极大的提高了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征服自然的阶段。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过程即是人类大规模征服自然、掠夺开发自然资源的过程。工业化、现代化过程是建立在“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线性经济发展模式基础上的,存在着“高投入、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低产出”的弊端。这种单向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虽然造就了辉煌的现代工业文明,但也导致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不良生产生活方式,引发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等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所引发的环境资源问题日趋严重,各国不得不妥善应对。
(一)德国
作为二战战败国的德国,战后把恢复经济作为其首要目标。德国政府自1972年制定《废弃物处理法》,1978年推出“蓝色天使”计划,直至1996年实施了在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
经过几十年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垃圾处理问题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目的即在于关闭管理不善的垃圾堆放场,建造县市负责管理的垃圾中心处理站,规范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行为。这种“头痛医头”的末端治理方法虽然使废弃物的处理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为了解决废弃物的大量产生,1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弃物产生作为废弃物管理的首要目标。实现了由“处理废弃物”向“避免废弃物产生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重心转移,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联邦一般管理规定。1991德国年颁布了《有害垃圾技术管理规定》,并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资源循环利用理念制定了《包装条例》,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产品的包装应首先避免其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1993年又颁布了《居住区垃圾技术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尚不足以真正解决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理问题,但其已经开始了最初的朝向资源循环利用方向发展的努力。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基本内涵,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充分体现了人类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也反映了全球关于环境与发展领域所达成的共识和签署国家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可持续发展理念被各国广为接受,实现了人类认识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背景下,德国于1996年通过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该法于1996年10月生效,对1986年的《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做了全面的修改,较大的改动就有37处。首先对废弃物概念作了重新的界定,扩大废弃物的范围。其次该法对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再利用和最终处置以及全过程的管理、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处罚,联邦政府及主管机关的职责等均作了详备的规定。当然,该法最大的贡献在于立法理念的本质转变,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高度,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有关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反映了德国在资源利用立法上由消极应对到积极预防的根本转变。该法首次把把资源循环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3R原则纳入法律中,并规定了三个原则的不同位阶,即规定对待废弃物应遵循“避免产生——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的先后次序。具体而言,就是首先要减少经济源头的污染物产生量,在生产阶段和消费使用阶段就应尽量避免各种废弃物的产生;其次对于源头不能消减的污染物和经过消费者使用的包装废弃物、旧货等要加以回收利用,使它们回到经济循环中去;只有当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均不能实现时,才允许将最终废弃物进行环境无害化的处置。[1]该法有力的规范和推动了德国资源循环利用的推行,使德国在资源循环利用上走在各国的前列,成为各国效法的典范。
1991年德国通过了《包装条例》,并于1991年6月12日正式生效。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条例实施的目标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对包装多次重复使用,以及再循环那些实在无法避免的包装。同时,《包装条例》也为产品包装的回收和再循环提供了资金保证,即企业必须对包装的回收和再循环进行投资,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保证这一法律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建立一个面向全社会的方便完善的包装收集系统和具有足够处理能力的再循环机制。
1996年德国颁布实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根据这份法案和德国国内学界的认识,循环经济是指:将废弃物的处置过程加入到原有的产品研发、制造、售卖、消费四个步骤中去,形成第五个步骤并从而在社会再生产领域构成资源闭合循环的这样一种经济模式。其基本内涵包括:新技术的产品应用、产品责任、处置标准、经济杠杆以及国际合作五大领域。该法的中心是产品责任制。即在生产过程和使用产品时要尽量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在产品使用完毕后可以重新利用或者其处理不会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这一制度成为德国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新的循环经济法要求所有资源必须尽力减少用量;同时要求不仅废弃包装要循环使用,而且所有废旧产品均要求回收再利用。从1999年开始,所有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必须进行自己的物质生命周期循环分析。
德国的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国家,对欧盟甚至整个世界的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而对德国循环经济立法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德国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既有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又根据特殊行业、特殊产品的性质制定专项法律法规的完备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
(二)日本
与德国的情形类似,二战后的日本为了早日实现现代化,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日本政府采取了“生产优先”的经济发展政策,片面地注重工业化发展,并不关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结果二十世纪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中的四起公害事件就发生在日本,因此那时的日本戴上了“公害大国”的帽子。公害问题不仅给日本带来了难以处理的社会问题,而且成为日本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使日本经济呈现衰弱的趋势。因此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开始重视治理污染,制定了一系列防治工业污染的环境制度。
1967年,日本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但规定“保护国民健康要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仍隐含了“经济优先发展”之意,环境污染没有得到真正抑制。1970年,日本第64届国会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删去了“保护国民健康要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条款。[2]
1970年,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对废弃物处理进行了规范。总体来看,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实行的是末端治理的战略思路,仍注重于废弃物的末端处置,“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模式并未改变。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经济腾飞,国民收入不断提高和物质产品日益丰富,垃圾排放量也数倍地增加,造成垃圾处理场所空前紧张,以及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结果造成了新一轮的城市环境污染。为了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本政府逐步认识到严重公害的出现是因为采用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止污染的“管端预防”,“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经济模式。据此日本提出了从生产和消费的源头防止污染产生即管端治理方式转向“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可持续经济社会模式,从而实现了发展理念和思路的根本性转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提出循环经济理念,1991年日本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其目的被确定为减少废弃物、促进再生利用以及确保废弃物的适当处理。[3]1993年,日本以《公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国际协调,以减少人类对环境的负荷为理念,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从而为推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用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999年,日本政府提出了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环境立国”新战略,将二十一世纪定位为“环境世纪”,目标是在日本建立起“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经济模式。为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日本于2000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其目标是减少资源消耗,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4]
2002年2月,日本通产省发布由废弃物及循环利用分委会、环境委员会、产业结构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促进循环取向的经济体系》,向实现其“循环取向型社会”目标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对于“循环取向型经济体系”(Recycling-Oriented Economy System),这份文件是这样定义的:它是这样一个经济体系,在工业和经济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建立起用于保护环境、保持资源的措施;从过去几乎不考虑保持环境和资源的社会和行为准则的社会转变成一个将经济和环境结合起来的社会;‘3R’方法在构建循环型社会过程中通过政府经济部门、贸易和产业而产生全面的影响。
2003年日本内阁会议正式批准并颁布了“日本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计划”,确立了循环型社会的目标和框架,并制定了2010年计划指标和措施目标。根据这份什划,“循环型社会”是指: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依靠适当的处理处置方法,控制自然资源的浪费,尽可能地减低环境负荷。
