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农问题是划分阶级的难题
中国的富农是传统农业和近代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虽然这个阶层人数不多(据中南各省土改复查后对新解放区100个乡的典型调查,土改时富农户数占农村总户数的2.85%,富农户人口占农村总人口3.77%l经济上也不重要,但对它采取什么政策,却对农民中的其他阶层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以往的土改过程中曾犯过一些或“左”或右的错误。为了防止土改中可能出现的“左”、右倾错误,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土改政策和路线,党中央充分发挥了集体的力量,依靠集体的智慧,来解决富农这个土改中十分敏感的问题。
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致电各中央局负责人,请他们就正在召开的各省负责同志会议,征询对待富农政策的意见电告中央的电报首先阐述了对待富农政策的基本意见,指出:“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并阐述了这样做的理由,“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如果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则将显得我们更加有理由,即是说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是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级,现在已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的。”
1950年3月30日,毛泽东和党中央又致电各中央局,就土地法大纲中若干问题征询各中央局意见,电报中提出的14个问题中近半数与富农政策有关,例如土改可否分为两阶段?如果对富农土地、财产一律不动,无地少地农民能否分到土地?只分富农出租土地,其余土地财产不动,能否中立富农?……电报发出后,各地纷纷复电中央,一些地、县委还将意见报告上级党委。对毛泽东和党中央提出的保存富农经济、中立富农的政策一致同意,与此同时提出了一些补充理由和新观点。补充意见主要有:
新解放区地域辽阔,干部力量薄弱,基层组织严重不纯,土改中不动富农可以避免弄乱。
可以缩小打击面,最大限度地收到孤立敌人、团结多数的目的。福建省委通过典型调查测算,打击面可从10%缩小到5%。中南有些地方测算,可以缩小到3%到5%。河北省委认为,这样做,在国际斗争中也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不动富农土地,在一般地区对贫雇农影响不大。福建典型调查的情况是,一个村,如动富农土地,贫雇农每人分地2.2亩;不动富农土地,分地1.9亩。另一个村,动,分地2.4亩;不动,分地2.08亩。安徽阜阳潘寒村,动,分地2.68亩;不动,分地2.4亩。
可堵死损害中农利益的一个重要漏洞。富农和富裕中农的界限,是农村划阶级的难点。历次土改中虽然都强调保护中农、团结中农,但中农还是常常被侵犯受打击,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把有轻微剥削的富裕中农错划成富农。现在,规定富农经济不动,划阶级时,就有可能避免这样的错误,即使这样的错误再出现,也容易纠正。
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尽快恢复和发展。因为,中农的生产情绪对农业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富农经济不动,中农安心了,就对发展农业生产有利。川北区党委还认为,这对渡过一二年内的经济困难有很大好处。
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征求意见,在对待富农经济的问题上全党基本上形成了一致的看法。鉴于全国各地迅速表态同意新解放区实行保存富农经济、中立富农的政策。4月20日,中央电告中南、华东、西北局,可以向群众口头宣传不动富农的土地和财产,稳定富农的生产情绪。
但在拥护党和毛泽东提出的富农政策的前提下有一个争论:不动富农的土地,是否包括富农的出租地?富农的存在就是因为其有出租土地,如果动这部分土地,就与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几年之后再去解决这个问题有矛盾。
对于这个问题,当时有两种意见:一是华东、西北、华北局认为不动;一是中南、东北局认为要动,其理由分别是:不动者认为动了社会震动大,也解决不了大问题;动者认为不动富农出租地,光靠没收地主的土地和公地,不能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在这两种不同意见中,毛泽东最为重视的是中南局邓子恢和华东局饶漱石的意见。
邓子恢多次致电毛泽东,就富农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富农的出租土地应该拿出来分配,实行新的“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土地分配原则,即中农、富裕中农的土地和新式富农、旧式富农的自耕地不动,而由贫雇农和农村手工业者将地主土地、公地和富农的出租地加以平分,地主也分一份,此项原则于1949年8月10日被中央批复同意。
毛泽东为了多方面听取意见,将邓子恢1950年4月25日的电报转发给华东局饶漱石,征求他的意见。5月3日,饶漱石回电,认为:“不动富农出租土地对贫雇农所得土地数量影响不大,但对团结多数、巩固政权、发展生产避免搅乱,益处很多。”因此,他赞成不动富农出租土地,但他同时认为:如宣传暂时不动,一二年后再动,不妥。因为不但领导上被动,而且亦可能发生若干不良影响。
虽然邓子恢和饶漱石对于动不动富农土地问题上持不同意见,但显然都不完全同意暂时不动富农土地,过几年再动的意见,在经过广泛的讨论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后,5月13日和5月15日中南局和华东局分别拟就了一个土地法草案上报中央,中南局的第八条规定:“富农的土地财产不动,对富农土地之出租部分,得按减租办法减租,如某些地区贫苦农民所得土地太少,不足维持最低生活者,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征购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实际上中南局主张在特殊地区——不动不能解决贫雇农生活问题的地区,对富农出租地要动一动;华东局的草案第七条关于富农政策,只简单地写上一句话:“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同时饶漱石还向毛泽东捎口信建议可否对富农土地财产明确宣布不动,而不说暂时不动。
5月底6月初,中央召开土改会议,讨论中央政策研究室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关于对富农的政策,多数同志同意采纳中南局的意见,在文字上略加变动。华东局参加会议的同志也表示,富农出租地不动为好,但也同意按中南局的意见写,因为,那样写,并不是一定要动富农出租的土地。以后这一提法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总之,党中央对富农政策这一土地改革运动中的重要问题不是仓促决策,而是广泛征询各级党委和民主人士的意见,耐心倾听,接受正确的部分,经过细致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后,证实某些分歧是以不同的农村情况为依据的,因此,在保持基本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土改总路线的确立
