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理论界在积极地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基础的同时,积极寻求从西方引进合理有效的、适合中国具体发展情况的理论资源,市民社会理论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便引起了国内学者的热切关注,并被不失时宜地加以引进。
在西方哲学史上,市民社会思想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其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开创了以经济特性把握市民社会的分析方法,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在近现代西方理论界引起巨大反响,由此引发了新一轮的讨论。
(一)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其基本内涵
1、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其基本内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统一
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上,市民社会是指由城市市民组成的反抗封建性国家和教会的独立性社会形态。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civilsociety”本身包含着这三重意思。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同时在这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他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Political Society)”的概念,指的是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古希腊、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古典意义上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的观念基本上反映了前资本主义的历史状况。在前资本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是重合的,这种重合的典型表现就是在政治上的等级也是经济上的等级,反之亦然。整个社会表现为一元的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看不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因而也就无法认识二者的内在关系。
2、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其基本内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
18世纪中后期是市民社会从传统含义转变成现代含义的重要时期。与传统市民社会概念不同,哲学家们开始用“政治国家”指称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关系,而把“市民社会”用以指称人们的经济交往、财产关系等非政治性的社会生活。市民社会含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传统的与政治国家重合演变成为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使市民社会概念具有经济内容。最先注意到这种变化的是亚当·福格森,他的《市民社会史论》是第一部以市民社会为主要论题的著作。他看到了国家的公共政治生活与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正在分离的客观事实。之后的一些思想家逐步认识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并提出了一些对市民社会理论颇有价值的观点。比如,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其后洛克提出的“社会先于国家”的观点为这种思想注入了实质性内容。而正是这一经济与政治相分离的思想,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作了严格区分。在他那里,市民社会是区别于家庭和国家的社会生活领域,它由三部分组成:需求系统——市场经济;多元系统——自愿组织,如同业工会;法制系统——保障基本民权,防止国家滥用职权的警察和司法机构。黑格尔认为这个由特殊利益构成的非政治化领域,虽然独立却不自足、不完善,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来进行统合,才能克服市民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可见,在他的概念体系中,国家占据着比市民社会更高的位置。黑格尔是比较明确、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第一人,以后的现代市民社会论者基本上都是沿着他开创的“国家—市民社会”两分法的路子走下去的。但是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却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他把市民社会看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个伦理发展阶段,从而把本应属于私域的家庭排除在外,而把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司法制度和警察)包括在内,并最终认为市民社会只有上升到国家阶段才算实现了它的本质。当然,这种理论也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当时的德国迫切需要国家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扶植,但他过分强调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奠定了“国家高于社会”的一种理论架构,却极易导致国家主义和独裁统治。
之后,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创造性的完善和发展。马克思直接上承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切入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深化了黑格尔所确立的市民社会的概念。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以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为形式,以整个经济生活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国家的社会生活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同时,他对黑格尔的“国家至上”、“国家至善”说进行了批判,认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人才是具体的”,历史上从不存在过一个大公无私、不偏不倚的国家,组成国家的人总是代表着某个特殊阶级的利益,国家代表什么利益取决于市民社会的结构,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他并不把国家看作一个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而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并将一起随着阶级的消亡而共同消亡。总之,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分析范畴,指的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它包括了政治生活和秩序之外的一切社会物质交往关系。作为一种历史范畴,市民社会指的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利益的特定发展时期,而市民社会的内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现,因而,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态。
到了20世纪,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与黑格尔、马克思时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家有葛兰西、哈贝马斯和柯亨、阿拉托等。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含义,从而开创了市民社会文化领域研究的先河,但他把市民社会归入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认为市民社会是统治集团行使文化领导权的领域,从而市民社会又成为“整体国家”的一部分,这便与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念大相径庭。而柯亨、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分法,从而把市民社会的文化含义推向了极端。只有哈贝马斯是沿着黑格尔、马克思的两分法框架走下去的,他综合各家理论,根据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对现代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的新发展做出了贡献。
哈贝马斯被公认为“今日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他看到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个人、经济和“生活世界”的大规模干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市民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而国家的合法性是由社会文化系统制造的,而文化系统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由此引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指的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公共领域指的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社会文化体系。他重点分析了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领域,并用“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概念作为分析的基础框架。他的“系统世界”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两个方面,而“生活世界”就是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领域。他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生活世界”正在受到“系统世界”中政治化和商业化原则的侵蚀,而使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日渐萎缩,导致国家出现合法性危机。因此,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领域在市民社会中获得高度自治和空前解放,国家统治才具有合法性资源,整个社会才能获得进步与发展。
