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可以把手表送给外公吗
案例回放
小凡的叔叔从国外回来,给小凡带了一块十分昂贵的手表,并鼓励小凡珍惜时间好好学习。小凡觉得自己还小不适合戴那么好的表,便将手表交给父母保管。小凡的妈妈觉得这手表放着挺可惜,便自作主张地将表送给了小凡的外公。小凡得知妈妈送走了自己的表,心里很不是滋味。叔叔送给他的表是他的个人财产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接收他人馈赠的法律问题。叔叔送给小凡的表是他的个人财产,小凡的妈妈无权擅自将表转送给他的外公。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提高。小孩子们收到的礼物也和昔日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一块糖、一个本子了,一些奢侈品、贵重品也被亲朋作为馈赠小孩子的礼,物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接受别人的馈赠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不论是多大年龄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自己接受别人的赠与,而不需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只要赠送的财物交给了未成年人,赠与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赠与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赠送的财物。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也是一样,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本案中,小凡的叔叔给了小凡手表,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小凡享有手表的所有权。小凡的妈妈在没有征得小凡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凡的手表赠与他的外公的行为不合法。小凡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我也有继承的权利
案例回放
16岁的李超系李某与马某之子,1994年李某与马某离婚,李超归李某抚养。1998年李某与王某再婚,2008年6月20日李某去世,未留下遗嘱。
1994年3月10日李某在某公司入股金3万元,1995年7月10日在某酒店入股金2万元。李某去世后,2008年6月22日王某取走李某的全部股金5万元。2008年7月10日,王某到社会保险中心取走了李某的保险金存折,包括养老保险金1584.00元,医疗保险金4413.40元。2008年12月20日,李某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的账户被销户,公积金余额及利息19641.24元被王某取走。上述财产均被王某一人占有,没有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李某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对他的遗产应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李超是李某的继承人,对李某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超的继承权。李超的生母一直无业,且已再婚,她想通过诉法把属于李超的钱要回来作为学费,使李超将来的学习生活有保障。最终法院经调解王某给付李超2.9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未成年的继承权,继承指的就是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继承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未成年人有可能以死者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其他身份继承遗产。我国法律在有关继承的条文规定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子女被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不因父母离婚等原因丧失。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样规定的目的便是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的利益。结合上述案例,法院的调解是合法的。
棍棒底下真的出孝子吗
案例回放
