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一本通-珍惜生命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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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国刑事立案中的比例高达65%,并且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况。更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年龄逐渐趋向于低龄化,特别是14~18周岁的少年犯数量日益攀升,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总的来说,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如有的青少年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没有举起法律的武器加以维护,而是选择了“以暴制暴”;还有的青少年为了一己私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违了法犯了罪却浑然不知。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案例回放:

    小辛是初三的学生,因为父母做生意比较忙,没时间管理他,所以让小辛住校。小辛在学校里跟一群高年级的学生学会了赌博,输了许多钱,还不起赌债,便在学校外面放学回家的路上,强行向一些刚上初一的学生要钱,三元到五元不等。有的学生不肯给,小辛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他们。后来有的学生家长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把小辛抓走了。

    律师说法

    不良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中,一般在10~12岁时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18岁以后则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从源头抓起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预防犯罪的立法,也都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作为一个重要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在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外,还分两章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所说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具体来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如不能及时纠正,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三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这主要是指不良行为虽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但从情节看,尚属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则该行为已不属于不良行为,而应当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辛像同学要钱的行为属于一种不良行为,家长或老师应加强对小辛的教育和引导。

    我的行为构成累犯吗

    案例回放

    武某十六周岁的时候,因犯抢劫罪,被当地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他在服刑三年半以后,便被减刑释放。刑满释放以后的武某本打算改邪归正,好好生活,可谁知道一群当年的狐朋狗友找到了他,武某在他们的怂恿下,沾染上了毒品,从此深陷其中。为了筹措毒资,武某铤而走险,干起了抢劫的老本行,趁着深夜,屡次抢劫单身女性,最后终于被埋伏的警察抓获。

    律师说法

    本案中,武某未成年的时候(十六周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在减刑提前释放后不久,因为吸毒需要毒资,铤而走险,连续实施抢劫行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并不构成累犯。因为武某的前一罪是在未成年时犯的,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没有把累犯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法律依据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一样吗

    案例回放

    现年19岁的陈某整日走街串巷、不务正业,尤其是认识了一群社会上的地痞、流氓后,更是整天干着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使得左邻右舍都不得安宁。由于赌博而负债累累的陈某,每日被人追打。狗急跳墙,本来就习惯于做坏事的他决定铤而走险。

    2010年11月22日的深夜,在市郊一处偏远的地方,陈某携带着自制的凶器拦路抢劫。当他看到在不远处的路边上,有一个人在独自等车时,陈某便快步跑过去,拿出凶器厉声威胁道:“留下买路钱!”被劫的人十分害怕,连声哀求:“求求你放过我,千万别伤害我,我身上的钱你可以统统拿走的!”这一说不要紧,听到这个非常熟悉的声音,陈某立即失声喊出了对方的名字,原来被劫的人是自己平日十分熟悉的朋友,于是立即停手,还向对方道歉,说自己眼瞎,没有认出朋友。这时,被劫的人也定睛一看,发现此人是熟人陈某。

    请问,这种情况下,陈某还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吗?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我国刑法中,根据犯罪实施的程度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其中第三个特征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由于犯罪未遂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第二,必须是自动中止;第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由于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消除或者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也已经消失或者减小了。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虽未成年也获刑

    案例回放

    2006年12月,唐先生14岁的儿子和往常一样逃离了学校,离家出走,跟着一帮朋友混日子。因为没有钱花了,便在朋友的引诱下,一起参与抢劫活动。唐先生的儿子负责望风,其他4人抢劫,共抢走32万元现金,并导致被抢人死亡。

    破案后,唐先生的儿子对公安人员称:“我学过法律,我还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公安人员告诉他:“但是法律还有规定,如果已满14周岁,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律师说法

    在我国,已满16周岁实施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如果是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行为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这8类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不满16周岁,不会给予刑事处罚,但要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能被政府收容教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满14周岁就会受到治安处罚,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赔偿了损失就不受处罚了吗

    案例回放

    刚读高中不久的谢某在某中学门口,与被害人卢某发生口角,两人进而发生打斗,尚不满16周岁的谢某用刀将被害人胸、腹部各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并且造成被害人终身残废。由于谢某尚在读高中,年龄未满16周岁,且作案后自首,坦白交代了所犯罪行,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8万余元。

    律师说法

    犯罪人除了因为自己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赔偿因为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物质赔偿。有些人认为,判了刑,就不需要赔偿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无论是被判处刑事处罚,还是被免予刑事处罚,都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要求民事赔偿的方式一般是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都可以提出。但是如果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没有提出的,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需要收取诉讼费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范围是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因此,如果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除了要求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大家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因为遭受侵害而导致的物质损失。

    啸啸是“疏忽大意”吗?