从上述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体系。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到哈贝马斯,市民社会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不但是深刻的,也是现实的,是对客观历史发展变化的科学反映。
我们对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其目的并不在于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关键在于我们能从中概括出一个可以运用的分析性概念。市民社会是指在现代市场社会中,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进行自主的经济和社会交往活动的社会自主领域,它是一种与政治国家相对应、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社会存在形式。具体说来,它包括以下几点基本内涵:
(1)市民社会首先是一个与商品(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现代市场社会。马克思说过,“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可见,经济从政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领域,是市民社会产生的一个基本标志。而经济的非政治化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所以,市民社会首先是一个现代而不是古代的社会存在形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就曾指出,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的产物。另一方面,从政治中获得解放的非政治化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便是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府的家长式干预,成为政治领域之外的纯经济活动,而不再具有政治性质。马克思也认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以说,市民社会不但是一个现代社会的产物,同时也是一个市场社会。虽然古代也有市场,但没有一种古代经济形式能被市场所控制,只有现代市场的形成,使经济能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运转而摆脱政治的束缚,成为政治国家之外的相对独立的领域。
(2)市民社会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对应物而存在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的结构关系相对独立的领域,这一领域无论是其存在的方式还是内容,都是与政治国家相分离或相对立的,英文中“civil society Vsstate”即体现了此意。从西方历史来看,现代民族国家是随着市民革命的胜利而诞生的,而民族国家的诞生又为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外部法律保障。此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成为两个界限分明的不同领域,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领域,政治国家是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领域,它们既相对立又相依存,其中任何一方消失,另一方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市民社会理论也不是一种单纯的市民社会理论,而是一种包含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确立一种市民社会理论也就确立了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3)市民社会包括国家之外的一切非政治领域,具体讲是“两个层次三个领域”。市民社会的两个层次分别是个人或私人层次和非政府的社团组织层次,前者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可以说,它们既是市民社会的出发点也是归宿;后者则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和重要载体,托克维尔把这些社团组织称为“社会独立的眼睛”。三个领域分别是: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和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总之,市民社会就是一个私人利益需要的体系。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1)历史性。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商品经济便与之相伴。但商品经济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从历史来看,市民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催发下转变为全面主导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才产生的。这是因为,要使资本能够形成并且能够支配生产,需要商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因为不是为了出售,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能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但是,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商品生产才表现为标准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市民社会不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而是具有其历史性。
(2)独立性。独立性表现为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在漫长的中世纪,封建庄园经济占社会主导地位。直接劳动者在庄园主的土地上劳作,对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进而在人身上对庄园主有依附关系。这种经济模式决定了其没有独立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这使得直接劳动者成为无附属的、形式独立的生产者,可以自由成为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社会效果是优胜劣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商业价值总会得到相当正确的评价,一个没有财产,但精明强干、稳重可靠、经营有方的人也能成为资本家。这使人们摆脱了较低级阶段必然形成的等级制。借此,人类可以向自由王国迈进一步。而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社会流动性,使社会人又获得了可能的实质独立性,生存之源在一定程度上握在自己手中而不必直接仰附他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的历史进步之一。
市场经济所生成并最终促使其实现的富有鲜明个性自由与独立人格的主体,则形成市民社会鲜活的、深厚的文化基因和价值基础,并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民社会的发育。在市民社会的市场经济体系下,经济领域受制于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也就是说,社会是一个由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国家。
(3)自主性。在市民社会中,因为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必须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并能直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就培养了人的自主意识。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等活动,均出自于自己理性的判断。因此,市场主体应具备独立自主的判断能力并采取相应行动。因为,如果没有经济决策的自主权,他们就不可能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信息,根据市场的需要,及时作出反应,也就无法创造出经济的高效率,为社会进步提供更多的产品。
(4)自由性。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均出于自身的真实意志,而不是义务本位社会下取决于行政上级意志或长官意志。商品交换要求排除外在强制及行业、地域限制,实行自由贸易,这就培养了人们的自由意识。
(5)自治性。市民社会要求“最小限度政府”,让政府成为社会运动的“守夜人”,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自治社会状态。政府遵循回应社会、保障社会的行动原则。因此,哪里有市民生活和市民活动,行政机关的权力就要在哪里告终。社会有自我组织的功能,所以应该是自治的,一般外部力量的介入很容易破坏社会中固有的自然秩序,使社会处于紊乱状态,使个体的权利受到威胁。马克思从社会经济关系上揭示了形成资产阶级消极职能的原因,而正是这种消极使得市民社会按其自然本性规律自由地发展具备了外部条件。
(6)平等性。经济平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社会消费为结果,以社会交换为实现方式。由分工、生产到消费须要经过交换这个环节来实现。但是,交换是依赖于一定条件的,除了市场要素以外,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主体双方资格的平等性。从本质上讲,这种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双方都在各自的商品或服务中付出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只要把商品或劳动看做交换价值,只要把不同商品互相之间发生的关系看做这些交换价值彼此之间的交换,看做它们之间的等同,那就是把进行这一过程的个人即主体只是单纯地看做交换者。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
(7)多元性。市民社会的多元性根源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分工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意义极为重大。因为经常重复做同一种有限的动作,并把注意力集中在这种有限的动作上,就能够从劳动中学会以消耗最少的力量达到预期的效果。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和精细化,其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就是市民社会的多元性。市民社会的多元性包括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知识活动等彼此独立的领域。这些领域在彼此的关系中从未完全自主,它们之间的界域也并非毫无渗透;然而,这些领域彼此不同,各属其独立目标和方向的领域。因此,它们基本上是能自主的。其中,经济生产领域由分工而形成各大产业,以及各产业内部的相互独立的多领域组合性,是市民社会多元性的主导因素。政治和意识结构的多元组成,是市民社会多元性的显态。市民社会每一领域内存在多重部分性自主的社团与机构。经济领域包含许多行业及工商业公司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利益集团。宗教领域包含许多教会与教派;知识领域包括许多大学、独立的报纸、杂志及广播公司;而政治领域则包含许多相互独立的政党。
