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道德概论-教师道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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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道德范畴在教师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帮助教师认识和掌握教师道德关系之网的“网上纽结”,是教师进行道德修养、道德评价、道德教育的理论前提。教师要掌握科学的道德思想体系,正确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实践,必须掌握相应的教师道德范畴。这对于广大教师正确认识道德关系,调节道德行为,自觉履行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实现社会主义教师道德要求,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主义。

    教师道德范畴的含义和特征

    一、教师道德范畴的含义

    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方面的思维方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道德范畴是伦理学的用语,一般是指反映人们之间最本质、最重要、最普通的道德关系和基本概念,如善恶、义务、责任、良心等。教师道德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凡是反映和概括教师道德现象及其特征和关系的本质的概念,都叫教师道德范畴。它不但包含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也反映教师个体道德行为,道德品质和基本概念,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以及忠诚、正直、谦虚、勤奋、诚实、善良等概念。道德范畴还包括教师道德评价,道德修养的一些基本概念,自尊、自重、自强、慎独等都可以说是教师的道德范畴。所以,教师道德范畴在广义上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范畴体系。从狭义上讲,教师道德范畴主要是指那些反映和概括教师与学生、他人与社会之间的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最普遍的一些道德关系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如教师的责任、义务、良心、公正、幸福等。一般来讲,教师道德范畴是从狭义方面进行研究更有助于教师道德建设。

    社会主义的教师道德范畴,既是对历史上一些教师道德的基本范畴加以继承和发展,又是对社会主义的道德本质进行概括和创新,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和改造,赋予新内容和科学的解释后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是继承与创新的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的扩展,科技作用的发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地位的提高,教师道德范畴还将进一步发展并在具体的教师道德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教师道德范畴的特征

    在教师道德体系中,教师道德范畴具有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不可取代的地位,但又与它们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具体来讲,教师道德范畴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教师道德范畴受教师道德原则和教师道德规范的制约。

    教师道德原则是教师在教师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所应遵循的最根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它在教师道德规范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教师道德规范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所应遵守的一些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是构成教师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内容。道德范畴作为道德关系的反映,是受道德原则和规范制约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道德范畴的基础,不确定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就不能确定具体的道德范畴内容。

    教师道德的基本范畴,是教师与学生及其他社会关系之间最本质的道德关系的反映,它不仅要受到一定社会的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约,而且还要受一定社会或阶级(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约,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以及教师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体现。例如,教师道德范畴的义务、良心、公正、威信等虽然被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的教师在不同历史阶段普遍使用过,但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要受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制约。社会主义教师道德的范畴,是社会主义教师最基本的道德关系的反映。

    第二,教师道德范畴是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教师道德范畴是实现由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内心的道德信念,从而产生内在的道德责任感和评价能力,以发挥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作用的必要条件。教师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反映的只是社会和他人对教师提出的外在要求。只有当教师道德范畴成为教师的内心道德信念,转化成教师明确的道德意识,才能促使他们确认外在道德要求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自觉地按照一定的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选择、调整和评价自己的道德行为,实现一定社会、阶级和行业的道德要求。否则,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这种外在的东西就很难在教师的内心和行为中产生影响,从而制约教师道德的健康发展。离开了教师道德范畴,师德原则和规范只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就不能对教师的内心和行为发生深刻的影响和作用,道德就会形成一种空洞的说教。

    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要在教师职业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在教师道德范畴成为教师的内心道德信念,形成了教师的明确道德意识,确认了外在道德要求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教师才能自觉地按照一定的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选择、调整和评价自己的道德行为,实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如果不能在教师内心形成善恶、良心等道德观念,一定社会的、阶级的师德原则和规范就不能对教师的道德行为发挥作用,教师道德范畴就会流于一般的思维形式。

    第三,教师道德范畴体现了人们对教师道德认识发展的水平。道德认识是指人们对一定社会道德关系以及关于这种社会道德关系的理论、原则、规范的理解和掌握。教师道德范畴是以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所包含的一定道德要求的某种概括和总结。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不同道德范畴体系,通常反映出人们对道德关系认识的一定发展阶段。道德范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将随着社会实践和道德问题的重视而逐渐丰富和发展及更加精确。一个人对道德范畴赋予什么内容,把握到什么程度,往往也表现着一个人的道德理论和道德觉悟水平。

