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从世界和中国、历史和文化、民族与信仰、国情与道路的角度强调了四个“讲清楚”,给我们以很大启发。我们认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让受教育者对接、融入“四种生活”,通过科学认识把握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期待我们解决的一些难点问题,提高人们对社会主义理想的实质、实现条件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内在逻辑的理解认识,进而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目前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关系度大、紧密度高且迫切需要“讲清楚”的现实社会主义重大实践问题主要有“两制”关系问题、所有制实现形式问题、民主实践形式问题、人民权利保障问题及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的兑现问题,这些都属于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涉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把握和运用问题。如果对这些问题能够从理论上予以新的科学说明和彻底解决,就一定能够极大地推动受教育者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进而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第一节 正确认识处理“两制”关系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下称“两制”关系)问题,是一个需要不断在实践中予以认识、解决的问题。“两制”关系,既包括世界范围内的“两制”关系,也包括一国之内的“两制”关系。
现实中“两制”关系的内容与形式,远比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对“两制”关系的逻辑预设要复杂得多,特别是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分属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跨制度、跨国的联系往来日益增多,“两制”国家之间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全面、频繁、深入、直接地交往,随之而来的是,“两制”关系中的新情况、新特征、新问题也不断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进一步提升和拣选与资本主义国家打交道的能力与举措,如何正确认识、处理新常态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我们进行认真跟踪研究。特别是如何科学认识和把握后金融危机时代“两制”关系的新内容、新形式,已成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所亟须解决的新问题。
由于时空条件不同,限于认识水平,社会主义实践者认识和处理“两制”关系的理论思维和价值取向各不相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宏观上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界定为两种社会形态的承接替代关系。在这个认识基础上,我们对“两制”关系的认识继续深化,日益科学、辩证和符合实际,目前已经走出了“资本主义总危机”理论误区,尽管当前世界金融危机波及范围很广、冲击力度很大、连锁效应很快,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再次充分暴露,但绝大多数人还是认识到目前资本主义制度气数未尽,还有巨大发展空间,还在不断创造人类文明成果。绝大多数人认识到,合作而不是冲突是人类社会发展更本质的趋势,“我们的时代是人类生存的伟大的时代之一,我们正在实现人们在一生中将要跨越的发展上的飞跃……人类已有能力创造一个全世界的人们都过着自由、富足、甚至具有创造力的生活的世界”,[235]“全球化并不是我们今天生活的附属物,它是我们生活环境的转变,它是我们现存的生活方式”。[236]在当今资本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全球化时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已不再是两者相互封锁、“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关系,而是互鉴互利、共赢共存的关系。“两制”国家相互开放、交流,互相依存,相互吸收着对方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积极因素,一个重要的表征就是日益趋同化的生产方式与日常消费方式。另外,当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已经从处在资本主义体制之外的运动,转变为处在资本主义体制之内的运动;从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的运动,转变为通过和平民主方式对资本主义实行革命性变革的运动;从先进社会阶层参加的为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发展为多数人参加的为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237]今天,妥善处理好“两制”关系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一个长期任务,其关键点、关节点是,既要从思想意识形态、根本政治制度上保持“两制”的“性质”之别,也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前提下,解放思想,积极主动破解“两制”关系死结,解决好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鉴别、认定和承续问题,解决好社会主义超越替代资本主义的方式、方法问题。
一 厘定标准,析出成果,拓展“两制”共处互鉴新空间
(一)尽快厘定人类文明成果的科学判定标准
“两制”共处互鉴的一个逻辑前提是“两制”都能创造出可供全人类共有、共享的人类文明成果。人类各个群体之间有可接近性,一个社会群体所获的成果可以传给其他群体,让其从中获得好处。一个群体的文化进步往往取决于是否有机会汲取其他群体的先进经验。事实上,分属“两制”的国家在各自的发展实践中,也的确产生了一些能够供所有人共享通用的物质和精神成果,而且这些成果能确保被运用于各自的方向和目的,这也正是世界范围内“两制”国家相互学习交流的客观基础所在。尽管国内现在还有不少人受“两极对立”抽象定性思维方式影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取得的巨大历史成就、发挥的巨大作用不以为然,甚至对之持轻蔑、排斥和否定态度,但毕竟不能再像从前那样公开反对“两制”的互鉴、互学了。分属“两制”的国家,事实上也在互相借鉴、学习和吸收对方的于己有用的东西,共同面对越来越多的全球性问题。比如,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经济,证券、股市这些过去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如今也在为社会主义所用;出现在我们党十八大报告“三个倡导”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字眼,无疑包含着对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吸收和扬弃。同样,资本主义国家的思想家们也没有无视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就,他们从社会主义思想家那里取的经也不少,资本主义国家也在学习借鉴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成功做法和措施,如在市场经济之外增加了“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并实行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等。当前,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技术合作、资源开发利用等各个方面的相互依存度日益加深,可以说,“两制”互鉴、互利正在改变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历史命运,特别是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巨大发展,与借鉴社会主义的有益成果密不可分。
“两制”互鉴的实践虽然有巨大进展,但还有问题没解决。今天人们争论的核心问题,已经不再是“两制”要不要相互学习借鉴的问题,而是相互学什么、如何学、学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人们对后一个问题的认识至今仍分歧严重,共识难达,这与一个关键性理论问题没有解决有很大关系,这就是文明成果的鉴定标准缺失问题——缺乏一种对究竟什么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统一的、科学的鉴别判定标准,导致我们有时无所适从。我们现在的确需要一个可以衡量和评价人类文明成果的客观尺度,即一套科学的衡量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因为没有这个东西,我们难以及时审视、评判当代资本主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这样一个客观尺度,我们就难以对资本主义发展成就做出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并从中识别出可供全人类共有、利用的成果。
从具体实践看,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拓展“两制”关系的新空间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待利用人类文明成果。对于社会主义这一方而言,主要是如何甄别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究竟有哪些东西属于人类文明成果,哪些东西不属于人类文明成果,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尽快形成共识。眼下关键的问题是尽快统一人们心目中对文明成果的标准和尺度,让我们尽快对诸如民主、宪政、共和等究竟是不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做出判断,尽快结束各说各表的状况,止息争论。比如,有人把“国家干预”和“国有化”视为社会主义文明成果,而把“自由市场”“私有化”“宪政”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一些人长期排斥、抵制市场经济等等,都与他们对市场经济是否属于文明成果的价值判定有关。如果我们长期缺少一个科学的判断标准,或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必然会让我们在遇到新事物时或徘徊犹疑,或陷于无谓争论,坐失良机。这样,就会极大影响“两制”关系的正常发展,极有可能导致人们再度陷入对什么问题都问姓“社”姓“资”的怪圈,陷入凡“姓资”的就是腐朽没落的思想误区,陷入“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尴尬境地,最终使“两制”互学互鉴成为不可能,使我们不能进一步融入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充分接受人类文明成果,最终让我们付出迟滞社会发展的代价。
我们主张确立或制定人类文明成果的科学通用判别标准,预设理论前提是我们承认马克思所说的“人是类存在物”。尽管人类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存在价值观差异甚至对立,但人与人之间毕竟具有共同的利益关切,毕竟生活在同一个世界里,类同一性还是存在的。在人类的价值体系中,毕竟还有那么一部分价值,是基于人的类存在属性的、适合于所有人的价值。习近平总书记于2015年9月28日在联合国发表题为《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的概念,是对当代人类文明基本价值观的一个新的表述,指的就是这种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这意味着我们已经自觉地意识到这种价值的存在,清楚表明人类文明成果本身是具有可观察、可测度属性的,是人类凭借自身理智能够认知的,它的衡量标准本身是客观存在的。
正是基于这一逻辑预设,我们主张从全球视野着眼,根据当代人的眼光和认识,尽快厘定人类文明成果的统一判定标准即“通用标准”,当然,通用标准也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不可能指望搞出一个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标准,不过,即使是先搞出个阶段性标准也比没有标准强。
那么,如何确立人类文明成果的通用标准呢?首先要把握好制定标准的总原则、总要求。制定人类文明成果“通用标准”的总原则无疑就是“三个有利于”和“以人为本”原则。在这一总原则下,任何存在和过程,任何思想、制度、政策,只要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能够提高绝大多数人的生存质量,维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尊严,只要能使绝大多数人生活得更幸福,使社会更公平正义,使国家更民主富强,就应当将其置于人类文明成果之列,就是值得所有人追求和实践的东西。
按照这一标准判断器物层面的东西,就很容易辨析出何为人类文明成果,如东方人发明的火药、印刷术、指南针,西方人发明的火车、汽车、飞机、互联网、移动电话等(1776年英国人詹姆斯·瓦特发明了蒸汽机,人类进入工业时代,19世纪60年代美国人发现了电),就是不折不扣的人类文明成果。对于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交通、通信技术,现在大概已没人敢于否认它们的人类共同文明成果属性了,也没有人还会在意这些人类文明成果的东、西或中、外之别,恐怕也没有人会因为它们的发明者的阶级属性而质疑其人类文明成果的属性。
对于制度层面的文明成果,如果也按照这一标准似乎也容易辨别,比如,中外各国的交通规则,似乎没有什么本质不同,都属于人类文明成果。涉及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层面的东西,我们按照这一标准判定,也是可行的。有些制度层面的东西究竟是不是人类文明成果,假如我们不是首先看它是否“属马”“姓社”,是否“姓资”“属中”,而是首先看它是不是有助于实现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幸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就容易辨别其性质了——我们所信仰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就是符合这一标准的国外先进文化。
我们认为,凡是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能够给人民带来幸福安康的东西,就应该属于人类文明成果之列;凡是具有全人类共享性价值的东西,就既不会为社会主义所独有,也不会为资本主义所独享,而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需要和都能利用的。正如恩格斯所说,自由、平等、博爱虽是资产阶级提出的口号,但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自由、民主、人权这些源于西方的观念,只要不被误用、滥用,都是好东西。中国人民过去反抗西方列强的欺辱,坚持的也包含这些观念,并在这个过程中,丰富了它们的内涵。这些观念内涵也在不同文明的互动过程中被大大丰富了,今天已成了世界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238]总而言之,一种思想观念、制度,究竟由哪个民族、哪个国家、哪个阶级首先提出或创造出来,与它能否最终成为人类文明成果其实并没有多大关系;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看它的出现究竟是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是好处大还是坏处大,看它能不能被全人类共用、共享,看它能否被用以共创人类文明伟业。这当然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实践检验过程。
(二)坚决避免和克服对待资本主义文明成果问题上的失误与极端倾向,确保合理、充分、全面地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
“两制”互鉴互学的关键是双方既有意愿也有能力发现对方的长处,既勇于承认自己的短处,也勇于取人之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化,各类资源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通、配置,各当事国都在考虑如何构建能够切实保障自身基本利益的合作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资本主义是彻底地“清算”,还是辩证地“扬弃”?当然是后者。“扬弃”是对待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正确态度和正确立场、策略,能否始终坚持这一正确策略,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处空间究竟有多大。
过去“两制”国家共处的空间之所以狭小,除了当时资本主义世界刻意遏制社会主义国家外,从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维度看,也与社会主义国家在认识和处理资本主义文明成果问题上的认识失误有关。主要是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但实际上属于全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当作“姓资”的东西加以排斥、挞伐、拒绝,导致社会主义国家一定时期内未能很好地借鉴吸收那些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游离于世界科技革命之外搞建设,社会主义的发展步伐被人为延缓了。当前我们在这一问题上一定要认真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坚决避免重犯历史上曾犯过的错误。
回顾过去,“两制”内的国家以消灭或改变对方的立场为目标,对于对方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不认同,全面全盘否定对方,以致把孩子和脏水一同倒掉了。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方,倾向于把所有问题归因于资本主义的罪恶。比如列宁关于“两制”关系的正确理论,在他去世后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苏共很快废止了新经济政策,把社会主义置于资本主义的对立面。那时苏联的社会主义是完全作为资本主义的否定形态出现的,视资本主义为当下就要推翻、消灭或埋葬的对象,认为当时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就是消灭资本主义,战胜资产阶级;由于苏联当时还没有力量在世界范围内战胜国际资产阶级,就先在苏联一国内集中力量战胜本国资产阶级,因为他们认为本国的小生产每天都在大量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威胁社会主义的发展——“2500万小农户是俄国资本主义势力的根源,正在重演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下埋下一个大地雷”。[239]
曾几何时,在几乎整个冷战时期,在冷战思维支配下,在苏联与西方对峙、对立、对抗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是,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待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方面,在认识和处理“两制”关系问题上一再失误,“恐资症”几乎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流行,对资本主义的义愤痛恨,完全取代了对资本主义的科学理智认识,吸收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自觉性逐渐丧失,“两制”关系变成“你死我活的”互不相容关系,“两制”的对立和斗争被过分强调,“两制”呈水火不容态势。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关系领域依靠阶级斗争、动用无产阶级专政手段,搞纯而又纯的、100%的社会主义,追求大而公的全民所有制,向国内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开展全面进攻,消灭国内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思想、上层建筑领域,以群众运动方式,大搞100%的“布尔什维克化”运动。这样搞的结果,是把脏水连同孩子一块倒掉,把世界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推到自己的对立面,把自己孤立起来,把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出来的现代文明成果(包括现代生产力)一概拒之门外,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发展。特别是像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兴无灭资”,全盘否认资本主义中有值得社会主义借鉴、利用的东西,导致发展模式长期僵化,社会主义实践不断遭遇挫折——“我国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在20世纪70年代末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远比苏联1985年戈尔巴乔夫上台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严重得多”。[240]
沉痛教训警示来者。社会主义国家必须确保合理、充分、全面地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树立全球治理观念,分享全球化红利,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两制”互学,不是简单复制照搬对方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而是要合理、充分、全面地利用对方的文明成果。社会主义要向资本主义学习,是因为资本主义发展成就里面肯定包含人类文明成果。向资本主义学习的必要性不仅在于开放包容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特质,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而且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是真正意义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合理、充分、全面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是超越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的真正捷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知识和经验,不可能都靠自己原创,大多数须通过学习、借鉴、继承获得。只有如此,才能站在别人的肩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有所前进。”[24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合理、充分、全面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是因为历史是不能割裂的,资本主义社会客观上为社会主义准备了必要的物质前提和文明基础,资本主义“创造了席卷全球的工业文明,建立了市场体制,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治理体系,探索了影响人类的社会主义理论”,[242]的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背景,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胎胞里发展起来的社会化大生产力,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资本主义母体中孕育和生成的社会主义的某些因素更是当今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源头,如马克思所看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被迫进行自我扬弃,每扬弃一步,对资本的私人性质就否定一步,向社会主义的“入口”就接近一步。
再则,“两制”的历史联系是割不断的,社会主义是历史地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是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力量综合发生作用的结果。这是“两制”天然相通的一面。“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243]当今社会主义实践者所要认识与改造的现实世界,是经历资本主义数百年发展,已经发生了历史性重大变化的世界,“另一个世界”或“新世界”只能在批判和继承旧世界的过程中实现,换句话说,假如不把现实世界本身当作一个历史事物或历史进程来理解,不把资本主义当作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社会形态和重要阶段来理解,不把它当作历史阶梯的一级来理解,就根本不可能确立关于“新世界”的合理模式。我们只能从现实存在状态中,提出和确立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可能实现的目标,作为自己所要全力争取完成的任务,我们不能绕过资本主义已有的文明成果,从头做起,那样既不经济也不可能;我们只能将资本主义国家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如资本主义的管理经验、先进技术、有效的具体制度形式等,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历史性准备,大踏步赶上时代进步潮流。很显然,社会主义必须是在充分占有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前提下,依靠自身智慧和力量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改造,也只有承接和利用好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才能建成不同于或高于资本主义的新的文明类型,才能用短短30多年时间走过西方发达国家两三百年走过的现代化进程。这就是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
合理、充分、全面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本是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较以往社会形态更加文明的社会形态,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辩证否定,这种否定是扬弃,即在吸纳了资本主义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的否定。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绝不是要铲除资本主义的一切文明成果,而是要消除资本主义的弊端和丑恶,是要承接、容纳和光大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发展的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方式,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设施和管理经验等文明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解放、发展自己的生产力,尽快构建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
对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而言,能否合理、充分、全面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更是关系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成败。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大多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在一个相当长的发展时期内,要将追赶超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现代化,定位为自己的战略目标。现实社会主义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除了充分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别无他途。对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而言,正确利用资本主义文明成果是超越资本主义的真正捷径。列宁深刻地指出:“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244]邓小平也讲过,“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245]
当代社会主义实践者必须在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解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和共处的可能性、现实性及其应坚持的原则等问题,拓展“两制”关系新空间。应当看到,如今,不同文明、不同政治理念之间的交流、交融、交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频繁和深入。当代世界“两制”关系的核心问题已经不再是“东风压倒西风”还是“西风压倒东风”的问题,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不仅仅是要与资本主义相区别开来,更需要以高度的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扬弃和超越资本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历史遗产和人类文明成果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合理充分全面利用,让其充分发挥作用,待其历史作用发挥完时,再让其自然走进历史博物馆也不迟。特别是那些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仍然起着巨大推动作用的体制、机制,在消灭它们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还没有创造出来之前,我们不能过早地、人为地去消灭它们,因为任何人为地消灭它们的企图,非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贫穷、落后和愚昧的状况,反而会在相当长时期内使这一状况蔓延。
总之,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内在地规定了落后国家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只能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努力承接人类既有文明成果,包括借用资本主义的一切文明成果,遵循世界现代化的共同规律,在这一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寻找人类解放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最终使人从对抗性的社会关系下解放出来,实现人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
二 立足现实、摒弃空想,把握“两制”更替的正确方式
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从不否认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客观历史必然性,也不否认资本主义未充分发展的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能够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问题是如何把这种历史必然性变成现实性?社会主义如何取代资本主义?其根本动力和正确的方式方法究竟是什么?