(8)法治性。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求其内部必须形成一种确定的、有效的运行规则,而且要求其参与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便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因此,通过长期的发展,一种行动的规则性便在市民社会内部潜移默化地形成了,这就为实行法治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市民社会论者也普遍认为,确有必要对市民社会进行保护以防止国家对其实施的破坏。因此,强调法治性,对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就极为重要。应当说,法治性就是市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行法治,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上界定国家的行动界限,反对国家任意干涉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障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的自主社会。
(三)西方典型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西方典型市民社会形成于西欧,它是在自身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得以生成的。具体表述如下:
1、西欧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
马克思认为,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的分离与对立才导致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产生。但这种逻辑上的正确性,并不意味着在近代以前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离就可以导致市民社会的产生,“这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分化的程度必须足够深,其两者的边界必须足够清晰,而这恰恰取决于生产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世纪早期,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商业呈凋敝状态,但从10世纪开始,随着贸易的恢复,西欧商业得到复苏,在意大利、法国南部一些商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形成一些以商业贸易或手工作坊为主的城镇,正是在这些商业城镇的基础上城市渐渐恢复生气,城市里从事商业贸易的商人、手艺人、骑士、地主等逐渐形成社会上的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而市民等级的形成在西欧市民社会的发展史上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支离破碎的政治权力格局为市民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空间
与东方社会板块化的一元结构不同,西欧以及整个欧洲的封建社会是典型的“封建”形态:封邦析土,封侯列国。西欧封建社会有别于其他封建社会的特征是“封君封臣封土制”。封君把土地分封给封臣,他们之间就以土地赐予关系为基础形成一种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契约关系,从而与东方农业社会的主仆式的君臣关系大相径庭。这种封建关系遵循的原则是“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于是,层层分封使中央权威一层层地被截留和分散下去,造成王权式微和地方权威兴起,这时的“国家”只是领地或领地之间利益角逐的纯粹地理空间,由于缺乏政治整合而出现了“封建无政府”状态。总之,这种以采邑制为基础的诸侯分立、政治分裂、权力多元的松散化的封建制度,使政治经济各个领域都出现多元化结构,这样,社会就留下了无数大大小小的缝隙,而市民社会正是在这些缝隙中得以生存与发展的。
3、自治城市是市民社会成长的摇篮
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有城市,而且是很繁荣的城市,但那时的城市经济是农奴制的自然经济,而且和同时代的东方国家的城市一样都理所当然的是行政中心和战略要地。而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兴起,论过程是演进的,但论结果是革命的”,中世纪城市的兴起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且西欧封建化的松散性使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培养了自我防御能力,从而使西欧城市由自由迈向自治。而“自治城市可以说是一种真正的市民社会,我们不能忽视它在西方市民社会发展史上的作用。”
自治城市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它们在封建领主统治之外可以进行自我管理与自我统治,每一个城市内部都有一套理性化的制度。为了反对封建主的盘剥和掠夺,他们成立自己的“商业法庭”,选举自己的市长,还通过公共管理机构——“市参事会”来进行政治自治。他们为了获得充分发展,向封建领主购买特许状即用金钱换取自由,这样,城市就由事实自治迈向法定自治。在自治城市里,现代市民社会的两个领域——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已见雏形,而在中世纪封建采邑制度下,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很模糊,封建领主既是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又是最大的私人利益实现者,只是随着自治城市的发展和壮大,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私人领域。可见,西欧意义上的城市为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提供了基础。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城市却为国家渗透社会提供了手段。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城市受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其功能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市场在城市中居于次要地位。总之,中国城市与欧洲城市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并没有像西欧城市那样孕育出一个成熟的市民等级和市民社会。
4、市民阶级革命使市民社会真正实现自我
中世纪末期的自治城市只是现代市民社会的萌芽状态,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在王朝国家兴起后获得实质性进展的,而18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则标志着市民社会的真正实现。
16世纪以后,中央集权加强,重商主义崛起,一系列王朝国家纷纷建立,同先前松散的封建国家相比,这时的国家在新君主制下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国家更多地表现为全民的而非私人性质的。与此同时,城市却普遍衰落,市民阶级不得不听命于日益强大的王权。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帝国的形成,并没有像东罗马拜占庭帝国那样导致城市商业阶层完全沦为官僚政治的附庸,相反,城市生活离开中世纪支柱后在中央集权这个新的招牌下重新团结起来,以新的形式获得发展。这主要是因为自治城市内部的理性化制度早已深入人心,融进了城市市民的血液里面,而且专制君主试图通过发展商业贸易来振兴国力和加强自身权力,他们不但没有破坏这些制度,取消自治城市的独立性,而且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与市民阶级进行妥协,并积极利用它为自己的统治服务。这就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在新君主制国家里,市民阶级获得新发展的同时却受到国家重税政策的盘剥,随着时间的推移,市民阶级越来越感觉到要摆脱封建王朝的束缚和剥削,必须从制度上划分国家权力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于是市民阶级揭竿而起通过革命手段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而使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变得分明,国家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乃至个人自由活动范围有多大等问题都从制度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总之,西欧市民社会从早期的商业城镇到独立的自治城市,经过王朝国家兴起后的新发展,最后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成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而获得政治解放,中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
二、我国市民社会建设的现状
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绝不是简单照搬西方市民社会的生成模式,而是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特定资源和制度安排,在批判地借鉴西方市民社会的建设经验和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建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
(一)初露端倪的中国市民社会
以中国市场化改革为动力推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使社会的相对自主性日益凸显,在此基础上中国市民社会初露端倪。由于本书的市民社会范畴是在“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分法框架下使用的,而且根据前面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它包括“两个层次和三个领域”。其中个人层次、社团层次作为市民社会主体可融入三个领域之中,所以,我们将从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和文化领域三个方面来考察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状况。
1、经济领域的市民社会状况