    教师道德的基本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形成不同的体系,反映出人们对道德关系认识的不同发展阶段。教师道德范畴中的责任、良心、公正、幸福等,既是人们对教师人生观和道德理想、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等的某种概括和总结,又是教师对自身人生观、道德理想、道德行为和教师道德品质的某种概括和总结。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对这些范畴的理解极不相同,教师对这些范畴的理解也不相同。所以,通过考察教师道德范畴,往往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教师道德状况,了解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对教师的人生观、道德理想、个人行为、品质等方面的要求及其教师对这些道德要求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了解不同历史阶段教师道德觉悟的不同水平。

    教师道德范畴的内容

    教师道德范畴的内容非常丰富,但其中的责任、义务、良心、公正、幸福等,是人们对教师人生观、道德理想、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的某种概括和总结。深入学习和掌握教师道德范畴的这些基本内容,可以推动广大教师提高道德水平。

    一、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义务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承担的义务是多种多样的,但伦理学上要考察的是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是社会对个人的道德要求,是个人基于自己的道德信念,出于高尚的道德动机而自觉对社会、集体、他人履行的责任。在伦理学意义上,义务同职责、使命、责任有相同的含义。义务作为个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个人对待义务的主观态度是不一样的。概括人们对待义务的态度,履行义务的自觉程度,可以判断出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一个有道德觉悟的人,应该培养起对祖国、对人民、对他人强烈的义务感和责任心。

    教师的道德义务,是社会的道德义务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社会对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时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的总和;二是指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自觉意识到一定社会、阶级对教师提出的各种道德要求的合理性,从而把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变成教师的道德信念,积极地、自觉地履行教师职业对社会,对学生应尽的职责。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教师,其主要义务应该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各级各类的合格人才。

    (二)教师义务与现实社会的关系

    1.义务根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之所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义务,它主要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人们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要使这些关系稳定发展就必须承担各种责任。任何社会和阶级总是要向所属成员提出一定义务,通过要求人们履行义务,把人们引导到一定的秩序中去。任何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在同他人以及社会交往中,也总包含着要尽的某种义务。社会主义社会的教师,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任,因而对与自己相关的人、集体、社会,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负有重要的义务和职责。比如,对学生应该怎么教,把学生培养成什么人;怎样才能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等。这些都不是“个人的事”,它完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由社会主义关系所决定的。因此,教师的道德义务实际上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关系和教师个人道德活动方式的有意识的表达或反映,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教师个人的道德要求及教师个人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责任。

    2.教师义务的内容要受师德原则和规范的制约。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反映的是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对教师行为的道德要求,反映的是教师劳动的职业责任。各个社会和阶级总是把实践这一社会的师德原则和规范,确定为当时教师应尽的义务。因而教师道德义务范畴的社会内容,从直接意义上讲,总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师德原则和规范所决定的。因此,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教师义务范畴的内容是不相同的。社会主义社会教师的义务范畴,主要是根据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利益提出来的,是由社会主义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所决定的。它与其他社会,特别是剥削阶级社会的教师义务相比,有显著的区别。在对个人的义务和对社会整体的义务相比较而言,它更注重于对社会整体、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义务,而把个人义务放在第二位。它不只是一种社会“外在的要求”,它更注重于把“外在的要求”深刻地转化为教师“内在的要求”,表现出教师对人民利益和教育事业的深刻理解、高度自觉和坚定信念的崇高精神。

    3.从社会意义上理解教师对自身的义务。义务,包括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还包括对自身的义务。我们一般并不否认教师个人有对自身的义务,只是认为应当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去考察教师对自身的义务。一个教师,如果是为了能对教育事业和社会多作贡献,而对自身履行应尽的责任,包括满足个人必要的生理需要或身体健康的需要,谋求必要的生活条件以及争取个人的发展和成就的需要,那么,这种对自身的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义务。这样的教师,在对社会的义务和对自身的义务发生冲突时,也必然会使对自身的义务服从于对社会的义务,甚至不惜做出个人的最大牺牲。总之,义务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去谈论教师的责任,就不能正确理解教师的义务,更不能正确处理好对自身义务和对社会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教师道德义务的特点