(一)经典作家设想的更替方式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在历史的大格局中认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的。“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246]认为生产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生产力的发展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认为手推磨产生的是以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以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无法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经典作家确实能在世界历史的变迁中看清并客观理解“两制”更替的内涵和本质。
现代资本主义制度要被更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决非一般的文化现象和社会时尚,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还是马克思的那句老话讲得到位:“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47]在经典作家看来,资本主义走向“内爆”的各种因素和矛盾必然导致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这个历史必然性的实现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更需要一些必不可少的条件。
人类社会形态的更替,取决于总体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否发展到真正动摇其基本经济制度根基的程度,取决于资本逻辑主导下现实的人的生存危机是否严重到必须彻底抛弃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程度,但这一矛盾的发展演进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形态的更替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一个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历史进程,绝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人们只能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人们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是其活动必须遵循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只靠理想信念激发出来的热情是远不足以使人成功的。
在经典作家看来,资本主义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自然发展阶段。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主义社会要取代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人类社会“社会主义化”,正确的方式应是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创建更先进的生产方式,创造出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或比它更好的条件来促进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进而超越资本主义的形式平等、公正和自由,实现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公正和自由,工人阶级本身也需要在这一现代化过程中,“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248]作为资本主义替代物的社会主义,其同资本主义的逻辑联系是不能人为割断的,社会主义只能在吸收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自己,也只有把资本主义赖以再生的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土壤彻底清除了,社会主义才能获得完全彻底的胜利。
(二)马恩之后的社会主义实践者对“两制”更替具体方式的探索
长期以来,人们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上存在严重认识分歧,以致在社会主义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取代资本主义问题上争论不休。究竟是通过快速变革生产关系,快速进入社会主义,还是通过逐步变革生产力来发展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未充分发展的国家是否能走捷径直接进入社会主义?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变相地存在着,并继续困扰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
在现实实践中,许多社会主义实践者往往没有足够耐性,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两制”更替规律办事,而是千方百计地想走所谓捷径。他们从美好愿望出发,不顾生产力发展阶段是不能绕过的,不顾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不顾社会革命的发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不惜借助于行政力量,来频繁变更生产关系,企图用改变生产关系这种简单的办法来实现完全平等,实现社会形态的更替。当然,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生产关系,最终没有能消灭社会差距,反而因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而陷入绝对平均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误区,最终存在不下去。
比如,苏联某些领导人片面地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误以为只要不断地改变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形式,就能很快地建成社会主义,进入共产主义,实现“直接过渡”。苏联不断更换着有关建成社会主义的说法,如“一国社会主义”“建成社会主义”“发达社会主义”“20年进入共产主义”等,说到底,都是想以改变生产关系的办法来实现发展阶段的跳跃。
“两制”更替方式选择的不当和失误,在对后来社会主义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理论中,也有比较集中的反映。[249]这一理论对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造成了负面影响,客观上导致社会主义国家与世界文明的主潮流渐行渐远,失去了向先进国家学习的机会,致使社会主义国家长期被排除在世界经济和资本主义最新科技进步成就之外。
回顾历史,我们看到,脱离生产力水平频繁变更生产关系,不但没有解决旧矛盾,加快“两制”更替的步伐,反而导致了新矛盾的产生,即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尖锐矛盾,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严重不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事实上延缓了“两制”更替的步伐。
(三)对待资本主义文明成果、处理“两制”关系出现失误的文化根源为何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两制”关系问题上,在“两制”更替的方式方法选择问题上屡屡出现失误?究竟是什么因素制约、阻碍了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选择?究其根源,除了不同民族之间文化、传统、信仰本身的兼容难度外,恐怕东方国家落后的经济基础及思想文化理念是个很重要的因素,正是这一因素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相关制度和体制的失灵。
众所周知,20世纪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出现的社会主义运动,还不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条件下的社会主义运动。事实上,经济文化落后的现实基础绝不是搞社会主义的优势条件,相反社会主义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难题,包括“两制”更替方式选择上的难题都与这一现实基础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所经历的失误、挫折甚至失败都能从这一现实基础中找到根源。历史文化的力量尤其是封建传统包袱的负向力量比人们想象的要强大得多,使得改革异常艰难。鲁迅先生讲过,“中国太难改变了,即使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流血;而且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能改装”。东方后进国家传统文化中所积淀的浓厚封建主义残余成为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封建主义残余,主要是封建主义的“思想”与“态度”,即由封建专制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造成的前现代化的社会性格,农耕文明时代和小农经济、宗法制度环境下所形成的自大、消极、保守人格。这些封建主义残余因素导致我们的排外、排异功能(宁要封建特权不要资本霸权)过于发达,特别是对外来资本主义的抵拒排斥过于强烈。比如,中国清末的一些当政者对资本主义、资产阶级以及来自它们的文明成果,表现出过分的恐惧和敌视,致使我们对外来文明成果的吸收借鉴非常艰难。[250]社会主义国家处理“两制”关系问题,在后进国家遇到的较大干扰不仅来自体制,也来自文化上的制约,来自这些国家所特有的民粹主义思想的制约。从苏联对待资本主义的态度上,不难发现民粹主义思想的影响无所不在,马克思主义俄国化的过程中融进了一些“俄国的独特性”,其中就有民粹主义的东西。在民粹主义者看来,资本主义就意味着剥削、压迫、两极分化,资本主义及其大工业本身不是解放的力量,而是堕落与苦难的根源,所有财富都是不义之财,拥有财富是不道德的,资产阶级和富人都是吸血鬼,只有体力劳动者才创造财富,是最高尚的人等。持民粹立场者必然对资本主义心存戒备,盲目排斥,采取虚无主义态度,幻想从落后的农业国跳过资本主义工业化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一般而言,在资本主义发展极不成熟、尚未完成现代化的后进国家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面临封建主义强势干扰的问题。因为,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在短时间内,只靠搞几次运动是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旧社会留下的社会基础的,还不能马上铲除封建主义赖以存在的经济文化基础,不能让那些旧观念迅速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彻底克服旧社会教育水平极低所导致的广大民众的蒙昧无知、封建社会历史悠久所带来的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制度、腐朽的特权思想。[251]政治革命可以改变社会权力的主体,决定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归属,它却根本不可能短期内改变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彻底清除封建主义残余。尽管新政权建立后,执政的共产党人,也想尽快涤荡封建主义的污泥浊水,但仍难以避免“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252]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对待资本主义的先进文明成果的抵制排斥,实质上是一种封建专制主义对现代化的抵制和反动。
(四)准确把握“两制”更替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两制”关系
现代社会主义是摒弃了各种空想成分的科学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要实现的一种理想或价值诉求或德性义务。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称为“科学”,最根本的一条就是通过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历史实际和满足现实需要,保证实现最终目标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的共产主义是受内在规律支配的历史运动,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一种必然的历史运动,但并不是要求人们马上就去实现的理想图景或价值诉求。人们要成功实现“两制”更替,就必须充分认识和遵循“两制”更替的客观规律,坚持科学精神,所要警惕的是犯急性冒进病,把将来能做的事提前到现在来做,主观先验地决定“两制”更替的方式、方法。
毋庸讳言,马克思、恩格斯也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考虑过资本主义存续时间问题,尽管提出“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的科学论断,但对“两制”更替时间表有过比较乐观的估计,所预期的未来社会特征有空想性。恩格斯晚年也承认研判有误,他在《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里为此写道:“历史表明,我们以及所有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253]恩格斯进一步认识到,“两制”的空间并存性与时间继起性将结合在一起,从世界历史上看,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业已过时的旧制度往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有曲折、反复甚至倒退,经历痛苦、挫折才能完成。恩格斯认识到短期内西方国家已经不太可能发生所谓社会主义革命,无产阶级已有可能利用现有的制度框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是因为资本主义仍然处于强势地位,有着无可置疑的现实进展,自我修复的能力还很强,统治者不能照旧统治下去的形势、局面还远未形成,现实社会主义的理论、运动、制度与资本主义相比,仍然处于劣势、弱势,这种“资强社弱”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恩格斯晚年对“两制”更替问题的新认识进一步提升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真理性,是我们确立社会主义信念、形成共产主义理想的理论基石。
当前,尽管拥有十几亿人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高歌猛进,中国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新实践、新探索、新创造,党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向前迈进,迎来了民族伟大复兴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但从世界范围内看,世界社会主义虽然已经走出苏东剧变的阴影,但运动规模、体量还不大,水平还不高,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处于深度调整期,仍是处于现代化追赶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人类历史仍处在资本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新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尽管现在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似乎使资本主义面临着半个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批判和质疑之声不断,但两种社会制度都孕育着新的发展内涵,仍将在相对和平的状态中共同度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当然我们不是要无所作为,因为资本主义不会自己寿终正寝。
江泽民讲过,“要正确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清醒地估计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保持较旺盛的生产力,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历史过程,速胜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处理好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不断发展自己”。[254]客观地说,随着全人类生存问题的日趋严重,现在的社会主义力量与其他各种力量越来越关注全球治理问题,处在政治多极化进程和经济全球化潮流中的各方力量都想从这一浪潮中得到好处,不再受传统意识形态的框限,正在逐步形成一个共同的伦理价值基础,直面同一个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当然,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发展、新变化也并不意味着它已经解决了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性依然存在。只是,社会主义要达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发展水平都高于资本主义的程度,在全世界范围内显现出它比资本主义制度的更多优越性,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人民自愿选择的理想社会制度,还需要很长时间。
所以,我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运用行政的手段或用政治运动的办法,去克服社会主义现实基础的不足,不能再像堂吉诃德大战风车那样去试图摆脱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和危机,通过对所谓的资本主义进行政治上的进攻,来巩固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也不能只用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水平和革命热情的方法,来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实践证明,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只能立足当代资本主义现实,探索“两制”更替的新途径,而不能再继续采用“阶级决战”、“打碎”和“推翻”等方式推进社会主义目标,不能继续用十月革命时代的战略去扬弃、否定资本主义因素。当前处理“两制”关系的主要内容与形式,应是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两制”关系,积极致力于同资本主义国家深化合作,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特别是与美欧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战略伙伴关系,在求同存异中谋求共同发展,深入挖掘“两制”互利合作的新机遇、新途径,更多地积蓄自己的力量,增强实力,用铁的事实证明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证明社会主义的确是最值得所有人为之奋斗的最好社会制度。这样既能为维护人类和平做出贡献,也能为将来社会主义以多样化的方式取代资本主义夯实基础。
“两制”更替的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对“两制”更替有相当的制约作用,人们要想在“两制”更替活动中取得成功,就必须认识和遵循这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科学”,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承认有客观规律存在。如果不顾客观规律任意妄为,或总想以一种固定不变的方法来实现“两制”的更替,多少有些“总是诉诸我们的情感而不是理性。即使怀抱着建立人间天堂的最美好的愿望,但它只是成功地制造了人间地狱——人以其自身的力量为自己的同胞们准备的地狱”。[255]
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和平与发展长期作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文化和价值观念,应当在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较量竞争中取得主导地位;一国之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和相互关系,应在负面清单基础上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平等的竞争中形成;各种所有制应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形成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态势,凭借自己的实际发展成效显示优越性、控制力、影响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性,让自己处于进步发展的领先地位,或者在自己处于竞争劣势和已不合理时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因为历史已经多次表明,任何诉诸道德的不当人为干预,在实践上丝毫不能把“两制”更替推向前进。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只是对未来的“两制”更替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设想,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案设计,更没有让后人把这些原则设想当作施工图纸运用。在共产主义实现之前,社会主义的任何实践形式都不是最终的。退一步讲,一些方法手段层面的东西本身在马克思那里并不是人类追求的最终目的,它们不过是实现人性复归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而要达到一定的目的,有时可以有多种手段,人们应该在诸种手段之间进行比较,看哪一个手段是最优的——收益最高,成本最低,而不能把其中某一种手段当作目的,既不能为了公有而公有,也不能为了私有而私有,否则就本末倒置,把目的和手段颠倒了。
综上所述,正确认识处理与当代资本主义的关系,是攸关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发展的问题。在与资本主义打交道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向不动摇,又要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在国际性比较和借鉴中积极吸纳、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包括资本主义文明成分,以不断提升社会主义的文明素质,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开创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明发展道路,又要遵循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把握全球化条件下文明竞争的总规律和大趋势,在符合和适应现代文明大趋势过程中加快社会主义文明进程,实现互利共赢,这是在当代条件下处理“两制”关系的科学之策。
第二节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实现形式问题
这是一个关涉社会主义现实基础是否巩固的问题。只有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实现形式问题,才能根本解除人们对现实社会主义到底有没有、存在不存在的思想疑虑,从而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和要素,贯通体现于生产、流通、分配等多个方面,具体的生产形式、交换形式、分配形式都可以看作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生产关系问题历来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包括理想信念问题,都与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实际存在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有极大关系。
经济是基础,理想信念本质上是经济基础的产物,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与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密切相关的经济基础,因为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绝不能只在观念领域产生,所以,讨论理想信念问题不能不讨论所有制问题。所有制问题历来都是社会主义学说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理论聚焦点,我国未来经济体制变迁的焦点和难点也将最后汇集到所有制改革问题上。[256]的确,从理论上搞清楚适合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不仅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三化”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也是保证我们的具体实践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不离开社会主义本质和基本原则的根本性途径。未来我们的所有制观念将会发生何种变化?将会在什么样的前提条件下去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趋势究竟会怎样?这些问题可以说都与确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紧密相关,下面将就这些问题做一些讨论。
一 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确立需要什么样的客观前提条件
(一)马克思、恩格斯设想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本逻辑
只有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所有制与当时实践的特定联系中去领会它的基本逻辑,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理论所蕴含的普遍性内涵和核心要义,才能正确认识、解决当前所有制改革的路径问题。要充分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真精神”,解读它的隐性思想,必须首先紧扣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搞清他们的基本逻辑思路,回到他们的思想所体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去研究问题,包括破除和澄清对他们的所有制理论的一些教条式理解。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原则和思想精神,它要求人们在科学基础上,即在尊重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实现这一目标,不能靠神仙皇帝,只能靠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财富源泉的充分涌流。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财富源泉的充分涌流呢?要靠科学有效的基本经济制度安排,要靠适合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把所有制问题“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认为“无产者只有废除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257]因此,所有制也就成为社会主义新社会形态的一个标志性制度,所有制关系也成为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和最原始的关系,它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和测量器,也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载体。
(二)马克思、恩格斯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辩证思维
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概念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广义所有制概念指“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体现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包括人们对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其内涵和外延相当于生产关系范畴。狭义的所有制概念仅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是相对于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关系而言的,它只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未来新社会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258]“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59]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在自由劳动者的协作的基础上和他们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上来重新建立”,[260]而且未来社会还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到那时人和物两个要素的结合将出现新变化,“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261]“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即废除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262]可见,经典作家致力于废除的是资本主义的“私有”,不是“个有”,想要建立的公有制是一种以“个有”为载体的新型所有制。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的经典论述,未来社会所有制应具有下列科学内涵。
首先,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占有社会全部生产力,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重在实现劳动者与生产物质条件的结合,实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任何个人均不得违背生产规律去分割生产资料。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不同,在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状况不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分离的,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结合的。这里突出强调的是劳动者在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下平等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合理承认与保护个人所有权基础上,解决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及劳动成果的正当占有问题,这是劳动者得以成为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和国家主人的物质基础。
其次,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还必须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就是生产力必须是高度发达、充分发展的。对于公有制确立需要什么样的前提条件,经典作家明确指出,生产社会化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条件,只有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极大提高,社会的生产资料十分丰富,能够被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直接占有或结合的时候,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才有可能建立。离开这一必要前提试图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所有制,无异于构建乌托邦。
再次,所有制存在于它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中,劳动者如何占有生产资料,具体实现形式怎样,完全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取决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马克思把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视为建设共产主义绝对必要的实际前提,视为真正铲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全部陈腐东西的经济基础,这是一个极为深刻的见解。在马克思看来,经济生活的各个要素相互联系,是个整体,在一切要素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不断生成与被取代是在生产力推动下的自然历史过程。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现存生产关系才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只有生产力普遍发展,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才能“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263]相反,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建立在纯粹理论上面的共产主义社会,将因为缺乏物质基础的支撑而走向自己的反面:“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64]
