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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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是为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它由正式的成文的规则和那些作为正规规则的基础与补充的典型非成文行为规则组成。”[1]或者说,“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其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2]伯尔曼认为,“‘制度’一词是指为执行特定的社会任务而做的结构化的安排”[3]或者说,“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4]简单来说,“制度是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选择和决定的,反过来又规定着人们的行为,决定了人们行为的特殊方式和社会特征。”[5]

    制度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宪法秩序,宪法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它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是制定规则的规则;第二个层次是制度安排,指限定人们特定的或一般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在宪法秩序下界定交换条件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它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自愿性契约;第三层次是指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是指构成制度约束的意识形态方面,它来源于人们对现实的理解。意识形态是与对现实契约关系的正义或公平的判断相连的,它对于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能提供给人们关于行动的信息、为个人选择提供激励系统、能约束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外部性,等等。制定一部法律,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确定其中的主要制度,这是一部法律最核心的部分,是实现立法目标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中的每一项制度,同时也是为实现立法目标而设什的相对独立的规则系统。

    资源循环利用的推进及其效果取决于资源循环利用基本内在制度的构建以及适用。资源循环利用基本法律制度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是构建资源循环利用经济社会运行模式的基本规范约束。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应从源头管理、过程管理、产业主体、产权与价格、技术支撑、经济激励、奖励和教育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八个方面进行设计。

    第一节 源头管理制度

    资源循环利用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社会运行模式,它变革了生产生活观念,创新了生产生活方式,建构了相关的制度规范。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是这种新型经济社会运行模式的制度保障与法律规制,源头控制管理是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源头生产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的起点环节,归属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源头控制管理改变了传统的末端控制所贯彻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思维,重视强调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源头管理制度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包括资源循环利用的规划和计划制度,资源循环利用评价与考核制度,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化管理制度,鼓励、限制、禁止的名录制度与资源循环利用标识标志制度等。

    一、资源循环利用的规划和计划制度

    所谓规划,一般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国家规划的主要功能是预测、指导、综合、协调、平衡和调控。[6]国家规划,不仅要明确提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点,为具体制定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提供依据,还要综合协调各项经济杠杆的运用,保证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形成合力。资源循环利用规划是国家规划的一种,专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全面而长远的计划。我国目前正处于重工业化的进程之中,经济增长以粗放经营的传统工业发展模式为主,主要工业产品的单位能耗、物耗、水耗等大大高出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因此,我国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必须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虽然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经涉及如何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但该规划比较笼统,所以,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规划,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全面实施。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资源循环利用战略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资源持续供给”,因此,一切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设都必须以这个目的为出发点和依归,最终必须服从于这个目的。

    各级资源循环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管辖区域内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规划和计划。规划是将资源循环利用的目标与具体法律措施相联系的重要载体,是政府绩效考核和扶持倾斜措施实施的基本依据。制定全国和地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规划,是根据全国的和地方的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对资源消耗需要的预测,确定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及其保障实施相应的对策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它应是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循环利用法可以对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规划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该专门规定应涉及如下五个方面:(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需要;(2)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国资源循环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规划与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的资源循环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4)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国家资源循环利用规划编制本行业的资源循环利用规划;(5)资源循环利用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应当分解到有关人民政府和相关的部门,建立明确的责任制。

    资源循环利用计划是贯彻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规定资源循环利用所要实现的各项具体指标及其对策措施。各企业和社区必须建立本单位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规划和计划,具体落实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设施、产品目标指标任务及保证完成任务的措施。在资源供给有限增加的背景下,必须要求全社会逐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的资源发展战略只能是一种结构多元、全面发展的战略。具体来说,就是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借鉴国外资源循环利用的有益经验,通过有效的宏观政策引导,建立有利于优化资源结构、节约资源消耗的机制和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资源保障体系,加快资源技术进步,加强资源管理,使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的改变在环境的承载极限之内,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协调好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妥善解决资源供给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以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资源需求。

    二、资源循环利用评价制度与考核制度

    “‘评价与考核’是人们参照一定标准对客体的价值或优劣进行评判比较的一种认知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决策的准备过程”。[7]我们习惯在计算国家的或地方的GDP总量时,从未将经济发展对环境和资源造成的破坏计算在内,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也很少考虑到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往往是看GDP的表面数据,从而使得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消耗以及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出现短期性的增长或者结构失衡的增长,甚至出现不计成本的唯GDP论。现行的财政体系没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环境保护公共支出总量也明显不足,绿色状况欠佳。绿色财税政策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体系框架,包括从环境事权和财政事权的政府职责配置、绿色财税政策的执行体制、绿色财税政策管理制度、绿色财税政策的实施机制等四个方面。[8]建立循环经济核算制度——绿色国民经济(绿色GDP)核算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从定量上将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消耗与折旧以及保护与损失费用纳入到资源循环利用与经济绩效的考核之中。即只有这些经济考核制度才能较好地反映出人类经济行为的真实经济绩效,以对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实行有效的定量考核与监督。

    资源循环利用的主管机构应对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生产设施、主要工艺技术、原材料投入、产品包装等做出评价,评价后生产单位方可投产。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技术、生产工艺、产品上是否达到资源消耗最小化的、是否具备资源循环利用的条件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要想增强各级政府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意愿,必须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首先,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法治化、规范化的新型关系,为从上到下为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提供体制保证。作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巳上升到国策地位,各级地方政府责无旁贷。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要强化其权威和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既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利益代表者,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而且更倾向于充当地方性区域利益的忠实代表。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等,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不仅承担着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还承担了基础教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全国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大了基层政府财政压力。[9]地方政府无力负担这种财政压力,就会采取不适当的可能有损环境资源的政策。因此,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新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利益,解决地方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制定一套法律规范,把两者的职能、权责和利益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消除政策博弈,推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规范化、只有清楚的法律体制设计,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才有体制保障。

    其次,政绩考核不仅要看经济增长指标,还要看人文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等,更要考察人类自身的发展,考察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发展潜力,考察人的能力发展、权利实现、人际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10]将环境资源保护、增加居民收入、提升产业结构和地区竞争力、弘扬历史文化等战略性的问题纳入到考核指标体系中,从思想观念和实际运作中都要废止凸现GDP、财政收入等个别指标的政绩考评体系和做法,从而不仅在区域经济发展上,而在环境保护等公共品的提供上,充分发挥出各级地方政府的作用。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成效很大程度反映在环境与资源指标上,要把环境和资源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现行的GDP核算不包括对资源存量和流量的统计,不能反映经济增长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代价,对资源的使用也没有计价,片面看重GDP必然导致对环境资源的滥用和忽视。学术界一致提出,改革现行GDP核算体系,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采用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概念,以适应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要求。目前建立绿色GDP还有很多技术和观念的障碍,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能够使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考核标准,即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能够反映我国基本国情的资源循环利用指标体系。它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指标组成的科学的、完整的数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反映出所要解决问题的各项目标状况[11]。资源循环利用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主要能源、原材料的使用和废弃物的排放;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的生产运行情况;消费环节中主要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情况等。笔者认为,当前应当抓紧制定各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污染排放标准,特别是优先考虑重点行业(如钢铁行业)的产品的能源、水资源、土地和污染绩效标准及实施的时间表。