目前,日本已经是世界上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
从日本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体系可以看出,法律的覆盖面较广,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等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始终把资源的循环利用作为基本实现路径。
(三)其他国家
196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对废弃物末端处理进行规范,经多次修改后称《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从1970年起,美国地方各州就开始依照可持续发展概念,分别立法,采取措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先后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已经超过一半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资源法规。[5]美国国会也通过了一系列的法规,从废弃物回收处理技术、各州之间法规的协调、扩大EPA权限、增加国家资金投入等多方面推动了美国环境保护及废弃物的综合回收利用。1990年,国会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现预防或源削减是美国的国策”。加利福尼亚州于1989年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通过源头削减和再循环减少50%废弃物;由7个州组成的联盟规定40%~50%的新闻纸必须采用再生纸。2000年12月20日,克林顿签署了《有机农业法》,该法的实施对美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具有相当深远的影响。为了降低建筑能耗,2001制定了《能源政策法》等一系列有关环保和节能的法规,同时还制定了《可再生资源市场化促进方案》等细则配合实施。
美国的主要立法及各项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都在州政府这个层次上实施,联邦政府一般只做大政方针的呼吁及若干联邦转移支付方面的财政安排,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或再生利用法规。美国历来重视生产环节的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注重以实际行动推进其国内的资源循环利用与环境保护,而没有过多考虑理念体系的研讨,属于实践推进类型。美国的纸张、玻璃、钢铁、包装废弃物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十分发达。以生态经济理念指导的社会再生产体系也已经在形成当中,其核心内容也是加强资源的循环与综合利用——这是美国在其现有资源短缺压力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资源循环利用作为防止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实质性内容。
在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影响下,世界其他国家也均从本国实际出发构建本国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可以说,随着各国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深化和理性化,资源循环利用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相应地,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国外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由消极被动到积极主动的演进规律正是这种重要性日趋凸显的表现。
二、从末端治理控制到社会整体控制
国外资源循环利用的实践肇始于生产领域,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最初也是为了应对工业化发展所带来的环境资源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建构,随着各国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深化,资源循环利用立法逐步扩展到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逐步把社会运行全过程纳入到资源循环利用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般认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模式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传统经济阶段,也可称为“牧童经济”模式。在此阶段,人类奉行的是“牧童经济”的思想,是一种开放的生产——消费观,人类就像牧童放牧一样把地球看成广阔无边的牧场,可以任意的放牧,一旦牧草枯竭又可以换一个地方,而牧群的排泄物毫无节制,任意污染环境,可谓是“取之自然、用之自然、毁之自然”而无所顾惜。也即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以人类的自身需求为中心,是以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为特征,是沿着“资源——生产——流通——消费——丢弃”和“资源——产品——污染物”的单向线性的社会运行模式和物流模式。因此,在此阶段资源循环利用立法并不被重视,即是出台了也很难实施。
这种传统经济模式没有考虑到环境容量和资源赋存量,必然会不断加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各国进入工业化中后期,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上世纪的八大污染公害为人类敲响了警钟,人类不得不开始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应对环境资源问题。由于发展理念仍然是以发展经济为主,所以采取的对策也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方式,即在生产链终端或在废弃物排放到自然界之前,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对自然界的危害。在这个阶段,人类的经济发展进入到了末端治理阶段。相应地,资源循环利用立法也只是表现为废弃物处置立法。1965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对固体废弃物的末端处理进行规范;1970年,日本也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欧共体理事会也分别于1975年和1978年通过了关于处理废油和钛氧化物的指令,规范成员国的废物处理。
末端治理模式虽然暂时地缓解了环境危机,但其并未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单向线性经济运行模式,并不能从根源上消减废弃物。因此末端治理模式逐步向生产全过程控制模式转变,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成为各国解决环境资源问题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得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各国广泛的倡导和推行。清洁生产,是相对于传统的污染物末端处理而言的,其核心就是把综合环境保护策略应用于产品设计、生产和服务的全过程,通过改变产品设计的工艺路线、流程等,尽可能地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产物和副产品,同时实现废弃物和排放物的内部循环,以达到污染最小化、高效利用资源的目的。美国称之为“废物最小量化”、“污染预防”或“废物削减技术”;欧洲国家多称之为“少废无废工艺”、“无废生产”;日本一般称之为“无公害技术”。[6]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在总结了人类社会控制环境污染所经历的“不惜一切代价追求经济增长”、“稀释扩散污染物,和“进行污染物末端处理”三个发展阶段之得失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清洁生产”这一称谓,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的决议,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致力于向全世界推行。而在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清洁生产已成为《21世纪议程》所确认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生产全过程控制有效地解决了资源在产业领域的高效利用,但这仅仅是在产业层面的资源高效利用,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运行模式。各国有识之士逐步认识到,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从根本上变革“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单向线性经济运行模式,在尊重自然和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在全社会推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荣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资源循环利用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循环与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即要求物质在经济体系中的多次重复利用,进入系统的所有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中得到合理和持续的利用,达到生产和消费的“非物质化”[7],尽量减少对物质特别是自然资源的消耗;又要求经济体系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可以为环境同化,并且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
“非物质化”不仅是推行新的环境和经济策略手段的基础,同时也是负责任地对待环境资源的一种“新的叙述”。因此,我们把它引入资源循环利用,并将其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性理论支撑,对资源循环利用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我们看到,“非物质化”理念为资源循环利用提供了一个充满希望的战略。我们可以预见,以“非物质化”理念为基础,资源循环利用作为一种高度创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将成为促进结构变迁的发动机。我们相信,“非物质化”理念将开辟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空间。[8]
资源循环利用实现“非物质化”的重要途径是提供功能化服务,而不仅仅是提供产品本身,做到物质商品“利用”的最大化,而不是“消费”的最大化,并在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同时,大幅度地减少物质消耗与废弃物排放。同时一个部门的废弃物用作另一个部门的原材料,从而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进而形成“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社会。简言之,资源循环利用遵循的是“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只有真正实现了资源在全社会的循环利用,才能从根本上变革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单向线性经济模式,实现“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人类社会进入资源循环利用发展阶段之后,资源循环利用立法也相应进行重大变革。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不仅注重对生产全过程的法律控制,而且更扩展至消费、流通等社会的整个运行过程。
三、从专门性保障到综合性法律保障体系
随着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以及资源循环利用认识的深化,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进步,有关资源循环利用的立法日趋成熟与理性,在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较发达的国家,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演化呈现出从专门性法律保障到综合性法律保障体系的趋势。
(一)德国