    1.教师义务不谋求个人利益和报偿相对应。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等不仅有强制性,而且总是同一定的权利相联系或相对应的。一般来说,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总是在尽义务中包含着将要享受相应的权利。要享受相应的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师履行义务,不但不能以能否获得某种权利或报偿为条件,相反的往往还应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即使明知在履行某种道德义务后会得到一定报偿,个人在行为前也不应有谋求权利和报偿的动机。在行为中不应以能否获得某种权利和报偿为条件,在行为后也不能斤斤计较,更不应“邀功请赏”,否则就失去了履行教师道德义务的意义。当然,教师在履行一定道德义务后,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甚至获得国家和人民的奖励或他人给予的某种报偿,但这种权利和报酬不是教师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和目标。只有不谋求个人权利和报偿相联系,并以或多或少地自我牺牲为前提的义务,才是教师的道德义务。

    2.道德义务是教师自觉履行的义务。教师道德义务的内容,是一定社会关系以使命、职责、命令和任务等形式表达的客观要求,具有不以教师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性和“道德命令”的性质。但是,教师道德义务的履行是出于教师的自觉自愿,不是像法律义务那样由国家政权机关强制履行。例如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道德义务之一。一方面,它是社会主义社会以根本任务、职业责任等形式对教师提出的客观要求,具有客观必然性和“道德命令”的性质;但另一方面对教师来说,教书育人这一道德义务是一种为教师所自觉认识,并自愿遵守的道德责任,而不是由害怕惩罚或机械服从纪律所产生,也不是由于物质刺激或沽名钓誉而形成。教书育人的道德义务是教师在认识和理解了教书育人这一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后,在自觉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虽然教师履行教书育人义务,可能有一个从不自觉的甚至被迫的到自觉的过程,但从最终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也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在现实教师劳动中,有的教师存在只教书不育人的现象,从原因上说,有的是没有认识教书育人这一客观要求的社会意义及历史必然性,有的是虽然有认识但尚未把教书育人这一社会的客观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责任感。因此,培养教师的道德义务观念,使每个教师自觉自愿地履行教师道德义务,对于提高队伍的道德水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教师的责任

    (一)教师责任的含义

    教师的责任是指每一个从事教师职业活动的人对其职业所应当承担的职责。责任是构成教师职业活动的基础,其表现形式是以法律的或行政的章程以及职业合同等来规定的。从事教师职业活动的当事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职业责任,是这个教师是否称职,是否胜任,是否有道德责任感的问题。如果教师不正确履行教师职责,就是失职。任何一个处于教师职业活动中的当事人,不愿承担或不承担教师的职业责任,就要受到道德谴责,甚至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教师的道德责任,是教师道德的基本范畴之一。它是教师基于一定的道德认识,在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自觉履行对学生、他人和社会之间应尽的职责、使命和任务。也是社会和他人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在阶级社会里,教师道德的责任范畴所表示的,是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教师的道德要求,不论教师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教育职责和任务。教师也只有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赞扬。

    教师的道德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是学生道德的启蒙者和设计者。正如别林斯基说的,教师是把学生的美德与幸福操在手里的人。另一方面,教师是各种人才的造就者。人才的培养关系着各个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兴衰,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未来。一个学生是否能成才,与教师有无责任感是紧密相关的。社会主义的人民教师,应该做到像陶行知先生所提出的那样,都要“站岗位”,“知责任、明责任、负责任”,都必须专心致志,集中精力做好分内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只有“站好岗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才算尽到了教师的道德责任。

    (二)教师责任的作用

    责任既是集体、社会用以调节个人行为的手段,也是个人从自身的职责、良心和荣誉的角度出发,调节其自身行为的手段。教师一旦确立了正确的道德责任感,就会对道德水平的提高产生有力的推动和调节作用。具体讲,教师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的责任感是教师教育活动的巨大鞭策力量。众所周知,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社会主义教师的神圣职责是:忠实而全面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既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对教师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教师对国家、社会和学生应承担的责任。教师要完成这个任务,就要在现实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而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坚强毅力又主要是来自教师的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作为一个教师,若能以极端负责的精神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地把教育工作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联系在一起,他就会以满腔热情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教育工作,就会做到无私奉献,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出色地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

    2.正确的责任感可以调节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冲突。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社会活动。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和调解教育活动中的矛盾和冲突,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作为教师,要取得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成效,必须自觉地遵照教师职责的要求,正确处理和解决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矛盾及冲突,而决不能仅仅根据个人出自“自然愿望”的好恶办事,也不能单纯靠行政命令和纪律约束去解决问题。只有当教师坚持用责任感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并从各方面正确履行教师职责时,才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正确的责任感有利于培养教师的高尚道德品质。教师道德品质的形成与教师的道德责任感是密不可分的。任何教师都必须完成一定社会或阶级对自己所提出的任务,在教育活动中使自己的行为尽量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提出的教育责任和要求。而教师在履行教师责任时,会深入地体验和认识到一定社会或阶级提出的使命、职责和任务的意义。经过教师教育活动的反复实践和认识,道德责任就会内化教师的“内心需要”,使自己自觉地承担起教师职责。这样,教师的道德品质,就会在教师对教师责任感的反复实践、反复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得到升华。