    以科学的指标体系为依据建立的资源循环利用评价与考核制度,有助于解决过去以GDP为基本指标作为考核地方领导政绩主要标准的弊端,有助于解决当前对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状况评价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使我们的政府在决策时更加慎重、科学,更加兼顾对资源的节约和对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我们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收益和付出的代价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进而对我们的后续发展能力做出正确的评估。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应当对这一评价与考核的程序、指标体系的制定和法律效力等作出规定,并将之贯穿于政府政绩考核的运行之中。将绿色GDP运用于国民经济核算之中,必会大大促进政府和企业摒弃传统发展模式,推行清洁生产与资源循环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三、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化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造或销售产品,应该以资源能够再生利用的相关标准来要求。该标准一方面是对工业产品含有再生资源比例和数量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对销售再生资源或销售、生产再生产品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准则。该标准应尽力与国际接轨,如此,既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又有利于再生资源的国际贸易往来,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

    标准化管理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标准关乎着产品、服务与技术,标准联结着市场与管理系统,标准渗透到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面对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伴随着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带来的社会经济系统的重大变革,标准化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资源循环利用不仅是我国的实践,也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探索。资源循环利用需要新型的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也应当为发展以资源生产力为表征的资源循环利用提供重要的支撑,为全面建设我国的小康社会、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做出新的贡献。[12]

    资源循环利用制度指以价格为杠杆,激活工业经济生产、流通、消费领域中的资源市场,为从资源循环利用角度规范和考核经济个体的经济行为创造有益的制度环境。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包括清洁生产制度、生态消费制度、绿色贸易制度、绿色营销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标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必然使资源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领域实现循环利用,并对各种资源循环利用行为进行有力的约束与规范。

    四、鼓励、限制、禁止名录制度

    资源循环利用的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名录,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资源循环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再生资源名录,规定再生资源循环使用的办法。对于再使用和再利用的再生资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储存方法、设施规范、再使用规范、记录、申报及其他应遵循事项之管理办法。对于原有效用灭失的物质,未经公告为再生资源项目,进行再使用、再生利用者,使用单位应当向资源循环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企事业单位不得对未在再生资源目录内的废弃物进行再使用或再利用。

    名录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符合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要求的项目,要在名录上明示予以支持;对于当前虽然符合国计民生的需要,但能耗较高、污染较重的项目,要在名录上明示予以限制;对于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在名录上明示予以禁止。之所以要求有关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资源循环利用的“名录”制度,目的在于从政策上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为企业实施资源循环利用指明投资方向,同时为财政、税收、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提供政策依据。根据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自愿申请,对符合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产业政策、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工艺,或者符合目录要求的单位、项目进行认定。经过认定的企业和项目,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对于“限制名录”或者“禁止名录”,其目的在于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项目建设,必要时对其限期淘汰。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之所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大程度上在于一大批企业至今仍在使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因此,国家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减少资源浪费和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和必然要求。

    总体来说,资源循环利用名录制度,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如欧盟通过一些特别性的指令要求一些国家对特定的废物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欧盟1994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适用于所有在共同体市场中存放的所有包装。[13]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94节第1条规定,条例可以对所适用的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作出特别规定。希腊1986年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2条第1款规定,稀有物质应被用于可持续的用途,并且能够得到最大可能的重复利用。[14]我国目前仅规定了少数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对于其回收目标,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是从循环名录,还是从循环目标来看,均有必要继续建立或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五、资源循环利用标识标志制度

    资源循环利用标识标志制度来源于环境标志制度。所谓环境标志,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定义为印在或者贴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征的用语和象征符号。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向自愿的申请者颁布的表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要求的图案,用于表明某一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从产品的原材料的采掘到产品的生产、使用以及最终废弃物的处置,整个生命周期都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害。环境标志又称为“生态标志”、“绿色标章”、“环境选择”等。环境标志制度创始于德国。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德国将推行环境标志的行动称为“蓝色天使”计划,目前其绿色产品数量达5000多种;[15]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日本、芬兰、冰岛、瑞典等国家于1989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

    资源循环利用标识标志制度,是指对符合资源循环利用要求的产品,由政府发给证明或标志,并通过各种传播媒体的宣传,将此类资讯提供给社会。这些产品的共同特征是: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后易于回收,可再用,可更新;包装合理,功能合理,使用寿命长,易于处理与降解。对这些产品标识标志代表了政府权威机构对产品质量的一个全面评价,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绿色信息。资源循环利用标识标志制度体现了资源循环利用的政府政策引导职能,是现代行政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国家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标识标志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资源循环利用标志的评选、审查和传播,提高全民的资源循环利用意识,影响公众的消费习惯,以逐步提高再生产品的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同时也会对我国可持续消费市场的形成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ISO14000认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国内产品的环境保护标志以限制外国不合格产品的进口,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的重大障碍之一。企业只有不断提高产品的绿色科技含量,取得资源循环利用标志认证,才能消除贸易障碍,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优势的竞争地位。国家要建立与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相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境友好等标准和标志。资源循环利用标志产品,可以分为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友好型产品。要将现有的能效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产品标志进行合理分类,分别纳入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友好型产品中,为国家推行资源循环利用优惠政策和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奠定良好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资源循环利用产品标识标志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应由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应进行标识的材料、零部件、产品和包装物依法进行标识,为引导消费者进行可持续消费创造便利条件。经检测、维修和再制造后达到规定标准的再生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上注明再生产品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没有再生产品标志的再生产品。[16]

    第二节 过程管理制度

    过程控管理能更好地针对可能产生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行为的特征,采用一以贯之的行为进行控制。资源循环利用的过程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在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包括污染排放者责任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资源循环利用统计制度,资源循环利用现场检查制度,废旧物资回收清理付费制度,个人身份登记制度与建立社区回收服务体系制度等。

    一、污染排放者责任制度

    所谓排放者责任,是指排放废弃物等的行为者应该负有对废弃物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和处理的责任。一方面,排放废弃物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负责对自己的排放物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或处置,当由于不法排放造成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和环境污染时,国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回收利用废弃物;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要努力促进对再生资源进行循环利用,有责任协助国家、地方政府对其循环资源进行适当的处置,有责任把再生资源适当返还给回收再生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等等。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欧洲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保思想发展的产物。从最初的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到最近的资源循环利用,其根本思想都在于通过在生产中实现资源运动的闭合循环,从而达到生态、环境、资源永续利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又称生产者责任扩大(EPR),1988年瑞典的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了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概念。托马斯教授在其报告中指出,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应该被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要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承担责任。紧接着,托马斯教授对EPR的概念作了界定。他认为,EPR是一项环境保护战略,旨在降低产品的环境影响,它通过使产品制造者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承担责任来实现。[17]在林赫斯特的EPR模型中,生产者责任被分为以下五种基本类型:产品责任、经济责任、物质责任、信息责任、所有权责任。产品责任,即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或安全损害负责。产品责任不但存在于产品使用阶段,而且还包括产品的最终处置阶段。经济责任,即生产者支付管理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包括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处置等方面。物质责任,即产品使用期后(消费后阶段)直接或间接的产品物质管理责任。信息责任,即生产者被要求提供产品及其生命周期不同的阶段环境影响的信息,例如,环保标志、能源和噪音信息等。所有权责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作为一项能够有效促进企业与消费者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设计思路是:通过从原料选用、产品设计、使用维修、回收利用等四个环节重新合理分配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的资源利用与回收责任,从而达到促进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实现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具体而言,为了有助于抑制产生废弃物等以及对循环资源进行循环利用与适当的处置,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造、进口、销售的产品,在经消费者使用后有义务进行收集、再使用、处置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质、规格和设计;产品标示分类回收标志;使用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再生资源;使用一定比例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如今在日本,解决废弃物问题,仅仅考虑“适当处理被抛出来的垃圾”的处置方式已经很有限了,一直溯及到产品制造阶段的对策日益显得必要,这种旨在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法律制度在日本产生了极大影响。

