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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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些年来,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也不断出现,因此,老年人已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群体。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禁止对家庭成员包括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目前已有多部法律对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作了明确规定。例如,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法律层面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为处罚。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作出了规定。因此,从我国的立法看,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已成为对涉及婚姻家庭、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的重要内容。为此,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有关方面介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老年人的监护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的监护

    监护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上对监护的界定不一致,同时,各国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同样适用与监护制度。随着人口的老龄化,老年期痴呆发病率逐年上升,严重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不仅给病人造成很大的痛苦,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目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老年期痴呆是老年人常见的精神衰退性疾病,是老年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出现的持久的全面的智能减退,表现为记忆力、计算力、判断力、注意力、抽象思维能力、语言功能减退,情感和行为障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确定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老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二、允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老年人的智力是逐渐衰减的过程,在老年人神志清醒的时候,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允许其为自己选择监护人。所以,本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增加了相关的制度,规定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个人或者组织中事先为自己选定监护人。但是,老年人选择监护人,必须得到被选择方的认可,即需双方协商一致,同时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以书面协议方式为宜。被选择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事先选择监护人的制度也被称作“意定监护”,该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如果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三、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时监护人的确定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监护人:

    1.按照法定顺位确定。法定的顺位主要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2.通过指定确定。如果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时,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就不能再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指定监护,如果对被指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被指定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及朋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四、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监护人的具体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在居家养老中,家庭养老在现阶段仍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有利于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不仅可以有效缓解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压力,而且能够更好地发挥家庭养老的传统,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思路的明确与清晰,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变得日益迫切和必要。

    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指对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给予扶助和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总和,包括支持家庭养老的免税政策、津贴政策、弹性就业政策等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家庭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并首次将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作为老年家庭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该规划在“老年家庭建设”任务中提出的主要内容是: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社会保障

    本章共9条,主要对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长期护理补贴、老年人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老年人社保待遇保障等作了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通过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目前我国2.05亿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月人均达1721元。为了扩大覆盖面,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确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根据《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04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3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2981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7446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416万人和619万人。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5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03万人。年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82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88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年末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5328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8.3%,比上年末提高1个百分点。全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0001亿元,比上年增长18.4%,其中征缴收入16467亿元,比上年增长18.0%。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648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15562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394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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