最后,实行社会主义所有制还需要其他坚实的社会基础准备,还要看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状况,只有“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之时,才会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265]其中“联合起来的个人”一语在1888年英文版中是“巨大的全国联合体”,具体而言,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还需要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的人民民主制度,需要有自由平等生产者联合起来后所构成的社会。如果在缺乏相应经济与文化基础的条件下,即在缺乏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及以此为基础的世界性交往普遍化的条件下,在文化基因和社会结构尚未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是破坏生产力的。按苏联模式建立的生产关系并没有真正解决当时苏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实现“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的目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搞的“一大二公三纯”的所谓“先进”生产关系,事实上也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更尖锐化了。
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是一个“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266]历史上那些生命力强且长期发挥作用的所有制,都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科学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都曾对实际解决社会现实矛盾产生过深远影响。判断一种所有制好坏的标准是看在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它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消除异化,是否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好的所有制及实现形式至少也须能够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国家、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设想中所蕴含的科学立场与方法
我们注意到经典作家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的,他们认为“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不结合这些事实和过程去加以阐明,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267]我们现在讨论所有制问题首先是要深刻把握其中蕴含的根本立场和方法,除了要科学认识、准确理解经典作家话语背后的逻辑和难以直接从字面上解读出来的内涵外,我们的讨论探索还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根本理论立场和基本方法。
首先,在科学基础上考察关注人类命运,实现人类解放,是经典作家研究未来社会的鲜明的科学态度和方法。这里涉及一个如何认识和处理历史发展的客观决定性力量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的问题。从资本主义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出发,是经典作家基本的思维方法,他们对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就是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268]他们依据现实的经济利益关系,始终根据现实生产力的最新发展,即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来研究生产关系的时代特征,紧密联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探索与此相适应的所有制的结构与形式。他们追求的是有相对稳定性和具体历史性的东西,反对任何超历史、超阶段的东西。因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269]
其次,“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是经典作家的政治立场。主张公有制的本意是为了寻找更能容纳和促进社会化生产发展的所有制形式,[270]是为了解决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基本矛盾,解决所有权取得的合理和公正问题;是为了更能代表和引领人类文明发展,是想让人们生活得比过去更好,能更有条件去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他们清醒地意识到靠纯粹的幻想是不能让社会变得更好的,所以,对未来社会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制度,他们并没有凭主观的良好愿望进行臆想,而是坚持认为所有制是历史运动的客观结果,人们不可随意选择。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着眼于社会制度的合理和正义,提供的只是一些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设想,是一般形式和抽象标准,为后人预留了巨大的理论探索空间。经典作家的态度非常谨慎,他们多次声明,决不提供适合将来任何时候的“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案”。[271]他们既没有束缚自己的手脚,也不打算束缚未来社会主义实践者的手脚。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某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不仅没有促成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反而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停滞和扭曲,我们仍然抱住不放,实际上就是为了所有制而所有制了,就违背了经典作家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意了。
二 各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实现形式的艰辛探索
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当代社会主义实践者的重要任务。基于对未来社会公有制及实现形式理解认识上的差异及各国现实国情的不同,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公有制的尝试和探索也各有特点。
(一)苏联等国家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苏联是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论逻辑起点与现实历史起点不一致。[272]根据列宁提出的历史变序理论,[273]十月革命后,苏俄试图直接建立公有制共产主义社会,所实施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严重脱离苏俄当时的生产力基础。这种粗陋的军营式共产主义,是当时苏俄客观形势和革命浪漫理想结合的产物。列宁后来检讨说,我们犯了错误:决定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当时我们决定,农民将遵照粮食征收制(又译余粮收集制)交出我们所需数量的粮食,我们则把这些粮食分配给各工厂,这样,我们就是实行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了。不能说我们就是这么明确具体地给自己描绘了这样的计划,但是我们差不多就是根据这种精神行事的。[274]
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在《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中就对社会主义如何实现生产资料共同占有问题、经济组织形式问题进行过探索,提出了“国家辛迪加”的设想。“国家辛迪加”是一种中间组织,由它组织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克服“自由人联合体”中经济组织主体欠明确的不足,有助于实现马克思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理想。但“国家辛迪加”思想真正实施起来,困难和阻力也不小——因工人自身缺乏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最终导致微观经济组织效率不高。列宁被迫实行“一长制”,提出“必须尽可能经常地、一有可能就确定由选举出来的负责人员个人指挥整个经济机体”。[275]“国家辛迪加”在列宁去世后终止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典型特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在苏联建立起来,[276]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指令性的、军事动员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该体制在特殊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推行该体制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主要是管理成本巨大和资源配置低效。[277]“农业全盘集体化政策实施两年后,苏联爆发了全国范围的‘大饥荒’。‘大饥荒’是联共(布)中央超负荷粮食收购政策的直接后果,并非天灾而是人祸。‘大饥荒’造成几百万农业人口死亡”。[278]很显然,苏共所探索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严重窒息了社会主义制度应有的优越性,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东欧诸国共产党中,“南斯拉夫共产党(南共联盟)曾经是一个学习型政党,是一个勇于创新的党,它曾顶住外来压力,创建了自治社会主义制度,奉行不结盟外交政策,开辟了独特的‘南斯拉夫道路’”。[279]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设方面,南斯拉夫做了有益探索,提出生产资料属于社会所有,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的思想,提出要建立“社会所有制”。它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企业自治”“市场社会主义”“契约社会主义”三个阶段,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南斯拉夫认为可能有许多所有制形式比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形式更接近社会主义的目标。他们突破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进行变革,逐渐选择了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所有制模式。自治的社会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不失为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二)我国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是中国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过渡的现实起点。[280]按照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中国属于能够“避免资本主义的前途,实现社会主义的前途”的社会。[281]在现代工业只占10%左右,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90%的生产力基础上,中国开始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艰苦探索。[282]邓小平指出:“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整整二十年里,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生活水平很低,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283]为何我们会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不顾生产力落后的实际情况,搞“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究其理论根源,我们只注重了社会主义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这个结论,却忽视了马克思关于“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相适应”[284]的告诫,没有很好地贯彻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有来自生产力本身的推动的观点,把马克思、恩格斯运用理论抽象方法高度概括出来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即与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紧密联系的一些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当作马上就要实行兑现的东西加以贯彻推行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问题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在所有制问题上重新确立了唯物史观,形成了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所有制关系的思想,确立了评价所有制的生产力标准,基本克服了所有制问题上的唯生产关系论和唯意志论,认识到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285]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意味着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又向前迈出了新步伐,极大提升了我们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形式、途径的认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公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把我们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从原来允许不同所有制资本“参股”到强调它们之间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同时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就充分肯定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合法性,不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而且也有利于国有资本的功能放大、保值增值以及竞争力的提高,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至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以说,中国解决了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所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实践证明,凡是符合客观实际、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就是好的生产关系,凡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无论是滞后的还是超前的都不是好的生产关系。任何一种有效的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都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判断生产关系优劣的标准不是生产关系本身,而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
三 应从社会主义所有制探索过程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
(一)人民需要名实相符的真公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是一个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问题,所以也是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一个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现在有人对公有制略有微词,但我们觉得人们并不是排斥货真价实的真正公有制,而是不想要那种有名无实的假公有制。
真正的公有制无疑是人民所需要的,因为搞公有制的本意是要消除任何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成果的可能性,保证所有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同时又是劳动力的提供者,能实现劳动果实按劳分配、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真正体现全民性的利益分享、社会性的责任承担。倘若能实现这种货真价实、名副其实的真公有制,倘若能在经济领域建立起一种能导向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的公有制,人们怎能不欢迎呢?其实人们所忧惧的是那种假托了公有制之名,而并无公有之实的“公有制”。人们所排斥的,是那种不是完全出于经济本身发展内在需要而是强行建起来的、脱离群众思想政治条件的虚假公有制,所反感的是那种被一小部分人用以瓜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公共资源的名义公有制。
任何一种所有制,它所要解决的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名义归属问题,还要实际解决生产资料如何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如果劳动者事实上不能参与决定生产、交换、分配等问题,公有制的实现程度就是非常有限的:“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共同利益不能实现为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就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有制”。[286]看一种所有制的性质,主要是看其实际运行状况,判断一种所有制是否为公有制,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在这种所有制下“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287]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是否人人平等,及实现平等的程度怎样;要看掌握生产资料的人,同实际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假如生产资料只是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劳动者并没有被当作依靠对象,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没有得到切实尊重和发挥,事实上总是被当作被管理者,人民的生活状况也并不能因此而改善,那么这样的公有制就不能算是名副其实的公有制,自然难让人民接受欢迎。
所谓“公有”“全民所有”,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在于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劳动者个人。我们认为,能真正落实公共财产全民性的所有制才是真正的公有制,不能只抽象地从理论上规定了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就算是实现公有制了。如果不能解决公共财产真正为民所有、为民所用、为民所享的具体问题,这样的所有制无论叫什么名字,都与公有制相去甚远。
如今我们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其实不是要不要坚持公有制的问题,而是在现有的物质条件下,在现有的政治制度框架内,如何深入挖掘公有制的制度潜力,建立起真正的公有制的问题;是如何创造条件把公有制落实到法律的产权制度上,把形式上的公有制,转变为实质的公有制,让公有制真正成为人民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和途径,让公共财产真正为民所有、为民所用、为民所享,让公有财产的全民性得到切实落实的问题。
落实公有财产的全民性,困难和问题主要还在于生产力不发达,政治、文化条件不成熟。“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很不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占相当比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288]加上我们理论上对公有制发展的内在的规律和法则仍然知之不多,许多领域还属于理论盲区,致使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有这样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其具体表现如下。
在过去的历史情境中,在人民民主制度尚不完善、健全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很难充分地表达和正确地集中起来,经由民主程序产生一个能完全代表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公有资产负责人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289]在所有制主体和经营主体分离的体制下,即由国家代表劳动者统一行使所有权,由国家任命或委派的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国家掌握行使经营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依然比较松散,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经营自主权有限,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缺乏直接所有权,于是,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的公有制对广大劳动者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与自身利益没有多少相关性的“空有制”。企业内部经济动力不足,外部的、非经济的约束力往往不能有效防止劳动者“惰性”的增加和创造力的消减。[290]因为工人阶级远没有达到把劳动当作“生活第一需要”的觉悟水平,过去的“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所有制,实际上并不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而是官僚所有制的形式。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实际上流于形式,在没有市场因素的计划经济时代里,国家所有制实质上是官员代管下的‘无主所有制’”。[291]
更为严重的是,过去有的地方和行业搞的公有制,还不是完全出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的公有制;加上现实中社会共同体的真实性和集体主义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导致公有制实现程度非常有限。本来,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公有制最终确立的直接动因和历史条件;公有制本来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和特点的自然选择,不能是出于观念、政治等非经济因素的非自然选择。没有发达的生产力作为基础的公有制,没有让财富使用效用趋于最大化的公有制,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现实的生产力最终都会把生产关系逼回到与自己相适应的水平上。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不能在小生产和落后生产力基础上出现的;如果强行推行,就有可能导致倒退。
社会主义实践证明,虚假或名义公有制,不能真正成为共同富裕的手段和途径。在生产力还没有获得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就必须进一步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
(二)所有制观念必须返本开新、与时俱进
在20世纪上半叶的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许多实践者似乎并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292]“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293]等论述的科学内涵,当我们通过理论上的推导,简单地通过剥夺他人财产与重新分配社会财富来强制实现公有制时,当我们在小农占人口大多数、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里,按照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分配时,当我们把“一大二公”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坚持时,说明我们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认识,已经陷入迷雾。
关于公有制的理论认识的深化,将是新一轮思想解放运动的突破点。为什么要公有制?从手段与目的关系角度把握公有制建立以后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目的无疑是要通过公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以改善所有人的生存状况。具体到我们国家,现在搞公有制就是要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物质基础。我们搞社会主义公有制无非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我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认识必须与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联系起来,必须跟上实践的步伐,符合现实经济关系的实际。评价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直观、最直接的判断标准就是“生产力标准”和人民物质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人民利益标准),也就是现实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经济主体的运行效率。“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294]社会的个人发展是目的,社会生产是手段,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广大劳动人民从剥削奴役制度下解放出来,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而不是让所有人都穷起来并以此来消除贫富差距。[295]判断一种生产关系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否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归根到底还是要看这种生产关系是否坚持社会主义价值取向或价值目标(根本目的或方向),即是不是能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否“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296]是否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297]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国家和人民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事情,是所有制选择的一条根本原则。
历史经验教训警示后人: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首先要从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根据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及其相互作用的现实,选择好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去坚持社会主义,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较快的发展,以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状态,毕竟“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298]“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299]而不是不断地折腾生产关系,以不断改变生产关系为突破点,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如果我们不顾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和要求,选择不切实际的不能反映现实经济利益关系变化的所有制实践形态,必然会造成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强烈反差,引起人们思想上的迷惘、困惑。
四 未来经济制度变迁的焦点和枢纽: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兼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关系人民的核心利益,也关系社会主义的生死存亡。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经济体制改革在一些重大理论方面取得新的突破,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突破归根到底在于所有制理论的突破(重大系统创新)。
当代世界,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错综复杂,难分难解。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内核没有改变,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居于主流地位的生产方式,“未来数年最重要的事情是发展新的所有权形式和资本的民主控制”。[300]在开放环境中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必然面对这样一种客观情势。只能积极利用好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好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势和力量。在这个前提下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兼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新形势下发展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实践者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