    在当代,企业不仅仅要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负责,而且要对其所生产的产品在使用期间以及报废之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这就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内涵。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最初目的在于鼓励生产者在产品设计中更多地考虑环境影响而产生的一种理念,后来又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它被看成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深化和延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7年将其界定为“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承担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环境影响责任的主要部分,包括材料选择、生产下艺以及使用和弃置过程造成的影响”。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体现的是产品生命周期原则,即生产者必须在产品完整的生命周期内对该产品造成的环境影响负责,特别是要承担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及最终处置责任。因此,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不但包括通常所理解的末端延伸责任,也包括源头延伸责任,如要求生产者采用有利于产品废物回收、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材料。目前所说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通常指的是生产者“环境”责任的延伸,包括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合理利用等责任。建立和完善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将加大企业对最终处置废物的强制性责任,因而必然促使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把产品的再商品化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中来,这又促进了生态设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是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国制定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应当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有关主体对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和利用的责任,全方位推进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但是,由“污染者负责”变为“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会给企业增加新的义务,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要根据产品对环境的危害等情况,有区别、有步骤地作出规定。

    三、资源循环利用统计制度

    国家应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统计制度,对资源循环利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企、事业单位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项目、内容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资源循环利用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并纳入统计管理体系。同时,企事业单位还须将进行再生资源输入、输出、过境或转口等方面的事宜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资源循环利用现场检查制度

    为便于资源循环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资源循环利用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规定情形下,有权分别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营运、工作或营业场所,检查源头管理及再生资源运作管理情形,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以利查核。对于这类现场查核、检查及命令,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五、废旧物资回收清理付费制度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回收和按环保要求处理本企业生产的已使用产品,推行生态设计、采用可回收材料要求达到相应的比例。同时,对于部分废旧物资如废旧家用电器、居民生活垃圾等实行付费回收制,即消费者或社区居民应当向有资格的回收经营单位或原制造单位交付废旧家用电器,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对于生活垃圾,居民也应当交纳一定的费用,由专业的垃圾回收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回收后分类利用或销售于其他专业生产厂家再生利用。发达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实行了垃圾和废旧家用电器付费回收制度。早在1991年,日本就开始对用过的家用电器回收按件收费。从2001年4月起,根据《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用过的家电不能直接收费处理,而要交给零售商或指定的商店,用户要承担运输费用和回收利用发生的费用。

    六、建立社区回收服务体系制度

    建立社区回收服务体系,是为了直接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便于社区区域处置废旧消费物资,以免随意扔弃造成社区环境污染。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大中城市每2000户居民可以设立一个回收网点,固定地点、挂牌经营、明码标价、规范服务。

    第三节 产业主体制度

    产业主体制度是指在资源循环利用经济社会运行模式中,各生产生活主体进入资源循环利用环节的资质资格,以及应当遵循的制度规范等。包括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准入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制度,环境保护委托人制度及公众参与制度等。

    一、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干预市场、克服“市场失灵”而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欧共体1975年关于废物处置的框架指令要求全面建立许可要求制度。[18]这项制度得到了欧盟成员国的广泛响应,如奥地利1998修正的《废物管理法》第15条规定,任何回收、储存、运输和处理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19]爱尔兰1997年的《废物管理许可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20]

    我国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目前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市场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产品的准入门槛过低;另一方面,大量符合资源循环利用要求的产品又难以在市场中立足。因此,资源循环利用法有必要规定资源循环利用的市场准入制度。这里所称市场准入有两方面的含义,既有限制性市场准人,也有市场优先准入。限制性市场准入主要是指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和标准,限制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业、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市场准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如果基于公共利益,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在使用税收、补贴、奖励等经济手段不足以实现政府的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政府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在某些行业、领域等实行市场准入。从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实际情况出发,限制性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业准入,即对资源消耗大、环境负荷高的重点产业如当前发展过热的钢铁工业实行环境准入制度,通过建立环境污染强度指标和资源消耗指标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二是技术工艺准入,即建立重点产业工艺技术、规模、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准入标准,限制落后的技术工艺进入市场;三是对某些产品实行环境准入管理,即对重点耗能、耗水和高污染排放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国家最低能效标准、节水标准和环境污染排放强度指标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生产和销售。市场优先准入制度是与限制性市场准入制度相对应的一种制度安排。市场优先准入主要是指允许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技术、产品等优先进入市场。例如,对利用生产、建设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物生产再生产品的项目,国家应当给予优先立项、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投资倾斜等优惠政策。这是针对目前再生产品的销售普遍存在着价格高、进入市场困难等制约因素而必须采取的措施。为了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对于利用各种废弃物生产的再生产品,要促进市场优先准入。

    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制度

    对于专门从事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公司,作为特别公司的一种,其设立应符合对该类产业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基于国家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或者再生资源公司应以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出资占相当份额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对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公司要谨慎对待。对于资源循环利用公司和交易市场的注册资本,不应适用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应视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予以特别规定,而且,对出资的方式、期限和比例也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保障国家以资源权益为形式的投入能够有效运作,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投机性行为的产生。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公司的生产活动,因直接涉及自然资源的改造,其本身是一项具有综合性技术的活动,为保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活动不损害自然资源和能够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应规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技术人员。从事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须通过IS09000或ISO14000认证外,还应通过针对废旧家电、电子垃圾处理、报废汽车等行业方面专门设定的资格条件认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方可从事回收利用工作。这些资格条件包括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环境保护措施等,回收处理人员也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严格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业务。

    三、环境保护委托人制度

    为了促进废物循环利用的社会化,《德国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处置法》设立了环境保护委托人制度,并取得了成效。该制度是一种外部合作制度,主要适用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可以引入该项制度,主要是明确有关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理主体的委托权和转让权以及相关义务,即规定垃圾制造者、拥有者可依法转让其回收、处置义务;规定环境保护受托人即废弃物回收处理中介组织或企业(如为履行废物回收、处置义务而成立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协会、企业等)的资格和条件、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的政策;规定环境保护受委托人接受废物回收处理委托的条件、收费标准和义务等。

    四、公众参与制度

    建设资源循环利用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并且资源循环利用毕竟是一种崭新的经济社会运行模式,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型构。因此,国家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将资源循环利用的理念与制度向社会宣传,对社会进行资源循环利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以促使资源循环利用制度的落实与实践的推进。

    “公众参与”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一项理念和制度。作为民主宪政体制下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参与权是公民主权者地位的重要体现和基本保障。虽然目前对“公众参与”尚无统一权威的界定,但对其基本内涵学者们并无本质分歧。一般来讲,“公众,是与“政府”相对的概念,“参与”也主要是指公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公众”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二十世纪初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各种非政府组织(NGO)已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主体。从社会学角度讲,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作为主体在权利义务范围内所从事的有目的的社会行动。一般而言,公众参与是一种连续、双向的交流过程。世界银行对公众参与中“公众”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直接受影响的人群:包括预期要获得收益的人、承担风险的团体、利益相关团体,他们大多位于项目范围或位于项目的影响范围内。(2)受影响团体的公共代表:包括国家和省政府的代表、地方官员、传统的当局人员、地方机构、私营企业代表。(3)其他感兴趣的团体:有些团体虽然不受项目的影响,但对项目及其影响感兴趣,他们可以提供重要的信息。这些感兴趣的团体包括国家或者国际的非政府组织、大学、研究机构以及某些领域的专家。[21]