    案例回放

    啸啸已16岁,可整天还是打打闹闹,和小孩子一样。一天,放学回家的路上,他和几个同伴一边打闹,一边往前跑。这时有一位老奶奶正从对面走来。啸啸他们没注意到这位老奶奶,只顾一边嬉闹,一边往前冲。老奶奶已注意到了他们,想往路边靠,但躲闪不及,被啸啸撞个正着。“扑腾”老奶奶仰面摔倒,当时昏了过去。啸啸一看,犯傻了。一个小朋友高喊:“赶快回学校报告老师。”不一会儿,医院救护人员赶来,把老奶奶送到医院。经抢救,老奶奶苏醒过来,可经医生诊断,老奶奶被跌成脑震荡。法院在处理这件事时,法官们之间发生了争议,一部分法官认为:“啸啸当时撞伤老奶奶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啸啸撞伤老奶奶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那什么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呢?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我们应当事先预料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发生危害,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预料到危害后果发生了。这样的心理态度就叫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二种是我们已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我们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但是最后,我们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这时,我们的心理态度就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这个例子中,啸啸在和同学们打闹的时候,玩得高兴,把一切都抛到“爪哇国”去了,根本就没想到会把老奶奶撞倒。所以说,啸啸当时是疏忽大意。

    法官们经过争论,最后也都认为,啸啸的犯罪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的行为是盗窃吗

    案例回放.

    十六周岁的阿强是一名高中生,最近因为沉迷网络游戏,所以经常去网吧通宵达旦地玩网络游戏,周末时,阿强偷偷地跑出家门到一家网吧上网。就在阿强准备起身回家的时候,发现旁边的桌子上有一台最新款的手机,见财起意的阿强看没有人注意到他,便将这部手机揣在口袋中,扬长而去。

    周一上学的时候,阿强掏出了这款手机在同学们面前炫耀,班主任叫他去办公室一趟,来到办公室的阿强发现竟然有两位警察在这里。警察问阿强:“你正在用的手机是你父母给你买的吗?”本想说谎话的阿强见到警察很紧张,便说了实话:“我的手机是周末在网吧上网的时候捡的。”随后阿强就被警察带走了。

    律师说法

    本案中,看似是阿强在网吧捡到了一部手机,只需退还失主,其实不然。依照刑法的规定,阿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2元钱的青少年

    案例回放

    据“搜狐网”2009年4月3日报道:读初二的罗某父母外出打工,和爷爷奶奶居住。学校要求交80元学费。罗某在去学校途中将奶奶给的100元钱弄丢。为了找回弄丢的钱交学费,他想到了去偷姑奶奶家的钱。由于没有搜到钱,他拿起铁锤杀害了姑奶奶,从她身上搜到了2元钱。罗某因此也被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偷拿别人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偷拿的数额多或者多次盗窃,还会构成盗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实施盗窃行为。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还会因此引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一些未成年人在盗窃的过程中,由于被发现或者一时冲动,还实施了更加严重的犯罪。这些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实施都是盗窃行为引起的。如果在盗窃过程中为了逃避抓捕等而使用了凶器或者伤害他人,则已经不仅仅是盗窃行为,行为已经转化成更为严重的抢劫罪,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因此,同学们一定要记住,偷盗他人财物的想法不能有,这样的事情更不能做。否则,自己将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数量少的财物,也是违法的,严重者,还可能触犯盗窃罪。

    在本案中罗某一时的冲动行为,最终使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爸爸妈妈没有好好“爱”我

    案例回放

    东东的父母都是服装个体户,每年都能挣十几万,东东一家的生活是很富裕的,不少同学都羡慕他家有这么好的经济条件。但东东觉得生活并不开心,原来他的父母整天忙着服装的订货、进货、销售,早出晚归,每天早上醒来和下午放学回家的时候,家里都空荡荡的,没人陪着东东说说话,他觉得呆在家里没意思,于是就经常到外面玩。由于父母在家里放了不少钱,东东就经常拿父母的钱请几个同学去饭店吃饭、玩电子游戏、看录像等。东东的父母有时发现放在家里的钱少了,就问东东,东东回答说:“我拿去花了。”他父母也就不再问了。东东在外面玩野了心,没心思上课,学习成绩也一跌再跌,虽然学校老师几次找东东的父母让他们对东东管教一下,但东东父母觉得没什么大问题,也就没放在心上。由于东东的父母长时期不对东东进行管教,东东不但染上爱花钱、贪玩、旷课的坏习惯,还逐渐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