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不能不涉及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问题。我们也知道,任何公有制实现形式都需要在良好的治理体系或社会治理秩序中发育成长,因为这是人类正常社会所有制运行所必须的条件。在人类以往的经验中,人类社会治理秩序谱系中主要存在过两种治理秩序:一是人为设计出来的秩序即计划秩序或组织秩序;二是自发形成的秩序,如市场秩序。未来,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实质内容还离不开有效地、科学地把握利用好这两种秩序,主要是科学划分和准确定位两种秩序各自的作用边界和范围,发挥好其各自的优长,以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计划秩序无疑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于国家在全社会有计划按比例地分配和节约资源、节约劳动,实现生产资料被社会整体所掌握的导向性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马克思说:“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301]通过计划秩序,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从理论上可以解决由自由竞争产生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关键问题是,我们如何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手段,而不是其他什么样的力量将社会经济资源按照一定的比例配置到生产中去。所以,在目前的条件下,能够制定出科学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正如马克思所说:“由于某种判断的盲目性,甚至最杰出的人物也会根本看不到眼前的事物。”[302]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任何一个政党、一个团体,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都不是无限的,其认识能力和水平也是在不断提高之中的,要用指令性计划的方式让一切社会活动从属于按比例分配和节约资源的要求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倘若限于自身的能力条件,最终只能拿出不够成熟理性的计划,进而不得不借助政治权力强制推行之,但是,即使用这样的计划勉强管理如一个国家那么大的组织,也终归是不能代表社会整体掌握生产资料的。[303]正因为客观世界的复杂性、被改造对象内部规律的隐蔽性与个人认识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是永恒的,我们无法真正及时了解和掌握复杂多变的经济信息,至今还无法设计出一种尽善尽美的计划秩序。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细节,在目前还是个理性不及的领域,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许多国家的社会主义者及其政党,之所以对行政命令或国家计划管理经济的功能价值过于迷信和执着,一方面与教条式地理解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有关,因为按照当时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根本不相容;另一方面与沿袭革命党思维有关——自认为行政主导型经济比市场经济更公平、更有效,于是指望用革命手段快速变革生产关系,提高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社会,先进的社会制度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一种非对抗性矛盾,改变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是不能用革命方式来解决的。我们一度的确忘记了“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304]忘记了人们也不能自由选择由该时代物质关系所决定的时代属性。在发展路径选择问题上我们曾犯过唯意志论的错误,对于运用革命手段改造社会的功能过于迷信,对于市场等经济工具的正作用视而不见,或心存偏见,导致方法上一错再错。“对于一个真正的革命者来说,最大的危险,甚至也许是唯一的危险,就是夸大革命作用,忘记了恰当地和有效地运用革命方法的限度和条件”。[305]革命者只是新制度的助产士,作用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滥用行政权威干预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在微观经济领域应该让当事人按照他自己的需要对客体及其属性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应当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
我们目前只能以问题为导向,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划分市场与政府或计划的功能,发挥好市场与政府、市场与计划的双重调节作用。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在认可市场经济必要性的前提下,寻找自由选择的空间,致力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兼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绝非历史的“偶然”,而是倒逼出来的伟大觉醒。不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的确没有出路。[306]毋庸讳言,市场经济机制也有缺陷和弊端,但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可能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发现的、最有利于选优汰劣和让人类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在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由市场自动配置资源,其优势在于能够自动引导、实现资源流动与配置的合理化,充分利用全球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生产力的快速提升,有利于发挥劳动以及资本、技术、管理、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容易在分配领域体现出利益的差别化。从人类已有的历史经验看,资产阶级曾经充分利用这种体制创造文明,市场经济给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所有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社会自由,激发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目前,人类也只有更加自觉地、更加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才能很好地调动和使用其资源,将有限的人、财、物以最优方式配置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才有可能避免失误概率较高的个人决策,避免因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巨量损失浪费,才可以带来人民权利的开放和保障,带来财富的增长和公平正义。退一步讲,市场就是手段,就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它属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范畴,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成熟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也完全可以运用它为自己服务,它与社会主义本质是相容的。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实行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加上政府的战略规划能力及执行能力,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不过,要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还是一个超级难题和伟大创举。
当前,有人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扩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腐败盛行、社会道德滑坡等问题,归咎于市场体制取向的改革,误以为这些问题是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内在逻辑造成的。其实,许多问题发生的根源不在于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相反,恰恰是由于市场改革不到位,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和市场发育程度不够,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权力不当介入市场操控重要资源的配置和主要生产要素的定价,使得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迟迟不能形成,是没有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结果。有些问题则是过去时代遗留下来的资源配置失误和低效率利用得不到有效纠正所导致的,比如,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和地区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与地区之间的行政分割严重扭曲了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的配置有关;社会阶层固化问题,农村社会矛盾突出问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问题,垄断行业员工收入畸高问题,公共部门寻租问题,政府收入分配调节乏力、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等问题,与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没能及时采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有很大关系,与我们未能探索出有效的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有关,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不完善有关,与我们未能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有很大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归咎于市场体制取向的改革,与市场经济没有必然联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不是无序经济;是法制经济,不是腐败经济。
假如,市场真正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制,各行为主体能循市场经济之规(不是形式上循规,实际上违规),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成为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国家能够健全市场法制体系,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产权成为所有制的核心,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边界有清晰界定,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必然具有自我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假如我们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就会好得多,上述问题也许就能避免,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规则的遵守和道德的自律,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社会整体日益追求公平、正义,要求道德水平提高”。[307]
所幸,中国共产党逐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自觉调整所有制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过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直到十六大,十几年的精心探索,基本解决了社会主义怎么搞市场经济的问题。[308]党的十六大后用10年的努力基本解决了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问题,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解决了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认识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309]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为“决定性作用”,要求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释放市场活力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这种制度安排意味着要重新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使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减少到最低限度,行政权力被压缩和规范,政府转型为服务型政府,其经济职能重点将放在调节市场上,做市场活动的裁判和监管者,市场主体主要靠市场引导,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更多地通过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来实现,这就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要求我们的政府提供“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营商环境,营造出一个“充分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出一个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可以肯定,未来我国经济制度变迁的焦点和枢纽,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探索与市场经济体制兼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一种既能保证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同时也能保证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能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一种消除了因所有制差别导致的市场歧视、充分体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核心要义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兼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意味着政府的“善政”和“善治”,意味着政府职能改革到位,科学勘定和划分政府、社会与市场各自作用的边界,政府把自己管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政府只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政府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只做管理者、裁判者,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行政管理和运行成本可大幅降低;意味着制约市场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彻底革除,各类生产要素可以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平台上合法流动、重组与融合,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得到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这是一种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能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知识等生产要素的体制机制,意味着市场主体利益实现和诉求的满足,要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市场主体的创业激情与创新活力的激发主要通过健全成熟的制度规则途径来实现,发展不会过分依赖政府领导者所给的经济特权和那些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政府优惠政策,市场主体的活力主要靠成熟的机制来激发,而不再寄希望于政府今天扶持这个,明天扶持那个,或通过争取党政领导人的特别过问、组织关怀、政府温暖等人治式途径救活一个产品、一家工厂来实现。
总之,目前中国共产党人正以极大的政治智慧和理论勇气,站在人民立场上思考解决问题,建立和发展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与市场经济体制兼容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从而解决了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始终没有解决或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是一种更符合当年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和当代人民群众愿望的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创新,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的重大探索,也是中国30多年来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奥秘所在。
第三节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路径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方法路径问题,也是一个与提升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资源的科学性、真理性关联度、密切度很高的问题。邓小平曾深刻指出,“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同民主问题有关”。[310]现在看来,对这一问题“着重讲清楚”的关键,就是必须着重讲清楚社会主义“实质民主”的具体实践路径问题。只有从理论上解决民主所需要的恰当实现形式问题,也即从理论上发现一种能够让最广大、最普通的劳动人民真正成为新社会的主人,让民主成为可能的东西,让社会主义民主成为比其他任何民主都更为名副其实的民主政治实践的科学方法路径,才算真正讲清楚民主问题,才有助于提升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资源的科学性、真理性。
民主的核心要义是实行多数人的统治,意味着政治参与的角色是众多的,政治权力也是由多数人分享分掌的,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和“权为民所用”,如萨托利所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311]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做主”在社会主义阶段有了可能。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异化了,导致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权利难以平等实现,使人们无法获得真民主,那么,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则从根本上为人们提供了能够赋予民主以真实意义和实质内容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条件,最起码使人们在经济领域获得了平等权利,从经济关系上保证了人们的政治社会关系是以普遍平等、自由为其内在本质规定的,客观上有条件实现以“自由人”为主体的、最广泛、最真实的政治民主。
民主确实是一个好东西,问题在于采取什么样的有效形式、方法使其变成现实的东西。社会主义社会应该说从理论上找到了民主变现的答案,就是要让赋予民主以真实意义和实质内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尽快具备起来,以便让民主这个好东西尽快变成现实。对于这一点,我们有过成功的探索,比如,延安时期的边区政府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给人民真实的民主权利,并发现了“碗里放豆”“香头烧洞”等便于操作的民主选举方式,在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目标方面迈出了可喜步伐。
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一个政党不标榜自己所信奉推行的民主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但正如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只根据他对自己的看法一样,判断一种制度、一个政党也不能只看其字面含义、其自己的表述。尽管对于民主发展质量,现在还没有一个举世公认的通用衡量标准,但并不等于民主发展的质量是无法判断的,判断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究竟发展得怎样,既要看它所奉行的理论、纲领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核心要义,更主要的是要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践中,它的具体组织形式、机构、机制、操作规则等,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真正实现,看它是不是真正把人民当作主体,看它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劳动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本节重点从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具体组织形式、机构、机制、操作等层面来讨论这一问题。
一 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巨大成就
(一)对两种类型民主的区别
民主的类型取决于它赖以存在、发展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从理论上区别两种类型的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划清界限,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实践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宝库中的重大创新性成果。列宁从理论上对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进行了区别,认为二者本质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所依据的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不同。资产阶级思想家从人的天赋权利出发来理解民主,民主被理解为人的内在要求,被理解为人的内在要求的存在物。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民主固然是人的内在要求的产物,但人作为社会关系总和,是有阶级属性、民族属性和群体属性的,社会主义民主自然要反映这些社会属性,要贯彻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基本前提是已经消除了人们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中所受的剥削和奴役,让人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实现了真正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获得了独立政治人格和自由。资本主义民主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是因为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始终受制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狭窄框子,人民只有实现得很少且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无法实现公民之间权利享有的平等性,资本主义民主实质上始终是少数人的即有产阶级、富人的民主制度,大多数人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因此,虽然“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它始终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312]资本主义的民主形式不能保证人民政治权利的完全实现,资本主义民主以人性论、天赋人权论为原则,从形式上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但它的虚伪性还是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实,我们看待资本主义民主,不能被其表面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美好词语所蒙蔽,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看清其资产阶级民主相对其经济基础的超前性质。此外,“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和议会制同苏维埃的或无产阶级的民主制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是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种自由和权利上,实际上却不让大多数居民即工人和农民稍微充分地享受这些自由和权利,相反地,无产阶级的或苏维埃的民主则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是着重于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与国家管理,实际使用最好的集会场所、最好的印刷所和最大的纸库(储备)来教育那些被资本主义弄得愚昧无知的人们,实际保证这些群众有真正的(实际的)可能来逐渐摆脱宗教偏见等等的束缚。在实际上使被剥削的劳动者能够真正享受文化、文明和民主的福利”。[313]社会主义民主是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政治形态,是保障人民权利广泛、真实、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列宁自信“取得胜利的社会主义必将实现充分的民主”,[314]致力于发展和保障劳动人民各项基本权利,因为民主既是人民群众实现政治解放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人民实现社会解放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平等权利,人民能不能获得民主是关系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
(二)对社会主义民主内容和形式的新探索
既然社会主义民主要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划清界限,要成为保障人民政治权利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当然就有自己确定和存在的基本前提,有必然要超越资本主义民主实践的底气和本钱。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实践不同,社会主义的民主实践就是要在资产阶级止步的地方向前迈步,即通过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机会,公平地发展人们的政治和经济权利,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最基础的条件,从而克服、扬弃资本主义民主的抽象性、空洞性,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优于和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
现实社会主义的民主实践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民主由理论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化的中间环节,人民主体地位贯彻落实的舞台,即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践路径问题,包括政治民主的制度、运行规则、规范、程序等。从理论上看,民主有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人民所需要的是实质民主,实质民主是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障。这种实质民主当然也离不开程序民主的支撑,实质民主必然是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形式的,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只有在这种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从程序意义上看,民主只是一种政治方法,即“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315]民主不能抽象地存在,只有通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才能具体地存在。列宁不仅从理论上划清了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而且在实践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具体内容及形式做了新的探索。列宁的民主设想计划源自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也结合了俄国的革命实践。他提出了一套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实质和核心的民主实施方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列宁重申马克思的“人民管理”思想,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所以,“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316]从民主实践的内容看,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定位在工人和农民,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定位在工人农民的民主权利必须有效落实和保障。既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形态,作为上层建筑,必然服从、服务于人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上的彻底解放事业,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把遭到异化的社会关系扭转过来,这是解决社会主义民主的目的问题。从理论上确认人民的民主权利是极其广泛的,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文化领域,人民不仅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而且有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即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力,确认无产阶级执政后必须继承发展选举制,而不是要排斥或否定选举制,是要克服它的缺陷,使它更好地为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服务。从对民主实践形式的探索看主要是解决人民管理国家的具体方法途径问题,以便广泛、有序、系统、透明地选拔最优秀的、特殊的人才作为国家或地方的管理者、组织者和经济建设的参与者、领导者,强调“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317]党内民主也一样,“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318]尽管民主是可以有民族特色的,“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319]但公开性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是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的两个必备基本条件,尽管认为“一切政治问题都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是不可能的;这将是永无休止的、劳神费力的、毫无成效的表决。但是,为了贯彻民主制,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320]总之,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民主建设的近期目标就是尽快采取有效办法使无产阶级与广大劳动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让人民当家做主。
苏联时代的民主实践,经历了由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向“无产阶级先进阶层”代表人民管理的间接民主的转变。列宁晚年更加致力于寻找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一种干净的、免受金钱腐蚀的民主制度,以实现一种能够摆脱和克服资产阶级民主虚伪性和欺骗性的无产阶级真民主。为此,他从制度方面进行了艰苦探索,他曾经明确提出要废除旧的议会制,但要保留代议机构,用苏维埃方式来实现真民主,“苏维埃”是列宁对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初步探索。
在列宁看来,作为巴黎公社继承者的苏维埃,是新型的能够实现无产阶级真民主的好形式。巴黎公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政府,也即人民政府,因此苏维埃就其本质而言,也完全是人民民主政府。列宁认为,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新型苏维埃政权,“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321]
在列宁看来,苏维埃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苏维埃直接继承了巴黎公社的一些有益做法。巴黎公社首次探索了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途径,公社建立起一个实干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巴黎公社是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的真正践行者,解决了权力的主体、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制约等问题,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巴黎公社采取了两项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蜕变成“社会主人”的措施:一是规定所有公职人员,一律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322]二是“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表机构的代表以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323]苏维埃作为巴黎公社的继承者建立起的国家制度,是一种不同于资产阶级议会制但仍具有“代议制”性质的制度,它将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被认为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324]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制都未能达到的民主形式,是一种比立宪会议高得多、完善得多、适宜得多的民主形式,可方便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