面对二战后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大量工业和生活垃圾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垃圾处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为规范和有效处理垃圾,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从而拉开了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的序幕。整体上看,德国采取的是先对个别领域立法,再制定统一规范的立法方式。1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订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弃物的产生作为废弃物管理的首要目标。1996年,德国颁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性基本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把资源闭环的循环经济模式拓展到社会生产生活运行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德国逐步建立健全本国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逐步实现了由专门性法律保障到综合性法律保障体系的转变,基本构建起资源循环利用的综合性完备法律体系。大致来讲,德国的资源循环利用综合性法律体系可分为法律、条例和相关指南三个层次。
1.法律
《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是德国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法,其是在对1986年的《废弃物限制处理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共分为九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自然资源,确保废弃物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进行处置。第二部分是废物生产者、拥有者和废物处置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循环经济的概念、范畴、基本原则、任务和废物再利用的途径,明确要求,在对废物处理前首先要进行物质性和能源性再利用。第三部分是产品责任规定。主要规定了生产商要按照3R原则对产品进行设计、生产、回收和标注等。第四部分是编制循环经济规划的规定。阐明了对废物处理的原则,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规划的责任。第五部分是激励政策。第六部分是关于循环经济的信息传播和宣传教育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和有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责任。第七部分是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主管机关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程序。第八部分是废物处置的经营管理规定。第九部分是关于处罚、知识产权等其他规定。此外,在附则中还借鉴欧盟统一规定对废物的标准,废物处理方法标准,废物再利用标准方法进行了技术性的规定。
此外,德国1991年颁行《商品法》中也规定:制造商要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负责,由出售商品的商家负责回收,由制造商负责再生利用,从而扩大了企业的产品责任。1999年又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制定《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这些构成了德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2.条例
在立法上,德国针对不同的废弃物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条例。这些条例为在各个领域内贯彻循环经济思想、实现废弃物的有效处置和资源化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如1991年通过的《包装条例》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资源循环利用理念明确提出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的目标,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和包装材料的消耗量,对包装多次重复使用,再循环那些无法避免的包装。这一条例原则上要求生产厂家和分销商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回收其产品包装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中的有效部分,限制直接填埋处理。1992年,德国通过了《废车限制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
德国相关的资源循环利用条例主要有《包装条例》、《废车限制条例》、《有毒废弃物以及残余废弃物的分类条例》、《废弃物和残余物控制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污水污泥管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等。
3.指南
资源循环利用的推行是以科技创新和进步为基础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应地,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大量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予以配套支持。在德国,指南就是指那些不需要由法律条例规定或法律条例不适合规定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比如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这些指南广泛存在于资源循环利用的各个领域,对于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和条例的充分贯彻实施,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指南也构成了德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日本
日本人多地狭,国内资源供应严重不足,因此十分重视资源循环利用。1970年,日本即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对废弃物处置和利用进行有效规范,明确规定:“事业者应当努力对伴随其事业活动而产生的废弃物加以再生利用,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在1972年后,又先后制定了《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再生森林保护法》、《促进开发和使用代替石油的能源法等》。1991年日本制定了《促进可循环资源利用法》。上世纪末,日本政府提出了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环境立国”新战略,将二十一世纪定位为“环境世纪”,目标是在日本建立起“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循环经济模式。因此,日本于200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基本法《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并在随后的几年中围绕基本法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力图从社会各层面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构筑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目前,日本已经基本建立起相当完备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保障体系。日本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可分为三个层面: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立法。
1.基本法
日本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法即是《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其在建立循环型社会中起着基本法性质的作用,当然在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也处于统领地位。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根本原则和途径。
该法共三章三十二条。其基本内容有:第一,该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制定形成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和基本政策;确保国民现在和将来都过上健康、文明的生活。第二,该法对“循环型社会”、“循环资源”和“废弃物”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三,明确规定了利用、处置循环资源(废弃物等)的基本顺序: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减量化)——再次使用(资源化)——再生利用(资源化)——热量回收(资源化)——最终处理(无害化)。第四,规定了责任主体和责任原则。该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及公众是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第五,规定了政府制定《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责任和具体制定程序等。第六,规定了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政策,主要从国家、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具体规定了为建立循环型社会应当采取的政策和法律等措施。[9]
2.综合性法律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的中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指《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
2000年,日本对1991年制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进行了修改,更名为《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并于2001年4月开始施行,该法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要求行业主体将循环经济的“3R原则”贯穿到从产品的生产至回收处理的全过程,并且指定了7个类目的产品和行业具体实施3R的细则。还规定了有关各方的义务:制造事业者,为减少废物和副产物的发生,应从设计和生产上合理利用原材料,尽可能利用再生资源和再生零部件;消费者,对产品尽可能长期使用,协助使用再生产品并对废弃物分类回收,协助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和企业实施资源再生措施;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须确保为实施本法所需的资金和设施,在购物时率先购买再生产品,支持相关技术开发,努力加深国民对本法的理解等。为保证该法的贯彻实施,还规定了具体的实施对策,明确本法适用和考核的对象、考核标准等。
《废弃物处理法》制定于1970年,在随后的几十年里被多次修订,2000年日本又对其作了最新修订。该法对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加强工业垃圾不适当处理的对策,强化垃圾管理系统(强制产生垃圾的公司注明它们的最终处置状况),没有经过充分处理而产生垃圾的企业被列入名单,负责将目前的环境状况恢复到从前的水平;第二,保证可靠的垃圾处理工作,增加颁发或撤销垃圾处理设施许可证的条件,对外围环境给予更多的关注;第三,增加公众对改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参与,完善公众参与的法规;第四,鼓励垃圾减量,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减少垃圾,每个辖区制定垃圾处理计划;第五,强制排放大量工业垃圾的企业制定垃圾减量计划,并公布和报告计划的实施情况。
3.专项立法
专项立法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分别于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修订)。规定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划定了不同主体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对玻璃瓶、PET瓶、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回收制定了具体条款。[10]
1998年颁布的《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分别于1999年、2000年修订)。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制造、进口的家用电器有回收义务,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明确规定了各类家用电器的回收利用率:空调60%以上、电视机55%以上、冰箱50%以上、洗衣机50%以上。[11]
1999年颁布的《建筑材料循环法》(2000年两次修改)。规定要大力推进砼块、沥青块、废木材等废物的再生利用,要求到2010年上述3种废料的再生利用率目标为96%。
2000年颁布的《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规定食品厂、流通和外售企业对食品废物等负有将其转化为肥料、饲料的义务。
2000年颁布的《绿色采购法》。规定政府等单位负有优先购入环保型产品的义务,2001年的对象为文具、OA机器和汽车等14类共101种产品。为了促进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该法指定的环境友好产品的类型有再生打印纸、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12]