    后来东东终于因为参与一个犯罪团伙的抢劫活动而被送进少年管教所。东东被抓起来后,东东的父母还有些迷惑不解:“东东从来不缺钱花,他为什么还要去抢别人的钱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东东虽然不缺钱花,但他在人生成长的道路上缺少了父母的教育。一个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的过程中,所受到的家庭教育对其本人的成长有重要的作用。每个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是各不相同的,东东父母对东东的教育可以说是放任型的。他们为了做生意,而疏忽了对东东的教育。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讲,犯点错误、染上点坏毛病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如果他的父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教育的话,孩子一般都能改正错误、改掉坏毛病的。东东的父母却对东东放手不管,发现他拿家里的钱随便花也不制止,对老师的建议也不重视,对东东的一些坏毛病也不闻不问,使东东逐渐走向邪路,最终因犯罪而落入法网。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东东之所以犯罪,东东的父母是应该负很大一部分责任的。如果东东的父母能对东东及时进行教育的话,东东还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进行法制教育,并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为了使孩子健康成长,每位家长都应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当然,对孩子的教育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教育,还包括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其他教育,如生活知识的教育、理想道德的教育等等。

    父母没有“卖”我的权利

    案例回放

    搜狐网2009年5月7日报道了母亲以2.5万元的价格把女儿卖到异乡的案件。唐某15岁,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她一直想去外地找个好学校读书。2009年3月,广西的一个女子甘某找到唐某的妈妈杨某,说要给她的亲生女儿找对象。这个给唐某介绍对象的人说如果将唐某“卖给”外地,给别人当妻子,可以给杨某2.5万元钱。在金钱面前,唐某的妈妈抵挡不了诱惑,同意将15岁的女儿卖给他人做妻子。于是在她收下了钱后,便把唐某交给了甘某。甘某隐瞒了唐某的年龄,将她带到外地,天真的唐某还真以为母亲送她到外地读书,心里还非常高兴。然而到了外地,唐某才发现自己是被带到外地和当地一个“光棍”成亲的。到了收买的人家后,她每天要求上学,她说妈妈是让她到外地找个好学校读书的,不是来嫁人的。由于收买的人家不送她去上学,唐某开始不吃不喝。这样过了两天,唐某仍然绝食,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收买的人家只能报警,这样唐某才被解救。她的母亲因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律师说法

    虽然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但是他们是有独立人格的人,父母也没有权力决定将其卖给别人。父母将自己的孩子卖给别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有的父母认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孩子跟着自己会受苦,将孩子卖给有钱的人家能够使孩子过得幸福。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将自己的孩子卖掉。虽然表面上看,这是“为了孩子好”,但实际上这些父母没有把孩子当成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个人。即使是出于“为孩子好”的动机将孩子卖掉,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杨某拐卖儿童的行为是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大家应该记住,任何人都不能将未成年人拐卖,包括亲生的父母。孩子不是父母的东西,也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是和父母一样享有独立人格的人。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向警察求助。

    谁狠心杀死了刚出生的婴儿

    案例回放

    19岁的梁某和22岁的林某到广州打工,寂寞而紧张的生活使命运相似的两个人走到了一起。林某发现梁某怀孕后,多次要求其到医院流产,但梁某一直不忍心,没有上医院。2010年6月14日凌晨,梁某在海珠区赤沙村南兴市场某网吧女厕所内产下一名健康女婴,其男朋友林某遂以无力抚养为由要求梁将孩子“处理”掉。梁某思量再三后,将孩子放置厕所水箱里,随即与在网吧门口等候的林某离开。

    直到当日早上8时许,保洁人员发现女婴尸体后报警。经鉴定,该名婴儿系溺水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与林某已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处刑。

    律师说法

    法律上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如果胎儿脱离母体时能独立呼吸,就认为是自然人的出生,该新生婴儿就成为法律意义上有生命的自然人。对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均属刑法保护的对象。只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侵犯什么样的对象,哪怕是刚出生的婴儿,也不影响犯罪案件的定性。上述案例中几位青年女子都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出生婴儿)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以前也有用溺水、掩埋、扔到山里等方法杀死婴儿的现象,但那时往往因为生活太困难,孩子太多,无力抚养才采取的手段。而如今现实中杀死婴儿的情况大多是未婚女子不想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也不愿因此影响自己生活,简单地认为婴儿是自己的骨肉,自己有权决定是否存留。但她们都忽视了婴儿也是一条鲜活生命,从他出生,就拥有了独立的生命权,任何人包括他的父母都没有权利剥夺。

    如果没有做好当父母的准备,就不要轻易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来,更不能亲手杀了他!