苏维埃的选举方式有独创性,由生产单位选举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直接选举主要是在基层。苏维埃代表由基层群众选举产生,各党派进入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据它们在群众中拥有的影响力按比例分配。间接选举是指上级苏维埃由下级苏维埃推举代表构成而不是由选民直选。1918年春以后,直接民主制被由政党代表人民管理的间接民主制所取代。
借助苏维埃政权形式,十月革命胜利后的一段时间成为一个民主的黄金时代,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取得很大成就,人民群众首次拥有了管理国家的权力。即使在炮火连天的国内战争时期也按期每年召开全党代表大会;在党的重要会议上可以做观点不同的副报告;可以将有重大分歧的问题交付全党讨论表决;可以批评党中央及其最高领导人的错误等。
但由于种种原因,苏维埃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偏离了创设者的本意。对于如何处理共产党与苏维埃的关系问题,在最初的设计中,苏维埃是权力的核心,党在苏维埃内活动,它是靠自己的纲领、组织来领导苏维埃的。列宁提出了人民代表苏维埃“高于各政党”的观点,以体现苏维埃政权人民当家做主的性质。1922年3月,列宁在《给莫洛托夫的信》中说:“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325]苏维埃本来是为方便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而存在的,但最终它与执政党的关系还是未能理顺,当“无产阶级先进阶层”代表人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时,国家权力便逐渐从苏维埃转移到布尔什维克党,导致苏维埃制度在实践中空转严重,即便召集起代表会议,它也只是听取报告、表决决议等,逐步向“表决机器”蜕化。随着“干部任命制原则取代民主选举制原则,权力高度集中的干部任命机关建立起来,高度集中的干部任命方式逐渐定型,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的干部任命制度——官职等级名录制得以建立”。[326]随着权力集中化趋势加快,最高苏维埃以及各级地方苏维埃徒有虚名,党和国家的干部、各级政府领导人都是由党委确定下来后,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举手或投票通过,国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也都是由党中央政治局确定后,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最高苏维埃的实际权力逐步被侵蚀、被剥夺、被架空虚化。如列宁所批评指出的,“在我们党同苏维埃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正常的关系,这一点是我们一致承认的”。[327]有些具体小事都要经过政治局解决,“甚至最琐碎、最枯燥、一连讨论几个小时简直叫人想去跳水自杀的这么一些问题都经常提交中央全会”。[328]对于苏维埃民主实践没能按照预设的轨道运转,党内民主及社会民主的落实很不到位,晚年的列宁回顾时不无伤感:“在改善我们的国家机关方面,我们已经瞎忙了五年,但只不过是瞎忙而已,五年来已经证明这是无用的,徒劳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这种瞎忙使我们看来像是在工作,实际上却搅乱了我们的机关和我们的头脑”。[329]为何会出现这种事与愿违的情况呢?一方面是因为苏俄当时的社会现实条件制约了民主实践水平,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制不能满足巩固新生苏维埃政权的需要。要巩固新生政权、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还必须寻找更适合的民主形式。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成员普遍缺乏民主意识、民主习惯,虽然被赋予直接、充分的民主权利,但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积极性,也不具备直接管理国家的能力。人民的教育科学文化素质偏低也限制了自己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本应由人民掌握的政权只好由俄共(布)来代表。此外,对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对民主的技术和程序等,苏维埃民主缺乏良好的法治来保障,以致有的法律规定能遵守,有的则得不到严格遵守,如,苏维埃代表选举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被写进1918年的苏俄宪法,这一条基本能遵守,但另一些法律条款则没有被严格执行,如,1936年苏联宪法关于扩大民主,允许竞选,候选人酝酿阶段可以有差额竞争的法律规定,则很少被执行,苏维埃代表候选人长期只有一个。
二 苏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330]衡量某一政治体制是否民主的主要标准,是看人民应该享有的那些基本政治权利,究竟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人民的代表是否为真正公意的产物,是否经过真实的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否能自由真实地表达意愿,是否有充分机会和便利条件履行职责,并依此判定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否为理性真实与事实真实的统一。按照这一标准评价,苏联社会主义民主实践问题不少,主要是人民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利被虚化,这是苏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尽管它不是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全部,但直观反映政治民主化水平,仍应予以充分保障。马克思认为“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在最小的俄国公社和劳动组合中都有”。[331]目前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选举都是国家政治权力获得合法性的程序基础,所以,现代国家包括中国普遍实行定期选举制度。经典作家尽管看到了资产阶级“一人一票”普选制的缺陷,但并没有否定普选制,反而充分肯定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主张对普选制进行改造利用,让其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即“普选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大家都很清楚,企业也像个人一样,在实际业务活动中一般都懂得在适当的位置上使用适当的人,万一有错立即纠正。另一方面,如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那是最违背公社精神不过的”。[332]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对落实人民选举权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排斥一切委任制度,从上到下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第二,对党内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之前,都要预先开展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让全体党员都有机会参加党的机关的公开会议。
可是通观苏联时期,在人民的所有民主权利中,落实最不到位的就是人民的选举权。虽然主要领导人理论上对选举民主有过许多正确的论述,但从苏联后期的实践看,列宁去世后,马克思、列宁的普选制精神,基本被背弃了,列宁之后的苏联,人民的政治选举权未能得到认真落实,人民民主权利被一步步虚化。选举制逐步被等级授职制和委任制代替,本应由选举产生的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变成由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产生,这样人民的政治选举权利实际上被取消了,导致许多机构和人的权力,实际不是真正来源于人民的赋予。此外,人民的其他政治参与渠道也不畅,人民的表达权、监督权也得不到落实。这主要表现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形式上“被落实”,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党的代表与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都受到了上级党委的严密控制,不管是党内选举、苏维埃代表的选举,还是社会团体的选举,都已沦为形式上、名义上的选举,有的领导干部从程序上看是“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也是先经上级圈定后再进行的“选举”,选举基本属走过场。一些重大历史关头的重大决策,常常是由少数人甚至是个人决定。人民民主权利得不到尊重,特别是持不同意见者的民主权利甚至身家性命都得不到保障。
苏联广大人民群众心中很明白,自己的民主权利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就是党为民、替民做主。既然人民群众实际上并没有真正选举和监督干部的权力,政府官员的选拔任用是由上级决定的,群众自然也没把自己的选举权当回事认真对待,在实际操作中敷衍应付。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后果是严重的,事实上造成民众与国家政权的分离,造成党和社会、人民的隔离。[333]
人民民主权利被虚化在最高领导人交接班机制和程序中也有典型表现。列宁时期比较短暂,最高权力交接班的制度没有来得及建立,运作机制程序也不完善。十月革命后列宁成为党内和国家无可争辩的领袖,但他在党内的职务只是政治局委员,主持政治局会议,党外职务是人民委员会主席。[334]列宁的领袖地位是由于他在革命和建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自然而然地形成的,被全党所公认的。列宁的后继接班人却很难说是全党意志的产物,大多也不是经过正常民主程序产生的。[335]多位接班人选的最后确定也很难说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人民意志的产物,实际上是各种力量的重新组合和激烈的党内斗争的产物。比如,赫鲁晓夫经过激烈的党内斗争,成为苏联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336]赫鲁晓夫的下台也是通过党内高层政治斗争实现的。勃列日涅夫执政18年,搞的也是集党政军三大权于一身的个人集权制和终身制。勃列日涅夫之后采用了中央主席团秘密酝酿党的领袖候选人的“隐性世袭”制,即事先指定谁接班,然后提交中央全会表决来更换党的最高领导人。苏联长期没有采用党内民主竞选机制和程序来选举党的最高领导人,其中央委员会对党的领袖的选举流于形式,基本上形成由上一任领导人指定下一任接班人的权力交接模式,权力交接寓于严酷的党内高层斗争中,伴随着内部利益交换、密谋策划等非组织活动,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与社会主义民主及共产党的先进性不相联系,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声誉和党的肌体的健康。[337]
三 对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方式的理论反思
总之,纵观苏联时期的民主实践方式,民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并没有完全实现,好多做法已经远离和违背了民主的核心要义,可谓与马克思“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民主权利自由的现实诉求,与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质民主要求相去甚远。[338]
等级授职制、委任制和职务终身制取代了选举制、任期制,意味着苏联在民主制度建设上倒退,注定不能从制度上很好地解决领导人权力顺利交接的问题,苏联后期形成的领导集体年龄老化、领导人实际上的终身制等弊端,与制度建设倒退有很大关系。民主方式、方法的选择不当,一定程度上导致苏共搞的政治民主是徒具形式的无效民主,其对社会主义以及人民理想信念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究其深层原因,这与苏联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认可多数法则、善于妥协、注重廉洁、服膺法制等保障民主体制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文化要素有关,也与苏共长期偏离正确的人民群众观有关,即事实上不相信人民群众有当家做主能力,自认为能够代表人民思考和决定一切,自以为所做的一切就是人民群众的需要。苏联还提出了“干部决定一切”的片面口号,无疑也限制了人民本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人民群众的严重的权利缺失导致难以兑现“处处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处于群众的直接影响下,接受全体公众的监督”的承诺。“虽然列宁一贯主张发展党内民主,并身体力行,遵守党内民主原则,但是由于当时激烈的国内外阶级斗争的形势,限制了实施党内民主的条件,因而列宁强调党的集中和统一、强调党的纪律多于强调党的民主。高放先生从理论历史和现实实践的分析出发,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把现在流行的民主集中制说成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不对的,根本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提法,是苏联理论界把后人的理解附加在马克思头上,错误地把列宁时期不适宜发展党内民主的特殊情况当作无产阶级政党固有的特征继承下来,使缺乏党内民主成为一种常态”。[339]最终,苏联式的民主,得不到人民群众认可,在不少人眼中,“它不过是戴上民主的假面具来排斥群众参政,剥夺人民自己解决自己和国家生活问题的权利”。[340]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没有正确的民主理论也没有正确的民主实践,的确民主理论是否科学、彻底,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发展水平。“争得民主”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是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奋斗的首要目标,但争得民主、实现民主,并不是要摒弃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政治民主成果,而是要以实现人与人之间在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各领域中的平等权利为前提,进而构建更高层级的人民民主。
从民主的任务内容看,对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资产阶级尚未真正取得政治统治权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承担双重使命,即既要实现政治解放(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也要实现人类解放(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要从政治、法律上为每一位公民争取身份独立、自由、平等,获得自己的经济与劳动解放,并化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广泛政治参与。
从民主的方法路径看,列宁有一个著名历史辩证法的论断:一切民族走向社会主义的走法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341]很显然,在列宁看来,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所谓各民族走向社会主义的走法有各自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主各有各的路径和特点。
从理论上看,列宁的民主理论本身也难免有历史和时代局限性,有待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列宁关于民主的理论研究,多围绕民主本质和历史类型及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型”特质等方面展开,把民主定性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一种阶级统治。列宁承认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要实现完全的真正的民主。列宁所要的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形态更高的民主。列宁关注更多的还是政治上的民主,“赋予政治相对于社会或经济事务系统性的优先地位”,[342]而对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民主则较少关注,对民主的价值、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对法治之于民主的巨大价值的认识明显带有那个时代的特性,如他认为“这种政权就是专政,就是说,它不是依靠法律,不是依靠形式上的多数人的意志,而是直接依靠暴力”,[343]“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344]
列宁的民主理论对民主的具体组织形式、机构、机制、参与方式等方面的研究,还是粗线条的,对民主的一些具体实现形式尚缺乏深入探讨,有些观点难免绝对了些,比如其对自己所发现的苏维埃民主形式的价值意义的认识。列宁对民主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对民主的价值、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及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关注较少,有时把民主置于其他目的之下,淡化民主的目的属性,对民主作为现代化发展方式的普遍可欲性、终极价值地位认识不充分。其实,实现人的自由民主权利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片面强调民主的手段属性,会导致实践中对民主目的性价值的不重视。如果民主不是作为人的内在要求的存在物,具有了可替代性,就很容易被归属于其他的目的之下。对社会主义来说,人民当家做主就是像空气和水一样不可须臾脱离的理念性的价值观,而不仅仅是手段。当然,民主的程序有工具性和手段性特点,但人民当家做主应是目标性的价值观。
另外,其对于经济和文化落后国家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认识估计也偏乐观,对民主实践所离不开的精神基础,如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等重视不够,还仅限于从社会主义的大原则出发予以笼统阐述,对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究竟包括哪些阶层,说明也不太明确。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是否只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阶层,是否包括其他劳动者和建设者阶层等问题,还不能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实际出发,从更高层次上予以界定和阐发。
总的来看,苏联的民主理论对社会生产力水平与民主发展的相关性研究还欠深入,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认识也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对于健全法律制度对实现民主政治重要性的认识也有所不足,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就必须要保证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合法地位及公民平等地参政和议政的权利。对程序民主的重要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注意到民主也是一种过程、程序,个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只有在具体过程或程序中才能实现。
列宁之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理论发展趋缓,创新突破不是很多,有不少理论工作者,固守或不愿突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已有结论,或简单袭用经典作家的观点解读现实,习惯于反复引述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和策略性阐述,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优越性进行抽象空泛的讨论,对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进行19世纪式的批判,很少关注或对民主发展的时代特征和民主实践社会环境的新变化视而不见,对社会主义民主自身和世界民主潮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少给予应有的关注,特别是对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在斗争中竞相发展的新态势,对二战后的民主转型、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浪潮及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中的种种困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要求等,缺乏敏锐的洞察和深入探究,未能做出令人信服的理论概括,未能形成系统、完整的反映新时代水平的社会主义民主学说。
就我们而言,受生产力落后、民主法制传统缺乏、封建主义包袱过重以及民主实践、民主经验严重缺乏等因素的制约,在一个较长时期里,我们所持的民主理论,实质上并没有超越、突破马克思、列宁时代的民主理论,我们所宣讲的那些基本原理基本还是经典作家早已提出的那些民主理论。目前,真正基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研究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深入探索后进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研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实现形式、运行机制及其优越性发挥途径等方面的具有重大理论突破或划时代理论意义的理论成果还不多见,鲜有人能真正从理论上解决社会主义具体民主实践中所遇到的理论难题,能令人信服地对诸如民主理想和民主现实的逻辑关系、民主本体和民主程序的逻辑关系、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逻辑关系、民主目标和民主动力的逻辑关系等现实问题做出系统、科学的理论阐述和解答,致使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不免还有相当的盲目性。
民主理论发展滞后,对内不足以解释不断变化的社会政治现实,其解释力、说服力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制约着民主实践的健康发展,使当下的民主实践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对外不足以消除、抵御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反社会主义的民主思潮的质疑问难。现实中我们看到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现象,如个人专权、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等,在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毛泽东所指出的破坏法制这种在英美等国不可能出现的现象,却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再发生,这与我们的民主理论滞后不无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内部在民主问题上不断有人提出“西化”主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被西方资产阶级诬为“极权统治”、“缺乏人权”和共产党“垄断权力”等,也不能不说与我们的民主理论建设滞后有很大关系。正如达尔所说:“探寻恰当的民主理论将是一个永远进行的长征”,民主理论建构任重道远。
值得庆幸的是中共不断进行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深刻汲取了苏联民主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待民主实践问题,在理论上非常清醒和坚定,从理论高度重新定位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从生命攸关的角度充分认识到“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345]认识到“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社会上新产生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346]在实践中,我们正在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国家的基本国情和未来发展的要求,选择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境界。我们逐步认识到现代社会的民主有多种表现形式,正式确认政治民主,不仅有选举民主,还有协商民主,而且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此外还有政治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等。[347]
第四节 正确认识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目标的兑现问题
人民公仆、廉价政府,无疑是千百年来人民所期望的符合人民需要的美好愿景,也是人们借以判别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一个重要指标,能实现这样的目标既是人民之幸,国家之福,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问题是我们当今如何从现实走向这一理想目标,关键是要找到实现这些理想目标的正确方法路径。社会主义时代,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的兑现问题(实至名归、名副其实)是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中最绕不过,也最受人关注的核心问题,这个目标能否在现实中成功兑现,这个问题能否从理论、实践上予以解决,一定程度上关系社会主义到底有没有的问题,涉及党的性质本质、政治纲领和历史使命的落实程度,也关系理想信念教育资源的科学性、真理性。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目标,至今仍是需要我们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仆与主人的角色错位,名实不符现象还部分存在,[348]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一定程度上还停留于言语的宣示,主仆关系尚未理顺。必须从理论上“讲清楚”践履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目标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阐明解决问题所要求的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与体制机制、解决路径和方法问题,即找到既能从理论上说得通,又能在实践上做得到的路径方法,才能彻底消除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疑虑困惑,进而坚定人们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一 苏联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目标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的科学含义及判定标准
1.人民公仆的科学含义
人民公仆思想源远流长,西方的“公仆”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那里,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把官吏定位为人民的卫士、助手、管理人兼仆人。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和英国的弥尔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公仆”思想。[349]在位期间常以“国家第一公仆”自居的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大帝也有明确的公仆意识,他主张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服从人民并敬畏人民。现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思想源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家,如美国的华盛顿、法国的罗伯斯比尔。在“主权论”和“契约论”的基础上,资产阶级思想家包括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都提出了国王或官员都是在约定的“特殊任期”之内的人民“勤务员”的观点。总括而言,在西方进步思想家看来,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相互约定的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作为公仆,官吏自然不仅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也不得享有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待遇,人民对这些“佣人”或“仆役”的升降去留拥有最后决定权,能不能做公仆完全取决于他们希望为之服务的千百万人民群众中多数人的意愿。在中国,唐代柳宗元提出过官为民仆思想,人民公仆思想的最早践行者是孙中山先生,他开创了实例,以实际行动显示了新政权官员与封建社会官老爷的本质区别,在孙中山看来,“官吏,则不过为国民公仆”。
马克思批判继承前人思想,并通过总结巴黎公社首创实践,从理论上最终明确了领导者与人民群众的正确关系,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生活、政治制度的变革方向,明确提出无产阶级新型的国家机器及其公职人员包括领导者都是人民的公仆和负责任的“勤务员”,都要发扬和实践人民公仆精神。列宁进一步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成为“官僚”,不应冒充人民公仆而实际上做人民的统治者,国家工作人员要“防止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毛泽东强调一切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邓小平主张领导就是服务。江泽民主张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胡锦涛要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永做人民的忠实公仆,不能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自己的私利,重申要“建立一个精简的、成本很低的、不浪费人民血汗的政府”。[350]
人民公仆的标准要求见之于中共党章中人民公仆的条款和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是“人民公仆”的宪法定义和富有时代特色的公仆思想。总之,人民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人员,揭示的是党的干部的本质及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公仆作为一种服务性职业角色,绝不是一种享受型的岗位,如果说公仆享受到一些什么不一样的待遇,也只是因为这些待遇能使他可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工作所需。目前,人民公仆的理论与实践内涵仍在不断地丰富发展着。
人民公仆角色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可能、可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妥善处理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关系,执政党的使命决定了它的各级领导干部能在思想上、行动上、作风上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保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确保他们能够不负人民重托,行使好公共权力,治理国家服务社会,他们整体上也是值得人民信赖的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主体性力量,他们中的多数明白权力的来源和归属,能代表人民的利益,为无产阶级和整个人类工作,在理论上也不存在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必然。
2.“廉价政府”的科学含义
亚当·斯密最早提出了廉价政府的思想。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政府活动的成本(征税)和产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要体现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效率性,政府和纳税人之间也该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即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成本要最小化。
马克思在设想和规划未来新社会政权建设时,沿用了斯密的这一思想,提出了建设“廉价政府”的构想,即“国家必须限制自己的开支,即精简政府机构,管理尽可能少些,官吏尽可能少用,尽可能少介入市民社会方面的事务”。[351]廉价政府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一个重要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给未来社会主义政权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目标。