2001年颁布的《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2年颁布的《车辆再生法》等。此外,日本还制定了相关的指南和行动计划,如废弃物处理与回收技术指南、报废车辆回收计划、促进废旧纸张回收计划等,从而增强了相关法律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障了资源循环利用法律的充分实施,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总体来看,日本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和责任明确等特点,有力的保障和推动了日本循环型社会的建设。
(三)其他国家
1965年,美国政府即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1976年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从综合角度对资源的循环利用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1990年通过的《污染预防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现预防或源削减是美国的国策”,在这一政策统领下,具体规定了源削减制度,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等。这两部法律构成了美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各州层面,资源循环利用立法也日益走向规范化和综合化。加利福尼亚州1989年颁布的《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再生循环法规。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的法规。美国迄今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总体来看,虽然美国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不像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那样体系化,但也基本构建起了适合其普通法传统的,联邦与各州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保障体系。
其他国家也大都学习德国、日本、美国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经验,不仅注重专门的单项立法规范,并且逐步向资源循环利用的综合性、系统性规制转变,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本国实际的完备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
第二节 国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实践指向
资源循环利用是一项集经济、科技、社会、生态于一体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而,在推行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进程中,既要统筹纵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还要考虑横向的产业统筹、负担统筹和保证措施统筹方面的关系。资源循环利用有效有序推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指引,而法律制度的制定即要考虑到其实际效果。纵观各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建立及完善的实践操作,成功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无不既关涉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又兼顾了环境生态效益的发挥,并且还考虑到了产业协调。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起步较早,相应地其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完善的法律制度有效的指引和推动了国内的资源循环利用实践,在该国的发展进程中都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强调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
历史经验已经充分证明: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根本途径。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友好为特征的新型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运行和发展必然要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真正实现循环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循环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然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又是有条件的:政府必须合理确立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建立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塑造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制定和执行市场竞争和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施稳定经济的措施,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同时,市场机制又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不能解决外部性、公共品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提供、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产生垄断和贫富悬殊。在资源循环利用推行过程中,一方面因为其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另一方面环境资源问题又因其公共性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外部效应。因此,各国逐步认识到:资源循环利用的推行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还必须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把“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结合起来,实现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的耦合效应。[13]
(一)坚持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
推行资源循环利用首先要坚持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统一样,经过长期的演化发展才成为今天这样一个具有复杂结构和复杂功能的动态系统,这虽然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结果,但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能够如此精妙地设计、组织和协调这些复杂的经济过程,这一切可归结为市场力量的作用。
同样,资源循环利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在保持经济单元之间原有的以增值为目的而形成的产品供求关系之外,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系统内的物质循环利用,又要把基于技术上可行的、经济单元之间的副产品利用关系变成稳定性的经济关系。这种物质循环流动网络非常复杂,仅凭政府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于市场的作用才能够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运行和发展必须进入市场,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事实上,只有市场力量才是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壮大的真正动力,运用市场机制推行资源循环利用比使用强制手段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少的成本,因此,在资源循环利用的推行过程中必须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必须在坚持、尊重和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行。
各国资源循环利用立法大都是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通过市场条件下的利益调节机制调整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相关行为。以德国为例,德国于1994年通过的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即明确规定了废物生产者、拥有者和废物处置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重点规定了生产商即废物生产者应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在产品设计开发、制造、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应采取有利于资源节约、废物减量化、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以及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在产品上要加标注,说明产品回收利用的途径、方法和责任人;对含有害物质的产品进行标注,以便确保对使用后产生的废物进行环境友好型再利用和处理;用标签说明有关的回收方法、重复利用途径和义务、押金规定等;同时规定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激励措施。欧盟法律在废弃物循环利用经济方面明确了“引入内部市场”。因此,在德国,废弃物清理和再生利用是一个新兴而充满活力的市场,生产者和消费者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这个市场由三部分组成:废弃物处理和服务市场、利用服务市场和回避服务市场。[14]从垃圾的收集、运输到处理和再生利用,均是由自负盈亏的企业承担,而不是政府下面的附属机构。
在德国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从业人数达到25万,总产值达500亿欧元以上。资源循环利用为德国经济所作的贡献表现在,德国是全球资源资源利用率最高的国家,由此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和能源。德国的居民生活垃圾和企业生产垃圾的利用率分别达到57%和58%,有些垃圾的回收率甚至更高,如建筑垃圾为86%,包装垃圾约80%,旧电池为82%,旧纸张约80%,废铁回收为93%,年再生铝占铝总产量的53%。[15]资源循环利用不仅节约了资源,而且由于生产流程的减少,使生产过程的能耗和污染排放大大降低,达到节能和环保双赢的目的。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坚持市场机制基础性地位的基础上,各国政府非常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各个方面大力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广泛深入开展。
各国政府广泛开展绿色教育,使资源循环利用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德国1996年生效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用专章规定了政府对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责任。德国文化部把增强未成年人的环保意识作为学校教育的目标之一,环境教育被写入了各州中小学的教学大纲,规定进行环境教育是德国中小学的义务。在德国的许多领域,环保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已经成为职业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日本也十分重视民众环境意识的培养,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加强民众对实现零排放和低排放社会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各国政府不断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科技进步与创新。首先,资源循环利用的推行离不开科技的支撑与推动,由于资源循环利用的科技研发和前期投入较多,因此必须加强政府的扶持作用。欧盟国家广泛采取融资帮助、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环保专项基金支持、贴息贷款、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科技研究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资源循环利用债券和彩票等措施扶持资源循环利用的科技进步与创新。在日本,为了促进循环型社会的技术革新,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发展,2001年产经省实施了“3R”工程战略,此战略旨在对一些关键领域如汽车回收利用技术、家电回收利用技术和措施、容器包装利用技术、有害物质的回收利用技术以及这些技术的商业化提供援助。其次,各国政府不断建立健全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政策:根据本国国情、发展阶段以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技术发展的趋势,制定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政策;制定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政策;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中的相关技术标准,淘汰那些不符合资源循环利用的落后工艺和设施,同时完善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标准,实现对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标准化管理。