非政治化的经济领域的出现是市民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和基本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国家与社会的初步分离,增强了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表现在:第一,不断从旧体制中摆脱出来的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体现了新的就业领域,形成了可观的经济力量,具体体现为体制外迅速发展起来的非公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这些经济成分的从业者拥有自己独立的、不属于国家、排斥他人的财产权利,因而经济行为完全自主,依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和交换活动,而不再受政治国家的无端干涉。第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市场机制已取代行政命令成为中国经济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人们通过价值规律、市场信号基本上实现了对私人经济领域的自主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有了自己独立的产权,可以自主经营、自由择业,而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的、间接的指导与干预。最后,人们在亲自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承认了自由、平等、自治、开放等价值取向,并且增强了自主管理私人经济活动的能力,积累了自治经验,有的为了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加强自身管理,还组建了同业协会等,以促进经济领域的自我组织和自我协调能力。
2、社会生活领域的市民社会状况
社会生活主要包括个人私生活、家庭生活、社区生活以及自治组织的内部运转等领域。改革前,政治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毛孔,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人们的一切社会生活都是政治生活,国家通过单位制度把个人都纳入了行政框架,致使个人成了高度的“组织人”。而改革开放后,社会生活基本上做到了自主和独立,政府的干涉大大减少。
改革后,社会生活领域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社会中自治组织的大量涌现。具有相同兴趣爱好或价值追求的人们,为了社会交往和需要组成一定的组织,如环保组织、象棋协会、摄影协会、网球俱乐部等,这些社会领域的组织一般具有民间性质,既体现了社会成员生活的多元化,又体现了社会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的增强。然而,这种民间性质不是纯粹的,而往往带有“官办”色彩,不过,这只是转型时期的印记,随着改革的深化,社团的民间性质会逐步增强,其“官办”特性也会向“官助”转变,从而增强社团的自治性。
3、文化生活领域的市民社会状况
文化生活领域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文艺、新闻出版、社会舆论等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它强调社会大众文化生活的自主性问题。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不同于物质生活和物质生产,它是人类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活动与过程,是人类习得知识、传承知识、创造知识的活动过程,文化领域的创造性需要一个自由度很高的社会环境。一个国度、一个民族对人类知识贡献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氛围的自由程度,而在当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知识经济时代,文化生活领域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将极大地解放人们的思想,为社会个体的创造才能提供一个施展的氛围和空间。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中包含的新型经济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公众的认同和内化,在此基础上,公众的公民意识得到了增强,公共精神也开始滋长。社会成员开始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开始关注公共生活,参与公共事务。同时,他们利用自身资源解决共同面临的社会事务,有利于形成新的社会公共空间,这就为健康、文明的市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文化土壤。
通过上面对中国市民社会三个领域的考察,我们认为当代中国在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的确催生出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虽然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是不完全的,但和改革前社会自主性严重缺失的状况相比,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不仅是真实的而且是非常可贵的,可以说,市民社会在中国已初露端倪。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市民社会脱胎于一个高度泛政治化的发展中国家,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性,使中国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格,即自发性和人为性并存、民间性和官方性并存、自主性和依赖性并存、分离性和合作性并存。这种双重性格在市民社会追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表现为力图和现实政治权力结构融为一体,利用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中所存在的纰漏来为自己开辟道路,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自身的自主性,从而其内部自我整合不能通过自身的理性化来实现。这就意味着它既不能建构自身更不能突破“私域”进入“公域”,去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当然,部分原因在于没有为其提供制度化渠道。由此看来,泰勒所说的中级限度和高级限度的市民社会在中国还没有形成。总之,就完整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来说,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状况是:正在形成但还很不成熟。
(二)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特殊途径
市民社会“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基于前文分析,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存在一些不同于西方的特殊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建构市民社会的具体途径方面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市民社会的生成模式。西方市民社会的生成模式只能当做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参照,而不能当做标准或依据,我们应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把借鉴西方经验和知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充分利用本国特定资源和制度安排,来探索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特殊途径。
1、大力推进政府改革,建立“小而强”的政府
一个有效能的国家政权是中国市民社会良性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有效能的政府是一个“小而强”的政府,而不是包揽一切的“万能政府”。其中“小”要求缩减政府权力的覆盖面,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把社会有能力自己解决的事让社会自己去解决。通过还权、放权、分权于社会,建立有限政府,只有这样,才能给市民社会一个生长发育的合理空间,同时也减少了政府负担。此外,我们强调的“小政府”并不是一个“弱政府”,而是一个“强政府”。“强”就要强化政府权威,提升国家能力,建立有效政府。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多个国家转型经验标明,一个不能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弱政府”,不但不能保证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往往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在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刚刚进入萌芽阶段,这就更加需要一个有效能的政府来进行内部整合,并引导其走上健康的运行轨道。
2、积极培育社团组织,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社团组织是市民社会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甚至有许多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众多社团组成的。社团组织的确对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不仅是市民社会内部稳定与协调的主导力量,而且在市民社会参与政治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也同样离不开大量社团组织的存在与发展。
社团是指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具有非盈利性和民间性。改革前,中国政府一直把社团当作异己力量来加以严格控制,其数量规模都很有限。改革后,伴随着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以及在这一进程中形成的利益多元化趋向,中国社团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到1989年初,全国性社团已经发展到1600多个,相当于“文化大革命”前的16倍;地方性社团猛增到20多万个,约相当于“文化大革命”前的33倍。然而,中国社团组织不是作为政府的对立面出现的,它并不代表某些独立的社会群体而与政府对立。相反,中国社团组织在观念、行为、目标上与政府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这便意味着,中国社团并不像西方社团那样具有纯粹的民间自治性质,而是明显表现出“半官半民”的双重性格,其行为也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这是由社会转型时期的双轨制决定的,但也反映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不成熟性。
可见,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必须逐步增强社团组织的自治性,这就要求国家从法律法规等方面为社团的发展创造更大的自治空间,建立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实现其成员的自我管理,并确保其正规性、民间性、非盈利性、代表性和参与性等;在国家赋予其合法性的同时,社团组织内部要倡导统一的价值观,增强社团成员的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其自治程度,体现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自主性。