马克思认为,最早由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廉价政府目标第一次在巴黎公社实践中得到兑现,因为巴黎公社维持了较小的政府机构规模,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的开支,政府的行政成本和各项开支被尽可能降低,这样就保证纳税人缴纳最低的税额,“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352]也取消了国家官吏的一切特权,一切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仆和勤务员,不具有特殊权力,不能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他们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正因为如此,“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353]巴黎公社的原则永存,自此,廉价政府成为后来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懈追求的目标。它有两方面的科学含义。
一是指政府运行的总成本低。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列举必要的社会扣除时,第一条就涉及了“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354]马克思在此所指的一般管理费用,可以理解为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行政性财政支出,也就是行政成本,即政府组织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活动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总和。二是指相对于政府为人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而言,价格是低廉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规范的特殊契约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廉价政府与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是可以合而为一的。廉价政府表征的是人民以低廉的价格从政府那里购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即人民可以低于非政府组织管理成本的方式取得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包括秩序、安全和自由。政府公共管理也可以视为某种公共服务。正像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所认为的: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廉价政府也意味着,人民为之承担的总“税负”,也要大大低于在无政府情形下购买各种服务的价格总和。建立廉价政府就得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财政性开支,即压缩“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3.“廉价政府”的判定标准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廉价,首先要有个廉价政府的判定标准。马克思在展望未来社会的政府组织形式时,对廉价政府的标准做了界定。在马克思看来,廉价政府必须是消除官僚特权的政府,是减轻人民负担的政府。政府不能成为“巨额国债和苛捐重税的温床”[355]及社会赘瘤,而应成为造福社会的公共服务机构;政府不能成为“制造大批的国家寄生虫和巨额的国债”的政府;[356]廉价政府不能容忍贪污腐化,不能纵容一切腐败分子的胡作非为。
从经典作家的设想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个衡量政府是否廉价的标准,一方面要看政府是否减少了一切不必要的开支,政府开支的绝对额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保持财政预算占整个国民收入的合理比例,是否所有政府开支真正运用于服务人民。另一方面要看政府是不是高效的,政府支出相对于政府为整个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而言,其价格是低廉的还是昂贵的,也就是说,要看政府的开支是否正确,事情办得是否高效。
(二)人民公仆、廉价政府思想在苏联的实践
实践人民公仆思想,建设廉价政府是工人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必须着手解决的现实问题。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导言中,就富有远见地提出了工人阶级掌权以后必须立即着手“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任务。[357]十月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权的苏俄,曾努力将其付诸实践。
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原则曾在法国巴黎公社的短暂实践中获得首次践行,由人民群众选举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第一次出现在人世间。巴黎公社尽管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其原则永存。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努力将人民公仆思想与廉价政府理论付诸实践。苏共执政之初,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把新建立的政府命名为“人民委员会”,清醒地意识到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发财企图必须无情地加以制止”,并开始从制度体制上予以落实,如试行了普选制与撤换制、低薪制、民主监督等,竭力防止人民公仆变为人民主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目标,可以说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最廉价的政府”。当时,苏维埃政权只有18个人民委员部,苏共中央政治局只有7名委员。即便如此,列宁还坚持通过精简苏维埃机关、缩减编制、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减少非生产性开支等措施,来提高工作效率,并要求用审查人员和检查实际工作的办法,与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做斗争,毫不留情地赶走多余的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除特权、精干高效的目标。
苏维埃政府的低成本还体现在从领袖到管理人员,普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贪占公家便宜,廉洁自律上。从实际情况看,苏共党员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确没有多少差别,职业革命家的生活也很朴素,他们中的不少人甚至将自己的一切包括家产都献给党,他们坚信“党为人民而生存,党为人民服务”,斯大林的女儿斯维特拉娜·阿丽卢耶娃(也译“阿利卢耶娃”)回忆,“那时候领导人,尤其是党的领导人,过清教徒式的生活认为是理所当然的”。[358]当年,苏共的党章也能得到党员的普遍遵守,苏共党员基本能自觉地“把公共利益摆在个人利益之上”(苏共党章用语)。列宁时期,对于公仆的薪水和其他福利待遇也从法规上做了严格限制,中央委员的工资只相当于最好的技术工人的工资。[359]规定领导人最高工资不应超过业务熟练工人的工资,实际上就规定了公务人员收入的最高限度。领导干部的演讲、稿酬等收入,超出规定部分要拿来交给党的公用基金会,这就是所谓的part maximum规定。
列宁那一代领导人基本能做到勤政廉洁、奉公守法。比如,列宁曾给予为自己加薪的克里姆林宫总务长行政处分,因为该总务长自作主张为生活困难的列宁每月加薪500卢布。列宁本人始终以人民公仆自居,对人民的事情从不懈怠。他尽管担负着繁重国务活动,但仍尽可能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对待群众诉求,及时处理群众来访来信事宜。[360]在大饥荒时期拥有调拨几千万普特粮食权力的粮食人民委员(粮食部长)瞿鲁巴在一次人民委员会议上因饥饿而晕倒——他没有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截留过一粒粮食。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是那个时期多数公职人员的崇高品质。列宁时期,为了落实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尽可能向人民公开国家事务,尽可能让人民群众知晓国家的重要事情,舆论界也敢于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违法犯罪等行为,敢于公开报道违法犯罪案件。
列宁时期还适时启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对国家机构的改造力度,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对公职人员逐渐露头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1918年苏俄通过的第一个反受贿法令,将受贿或行贿入罪;1922年通过的苏联宪法将贪污腐败定为“反革命”罪行。与此同时,苏联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以及相应的地方机构,不断加大对腐化分子的惩治力度。对腐败分子的零容忍,使得枪决成为那个时代贪污腐败官员的噩梦。
1920年9月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重申党员干部不得享有特权,强调“必须规定切实有效的办法来消除‘专家’、负责工作人员同劳动群众之间的不平等(生活条件、工资数额方面,等等)”。[361]从取消官员们的各种特权入手加强苏维埃政权建设,有效防止官僚主义的滋生。作为人民委员会主席,列宁带头取消特权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362]
列宁时期,人民公仆与廉价政府的成功实践,使苏维埃政权能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生存和发展起来。苏联党风、政风在1921~1926年期间进入最好的时期,苏联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进入最好历史时期,这是一个人民公仆与廉价政府最名副其实的时期,“广大的苏俄群众以社会主义主人和建设者的身份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作为工农阶级的成员,苏联的干部履行着人民公仆的职责,承担着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责任”。[363]这不仅为苏联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准备了条件,而且为后来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让人民真正变成主人、官员真正变成公仆,列宁晚年曾不遗余力地与他所深恶痛绝的官僚主义和特权现象进行坚决斗争,试图永久防止“人民公仆”蜕变为“人民的主人”,保持无产阶级政权的人民性,真正实现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试图建立一种永葆人民公仆本色的长效机制,但最终还是没有能够彻底克服日益体制化的官僚主义倾向。
列宁去世之后,公职人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日益滋长,公仆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变得普遍起来,在不少公职人员的主流价值观中,已经很难再看到当年布尔什维克的自我牺牲、无私奉献精神,一个特权阶层在逐步形成,人民公仆的实际承担者已严重缺位,政府逐渐演变成了“高价政府”。[364]
苏联政府的不廉价集中表现为特权阶层形成并固化。构成所谓苏联特权阶层的主体部分的,主要是指按照当时定的职务名册直接任命、相应地掌握着国家执政资源并且按职级合法享受不同特权的那一部分人。[365]据一些俄罗斯问题专家测算,“苏联时期联盟和地方两级的权贵阶层约75万人,若加上他们的亲属,则有大约300万人,占居民总数的1.5%”。[366]这些人不仅拥有相应的权力,而且还享有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各类特权。特权是最易让人民公仆变质、红色政权褪色的强腐蚀剂。
苏联时期特权阶层的特权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特定工资制所规定的公务员高薪,使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渐行渐远。[367]由于废除了党员干部工资最高限额的规定,高级干部的实际工资大幅度地提高了,所有高级干部的工资,已经涨到比最好的技术工人高30到40倍。“如果把各种物质利益、医疗护理、休假权利都计算进去的话,差别可以达到100:1”。[368]干部高薪成为政府成本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成为人民公仆变质的一个重要节点。
二是越来越多特权的无序扩张,日益改变着官员的公仆角色定位和政府的人民性质。据今可见资料,官员的特权名目繁多,苏共官员按官级高低享受特殊待遇,职位越高补贴越多,而且在法定利益之外隐蔽地享受着灰色利益和权利。[369]一度,“苏联的经济腐败很少有违法的贪污受贿、侵占共产,更多是体现在合法的特权上”。[370]虽然当时苏联宣传人民之间平等,革命同志之间友谊深厚,同甘苦共患难,同富贵共享乐,但特权阶层的腐化奢靡,还是产生了不良国内外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正如专家所指出的,“苏联之所以变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越来越庞大、越富有的特权阶层”。[371]特权制的实行等于把用于防止公仆变主人的有效措施全部废弛了,这些措施一是通过普选产生公职人员;二是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相当于熟练工人的工资;三是人民群众监督并可随时罢免公职人员。这些原则性措施不但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反而被废止破坏,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目标自然也就落空了。
苏联后期,主仆关系出现了更大裂痕,人民公仆与廉价政府目标距离现实越来越遥远,到最后,公仆被主人无情替换。苏联后期,特权更加无度扩张,直接导致干群矛盾尖锐。尽管特权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事实上,特权阶层所享有的各种便利、福利最终是很难隐匿于无形的,公众即使从已有的制度框架内无法看清楚特权的细节和全貌,但身边官员们显而易见的厚待遇、高消费仍然让群众强烈地感觉到他们与自己不一样。[372]在戈尔巴乔夫执政期间,领导层中的绝大部分人虽然表面上、口头上还在不断重复党的文件和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上的理论、观点,但他们的物质利益、生活方式、意识形态已经与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与普通群众不相容了,他们的实际行为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他们没有什么“无产阶级意识”了,那些曾信誓旦旦要完成的所谓“历史使命”也早抛诸九霄云外了。是公仆自己最后割断了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此时,他们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主仆关系已经完全颠倒,原来的人民公仆实际上已变成社会的主人,真正的主人变成了仆人,人们所看到的主人,只是一切都是由仆人安排决定的社会主义大机器上的螺丝钉。
特权制实际上使少数人奴役、剥削多数人的旧制度变相复活,使社会主义消灭人剥削人现象的努力和效果大打折扣,使巴黎公社原则荡然无存,当然最终也使公仆在人民群众的不满、失望、冷漠和抗议中黯然下岗。主人之所以不再继续选择原来的公仆,主要原因是他们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公仆。当年,人民把60%的苏维埃代表席位交给了布尔什维克,全俄最大城市每5名士兵中,就有4名拥护布尔什维克党,现在人民不再选择他们了。[373]
(三)苏联后期公仆变主人、政府不廉的主要根源
1.从制度体制层面看,按官阶高低配置特权的系列制度安排,导致主仆关系颠倒
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行政、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公仆,都应当将其为之服务的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诚恳老实、全心尽力地履行公职。但实际情况与理论预设反差很大,还是会让人民产生诸多疑惑,比如人们仔细考察发现,在长期执政中,公仆名实不符的情况似乎日益严重起来,现实社会主义大厦的社会根基最终被假公仆和高价政府严重侵蚀了。
列宁认为,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残缺不全造成的。社会主义社会公仆变主人及特权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制度性因素。苏联就是官僚特权制度的消灭不彻底而且变相恢复,为公仆变主人提供了条件和土壤。苏联后期的官员特权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制度化的结果,由政府赋予的,是组织行为,是权力机构的行为,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结果。如公然建立起内部特供商店、餐厅、医院、免费别墅,规定干部根据级别享受不同的工资补贴、住房、医疗以及其他的福利补贴。这些特权待遇已经大大超出了人民公仆履行公职所必需的条件。公仆们所享有的法定特权与福利,足以让他们丧失为人民服务的良心与操守,足以销蚀他们的理想信仰。[374]
变质的公仆正是来源于变质的制度。列宁本来是准备用制度解决问题的,他多次强调要发挥党纪、法规的监督作用,要用法规防范干部贪赃枉法,为自己和小集团牟取私利。他曾想把“任何特权制、‘长官制’的痕迹铲除干净”,在国家职能中逐步限制乃至消灭特权,从根本上消除官僚主义赖以产生的条件。但可惜领袖的远见,未能及时转化为一套行之有效的拒腐防变机制,旧的特权还没有来得及彻底铲除就变相恢复,新的特权在个人专制膨胀和社会主义法制破坏的情况下变本加厉地扩展,领导干部最终由“人民公仆”蜕变成“人民的主人”。
再从更深一层的制度体制看,在单一所有制结构和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且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结构模式,客观上造成官员拥有对国家财富的绝对支配权,成为最大受益者。苏联社会终于从最初的某些官员拥有某些特权,演变成相对稳定的社会阶层拥有特权,与这一体制关系甚大。
再具体看,俄共(布)中央于1923年出台的选拔录用干部新制度,成为新的官僚特权阶层得以形成的一个最关键的制度性因素。[375]不合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即高度集中的干部任命制度,缺乏竞争的逆向淘汰选人机制,必然使整个干部队伍能力退化并出现恶性循环,也加快了他们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步伐,使他们过早、过快地疏远脱离了人民群众。
2.主人对公仆的监督不力
恩格斯曾解释普鲁士专制政府为何能够存在,与人民有很大关系:“如果说它在我们看来终究是恶劣的,而它尽管恶劣却继续存在,那么,政府的恶劣可以从臣民的相应的恶劣中找到理由和解释。当时的普鲁士人有他们所应得的政府”。[376]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成为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具有了现代人格,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才可真正称得上是现代化的国家。公仆的蜕化变质与他们为之服务的主人的容忍沉默不无关系,善良人保持沉默和不作为是邪恶得以猖獗的条件。现实中有许多主人既痛恨公仆腐败,又痛恨自己没有办法腐败,奉行得过且过甚至浑水摸鱼的生活态度。仆人的权力变质与主人的妥协、服从、不抵抗态度有很大关系。许多人不会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做斗争,“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作斗争”。[377]当然,广大工农群众的法制观念十分薄弱是一个方面,最主要的还是主人事实上根本没有权力去监督公仆的权力。比如,长期以来,苏共的监察部门无法有效地对党的各级干部尤其最高领导层实行监督监察,使权力失去了制约。苏共监察机关逐渐演变成中央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党的监察委员会职权和地位被虚化。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权力落在对主人不忠的仆人手里而又不受主人监督制约是很危险的,绝不能高估仆人的才能和道德免疫力。
此外思想政治教育的低效,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文化的糟粕没有得到彻底清理也是重要因素。几十年的时间里,苏共对党员干部和公仆所进行的正面意识形态教育似乎也不少,但教育效果不佳,各大新闻媒体长篇累牍、不厌其烦的宣教灌输,已不足以激励公职人员的公仆之心、培育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日益淡薄,精神日益懈怠,不断挑战人民的心理承受底线,整个社会的信仰危机进一步加剧,从精神上和心理上不断解构廉价政府的存在根基。这样,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目标也就难以兑现了。
(四)苏联实践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思想的经验启示
1.必须从理论上清醒自觉执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从理论上进一步自觉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政治立场,理顺政府与公民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理论上进一步确认,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谋福祉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唯一的终极奋斗目标,自觉做人民的公仆是任何一级国家机关、任何一个进入行政体系的党派组织的角色定位,为人民服务是所有进入行政体系的公职人员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之上的德性义务。如果说真有上下高低区分的话,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和社会管理者)是上下关系,人民群众自然居“上位”,官员干部居“下位”,二者的关系定位应是“主人”与“仆人”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如果二者之间还存在所谓伦理“辈分”关系的话,官员干部也只能划在“子辈”里面,人民群众自然属于“父辈”,在人民群众面前,官员干部不能再做“父母官”,也不能再以“天王老子”自居。任何担任一定公职的个人,无论官帽多大、级别多高,只要是在担任公职期间,其身份地位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都不过是人民群众同意“雇用”的一个“仆人”而已,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守法奉公,绝不能滥用公权搞特权,享受所谓“隐性福利”,不能居高临下、颐指气使,更不能让主人过被折腾的生活。社会主义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人民与公仆之间的正确关系定位,基于正确干群关系的自觉,基于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其所取得的不能比他所供给人民的更多,不得谋求任何法外私利和特权的理论自觉。
2.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切实规范保障主仆关系
光有理论上的自觉,仅仅理论上提倡和教育还不够,还要用法治,用法律的最高权威,把被颠倒的主仆关系再颠倒过来。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78]要实现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目标,最终还得靠良好完善的法治,这是解决问题的治本办法。具体而言,就是用法律制度规范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规范政府和公仆的职能,以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来确认“主仆身份”,正位“主仆”关系,理顺“官民”关系,有效保证公仆及其权力的“公共性”,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也只有良好法治的保障、有效的制度制衡,才能使官员永远安于真正的仆人位置,不得不守规矩,不得不顺从和忌惮主人的意愿、意志。
我们渴望真正的人民公仆和廉价政府目标的实现,但我们不能再寄望于通过“运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也不能再寄希望于出现一个政治强人来解决这一问题。历史事实反复告诉我们,只有完善的法治才能保护一切人的权利,甚至包括保护应当受法律制裁的“坏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完善的法治才会让“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379]如此强调法治,是因为法治是其他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基础制度(infrastructural institution),只有这一基础制度有效,只有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即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公权的赋予和使用才可能真正符合公意而不被滥用,公仆才不会获得法律规范之外的权力,公仆行为才能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公仆才能成为真正的公仆,人民的主人地位才可能真正得到保障。
3.必须创造条件让主人负起批评监督之责
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让主人对仆人切实负起批评监督之责。主人必须行使“管”政府的权力。首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人民最有资格批评和监督公仆和政府,宪法赋予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批评、监督权,给了人民批评政府的空间,要让人们发挥好、行使好属于自己的权力。人民应当珍惜自己的权力,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知,行使批评、监督公仆的权力,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对于背离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应坚决予以反对,“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380]因为“无产阶级的公职人员也免不了在一定程度上‘官僚化’”。[381]我们必须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实践形式,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有效途径。
二 人民公仆、廉价政府思想在当代中国实践中遭遇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各级人民公仆和政府为国民的生存、发展、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着巨大责任,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与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然还存在一些公权运行中的权力异化与蜕变问题,也需要在对现状、问题根源进行科学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从执政意识和管理理念方面不断深刻反思,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公共服务、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
假定现在所有公务人员所提供的所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及质量,都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且是不可替代的,那么,人民所获得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成本,或者说人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代价,应该包括用于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所有公务员工资福利的支出,超编人员的开支,以及“三公”经费、超标办公用房和用于弥补官员贪腐渎职所造成损失的所有开支(政府的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政府行政成本主要由政府行政的人力资源成本、行政运行成本、政府行政内部损耗成本和政府行政社会损耗成本等四部分组成”。[382]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的行政成本比较高,原因如下。
1.公务员超编所直接形成的行政成本
财政供养比是衡量政府规模的一个重要标准,即财政供养人口与总人口的比值,俗称“官民比”。中国究竟有多少人吃财政饭?“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官民比”究竟有多高?有来自不同研究者和部门的多种数据。2012年出版的《2009年地方财政统计资料》披露的数据显示,到2009年底,全国不包括中央的地方财政供养人口为5392.6万人。[383]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的2012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为708.9万人,[384]这是不含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口的数字。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官民比”远高于发达国家。从每百万美元GDP供养的财政人口来看,中国的财政供养规模也远大于世界上多数国家。[385]从财政供养员额与GDP的比例指标来看,中国公务员的数量相对国民经济规模确实太多了。
衡量一个政府规模大小是否合适,规模是否适度,不仅需要看作为政府规模最为直观的指标的公务员的绝对总量,而且要看公务人员的数量质量是否能满足管理的基本需要,其投入与产出的状况怎样,即投入的行政成本和产出的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关系怎样,即效能和效率怎样。按照这一标准,不少地方政府的规模有点大了,因为它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还处于“总体水平偏低、发展不平衡、效率低水平趋同”状态。从这个角度看,有的地方政府还不能算是一个廉价政府。总而言之,尽管行政成本问题不是简单的人员机构数量问题,但即便我们的公务人员个个都是天使,但只要天使的数量太多,必然“人浮于事”,其花费也必然巨大。公务员数量庞大不仅占用了大量经济建设资源,而且使行政成本居高不下。
2.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所推高的行政成本
目前政府机构尽管经过多次调整,但依然存在着结构性和功能性问题,机构设置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也是影响政府效率的重要因素。组织机构规模庞大、职位繁多、职能重叠,直接导致领导职务设置过多,特别是副职数额及领导助理的设置数额偏多必然使政府运作程序烦琐,增加决策与执行的沟通与协商成本,还会增加相关财政负担,而且机构臃肿、冗员过多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温床”,所造成的“隐性浪费”十分巨大。事实证明,机构过于庞大臃肿,设置不合理,职能重叠,权责不清,大量消耗财政收入,治理效能不高,政府不太可能“廉价”。
3.以权谋私、奢靡浪费所造成的额外行政成本
各级人民政府,本是人民的意志及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但某些官员存在大量偏离正式职责和明规则的不良行为,主要指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影响力侵占公共资源,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额外的利益。部分官员的腐败已经到了触目惊心、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信心的地步。当然,腐败不是政府或组织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是个别人、少数人的个体行为,但少数官员以权谋私也足以导致行政管理费支出的超常增长和政府行政效率的降低,这也不能不计入行政成本之中。
此外,少数官员的奢靡浪费会造成巨量额外行政成本。奢靡浪费包括公款浪费以及由此衍生的职务侵占,即被人们习惯性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如办公设施豪华问题。这些超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的消费,加上隐藏在其他科目中的“三公”消费,也是行政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尽管用尽可能少的行政成本,实现最优化的行政管理,渐成世界各国共识,但遗憾的是,我们还有不少党政机关大手大脚,奢靡浪费,花钱的过程和效果,基本不受纳税人监督。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虽说有同级人大进行监督,但监督还只停留于大而化之的层面,缺乏锱铢必较的实质性监督。“三公”消费,就性质而言,是政府行政经费的组成部分,属于政府行政成本。政府运转必然要花钱,只要不超过政府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界限,消费也是无可厚非的。只是巨额“三公”经费如何用之于民,是不是公仆为人民服务,办更多的大事、好事所必须的条件,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4.官僚、渎职所导致的行政成本增加
有些地方政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久治难愈(个别机构和个别干部作风上的官僚主义),职能错位、行政效率低下、决策失误频繁,很难算得上是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公仆“越位”、胡乱作为导致巨额公共资源损失。政府和市场本来是有分工的,本应各自干好自己的事情,政府只应做企业和个人这两个市场主体无法完成的工作,但有的地方政府就是喜欢“越位”,主要精力不是放在公共服务上,而是过度介入经济活动,直接掌握财政资源、金融资源、土地资源等,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管自己不该管的或管不好的事情。与豪华办公室等“显性浪费”相比,这对事业的危害更大。