各国政府还注重运用经济刺激措施来引导社会主体自觉践行资源循环利用。一般来说,各国通常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不断推进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对造成污染的经济行为,采取征税的手段将污染导致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价格机制有效调节人们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德国采取垃圾收费政策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了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为垃圾的治理积累了资金,推动了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据德国环保局统计,垃圾收费政策实施后,家庭庭院垃圾堆肥增多,垃圾减少了65%;包装企业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回收所交纳的费用已高达2.5亿~3亿美元。德国于1998年在波恩制订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金融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生态税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增加的一个税种。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进而达到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为克服废弃物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增强以环境技术和环境经营为核心的产业竞争力,日本政府制订了相关的财政预算。2003年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日本相关的财政预算为35.1亿日元,2004年为24.7亿日元。在税制方面,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将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在融资方面,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将对引进3R技术设备的企业提供低利融资。
美国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2000年开始颁发,用于资助在绿色化学方面卓有成就的年轻学者。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美国资源循环利用最直接的刺激措施是根据所倒垃圾数量对人们进行收费。美国的一些州对饮料瓶罐采用了垃圾处理预交制,此法可以使废弃物在重量上减少10%-20%,在体积上减少40%-60%。预交金一部分用于废弃物回收处理,另一部分用于回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收取污水治理费等。[16]通过经济刺激措施,从而形成对利益的调控,达到抑制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开展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体现,更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
二、多层次资源循环利用推进
随着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深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而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努力做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循环型企业、循环型产业园区和循环型社会。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努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概括起来,国外的资源循环利用可分为企业层面、生态工业园层面和社会层面三个层次。这些层次是由小到大依次递进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平台。
(一)企业层面的资源循环利用
企业层面的资源循环利用以美国杜邦化学公司最为典型,因此又称杜邦模式。1992年,世界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理事会(WBCSD),在向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文的报告《变革中的里程》中提出:“生态经济效益”的新理念,其本质是要求组织企业生产层次上物料和能源的循环,从而达到污染排放最小化。WBCSD提出注重生态经济效益的企业应该做到:(1)减少产品和服务的物料使用量;(2)减少产品和服务的能源使用量;(3)减少有毒物质的排放;(4)加强物质的循环使用能力;(5)最大限度可持续地利用可再生资源;(6)提高产品的耐用性;(7)提高产品与服务的服务强度。[17]因此,各国均十分注重发展循环型企业,通过立法的建立健全有效的资源循环利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和引导企业运用资源循环利用理论指导企业运行,将循环经济的3R原则应用于企业,以实现对产品和服务的前端、过程和末端的资源消费的控制和优化。
在这一层次,与传统企业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通过外延增长获得企业效益的模式不同,循环型企业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削减所有废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因此,循环型企业是通过在企业内部交换物流和能流,建立生态产业链,使得企业内部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的集约性经营和内涵性增长获得企业效益。
在各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各国企业纷纷向循环型企业转变。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杜邦公司创造性地把循环经济理论的3R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相结合的“3R制造法”,以达到减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标,并任命专职主管环境事务的经理,负责指导和协调遍布全球各公司的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杜邦公司通过放弃使用某些环境有害型的化学物质、减少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以及发明回收本公司产品的新工艺,每年使生产造成的塑料废弃物减少25%,污染物排放减少70%。到2000年杜邦公司的总废弃物减少了1/4,有害废弃物减少了40%,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了70%。日本富士公司对废旧胶卷的回收利用率已达到100%,NEC公司每年回收约3000吨报废的什算机和电器。
世界工商企业可持续发展理事会作为一个由120个国际著名企业组成的联盟,其成员来自33个国家的20多个产业部门。在共同的生态经济效益理念的指导下,该组织有力地推动了资源循环利用在企业层面的深入系统开展。例如美国的Interface公司本着资源循环利用“减量化”的原则,正在由一个出售和维修地毯的公司转变为提供地板覆盖物服务的企业;道氏化学公司正越来越多的提供出租溶液服务而不是销售溶液,因为其可以多次使用并减少成本;电梯制造公司Schindler公司因为出租可以减少生产系统中的能耗,而正以出租垂直交通服务代替销售电梯。
(二)生态工业园层面的资源循环利用
生态工业园是在企业层次之上的更高一级的资源循环利用层次,是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成的一种新型产业组织形态。1989年通用公司的Frosch和Gallopoulos在《科学美国人》上发表的题为《可持续发展工业发展战略》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生态工业园区”的概念,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广泛重视。
生态工业园区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来设计园区的物流和能流。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把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形成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的目的。生态工业园区有别于传统的废料文换项目,在于它不满足于简单的一来一往的资源、能源循环,而旨在系统地使一个园区总体的资源、能源增值。由于园区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互动与协调,又使得企业获得丰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生态工业园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一个重要发展形态,正在成为许多国家工业园区建设和改造的方向。
丹麦的卡伦堡(Kalundborg)工业园区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著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它早在上世纪60年代在一个镇的范围内各企业间文换“废料”:火力发电厂向炼油厂、药厂、养鱼场等供应蒸气,形成“热电联产”。鱼塘污泥回收做肥料,炼油厂过量的高硫瓦斯,加工后回收硫磺,成为另一家硫酸厂的原料,并把清洁的瓦斯卖给电厂,节省煤炭;电厂又用石灰将烟道中硫脱除,不仅避免了污染,还产生硫酸钙,卖给墙板厂代替石膏;电厂的飞灰等废物,用于筑路和造水泥。这样,整个园区形成“工农业共生体系”,构成了一个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生态工业链,实现了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目前,世界上有几十个生态工业园区在规划或建设,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奥地利、瑞典、爱尔兰、荷兰、法国、英国、泰国、印度等国都在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其中,美国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最为成熟。1994年美国环保署(EPA)与英迪戈开发组(Indigo Devel-opment,戴尔豪西大学与康乃尔大学组成)签约要求它为生态工业园区(Eco-Industrial Parks)下确切的定义,并从事样板研究。生态工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园区的基本理念以产业共生与产业生态学为核心,从根本上消除发展与环境的矛盾,使一系列人为生态系统同具有自然界的全球生态系统相结合;园区是由企业组成的社区,不是单个企业的简单总和,而是通过协作生产新的生产力。至1996年,美国已规划建设17个生态工业园区。[18]
(三)社会层面的资源循环利用
社会层面的资源循环利用是最高层次的资源循环利用,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理在社会整体层面进行设计,实现物流和能流在社会层面的闭合循环,目标是建立循环型社会。社会层面的资源循环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另一方面是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发达国家很早就很重视废弃物尤其是生活废弃物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在德国,1990年9月28日95家包装公司和消费产品工业及零售贸易商在科隆创立了德国的双轨制回收系统(DSD),大大促进了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法国在《包装法》颁布后,1992年8月29日制造商和出口商设立了一个回收系统、家庭分类包装中心以及其他的一些包装回收组织,进行专业化的回收利用。美国的回收利用系统分为路边回收、零散回收和分散回收系统,三个系统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现着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日本人多地少,因此很早就重视和采取措施来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采取废弃物的分类处理法,对于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主要依靠遍及全国的回收站,1995年《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颁布后,制造商更是承担起了产品回收的义务,日本还设立了资源回收奖励机制,鼓励民众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