亮亮是个聪明的孩子,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还爱帮助别人,是一个老师家长都很满意的学生。上初一的时候,亮亮有一次和一名女生吵架,亮亮打了那女生一下。后来这事让亮亮的爸爸知道了,亮亮的爸爸担心亮亮要变坏。因为亮亮的爸爸知道,不少孩子是从上初中开始变坏的,如果不严加管教孩子很可能要走歪路。于是,对“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一古训深信不疑的亮亮的父亲,决定采用打的方式来管教亮亮。当亮亮放学回家时,他爸爸拿起准备好的棍子,揪住亮亮问:“你是不是在学校欺负女同学了?”还没等亮亮回答,他爸爸的棍子就劈头盖脸地打了下来。后来,亮亮每犯点小错,他爸爸总是要打他一顿。
经常挨打的亮亮逐渐不愿意回家,经常找些理由在亲戚家和同学家住。生活不稳定的亮亮学习成绩也逐渐下降,他开始厌弃学习,常逃课出来和几个境遇相同的同学到处瞎玩。平时攒下的零花钱用完了,又不敢回家要,亮亮和那几个同学在一起商量到哪里弄点钱花,其中一个说道:“那边胡同里个小商店,只有一个老头,我们去跟他要些钱。”于是,他们几个趁小商店里没其他顾客的时候,闯进小商店跟开店的老人要钱,老人不给,几个人就冲上去一顿拳打脚踢,结果把老人给打死了。后来亮亮等几个人都被判了刑,关进了少年管教所。
律师说法
亮亮的爸爸本来是想通过严加管教,使亮亮不走上歪路,但棍棒式教育的结果却恰恰使亮亮走上了歪路,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其实,棍棒式教育与放任型教育、溺爱型教育一样,都是不可取的教育方式。采取棍棒式教育的家长,大都出于关心子女的成长,望子成龙的心情非常迫切,但他们很少考虑子女的人格和心理状态,不知道孩子也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有的家长在对孩子打骂之后,再给孩子讲道理,但这种做法给孩子留下了印象并非是父母所讲的道理,而是棍棒在心灵留下的深深创伤。棍棒教育的结果,往往是越打越不听话,不仅如此,一些未成年人还对父母产生仇恨心理,或者公开反抗,或者当面承认错误,背后变本加厉。还有的像亮亮这样,为躲避家长的棍棒而不敢回家,最终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都是一些不正确的说法,希望望子成龙的家长们,放下手中的棍棒,以讲道理来代替简单的暴力,让孩子生长在没有棍棒阴影的空间中。
精神虐待不允许
案例回放
王某是独生子。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独生子应当是父母的心肝宝贝.在家里备受父母的疼爱,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但是,王某的遭遇却完全不同。王某的父母在外地工作,只有在逢年过节时才能回家,与王某相处和交流的时间很少。王某的母亲是一家工厂的制衣工人,没有文化,脾气暴躁,虽然她也是打心底里爱着自己的孩子,望子成龙,但从来不懂得用正确的方式来管教王某,不管王某犯了什么错,劈头盖脸就是一顿臭骂。王某很淘气,自从上小学之后,贪玩的王某成绩一直不是很好。
恨铁不成钢的母亲焦急万分,但又不知道如何引导和教育王某,虽然她从来不打王某,但动不动就骂王某“笨得像头猪”。时间一长,王某的母亲几乎养成了一种习惯,只要看见王某,气就不打一处来,“看你那个熊样,跟头猪似的,死了算了,养你个废物”之类的侮辱的语言张口就来。面对母亲的责骂,王某渐渐地觉得自己真的很笨,真的是个废物,只能惹人讨厌。
童年的天真、快乐从他的世界里慢慢消失了,终日里都是一副无精打采的样子,上课时,老师提问他问题,王某只是傻呆呆地站着,茫然地望着老师。王某开始变得性格孤僻、沉默寡言,不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因为他觉得自己很笨,内心里有一种莫名其妙的自卑感。小朋友们也开始嘲笑和捉弄王某,笑他是傻子。王某的母亲也发现了王某的变化,但她非但没有检讨自己的教育方式,反倒变本加厉地责骂自己的孩子,嫌他不争气。最后,王某的情况引起了老师的注意,在老师的帮助下,王某去看了心理医生,结论是王某患上了自闭症。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虐待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法律予以严格禁止。但人们提起虐待孩子时,往往会认为体罚才算虐待孩子,而忽视了精神上的虐待。
精神虐待的危害要甚于肉体上的虐待,因为情绪和心理的虐待是隐性的,不像肉体虐待那么容易证明,对孩子会造成很深的精神创伤,严重的还会造成心理障碍。本案即是一例。王某的母亲从内心来讲还是爱自己的孩子的,但她的爱却以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夷现了出来,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恨,用责骂、侮辱的方式来教育自己的孩子,对王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最终使王某患上了心理障碍。
所谓“精神虐待”,指的是危害或者妨碍儿童情绪或智力发展,对儿童自尊心造成损害的长期重复行为或态度,如拒绝、漠不关心、批评、责骂、侮辱、隔离或恐吓。最常见的是辱骂或者贬低儿童的人格。
在本案中,王某父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精神虐待。对于王母父母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加以教育。
他为什么进步这么快?