    孩子不仅属于父母的,还是属于社会的,他们独立于父母存在。孩子的生命权不容他人的侵害,否则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另外,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使正确的。维护了未成年的生命健康权。

    我们真的长大了吗

    案例回放

    亮亮觉得自己已经15岁,长大了,应该有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地方。为此,他经常跟父母吵着要搬出去,自己租个小屋子住。父母不同意,他就自作主张,多次在外面过夜,不回家住。后来,亮亮主动提出,要在学校寄宿,方便学习。父母很高兴地答应了。但是,亮亮寄宿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瞒过父母,在外面租房子住,体验一种“无拘无束”的生活。亮亮与两位要好的同学,在学校附近租了一个平房,三人都瞒着父母与学校。由于没有管束,亮亮很快就沾上了抽烟、酗酒的毛病,而且经常观看黄色录像、打麻将赌钱。后来被同学举报,亮亮等人受到了学校的行政处分。

    律师说法

    现在的未成年人经常觉得父母对自己管得太多、太严,恨不得自己是个“大人”,可以自作主张,别人也不会过多地干涉自己,顶多只能提个意见,听不听还是自己说了算。这是未成年时期的一种叛逆心理。事实上,你们并没有真正长大,还需要父母经济上的供给、学习上的监管、前途上的指导。你们在遇到事情时,虽然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能够形成自己的看法,可是时常是幼稚的、不成熟的,因此还需要老师、父母的指导。

    本案中的亮亮自以为长大了,不需要父母的监护了,想拥有一个自己的小天地。这种想法的出现是很正常的,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但是亮亮瞒着父母、学校在外面租房子住,这是不对的。①这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既然在学校寄宿,就应该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的有关规章制度。②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不宜脱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的监护。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例如,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夜不归宿为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像亮亮那样,由于擅自在外面留宿,没有管束,很容易沾上诸如抽烟、酗酒等坏习惯。

    因此,未成年人在做什么之前,最好先跟父母或老师商量,征求他们的意见。正当的,可以获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不正当的,可以及时纠正,把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抛却,以免走上歧途。如果父母或者老师都不同意自己的想法,自己一时又想不通,那么不防多问自己一句:“我真的长大了吗?”

    我不是一个坏孩子

    案例回放

    强强,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因为父母离异,他跟爸爸住在一起。爸爸脾气粗暴,平时稍有不顺心的事,便对他拳脚相加,大声喝骂。强强也习以为常,而且渐渐地沾上了他爸爸这一习惯。再加上缺乏家庭温暖,养成偏激的性格,所以平时在学校、在家里与同学、与邻居小朋友相处时老喜欢恶作剧,别人稍有不满或者反抗,他就用拳头“说话”,脏话恶话不断。后来班主任了解到强强的家庭情况,做了几次家访,跟强强的爸爸谈心,做通了他的工作。在老师的帮助下,强强的爸爸有了很大改变,配合学校共同关心、帮助强强。强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正,做一个好学生。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①打架斗殴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如果是自己把别人打伤了,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即赔偿对方的医疗费、健康费,而且还会受到来自学校的行政处分,影响自己的前途。如果自己年满14周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那么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坐监狱。如果是别人把自己打伤了,不仅自己承受痛苦,而且家长会多么着急、多么伤心呀!万一在脸上落下个伤痛疤,岂不是终身遗恨吗?②辱骂他人是很不礼貌、缺乏教养的行为。动不动就用脏话辱骂他人,只是逞了一时的口舌之快,可是别人怎么想呢?被骂的人可能不服气,肯定会冲上来打架,事情会越闹越大。即使被骂的人暂时忍下这口气,他也会认为你这个人不怎么样,从心底把你看扁。旁边的人也许会想,这个人怎么这么没有教养?心底里也瞧你不起。

    再说,未成年人朋友一般都在学校读书,在你们身边的人都是同学、老师、邻居。这些人都有可能成为你们的朋友。如果就因为喜欢打架、骂人而失去这么多的朋友,岂不是很划不来?再进一步,如果你们连自己的言行举止都不注意检点,又怎么说得上理想,谈什么成才呢?