    (三)教师责任感的确立

    责任感的确立,从教师自身的角度来说,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决定于教师对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的认识。教师的道德责任和一般的道德责任一样,根源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在当前,我们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迎接世界经济、科技竞争的挑战,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增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国家的强盛、民族的振兴都要靠人才,人才的培养却要靠教育,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历史赋予广大教师的任务和责任是极其光荣、艰巨而又紧迫的。这就是说,教师只有对时代赋予的这种历史使命有了清醒的认识,才能确立正确的责任感,站到时代的前列,自觉地肩负起时代的责任和历史的使命,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国家振兴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2.决定于教师对教育事业的无私奉献精神。无私奉献是教师稳定、持久的情感和鲜明的意向选择,是教师世界观、信念和价值观的表现。常言道,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敢于负责。一个人如果私心杂念太多,干什么事情都前怕狼后怕虎的,是不可能确立什么责任感的。在我国教育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从众多杰出的教育家到无数普普通通的人民教师,他们的责任感和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些人不求名、不图利,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们民族的发展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英才,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高度的教师责任感才得以确立。

    3.决定于教师的敬业、乐业思想。所谓敬业,就是教师对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的性质、任务、社会作用等持有正确的认识和积极的态度。这是教师确立责任感的前提。所谓乐业,是指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乐于为人民教育事业而献身的职业信念。这是教师确立责任感的内在条件。一个教师如果对他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无敬业、乐业思想,就根本谈不上确立什么责任感,更不用说“勤业”了。特别是在当前,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不同的事业、职业,其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都还存在不少差距,教师的敬业、乐业思想对教师确立责任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教师的良心

    (一)教师良心的含义

    教师良心是与教师义务密切联系的教师道德范畴。如果说义务本身是一种客观的使命、职责和任务,那么良心就可以说是一种被人们自觉意识到并隐藏于内心深处的使命、职责和任务。在教师的道德生活中,良心起着重要的作用。

    良心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一个最古老的道德范畴。在伦理思想史上,对良心的看法也纷纭复杂,存在许多唯心主义的观点。我国古代认为良心是人本然之善心,是“天之所欲我者”。西方许多人认为良心是上帝之声,是上帝赋予每个人分辨是非善恶的指南。唯心主义的伦理学家或者把良心看作是“内在的我”的呼声,天赋情感的表现;或者看作先天的理性原则和绝对精神的体现。在伦理思想史上还有两洲端的看法,一种是把动物的心理活动同人的道德意识混同起来,认为动物也有与人类的义务或良心完全相似的情感;一种则根本否定良心的存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从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中考察道德现象,不仅肯定了良心的存在,而且对良心的含义作了科学的规定。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不是不可捉摸的神秘现象,也不是个人“自然情感”的简单表现,而是人们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道德意识,是隐藏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一种道德意识。它与义务密切相关,是个人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一种强烈道德责任感;是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成为个人内心的道德信念和情感;是个人意识中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一种能力。因此,良心的本质是一定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多种道德心理因素在个人意识中的有机结合。

    教师的良心是指教师在教育劳动中对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提出的一系列教师道德要求的自觉意识;是教师在自觉履行对学生,对教师集体和社会教育事业的义务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以及在教师意识中对行为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是一定教师道德认识、教师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意志和教师道德信念,在教师个体意识中的有机统一。概括起来讲,教师的良心是教师对社会和学生的义务关系在教师内心的反映,是外部的义务要求转化为教师内心的道德要求和个人品质的结果。