    从本义上讲,民主即民治,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是民主的本质所在,也是推行民主的必然要求。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社会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决定着民主的广度和深度。[22]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民主优于其他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在于其对公众参与的倡导和保障。一方面,公众参与使社会成员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表达和考量,相关各方可通过对话、谈判、协商等取得共识,从而提升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可使决策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这也提升了决策的可执行性和公众认可度,从整体上看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资源循环利用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参与其中的事情。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是资源循环利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资源循环利用中公众参与制度要实现其应然作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企业和公众及时了解废物的产生、社会需求等情况,使企业资源循环利用信息公开。这样一方面便于公众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为公众合理利用废旧资源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与资源循环利用相关的公共信息通过法定渠道及时发布;对于高污染企业以及不符合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要求的企业,政府应强制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其次,要提高公众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的民主意识。第三,必须有必要的程序作保证,因此资源循环利用法应当明确公众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管理的内容、渠道、层次、方式和救济途径,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第四,发挥民间团体的中介作用。

    (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在当今社会,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信息成本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成本。而且由于环境问题和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高科技背景、专业性和复杂性,环境信息的公开已成为公众参与不可或缺的前提,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关系到公众参与的品质,甚至可以说“资讯公开与民众参与是一体两面”的。[23]同时,环境信息的公开也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各国均十分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07年4月11日环保总局(今环保部)即率先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内容和范围、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由此可以说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框架已基本确立。资源循环利用信息化的对象主要包括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表现、区域环境信息的评估等,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建设和权威媒体的参与作用。如挪威修订的《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回收者的信息通报义务,以利政府确实地把握回收数量。美国《固体废物处理法》规定了废物管理指南的公告制度;规定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年度报告制度;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或在表土处理要公开信息,有关的活动要定期报告;规定了总统商务秘书在资源回收设备的技术和经济数据文换方面提供论坛;规定了总统商业秘书有权出版资源再生设备的商业可行性评估结果,供有关人选择使用;规定了联邦政府有责任在能源和物质的保育和再生方面加强国际信息合作;规定医疗废物追踪计划的执行要定期向国会汇报;等等。[24]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企业以媒体公开的方式,将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披露,让广大公众了解、监督和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情况以及造成的环境损失,促使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行为,提高其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数量少且不规范,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准确,存在隐瞒真实信息及虚报信息的现象,影响到企业清洁生产和我国资源循环利用的建设。彻底排除目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障碍,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势在必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责任,研究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法》,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企业最低环境信息量公开的标准、渠道和期限以及对于违反环境信息公开法的行为予以惩处的方式和强度。其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此促进上市公司树立环境信誉。最后,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除了定期公开发布企业环境污染“黑名单”,还应公布企业的环境绩效、环境负债及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和企业对环境状况的反应。[25]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资源循环利用意识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循环利用缺乏了解;公众参与度和参与层次低;没有形成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等。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决定着公众对资源循环利用的参与度,因此促进公众的参与,可从提高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入手。根据不同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活动,以树立全社会普遍的公众资源循环利用意识。

    首先,发展资源循环利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在于加速经济转型,这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传统的粗放型经营的经济增长方式向资源节用循环型转变。辩证地认识物质财富增长和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要改变重开发、轻节约,重外延发展、轻内涵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资源和环境的倾向,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资助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采用保护环境和节省资源的技术,同时严惩一切污染环境的行为,使整个社会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其次,以新理念引领资源循环利用的建设。树立新的系统观,人们在考虑生产消费时,要置于与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等要素构成的统一大系统之中,使人的经济社会的循环与自然循环更好地融合起来,实现区域物质流、能量流、资金流的系统优化配置。树立新的经济观,用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规律来指导生产活动,使经济活动在生态可承受的范围内进行,实现资源承载能力之内的良性循环。树立新的价值观,在考虑资源利用时,同时考虑再生和维持,不仅考虑人对自然的改造能力,而且更重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树立新的生产观,要从循环意义上发展经济,用清洁生产、环保要求从事生产,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用生态链条把工业和农业、生产和消费、城市和农村、行业与行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可持续生产和消费,逐步建成循环型社会。树立新的消费观,提倡生态消费,也就是物质的适度消费、层次消费,养成对环境不构成破坏或威胁的持续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既消费又使废弃物资源化,建立循环生产和消费的观念。[26]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彻底转变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切实转变观念,把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内涵。在新的系统观、经济观、价值观、消费观等理念的引导下,以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教育、培育民众参与到资源循环利用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共同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资源循环利用实际上所涉及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应当是进行资源循环利用事业的中坚力量。缺少公众爱护资源、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行动,要想把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制规范转化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和广泛的社会行动是不可能的。为此,国家应通过法律引导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科学知识,促进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普遍倾向,提高社会公众珍惜资源的认识和觉悟,从而实现全民参与的资源循环利用活动,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适宜的公众参与机制和途径

    公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决定公众在循环型社会建设中的参与度,而要争取公众广泛参与资源循环利用发展,除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资源循环利用意识,以及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外,还需建立适宜的公众参与机制和途径。第一,建立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从立法上明确公众参与的程序、公众表达意见的处理、公众意见的效力等,强化公众参与。通过完善信访制度、举报制度和质询制度,使公众能够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对可持续发展和循环性社会建设的参与。此外,还应确立和完善公众提请环境诉讼的法制制度。公众群体或个体诉讼是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形式,涉及个人、集体甚至全社会利益的诉讼将日益成为司法环节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综合一些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可以看出群体或个体诉讼所保护的权力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诉讼方面的司法救济应该成为鼓励公众参与的措施之一。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的信息交流机制。循环型社会本身便是一个即时获取信息并做出相应反馈和调整的动态过程。完备的信息系统是建设循环型社会所必需的,它应尽量在可能的范围内体现对公众的公开性。一方面应形成决策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提高政府资源循环利用决策方面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咨询机构和大众信息网络的建立,使公众能够及时地获得有关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资料信息,以便参与有关的决策及监督过程。政府应该定期将环境质量状况、资源消耗情况、污染和生态破坏态势以及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和其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工作通报社会各界,提高政府行政和决策方面的透明度。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定期发布空气污染警报和污染预报的做法,实施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一周城区空气质量状况预报的举措,以及通过每周对空气污染指数的公布,让公众了解污染状况,促使公众参与环保事业,收效甚好。第三,实行强制性公众参与。公众的自觉参与是以公众有较高的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意识为前提的。根据我国公众环境资源意识还比较低的情势下,在通过教育宣传提高公众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同时,强制公众参与也是十分必要的。强制性参与是以法律的、行政的或经济的手段来保障公众的非自觉参与或消除公众的负向参与。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强制性公众参与,在一些经济领域内并非都很奏效。因此,对强制性公众参与举措的出台,应做深入的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充分征询各方意见拟定操作可行的措施方案,力求收到实效。

    (四)发挥民间团体的中介作用

    面对全球性人类生存危机,世界上出现了很多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公众组织。国际环境保护运动的实践表明,非官方的环保社会团体及其广大的群众参与对环境资源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一些旨在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民间组织也相继成立,这些组织在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宜传与行动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公众对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参与。就国外的情况看民间团体一般都是资金雄厚、运作高效、甚至能形成强大压力的集团,能影响政府决策。而在我国这类民间团体无论就规模、数量,还是其所发挥的作用来看,都相当有限。各级政府应对民间环境保护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组织的工作予以肯定,并给予积极支持和引导。要制定公众参与的指导原则、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民间组织参与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