3、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与动力,而且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市民社会之所以能兴起并作为一个目标来建构,其最深刻的根源就是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建构中国市民社会,首先就要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发展市场经济必然会要求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作为其基础。从我国的经济实践来看,既要求公有制经济成为市场主体,也要求各种各样的私有经济成为市场主体。这有利于市场竞争,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二者共同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单一的公有制,不但不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的市场,更谈不上市场经济。而私有经济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灵活等特点。这些特点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相吻合,因此,私有经济成为我们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先导力量,它们率先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推动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推动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
(2)市场化程度的高低是判断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市场经济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而且市场化进程还要与多种经济成分相结合,这就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它的成熟与完善还有待进一步加快市场化进程,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同时减少行政权对资源配置的不当干预,例如彻底改革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缩小审批范围、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等。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产权不仅指静态的对财产的归属关系,更重要的是指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财产的支配、转让和获取收益等动态财产关系。具体说来,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产权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产权要有效运作,必须完善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改变产权界限模糊、责任不明确的现象,因为只有产权的明确界定,才能降低商品经济的交易费用,使市场机制顺畅运行。
4、积极推进社会关系的契约化
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市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契约是市民社会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的纽带。它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解除了传统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造就了社会面前独立、自主的个人。正是这些独立、自主的个人推动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因此,充分发展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市民社会的契约化已经开始启动,这也意味着中国开始由传统的“身份社会”向现代的“契约社会”迈进。但历史上源远流长的身份观念和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种种身份规则仍然以其巨大的惯性,冲击和干扰着我国社会关系契约化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同时,积极培育契约文化,增强人们的契约意识,使契约内化为人们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才能逐步使契约从私人契约扩展到社会契约,从微观契约扩展到宏观契约,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生活的契约化。
三、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
从我国现代的社会历史发展来看,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与市民社会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没有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就没有市民社会的存在,没有私有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财产权的壮大,也就没有市民社会发展的余地。而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必使市民社会得以构建而发展壮大。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私有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
制度的对立物,市民社会没有生存的空间1949-1952年,在新中国成立后三年多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采取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建设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经济实行了“鼓励发展”、“各得其所”的政策。到1952年底,我国的农业生产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工业生产迅速恢复,生产资料的生产得到优先发展,人民生活初步改善,社会环境和平安定,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在恢复国民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个体、私营等私有经济发挥了重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利于恢复生产,方便群众生活,满足人民生活多样化的需要;有利于弥补国营经济的某些不足;有利于沟通和促进城乡交流,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维持相当部分的劳动力就业。总之,个体、私营等私有经济在1949-1952年这一历史时期是我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一大财富,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启动和迅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不容置疑,在这一时期,党仍然认为私有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不能共同生存的,其不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认为最终必须对私有经济进行彻底的社会主义改造。正是基于此种认识,致使我国当时并未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坚持已经形成的对个体、私营等私有经济的正确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私有经济积极性的发挥,对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从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国家对私有经济采取了从限制、改造、排斥到消灭的政策。在这一时期,尽管曾对其极“左”的私有经济政策做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左”倾错误对生产力造成的破坏,但是,总的说来,党在这一时期对私有经济采取的是排斥和消灭的政策,私有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这种做法给我国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国民经济发展处于停滞和徘徊状态,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僵化、效率低下,人民生活无多大提高,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增加了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难度。
与此相对应,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没有生存的空间。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处于高度重合状态,社会国家化、政治化的程度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国家权力渗透并扩展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社会生活都涂上了政治色彩。社会的相对自主性和自我调控能力被严重削弱,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不是受到国家的压制就是被收归为国家的一部分,因而作为非政治性的私人活动领域,市民社会根本无法产生。