对废弃物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仅是面对传统单向线性经济模式所产生恶果的应对之策,必须在此基础上按照循环经济3R原则“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顺序不断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循环型社会。2000年日本颁布的《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即明确规定其目标是减少资源消耗,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日本在建立循环型社会中首次规定了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处置的先后顺序:即首先应抑制产生,尽可能地抑制在物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原材料和制品转化为废弃物;其次应尽可能做到再使用,应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强度,做到反复使用;再次应尽可能做到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做到废弃物的资源化;第四对于产生的废弃物已无可能再生利用或再生利用十分困难时,可以进行热回收,以获得热能;第五对于经过前面几个步骤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妥善处置。这些处理措施的优先顺序在实践中的严格遵循,对于在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资源,降低环境负荷,构建循环型社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静脉产业发展
静脉产业是相对于动脉产业而言的,根据循环经济理念把产业部门划分成动脉产业和静脉产业是日本的首创。“静脉产业”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学者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在循环经济体系中,根据物质流向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过程即从原料开采到生产、流通、消费作为一个基本过程,而从生产或消费后的废弃物排放到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分解分类、资源化或最终废弃处理作为另一个基本过程。仿照生物体内血液循环的概念,前者可以称为动脉过程,后者称为静脉过程。
资源再生利用是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实现闭环回流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资源再生利用可以有机协调当今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两个共同难题即垃圾过剩和资源短缺问题,变废为宝,通过垃圾的再循环和资源化利用,最终使自然资源退居后备供应源的地位,自然生态系统真正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解决废弃物引发的环境问题。因此各国很早就重视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并不断推动资源再生利用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把静脉产业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将加快发展。
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先进国家,德国的静脉产业发展一直处于世界的前列。德国采取扩大生产者责任、垃圾收费、押金返还、绿色采购、环境认证、生态税等制度和措施推动资源再生利用。德国的双轨制回收系统(DSD),拥有专用商标——“绿点”(DerGreune Punkt),故也称为绿点公司。它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回收者对废弃物进行分类,然后送往相应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用的包装废弃物则送返制造商。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费用由获得“绿点”标志认证的企业或销售商支付。DSD系统极大地促进了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并带动了其他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目前,在德国,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是一个新兴而充满活力的市场,从垃圾的收集、运输到处理到再生利用,均是由自负盈亏的企业承担。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极大地推动了德国静脉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在德国静脉产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每年就有约410亿欧元的营业额,并可创造20多万个就业机会。[19]
全球废弃物回收行业的市场规模,1990年约100亿美元,而到2000年就增长到3000亿美元。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年再生资源回收总值超过5000亿美元,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废金属的平均回收率(指回收量占总消费量的比重)为40%~50%,废钢铁为60%~70%,废铜为60%,废纸为70%。2003年,美国回收处理含铁废料7001万吨,其中出口废钢铁1500万吨,占世界的30%;回收处理废纸6000万吨,其中出口1000万吨,占世界的40%;回收废铝410万吨、废铜150万吨、废玻璃250万吨、废轮胎5600万吨以及废塑料45万吨。2004年,美国共有5.6万家企业涉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其产业规模与汽车业相当。
在德国的带动和影响下,欧盟国家的静脉产业发展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以有色金属的回收为例,2001年欧盟国家有色金属的总回收率为34.7%。其中:铝为30%~40%,铜为40%~50%,铅为50%~60%,镍为35%~45%,不锈钢为50%,锌为20%~30%,锡为15%~20%,镉为10%~15%。欧盟国家包装物的回收率也较高,2001年的总回收量约为9943.5万吨,总回收率为40.75%,其中:德国最高,为65%(2003年为83%),奥地利为63%,瑞典为60%,荷兰为57%,法国为42%。欧洲议会曾经建议,到2006年欧洲金属包装物的平均回收率要达到55%以上。[20]
在日本,由于地狭人多,国内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国情,政府和民众很早就很重视资源的再生利用。上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就开始发展静脉产业,那时由后工业化和消费性社会结构引起的大量废弃物逐渐成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解决废弃物处理问题及填埋场不足等问题,减少资源污染和环境污染,日本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加强了对废弃物的管理和循环利用,日本以建立废弃物再利用和安全处置——“静脉产业”为重点,努力与生产领域的物质利用过程——“动脉产业”连接,改变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1991年日本颁布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后,静脉产业成为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的重点领域和切人点,产业规模逐渐扩大,政府推动其发展的同时,企业自主发展静脉产业。主要做法是;建立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生态工业园,推动企业、家庭全面参与。到目前为止,通过市场拉动的作用机制,企业真正地成为实施静脉产业的主体,自觉地实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形成了官、产、学共同努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局面。静脉产业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
日本政府出台的产业倾斜政策以及各种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增强了企业参与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积极性。企业还将“产业垃圾零排放”作为发展目标,在削减资源使用量、抑制废弃物产生量等方面取得进展。在注重自身发展符合静脉产业要求的同时,企业还非常注重生产链条上下游环节的减量化和再循环,从而为日本全面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做出贡献。日本的再生铝已经占金属铝总产量的98%以上。目前,日本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和交易市场,废塑料、废橡胶的回收率已达到90%,生活废弃物的回收率达到25%~30%。[21]根据日本环境省2003年的调查,2002年度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的市场规模约为21万日元,雇佣规模约为57万人。根据日本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到2010年,全日本静脉产业的产值将达到67万亿日元,从业人数170万人。而静脉产业同时也是生态工业园区的主体。日本从1997年就开始规划和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并把它作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其他国家也在不断推动静脉产业的发展,据有关部门预测,静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不断提升,到2010年,世界“静脉产业”产值规模可达1.8万亿美元。在未来30年内,再生资源产业为全球提供的原料将由目前占原料总量的30%提高到80%左右,产值超过3万亿美元,提供3亿以上就业岗位。[22]
第三节 国外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及其实践评鉴
通过立法把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确定为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并且在各个层面上都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从而把资源循环利用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资源循环利用成熟国家的基本经验。就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来说,这些国家普遍遵循以下路径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立法理念更新
资源循环利用发达国家在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理念方面,有以下特点:首先,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例如,美国的《环境政策法》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宣示为努力促使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生产及其享受的国家环境政策,防止和消除对环境以及生物圈的损伤,增进人类的健康及其福利,使国民深切地理解重要的生态学体系和有关天然资源,以及设立环境问题会议”。[23]日本在1993年重新修改《公害对策法》并将之更名为《环境基本法》,这次修改最重要的就是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所确认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就是规定环境保全的基本理念,并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规定作为环境保全对策的事项,从而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全对策,以确保现在和将来国民健康、文明的生活,为人类的福利做贡献。”[24]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处理法》第1条指出:“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循环废物管理,保育自然资源,确保废物能被以环境兼容的方式得到处理”。[25]芬兰1993年的《废物法》规定,“立法目的是通过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在经济和技术适当的范围内再利用废物,预防和禁止废物危害健康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26]这些均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和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次,体现了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与防治污染相结合的特点,并从经济社会运行的多个层面制定法律规范,大力提升静脉产业的发展。德国日本等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经历了专门性保障单项立法到综合性立法的过程,已经将资源循环利用纳入社会系统,并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再次,建立了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法律制度。如资源循环利用规划制度、资源循环利用激励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资源循环利用监管制度等,这些完善的制度加强了资源循环利用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了资源循环利用的有序推进。