    (二)教师良心的形成

    教师的良心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物质生活条件下,通过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对自身所承担义务的深刻体验和认识而逐渐形成的。无论教师个人的良心,还是教师集体的良心,虽然具有主观内在的特点,在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形式上具有主观性,并且隐藏于教师的内心深处,但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外在的,是教师对一定社会道德关系的自觉反映和深刻理解。首先,作为教师良心重要方面的道德责任感,是教师在深刻体验和认识到自己对学生、对教师集体、对社会教育事业的义务时,才产生和形成的。正因为在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集体。教师与教育事业之间存在着道德关系,才能在教师意识中产生和形成道德责任感。其次,作为教师良心的自我评价能力,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没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或者这些客观要求不被教师理解,没有融化为教师的内心信念,变成教师个人的思想感情、内在的个性特征,就不可能形成教师在道德意识中的自我评价能力。再次,教师良心的形成是一个客观的过程。教师良心的形成取决于他本人的社会实践。教师社会生活实践的内容,包括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参与的教育活动、受到的教育影响、本人的文化素质和自我锻炼、自我修养等,都是形成良心的条件,而这些都取决于教师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别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所以,教师良心的形成具有客观的社会根源。对一个教师来说,只有自觉认识和深刻理解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才能形成教师良心。

    教师的职业利益和义务对教师的良心形成起决定作用。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教师良心是一种“职业良心”。不同职业所具有的不同利益和义务,直接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念,从而造成人们之间不同的“职业良心”。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对个人、对他人行为的道德评价,主要是从自己的阶级地位和阶级利益出发的。但在特定职业中长期生活的人除了处于一定的阶级地位,有着一定阶级利益外,也还有其特定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利益,并担负着一定的职业责任。马克思说,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就是说,人们的职业活动方式及其对职业的利益和义务的认识,对人们形成职业良心有决定作用。教师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劳动者,教育职业是有几千年历史的古老职业。在长期从事教育劳动的过程中,教师形成了特定的职业利益、职业地位和职业责任。教师的职业活动方式及教师对职业利益、职业义务的认识,对教师形成不同于其他职业的职业良心有着决定作用。教师的良心形成后,就能自觉地甚至习惯地根据教育职业的整体利益以及自己对教育职业整体的义务,来评价自己或他人的教育行为,从而发挥教师良心对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

    教师良心对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要受现实社会关系的制约。第一,教师良心对个人行为的调节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取决于现实社会的道德状况,特别是经济状况和政治状况。例如,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政治状况和道德状况,从主流方面看是好的,是与教师内心已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基本相一致,是同教师内心向往的道德价值体系基本相吻合,因而教师的良心可以较好地发挥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正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新旧体制的摩擦、新旧秩序的冲突、新旧观念的碰撞格外激烈,这对我们有“大利”也难免有“小弊”。社会的经济状况、政治状况和道德状况也难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使教师的良心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第二,教师良心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只是“初审”,最终还需要社会实践来检验,进行“终审”。因此,教师不仅在行为前和行为中要“问心无愧”,而且在行为后更要注重社会评价和社会效果。总之,教师良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在社会和教育实践中的自我修养和自我教育,取决于教师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由他律变成自律。一个教师只有在自己的教育实践中,不断用教师道德规范对照检查自己,解剖自己,加强自我修养和自我教育,才能形成高尚的良心。

    (三)教师良心的作用

    教师的良心是教师道德觉悟的综合表现,是教师道德的灵魂。一个没有良心的教师,是不能正确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的。因此,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对调整教师的行为始终具有很大的能动作用。

    1.指导行为动机。在行为前,教师必然要从某种动机出发,对行为进行选择或定向。这时,良心便依据履行义务的教师道德要求,对教师的动机进行审查,肯定符合教师道德要求的动机,否定背离教师道德要求的动机,从而选择正确的动机。它能以假言判断或可能判断的逻辑形式,向自己提出“这样做有什么效果”,“处于别人的位置时该怎样做”等问题,促使教师对自己的动机进行理性审查,指导教师选择正确动机,从而选择道德行为,避免不道德行为。因此,教师良心是行为动机的指导者,只有良心的正确指导,才能分清善恶是非,才有正确的动机行为。否则就会听任罪恶观念的怂恿,或者受制于没有经过理性审查的感情冲动,选择错误动机。

    2.监督行为过程。教师在行为进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教师不可能事先提出各种一成不变的现成方案。行为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交互作用,常会出现一些影响内部动机和心理的因素,因而,在行为中特别需要良心的监督和调整,确定或改变行为的方向和方式。只有这样,最初的道德行为才能得到激励和强化,坚持凭良心办事,并且使最初的不道德行为有可能因此而克服和终止,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良心发现”。