改革开放前,国家极强社会极弱,社会国家化、政治化的主要表现是:第一,国家垄断一切经济和社会资源,不但包括对物质资源的垄断,还包括对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及信息资源的垄断,以这种垄断为后盾,国家对社会生活实行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在经济方面,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把所有经济成分都统一于国家计划的框架之中,使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从而在根本上扼杀了市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此外,人们的日常生活、文学、艺术、科学研究等领域也都处于政治控制之下。第二,单位制这种整齐划一的社会组织结构使自主而充满活力的社会失去了自由活动的空间。单位制是改革前社会组织结构的一大特色,这种社会组织与其说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还不如说是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组织,其功能、活动方式和范围都具有“小政府”的性质。单位制造成个人对单位的依附和单位对国家的依附,而国家依靠单位体制对单位的严密控制实现了对社会和政治的全面整合。这样,单位既成了国家权力的末梢,又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国家与社会在单位这一块“中间地带”重合了,国家权力通过单位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和角落,从而使社会失去了成长的自由空间。第三,社会地位的刚性化使社会缺乏自主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收入、声望和权力的多少与大小往往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来获得,而是取决于他获得了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身份,如干部、工人和知识分子之间不仅是职业和阶层的差异,更是一种身份等级的不同,这种身份等级界限分明,进出规则清晰,人们一旦具有某种身份就很难改变,这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僵化和缺少流动性,严重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积极性和创造性正是社会自主发展的内在动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统治社会、主导社会的一元模式渐渐露出它的弊端。国家与社会重合、社会政治化的格局,使社会丧失了一切经济活动能力,而“全能政府”担负起社会发展的重任,相应地就需要大量行政工作人员,这就极易造成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时,没有社会监督与制度约束的国家行为极易失控,于是官僚作风严重。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完全由行政命令来决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所以,这种不合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必然要被历史发展的进程所淘汰。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私有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初露端倪1978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实现了历史性的重大转折。我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提出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和改革不合理的经济体制,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到“十五大”召开前,这一时期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私有经济,作者注,下同)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确定了“有益论”和“补充论”的新观念,相继确定了个体、私营等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坚持国营经济为主导地位和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方针,并出现了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私有经济的范围,从原来的个体经济扩展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把多种经济成分的范围扩大到了私营经济,并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纵观我党在这一时期的大政方针,均未改变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的提法,所有这些只不过是“补充论”的延续。
第二阶段,党的“十五大”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自此以后,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从“补充论”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和“共同发展论”,使我国的私有经济实现了从“制度外”到“制度内”的质的飞跃。这对我国的市民社会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与私有经济发展相一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创新,它引发了中国历史上一系列非常深刻的社会变革,其中,最不可忽视的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由原来高度重合的一元化结构向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二元化结构转变。这种转变根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计划指令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模式和经济运行方式,而要求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市场来进行,即用市场“无形的手”来代替国家“有形的手”,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而是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这就改变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经济基础,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提供了物质基础与契机。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的政治体制改革改变了原来的高度中央集权模式,国家通过放权、还权于社会,增强了社会各个领域和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动力,最终实现了国家与社会作为两个相对自主领域适度分离的二元结构关系的历史性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资源由国家向社会流动,激活了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国家失去了为社会成员提供资源和机会的唯一源泉地位,而“社会”正在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社会资源的流动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从中央到地方的流动、从计划到市场的流动、从集体到个体的流动。资源流动的结果是一部分资源从国家的垄断中离析出来,成为“自由流动资源”,进入社会和市场,社会中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凭借这些“自由流动资源”,在追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与价值过程中,大大提高了社会的自主性。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权力由行政性分权过渡到制度性分权。行政性经济分权表现为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权力的重新划分和分配,而制度性分权主要表现是:在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来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政治与社会、企业与个人的关系。比如,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政府与企业关系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经济分权打破了传统的政治与经济合一、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局面,而社会的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挥,由于经济分权而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与合法性。第三,社会系统结构分化。改革之前,中国社会的各个子系统均由政治系统的运行目标和运行规则所统帅,因而它们的功能是高度重叠的,在运行上也是单轨的。随着改革的推进,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和文化系统开始经历一个分离和独立的过程,它意味着不同的子系统具有各自的运行目标、不同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如经济系统不再附属于政治系统而是从中逐渐分化出来,按照市场机制和规则,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独自运行。这种社会结构分化也同样是国家与社会分离的重要表现。
总之,伴随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正在形成。尽管国家仍是社会资源的主要控制者,各级行政权力在决定个人生存与发展条件方面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社会”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力量,它同样提供着某些影响个人生存、发展的领域和机会。换言之,社会资源的占有与控制已经多元化,社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进行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而在社会所控制的领域,行政权力干预与控制已被排除,它所提供的是契约关系,遵循的是市场法则。这样,以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为标志的社会自主性的显现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的存在,就为中国市民社会的萌发提供了现实的土壤,市民社会已初露端倪。
回顾私有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私有经济与市民社会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市场经济时期,私有经济的发展,必将孕育一个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进而走向独立和成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形成,又极大地促进了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因为此时国家已不再直接干预经济领域的具体事务,而是由市民社会承担了在经济方面培育市场、发展经济机制的任务。市民社会中产权的多元化,大批社团组织的存在,为私有经济等主体提供了一个能够充分施展才能的自主活动空间,使人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见,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着市民社会的产生,而市民社会反过来又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相生相伴,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在当今中国,只有坚定不移地鼓励发展私有经济,市民社会才能健康发展。
