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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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上述的规定,构成本条的犯罪,除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须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实施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二是必须有由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轻微,造成的损失不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履行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设社会优待一章,对优待老年人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等等。上述规定中有些属于鼓励性、倡导性的规定,有些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条规定即是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中,“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行为,没有列举义务主体。那么,哪些是按规定应当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根据本法第五章“社会优待”一章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义务主体,也明确了义务,如上面所列的“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医疗机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等。这些义务主体都具有国家公共资源、国家基础设施或者社会公益等性质,有的属于企业性质,有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也有的属于团体。本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就是指对经营上述业务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

    三、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里讲的“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手段。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一个必经过程。责令改正可以口头作出,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责令改正的期限,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期限。作出责令改正后,责任主体拒不改正的,有关主管部门除了依法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外,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二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涉老工程和无障碍设施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设“宜居环境”一章,其内容包括: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履行,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这些规定,一是要求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我国已出台与老年人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如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1999)提出,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并对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老年人建筑设计进行了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涉及老年人的工程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这方面我国建筑法也有具体规定。二是要求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不能作为摆设,要使其物尽其用。

    二、本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分别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在追究法律之前,还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里的责令改正主要是指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责令返工、修理,对无障碍设施责令维修。前面已讲到,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条件,一个必经过程。即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然后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罚,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自觉守法。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以及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违约或者侵权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因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其中,对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具体可以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执行。如建筑法明确规定,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警告是处罚中相对比较轻的一种处罚。吊销执业证书是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是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

    本条规定的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建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对于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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