    3.批判行为后果。教师良心是教师意识中进行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教师的某个行为完成之后,总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和影响。教师有了良心,就能对行为后果和影响进行自我评价和反省。经过自我评价和反省,对履行了教师道德义务并产生良好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就能产生内心的自我满足,获得良心的安慰,并激励教师继续坚持道德方向,“择善固执,从善如流”。对于没有履行教师道德义务或后果和影响不好的行为,就会产生内心的自我谴责,感到内疚和痛苦,并促使教师弥补过失,重新走上正确道路。可见,教师的良心是教师内心中的“道德法庭”或“精神法庭”的审判者。

    总之,良心在道德领域里有着巨大而多方面的作用,它左右着人们道德意识的各个方面,贯穿于人们行为的始终,是教师道德生活中重要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向导。在当前,广大教师自觉树立高尚的道德良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更具有广泛的作用。

    四、教师的公正

    (一)教师公正的含义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意识概念,是指人的一种高尚道德境界,即为人处世达到公平正直的程度。公正总是与无私相联系的,只有无私的人,才能在为人处事中做到公正。公正又是无邪的,无邪则需要诚实和勇敢,所以公正又是基于诚实基础上并与勇敢相结合的一种美德。自古以来,人们赞美正义、正直、刚正不阿,都意味着对公正形象的爱慕,以及对公正境界的向往和追求。

    教师道德中的公正是指教师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为人正直和处理各种关系符合公认的道德准则。特别是在对待和评价自己的学生时,教师公正与否至关重要。这不但是社会、他人和学生对教师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教师个人应有的起码道德品质。很难设想,一个没有公正品质的教师,能真正热爱每一个学生,能正确地对待和评价他人,能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出大的贡献。当然,教师公正的确立,不是基于感情的激励而自然形成的。只有通过教育,使教师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育劳动的目的意义后,才能培养教师公正的道德品质。

    (二)教师公正的作用

    教师的公正,在教师的教育活动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第一,能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教师的教育活动,是教师和学生的一种特殊的双边活动。在这种特殊的双边活动中,如果只有教师的主导作用,而无学生的能动作用,教育目的是很难实现的。教师要想使自己的教育活动获得最佳效果,实现预期的目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教师要能公正、正直、善良、无私地正确对待每一个学生。如果一个教师不公正,偏心,不但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会给学生造成思想混乱。正如凯洛夫指出的:“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如果不公正,例如把学生分为喜爱的和不喜爱的……这些都会破坏师生之间的正常关系,破坏师生之间的团结,妨碍教育工作的进行。”无论是对成绩好的、肯听话的、有亲缘关系的学生,还是对成绩差的、顽皮的、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学生都要一视同仁。这样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形成生动活泼的教育局面,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二,能赢得学生的尊敬和信赖。要得到学生的尊敬和信赖,教师为人处世,待人接物是否公正是一个重要因素。教师公正这是社会对教师行为态度的道德要求,也是广大学生对教师行为态度的道德要求,学生都希望教师出以公心,主持公道。教师能否做到这一点,直接关系到自己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信誉和威望。在学生看来,教师的偏心、不公正是最不能原谅的品德缺陷。如果教师既有知识、才能,又有公正的道德品质,教师的话就会深入学生的心灵深处,就会受到学生的尊敬和信赖。反之,学生就不会尊敬和信赖教师,教师的话也就深入不了学生的心灵深处。一个得不到学生尊敬和信赖的教师,其教育劳动只会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

    第三,有利于教师树立良好的威信。威信是教育者在教育对象中所享有的威望和信誉,是教师成功地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条件。教师威信的产生,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力性影响,二是非权力性影响。权力性影响由三种因素构成:一是传统因素;二是职位因素;三是资历因素。这些均是教师威信形成的外界因素。非权力性影响,则是由教师自身的素质和言行所决定的。相比之下,非权力性影响是一种更为深刻持久的影响,它主要由四种因素构成,即教师本身的品格、才能、知识、感情。其中品格因素是形成威信的本质和基础。在品格因素中,公正又是关键,学生对教师最不能谅解的品格缺陷就是不公正。一个教师只要公正,即便是其他方面有些缺点,也有可能在学生中建立起应有的威信。

    第四,能塑造学生美的心灵。在学生心目中,一般都认为教师是世界上最公正、无私、在直、坦率的人,是一切美好品德的体现者。若教师在与学生、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能身体力行地让学生体验到这些公正的品质,则会形成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心理机制。若教师在与学生、他人交往过程中,为人不正派,办事不公道,待人接物不耿直,对错误不敢批评和斗争,就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不良影响。教师要以自己的情感、信念、意志、公正等品质去教育和影响学生,才能塑造学生美的心灵和人格。所以,教师具有公正的道德品质,不仅是个人的事,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美好心灵的需要。