案例回放
明明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里,家庭虽然经济不很宽裕,但爸爸妈妈相亲相爱,对明明也是关怀备至,生活充满温馨欢乐。一天晚上,妈妈悄悄地但又是很严肃地告诉爸爸一件事,原来明明寒假里和几个同学去偷东西,派出所民警已将妈妈找去谈了这件事。爸爸一听,顿时火冒三丈,真想抓起明明狠狠揍一顿,但冷静下来一想,打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明明才14岁,以前一直都是个老老实实的孩子,现在出了这件事,只要管教得法,一定能使他改过。于是,爸爸和妈妈就连夜商量了教育明明的方法。
第二天,爸爸提前下班,正好明明也放学回家,爸爸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份法制报拿给儿子,让他看了一篇关于少年盗窃犯的报道。明明看后,爸爸根据报上讲的事实,给明明讲偷东西的人都是逐渐从小偷小摸发展起来,如不改正,将会越偷越厉害,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从小偷针,长大偷金”。明明听得很认真,这一次爸爸没有直接谈到明明偷东西的事。
过了几天,派出所来了通知,责令明明退赔偷窃挥霍掉的东西折款300元,并罚款100元。明明知道后很紧张,也很难过,因为他知道家里不宽裕,在外面还欠有外债,目前没有多余的钱了。爸爸知道后,就直接跟明明谈这件事了。爸爸问:“明明,上次我跟你讲的那些话你还记得吗?”“记得。”明明小声回答说。“那好,那么我问你,你这次出了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爸爸又问。于是明明向爸爸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改。爸爸听了后说:“你知道错了,这就很好。你要知道,犯了错就要受惩罚。你这次是初犯,又因为年龄小,所以派出所对你从轻处理,你一定要记住这个教训。这400块钱对咱家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但就是借钱,家里也要替你交上,只要你能彻底改正错误,交再多的钱,我和你妈妈也不会心疼。”接着,爸爸又对明明讲了些做人的道理,明明发自内心地哭了,真诚地对爸爸说:“你放心吧,爸爸,以后我再也不干坏事了。”
果然,明明再也没干过坏事,把精力从与同学攀比吃穿转移到学习上,第二学期还被评为优秀学生。
律师说法
明明的转变是一个家庭教育成功的例子,在明明犯错后,他的爸爸妈妈不是打骂他,也不是讽刺挖苦他,而是跟他讲道理,对他循循善诱与耐心疏导,使明明在自尊心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受到批评,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最终使明明很好地改正了错误。
这个例子说明,正确的家庭教育,是一件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利武器,愿每位家长都能用好这件武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父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案例回放:
徐丽是本市高一的一名品学兼优的女学生,今年十七岁。她的父母为了女儿的成长费尽了心思。因为徐丽相貌很出众,所以作为过来人的父母自从徐丽初中之后,一直对她管得比较紧。有几个星期,徐丽每天放学都回来得比平时晚,父母问起她干什么去了,她也是支支吾吾说学校补课。后来徐丽的父母疑心加重,打电话问学校才知道并没有补课一事。而且徐丽每天吃完晚饭就把自己关在房间锁上门,也不知道她在里面干什么。为了慎重起见,一天等徐丽去上学了,夫妇俩人来到宝贝女儿房间,仔细检查起徐丽的东西,终于发现了徐丽压在枕头下的日记本。只见日记中总是出现“阿辉”这个名字,还夹杂着什么“我越来越喜欢阿辉了。”“我每天都想跟阿辉待一会儿。”等语句。徐丽父母觉得这个“阿辉”可能就是最近跟自己女儿早恋的男孩子。夫妇俩人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等徐丽回到家里,父母开始严肃地质问徐丽,并拿出了徐丽的日记本。徐丽一见自己的日记本在父母的手里,感到非常的气愤:“你们凭什么偷看我的日记!这是我的隐私!”可是父母听她不老实承认错误,还在强词夺理,更加气愤,对徐丽说:“孩子在父母面前还有隐私?你是我们生的,我们连看你日记的权利都没有吗?老实说!最近是不是早恋了?”随后又足足骂了徐丽一个小时。徐丽越想越气,当晚趁父母不备,离家出走,三天后才被派出所民警找到并送回家中。后来经了解才知道,原来阿辉只是徐丽要好的朋友家里养的一只荷兰鼠。
律师说法
青少年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总喜欢把自己心里的一些秘密写在日记本上,这些记载的内容最为真实和隐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父母美其名曰关心自己的孩子、更好地教育自己的孩子,打着种种旗号偷看甚至是公然翻看子女的日记本,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裂痕,甚至在爱心的掩护下酝酿出悲剧。
那么,父母有权利随意翻看子女的日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为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中诉诸法律的极少,但是尽管如此,该问题中隐含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有关其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成年人有这个权利,青少年同样有这个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法律对此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父母认为,青少年年龄小、幼稚无知,没有隐私可言,即便有隐私也谈不上权利。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就随意翻看日记和信笺、偷听他们电话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之事。理由总是冠冕堂皇的:翻看日记也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子女的情况,以便更好地教育他们,防止他们学坏或者走上邪路。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秘密看得很重,他们与成年人一样有着自己不愿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一样需要亲人乃至社会的尊重,他们理应享有隐私权。如果这种隐私被他人披露,对青少年的心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则使他们忧郁、苦恼、烦躁不安,重则会导致他们离家出走、仇视社会和他人,甚至做出自杀或者杀人的举动。所以承认青少年的隐私权,保护并尊重他们的隐私不仅是青少年自身的需求,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在本案中父母确实是本着爱自己女儿的心,但怎么个爱法却还是值得斟酌的。首先,翻看自己女儿日记本身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其次,这种教育子女的手段往往使得教育效果适得其反。
我的肖像可以随便使用吗?
