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及其选择与评价
一、道德行为的一般特点
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一般来说,人类的行为是人类意识的外部表现形式,是人类特有的、能动的、自觉的活动。社会生活是极其复杂的,人们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的。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分析,在人们各种不同的行为中,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道德行为的善恶,是直接依据一定社会、阶级、行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评价的。凡是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人们就把它判断和评价为善的行为,或称道德的行为;凡是不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人们就把它判断和评价为恶的行为,或称不道德的行为。因此也可以这样说,道德行为就是能够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评价的社会行为。所谓非道德行为,就是指无道德意识支配、不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例如,人们在饮食起居等方面的某些习惯,个人的某些无碍于他人的兴趣和爱好,以及不具备正常的判断是非能力的儿童或精神病患者所作出的行为等等,都属于非道德行为。
由于道德行为是受一定道德意识支配的,因此,它总是具有“自知、自愿、自择”的特点。
首先,道德行为是自知的行为。一切道德行为,都必须以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同他人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清醒认识为前提。只有当行为者懂得自己的行为同他人、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他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才能明确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意义。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与社会的某些行为,是不能被看作为道德行为的。
其次,道德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一切道德行为,必须是行为者自愿的行动。只有在主体的道德动机自觉支配下做出的有利于或不利于他人与社会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完全是在被迫失去自主力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即使对他人对社会产生了有利或有害的后果,也不能算作是道德行为。
第三,道德行为是自择的行为。正因为一切道德行为都是自知、自愿地做出的,所以它也必然是行为者进行自由选择的结果。在生活中,凡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有关的事情,凡涉及善恶的事情,行为者都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的。他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或者可以不做。任何有选择余地的道德行为是不存在的。
总之,道德行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它是行为者基于对自己与他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自觉认识而自愿地进行选择的行为。道德行为是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道德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一个人道德观的活生生的客观内容,是人们进行道德修养和道德评价的现实对象。
二、道德选择与评价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既然道德行为是可以选择、可以评价的,那么,在人们将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实践过程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就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发挥重要作用。
(一)道德选择及其作用
所谓道德选择,就是指行为者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多种行为方向进行比较和抉择,从中选取一种作为自己实践的行为方向。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们在将某一道德行为付诸实践之前,往往会面临体现不同行为方向的多种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对种种可能性进行分析、比较和预测,并可以根据自己的道德理想和道德信念从中进行抉择,决定取舍,在道德实践中向自己提出应当这样做、不应当那样做的具体要求。没有一定的道德选择,就不会有相应的道德行为。因此,道德选择是人们将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实践的必经环节。
道德选择在人们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具有什么作用呢?
第一,定向作用。人们的道德行为是具有方向性的,或对他人与社会有利,或对他人与社会有害;用一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来衡量,或体现为善,或体现为恶。这种方向性,归根结底,要由人们实施道德行为的实践过程及其所生产的客观效果来决定,但一般来说,从实施道德行为之前人们所进行的道德选择之中,它就已经开始显露出来。道德选择的正确与错误,往往是导致道德行为善与恶的最初的根源。这就是道德选择对于人们道德实践过程的定向作用。