    第四节 产权与价格制度

    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资源循环利用投入改革成本。而市场中的价格与供求关系的连续运动会带来市场的均衡发展,促使全社会的资源能够得到高效优化的配置。所以,产权制度与价格制度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资源产权制度

    建立有效的资源产权制度不仅可以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体制的环境资源国有的产权制度在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问题,造成资源使用的无效率和生态环境的大面积破坏。因此,改革资源产权制度是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经济社会运行模式重要而富有意义的环节。

    (一)完善产权的意义

    诺思认为,人类经济的发展迄今为止经历了两次革命,第一次革命是指人类的主要经济活动从狩猎和采集转变为定居农业;第二次革命是指产业革命及以后的大机器生产时代和以市场机制为资源配置的根本性制度时代的到来。在这两次经济革命中人口增长以及由此带来的产权制度的变革都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只要资源都是公有财产,改进技术(如在狩猎和采集环境中发明弓)只不过导致更快地耗费资源基础。”[27]“财产权规定了人与人之间关于使用物品时的适当关系,以及破坏这些关系时的处罚。”[28]因此,不同的产权安排决定着各类环境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配置的有效性、监管的适度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等。

    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科学技术发展达一定程度后而形成的为人类所用的产物,是人类社会长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和科技力量进行探索、发掘、建设改造的自然物质成果。因而它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是可以对其设立财产权的社会物质财富。这是对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广度、深度和强度都日益增强,不可更新资源的蕴藏量日趋减少,可更新资源又因不合理开发利用和废弃物污染而受到破坏,而人类社会对资源的需求量又有增无减。随着人口存量的上升,资源稀缺性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资源的价值继续上升。“资源价值的上升将使产权界定与保护的边际收益增大,而人类对于技术和知识的积累又会使产权界定的边际成本减少,这时产权的平均排他程度将提高。”[29]我国在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资源沦为“公共财产”,即产权的任何一方面都不完整,都要影响到资源开发使用现状。现代产权理论最显著的特点是强调产权明晰。产权明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明晰,即财产归谁所有;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条件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明晰,这两个层次缺一不可。为了提高、扩大和增殖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必须对资源进行大量的基础工作和基本建设的投入。这些大量投入,理应由资源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在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过程中必须完善产权制度,只有明晰了资源的产权,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效益,做到物尽其用,使资源的损失浪费降到最低限度。

    目前我国在环境资源领域尚未建立一整套现代产权制度,资源管理、资源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导致资源粗放经营、低效配置、资源质量下降、资源矛盾突出,资源供需形势极其严峻。

    构建资源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资源产权结构来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交易费用,减少外部性,以改善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协调资源产权中多方关系,以及为资源产权人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公平、公正的权利交换基础。明确的产权,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大程度实现外部性内化,可以使人们在各种情况下选择文易成本最小化的经济体制,减少和节省交易成本。

    (二)构建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30]在资源产权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以下几点:首先,完善产权法律制度。重点是资源性产权交易主体、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招标拍卖等制度,积极推进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资源法律制度的建设,为建立市场化的资源产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有效率的资源产权制度,除了要尽可能使所有者产权权能完整和根据资源的经济属性确定所有权最优归属外,还须考虑资源的社会属性,确保每个社会成员有比较公平的资源权利,尽量做到资源产权初始分配和资源收益分配的公平。确保资源所有者和开发利用者不损害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再生产能力和可永续利用能力。对可耗竭资源,不仅要采取措施促进资源高效率开发利用,更要通过资源收益税将资源收益的相当部分,用于替代资源再生产,以补偿因资源耗竭而造成的后代人的利益损失,从而保护后代人的资源权益。

    其次,建立市场化的产权制度。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的强烈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使得在环境资源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市场无法自发地调节价格来反映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致使稀缺的环境资源成为随意使用甚至滥用的对象,环境资源状况恶化在所难免。

    对于产权界限比较明晰的自然资源,根据其使用、经营的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外部性很大的自然资源,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但需改变目前政出多头的所有权结构,由统一机构行使所有者管理权。环境资源进行产权分割,就是将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相分离,也包括将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分解成其他各种部分权能。这种分离产权权能以明晰产权的方式既可以保护环境资源产权主体的利益,也可以明确其责任,从而对产权主体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促使他们进行长期的投资,克服短期行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产权经分割界定清楚后,将能合理引导各产权主体的收益分配,激励产权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1]

    最后,建立资源产权交易市场。资源产权市场交易不便,就相当于否定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资源使用权无法有效地进行文易,使得市场价格信号的信息价值和市场竞争动力的效率价值丧失,企业不能从文易中获取利益,企业就没有节约使用与循环利用资源的激励,就不会主动进行资源的市场交易,从而出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必然导致资源的粗放利用。

    对资源采取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出让,促进资源产权化;对于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资源产权,允许产权人依法通过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对国家出资形成的产权要有计划地进行评估、处置,为资源产权制度提供资产依据。资源的部分权属市场化与进行市场交易,提高自然资源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总体来说,我们可以适应市场机制不断深化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形成马克思所指出的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资源社会所有制,即一种比传统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源公有制更有效率的资源公有制形式。[32]此外,还应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积极性。

    二、价格机制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中的具体作用

    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人类社会之所以生生不息皆源于自然界的慷慨给予,人类迈出的每一步都离不开自然界为其提供必需的能量,无论是在人类进化的初始阶段,还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概莫能外。资源的经济价值,即它作为生产要素被人类附加劳动所形成的价值。资源的环境价值是指人类为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生存环境质量而对自然资源加以保护而形成的价值。通过价格因素的导入,引导资源循环利用活动的有序,进而达到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从供求的角度看

    当市场中的价格上涨时,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减少,相应的供给会上升,而当市场中的价格下降时,商品的需求会增加,供给则会减少,从而实现市场的平衡。具体地说,价格机制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过程中也是通过不断的与供求相互作用而实现资源市场的平衡和经济环境发展平衡的。对于资源的供给者来说,合理的价格机制会引导供给者在资源的提供中获得合理的利润,对于可再生资源来说,这一利润会促使供给者有足够的动力和意愿去进行该种资源消耗后的社会再生产,如果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供给者也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新的替代资源以保持一个可持续的供应量。同时,合理的价格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到这一领域,投资到具有相似物理性能的二次资源的循环利用上来,这必然将推动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

    对于资源的需求者来说,市场中合理的价格机制能够使消费者认识到消费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需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的,这就必然使得他们放弃涸泽而渔、杀鸡取卵的资源利用与消费方式,而采取节约消费、适度消费和循环消费的资源使用方式,从理论研究来看,资源价格和资源的消费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以水价为例,“当水费支出占居民家庭收入的2%以下时,对居民心理影响不大,易导致用水浪费现象发生;占2%~2.5%时将引起重视,居民开始关心用水量;占5%时则会有较大影响,并注意认真节水;占10%时影响很大,将考虑水的重复使用。”[33]可见,价格对于资源消费有很大的影响,合理的价格就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的统一。推进资源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在政府监管下按照市场游戏规则确立资源价格,建立反映资源真实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价格反映社会增加其供应所付出的费用或代价。[34]