案例回放
小贝今年3岁了,长得十分可爱。她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女儿既美丽又可爱,常给她照相。前些日子,她家附近的佳禾照相馆正在推出写真特价,十分吸引入。她的父母便让小贝也拍了一组。付完款后他们便离开了。三个月过后,小贝的阿姨给她的母亲打电话说看到贝贝童装厂用小贝的照片做宣传照。她的父母觉得很奇怪,经查是佳禾照相馆把小贝的照片偷偷洗了几张卖给贝贝童装厂,她的父母很是气愤,觉得小贝的照片不可以随便使用,打算去告照相馆和童装厂。小贝的肖像可以随便使用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小贝的肖像不可以随便使用,照相馆和贝贝童装厂的做法不合法。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以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内容包括:第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第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其照片、画像、雕像、录像、摄像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包括擅自制作和公开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否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佳禾照相馆和贝贝童装厂的做法不合法。小贝的肖像权不可以随便使用。若想使用小贝的肖像权,必须征得小贝及小贝的父母的同意,否则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父母能为我订立婚约吗
案例回放:
王丹与任强的父亲是老战友,两家的关系非常好,王丹与任强打小就在一起玩,可以说是青梅竹马。眼看着两个人慢慢地长大了,两家的父母决定给他们订个亲,让两家的关系更近一步。于是两家办了酒席对外宣布了这个消息。王丹与任强转眼高三毕业了,他们一个学理,考上了北京理工大学;一个学文,来到了上海复旦。四年的大学生活对双方改变很多,不在一个城市,身边有了新的朋友、同学,两个人即使是假期回家待在一起,也感觉沉默了许多。而王丹在上海,慢慢地喜欢上了一个同班的男孩,两个人恋爱了。王丹跟家里说了这个情况,家里父母死活不同意。这让他们的脸以后往哪里搁?都订婚好几年了,任强家里还等着他们俩毕业后正式结婚呢。但是王丹决心已下,一定要自己选择自己的幸福生活,于是与家里的关系闹得很僵,两个家庭之间也因为这件事产生了裂痕。王丹对此很苦恼,一边是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与一直对自己疼爱有加的任强的父母。她不知道以后的路该怎么走。
律师说法
这种案例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比较常见。父母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订立的所谓“娃娃亲”,经常在子女长大后引起纠纷。那么,法律对于这种父母为子女订立的婚约持一种怎样的态度呢?
在民间习俗中,父母一旦为子女订立了婚约,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要履行婚约。如果一方无故不履行婚约,就要赔偿大笔费用。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父母为未成年男女订立婚约或成年男女自己订立婚约的行为持中立态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换句话就是我国的法律不保护婚约,婚约对男女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决定解除婚约,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更不用经过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准许。如果一方以已有婚约为由,强迫他方与己结婚,可能构成干涉他方婚姻自由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而对于父母为未成年的青少年订立的婚约,法律的态度则是严格禁止,将其界定为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53条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可见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订立婚约是一种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呢?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这种行为不仅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而且会对青少年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首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婚,是剥夺了他们在成年后的恋爱自由与婚姻自主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与自由,我国的婚姻法即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为未成年子女订婚首先就侵犯了婚姻自由的权利与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次,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订婚,眼光往往带有某种功利性,他们往往是从自己的角度人手为子女挑选配偶,所以这并不符合子女的利益。而且如此小的年纪便订婚很容易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学习与成长,逢年过节频繁的礼尚往来成为了他们心理与生理上的巨大负担。而且在现实中因为追求门当户对往往会剥夺某一方子女继续升学的权利,又侵害了子女的受教育权。而且订婚还可能导致处于青春期的孩子非法同居或偷尝禁果,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这对整个家庭乃至社会都是一个不稳定因素。
最后,因为父母的订婚行为涉及两个家庭的关系,所以还会在订婚后增加许多民事纠纷,甚至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在订婚期间男方一般会不断给女方送彩礼等财物,而当女儿长大后不再遵守原婚约时,双方就会因不履行婚约而产生各种财产纠纷,小则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大则引起逼婚、抢婚、凶杀等刑事案件。