第二,动力作用。一个人通过道德选择做出某项决定,一般说来都不是纯粹偶然发生的,而是在面对客观存在的现实矛盾时,成为他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之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他道德信念的现实化。因此可以说,道德选择是一个人道德生活中主观能动性的突出表现。这种主观能动性,直接驱动着他的道德实践,赋予整个实践过程以推动的力量。选择过程越是自觉,这种推动的力量也就越大。所以说,道德选择对于人们的道德实践具有动力作用。
(二)道德评价及其作用
所谓道德评价,就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他人或自己道德行为的善恶进行价值上的评论、衡量和判断的过程。道德评价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和他人对行为者的评价,可称为社会性道德评价;另一种是行为者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可称为自我道德评价。道德评价是道德行为的客观实践必然引起的人们的主观反映。因此,任何人的道德行为都免不了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接受一定的道德评价,想绝对逃脱一切道德评价的道德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
道德评价对于人们的道德实践过程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裁决作用。人们道德行为的善恶价值究竟如何,主要是通过道德评价来进行裁决的。社会性道德评价是由公众或他人来进行裁决;自我道德评价是由自己来进行裁决。道德的强大力量,主要就体现在道德评价对于人们道德实践的裁决作用之中。当然,这并不是说一切道德评价的裁决都是正确的。这种裁决究竟正确与否,归根结底要看它所依据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体系是否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总结作用。无论是社会性道德评价还是自我道德评价,一般都不是简单地对某一行为做出善或恶的裁决就算完结,它还要对行为动机、行为过程、行为效果以及行为者的责任进行评论和判断。这样一来,通过道德评价,实际上就起到了一种对某种行为进行全面总结的作用。行为者可以从道德评价中深刻地认识到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怎样更好地进行道德选择,在道德实践过程中怎样才能实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等等。这种总结,对于人们的道德实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是调节作用。道德评价对人们行为实践的总结,对行为者总是包含着赞扬、认可或反对的含义的。赞扬会使行为者受到鼓励,从而更好地排除障碍,战胜挫折,增强实践的信心和毅力;反对会使行为者受到谴责,从而引起他的思考,约束自己,改变实践的方向和方式。这样一来,道德评价就必然对人们的道德实践过程产生一种扬善抑恶的调节作用。整个社会道德的调节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社会道德评价或自我道德评价来实现的。一句话,对于人们的道德实践来说,道德评价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指挥棒和调节器。
三、道德选择与道德评价的相互关系
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是与人们的道德实践过程紧密相关的两种道德活动,二者都对道德实践过程产生重要的作用。那么,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正确的回答应当是: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辩证统一的。
首先,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一般说来,道德选择发生在道德行为之前,道德评价发生在道德行为之后,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如果客观上只存在一种行为方向,根本没有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余地,那么也就谈不上对这种行为进行善与恶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对不同行为方向的善恶评价,那么道德选择也就完全成了一件多余的事情。所以说,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是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的,失去了一方,另一方也就没有必要存在。
其次,它们之间又是相互制约的。因为有了道德评价,所以人们在进行道德选择的时候才不能完全随心所欲,而必须对不同的行为方向进行认真的比较、鉴别和思考。同样,正是由于任何道德行为都是经过一定的选择才实施的,所以人们的道德评价也不能粗心大意,妄加评论,而必须把行为的效果与行为者进行道德选择时的动机联系起来加以研究。这就是说,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又是互为对立面、互相制约的,一方活动的进行,必须顾及到另一方。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之间是一种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的辩证统一关系。总之,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都是能够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因此,广大教师只有努力做到正确地进行道德评价,正确地对待道德评价,才能保证自己的道德实践过程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地前进。
教师道德行为的选择
一、教师道德行为选择中的矛盾分析
一个教师在将有关教师道德的认识付诸实践的过程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进行道德行为的选择。由于道德选择对于整个道德实践过程具有定向的作用和动力的作用,所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正确处理这一环节,就显得特别重要。为了正确地进行教师职业道德的选择,首先就需要对教师在道德选择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矛盾进行一些分析。
(一)两种价值观的矛盾
