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自己的哲学所作的明确规定。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提出了理解现实世界的三种不同方式:“一是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二是唯心主义从意识的能动方面、主观方面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但却‘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它同样‘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三是马克思把事物、现实、感性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4]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但是,时间上的先在,不是逻辑上的起点,作为理论形态的哲学,其逻辑起点,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恰恰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即人的现实的、感性的活动——实践,人的感觉和思维及其形式,都是人的实践的产物。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产生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才会有以研究这种关系为主题的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出发点并以实践为归宿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把实践作为哲学最基本的范畴,从而扬弃了抽象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极对立,在实践基础上去把握人和物(外部世界)的关系,去理解人和物的统一,实现了对旧哲学的超越。
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不是从抽象的实践概念出发去构造理论体系,相反地,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具体实践出发去把握自己生活的现实世界及其运动规律,去争取自身的解放。马克思指出,实践,首先是劳动生产实践,这是人发挥自然力去改变外部自然界的活动,因为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就必须首先解决衣、食、住等问题,“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在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时候,马克思进一步指出:“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是整个现有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只要它哪怕只停顿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就没有了。”[6]“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7]在谈论生产活动并强调“劳动创造人”的时候,马克思从来都是与人以及人的生活方式相联系,因此,生产活动并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并不仅仅是一种理性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人类的生产必须借助工具,但在生产过程中,工具构成了人的生产方式或生活方式,从而这种工具与工具活动本身便与人的本质密切关联在一起。
在马克思看来,对于实践,一方面要“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另一方面又要“从客观的活动”去理解。所谓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就是要把实践活动看做人的目的性活动。所谓目的就是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先行存在于劳动者头脑之中并实际地支配行动的观念。目的作为观念是对客观现实的主观否定。实践不同于一般动物的本能活动,它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即人以主体的身份同自然界相对立,不仅在劳动生产之前即规定好自己的目的,并且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实现这一预定的目的。实践活动不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就不能真正把握它的有别于自然过程的本质规定性。所谓从“客观的活动”去理解,就是说实践是人作为主体主动与外部世界(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界和人化的自然界)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活动。这种活动过程是有形的,是凭人的感官可以真实地感觉到的客观过程。因此,实践既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又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这种活动是自由自觉的、全面的而且是美的,所以也是构成人类本质的活动。
实践作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感性的社会活动,不仅改造着大自然已有的东西,同时也创造着自然界中并不现成地存在的东西;它不仅改造着客体的自然,而且也改造着主体的自然;不仅改造着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而且改造着人类社会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以及实践能够发挥其职能的任何其他对象,从而为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了现实的基础,促进了人类认识及历史的发展。马克思说:“甚至当我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因为我是作为人活动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要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8]。人成为什么样的人,这由他们的活动来决定,而活动则受活动的方式和组织性所达到的水平制约,马克思把人的实践活动理解为社会活动。
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能动性。马克思认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9]人在实践活动中接触外界事物时对信息的接受加工有选择性,都要经过过滤和筛选。马克思指出,人们“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由于这一过程的重复,这些物能使人们‘满足需要’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人和野兽也就学会‘从理论上’把能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同一切其他的外界物区别开来。”[10]主观世界并不是客观世界自动分化的结果,也不是对客观世界“直观”的结果,更不是由各种“先天范畴”构成思维之网。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实践是主观世界最直接的基础,在实践活动中,物质世界被反映在人的头脑中,并内化为主观世界。