    (二)从3R原则的角度看

    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运用价格机制可以从这三大原则入手,形成激励因素,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的健康发展。从减量化原则的角度看,合理的价格机制配置资源就是要让资源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由市场价格信号引导资源的配置,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形成一个包含了外部性成本、环境成本的自然经济资源价格,这一价格就会从根本上实现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的相等或近似相等,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在资源使用的源头上控制资源的投入量和废弃物的产生量。从再利用原则的角度看,价格机制引导资源价格管理模式由单一的政府监管向政府监管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转变。在充分考虑市场作用基础上进行政府监管,合理的价格机制,可以从价格管理政策的角度出发去抑制不可循环利用产品的使用,并同时通过规定合理的产品维修费用和抑制产品包装的价格,有效地推动产品和包装的多次使用,同时,通过与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互动,大大的抑制不可循环利用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破坏。从资源化原则的角度看,合理的价格机制能够使得许多仅仅具有技术可行性的循环思路或产品变得具有经济可行性,它能够从经济激励约束的角度促使市场主体自觉的选择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的产品,促使其认识到资源循环利用的好处,从而极大地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

    第五节 技术支撑制度

    制度和技术都是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必不可少的要素,两者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35]发展资源循环利用,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需要依靠科学技术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和自主创新。因此,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应当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支撑制度,进一步充分体现科技创新在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中的重要作用。

    一、制度与技术关系论

    制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外部利益内部化等功能,从而对技术进步作贡献。“进行技术创新时都离不开有效的产权制度,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建立一个能持续激励人们创新的产权制度以提高私人收益才会出现。”[36]斯还认为知识和技术不仅确立了制度创新的上限,而且进一步的制度创新确实需要知识、技术的增长。缺乏技术进步内涵的制度安排,即使可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最终毕竟会因技术进步停滞及技术水平低而难以维持持久的生命力。技术进步对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技术变迁使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了规模报酬递增,从而使得建立更为复杂的经济组织形式如股份公司变得有利可图”,新的组织形式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组织制度与其相适应。二是“技术变迁降低了制度安排的操作成本”,使该制度安排富有成效。[37]如电报、电话、计算机、通讯工具等技术进步,使搜寻、传递信息成本大为降低,同时降低了个人参与制度安排的组织成本,进而使一系列旨在改进市场和促进货物在市场上流通的制度创新有利可图。另外,“技术变迁……呈现出路线依赖性的特征”,[38]新技术的采用往往具有报酬递增的性质,首先发展起来的技术通常可以凭借先占的优势地位,利用规模巨大促成的单位成本降低普遍流行导致的学习效应提高来实现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相反,一种具有较之其他技术更优的技术却可能由于晚入一步,没有能获得足够的追随者而陷入恶性循环,甚至“锁定”在某种状态难以自拔。

    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诺思指出:“这里的一个例外是卡尔·马克思的著作,他企图将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马克思最早阐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将技术限制与制约同人类组织的局限结合起来所作的先驱性努力。”[39]“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40]

    技术的路径依赖是由于一旦某种技术普及后,人们就难以放弃,即使是新技术更有效益、效率也难以改变。因为技术的更新是有成本的,这造成了对原有技术的依赖。技术在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中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我们不仅要发展技术体系,而且要将技术体系大力推广,使新的技术能够更快地代替旧技术。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伴随着产品创新、工艺创新、设备创新以及原料创新,这些技术创新可能是渐进的创新也可能是根本性的创新,它们都统一于由环境友善技术应用所形成的“技术体系”变革之中。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体系是为了合理地利用资源环境,更多地回收废弃物,减少污染排放,并以环境可承受的方式处置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因此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包括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清洁生产技术、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以及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等。

    人类文明正是在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互动中不断演进的,改变资源利用结构和资源利用效率,扩大资源基础存量,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关系。在环境资源日益稀缺的今天,迫切需要通过“技术范式”的变革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环境资源稀缺所带给人们生存的压力,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技术范式的创新必须依靠制度创新的激励和保护。因此,要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同时依靠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使二者在互动演进中良性推进与发展。

    二、构建支撑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法律制度

    1994年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理法》附件3规定,废物的处理和再生、循环必须采用最佳可得技术,该技术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与效益的关系,低废技术,有毒物质最小化,促进再生和再用,实际操作可行,技术先进,排泄物的形状、影响,有关已经投入服务的新的或已经存在的装备,建立更好技术的时间幅度,稀有物质的消费和形态,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的必要性,环境法律要求的环境信息等。[41]构建支撑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法律制度,促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科技投入,把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推广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因素,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开发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鼓励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家应当组织力量对某些制约全行业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或者对进行科技攻关的企业给予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扶持,然后在相关行业普遍推广这些先进或者适用技术。从技术层面上看,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产生于三个方面:一是资源消耗增长过快;二是资源利用效率过低;三是资源再生化率不高。无论是单位GDP资源、能源消耗率,还是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都与世界平均水平有很大差距。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直接目的,就是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工业物质的循环效率是整个资源循环利用的核心。

    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做支撑。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体系的发展重点是环境友好技术或环境无害化技术。环境友好技术主要包括预防污染的少废或无废工艺技术和产品技术,但同时也包括治理污染的末端技术。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可以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无废少废、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建立绿色技术体系的关键是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尽可能把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

    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撑体系要求延长企业和社会的技术链和产业链,实现技术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扩展。纵向延伸是指企业技术链条由过去的止于产品制成向三个方向延伸:向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再使用、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延伸,使得产品报废后不是以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害的形式被抛向自然界;向全部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方向延伸,实现清洁生产和污染排放最小化;向高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向延伸,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横向扩展是指企业技术体系从纵向深入向横向技术网络方向扩展。企业技术体系从原材料加工和产品制造向着产品的生态设计扩展,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使产品在“胚胎”形成期就具有易于回收和综合循环利用的先天特质,便于废旧产品的综合回收和再利用,以降低废弃物处理和再利用的成本,并具有在使用过程中环境友好和低消耗的特点;与其他企业进行技术链接、向着跨行业循环经济联合体的技术网络方向扩展。包括使用其他企业或社会的废弃物或废旧产品为原料的技术开发,把自己的废弃物加工成其他企业或行业的原材料的技术开发等等。[42]

    综上所述,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创新,建立符合国情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撑体系。资源循环利用的概念不仅仅是属于经济学范畴,而且也与生态伦理道德观念和科学技术方面有密切的联系。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思路是通过对经济系统进行物质流动和能源流动分析,运用生命周期理论进行评估,旨在源头和生产过程中大幅度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及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达到清洁生产与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六节 经济激动制度

    经济激励手段是推行资源循环利用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欧盟非常注意经济刺激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43]如为了鼓励减少废物的产生量,1991年的《丹麦环境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产生纳入地方收集和运送安排的废物,必须向提供该项服务的环境机关缴纳费用。为了促进废物的回收利用,该法还发展了回收协议和废物税制度。[44]为此,在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建设中,要强化经济激励手段的运用。包括运用政策倾斜的资金支持制度与经济约束制度两个方面,建立完善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激励制度以更好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践的发展。

    一、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制度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主体具有天然的“经济人”特性,使用经济激励可能比强制性制度具有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高的行为效率。经济刺激手段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其中,通过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制度安排是推动市场行为主体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的主要方面。