所谓价值观,就是指一个人对于自己怎样活着才有意义有价值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价值观问题,在人的思想意识领域中是一个较深层次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人的认识,而且涉及人的利益、情感和信念,涉及对于“什么是人生幸福”的理解和追求,可以说价值观是一个人人生观的核心。
人的一切道德活动,归根结底都要受到他的价值观的支配,尤其是在道德选择的过程中,价值观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为什么有的人明知道有些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却偏偏还要选择它,还要那样去做呢?原因就在于他认为那是他的利益和幸福之所在,那样做对于他有意义有价值。所以我们说,价值观上的矛盾,是道德选择过程中的一对深层次矛盾。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种种不同的价值观。例如禁欲主义价值观、平均主义价值观、个人主义价值观、集体主义价值观等等。比如,近几十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相互勾结,加紧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和平演变”。他们在思想意识领域所使用的手段主要是用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价值观对我们进行腐蚀,所以,个人主义价值观和我们所坚持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之间的斗争显得特别尖锐和激烈。这种情况,不可能不对我国广大教师队伍和师范院校学生的思想产生影响。因此,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两种价值观的矛盾,就成了我们正确进行教师道德选择的重要前提。
(二)两种教育观的矛盾
所谓教育观,是指教师在教育思想、教育信念上的总的综合性的表现。教育观涉及对教育上很多根本性问题的看法,它一旦形成,就会在无形中支配教师全部的教育活动。即使是具有相同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教师,由于教育观的不同,对于教育过程中行为方向的选择也会有所不同。一个人认为是正确的、道德的行为,另一个人却可能认为是不正确、不道德的。例如,在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上,是仅仅要求学生去适应环境,还是致力于引导他们去改造环境?在教与学的关系上,是满足于让学生“听话”,处处“唯书”、“唯上”,还是鼓励他们在“唯实”的基础上积极思考、努力创造?在教书育人的关系上,是只知道把书教好,还是时时注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教学方法上,是沿用“填鸭”式,要求学生死记硬背,还是逐步采用启发式,多帮助学生发展智能?在思想工作中,是单纯地硬性束缚或者自由放任,还是积极疏导,培养健康活跃的时代精神?诸如此类问题上所存在的分歧,在教育实践中几乎随处可见。这就说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历史进程中,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积淀而形成的陈旧的、封闭的教育观与适应时代要求的新的教育观之间,是存在着明显矛盾的。这种矛盾,必然会在教师道德行为选择中自觉不自觉地反映出来。因此,依据时代要求积极树立新的教育观,也是教师正确进行道德选择的重要条件之一。
以上两对矛盾,就是教师在选择道德行为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关键性的矛盾。要想随时随地都能够正确自如地进行道德选择,就必须在解决这两对矛盾上多下些工夫。
二、自觉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
(一)集体主义价值观对于道德选择的意义
社会主义教师道德体系是以集体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因此,要将这一体系真正付诸实践,就必须始终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取向。换句话说,对于社会主义时代的人民教师来说,自觉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是正确进行教师道德选择的根本前提。
第一,集体主义价值观可以指导教师正确处理道德选择中的利益关系。在道德选择过程中,大量遇到的问题是利益问题,比如,要献身教育,往往就需要经受待遇较低、条件艰苦的考验;要热爱学生,就需要多付出劳动,多尝受艰辛;要团结同志,就不能见利益就上、见荣誉就争,等等。有的教师正是因为不能正确处理这些问题,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对立起来,才在道德选择中走错了方向。而集体主义价值观则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应当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二位,这样才能使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共同得到发展。可以肯定地讲,集体主义价值观为教师在道德选择过程中处理利益关系指出了唯一正确的方向。
第二,集体主义价值观可以帮助我们抵制道德选择中个人主义的侵蚀。近些年来,社会上有些人大肆鼓吹“为个人主义正名”、“一切向钱看”、“不仅要斤斤计较,而且要两两计较”等错误观点,这些观点在教育战线上产生了严重的离心离德、涣散人心、制造矛盾、破坏团结的消极作用。如果继续发展下去,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就会进一步受到损害,我们培养的下一代人也会从小就受到腐蚀,甚至堕落成为敌对势力进行“和平演变”的社会基础。因此,只有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才能抵制和克服个人主义思潮所鼓吹的那些错误的道德选择方向,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和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第三,集体主义价值观可以引导教师通过道德选择获取人生的真正幸福。有人认为,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指导进行道德选择,结果只能使个人“吃亏”,给个人带来“不幸”,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极端个人主义者,他们通过卑劣的利己主义道德选择,有时也确能获得一些暂时的利益和满足。但是,他们却往往行为卑琐,整日被贪欲带来的烦躁不安和空虚所控制,失去了生活中许许多多美好的东西。所以,在他们身上并没有什么真正的幸福可言。相反,坚持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指导进行道德选择的人,尽管他们付出的比较多,但正因为他们踏踏实实为事业和他人作出了贡献,所以他们一方面可以从事业的发展和他人的成功中分享乐趣,获得内心的充实,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作出贡献的过程发展自己的优良品德和聪明才智,从而使自己不断得到完善,步入更加和谐美好的人生境界。他们的幸福,才是真正最可宝贵的人生幸福。