本案的王丹,以及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的青少年们,首先应当坚定自己的立场,对这种婚约进行坚决抵制;其次要注意方法与态度,向父母坦陈利害关系与法律规定,向对方的家长说明情况,相信大多数的家庭都还是讲理与守法的;当这一切都不能奏效时,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请求帮助调解,情况恶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时要及时地向司法机关求助。
父母双亡的我由谁来抚养
案例回放
十三岁的张霞是一个苦命的孩子,她六岁的时候母亲就生病去世了,十岁的时候父亲又被车撞死了。她的祖父母年纪也很大了,而且没有什么收入,靠卖废品为生,老两口常常过着有了上顿没下顿的生活。外祖父母在她未出生时就已经不在人世了。她还有一个亲姐姐张岚,现在已经结婚了,在北京的一家国企当部门主管,有车有房,生活得很不错,但是她不想管张霞。张霞这样的情况,应该由谁抚养较为合适?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张霞应该由其姐姐张岚抚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29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在本案中,十三岁的张霞父母双亡,外祖父母也去世了,仅有的亲人为年迈且无什么经济来源的祖父母和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的亲姐姐张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张霞的祖父母自己都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没有能力抚养年幼的张霞,张霞不应由其祖父母抚养。而张霞的姐姐张岚,虽然她已经结婚了,但也不能改变她是张霞亲姐姐的法律事实,而且她的生活条件较为优越,有抚养张霞的经济能力。所以按照我们《婚姻法》的规定,她应当抚养张霞。这是张岚的法定义务,不可以结婚或其他理由拒绝抚养张霞。所以,张霞应由其姐姐张岚抚养。
离异后仍须监护
律师说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离婚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还是父母,那么就必须要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等问题,父母双方可以坐下来协商,如果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案例回放
原告黎鑫(化名)的父母黎某和何某于2002年7月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原告随母亲生活,由被告每年给1000元抚养费。但离婚后被告未支付一分抚养费,原告母亲无固定职业,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母亲含辛茹苦地将儿子从5周岁抚养到了11周岁。随着李鑫年龄的增大,所需的抚养费与日俱增,生活、学习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已经懂事的李鑫不忍心看着母亲如此艰辛,一纸诉状将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生父承担其至18周岁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被告依法应承担原告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目前无固定收入,但有房屋等财产,且被告欲出售其名下房屋。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可以出卖房屋款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法院在综合考虑其生父目前的生活情况后,作出了父亲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
谁来赔偿我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案例回放
七岁的文文在他的爸爸妈妈去世后,一直由他的爷爷奶奶和叔叔轮流抚养,没有确定监护人。一天,文文因为调皮砸坏了学校小卖部的电视机。小卖部的店主找到文文的叔叔要求赔偿。文文的叔叔带着店主,找到了文文的爷爷奶奶,让文文的爷爷奶奶赔偿。但文文的爷爷奶奶却说让文文的叔叔赔偿。到底应该让谁来赔偿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监护人不明确时,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文文的爷爷奶奶应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的,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位,作了如下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监护人没有确定,且他的爷爷奶奶与他的叔叔相互推托;而他的爷爷奶奶的顺位在前,应当由文文的爷爷奶奶承担赔偿责任。
我的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回放
陈某11岁的儿子小军活泼好动,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与同伴相互追逐玩耍,把同伴小鹏推倒,致其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35元,小鹏的家长找到陈某,说要告小军,陈某觉得莫名其妙。一来小军才11岁,告他没有法律依据,二来是在学校出的事,小鹏家长应当状告学校。面对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作为监护人的陈某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而对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如何处理一直是家长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并非意味着学校成为监护人。国家对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定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本案中,陈某的理由不成立。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军将小鹏推倒导致其受伤的行为,造成了小鹏的人身伤害,侵害了小鹏的人身利益,根据“对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这一法律规定,小军应对小鹏的身体伤害赔偿医疗费用。但因为小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其父陈某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是小军的行为直接导致小鹏的受伤,是主要责任人,学校只需要承担适当的连带责任。小鹏父母可以小军和学校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不是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回放
