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是一位反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英勇战士,是一位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美妙的著作,孟德斯鸠的法制、宗教以及一个国家里面的一切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思想,是一种伟大的见解。
——马克思
1748年,一部有关法学的专著在巴黎出版后,立即引起了轰动。法国启蒙运动的先驱伏尔泰称它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赞赏不已。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则一致要求把它列为禁书,耶稣会教士更发起了对它的围攻。就在社会舆论对此争论不休的同时,这部作者用了22年的心血所写成的巨著,在读者的一再要求下,在两年内恰好发行了22版,创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纪录。这部书名为《论法的精神》,其作者便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者,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而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为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在1748年发表了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在这部著作中,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留下的《论法的精神》没有随着岁月的沧桑而湮没无闻,反而因为其中充盈的智慧与理性之光而愈加光华夺目。
《论法的精神》分上、下两册,共6卷31章,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一无二的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以任意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论述这个理想王国是《论法的精神》的一个基本内容。他认为,必须抛弃残暴的专制政体。以“品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与自由、平等相通固然有值得称道之处,但也不尽理想。最好的政体是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他主张由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还提出了三权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理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论述了部门法理论。关于民法理论,他认为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其宗旨是使人类获得财产并加以保障。如果“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因为“在这种场合,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民法调整契约、继承、婚姻等所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主张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关于刑法理论,他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提出了罪刑相应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即“惩罚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后来分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
法律的公正是人类的福祉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他摒弃了以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社会观念上的一成不变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他以史为鉴,以世界古今各国社会政治制度为依据,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演变的过程。虽然他并没有发现社会发展的规律,却也将进步的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2)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这一理论在当时神学一统天下的时代中,犹如一枚重磅炸弹震撼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营垒——黑暗的教会统治。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因此在他的具有辽阔视野的、包罗万象的、建立在人类自然知识基础之上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领域里,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立足之地。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是:他的理论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的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著名政治理论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的绝妙笔法,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3)“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关于国际法孟德斯鸠也有许多新颖的真知灼见。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
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其宗旨在于反教会、反封建、反暴政,大张旗鼓地倡导资本主义。(佚名)
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和其他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一样,孟德斯鸠也非常重视自由问题。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与他对自由的看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他把自由看做是一个人的“无价之宝”,认为它是不能出卖的。他把自由区分为“政治的自由”和“哲学上的自由”,认为这两种自由的含义是不同的。“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他从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资产阶级立场出发,提出了政治自由的主张。他说:“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在孟德斯鸠看来,让人们敢想敢说,敢于议论政治,这是政治自由极其重要的标志。他强调说:“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他非常赞赏英国的宪法,因为在他看来,英国宪法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他认为,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乃是实现公民政治自由的最理想的政体。他称英国人是“自由的民族”。他认为,英国是最自由的国家,英国的政治制度是最完美的政治制度。总之,在他眼里,英国乃是一个人人享有政治自由、人人都可以自由地谈论政治的国家。
在孟德斯鸠看来,不许谈论政治则是专制国家的重要标志。因为在专制政体之下,不管人们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全都是有害的。只要他们推理就足以打击那个政体的原则。因此,那些不满现状而又喜欢议论政治的人大都要受到迫害。那些把自由理解为“极端自由”的“民主政治”的国家和那些存在着奴役自由的“贵族政治”的国家,从性质上来说,都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而且“它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孟德斯鸠强调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且,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没有一种能够有效地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的政体的话,公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安全就根本无法保证了。孟德斯鸠极其深刻地指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他强调说,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那么怎样才能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种安全感,都能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呢?