有的地方政府的乱作为还表现在大量的决策失误上。决策科学与否,关系一项工作的成败甚至一个地方发展的好坏。即便这些官员两袖清风,仍然不能阻止大量公共财政资源,被投向低效或无效的地方。[386]特别是投资决策的高失误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许多工程项目在决策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对于科学理论上尚未搞清楚的问题,官员也敢拍板决策,结果是项目竣工之时,就是亏损开始之日。
(2)政府职能“缺位”,官员“懒政怠政”不作为,消耗宝贵的公共资源。懒政、怠政、惰政主要是指中下层官员不作为,甚至阳奉阴违,一些该管的事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公共服务提供不到位,或公共服务水平较低,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低;也指一些基层政府忽视社会管理,忽视社会建设,政府社会管理手段单一,主要采用行政性手段,如以大密度的审批和强制性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轻视法制规范和道德管理。懒政、怠政、惰政也是一种“软腐败”,会议多、文件长,发言讲话套话多,可以说是久治不愈的顽症。长期尸位素餐,拿着薪水混日子,不动脑子、不察民情、不干实事的“三不”官员大量存在。这些公仆遇到矛盾往往绕道走,对于群众的诉求麻木不仁、置若罔闻,问题摆着拖着长期不解决,对于国家政策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使一些规定变成了“稻草人”。这种不作为同样消耗着宝贵的公共资源。
综上所述,举办任何事业都有行政成本(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行政资源),只是我国行政成本之高,增长之快,已经达到人民难以承受的程度。在权力寻租与监管缺位的双重困境下,人员额度超编、机构臃肿,能力不足、效率低下,盲目决策、贪污浪费等带来的巨量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及一切人力物力消耗,都在这个成本之内,成为影响中国行政效率增长的主要因素。所幸的是最近两年中央下了决心,出台八项规定等,采取措施严控政府开支,已经有了很大收效,使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的理想目标离人民逐渐近了起来。
(二)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昂贵的危害性
从长远来看,纳税人是雇不起高价仆人,买不起高价服务和高价公共产品的,“奢侈都是公众的敌人,节俭都是社会的恩人”。[387]从“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来讲,人民只能供养廉价的政府和廉洁的公仆,很难从理论上说得通为何公共财政要负担过高的行政成本。
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昂贵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推高了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因为政府总归是不能自给自足,公共财政的每一分钱都不是从天而降,都是纳税人的钱,政府的运转费用归根到底都是由纳税人支付的。政府机构规模越大,非生产劳动者人数越多,它所挤占的社会资源越多,政府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占用程度就会越高,人民的税赋负担也就越重,用于民生和生产性的资源也就越少。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从税收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和使用效率看,税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超出合理规模的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薪及其他福利,导致行政运行成本占政府支出比例过高、税收的公共服务性支出比重不高,“2011年我国用于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和保障性住房等的财政支出占总支出32.1%,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最低水平”,[388]致使税收在民生领域的社会作用有限。一般情况下,如果税收不能高效使用,不能高效率地发挥作用,就会直接影响公众对税收的负担感。
从人民税负角度看,政府运作成本过高直接加大地方财政负担,影响宏观税负,加大地方公民纳税压力,分食人民群众的收入,挤压民生利益。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个税起征点依旧偏低,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体;另一方面,衣食住行都得缴税,面对油价、房价、水电价的上涨,作为消费者哪怕没有直接纳税的义务,间接税费负担也很重。税收之外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也是企业和居民不可忽视的负担之一。[389]据统计,2014年中国宏观税负达37%,[390]实际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较高,税率世界第二,仅次于福利极高的法国,[391]已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水平。偷逃骗税现象的普遍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税负的过于沉重,凸显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激烈冲突。
从人民的消费水平看,目前人民消费能力的相对萎缩与政府行政管理支出比例过高有一定关联。政府公共服务昂贵,必然推高老百姓的生活成本,致使居民只能节减开支和压缩消费,降低人民消费水平。[392]由于我国消费增长中有一部分是“源于政府机构、人员的扩张和不合理支出的增加,因而不仅不能在长期中推动最终消费率的提高,反而是导致居民消费持续不足的一大原因”,[393]“财富和收入是消费的基础,消费不足与财富和收入水平低下是直接相关的。但这里的关键问题不是在整体上分配的蛋糕不够大的问题,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很快,社会财富总量的扩大是史无前例的。最终消费率过低主要是由居民消费率过低所导致,实质上反映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关系失调”。[394]
政府不廉价除增加政府的有形成本、影响经济发展外,还会造成一些无法计量的无形成本,更蚕食政府公信力,成为政府不能承受之重,主要表现为转嫁给社会的损失、危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等。
(三)人民公仆、廉价政府目标在我国是可期待的
尽管建设“廉价政府”是一个世界级难题,还没有人能开出立竿见影的药方,不过近年来中央出台落实八项规定,厉行公务员15条禁令,基本刹住了政府官员的骄奢挥霍,控制、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向回归廉价政府目标迈出可喜步伐,说明在我国这一目标还是可期可待的,假以时日完全可能实现。
1.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
要“廉价”就必须取消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通过行政经费使用管理改革,解决行政成本过高和增长过快的问题。当前我们正在“深化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降低行政成本”,[395]我们相信通过减少行政性支出,精简政府机构及人员,明确部门职责,必然提高政府效率。
我们已从当前的整改措施中看到了希望,正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一是政府规模将被约束到尽可能合适的规模,与其承担的管理服务事务相适应,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机构编制管理正在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正在被清晰界定、合理划分,政府职能也在不断调整,万能政府模式在改变,行政资源日益得到优化配置,职责进一步明确,有望在不远的将来彻底解决职能交叉重叠、扯皮、推诿等问题,解决由于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造成的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问题,这对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公共治理的廉洁高效有现实意义。十八大提出的“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念和内涵,与国际社会公共治理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李克强总理的“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等警示之语,道出了政府努力的方向。二是正在创新政府决策机制,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决策是政府管理的核心环节。政府公共服务决策是否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最迫切和多样化的需求,直接关系公共服务的效能,为防止和避免政府决策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必须创新公共服务决策机制,将该下放的公共服务决策权下放。在公共服务决策中,实行公示制、听证制和专家论证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专家的意见,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将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公共服务决策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实现公共服务决策的规范化、法治化。三是体制改革加快、科学划定政府管理范围。“政府可以服务于全社会,或者是可以服务于它自己的利益”。好政府和坏政府的分界点就在于它是否服务公共利益,我国目前正在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对政府作用的范围和权力加以科学限定,确保不容许政府的权力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让政府逐步归位自己的领域,缩小政府规模,限制其权力,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以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逐步减少公务消费开支。有限政府的核心就是政府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规范和其他力量的制约,将政府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通过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体系,划定政府管理的合理范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很好地顺应了这一要求,不仅取消和调整了314项行政审批项目,还提出了“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经验也证明,越是政府退一步,管好自己能管的事情,市场进一步,发挥该发挥的作用,越是政府权力少一点,公民权利多一点,经济就会越发展,人们的生活也会越幸福。
2.强化人民对公职人员和政府的全程监督,依靠法治手段确保行政性财政支出的真实合理性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目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396]既然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就要人人负起责任来,从经济、政治、意识、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彻底铲除公仆变主人的土壤和条件,确保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廉价政府,需要张扬公民权利,以权利约束权力,同时也要依靠完善的法治体系,将政府的行政性财政支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中,实现真正的问责制,切实解决现实公务活动中行政性财政支出的真实合理性问题。有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议案,这些议案被誉为“阳光法案”,对于建设廉价政府意义重大,是必要的配套法律,应争取早日通过实施。鉴于目前政府的“三公”支出仍是拉高行政成本的重要因素,“三公”浪费的实质是公权力缺乏刚性约束,因而遏制“三公”浪费、控制行政成本,最直接的办法是约束公权力,既要看“钱”,更要盯“权”,根本的还是要真正落实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能让主人严密监控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全流程和政府及官员的公务支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府经济活动痕迹管理体系,准确、完整、详细地统计、记录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每个社会成员的财务、税收以及相关金融活动,做到监管有据,比如,官员的每一笔涉公务开支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缴税情况等信息都能从痕迹管理体系中轻易获取,监督自然就容易了。同时,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在现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并且把项目预算细化到具体的公务消费环节。
政府必须尊重纳税人,政府要进一步推进信息透明化,厘清监管责任,把政府花的每一分钱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既然在有的国家,财政信息公开是公仆们必做之事,公仆花钱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只有得到主人批准才能开支,那么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主人”想知道“仆人”们如何花钱也不应成为一件难事,我们也不应把本来应当属于主人知情权范围内的事情封上国家机密的大印,我们不能为权力的暗箱操作预留任何空间。政府也应该坦诚地向人们公开财政预算数字,近来多个部门已向社会公开了“三公”经费及财政拨款情况,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目前要以狠抓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为核心进行廉政建设,通过保证职务消费的公开性、透明度,以保证行政性财政支出的真实合理性。目前,很多制度并非不健全,更不能说空白,关键是认真执行,绝不能让它们变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式的制度。从长远来看,建设廉价政府还应该在全社会特别是从政者阶层普及民权思想,树立平等意识、“公仆意识”,消除“一切特权意识”,建设平民文化。没有这样一种文化,任何一个群体和个体,都可能会在骨子里存留特权思想,难以“干净”之身投入公务;没有这样一种文化,就很难落实国务院向社会承诺的“约法三章”,勤俭过日子。[397]
第五节 正确认识人民权利的保障问题——以苏联人权保障实践为例的分析讨论
人民权利保障问题也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的敏感核心问题。一个社会能不能有效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物质文化权利,能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人民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利益(物质的与理念的),而不是理念,直接控制着人的行动”。[398]权利保障问题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教育中绕不过去的问题。
毫不夸张地讲,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权利保障实践问题是认识理解社会主义历史实践的一个重要侧面,是认识理解社会主义科学性和真理性,廓清人们思想迷雾的一个重要切入口和着眼点。鉴于苏联人民权利保障实践中的一些不良记录一直是西方一些人攻击社会主义的重磅炮弹,本节意在从理论上将这些不良记录与社会主义进行切割剥离,让人民明白其实这些不良记录本身并不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不是社会主义的必然产物,相反这些坏账正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恶果。
人民的公民权利,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权利。“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399]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无疑是最核心的权利,是处于最重要位置的权利,这也是人基于人的本质和尊严应该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和标志。
人民权利的实现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是互为因果的。人民权利是社会的,权利不仅需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肯定下来,更重要的是,权利必须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作为自己实现的切实保障。实现保障人民权利就是要创造各种必须条件,包括消除阻碍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人类彻底解放的各种因素。从理论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人民群众受剥削、受压迫的社会地位得以彻底改变,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变成现实,人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有了根本的政治保证。
从苏联保障人民权利的具体实践来看,人民权利作为新型社会关系里的一种主体资格,其对象性内容很丰富,但新生制度和体制还不够完善,对人民权利的承载能力比较有限,致使人民权利的保障结果不那么尽如人意,执政党保障人民权利的理论承诺也没有完全兑现,表现为:直到苏联解体的前几年,苏联政府仍然没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方面创造出足够的条件,让人民能够充分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人民的许多权利仍然是写在纸面上的多,落实在现实中的少,特别是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未能得到切实有效保障,成为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深刻反思。
一 苏联在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实践中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利既是人民对现代社会主义的最起码要求,也是国家加快现代化进程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人要作为人而生存、发展,必须以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为保证,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外化与展开,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因为没有了民主、自由、平等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有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与发展,也就谈不上人的权利,当然,失去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民主、自由和平等也无所依凭,因此,所谓人民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主要就是民主、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
(一)主要成就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意味着要为最广大人民争取更真实的、更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或至少也为这些权利的实现争取到了政权基础,为这些权利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制度空间。从实践看,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尽管内外处境艰难,但苏维埃政权仍然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保障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的措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令,如《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苏俄劳工法典》等,宣示了权利主体的普遍化,让多数人民享受到多项基本人权。比如,实行全民免费教育和免费医疗制度,使70%以上的居民受到高等和中等教育,“全国人口统计数据表明,9—49岁人群中文盲率从1926年的43.4%下降到1939年的12.6%,各类在校生人数从1928—1929年度的1200万上升到1939—1940年度的3300万,普遍地实行了7年义务教育制(其中1/3的城市儿童获得了8—10年的义务教育),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教育的人数增长得更快”。[400]居民每万人中拥有大学生数量跻身世界四强。建立起由国家负担费用的覆盖面很大的社会保险体系;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带薪假日制度,规定未成年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妇女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男子平权等。甚至在农村“市场、集市、店铺、磨坊、各种副业等保障农户日常生活需求的体系相当完备,出现了村苏维埃、图书阅览室、俱乐部、合作社等一批新型政治、经济、文化机构”。[401]不能否认,在苏联初创时期,人民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土地、面包、知识,还有国家的强大与荣耀,一改专制制度下劳动者的无权地位,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劳动人民的社会地位和历史命运有了巨大的改观,这一时期苏联的人民权利保障记录最好。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略存在的问题。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在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保障实践中,出现了目的与手段严重脱节的问题。由于执政党滥用公共权力,践踏法纪,出现了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和个人,出现了违宪、违法行使权力的严重现象,极大地影响了苏联的人民权利保障水平,比如,高居于党政机关之上的几乎不受法律约束的秘密国安机构——克格勃等的存在与活动,导致国家机器性质部分蜕变,某些国家机器逐步由解放人民的工具蜕变为镇压人民的工具,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现实语境中变模糊了,甚至遭到不应有的侵害,有时连生存权也难以保障。
保障人民权利,首先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马克思说过,“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402]生存权利没有了其他权利自然也就消失了,对人的生存权的剥夺曾经在苏联时代上演,的确是历史的不幸,但应当明确,严重侵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极“左”政治实践,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发生的事情。如果按照孟德斯鸠关于暴政的标准衡量,[403]苏联时期的极“左”政治具有暴政的一些特征。关于这一点毛泽东也看得很清楚。毛泽东在得悉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后,曾对胡乔木说,“苏联揭露的斯大林统治,其黑暗不亚于历史上最专制暴虐的统治”。[404]苏联时期在人民生命权利保障实践中出现的严重问题,集中表现在对政治犯、国事犯的错误判决处理及所形成的大量冤假错案中。[405]因政治迫害和其他事由所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可从2002年中国大陆出版的《苏联历史档案选编》(执行总主编沈志华)中窥见一斑。其中《关于苏联大清洗》和《关于历史案件的平反》等专题,特别是在第30卷《苏共中央政治局大镇压事件复查委员会的简要报告(1988年12月25日)》中有详细的官方数据。[406]此外,大量留在苏联的共产国际领导人和东欧国家共产党领导人被错杀、冤杀,外国人被集体杀害,如众所周知的卡廷森林事件,[407]在农业所有制改造运动中数百万农民被驱赶出家园或被处死,其财产被没收等也是人权被侵犯的具体事例。
上述数据虽然不能说是绝对准确的最终数据,关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判刑的总人数、被关押在劳动改造营的人数、被判死刑的人数、被流放和驱逐出境的人数、被强迫迁徙的富农及其家属的人数,学者们至今都无法研究清楚到底有多少,从认识论角度看,精准数字永远也不可知了,但大量存在滥杀无辜、草菅人命、目无法纪的犯罪行为是确定无疑的。受苏联影响,暴力侵犯人权现象在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严重。[408]
要判定上述冤假错案是否为人权灾难,就不能不牵涉大清洗的是非和性质,而大清洗的是非性质又主要取决于大清洗究竟打击、“肃清”了些什么人,杀掉的是否都是应该杀的,究竟造成了怎样的历史后果。经过后来的甄别,认定大清洗中被杀掉的绝大多数人为社会中坚力量,绝大多数是在党、政、军、经等领域担负重要职务的优秀人才,包括苏维埃国家的开国元勋、重要党政军领袖人物以及与列宁并肩战斗过的老布尔什维克。[409]这些人大多是经过秘密审判或根本不经过正式审判而被冤杀的,被杀者所背负的各式罪名,大都是蓄意制造,牵强附会,甚至凭空捏造出来的。经过甄别,这些被打击、肃清的人绝大多数不是真正的“反革命”,绝大部分是干部、党员、知识分子和各阶层的群众。在这个运动中遭迫害的人数以千万计,不仅伤害了被直接镇压的人,被间接伤害的人更难以计数,几乎每个家庭都有受害者,心理创伤持续几十年。这样残酷的大清洗,虽然也连带地清洗了极少数坏人和反革命分子,但主要的是镇压、清洗了老布尔什维克、党员干部、知识分子和各阶层群众。大量证据表明,大清洗不仅没有促进党的队伍的团结和劳动人民各阶层的团结,反而加剧了人和人之间的不信任,引起人们极大不安、恐怖和绝望:“假若伊里奇(列宁)还活着,大概他已经坐牢了。”这就是列宁的妻子对当时暴政的反应,她本人也没能善终,据“新解密的档案资料,列宁的夫人克鲁普斯卡娅在1940年也是被情报机关的人买通医生下慢性毒药毒死的”,[410]甚至如莫洛托夫、加里宁、伏罗希洛夫等高层领导人也缺乏安全感。
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根本不存在一部分公民剥夺另一部分公民权利的天然正当性。以暴力剥夺公民的生存权对社会主义声誉的损伤是十分严重的。大清洗是以国家、以党、以革命和集体的名义进行的,无异于自毁长城。大清洗运动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处理,极大动摇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综上所述,发生在社会主义和平建设时期的大清洗,是一场大的人权悲剧,是人权保障实践中的重大失误,人们现在还在不断反思这场灾难究竟是不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的必然代价,人类一切发展进步是否都需要用极大的代价去换取;如果是在战争年代有大量烈士还属情有可原,但在和平建设时期居然也要大量无辜人民蒙冤受难献出生命,就让人难以理解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果是以千百万人的无辜牺牲为代价,这样的发展进步是否值得追求?
(三)苏联时期人民生存权保障出现严重问题的根源
1.对“暴力革命”的过度迷信与路径依赖
暴力革命惯性带来的狭隘暴力思维以及失去法治制约的暴力,导致人权保障制度的效力不断衰减,导致法规执行能力孱弱,导致人民不能真正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固然在历史发展关节点或临界点,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劣势的被压迫阶级,需要使用暴力让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暴力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利器,经典作家也只是在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自由解放道路这个意义上肯定暴力是革命的火车头。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提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411]马克思虽然主张无产阶级必须用革命暴力“打碎”“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肯定革命暴力的积极作用,但他对暴力的使用持非常节制和谨慎的态度,认为暴力一般只在推翻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统治的过程中使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指出:“无产阶级国家代替资产阶级国家,非通过暴力革命不可。”[412]也将暴力的使用范围做了限定。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确立之后是否需要经常使用暴力,经典作家没有详细论述,最起码,暴力革命不是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层面上的东西,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的手段理论。我们有时不得不用恶的手段去实现善。暴力本是迫于俄国黑暗政治形势所做的特定选择,不能任意夸大暴力革命的作用范围。“只有发生了新开端意义上的变迁,并且暴力被用来构建一种全然不同的政府形式,缔造一个全新的政治体,从压迫中解放以构建自由为起码目标,那才称得上是革命”,[413]否则,就是滥用暴力。暴力一旦滥用,必然危及人的基本权利。革命胜利后人们依旧迷信革命暴力,又企图借助于革命暴力跃进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尽管其目的无可厚非,但在手段选择上还是大有问题的。事实上行为“手段不纯洁,必然导致目的不纯洁”。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施暴力统治无助于人的解放,也未能将社会带入共产主义,相反,一个人的暴力专横也就带动另外一些人的暴力专横,而且人人自危,不仅不能纠正这些残暴行为,还不得不推波助澜,助纣为虐。
苏联人权保障不力与暴力滥用不无关系。苏联时期一些暴力政治实践“在很多极其重要的方面,它与大多数社会主义思想家,包括马、恩和列宁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根本不是一回事”,[414]“不能由社会主义的必要性来解释,更不能用共产主义的必要性来解释”。[415]恩格斯说过,暴力是新社会的助产婆,但孩子并不是助产婆自己能够生产的,暴力本身产生不了社会主义。但是,苏联对暴力效用的迷信与依赖一直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虽然进入了和平建设时期,但革命党并没有适时向执政党转变,对革命暴力的迷信与路径依赖并没改变。“革命的暴力”曾经被认为是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最正当的手段,能够锻造出一个红彤彤的新世界;消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体劳动差别,向共产主义过渡,都需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那时很多人都自然认为,搞生产需要借力阶级斗争与各种政治运动,暴力是推行新政必不可少的条件。在那个年代,将行政命令方法与国家恐怖手段相结合并没有多少人觉得有什么不合适。比如,由城市工人组成的征粮队全副武装到农村征粮,后来在农村实行“非常措施”,强迫农民集体化,都反映了这种思维。那时高层领导人认为社会主义越是取得胜利,阶级斗争就越是尖锐,只有加紧开展阶级斗争,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我们的进展愈大,胜利愈多,被击溃了的剥削阶级残余也会愈加凶恶,他们愈要采用更尖锐的斗争形式,他们愈要危害苏维埃国家,他们愈要抓紧最绝望的斗争手段来做最后的挣扎”。[416]“阶级斗争尖锐化”理论,成为一切行动的理论支撑,“大清洗”就是这种理论误导下的错误实践。
暴力究竟是不是解决问题的必需手段?长期来看,用暴力解决问题是非理性、成本过大的选择。暴力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抓革命促生产,固然离不开以强制为后盾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暴力,但仅仅依靠暴力强制促生产就过于唯心了。只依靠暴力,国民经济无法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不能迅速提高。为了革命,在一定条件下把暴力和恐怖作为军事手段是适用的,但必须反对过分迷信暴力和恐怖。列宁曾告诫:“不要醉心于恐怖行动,不要把恐怖行动当作主要的和基本的斗争手段”。[417]但在后来的实践中几乎把“专政”“暴力”强调到绝对化的地步。实践证明,当通过暴力恐怖的手段来实现美好的理想的时候,理想本身无法为恶的手段做辩护,理想也会被歪曲。实践证明,暴力不能保证苏联人民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社会权利”。
2.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凯恩斯曾说,当下政治家所推行的政策不过是已经过时了的理论的实施而已。我们可以批评很多政治家所带来的社会损害,甚至是社会灾难,但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些带来社会灾难的政治家之所以这样做,和他们生长的思想环境有关。人们迷信暴力与苏联的思想环境有很大关系。历史上,俄罗斯的发展多是通过诉诸武力的方式得以实现的。长期的军事扩张和侵略使得俄罗斯民众形成了崇尚武力、轻视法纪的文化心理倾向。旧社会的痕迹一时难以消除,人民头脑中存在的那些战争时期的残余和习惯还没有来得及铲除,特定的历史记忆和群体情绪多少也影响着历史发展。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我们是生活在无法纪的海洋里”。[418]俄国早期民粹派的代表人物涅恰耶夫在《革命者教义问答》中提出:为了崇高目标,可以使用最不道德的手段;为了社会进步,可以不计个人的任何得失;为了神圣的革命,可以不讲任何道德。他的名言是:革命者与文明世界的公民秩序绝交,与这个世界的道德情感绝交。在这里,真诚、相爱、善良、仁慈、温情都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那些貌似革命的红色油彩,折射出的恰好是封建灵光。大多数参加无产阶级革命的人是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成长的,“黩武主义”和“暴力倾向”容易被接受,这是后来他们办许多事情选择暴力手段的文化根源。