小杨在外地上大学,暑假放假回家了。小杨三岁的小表弟小陈到小杨家玩,小杨受小表弟的爸爸老陈所托照顾他。小杨把玩具放在客厅里,让小陈玩。看到小陈玩得很起劲,他也就安心了,便回到了自己的屋子里。他刚进屋子,突然听到一声脆响,只见小陈把小杨爸爸老杨珍藏的古董花瓶给打破了。老杨得知后很生气,让老陈赔偿。老陈拒不赔偿,说是由小杨没看护好所致,让老杨自认倒霉。老陈的说法对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老陈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本案中,小杨把年仅三岁的小表弟放在客厅让他自由玩耍,没有尽到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对于小表弟小陈所造成的损失,他和老陈一起负连带责任。
我偷偷变更了房产证
案例回放
小强趁父母亲到亲戚家串门之际,将父亲的身份证以及房产证偷走,然后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私下将房屋更改至自己名下。小强父亲知道此事之后,将该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和小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产权更名登记。对于小强父亲的诉求,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等权利的确认及变更有特殊规定。房屋转让程序的第一步就是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变更房产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在场,如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操作,签订了合同,则视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小强瞒着父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未按照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小强父亲的财产权。因此,小强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继母对我不好怎么办
案例回放
三岁的金阳在父母离婚后被判决和父亲金桥一起生活。金桥在离婚一年后,和同事路丹结婚,金阳和他们一同生活。金桥因为工作原因要长期在外出差,难得有时间回家照顾金阳。金阳由路丹来抚养,但是由于不是亲生的孩子,路丹对金阳很少关心。一次,金阳因为车祸不幸住院治疗,金桥当时正在外地出差,路丹得知金阳出事后也漠不关心,不去医院照顾,医药费也不打算出。金阳的病情因此而延误,留下了后遗症。在国企工作的金阳的母亲韩慧得知后,十分气愤,在多次提醒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韩慧这样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抚养权变更的法律问题,韩慧的做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可能会有所懈怠。尤其是在成立了新的家庭后,就可能难以保障对子女的精心照顾了。为了让夫妻离婚后的子女能够和一般的孩子一样得到正常的抚养、教育,我国法律作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相关规定,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由于金桥和路丹的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使得金阳的病情有所延误,并且留下了后遗症。而他的母亲韩慧,在国企工作,有抚养能力,所以法院应该支持韩慧的变更抚养关系的申请。
做一个听话的好孩子
案例回放
2006年9月5日的《燕赵都市报》报道了一起中学生为了摆脱父母的管教,竟然在父母的早饭中下毒的案件,最终这名学生也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
据县人民检察院介绍,2006年5月23日早晨6时许,年仅16岁的少年李某为了摆脱父母的管教,吃过早饭趁父母不在,将一瓶用于梨树灭虫的农药倒入了剩余的玉米粥中,然后以上学为名离开了家。之后,忙完活计的老李夫妇盛上玉米粥准备吃早饭,发现粥中带有农药味而未食用。在父母的逼问下,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虽然李某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其投毒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因此已于同年6月7日对其依法逮捕,送往县看守所羁押。
李某表示,投毒时只想到父母死后就没有人管教自己了,就可以想怎么玩儿就怎么玩儿,根本没有对日后的生活做长远打算,这也是青少年思想简单的一个典型体现,青少年犯罪往往就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
律师说法
父母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好,希望孩子以后能有所发展,父母的人生经验比我们多,对人生的一些看法会给我们很多启示和帮助,尽管有些人会觉得父母生长的年代和看问题的角度与现代社会的现状有些不符,但无论时代怎么变,父母的经历永远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们可以有自己的想法,有自己的主见,但不能把他们的建议视而不见,至少要作为一种参考,不要无视它的存在,否则将来很有可能因此而吃亏。
家长有责任管教孩子,使孩子健康成长。在孩子有不良行为时,家长也可以采取严格管教,帮助孩子改正这些行为。虽然父母管自己的孩子“天经地义”,但是管教也是要有分寸的,家长的管教方式不能给孩子造成伤害。父母如果采取家庭暴力或者长期打骂的方法管教孩子,是违法的,如果给孩子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如果父母经常打骂或者虐待孩子,未成年人应该依法保护自己。可以将情况告诉老师,或者向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反映,也可以向公安局、团委、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求助。但是未成年人也应该记住,父母正确的管教是为了自己好,应该听父母的话。如果父母的方式不当,可以和他们沟通,但是不能采取过激方式,如离家出走或自杀。
父母可以随意打我吗?