    (一)健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激励制度

    为了推进资源循环利用的发展,实施经济激励制度有时比单纯运用行政手段或者法律强制手段更为有效。经济激励制度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在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主体追求利润的动机,往往支配着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又是与环境资源保护直接联系的一种社会活动。在这里,费用和效益的考虑同样起着重要作用。而就企业用于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的投资来说,企业内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企业节能降耗、治理污染,虽然从总体上讲对社会有益,但企业要额外支付费用。如果不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就会对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缺乏热情。因此,为了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就应该在资源循环利用管理活动中广泛采用各种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并积极采购利用废旧资源制造的产品。正向的激励制度是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推手,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要建立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激励措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激励制度和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设立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专项资金、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投资倾斜、金融政策、价格措施、奖励措施、鼓励再制造、鼓励循环利用等。

    1.税收政策

    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应该成为我国税收改革和调整的重要方向。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尤其是高标准、高强度的税收政策,不仅能起到鼓励节约利用资源和防止环境污染的作用,还能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刺激措施。例如: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矿物都要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生态税;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瑞典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也在积极制定绿色税收政策,等等。[45]国家对于符合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政策的单位、项目应给予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消耗和废物的排放,国家应适时开征资源消费税、原生材料(土地、水、木材等)税等新税种;根据国家环保要求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设备投入以及研发投入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调整出口税收政策,包括取消部分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对资源型产品免征进口税等。

    2.投资倾斜与专项资金

    国家宜采取鼓励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和激励资源循环利用的开展。除了对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项目和产品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国家可考虑对一些经营好、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颇有成效的企业优先上市,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对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投资并给予财政贴息;对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实施较好的企业还可给予加速折旧等的激励政策。同时,实行绿色采购制度,在产品符合需求功能或效益的基础上,政府机关、学校、公营事业或机构、军事机关在采购产品时,应优先采购政府认可的环境保护标示产品、运用再生资源或以其一定比例为原料制成的再生产品。

    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利于资源循环发展的项目列为重点领域,优先立项,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国家及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重点领域的资源循环利用的重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开展资源循环利用的宣传、培训、教育和能力建设等。

    3.财政补贴及低息贷款政策

    当前,造成我国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的缺乏。补贴一般而言,有三种情形:绿色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进行补贴,如对风力发电投资者实行投资补贴等。对投资者进行补贴的优点是可以调动投资者投向绿色产业的积极性;绿色产品补贴,即根据绿色产品产量对生产者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有利于增加产品产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绿色消费补贴。如对太阳能设备、微型风力发电设备的购买者给予补贴,以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46]对符合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目前德国对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正在实施低利率贷款,利率从2.5%~5.1%不等,日本利用非盈利性金融机构为循环经济企业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

    (二)建立资源循环利用奖励制度

    资源循环利用,是一项福及全社会及子孙后代的重大事业。国家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从事资源循环利用实验、研究、教育、训练及推广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对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有贡献者,应予奖励及表扬。对资源循环利用做出显著成绩者,表明其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已直接或间接带来了综合性效益,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财富,增殖了更多的资源功能价值,保护和改善了环境,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而应当受到国家的奖励,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以激励先进、树立榜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事业的发展。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的水平

    资源循环利用的范围、程度和效益,直接受制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状况。应通过立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再生资源技术开发体系建设。一方面要注重从国外引进可以直接应用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设备;另一方面要促成国内已有科研成果积极向生产力转化,尤其是应运用市场机制的原理将企业培育成为技术应用与推广的主体。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一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转化和转让的服务基地,为技术的转让与服务提供贸易渠道。通过扶植,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壮大,提高我国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水平。

    (四)设立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基金

    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专项的基金用于支持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研发活动,尤其是那些有影响、有带动作用面大而量广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节能基金的发展已有多年的历史,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巴西、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目前约20个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公益基金。其余的来源可以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收取的排污费、资源补偿费等专项资金;二是财政拨款;三是国内外赠款和软贷款。基金的使用形式可以分为补助性拨款、无息或贴息贷款等。基金的管理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由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委员会主任兼基金管理的负责人,该基金会在财政、审计监督下独立运作。

    二、经济约束制度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就像一个硬币的两个面,缺一不可。它们共同作用,才能形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的合力。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约束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总量控制制度、重点企业的严格管理制度、基本顺序制度、生活用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绿色会计制度与生态消费制度等。

    (一)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生产领域应特别突出“减量化”的要求。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其中重点行业企业在资源消耗中又占很高的比重。为了保证资源循环利用的各项规划目标得以实现,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节能、节水、节约土地、资源循环利用等消耗定额指标,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资源消耗实行限额管理。这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各项重要指标的基础。抓住了这些重点行业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

    因此,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应当对重点行业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资源耗用总量或者废弃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定额管理制度;要求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按行业定期公布重点行业企业资源节约定额指标以及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定额指标;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必须对定额指标的实行情况进行审核和报告;规定重点行业企业在列入名录后达到资源循环利用定额指标所要求的年限;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超过资源循环利用定额指标要求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当规定相关的法律措施。

    (二)资源循环利用实施的基本顺序制度

    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顺序制度,是指将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政策的顺序法定化,以形成对资源循环利用的约束力。欧盟确立了预防优先和回用、回收利用优先于处置的原则,如有关废油的指令指出,废油的回用和回收利用优先于燃烧;1989年的共同体废物管理战略(1996年修正)指出,废物的管理首先应着眼于废物预防,其次是废物回用和回收利用,最后才是安全地处置。欧盟的许多成员国也确立了类似的原则,如德国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理法》第4条(循环经济的原则)规定: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其次是利用和用来获取能源。[47]因此,在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不能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前提下,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顺序应当是:首先,贯彻减量化原则,尽可能少用资源,尽可能少排放污染物,即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手段,尽可能节能降耗、最大限度地抑制废物的产生。其次,贯彻再利用原则,即通过修复、翻新、再制造等手段,将废弃产品恢复原状后作为产品继续使用,或者将再生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第三,贯彻资源化原则,即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业废物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流通、消费后废弃的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后作为资源进行再生利用。最后,应将真正废弃不能再利用,也不能资源化的废弃物按照有关废弃物处理标准进行处理处置。真正实施资源循环利用的基本顺序制度是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针对企业推行绿色会计制度

    绿色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新兴分支,它是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采用多种计量手段和属性,对企业的环境活动和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现象所作的反映和监督。绿色会什着重于从“资源管理”的角度进行会计核算,其目的是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效益,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绿色会计不仅包括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宏观经济管理,还涉及单个企业的微观会计核算。另外,绿色会计还包括了研究对环境的保护和公共福利的增加,因此,从宏观方面更加推动了绿色会计制度的完善。

    传统会计没有将环境资源纳入会计核算,形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传统会计显示出其局限性。我国的环境现状要求必须进行绿色会计制度设计。绿色会计则把维护生态平衡,优化生态环境以及解决其他资源生存问题当作自己反映和控制的对象,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去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企业与环境关系密切,整个社会环境的恶化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对于单个企业而言,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赖以存在的环境,因此,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在其履行过程中,通过绿色会计来反映、控制环境,并向社会公众报告环境的维持情况,使公众了解和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绿色会计的核算对象,应是企业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企业的环境资源规划、环境资源措施、绿色产品、绿色负债、绿色成本、绿色收益、绿色利润等会计要素。绿色会计的确认,是将涉及资源环境的经济业务作为计算要素加以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的过程。绿色会计的计量是运用一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数量会计处理过程。绿色会计主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也可采用非货币计量单位,来反映环境成本或生态收益,必要时还可以用文字、表格、流程图等形式说明。环境资产、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等内容可直接列于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中,对其他不能以货币计量的环境信息可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国家对应披露的内容、要求予以规范,如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社会影响问题等,应在环境说明书中予以反映。[48]