俄国历史上传承下来的人权观对苏联的人权保障实践也有影响,这从苏联的具体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来,比如“重权力、轻权利”的中央集权意识极其浓厚,在多数人意识里,个人权利不是与生俱有的,只不过是党和政府给予的,予取应由党和政府决定。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力和权利是与政权同生同在、不受限制约束的,苏联及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总是视国家机器为至高无上的权威所在,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对国家尽无限的义务甚至牺牲自己的一切,以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为名,蔑视、剥夺个人权利,不仅平民百姓的基本权利没保障,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权也很容易被剥夺,好多人或因言获罪,或因不慎污损领袖像而失去自由,或因行为不合上级要求被审查、批判,人人自危,任何个人争取或保护自己权利的行动几乎都被遏止,甚至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视个人主义为万恶之源。这些都与传统人权观的影响有关。
3.个人因素的影响
对于个人因素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者也是认可的,他们认为掌权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和品行,包括性格特征、文化修养、领导风格、理论水平及个人好恶,自然不能不影响其政治产品质量的高低,特别是领袖个人品质、个性气质在一定条件下关系着事业的兴衰成败。一个真正为人民所接受的政治家一定要有高尚的品质和心灵,以保证其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民所用。爱因斯坦在怀念居里夫人时说:“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比单纯的才智成就还要大。”[419]的确,历史进程中个人品德因素的作用不容忽视。领导者个人的优良禀赋品质,如献身精神、政治智慧等是其能赢得下属的信任、忠诚、拥戴的先天条件,是其领导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所有政治领袖都具有这些超凡的个人品质,不具备超凡个人品质的领导人,有时不得不借助于营造虚假的形象魅力来获得支持。个人品质低下的领导人手中的权力往往容易被滥用,他们的所有行为是不能一概简单地解释为是出于公共目的、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所必需的。究竟有多少牟取个人私利的不良动机在里面?谁也说不清。“人来源于动物这一事实说明,人永远也不能摆脱兽性。因此,问题只是摆脱得多些或少些,是人性与兽性的差别。”当然,历史还是一场有关权利的“革命”,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性的层次。[420]一些品质不良的人一旦掌握国家权力而又缺乏必要的限制,个人的不良品质就可能给社会带来专制、给人类带来灾难(在无权的时候,其恶性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柏拉图说,暴政是一个人最低下的欲望,但最低下的欲望导致的可能是最深重的灾难。“当维持传统权力的信仰和习惯趋于失势的时候,不是渐渐地为基于某种新信仰的权力所取代,就是为暴力所取代”,[421]尤其是权威、能力不足的领导者,在个人性格上普遍有急躁、主观、唯意志论等特点,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暴力的因素,特别是能力不足的领导者为证明自己在政治上的正确性,往往倾向于超越道德界限,诉之于暴力。如果最高领导人是一位有致命性格缺陷的人物,对于事业的危害将是非常大的。列宁生前发现某领导人“太粗暴”,认为他“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422]由此可见,人民的生存权保障不力与当局者个人品格、性格缺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4.体制、机制影响
缺乏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的机制体制也是人民权利保障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由职业革命家建立的高度集权的体制机制,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依靠由上而下的组织推动和施加压力运转的一套体制、机制,加上革命胜利后逐渐形成的专制主义、官僚主义、恐怖主义,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权利的得而复失,人民在理论上已经确立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在个人专断、滥用权力、违法乱纪的情势下流于形式,几乎没有了实现的可能。“一个强大到可以给你一切的政府,一定也强大到可以拿走你的一切”。苏联的宪法已经不能阻止领导人破坏法制,大量滥杀无辜,因为个人的权力已经大到可以破坏法制,可以操控司法、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可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可以严重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集中化发展了官僚主义化和脱离群众的倾向;战斗命令制往往采取被歪曲了的不必要的压制形式;必要的特权变成了各种舞弊行为的凭借;党机关的必要的紧缩削弱了党的精神生活,如此等等。这一切引起了党内的危机”。[423]同时也造成了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害。
一套还没有来得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非理性权力架构,因缺乏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极大增加了纯粹个人因素或偶然性事件左右历史进程的可能性。在权力日益集中于少数几个人乃至有可能集中于一个人手里时,列宁对某个领导人掌握巨大权力,曾表示过前所未有的担心,其实,严重的问题,不在于是什么人掌握大权,而在于制度设置能否把人治因素的缺陷克服到最小。列宁请求代表大会考虑撤换某领导人,只不过是当时个人因素已足以左右制度而制度设置还没有得到改革的状况下的一个权宜办法,它并不是根本性的解决办法,真正具有治本意义的解决办法是制度设置——与其寄希望于好人掌权,不如寄希望于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倘若一种制度能有效地防范个人为所欲为,那么个人左右历史进程的程度和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弱。
正因为制度设置的缺陷没有得到及时修正,而这个缺陷又被人利用,才使得苏维埃民主演变成个人专制,最终法权被特权压倒、法治让位于人治,法律失效,使主人权利失去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维护广大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权的。十月革命胜利后,除制定过1918年、1924年、1936年、1977年宪法四部宪法外,还先后通过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苏俄劳动法典》《苏俄土地法典》《苏俄民法典》《苏俄刑法典》等。苏联宪法确认国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党的宗旨和纲领也规定党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利益的党。由此可见,在苏联保障人民权利所需要的宪法、法律还是有的,法律体系虽然够不上完备,但总归还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是有法不依,事实上,法律悬空、制度空转,是长期困扰苏联社会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苏联公民权虽然也写进了苏联的宪法,但长期只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权利,从事实看,苏联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从没有真正运用于治国理政,在法律面前也做不到人人平等。[424]权大于法、法治让位于人治的结果就是一方面苏联宪法法律无法保障一般公民甚至国家领导人的基本权利,导致某些人无法无天、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宪法、法律又被特权阶层滥用,沦为政治斗争、强暴公民权利、损害国家正义、侵蚀社会良知的工具,甚至法律宪法成为专门服务特权阶层政治斗争的工具。[425]
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满足社会成员对食物、住所、健康、教育的基本需求是任何社会长久存在的第一前提。“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426]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认为,权利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人的权利状况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权利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和增长的。人民的经济文化权利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社会,才能获得物质形式和物质条件的切实保障。
特别是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要切实享有真实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还有赖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还需经历一个逐步消除贫困、走向富裕的漫长过程。一方面,日益提高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让人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日益真实丰富;另一方面,权利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总是同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相联系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27]特别是人民的经济权利,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一定阶级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人民权利的实现与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是否合理、公平关系甚大。
只有在具备了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得到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实惠,才有可能真实享有相应的权利。
苏联民生状况,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的粗放性和对外经济关系的封闭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难以改善,劳动群众长期未能摆脱短缺经济,无法获得他们想要的生活,“人们对国家未来的社会体制完全无所谓,对他们而言,能够买到些香肠更为重要”。[428]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的解放。由于受当时复杂的主客观条件制约和影响,把过去曾经取得巨大成就的计划经济模式不合时宜地、不顾时空条件地推到极端,将之视为普遍真理而不加以改革,同时也没能认清和处理好“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的关系,误认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是贯穿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始终的主要矛盾,导致社会主义经济增长速度与效率严重下滑,逐步进入“停滞的年代”,使人民的权利保障失去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其物质保障乏力具体表现为苏联中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下降,“苏联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从1950年至1970年间的5%至6%下降到1971年至1975年间的3.7%,进而又下降到1976年至1980年间的2.7%”。[429]国民经济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生产资料生产在工业中所占比重为80%,消费资料占20%),主要是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渐加大,发展潜力逐步枯竭,使得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后社会消费品短缺成为常态,靠多投入高消耗维持的粗放发展方式已日益不可持续。多数统计数据也证实了这种发展态势。比如,“在工业化高歌猛进的过程中,苏联城市和乡村人民的生活水平却下降严重,1937年人均食品消费与工业消费品数量下降了3—8个百分点”,[430]这个世界上幅员最广阔的国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福利需要,到后来连自己的食物问题都解决不了,“苏联农业发展滞后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粮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对需求日益严重的短缺,从而导致长期上进口量持续增长。俄罗斯在20世纪初曾经是世界最大的粮食出口国,约占世界粮食出口总额的45%。据西方估计,1981—1984年,苏联年均产粮1.71亿吨,而实际需求量为2.2—2.3亿吨。巨大的缺口促使政府大量进口粮食。在1980-1990年间,苏联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粮食进口国,在世界粮食进口总额中占16.4%”。[431]20世纪70年代世界新技术革命兴起之后,苏联科技进步缓慢,“在诸如彩电、音响、录像机、小汽车等现代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水平方面,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发展中国家”,“在1200多种基本消费品中,95%以上供应经常短缺。1985年食品短缺总额达175亿卢布,1988年达210亿卢布,1990年达1000亿卢布,能提供的商品总额只及居民货币收入的12.9%。在211种食品中有188种不能自由买卖。通货膨胀愈演愈烈。据苏联计委的数据,消费领域的通货膨胀率,1987年为7.3%,1988年为8.4%,1989年为10%-11%,1991年已达到145%”。[432]当时苏联社会的情形是,“越来越贫困的、实际上半崩溃的农村、技术上落后的工业、最尖锐的住房短缺、居民生活的低水平、数百万人被关押在监狱和集中营、国家与外部世界的隔绝”。[433]苏联经济建设“在缺乏市场机制、要素替代弹性低、技术进步缓慢、人口增长率下降、设备更新率低的制约下,苏联经济增长的动力不断被耗尽”,[434]“苏联的科技生产水平除少数军工产品外,同西方的差距不断拉大。美国国防部在上世纪80年代曾估计,苏联在计算机电子学方面比美国落后10年,在电光敏感器、机器人技术、信号处理、通信技术等许多第三次科技革命中最重要的技术领域里,苏联也处于落后地位”。[435]工农业、轻重工业比例失调,农产品严重短缺,轻工民用产品供应紧张,长年处于低收入和基本生活需要供给不足的状况之下,仅有重工业主要是军事工业畸形发达,仅在主要工业品总量和人均产量方面可以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抗衡,只有少数几种产品领先世界,但发展质量和效率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在拉大,苏联时期的经济总的来说属于“数量赶超型”经济。
苏联人民的经济权利保障水平的下降也可以从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中得到验证。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同期国外水平相比,与自己过去相比都呈现下降趋势。苏联人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一直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前苏联国民收入规模相当于美国的水平从1975年的67%下降到1988年的64%。1990年实际GDP为美国的39.67%,人均GDP为34.96%,前苏联人均实际消费只有美国的20%。”[436]据“全苏市场行情需求科学调查研究所的统计,1989年末,在989种大众消费品中,只有11%的商品能够勉强供应”。[437]“苏联70年间生产力不断提高,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以人均国民收入为例,1987年俄罗斯相当于英国该项指标47.4%,日本46.7%,法国44.8%,奥地利44.5%,德国41.5%,美国39.8%。”[438]“苏联人均粮食和肉类产量只有432公斤和30公斤,比革命前的1913年还要低”。[439]20世纪50年代初,“工人工资的实际购买力仍达不到1928年的水平,而1928年的工资接近1913年的水平。‘一五’、‘二五’时期,政府住房建设计划只完成了40%,1913年,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1928年为5.8平方米,1940年仅为4.5平方米。从横向上看,1952年,英国工人每小时的收入所购买的食品数是苏联工人的3.6倍,美国工人则是苏联工人的5.5倍。1970年代末期,苏联工人的工资水平只有美国工人的31%,居民消费水平仅仅相当于美国的33%”。[440]新经济政策时期取消的凭证供给制到1929年又恢复了,一直到1935年才取消。1929年,工人每天得到600克面包,其家庭成员300克,每月200克到一公升植物油、一公斤食糖,工人每年得到30~36米印花布。苏联长期实行物品凭票配给、定量供应,买一样东西要排3次队,第一次排队开票,第二次排队凭票付款,第三次排队才用付款收据取货。正如王蒙描述的:“在苏联,没有微笑。莫斯科商店营业员面孔更冷。”“至于一些领导人员就更不用说了,官愈大面孔板得愈厉害,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则。”在国营商店里感觉不到“顾客是上帝”,在官府里感觉不到“人民当家做主”的气氛。多数人实际收入不增反降,人民从横向与纵向的比较中,怀疑国家所走的道路,陷入意识形态的混乱和困惑之中,直至信心破灭。
苏联虽然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但其所办的事情并不是由纯粹理性所决定的,其经济发展没有与国计民生联为一体,没有朝着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迈进。尽管从文献看,也不乏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内容,比如1947年2月起草的苏共十九大党纲,提倡加大对农业和轻工业投资,强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但僵化的体制已经丧失自我修复功能,所造成的拼消耗、浪费型的粗放化经济发展模式已经积重难返,阻碍技术进步,抑制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潜力趋于枯竭,使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仅变成一个良好的愿望,人民的现实生活与他们的理念期待之间的反差越来越大,排队购物的队伍越来越长,人们越来越对根本政治制度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也越来越没有耐心等待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感不断加重,越来越失望。从上述情况看,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民也没有过上与苏联的社会主义大国地位相称的生活,导致苏共的执政合法性资源不断流失。
三 如何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
既然认同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资本主义的替代形态,从目标和价值层面上看,它的存在价值在于它能从经济基础上保障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给人民以幸福生活和尊严,保障人的幸福追求不落空,也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能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实现共同富裕,让人拥有追求幸福的客观条件,也认同人一生的所有追求最终都指向幸福。那么,大炮、黄油也都不过是获得幸福的某种条件,没必要“要大炮不要黄油”,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措施都必须以优先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点,把改善民众生活放在首位,着眼于全面实现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逐步提高人民享有各种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质量,努力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没有民主、没有公正、没有自由也不是社会主义。既然认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就应该提高人民权利保障的有效性,把保障人民权利当作社会主义国家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
首先,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权保障实践与人民的人权观念有关,要科学认识人权的来源问题,“人权不是天赋的,是历史地产生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批判继承和辩证否定资产阶级人权观,认为资产阶级的人权有本质的局限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认为人权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人民的人权,不能抽象地批判和否定人权。人权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受多种条件的决定与制约。社会主义不仅要求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在理论上做到人人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经济事业的不断进步,确保人权事业的发展,把经济发展作为保障人权的基础,让人在现实社会基础之上获得最高、最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的人权。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不过是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而已,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其次,要端正执政者的人民群众利益保护观,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历史启示我们,如果要想有效保护一个人的权益,首先要保证他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尊重他的利益诉求,尊重他的个人的利益、自由与独立人格。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441]究竟谁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利益本来与个人不可分,理性的个人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么、在哪里,比他人更知道怎样去实现自己的利益。每个人都希望在不违背公认道德、法律的前提下,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但不幸的是总有那么一些自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理论权威”们,就是看不到这一点,总想替人家做主,让人家按照自己主观设计的那套东西去做,好像只有这样做才符合人家的根本利益,归根到底是不相信人家,不让人家拥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成为自己的主人。
最后,要用科学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记得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讲过,在一个民主社会,不存在一部分公民剥夺另一部分公民权利的天然正当性,用侵犯别人现实权利或以没完没了地牺牲人家现实权利的方式去保护别人利益,肯定是不靠谱的东西。任何一个号称为人民服务的政党都不能无视人民的基本权利需要,都必须切实保障最基本的平等权、自由权、发展权以及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的权利;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步,逐步地发展和扩大人民的权利,特别是要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物质权益。马克思说,“对于一个忍饥挨饿的人来说并不存在人的食物形式……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442]社会生活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现实是经济现实,一些国家发生“颜色革命”,并非全是因为有人要演变它们,首先是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缓慢停滞,失业率长期居高不下,人民生活长期低于平均水平。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直接关系着他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心与信仰,经济短缺必然动摇红色政权的物质基础,使政权褪色加快,使社会主义理想的磨蚀加快。
历史启示我们,法律制度的保障无疑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路径,要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必须从完善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体系入手,通过建立更健全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可靠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保障人民的权利要靠“良法善治”。因为良法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治理之善莫过于建立真正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把人民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刚性的法定权利予以保护。“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43]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圣经”,特别是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物权法,对维护权利人财产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法治作为各项权利的载体,要义在于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在保障人民权利方面肯定是优于人治的。因为在人治社会,保障人民权利只能靠政治清明,依靠权力行使者的道德品质,只能期待包青天式的根本不想贪腐的铁腕人物为民请命廉洁行使权力,做出对人民有利的某项英明决策也只能期待某一个伟人的卓识洞见,但从长远看,这是不可持续、靠不住的,完全依靠个人能力来保护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治理社会,存在着巨大风险。柏拉图所期待的“哲学王”(philosophy-king)似乎几百年也难得出现一个。个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从概率上看,人治远不如法治科学。历史反复证明法治取代人治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将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者都纳入法所适用和约束的范围,不允许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超越或游离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是人类权利实现的必要保障。法律的严格执行本身也是权利保障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个国家人民的权利能不能获得切实保障,不能只是看它的宪法和法律条文是怎样规定的,而是要看宪法法律能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能不能兑现。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化并不意味着它们事实上的存在。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党大于法,而最高领袖又高于党,最高领袖的言就是法,那么即使法律规定人民拥有统治国家的权力,但法律还是不能保证人民能够行使这种权力,相反,法律还会变成专制、人治、维护特权的工具,甚至成为实行法西斯专政的手段。过去出现公仆严重践踏法律尊严的独裁、暴力,不能得到法律及时有效的制止、惩治,与权大于法有很大关系。当前人民对法治的诉求更多集中在法律的严格实施方面。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我们现在进一步认识到,“人权可以被否定或被侵犯,但人类拥有这种权利的资格是不可转移的”。[444]
总之,社会主义合法性基础的重构,依赖于人民权利的保障与落实,而要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就必须科学界定公共权力的边界,合理配置公共权力,让公共权力在法治下规范运行。执政党也必须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作用。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的责任与义务,没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特权。对于执政党的成员来说,必须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执政”的方略不仅要写在文件上、见于报告中,更要树立在头脑中、落实在实践中,内化成一种社会信仰、生活方式和人们的行为习惯。执政党的各项工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开展,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方面寻找新方式、新途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探索新举措,在通过依法执政,提高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认同,提高执政的科学性、有效性方面有新突破。
本章结语
社会主义是有自身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本章讨论的几个问题都涉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通过对上述五个热点敏感问题的讨论,我们发现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事业总体上是在以现实力量去历史地追求社会正义,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的,一直都在探索解决“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贯穿从理论到实践的经济和政治进程中。在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囿于一些认识和实践的限制,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具有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独特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也不乏曲折坎坷和艰辛,今后也不能保证不再犯错误。当然,曲折坎坷也未必全是坏事,它证伪了什么不是社会主义,进而也证实了什么才是社会主义,有利于将强加在社会主义身上的东西剥离出去。社会主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基本上是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基本上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改革加以克服解决的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社会主义探索从来都是在困难和战胜困难中进行的,我们的执政党从来都不缺乏坚持真理的勇气和纠正错误的决心,党有能力克服发展道路上的任何障碍和困难,实践中发生的缺点和错误并不代表社会主义的主流和本质,一些问题的存在也不足以动摇我们对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更不会影响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和主流的认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我们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消除对社会主义理论依据的质疑,应用历史之鉴,尽快弥合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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