    本案中的强强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他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家庭的原因而造成的。像这种情况,强强应该尽早地向老师寻求帮助。老师了解情况后,应该向强强的父亲提出意见,不能随便打骂孩子。如果没有效果,应该向有关机关反映。我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还有许多法律法规规定父母不得虐待子女。像强强的爸爸随便打骂强强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同学们对于像强强一样的同学,也应该像强强的班主任一样,主动地给予帮助,使其尽快地走上健康成长之路。

    小约翰会受到惩罚吗

    案例回放

    小约翰,1978年5月6日出生在美国,是一位美国人。1994年7月7日,他随父母到中国来旅游,乘坐一艘从美国纽约出发的中国客轮。在这艘客轮上,他找到了一个小伙伴杰克。杰克14岁,也是美国人,因爸爸妈妈要到中国工作,所以,他也要随爸爸妈妈搬到中国来住。起初,两位小伙伴玩得很高兴,玩着玩着,小约翰不小心,手上擦破了一点皮,这一下,他可不干了,非要杰克给他一点东西,作为赔偿。杰克说:“又不是我把你打伤,为什么要我赔偿?”小约翰气急败坏,拿起一个酒瓶猛朝杰克头部打去。杰克躲闪不及,酒瓶正中杰克的左眼。打得杰克鲜血直流,大呼救命。小约翰也吓得四处躲藏。医务人员很快把杰克抬到医务室,经过检查诊断,杰克左眼眼珠已被完全破坏,从此左眼失明。

    对于这一案件,引起人们的争论,有的人说:“我国没有权力对小约翰定罪判刑,我国法律只约束中国领土内的犯罪。”有的人说:“我国有权力对小约翰处罚。”未成年人朋友,你们说,我国有权力对小约翰定罪判刑吗?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这句话告诉我们:不管是美国人、英国人、还是日本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飞机或宇宙飞船内犯罪,我国就有权惩罚他(她)。我国《刑法》不仅在96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域里面适用,而且,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飞机或宇宙飞船上适用。这就是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磊磊杀人犯法吗

    案例回放

    磊磊,生于1981年2月。他爸爸是一个公安局局长,妈妈做生意,家庭条件优越。磊磊从小被娇生惯养,养成自私自利而且争强好斗。在学校里,他被称为一霸,经常破坏公物,侮辱同学,殴打低年级学生。学校有些领导因畏惧他爸爸的权势,对磊磊的恶劣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磊磊经常耀武扬威地向他一伙跟屁虫说:“我爸爸是公安局长,甭说我打人,就是杀人,也不犯法。”

    1997年5月13日,磊磊又纠集一伙人在学校寻衅滋事,把一低年级学生拖到教学楼一拐角处殴打,一高年级学生路路正好路过,看到此事,气愤不过,大喝一声:“住手!”这一声,把磊磊一伙吓了一跳,他们回头一看,认得,是本校的“楞头青”路路。磊磊早就对路路不服,今天是冤家碰了头。磊磊怒呵:“臭小子,不要多管闲事。”掏出刀子,就向路路猛刺。路路躲避不及,被他刺中腹部,倒了下去。磊磊见路路被刺倒,也非常害怕。但他嘴上仍说,“杀死你又能怎样,我爸爸是公安局长,我不会犯法。”然后,他招呼同伙扬长而去。

    被殴打的低年级学生见他们走后,赶快跑到学校校长那里报告,校长急忙报警。并将路路送往医院抢救。但是,最后路路还是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说法

    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这一法条,我们可以这样想:不管你是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还是县长的儿子,省长的儿子,还是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儿子,只要犯了罪,都要受处罚。

    磊磊犯法时已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要负刑事责任。磊磊不仅犯法,而且犯的是杀人罪。

    古人有句话这样说:国王的儿子犯了法,要与平民百姓一样受惩罚。古代人都有这样的思想,更何况我们现代人呢?

    爸爸有权带着我去抢劫吗

    案例回放

    小杰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在他7岁的时候母亲因和父亲关系不和,带着小杰的哥哥从安徽到上海打工,再也没有回过家。小杰的父亲长期沉迷于赌博,不出几年就把自己亲手创建的工厂输光了。年前,父亲说带小杰去找妈妈,来到了上海。

    虽然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但小杰父亲好赌的恶习依然未改,离家时所带的几千元钱又被他输了。没有生活来源的父亲,看到满大街行驶的出租车,动起了邪念。“没有钱了,我们去抢吧,不抢就没饭吃了。”在父亲的怂恿下,2007年1月12日深夜,涉世未深的小杰在浦东张江和父亲一起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驶到僻静处时,小杰父子俩一前一后用刀逼住司机,抢走了6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接连10天内,父子两人共抢了3次出租车。1月23日,两人抢劫时被接到报警的民警当场抓获。

    律师说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而此案中小杰的父亲竟然糊涂到带孩子去抢劫!作为成年人,难道不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么?难怪小杰的妈妈离开他!如果小杰的妈妈考虑到父亲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会克服一切困难把小杰带走的。那样,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家庭教育是一项百年树人的系统工程,是决定民族前途和命运的伟大事业。“人之初,性本善”,孩子出生后,除遗传的个体差异外,他的为人、他的学业、他的秉性都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教育的结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可更改的血缘关系和特有的情感联系,使得家庭永远是子女安全的港湾和健康成长的沃土。家庭教育是诸多教育中最重要的环节,家庭教育对子女身心健康、品质完善、精神成长、智能发展等影响是其他教育无法替代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得最近,因此父母的发展程度对孩子的影响最直接,也最深刻。