    绿色会计制度设计,从人类全部活动过程和整个生态环境资源的视角出发,着眼于资源的循环利用与高效率利用,使人们更加关注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而解决在传统会计理论指导下被严重忽视的社会生态环境问题。通过绿色会计制度设计,能够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环境资源利用不合理而造成的诸多问题通过事前、事中控制而降低到最低限度,更好地增进企业自身的综合效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四)生态消费制度

    所谓生态消费是一种生态化的消费模式,是既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符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既能满足人的消费需求,又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行为,生态消费是适应人类进入生态文明的新时代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消费模式。[49]

    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资源循环利用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在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中,应当规定消费者也应为回收利用其消费过的物资承担一定的回收利用义务。公众通过树立与资源循环利用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生态消费活动中,包含有以下要素及其规定:消费者要适度地消费、公正地消费、负责任地消费。当我们面对今天人类所遭遇的资源枯竭、环境危机与生态破坏,当我们为化解这些遭遇而苦思冥想努力付出的时候,我们也发现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发展的思想并不是坚不可摧,经济增长的历史其实也是人类代价付出的历史。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根除消费至上的价值目标,用生态消费的理念去引导消费行为,理性地实现自身的消费需求。作为广大消费者,有着选择的权利,对过度消耗资源的商品可以拒绝购买。广大消费者可以运用购买权,淘汰滥用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迫使生产厂家注意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消费者应该树立良好的消费意识,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进行消费选择时,不能以损害其他地区和人们的利益为代价,并注意最小量消费原则。生态消费制度要求消费者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对其消费过的物资承担一定的回收和再利用责任。

    第七节 法律责任制度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制度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作用的强有力手段,通过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制度强制性作用的发挥才能促使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有效地实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50]根据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内容、性质和特点,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的综合性法律责任制度。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实施了危害资源循环利用事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1]行政责任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制度中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构成资源循环利用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有: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有关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规定,危害后果则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至于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法律规定不要求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时,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对违反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的形式应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业或关闭、扣留或吊销许可证。行政责任应当是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制度中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是因为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共事业性特别突出,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资源永续利用,社会公众需要对所要尽到的相关义务达成共识。同时,加强资源循环利用的国家管理十分必要。资源循环利用,只有经过相关职能执法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强化执法力度,才会转化为巨大的现实市场需求,才会形成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土壤,由此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事业所特有的政府驱动机制。

    二、民事资任

    资源循环利用民事责任是指从事了违反资源循环利用法律的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者,依照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是因违反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环境资源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资源循环利用民事责任应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资源循环利用是一种崭新的经济社会运行模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相应的,我们制定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也需符合相当的技术性要求。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更宽,更为严格。在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中适用这一原则也有现实原因:一是由于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的资源浪费和破坏的现象,造成了人类健康、财产的极大损失和危害;二是资源循环利用侵权的受害方一般是弱势群体,要他们来举证致害方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有失公平。因此,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才能达到利益的平衡。

    三、刑事责任

    资源循环利用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的资源滥用或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应受到的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公害罪(环境犯罪)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之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臭味等等,使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发生损害的行为(这里的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财产、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52]确立违反资源循环利用法律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严重污染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以及资源的再利用具有特殊的危害性。其目的在于预防资源循环利用犯罪,使社会一般行为者获得教育和警醒,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认识,从而遵守资源循环利用法律法规,预防犯罪的发生。在预防的同时,刑事责任也起到了对资源循环利用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作用,使得危害资源循环利用刑法法益的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此外,扩大刑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范围,将严重危害资源循环利用事业的行为例如刑事保护的范围。比如下列事项中情节严重的,均可追究刑事责任:收购禁止回收的物品;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物资,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便利的。当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侵害回收利用企业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

    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制度以直接规制在资源循环利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指向,以保障环境资源可持续性为目的,因此科学、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责任制度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预期目的的关键。

    构建完善的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体系,是推行资源循环利用的前提性条件。在资源循环利用的经济社会运行模式中,环境和资源在被开发与利用的同时,能够得到不断地更新和恢复。通过立法确定资源循环利用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共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注释

    [1][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

    [2][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

    [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

    [4][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87.

    [5]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经济研究,1992(6).

    [6]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经济法规司编.〈清洁生产促进法〉问答.学苑出版社,2003.25.

    [7]孙佑海.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论纲.法商研究,2007(3).

    [8]谢峰.有关绿色财税政策的几点思考.学术研究,2006(7).

    [9]孔善广.分税制后地方政府财事权非对称性及约束激励机制变化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1).

    [10]盛明科.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7(4).

    [11]冯之浚.资源循环利用导论.人民出版社,2004.214~215.

    [12]张天柱.循环经济:我国标准化发展面对的挑战.中国标准化,2004(10).

    [13]Jan H.Jans,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Second Revised Edition, Groningen: Eu-ropa Law Publishing,2000:402.

    [14]Ioannis Karakostas and Ioannis Vassilopoulos, Environmental Law in Greece, The Hague; Bost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Athens, Sakkoulas.1999.70.

    [15]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30.

    [16]孙佑海.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论纲.法商研究,2007(3).

    [17]唐绍均.论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学术论坛,2008(10).

    [18]Ludwig Kramer, E.C.Environmental Law, Fourth Edition, London Sweet&Maxwell,2000.243.

    [19]Niels S.J.Koeman, Environmental Law in Europe, The Hague; Lond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39.

    [20]Niels S.J.Koeman, Environmental Law in Europe, The Hague; Lond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337.

    [21]田丽丽.浅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资源循环利用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学术论坛论文集,2005年天津.

    [22][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5.6~31.

    [2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4~240.

    [24]孟迪云.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理念月刊,2006(6).

    [25]郑云虹.基于循环经济的制度分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26]窦坤芳.环境规制与产业可持续发展初探.当代经济,2007(6).

    [27][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64.

    [28][美]阿兰·兰德尔.资源经济学.施以正译.商务印书馆,1989.147.

    [29][冰岛]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76.

    [30][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1.

    [31]邓沈健.环境资源产权制度评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9).

    [32]蒲志仲.略论自然资源产权界定的多维视角.经济问题,2008(11).

    [33]王喜红.利益驱动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理论学刊,2006(8).

    [34]冷崇总.自然资源价格制度创新探析.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6(7).

    [35][美]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27.

    [36][美]道格纳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9.

    [37]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100.

    [38][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02.

    [39][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77.

    [40][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68.

    [41]Máire Mulloy, Eike Albrecht and Tanja Hantsch, German Environmental Law, Berlin Erich Schmidt Verlag,2002.224.

    [42]曹光辉,齐建国.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范式与政策研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6(5).

    [43]王曦.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755.

    [44]Ellen Mgargrethe Basse, Environmental Law in Denmark,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112~113.

    [45]谢永清.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油气田环境保护,2005(2).

    [46]王文革.循环经济激励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1).

    [47]赵国清.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38~839.

    [48]孟军,胡英.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绿色会计制度.天府新论,2007(12).

    [49]秦鹏.生态消费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30.

    [50]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22.

    [51]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06.

    [52][日]平野龙一.日本对自然环境的刑罚性保护.郭布,罗润麒译.法学译丛,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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