四、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对市民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是形成市民社会的前提条件,是市民社会日益成熟的助推器,没有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就不可能形成与政治国家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
(一)私有财产权、私有经济的发展促成市民社会的形成
1、私有财产权是市民社会构建的基础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与存在,才能形成一个经济独立、具有独立的政治参与能力和自主能力的市民阶层,它是构建市民社会的基础。私有财产权越发展,民间经济力量越壮大,它们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基础就越牢固、雄厚,它们也才能够有私有财产作保障,自由自治。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是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能够自主管理的市民社会的前提。私有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私有财产权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划定了政府行为的界限。私有财产权是抵制公权力扩张的牢固屏障,是市民社会赖以发展、发育的温床。相反,在个人没有私有财产权、没有可供个人支配的财产,仅有公有财产的社会中,人们为了获取财产、为了生存,必将高度依附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国家将控制人们的全部生活,而人们无从享有真正独立的自由。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使得社会财富分散到众多的个人手中,这就难以形成一元权威,而国家为了从社会获取财产以维护国家机构的运转,则必将其权力限制在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允许市民社会的民主自由。
2、私有经济是市民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从私有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私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条件,没有私有财产权和私有经济,就根本产生不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形成市民社会的根本条件,由此可知,私有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透过形成市民社会的表层条件——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我们便会发现产生市民社会的深层条件——市场经济。从西方历史来看,16世纪以来就进行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在时间上正好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生长和成熟相同步。我国市民社会的诞生,根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中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看,这绝非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民社会才有出现的可能。
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交换为特征,以市场运行为中心的社会劳动和物质变换的方式;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它是指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调节方式。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自主经济、效率经济和契约经济,它作为市民社会产生的根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历史事实证明,正是市场(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导致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并最终使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统合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自由与发展,同时也就使社会经济逐步摆脱政治国家的束缚。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以市场价格信号调节社会生产,这就要求削弱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家长式控制和干预,以求获得更多的不受政治权力控制的自由空间。正是市场经济的这一内在要求,市场主体为追求经济自由和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了政治革命,使社会经济摆脱政治国家的束缚,从而导致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最终使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脱颖而出。
(2)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主体。市民社会产生和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即市民社会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人们对物质利益的需求被激活,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表现出以往没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人们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社会中淡漠物质利益的现象一去不复返了。市场经济不但肯定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自我追求,而且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满足也成为可能。于是,私有经济主体为追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价值,以理性经济人和法人的身份活跃在市民社会中,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
(3)市场经济培育了市民文化。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之间有一种意义共契的关系,即市场经济所孕生出的文化精神就是市民社会的内在文化品质与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交换经济,但这不是一般的交换,而是一种自主交换、自愿交换、平等交换和自由交换,因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然被培育出一种主体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自由意识。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契约经济,契约就是人们在自由交易中,基于平等地位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市场经济孕生出的以上文化精神成为市民社会成长的文化支持,并在市民社会中得到了贯彻和实践。
总之,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而市民社会一旦形成又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没有市场经济,市民社会难以形成;没有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其存在的重要社会组织基础。换句话说,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是一对同构体,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经济运作形式,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组织形式,二者相伴而生,相依相存。
(2)私有经济具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第一,明确界定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私有经济来说,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都是非常明确的,能够形成独立、自由、平等的市场主体,从而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对私有经济而言,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高度统一,私有财产、劳动成果和个人收入紧密相连,既得利益自发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在私营经济中,私营业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会有很强的成本意识和创新意识,从而实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相比之下,许多国有企业缺乏活力,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产权不清,企业在责、权、利不对应的情况下,缺乏内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只享其盈,不负其亏,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产生低效率。
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进行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看不见的手”通过价格、供求关系引导资源流向,从而不断接近供求平衡的均衡状态。所以,要求企业必须以市场为依托,面向市场走发展之路。私有经济自产生之初就直接以市场为依托。企业创建依靠直接融资、集体筹资和股本融资。企业运作的生产要素来自市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市场上高薪招聘,劳动者与企业签聘用合同,技术从市场上购买,设备及厂房从市场上购买或租赁,原材料等均采购于市场。企业营销直接面向市场,以市场需求为转移,产品面向用户和消费者,接受市场竞争和检验。企业效益直接来自市场竞争力,企业的命运由市场来决定。因此,它们的预算约束都是硬化的。对它们来说,不存在什么“救世主”,只有依靠市场救自己。众多私有经济企业就是在市场的搏击中脱颖而出的。