    以前犯的罪现在才发现怎么办

    案例回放:

    小汪今年19岁,是一个工厂里的工人。一周前因为涉嫌在两年前参与一起重大团伙抢劫案件,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小汪工厂里的两位工人对此事产生了讨论。甲说:“小汪今年19岁,他参与的抢劫案发生时,才只有17岁,所以当然属于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乙不同意甲的意见,他认为:“小汪在涉嫌的抢劫案发生时确实只有17岁,但是现在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是19岁,已经满18岁了,应算成年犯罪嫌疑人了。”他们的说法谁对谁错?

    律师说法

    犯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是否达到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年龄,而非在审判时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情况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承担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经能够根据国家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刑法》又特别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汪在涉嫌的抢劫案发生时只有17岁,不满18岁,当然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范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师辱骂学生惹怒家长

    案例回放

    2008年10月20日,18位学生家长,聚在东湖二小阶梯教室门前,等待和校长、支部书记见面。

    此前,东湖二小五年四班的总成绩,在学校每年都排第一。但是,英语教师卢某请病假、部分教学内容没讲等问题,引起了家长的不满。一些家长向东湖二小的上级反映了此事。受到批评的卢某于10月16日下午第3节上课期间,整整骂了五年四班学生一节课。

    据同学反映,当天卢老师一进教室,就要学生背学习要求,全班同学没有反应。于是,卢某说道,你们是家里的皇帝,你们的家长就是太监……你们知不知道,你们就是一堆垃圾……我担心你们今晚就有自杀的,没事儿,反正这里离乘风湖挺近的,谁想自杀,报一下名,我不会报警的。

    学生放学后,向家长反映了此事,家长相互沟通后决定找学校讨要个说法,作为人民教师,怎么能这样辱骂学生,侮辱学生的人格呢?

    面对家长们的指责,东湖二小校长表示,在16日发生了教师辱骂学生的事件后,他和卢某进行了沟通,卢某承认情况属实,表示自己当时说得过头了。

    但是,仅仅一天过后,10月17日下午第一节课,卢某再次对学生进行辱骂。

    据家长们统计,10月16日、17日,卢某骂了孩子们差不多两节课的时间。其间,这位教师还把自己与其他教师的矛盾,作为辱骂学生的内容之一。

    家长们最后提出三条要求:罢免卢某五年四班英语教师的职务;要求卢某和学校领导在班级给受害学生道歉;让称职的人担任五年四班的英语教师。

    据家长反映,有些孩子遭到卢某的辱骂后,非常害怕,整日提心吊胆,有人夜里竟然哭醒。“他们(孩子)不让我们来,所以,我们请求学校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家长们说。家长们的担心是有多种原因的,据他们从孩子那里了解到,卢某竟然对孩子们说,谁惹了她,她就不会给这个人好果子吃。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过程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强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具有现实针对性。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智力、社会政治地位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的群体,其人格尊严容易受到忽视,生活中此类事件屡屡发生。

    本案中的教师丧失了教师的基本素质,用污言秽语侮辱孩子的尊严,给孩子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学生完全可以在家长的代理下,向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对该教师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要求净化教师队伍。

    假如13岁少年见死不救犯法吗

    案例回放

    2010年8月20日下午,在武昌市的长江边上,发生了悲壮一幕:年仅13岁的少年陈清旭为救一名遇险青年男子,被滔滔江水吞噬。

    目击者吴峰介绍,20日下午3时许,他看见距离江边台阶约3米远处,一名年轻男子在水中不断挣扎,逐渐下沉。这时,坐在台阶上玩水的一名光着上身、穿着短裤的少年跳入水中,奋力向男子游去,随后使劲将遇险男子向岸边拉,岂料,男子紧紧抱住这名少年的腿部不放,两人一起下沉。吴峰见势不妙,赶紧跳入水中救人,但此时,救人的少年和遇险的男子都已经没了踪影。

    记者了解到,因救人失踪的这名少年,名叫陈清旭,今年13岁,刚从武昌三道街小学毕业,左手还有轻微残疾。20日下午3时许,长江大桥下汉阳门江边风高浪急,江边台阶上有多人玩水。其中一名20多岁的男子,被巨浪卷离岸边,在水中拼命挣扎,很快被汹涌的波涛推离岸边四五米,该男子将手伸向空中挥舞求助。