(二)在道德选择中自觉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
在道德选择过程中坚持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指导,具体说来,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努力增强主人翁的道德责任感。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首先表现为要有一种忠于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为学生负责的主人翁精神。教师的这种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对于正确进行道德选择特别重要。教育人培养人的事业,是一种必须小心翼翼、认真从事的事业。英国教育家洛克说过:“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视。教育上的错误与错配了药一样,第一次弄错了,决不能借第二次第三次去补救,它们的影响是终身洗刷不掉的。”同时,教师的劳动又是一种很难单纯地从实物形态和具体指标上做出有形考核的劳动,用人们常说的话来讲,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一种“良心活”。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只有不断增强一切从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出发的道德责任感,才能随时随地在道德选择中做出正确的抉择。
第二,自觉发扬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集体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生价值是奉献和享用的统一,而其中奉献是第一位的,享用是第二位的。排除个人主义私欲,努力做到无私奉献,是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核心和精髓。而教师的职业,历来就被人们视为一种特别需要奉献精神的职业。有没有奉献精神,教育工作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比如,上一堂课,你可以照本宣科,敷衍了事,也可以奉献出全部的热情,精心设计,使学生从中得到一种精神享受;面对一个后进学生,你可以强调客观,甩手不管,也可以奉献出满腔的爱,开启他的心扉,引导他上进。所以,自觉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对于教师正确地进行道德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
第三,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劳动创造的激情。集体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肉体和本能,也不在于他的地位和金钱,而在于他通过劳动创造去改造世界。教师所从事的劳动是塑造人的劳动,是一种极艰难、极需要发扬创造精神的劳动。陶行知先生在《第一流的教育家》一文中曾经称赞过两种教育家,一是“敢探未发明的新理”,二是“敢入未开化的边疆。即是开辟精神。创造时,目光要深;开辟时,目光要远。总起来说,创造开辟都要有胆量”。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进程中,在教师选择道德行为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具有这种勇于劳动创造、勇于迎难而上的精神和胆量。
三、积极树立富有时代精神的教育观
为了正确地进行教师道德选择,除了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之外,还应当树立新的教育观。当前我国还正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性大变革之中,教育也面临着一场深刻的改革。改革教育,就要求人们更新教育观。1983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给北京景山学校的题词中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就为树立适应改革开放、富有时代精神的新教育观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思想。因此,教师在道德选择中,就应当努力以“三个面向”的思想为指导,自觉改变一些陈旧的教育观念,使自己在教育实践中的行为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这个符合时代的要求就是:
第一,在人才模式上,要致力于培养富有献身精神、科学精神和创造精神的新型人才。每个教师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生活在20世纪末的一代青少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党中央制定的“三步走”的宏伟目标,最终将在他们手中变成现实。他们肩上的责任是光荣的,脚下的道路却是艰难而曲折的。因此,作为教师,就不能仅仅满足于自己的学生会应付考试,能争得高分,在上级学校招生时榜上有名,而要通过各种教育环节,致力于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事业坚定不移的献身精神,一切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和勇于独立思考、敢于改革开拓的创造精神。