他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像英国那样,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这就是说,必须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掌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手中。而这样做,就既可以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又可以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衡,从而使这三种权力有条不紊地、互相协调地行动,并最终建立起真正法治的国家。因此,孟德斯鸠认为,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严格区分开来的制度,乃是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要不实行三权分立的话,“君主政体便蜕化为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强调指出,如果不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得不到任何保障。他解释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这个人或这个机关可以用暴力的方法来执行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履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在孟德斯鸠看来,有些君主国的人民享有自由,有些君主国的人民则没有自由,其关键就在于这些国家是否实行三权分立制。他举例说,欧洲大多数王国之所以政体宽和,这是由于国王只享有前两种权力,而把第三种权力留给他的臣民去行使。而东方的土耳其则不同了,在那里,“这三种权力集中于苏丹一人身上,所以恐怖的暴政统治着一切”。他认为,人民是否享有政治自由,这与政体没有关系。即使是共和国,若不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那也会形成暴政。他举例子说,在意大利各共和国,三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国还少。因此,为自保起见,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像土耳其政府所采用的那种残暴的手段,国家检察官以及告密者随时可以把告密书投进狮子口,这二者的设置就是证明。根据这些情况,孟德斯鸠提醒人们注意,在一切权力合而为一的国家里,人民群众将处于生命财产安全毫无保障的境地,因为,独揽一切权力的个人或机关,既可以用其“一般的意志”去蹂躏全国,又可以用其“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即使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人们也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因此,孟德斯鸠认为,必须用分权的办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乃是法国早期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和政治纲领,它表达了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参与政治的要求。他的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他的理论曾被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家用做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尤其是他关于分权和法治的理论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过。他的社会政治思想,尤其是他的法治思想、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君主立宪思想,对康德、谢林、黑格尔等许多思想家都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侯鸿勋)
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原名夏尔·特·塞孔达。1689年1月18日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祖父曾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孟德斯鸠从小读书用功,倾向进步。孟德斯鸠在他25岁的时候出任波尔多法院顾问。两年后,他继承了伯父的波尔多法院院长的职务,获得了孟德斯鸠男爵的称号,孟德斯鸠的名字由此而来。
孟德斯鸠的生活,经历了路易十四到路易十五两个朝代,这正是法国封建专制统治由盛转衰的时期。他虽出身于贵族,但在法院供职的12年中,目睹了封建制度的专横、残暴和腐朽,他心中愤愤不平,对法院院长的职务感到厌恶。于是,他开始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科学研究和从事著述方面,以寻找革新之路。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孟德斯鸠对法院院长的职务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他热心于科学研究工作。特别是他在各种社交场合里,亲眼目睹上流社会的荒淫奢靡的生活,对封建专制制度失去了信心,积极探求一条全新的道路。为了使自己能专心从事研究,孟德斯鸠于1726年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高价出卖,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并进入法兰西科学院担任院士,专心于写作和研究。他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先后去了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荷兰、瑞士和英国,考察了各国的政治、法律、习俗和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状况。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他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四年的旅欧考察,开阔了孟德斯鸠的眼界,使其获得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材料。1732年回国后,他住在故乡拉布雷特庄园,闭门整理搜集到的大量资料,潜心从事著书立说。两年后他完成了历史名著《罗马盛衰原因论》的写作,此书运用翔实的资料,打破长期占统治地位的陈腐的宗教观历史学,论证了国家的兴衰是由它的政治制度的优劣和风俗的善恶所决定的。这本书在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后,立即轰动了欧洲学术界。
1748年,他发表了用22年心血写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立即引起了封建统治阶级和教会势力的恐惧与仇恨。为了对抗敌人的攻击,孟德斯鸠始终紧握着他那支战斗的笔。1754年65岁的孟德斯鸠在旅行途中患病,1755年2月10日病逝于巴黎。
《罗马盛衰原因论》孟德斯鸠的重要著作之一,在这本书中他第一次概略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理论,按照他的历史编纂学的观点,古罗马的兴起和衰亡是由它的政治制度的优劣和居民风俗的善恶决定的,孟德斯鸠和所有的资产阶段启蒙思想家一样,他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但是他的社会思想对于当时反封建、反君主专制的斗争是有积极作用的。他认为,罗马的兴盛是由于设立了共和制度,以至于政治稳定、充满了活力。自从元老院制度形成以来,罗马无论是内政还是外交,抑或军事都兴盛起来,以至于法律开明、统治者贤智、人民风俗朴质、品德良善。罗马的衰亡则是由于施行君主政体的统治,寡头政治让原本的民主作风荡然无存,不断有暴君出现。对外的掠夺政策、民风的败坏以及军纪的涣散,都让整个罗马社会日益堕落,从此盛世不在。
《波斯人信札》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唯一的一部文学作品,是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的一部著名小说。孟德斯鸠把他在巴黎所见所闻的不合理现象逐日记录,积稿15年,整理成《波斯人信札》。这是一部通过文学形象表达的政论,它揭发和批判法国封建朝廷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种种弊端。作者假托两个波斯贵族人士到法国游历,从局外人的角度观察法国社会。他们发现法国人熟视无睹的许多荒唐腐败的现象,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波斯人信札》不但思想内容在当时有进步意义,它的清新明快的散文风格,对法国文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书的主人公郁斯贝克是一位波斯贵族,他在法国旅游期间,不断与朋友通信,靠跟众多的女人信件来往进行意淫,以非凡的能力在脑子里去疼爱、去憎恨、去杀人。小说通过郁斯贝克在巴黎的所见所闻,辛辣无情地批判了法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文化、风俗等方面的现实,以令人着迷的笔力描绘了18世纪初巴黎现实生活的画卷。小说中所描绘的流血、肉欲和死亡使人百读不厌,黑白阉奴与后房被囚妻妾的对话,身处异国他乡的主人的绵绵情话,使人常读常新。《波斯人信札》“写得令人难以置信的大胆”,是启蒙运动时期第一部重要的文学作品,开了理性批判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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