    13岁的陈清旭和14岁的同学正在旁边玩水。同学见状立马游了过去,因为浪大水急,他游了两三米即感体力不支,转身游向岸边。

    此时,溺水男子已被江水冲离岸边10米之外,身高不到1.5米的瘦小个陈清旭没有犹豫,会水性的他一头扎进江水中,奋力游至溺水男子身边。遗憾的是,二人都没有幸存。

    我们为这个勇敢而又无私的孩子而感动,更为他的牺牲感到惋惜,一个不该早逝的生命。但是假如13岁的陈清旭不去救人,你会谴责他吗?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自己还是受全社会保护的群体。未成年人的年龄决定了他们的体力、智力、能力还处于发育、未成熟的阶段,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还有待于生活的磨练。一旦有灾难发生时,首先应想到的是保护自身的安全,寻求成年人的帮助,而不要盲目去救人。否则不但救不了别人,反而会搭上了自己的性命。我们提倡舍己救人的精神,但不主张做无谓的牺牲。当然,社会不应也不会对未成年人过分地苛求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是外在的保护,都不足以做到对未成年人时时处处的保护。因此,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实践也证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增强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受侵害的机会和程度。

    遇到强行索要有对策

    案例回放

    一日,巡逻民警巡逻至某校门口时,发现离学校门口不远处,有两名男青年正在殴打一学生,遂上前将他俩制止,当巡逻民警询问他俩为什么打别人时,两青年居然说当时没钱花了,向同学借点钱花。随后,巡逻民警将他俩带回大队进一步处理。

    经审查:原来,这两名社会青年侯某、田某前不久都刚离开各自学校在一家饭店当了服务生,由于挣钱不多,时常捉襟见肘,两人一合计,想了一个向学生索要保护费的办法。某日,他俩来到某学校大门口,趁学校晚自习下课,很多学生回家的时机,挑选了一个比较老实、穿着比较好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殴打的方式,强行索要保护费,并威胁该学生不准声张,没有想到被巡警发现。

    律师说法

    强行索要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

    有的学生不愿将自己受到的暴力侵害说出来,第一是怕讲出来后,这些人一旦得知是谁揭发了自己,他们会将施暴的行为变本加厉;第二,受欺负的同学往往不善于与人沟通,对于家长、老师、同学不信任。

    法律规定,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该进行教育。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未成年人遇到这种情况后,在对方人多或力量相差较大时,可以先答应他们的条件,记住索要者的特征,不要隐瞒,过后及时把这一情况告诉老师、家长或报警;同时应注意身上少带钱,独自回家时尽量走大路,和同学结伴回家,买东西不要大手大脚以防引起坏人的注意。

    本案中的侯某与田某强行收取保护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勒索财物属违法

    案例回放

    某县一中是省里的重点中学,每年高考升学率都很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学校规定,凡是学生在校谈恋爱,一经查实,一律开除。某日,高二(1)班的班主任徐某发现本班有两个同学在教学楼后接吻,便取出相机照了下来。因徐某知道这两个同学家中比较富裕,就向他们索要2000块钱,并威胁说如不给,就向学校报告他们谈恋爱的事。两人害怕被开除,只得在第二天将钱带来给徐某。得手之后,徐某贪欲大增,又将索要的金额增加到12000元。两人的家长见情况异常,便向孩子问清原委,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学生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律师说法

    老师不能利用管理教育学生的职权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勒索财物,这不仅是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以暴力伤害、揭露隐私或者毁坏名誉的方式相威胁,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勒索财物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学生的隐私或者知道学生犯了错误。但是老师不能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信息实施犯罪。绝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为了让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老师负责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对于老师的合理要求家长都会答应。一些犯了错的学生也怕隐私等被暴露而答应老师的要求。如果老师利用这些条件向学生及其家长敲诈勒索财物,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构成犯罪,同时,可能被剥夺教师资格。因此,老师一定要知法懂法并严格遵守法律,不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老师教唆我犯罪

    案例回放

    龚某是某中学的教师,要结婚但是没有钱。他想来想去,便想起了一个利用学生实施犯罪、自己得钱的“方法”。他开始寻找犯罪目标,发现县城某宾馆的老板杨某家很有钱,她的女儿小杨正在县城一中读高中。小杨平时一个人住,龚某觉得对她下手,弄点钱应该很容易。于是他想到绑架小杨,向她的父亲勒索钱财。但是想到自己一个人不好作案,而且想逃避惩罚,便想出了让学生作案的方法。他找到了那些平时不好好学习、喜欢打架斗殴的学生,让他们去绑架小杨。龚某自己去租了一辆面包车,让学生刘某等人在第二天早晨小杨上学时,绑架她,把她拉上车,带到指定地点。刘某等人按照龚某的话做了,将小杨强行拉上车到指定地点。然后,龚某等人向小杨的父亲勒索20万元。小杨的父亲报警后,警察将龚某等人抓获,将小杨安全解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龚某等人已经构成绑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律师说法

