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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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人群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附属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一个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目前,我国养老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敬老院。即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村组设置的供养“三无”、“五保”老人、残疾人员和接待社会寄养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二是福利院。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场所。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福利院包括社会福利院和老年社会福利院两种类型。社会福利院主要任务是收养市区“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老年社会福利院是指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三是养老院。养老院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四是老年公寓。它是指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老年公寓是指既体现老年人居家养老,又能享受到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老年住宅,属于机构养老的范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老年公寓已经很普遍,并且出现低、中、高档分级。五是护老院。是指专为接待介助老人(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六是护养院。又称之为“护理养老机构”,或“护理院”,专为接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七是护理院。护理院是指的由医护人员组成的,在一定范围内,为长期卧床老年患者、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医疗护理的老年患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支持治疗、姑息治疗、安宁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社区老年保健、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爱心护理工程,全国各地均有专业爱心护理院服务各类老年人群。爱心护理院专业为失能老人提供专业护理、生活照料服务。

    二、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公办养老机构由国家出资,具有强烈的再分配功能,在服务对象上理应向最需要服务而又困难的特殊老年群体倾斜。目前,我国养老机构面临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的双重矛盾。其中,结构失衡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有不少养老机构过于强调市场化和高档化,因超出老年人消费能力而出现床位闲置现象,而另一方面那些可以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主要面向失能、孤寡、高龄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的机构则严重不足,一床难求的现象十分突出。为此,本条对政府办养老机构,提出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规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要求,在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要求的基础上,应当优先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2013年6月28日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即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本条主旨】本条是对养老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养老服务标准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是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条第一款原则性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任,主要涉及硬件设施标准、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服务人员职业标准等内容。目前,民政部等部门已经发布了多项养老服务标准。例如,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1年民政部发布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院两项建设标准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应充分利用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设施,统一规划,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要求。《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还明确: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这为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了最基本的设施建设条件。

    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提出建立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重点解决“三无”人员、“五保”老人、有特殊贡献者和困难家庭老人等的基本养老问题。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养老费用以个人承担为主,经相应的养老需求评估后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养老费用由个人或家庭承担。2005年,上海市经过一年多的探索试点,创新开发出符合市情、较为规范的上海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北京市东城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老年人对服务需求的满意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落实。天津市统一制定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统一组织评估人员培训,印发了《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照料等级评估工作。上海浦东新区采取通过整合资源,招募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建立起了一支24人的专业、职业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员队伍,形成了“区级+街镇”的两级评估网络,已10家养老机构中试点开展了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为设定法律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养老服务中重点应当规范的问题。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前,根据民政部2013年制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其公益性的特点,在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的同时,在收费标准上也应当体现其公益性,确定的标准不一过高。对其他养老机构而言,应当充分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或者收费不合理,超出老人及亲属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难以吸引老人入住。反之,收费过低,必然导致服务质量的降低,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养老机构正常经营。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收费标准极为重要。大多数养老机构的入住费用包括床位费、服务费(即护理费)和伙食费。医疗服务费用、采暖空调费用则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或季节另外收取,老人自带家用电器并经院方同意的,亦可根据家电功率核收电费。有的养老机构还收取一定数额的赞助费和押金(主要用于老人特殊情况下使用)。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制定应考虑当地居民经济收入状况和物价水平。农村集中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要低于城镇,经济欠发达地区要低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也应当考虑养老机构的地理位置、居住条件、硬件设施等因素。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养老机构承担着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重要职能,其用房、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管理服务人员等条件直接关系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养老观念的变化,老年人养老社会服务需求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养老。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中,既有规模大、经营规范的养老机构,也有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差,经营不规范的养老机构,为此,有必要从立法上明确养老机构应当具体的条件。

    二、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住所和章程是多数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目前,养老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名称也各不相同,有叫敬老院的,也有叫老年服务中心的。养老机构的住所是指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养老机构章程是规定养老机构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等基本制度的总的行为规范。

    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一定的资金既是养老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也是养老机构承担责任的保证。要求养老机构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确保养老机构合法、规范经营。关于资金的具体数额要求,法律上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养老机构的资金一是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服务项目越多,相应的资金要求也越高;二是应当与养老机构的规模包括经营面积、床位数等相适应,经营场所面积越大、床位数量越多,相应的资金规模也应该越大。

    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也是养老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客观需要。养老机构应当满足老年人正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上述用房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相应的建筑设施规范和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专项规范和标准。此外,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应当在10张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规定是一项兜底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本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或者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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