第三,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充分展开为基础、以利润最大化为运转核心的社会化经济体系。不以微观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的市场经济是不会出现的。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以微观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和行为准则是正常的,否则是不正常的。私有经济就是以经济利益驱动为核心,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目标。不论是生产,还是贸易,都是以利润为目标取向,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在其内部,则建立起一套以经济利益驱动为基础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在收入分配上实行多劳多得,拉开收入差距,给人以强大的动力。为了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一整套比较严格的考核制度和监督体系也随之建立起来。
第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这就决定了实行竞争规则的经济体系,必须是一个沉浮不定的体系。企业在市场中的投资、决策等行为都存在风险,能规避、排除、战胜风险则属于优胜者,反之就会成为劣汰者。这也正是市场经济的效率所在。私有经济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收益与风险是对称的。风险越大,收益也越大。因此,私有经济企业始终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不仅企业本身如此,在企业内部也是如此。决策者承担决策风险,管理者承担管理风险,劳动者承担工作风险。一旦决策失误,决策者将承担全部责任;一旦管理出现漏洞,管理者将引咎辞职;一旦工作出现严重差错,劳动者将临被辞退的危险。正是由于这样,私有经济始终处于优化重组过程之中。
综上所述,私有经济具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它是天然的市场派。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私有经济是市场取向改革的必然选择。私有经济的发展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与此同时,也将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发育。
(二)私有经济发展对我国市民社会结构的影响
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市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的跨世纪发展并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社会结构也必然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新的分化和整合。在这些分化整合的过程中,私有经济是促进社会结构合理转型的重要力量。
1、推动了就业结构的转换
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联系的私有经济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同时也带来了社会就业结构的重大变化。社会就业结构的发展变迁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即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提高,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劳动力会依次增加。在比较利益的驱动和信息传播的示范效应下,劳动力首先从第一产业流向第二产业再流向第三产业,从而推动就业结构升级更趋现代化。当代中国就业结构相应发生了变化。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就业劳动者总数由40152万人增加到69957万人,增加了74.2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23.02%,第二产业增加136.72%,第三产业增加281.98%。三大产业的从业结构由70.5:17.3:12.2变为49.823.5:26.70,全国第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达50.2%,超过了第一产业从业人员。这是一个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的数值,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工业化社会。私有经济的发展,正是推动这一历史性变化的重要力量。个体、私营等私有经济领域已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
2、促进了我国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成
197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分化。社会流动加快,整个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向与现代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方向转变。导致这一结构发生转变的因素很多,私有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
(1)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首先,促进了农民阶级的分化,缩小了农业劳动者阶层所占的比例。从职业看,现在农村的社会劳动者已分化为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工人和外出民工、农村雇工、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农村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等,农业劳动者数量大量减少。农民阶层的分化复杂化,尤其是农业劳动者阶层所占比例的下降,对于中国社会从传统的社会结构向现代化社会结构转型、从金字塔形结构向橄榄形结构过渡是极为重要的,虽然这仅是个良好的开端。其次,促进了工人阶级的分化,缩小了产业工人比例。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私有经济的发展,城镇工人阶层发生了分化。部分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工、新就业人员进入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部分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入“三资”企业;随着产业升级和技术含量的增加,一部分工人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技术工人,实现了向上流动,进入社会中间层;在公有制经济经营方式上,承包制、股份制、租赁制和其他国有民营形式的出现,使部分职工的原有身份发生了改变。按所有制划分为国有企业工人、城镇集体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合资合营企业工人、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雇工的身份被逐步打破,工人阶层在分化的过程中,一部分流入了中上层。目前,整个产业工人阶层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2.6%。再次,催生了许多新生阶层。私有经济在促使中国工人、农民这两个阶级分化的同时,也催生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生阶层,壮大了商业服务员工和经理人员阶层。这两个阶层是吸纳下岗工人、失业待业人员和进城农民的一个重要渠道,是一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跃力量。
(2)带动了社会流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下,国家直接垄断了大部分社会资源,包括土地、有形财物、收入等物质资源,权力、声望等关系性资源,教育信息等文化资源。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外,几乎不存在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自由流动的空间。
新时期社会流动的浪潮首先从农村涌起,农民成为第一次流动浪潮的主体。随着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在人多地少、农业效率比较低的推动下,有了土地经营权和流动自由的农民,开始从事个体经济,从第一产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以求获得较高利润,实现自己的向上流动,或纷纷进入城市和其他发达地区寻求新的工作,通过空间流动以期实现身份上的垂直流动。社会流动的第二次浪潮是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个体、私营等私有经济在城市也大规模发展起来。在商品经济大潮的推动下,生活在城市底层、许多没有职业的社会人员和其他城市边缘人员,出于谋生需求,纷纷加入个体、私营经济行列,靠辛勤劳动和政策倾斜,一些人迅速致富,成为政策获益阶层。社会流动的第三次浪潮是从公有制内部开始的。公有制经济内部一些不甘于平庸、不愿吃“大锅饭”,而又有一定能力和胆量的干部、知识分子及企业技术管理人员,或“孔雀东南飞”,奔向沿海、特区等经济发达地区,或“改嫁”进入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私有经济领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以往禁锢社会流动的制度和政策的松动、调整,尤其是个体、私营等私有经济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我们可以预见,中国社会流动的渠道会更宽、流速会更快、流量将更大。
(3)壮大了社会中间层。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以社会中间层为主体,社会阶层结构的形态不再是金字塔形,而是橄榄形。社会学者通过把社会成员分为上、中、下三种层次发现:当中间阶层成为社会的主体时,即中间阶层构成社会的多数时,社会结构趋于稳定,中间阶层是社会的稳定力量。197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中间层规模有了非常快的扩张,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扩张最快的部分。从1978年到1999年,与私有经济发展相生相伴,当代中国中间阶层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所占的比重从零上升到0.6%,个体工商户阶层从0.03%扩张到4.2%,经理人员阶层和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分别从0.23%和2.2%增加到1.5%和12%。所以,可以说,私有经济是当代中国中间阶层得以壮大的支柱性力量,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开始从金字塔形向橄榄形转变的原始动力。
实践证明,私有经济的崛起和迅猛发展,已成为一支促进市民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力量。“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私有经济、私有财产权在未来必将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市民社会发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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