    老师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具有法制观念,不能唆使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老师教唆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出于管理学生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是教唆犯。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也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被从重处罚的。所以老师如果教唆未成年人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更重的惩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可以以金钱等诱惑,也可以通过劝说、请求、命令的方式要求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老师利用威信或者管理学生的便利,命令、要求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属于教唆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龚某教唆学生犯罪的行为不但是违法的,而且也给学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因此,龚某等人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分手”而自杀是谁的错

    案例回放

    姜某和女友肖某为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一年级时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前夕,肖某因为想回上海工作而提出分手,姜某不同意,并声称如果肖某与其分手就自杀。肖某态度坚决,坚持分手,毕业后回到上海家中。不久,姜某因想不开,跳楼自杀身亡。对于姜某的自杀,肖某要负责任吗?

    律师说法

    肖某对姜某的死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都并非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无法从法律上认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恋爱自由”嘛,合则相处,不合则分,任何一方没有理由继续纠缠甚至威胁、以死相逼,这种做法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因此,尽管肖某提出分手是姜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姜某本身。如果就此成立肖某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故意伤害要判刑

    案例回放

    据“新浪网”2009年5月21日报道:仅仅因为在网络游戏中,被其他玩家抢走了游戏装备,并约见了自己的网络“情人”,15岁的少年许强(化名)就纠集了11人,准备了铁管等作案工具,对手无寸铁的游戏玩家夏俊(化名)等人进行连续殴打,导致了一人死亡的恶劣后果。2008年3月,因为夏俊在游戏中抢走了许强的武器装备,两人产生了纠纷,气愤的许强在网上辱骂夏俊,并扬言要对其进行报复。许强与夏俊约好了地点要打架。可让夏俊始料不及的是,许强并非他想象的“虚张声势”,他不仅纠集了黄某、李某等11个人,而且还专门购买了铁管、铁棍和白手套等作案工具,气势汹汹地等在约定打架的地点。据夏俊回忆,当他和4个同学来到约定的见面地点时,突然一群拿着棍子的人从后面追了上来,还有人大喊:“就是他。”一看形势不对,夏俊跑到了附近的一个居民小区躲了起来,直到约半个小时后,一个同去的同学打电话给他,告诉他有人被打了。夏俊不知道,就在他躲起来的这段时间内,许强等人用手中的铁管、铁棍猛打他的4名同学,打红了眼的许强和黄某更是对已无力还手的王某穷追不舍。据黄某后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时见到王某头部受伤流血后,他们不仅没有害怕,反而都感到非常兴奋,继续不顾一切地在其头部猛击了10多下,直到将其打晕为止。就是这样穷凶极恶地殴打导致王某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5人中,除了夏俊因躲避及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外,与其同来的其他3人则分别受了不同程度的轻伤。此案在一审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许强、黄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而许强、黄某在纠集他人聚众持械斗殴中致死1人、致伤3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行为严重,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处罚。但许强、黄某在犯罪时尚未成年,而且黄某在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因此应对两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强有期徒刑7年,黄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其他7人则以犯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被判处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如砍掉手足、割掉耳朵、打断骨骼等;或者损害身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打聋耳朵、打瞎眼睛、造成精神失常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构成轻伤以上程度,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损害身体健康专指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未成年人故意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应负刑事责任;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6周岁就应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许强和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收保护费属违法

    律师说法

    在中学生中,可能很多同学已经知道或者遇到了“收保护费”的现象。有些高年级同学以“老大”身份自居,或者模仿电影、电视,向低年级同学收取保护费。

    收取保护费的行为是不良行为的一种,是违法的。强拿硬要、索取他人的财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采取暴力搜身、携带凶器等方式当场夺取他人的财物,或者用敲诈勒索的手段收取“保护费”,还有可能会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回放

    据《新商报》2009年5月21日报道:某小学附近经常有中学生结伙向小学生收取保护费。他们喜欢模仿电影或者网络中的情景,专门挑衅低年级的学生。一次老师过来抓住他们后,发现这些中学生书包里竟然有几十本电子辞典,都是从小学生手里被当做保护费收走的。有些小学生身上带的手机或者其他值钱的玩具,有时也会被这帮中学生强行“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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