案例回放
小罗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他的爸爸脾气很不好,每当小罗做错事情的时候,小罗的爸爸就会打骂小罗,有时候还会将他打伤。小罗的爸爸是个数学老师,在小罗三岁的时候就教授小罗数学,他对小罗的数学成绩要求很高,要求小罗的数学考试每次必须考上90分,不然就要“打死他”。在一次考试中,由于题的难度太大,小罗仅考了70分。小罗很担心爸爸再次打他,不敢回家,找班主任请求帮助。小罗的爸爸可以随意打骂小罗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家长打骂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小罗的爸爸不可以随意打骂小罗。
在现今社会,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也不再是父母的附属品。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包括父母。父母有不可推卸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但教育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若采用打骂、禁食等虐待手段,往往只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更可能激起他们的叛逆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在无意中造成的后果。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都必须予以惩罚。
本案中,小罗的爸爸的做法是错误的,他不可以随意打骂小罗,他应当采取更为适宜的方法对小罗进行培养、教育。
替爸爸买烟不合法
案例回放
一家烟店门口,一小孩走过来买烟。烟柜上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提示。小孩拿出12元递给店老板时,店老板笑着说道:“杨杨,今后只有叫你爸自己来买烟了,我们不能卖给你。”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所有烟草经营者都必须在显眼位置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提示牌,否则将面临处罚。
律师说法
香烟对人们的身体有严重的危害,试验证明,20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头牛,20~25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可以致人死亡。对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香烟的危害就更大了,容易产生呼吸道感染、哮喘诱发、肺功能减退等症状。
香烟在吞噬人们生命的同时也对涉世不深的儿童在行为上产生负面影响。“法官妈妈”尚秀云说:“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未成年人吸烟不仅对身体危害大,更重要的是容易养成不良习惯,容易诱发盗窃、抢劫、殴斗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另外、吸烟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社会闲散人员的影响,容易被利用和教唆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香烟会摧毁孩子的健康,还会诱发孩子的不良行为。
断绝关系不允许
案例回放
小樊从小就很顽皮,老是到处闯祸,没少让父母操心。小樊初三时,不但没有好好地在学校学习,准备中考;反而常常和一些社会青年混在一起,到处惹是生非。父母多次对小樊进行劝导都没有用,被小樊的行为伤透了心,不想再管他了。他们打算和小樊订立一份协议,断绝和小樊的关系,让小樊“自生自灭”。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的法律问题。小樊父母的做法不合法。
现实生活中,虽然父母尽心尽力地照顾、教育着自己的子女,但是还是难免有“不争气”、“屡教不改”的孩子,让父母伤透了心。当情况严重时,便会出现一些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的事情。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按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到十八周岁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只会让他们越学越坏。这是一种不负责任、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案中,虽然小樊不争气,但是他的父母也不能和他断绝关系,还得继续对他进行抚养和教育。小樊父母的做法不合法。
聚会不能骚扰了邻居
案例回放
小明出生在一个大家庭,浩浩荡荡几十口,每当周末的时候都来小明家聚会。聚会人数多,孩子也多,吵吵闹闹的,邻居颇有微词。最近的几次聚会,小明和家人又迷恋上了卡拉OK,从早到晚联欢十几个小时。这下邻居真的受不了了,找到物业投诉,物业公司多次与小明协商未果、邻居应该怎样维权呢?
律师说法
音乐多了也是噪声,如果超出了“合理扰民”的范围,影响他人休息、生活,就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邻居也可以要求环保部门监测噪声分贝,然后依法索赔,也可依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相邻权索赔。
青少年可以擅自“做主”吗?
案例回放:
小康今年15岁,经常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小饭馆消费,时间长了,欠了饭馆近300元钱。为了还钱,小康未征得父母同意,就将父母给他买的价值上千元的数码相机交给了饭馆老板用作抵债。小康的父母知道后,就找到饭馆的老板,要求归还,但老板就是不同意退还。
本案中的小康父母认为小康还是个孩子,没有权利处分数码相机这种贵重物品。那么,小康的父母怎么要回数码相机呢?