第二,在教育内容上,要不断更新,经常增添反映现实斗争和科学文化进步的新鲜内容。我们培养的学生是要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在他们前进的道路上,既面临着“和平演变”的风风雨雨,又面临着新技术革命的严峻挑战。因此,教师在教育和教学过程中,就要有战略的眼光和超前的意识,并通过德育教育使学生在反“和平演变”斗争中具有坚强的意志,保持主动的地位;通过智育使学生能够迅速地去占领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阵地,为祖国和人民创造世界第一流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那种在教育和教学中安于现状。因循守旧、千篇一律、照本宣科的观念和作法,理应改变。
第三,在师生关系上,要致力于建设民主平等、亲密和谐、教学相长的新型师生关系。按照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模式,“好学生”的形象就是老实听话、唯命是从,一切照搬书本,处处服从老师,而“好教师”的形象则是一本正经、不苟言笑,令人敬而远之,使人望而生畏。这种情况,就使得师生关系往往过于拘谨,师生之间不能经常交流思想感情,更谈不上共同探讨、互相学习。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思想学习都能得到生动活泼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出富有时代特色的精神风貌,就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新的师生关系应当是平等和谐的,力求使教师既享有威信又充满人情,使学生既纪律严明又思想活跃,在学生的不断成长中教师也能永葆青春。
第四,在办学方式上,要变封闭为开放,使理论与实践、学校与社会能够更好地结合。长期沿袭下来的封闭式办学方式,至今在我国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这种办学方式既不利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以弥补国家财力、物力、人力的不足;也不利于师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使个人与群众、理论与实践紧密地结合。为此,教师就应当首先改变头脑中或多或少存在的轻视实践、轻视工农的陈旧观念,勇于跨出校门,锻炼人际交往能力,一方面虚心向社会实践和工农群众学习,另一方面努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来办好学校。
用以上几个方面的例子来说明教育观念的改变,这只是树立新教育观的部分内容,而绝不是全部。但仅从这几个方面就可以看出,树立富有时代精神的新教育观,对于教师正确地选择道德行为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教育观的转变也不是一种简单的、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进行分析和思考,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和对照,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但既然这一转变有利于促进我们的道德行为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我们就应当努力这样去做。
教师道德行为的评价
一、教师道德行为评价中的矛盾分析
教师在经过道德选择将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之后,就必然会要接受一定的道德评价。教师在接受道德评价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矛盾,但归纳起来说,主要会遇到以下两对矛盾:
(一)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矛盾
一个教师,对于自己的道德行为,必然会首先做出一定的自我评价。但与此同时,他也必然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获得某种社会性评价。由于教师的劳动关系到下一代人的成长,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所以,社会上对教师道德行为的关注,在程度上往往要超过对其他许多行业道德行为的关注。例如,一个人在商店遇到态度不好的售货员,一般事后埋怨几句、发发牢骚也就过去了。但如果得知学校里的老师对自己的孩子态度粗暴,他的心情就会久久不安,就要想方设法找老师、找学校交涉,表示气愤,提出意见。同样,如果教师用自己的道德行为转变了一名后进生,这名学生的家长也会特别地感激和赞扬他。这说明,教师道德行为所引起的社会评价往往是比较强烈的,这种评价反过来对教师道德实践过程产生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能够取得一致,当然就不会遇到什么问题;如果不一致,他的道德实践过程就会受到阻碍,就不能顺利发展。而在实际生活中,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不一致,又是经常遇到的。所以,如何认识和处理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矛盾,就是教师在道德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动机与效果的矛盾
教师的任何一个道德行为,都必然包含着他本人的主观动机和给他人造成的客观效果。动机和效果是一切道德行为的过程的两个重要因素,这两个因素便是道德评价的直接对象。人们对某一道德行为做出善或恶的评价时,总是以对其动机、效果的分析作为根据的。如果行为过程中动机与效果是统一的,对它做出评价就比较容易;如果动机与效果之间存在矛盾,对它做出评价就比较困难。而实际上,动机与效果互不一致、甚至互相对立的情况,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并不少见。具体说来,动机与效果的矛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动机却引出了坏的或比较坏的效果;另一类是坏的或比较坏的动机却引出了好的或比较好的效果。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正确的道德评价究竟应当以动机为根据还是应当以效果为根据;二是怎样才能使道德行为的动机与效果达到统一。由于动机与效果之间存在的矛盾而引出的这两个问题,也是教师在道德实践中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
以上两对矛盾,是教师在接受道德评价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矛盾。要想通过道德评价正确地总结和调节自己的行为,推动自己道德实践的发展,就必须找出解决他们的原则和办法。