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污染方针。后来,国家又提出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治理”等三大环境政策。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提出技术改造是消除“三废”的根本途径。随着城市化和国家经济的高度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显示出环保法律的制定和调整的相对滞后性。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提出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宏伟目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许多政策,如《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些法律的制定颁布给我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以及公众个人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在世界先进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理念与实践的影响之下,我国资源循环利用立法正在由传统的污染防治单向线性模式,向社会经济运行全过程控制的物质闭环流动模式转变。
二、构建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全面实施必须借助于完善法律体系的保障,资源循环利用的全面推行和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资源循环利用较成熟的主要发达国家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了不同程度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资源循环利用多层次、全面地推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目前,这些国家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多层次立法模式,即由一部法律作为统领,下设各专项立法。通过制定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法,确定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然后再逐步向各个具体领域进行推进。这种做法既符合人类对事物逐步认识的客观规律,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不同领域法律法规的冲突。另一种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项立法模式,即没有一部统一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而是有关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专项法律之中。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大部分针对末端控制并以指令性为主,同时在资源循环利用的三个层面上,我国现有的环境资源法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的小循环,比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法》等。而实现循环经济的目的就是要在人类社会与自然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产业与产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乃至企业内部各生产工序、环节之间分层次和不同层次之间通过源头控制,形成各种资源的梯级利用,实现物质的循环利用,使废弃物产生和排放最少。这就是说,资源循环利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的物质、能源的循环,而是更立足于企业之间、社会层面的物质与能源的循环。《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进行了原则性与宣示性的规定,但必须予以细化以达到可执行的程度,确保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实现。因此,我国的资源循环利用立法应在巳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更侧重于企业之间、社会整体层面的中循环与大循环。
对于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而言,应该是遵循物质平衡原理从物质循环链条来构建,应包括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绿色采购法、生态消费法、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就我国现状而言,该法律体系中有些法律我国已经制定实施,而有些法律仍然空缺,在制定完善法律体系的时候,要做到资源循环利用的各项法律制度协调一致,逐步将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构筑有效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
在推行和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过程中,一套完备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是必须的。法律制度是法律体系的内核,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制度将使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德国等欧盟主要成员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在建设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
源头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产业主体制度、产权与价格制度、技术支撑制度、经济激励制度等是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必需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资源循环利用中直接影响现有生产消费模式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因此,除了资源循环利用三个层次的法律外,必须有一套支持性法律体系作为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基础。这些支持性法律制度包括了几乎全部现行法律部门,包括:
宪法、民法、刑法、环境法、程序法、金融法、财税法、企业法、产品责任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证券法、审计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保险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资源法、能源法、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法、竞争法、社团法律等所有的法律制度。当然,必须是在现行全部法律制度都进行了循环型的变迁以后,打个比喻即“绿化”以后,才能从根本上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的建立。[27]就世界先进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立法经验来说,如果不能实现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向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全面转变,就不能在社会层面达致资源的可持续与循环利用。
四、建立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组织管理机制
在资源循环利用较成熟的国家,法律不但规定了作为社会运行细胞的企业、组织、产业园区等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更重的是,法律也规定了政府在资源循环利用中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实行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资源循环利用运行机制。我国现阶段,立法较为薄弱,首先应该成立国家一级的资源循环利用领导机构,制定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规划、激励、价格、监管等基本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并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促进规划实施的综合决策与管理机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自利的考虑,企业往往转嫁成本给他人,甚至规避成本的产生,而进行资源循环利用可能加大企业的成本。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推动作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循环利用营利模式,使市场条件下资源循环利用生产有利可图,从而形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自发机制。
五、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与责任
在德国和日本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中,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的义务与责任。德国资源循环利用立法在规定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时,是先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划分,它先从横向上把责任人分为政府、企业和公众,然后对其中部分责任主体又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在规定政府责任这部分,德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根据德国政治体制的不同,设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责,划分不同的权限;在规定与废物管理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时,也是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区分,包括废物生产者,废物拥有者,废物处理处置者,此外还对废弃物处理处置中介进行了专门规定。日本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在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时也有自己的特色,譬如对废物回收的费用方面,日本就设计了比较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对责任主体的设计上,也有自己的特色,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要求政府制定“促进建立循环社会的基本规划”,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政府的其他规划应以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规划为基础。同时,《基本法》还规定了国民和企业的责任,尤其是增加了“生产者的责任”,规定由企业承担对其产品进行回收的费用,消费者则有义务与之合作。[28]它不仅仅局限在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当中,同时主张在基本法之下设两部下位法,以弥补基本法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规定的不足,进而有利于保障资源循环利用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六、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