律师说法
小康15岁,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就是说,小康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相机这种贵重物品。因此,小康的父母可以要求归还相机。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所以,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也越来越高。有些未成年人购买的东西的价格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比较昂贵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很稀松平常。因此,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妈妈我离家出走了
案例回放:
兰州市一位年仅14岁的少女因为无法承受生活、学习中的压力,给她的爸爸妈妈留下一张留言条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她在留言中引用了电视剧《还珠格格三》中的一句耐人寻味的台词“如果你们爱我,就放过我”。十几天过去了,少女的父母仍在苦苦地寻找要去“山水之间”的女儿……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年纪小,社会经验少,一个人在外极易发生意外事故,并且也容易结交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从而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不可以坐视不理,必须及时进行寻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逼迫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有关部门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提请法院撤销其监护权,并对其进行制裁。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将其交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另外,父母也不可以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单独居住。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相对都比较成熟,而且有些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父母一个人单独居住。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没有成熟,还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教育,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父母不可以让其一个人单独居住。
我偷钱买的东西还能退回吗
案例回放:
小辛为11周岁的小学生,一天,他偷拿家里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项链,另外100元钱给自己买了一个书包。其父母知道后,以小辛为未成年人且钱是偷拿的为由,欲将该物品退回并要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小辛的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钱是偷拿的,但商场不知情,在这一点上商场没有过错。小辛只有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小辛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小辛购买金项链的合同无效。小辛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属于贵重商品,小辛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小辛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然而,小辛的父母不予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还财产。
至于购买书包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小辛作为中学生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该合同应是有效的。小辛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退还项链后商场应该返还小辛买项链的9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100元钱则不用返还。
我是小小小烟民
案例回放
一封名为《武汉年仅7个月的小烟民》的帖子引来很多网民的关注。帖子的图片上,一个男婴的嘴里被塞了一根点着的烟,眼睛被烟雾熏得闭上了,看起来很可怜。网友们看到这个帖子都纷纷斥责:“孩子不懂事,大人为何如此无知呢?”
其实,幼儿吸烟这样的新闻也经常爆出,但是每次爆出这样的新闻,都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指责。如2009年2月爆出的重庆2岁小烟民,2岁的小娃娃在街坊们的“教导”下学会熟练地抽烟和满口脏话;2009年4月爆出南京3岁小烟民,抽烟姿势也十分熟练。这次轮到了7个月大的婴儿,到底是谁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的小烟民呢?
案例回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常言道:养不教,父之过。教育家也认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言谈举止、为人处世会影响着孩子的一言一行,也是孩子最早的模仿对象。虽然家长都会讲一些大道理来教训孩子,但孩子更容易受父母日常生活中言传身教的影响。但大多数的家长没有对此引起重视,往往把教育孩子的责任推给学校,推给老师,一旦孩子出现一些不良迹象,就埋怨老师没把自己的孩子教育好。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发生问题,不要责怪老师,也不要责怪他人,首先反省自己带孩子的不足。
上述案例中的小烟民,完全是孩子的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造成的,他们忽视对孩子的沟通和教养,对孩子的恶习不仅不重视,还认为挺有趣,在这样的父母身边长大的孩子怎么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呢?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请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监管孩子远离不良嗜好。
父亲能如此教导儿子吗
案例回放
荣荣与邻居家曾经发生过打架斗殴事件。一天晚上,邻居家的人酒后两次持刀到荣荣家寻衅,被他人劝回。之后,荣荣的爸爸对荣荣说:“他今后再拿刀子、矛子来,你就用矛子戳他。你已经长大了,把手上的功夫练好,再不练,他还欺负你呢。”又一天晚上,荣荣的爸爸因疏导门前小水沟之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并撕打在一起。荣荣割草回来见状,当即回家取了长矛站在门前,当邻居与荣荣的爸爸扭打中分开时,荣荣用长矛向邻居右胸部猛刺一下,邻居即刻倒地死亡。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斗殴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例。荣荣及邻居两家素有矛盾宿怨,当两家又为挖水沟之事发生纠纷时,荣荣竟拿长矛戳死邻居,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荣荣的爸爸参与殴打,导致事态发展,并曾教唆荣荣使用武器打架,对荣荣造成伤害致死人命后果亦应负一定责任,其行为亦构成伤害罪。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什么是教唆呢?它是指制造他人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决心,教导、唆使他人实行违法犯罪而自己并未参加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在上面的例子中,荣荣的爸爸对其子荣荣说:“他今后再拿刀子、矛子来,你就用矛子戳他”,这种行为就属于教唆他人犯罪。结果荣荣在父亲的教唆影响下,用矛把邻居戳死了,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荣荣的爸爸也成为共犯的教唆犯,也构成故意伤害罪。荣荣是受其家长的不良影响,在他父亲与他人打架斗殴中充当帮手而伤人致死的。如果荣荣的父亲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对他严格管教,正确诱导并辅以良好的思想影响,这样的案件是可以避免发生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是子女最直接、也最有影响的老师。未成年人朋友能否健康成长,与家庭教育和影响有重大的关系。因此,强化家庭教育,是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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