二、坚持教师道德评价的正确标准
解决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矛盾的唯一途径,是科学地认识和牢固地坚持道德评价的正确标准。
(一)评价教师道德的客观标准是实践
自古以来,人们提出的道德评价标准是各种各样的。有人主张以“神意”或“天意”为标准;有人主张以主观的“理性”和“良心”为标准;有人则主张以个人、小集团或剥削阶级的私利为标准,等等。诸如此类的道德评价标准,都带有明显的认识上或阶级上的局限性,因而都是不正确的,也是不能成为教师道德评价标准的。
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分析,进行道德评价的唯一正确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凡是适应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对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道德行为,便是善的;凡是违背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对社会发展具有阻碍作用的道德行为,便是恶的。在我们国家里,人民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是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实践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伟大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十分巨大的。因此,在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坚持以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的客观要求为最高标准。不论是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都应当从这一标准出发,并接受这一标准的检验。
坚持以教育实践作为检验教师道德行为的客观标准,是社会主义时代人民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特征。一方面,它体现了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的无产阶级的阶级性。就是说,我们在评价教师职业道德时,是坚定不移地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从少数人或任何个人的利益出发的。这是对于以往剥削阶级和当前社会上某些个人主义者从私利出发来进行道德评价的一种彻底否定。另一方面,它体现了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的时代性。就是说,我们在评价教师职业道德时,始终密切注视着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不是单纯恪守书本上已有的原则和规范。这是当前伟大时代的进取精神和改革精神在道德评价中的具体体现。
总之,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的教育实践作为检验教师道德的客观标准,在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在实践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而是在教师道德评价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设法把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都统一到这一原则上来,才是解决二者之间矛盾的唯一正确途径。
(二)坚持正确标准,抵制错误舆论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在评价教师道德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方向,总的说来是积极的、正确的。党和人民群众,对于那些勇于投身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实践者,热爱学生、人格高尚、为培养新时代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付出了辛勤劳动的教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给予了大力的表彰和崇高的荣誉,这无疑是社会舆论的主导方面。但是,不必讳言,在现实生活中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糊涂的认识和错误的舆论。这些舆论的存在是不以我们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要用我们自身的言行来抵制它们,概括起来讲,背离正确标准的错误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偏离社会主义建设对教育事业的迫切需要来评价教师道德。他们无视党中央把教育列为经济建设战略重点的正确决策,至今顽固坚持轻视教育、轻视教师的思想。尽管他们为自己的孩子上好学校、有好老师可以不遗余力地去“走后门”,但内心深处都仍然瞧不起教师职业,认为那些立志献身教育事业的人不是“低能”便是“傻瓜”。
第二,偏离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教育方针评价教师道德。他们片面地以学生考试分数和升学率高低为标准来对教师进行褒贬。在他们看来,一个教师是否热心于加强德育,是否全面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都是无足轻重的;只要他能够以种种办法提高学生的升学率,就对他倍加赞赏。给他戴上各种各样的桂冠。
第三,偏离教育改革的客观要求和正确方向来评价教师道德。他们自身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目光短浅,患得患失,总是习惯于用一种保守的观念来评价教师;因而常把那些愿意改革的教师视为“乱出点子”、“爱出风头”、“不服从领导”的人,散布种种流言飞语,甚至加以排斥和打击。