    (三)教师公正的培养

    1.树立正确的公正观。人们对公正的理解是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的,是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制约的。时代不同,社会关系发生变化,公正这一概念的内容也随之而改变。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这一概念对不同的阶级来说,其内涵也是截然不同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0页。)无产阶级的公正观,是历史上劳动人民公正美德的继承和发扬,它的突出特点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处事的最高标准。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由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就为人们的公正相处提供了前提,并使人们有可能普遍达到一种公正的道德境界。从事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教师,由于教书育人的特殊需要,更应加强自己的马列主义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社会主义觉悟,树立正确的公正观,这样才能像现实生活中一些优秀教育工作者那要,在教育实践中真正做到公正无私。

    2.自觉培养公正的品质。教师的公正品质,是教师道德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首先,它要求教师在道德意识上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充满无私奉献的精神;反对阳奉阴违,口是心非,言行不一,沽名钓誉。其次,它要求教师在工作上要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精益求精,讲究实效;反对华而不实,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误人子弟。第三,它要求教师在人际关系上要为人正派,耿直豪爽,待人诚恳,无私无邪;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虚情假意,阿谀奉承。一个教师应当在树立正确的公正观的前提下,努力使自己具备这些公正品质。

    3.恪守公正的道德立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无论是教书育人还是待人接物等,都应坚持公正的道德立场、道德标准。凡是有利于教育事业的事,就坚持,就维护;凡是违背教育事业要求的错误的东西,就坚决反对,坚决抵制。特别是对学生更应一视同仁,全面关心和爱护,反对偏教偏爱。在评定学生思想品德和学生成绩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反对感情用事,营私舞弊。在招生、毕业和向上一级学校及用人单位保送或推荐毕业生时,要坚持按政策办事,反对拉关系,开后门,说人情,搞行业不正之风。在职称、工资评定或评选先进上一定要公正、严肃、慎重,反对自我吹嘘、夸大成绩、文过饰非,而对别人吹毛求疵、嫉妒或排挤。在坏人坏事面前,要大胆揭露,敢于斗争,把个人得失置之度外,反对麻木不仁,明哲保身。

    总之,一个教师一定要在正确公正观的指导下,努力培养自己的公正品质,坚决恪守公正的道德立场,严格秉公办事。否则,不仅会玷污教师的公正形象,而且还会直接损害人民的教育事业和学生的利益,成为学生最不欢迎的教师。

    五、教师的幸福

    (一)教师幸福的含义

    幸福,一般是指人们由于感受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幸福的具体内涵,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在人们情感和思想中的反映。由于人们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实践是多样的和变化的,因此,幸福观念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样的。幸福可以是人们对全部人生总的感受和评价,也可以是对人生某一阶段的感受和评价,还可以是对生活上某一方面的感受和评价。层次越高的满足,带来的幸福也越深刻,越持久。人们往往把事业上的奋斗和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人生最大的幸福。马克思在谈到对幸福的理解时说:“斗争就是幸福”,就是对生活的高层次的感受和评价。教师的幸福是指教师在其自觉为社会尽义务的教育活动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

    (二)教师幸福的特征

    教师的幸福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教师,有不同的幸福观。与历代教师的幸福观相比,社会主义时代人民教师的幸福观有以下特点:

    1.物质生活幸福和精神生活幸福相统一。幸福的感受来源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满足。和谐美观的居室使人觉得舒适,新颖灵巧的用具给人带来方便,高雅大方的服装叫人容光焕发,丰富科学的膳食有助于健康长寿,可见物质生活条件并非与幸福无关。作为教师不应笼统地鄙视物质生活,更不能说越穷越幸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人类的物质生活渗透着精神因素,只有用充实的精神生活来指导和支配物质生活,才能深刻地感受到生活的意义和幸福。当前我国教师的物质生活大多数还是比较清苦的,然而许多优秀教师在清苦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仍然能够感受到教师职业的幸福,就是因为他们的精神生活是充实的、丰富的。可是,只有把物质生活看作是基础,把精神生活看作是灵魂,既注重物质生活又超越物质生活,将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是教师追求幸福应当遵循的正确原则。