(二)道德的实践本性
1.道德在社会的实践协作中形成
道德不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不是人先天就固有的,而是人在社会实践中历史地生成的,与人类实践有着难以割断的不解之缘。道德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从外在到内化,由盲目到服从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从道德起源的历史来看,道德的发生,除了人类社会对它的渴求而外,再没有更合理的理由。
人类道德的需要,来自于人类自身维持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共同秩序的需要。人是自然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由单个人活动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人必然地要依靠集体合作与互助,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变换,才能更好地生存和生活。起初,人靠本能、天然的秩序和彼此间的习惯性行为,就足以调整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并因此而产生对他人之爱和帮助他人的意愿倾向,并不需要有意识的道德规范来补充。但是,当生产进一步发展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纷繁时,天然的秩序已无法适应生产关系发展的进一步需要时,这时就需要相互间确立一系列的对自然、对劳动、劳动合作关系、劳动成果分配诸方面的一系列意识规范和行为规范,并随着劳动手段和劳动方式的改进而调整这些意识规范和行为规范。可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是人自觉的内在的需要,道德只能在人类的生产实践中产生,应其生存境况而产生,为了生活的秩序而存在。人类行为的道德准则,不过是人类生活共同行为的概括和表现,是对人类生活秩序的一种规定和要求。
不仅作为种族的人类之道德意识和规范是来自道德实践,而且个人的道德观念也是从他在与周围的人和社会组织形式的道德实践中学会了解并履行自己的伦理角色的。皮亚杰[11]以儿童的道德认识发生为模型,来研究道德观念的形成问题。他把儿童的游戏看做一个社会体系,儿童玩耍的游戏包括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则系统,有它本身的一套法则和一套裁判规程。
通过观察,皮亚杰发现儿童遵守的大多数规则是他从成人那里接收来的,他是在这些规则已经充分完备之后才接受它们的,而这些规则的精细制定往往并不是和儿童有关联的,而是早期成人世世代代连续不断的活动结果。儿童并不是自己需要这些规则,而是因为游戏,就得把这些保证游戏得以顺利进行下去的规则接受下来。但是儿童通过规则的实践而形成了规则的意识,并且当规则不再外在于儿童而只依赖他们自由的集体意志时,这个规则内化为自己认为是“理当如此”的观念部分,自觉地加以遵守。儿童们熟练掌握以后,还可以为了方便或为了增加游戏的难度而修改规则,这更是一个质的变化,这是继早期的老人统治之后变成一个自立者和立法者。这时儿童便认识到法则存在的理由了。皮亚杰由游戏实践推到道德说: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变化,这种他律的道德规则便逐渐发展成自主的规则,即逐渐发展成为自律了。
由此,皮亚杰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约束只是一代人对另一代人所施加的压力,而协作乃是最深刻最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是道德的唯一源泉。儿童的公正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服从(外来者)到平等(一员,参与),从平等而进至公道的发展过程(公道是其认识感受,已是伦理含义的),其原因就是协作。协作既应是理智的,又应是道德的。[12]
在社会道德现象中,道德是以现实道德关系范围内发生某种改变为结果的,意味着人们行为中有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动机的实现。道德实践是显性的,其他无论是意识观念也好,原则规范也罢,尚都是思想范围中的事,是隐性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倘若总是止于道德意识和规范层面而没有相应的道德实践,那么这些意识和规范只能是形式的、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不真实的。道德的发展也是在实践中被推动的,固然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关系的改善是道德进步的基础,但直接促动道德现状的,还是非道德实践莫属,所谓“践履”“知行合一”,都是这个道理,强调要把道德品质付诸行动。
2.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内蕴含着两个含义:第一,作为规范手段,它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节;第二,作为一种实践精神,它是人类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这两种含义一是在工具意义上的,是手段;另一是精神层面上的,是目的。”[13]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进行调节是道德的特征,而道德的本质则不仅是规范手段,更是一种实践的精神。
在亚里士多德的学科分类中,将知识分为三种类型:哲学是理论的,为自身而被追求的;诗学是创制的,为创造和制造的;而伦理学则是实践的,是为行动的,其价值就在于指向行动,不是为了知识而是为了行动,是一种实践精神。道德是一种价值理想,是主体为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价值追求,如亚里士多德所言,道德主体不满足于自发的生活过程,也不去寻找德行与恶行的抽象标准,而是尽力使自己的活动服从自己的理想,使自己获得幸福和达到至善。作为一种主体自我完善的精神追求,实践精神是以践履意向为特征的,“它不同于理论意识、科学学说,不是以反映客观实在、重现自然或社会的图景为使命,不是以公式、公理来逻辑地再造现实世界,体现为真理或谬误;也不同于艺术以想象力的形式直观地把握世界,体现为美或丑;不同于宗教以幻想的、超人间的方式来理解世界,体现为信仰与否;实践精神是一种行动的冲动,是以指向行为为目的、要与人的行为方式相拥抱的精神活动,体现为善或恶。这是理论不满足于自身,要冲出自身的静观局限,解开自茧的束缚,投入到行动实现的腾冲一跃,这是理性的天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趋向,也是把潜能、应当化为现实转变为实在的冲动。”[14]道德的实践精神特征,不仅蕴含了道德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精神的,还说明了道德之付诸实践,要有其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努力,它体现的是一种向往德性、践履美德的强烈意志倾向。
作为实践精神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结成的一种实践精神规定。它不仅来源于实践,而且又要回归于实践,指导和支配人的行为实践。道德的实践精神,并不是纯然作为内在的品性存留在个人的精神世界之中,更重要的是作为行动的理念,活生生地彰显在人的广泛的社会生活实践之中。它既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形成的,又充当人们的社会生活准则,为个体生命的积极行动,以冀协调、稳固和发展社会生活实践,保障其顺利进行,最终达到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达至人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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