第四,偏离教育过程特有的客观规律来评价教师道德。他们置教育科学的客观规律于不顾,完全依靠简单化的行政手段来评价教师。比如,单纯以考试成绩、以班级取得“纪律红旗”和“卫生红旗”的次数,以“好人好事率”和“违纪事故率”的百分比来衡量教师的工作成绩,却不问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否采取了正确的手段,是否真正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以上这些错误舆论,对于我国整个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全局,对于每个教师具体的职业道德实践过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坚决抵制它们,对它们展开严肃的批评和必要的斗争。
三、努力求得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为了解决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的矛盾。我们就必须以动机与效果辩证统一的观点来评价教师道德,并努力在实践中求得二者的统一。
(一)树立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观
在伦理学史上,围绕以什么为根据来评价人们道德行为的问题,曾经出现过动机论和效果论两大派。前者单纯强调动机的作用,认为只要一个人的主观动机是好的,即使效果不好也要承认他的行为是善的。后者则单纯强调效果的作用,认为不论一个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他的行为客观效果是好的,就必须肯定这是一种道德的行为。这两种观点虽然都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从总体上来看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一个由主观动机转化为客观效果的实践过程。在对这个完整过程进行科学评价的时候,不应当也不可能将动机和效果截然分割开来。一方面,一切善良的动机,只有通过在整个实践过程中始终顾及并时时追求好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那种从坏的动机出发,仅仅由于偶然因素而“歪打正着”取得的“好效果”,也绝不能成为对整个实践过程加以肯定的根据。由此可见,要想真正坚持道德评价的实践标准。就既不能仅根据动机,也不能仅根据效果来评价人们的道德行为,而只能在实践的基础上将动机和效果辩证地统一起来进行考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观。
在道德评价中树立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观,对于科学地指导我们自身的道德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了这种思想,就不至于仅仅因为自己“动机善良”而心安理得,而能够时时注意关心效果,不断为取得好的效果而努力。其次,有了这种思想,就能够坚持客观地看待自己行为的效果,不被偶然的、表面的效果所蒙蔽,经常通过对效果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不断修正自己的动机。总之,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观,可以促进我们自觉地做到既重视动机,又重视效果,细心地去发现和分析动机与效果之问的矛盾,千方百计在坚持正确标准的前提下去追求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从而推动我们自身道德实践的健康发展。
(二)在实践中努力实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为了使善良的动机真正能够转化为理想的效果,就必须下一番苦工夫,在实践中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那些介于动机和效果之间的中间环节。教育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涉及面很广,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第一,要排除心理干扰。阻碍教师将动机转化为效果的因素之一,就是教师自身心理上产生的干扰。如主观上很想把一个学生教育好,但“一见就心烦”的厌烦心理、“恨铁不成钢”的急躁心理、由于“偏爱”而产生的放纵心理等等,不断从中干扰,结果就是严重破坏教育效果。所以,不断作好教育过程中的自我心理调节,自觉排除不良心理因素的干扰,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要尊重教育规律。在教育实践中,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办事,是动机转化为效果的必经之途。比如,要想使学生能够长期保持积极主动地学习,就必须培养和保护他们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有的教师却不是这样,专门崇尚和热衷于违背教育规律的强制性教学,甚至迷信什么“棍棒底下出人才”,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这方面的教训很多,是特别值得引起每个教师深思的。
第三,要讲究教育方法。教育方法是实现教育目的的手段,是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促使动机向效果转化的“催化剂”。动机再好,在实践中没有正确的方法作保证,想取得好的效果也只是一种幻想,一句空话。在中国古代著名的教育学著作《学记》中曾经指出:“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这说明教师只有“善教”,也就是讲究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方法,才能实现使学生“继其志”的动机和愿望。
第四,要培养教育机智。教育过程是一个千变万化的过程,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各种临时的、突然的、意想不到的情况。为了使这类情况不至于破坏教师的动机向效果转化,教师就必须具有快速作出反应和巧妙进行处理的能力,这就是所谓教育机智。教育机智是教师的思想、情感、知识、能力等各方面素养的综合表现,包括满腔热情的爱心,灵活机敏的头脑,随机应变的能力以及处理问题恰到好处的分寸感等等。这些本领很难完全从书本上学到,主要应当在实践中自觉地去探索、培养和锻炼。
我们从以上四个方面十分简单地讲了正确认识和处理由动机向效果转化的中间环节问题。在教育实践中充分注意这些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将对实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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