    2.创造幸福和享受幸福相统一。历史表明,人类不仅是享受者,而首先是劳动创造者,劳动创造是人类获取幸福的基础和源泉。没有劳动创造,人类就不能生存和发展,更没有什么幸福可言。只有首先用劳动去创造幸福,然后才能享受幸福。同样的道理,教师的幸福也首先在于劳动创造,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教师幸福观与剥削阶级教师幸福观的本质区别之一。人民教师强调劳动在创造幸福中的决定作用,强调通过教育劳动创造幸福与享受幸福相统一。其具体含义是:(1)幸福是教育劳动创造的结果。没有教育劳动的创造,就没有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就得不到真正的精神满足,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享受幸福的条件。(2)幸福还存在于劳动创造之中。幸福的享受不仅存在于劳动创造之后,而且还存在于不断实现自己目标和理想的教育劳动创造过程中,这个过程本身就包含着幸福。所以我们说,创造和享受的统一也是人民教师幸福的重要特征。

    3.集体幸福和个人幸福相统一。共产主义道德中的幸福范畴是立足于集体主义原则基础之上的。集体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基础,个人只有在为集体、为人民贡献中才有幸福,离开集体幸福的个人幸福,不是共产主义道德要求的幸福。这是无产阶级的幸福观和剥削阶级幸福观的又一显著区别。人民教师的教育活动,本身就具有鲜明的集体性,教育劳动成果都是众多教师共同努力的结果。无论是学生知识的积累、智力的发展,还是能力的锻炼、品德的培养,都不是哪一门课、哪一位教师所能单独完成的,而是需要全体教师的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教师个人只有在集体的协作、配合下,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使自己的劳动成果得以显示,从而实现自己追求的目标和理想,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幸福。离开教师集体的幸福,就没有个人的幸福。因此,我们每一个教师都应该把集体幸福与个人幸福统一起来,在集体幸福的基础上去获取真正的个人幸福。

    (三)树立正确的教师幸福观

    树立正确的教师幸福观,实际上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马克思主义的幸福观,是一种以共产主义为理想、以集体主义为核心、以劳动创造为根本途径的最高尚、最进步的幸福观。在当前,教师怎样才能树立起这种幸福观呢?

    1.划清两种对立幸福观的界限。幸福观是历史的、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幸福观。历史上与剥削阶级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幸福观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唯心主义的禁欲主义。它把幸福与道德对立起来,认为人们追求人间幸福是不道德的,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忍受人间痛苦,才能享受“天国幸福”。其代表是欧洲中世纪宗教伦理学家和中国宋明时期的理学家。另一类是旧唯物主义的享乐主义。它认为追求个人幸福是人的“本性”,个人肉体和精神上的快乐是人生的最高幸福和最终目的,只要能获得个人幸福,使用什么手段都是道德的。其代表主要是一些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享乐主义幸福观比禁欲主义幸福观有些进步,但仍不是科学的幸福观。科学的幸福观是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后产生的,它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幸福论中的积极因素,并加进了无产阶级的崭新内容,从而形成了无产阶级的幸福观。无产阶级幸福观认为幸福的内容既非禁欲主义,亦非享乐主义,而是在为整个社会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为绝大多数人服务、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去获取健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适当满足。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就必须首先划清这两种幸福观的界限。

    2.把幸福寓于对教师职业的高度热爱之中。教师把幸福寓于对教育职业的高度热爱以及为实现教育目标的忘我奋斗之中,这是教师获得真正幸福的前提。马克思曾说过:“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经验赞美他们为最幸福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7页。)社会主义的教师职业正是为人类谋求幸福的职业。教师把个人幸福富于对教师职业的高度热爱,一会使教师遵循规律,教书育人;二会使教师学而不厌,勇于创新;三会使教师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四会使教师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五会使教师举止文明,为人师表。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教师就能够排除各种干扰,获得真正的幸福。

    3.正确认识幸福与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幸福的享受和创造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人们幸福的实现条件,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所提供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广大劳动人民实现幸福的条件曾经被剥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则给人们实现幸福提供了广阔的条件。比如,我们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教师实现幸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方面,创造“尊师重教”的社会环境,把每年9月10日定为教师节;另一方面,积极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对中小学教师不仅多次优先加工资,还额外实行教龄补贴。广大教师的生活状况已经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由于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财力、物力有限,教师的工资待遇在许多地方还不能尽如人意。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各个方面的条件都还比较艰苦。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教师,一定要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体谅国家的暂时困难,正确处理个人幸福与国家整体幸福的关系,正确处理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关系,下决心在艰苦奋斗中去改变现状,去创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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