建立完备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制定规范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个人与政府资源循环利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些都是先进国家资源循环利用成功的关键所在。另外,这些国家还通过建立专门的情报机构,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日本大阪有关部门专门建立了废旧物品回收情报服务机构。该机构出版《大阪资源信息循环月刊》,定期发布各类废旧物品方面的信息;发挥社区服务组织在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政府定期与社区服务组织签订环境维护与废弃物回收合同,要求该组织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发挥社团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产业政策实施中的作用。1975年日本成立的清洁中心就是由日本经济界资助的财团组织,该组织专门负责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以及产业政策的宣传和产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等;发挥行业组织在推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美国电子工业联合会(EIA),在促进电子企业承担责任、开展消费者教育以及建立电子垃圾回收机制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29]由此可以看出,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在资源循环利用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很多时候,可以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在我国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构建当中,应当对类似的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赋予一定的职权,加强其法律地位,使其在资源循环利用的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同时,应在全社会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使全社会的人们普遍了解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并自觉遵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且要动员社会各界,包括政党、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力量参加到这一活动中来。因为资源循环利用本来就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单凭某一方面的力量收效甚微。大力扶持和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充分发挥他们在资源循环利用中的作用,还应特别重视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功能外化方面的作用。
七、经济刺激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法律和政府所做的就是如何为企业选择或安排一个激励机制,使企业将节约或效率较为自然地纳人其内在的行为机制之内,降低交易成本。”[30]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调整机制中的经济激励手段是指采用法律确认的、影响不同经济行为的成本和效益分析措施,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和协调,基于市场主体自身意志改变其行为选择,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
德国将资源循环利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各主体均参与其中,资源循环利用主体可以得到正的经济激励,并且从法律上给予保障,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兴盛与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经济社会模式的发展。为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日本政府制定了诸如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绿色技术补助优惠政策、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优惠和公司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府必须以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再利用和再生资源生产环节的盈利模式,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促成企业形成实施资源循环利用的自发机制。对企业生产再生资源产品的,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和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提高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各地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快出台并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策,建立起促使企业自发实施资源循环利用的激励机制,在我国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构建中,应当借鉴德国、日本等在资源循环利用中经济手段的推广与应用,以推进我国资源循环利用的进步。
八、资源循环利用执法与司法功能的发挥
相对于立法权而言,行政执法权更为便捷;相对于司法权而言,行政执法权更为经济。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虽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法,但它具有较强的国家宏观调控色彩。就执法而言,通过行政职权的分配将行政职权依其性质不同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和所属公务人员,由它们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之间形成分工明确,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建立起环境行政主体内部执法的监督和责任制度,为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功能的外化提供行为机制的保障体系。应着重强调政府在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中的行政主导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要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功能。行政执法一方面要能维护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得以持久、连续地开展,另一方面又要能公芷严明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为了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要减少一般号召性的宣示规范,强化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要使行政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可依。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是行政执法的补充,其目的是运用司法审判手段对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所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给予公正的处置,保证资源循环利用法律的有效实施,进而促进对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注释
[1]冯之浚.资源循环利用导论.人民出版社,2004.108.
[2]唐荣智,干杨曜.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兼评我国首部清洁生产促进法.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5).
[3]毛如柏,冯之浚.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15.
[4]孙承咏,周景博.制度创新与循环经济.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113.
[5]龙吟.循环经济的起源及法治化发展概览.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4日.
[6]王明远.洁生产法的含义与本质辨析.现代法学,2006(6).
[7]“非物质”概念的提出和研究是20世纪后期21世纪前期西方思想变迁中最重要的标志,当时一批第一流的、最前沿的思想家不约而同地将研究转向了这个问题。最早提出“非物质”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利奥塔。非物质化理论的基本主张是以最少的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舒适生活,以最少的原料获得经济效益。其根本思想就是在满足相同效用的条件下削减消费的物质数量,变供应产品为提供服务。
[8]郑玲,肖序.非物质化理念: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求索,2008(5).
[9]冯之浚.资源循环利用导论.人民出版社,2004.379~384.
[10]孙仁中.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经验及启示.现代日本经济.2006(1).
[11]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编著:《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人民出版社,2005.227.
[12]蓝庆新.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借鉴.经济导刊,2005(10).
[13]李云燕.论循环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的藕合效应.经济管理与研究,2008(4).
[14]冯之浚.资源循环利用导论.入民出版社,2004.372.
[15]“德国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做法和经验”,载《中国欧盟协会网》,.
[16]“国外发展循环经济财税杠杆的做法”,载《中国政府创新网》,?id=2062.
[17]王蓉.资源循环与共享的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9.
[18]唐荣智,干杨曜.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兼评我国首部清洁生产促进法.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5).
[19]秦海旭,万玉秋,夏远芬.德日静脉产业发展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6).
[20]宋林飞.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世界潮流与对策建议.现代经济探讨,2008(2).
[21]宋林飞.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世界潮流与对策建议.现代经济探讨,2008(2).
[22]宋林飞.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世界潮流与对策建议.现代经济探讨,2008(2).
[23]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215~216.
[24]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78.
[25]国家环境保总局政策法规司编译.循环经济立法选译.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18.
[26]常纪文.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当代法学,2005(1).
[27]刘芳,李慧明.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研究.现代财经,2005(12).
[28]王小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三扛论坛,2006(7).
[29]王爱兰.发达国家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经验及启示.经济纵横,2007(5).
[30]肖国兴.论循环经济的路径依赖及其法律安排.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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