1950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会上,毛泽东把土地改革的完成作为国家财政经济情况根本好转的首要条件,把土地改革工作列为八项工作任务的首要任务,并在报告中正式指出:“我们对待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利于早日恢复农村生产,又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保护小土地出租者。”强调了“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七届三中全会还听取了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14日,召开了以土地改革为中心议题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土地改革政策的基本内容,进行土地改革的具体办法,作了深刻的阐述。在闭幕会上,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了土地改革的伟大意义,号召一切革命的人,都要站在革命人民一边,过好土地改革这一关。经过这次会议及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0日公布施行。同年7月、8月,中央人民政府还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原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和《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等文件。这些法令、通则和决定,根据党过去的历史经验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全国土地改革的基本指导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制定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条总路线是多年来党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经验的继承和总结,是符合建国后农村实际的,又是土地改革中各项具体政策和措施的总依据。
制定了保存富农经济、中立富农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分三段表述了政府的富农政策: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继续贯彻了坚决团结中农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七条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同时特别说明对中农附带出租的少数土地,也不应加以没收或征收,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分”的政策。不仅如此,没收地主的土地在平分成份中,保证中农成份不少于1/3。这主要是照顾到,在中国农村中,一般来说中农拥有适当的生产资料和土地,依靠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较贫、雇农为好的生活,基本上是自力更生、自主经营的,不带有多少剥削性质,如果在土地改革中没收或征收他们的土地和财产,显然会破坏中农的积极性,不利于稳定中农的情绪,也会给贫雇农形成不良的影响。这也是为了照顾新解放区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新中国建立后土地改革的范围是在新解放区,新解放区中中农所占的比重没有华北老区那么大,占有的土地也不如老解放区多,“湘、鄂、赣等省,中农一般约占人口的30%,土地的30%稍多一点,在广东有些地区则更少,有的只占到人口的百分之十几”,有的地方中农还兼租入一部分土地。因此为获得中农对土地改革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加,保护中农是绝对有必要的。
对土地改革的主要敌人——地主阶级,党和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与过去略有不同的政策。
对于地主的财产只是有限制地没收,“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接收,也就是说,保留了地主的底财浮财不予没收。这样的话,一方面,不会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地主可以靠此生活和投资工商业,有益于社会。同时土地法制定了对地主阶级必须区别对待的政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没收分配其土地财产时,要把属于封建的部分与不属于封建的部分分别开,对于“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这既消灭其封建剥削部分,又允许其资本主义部分的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要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在政治上区别对待开明士绅、一般地主,区分恶霸与非恶霸,守法和违法,在经济上区分大、中、小地主,这促进了地主阶级的分化瓦解,孤立打击最顽固分子。
对小土地出租者,也作出了有别于地主阶级地规定。土地改革法第五条对这一类人员明确规定“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者,均保留不动,……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者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200%,亦得酌情予以照顾。”显而易见,这样做保护了这一类困难人员,起了社会保险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土地改革法也对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根据多缺多补、少缺少补、不缺不补的原则,分配给缺乏这些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对土地的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并适当地照顾原耕农民。所谓在原耕地基础上分配,对少地的农民来说,就是自己现有的土地不动,再补足应分的土地。这样可以避免过多的不必要的土地变动,使农民在土地改革前和以后,都可以安心地好好地生产。对于佃户来说,就是在现在自己所有的和租人家的土地数目内,长抽短补。这样既保护了原耕种者利益,也满足了少地群众的利益。
根据历史经验和当时的实际,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条较为完整、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并制定了相应的各项政策、法令、方针和措施。这就为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政策上和策略上作了充分的准备。
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
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涉及到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行政区,2.6亿多农业人口。范围广、规模大、人数多,各地的情况也千差万别。为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党中央根据当时的情况,在时间顺序的安排、农闲农忙的区别和工作方法上都作了周密而细致的部署。
党中央根据新解放区的情况不同,决定采用分期分批进行的办法。计划从1950年冬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除少数民族区域外的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具体来说,从1950年冬到1951年春,在约一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改革;1951年秋后在约一亿六七千万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同时,土地改革必须兼顾生产需要,要求根据南北方不同的农业种植情况,农闲时搞土地改革,农忙时不搞土改,如水稻地区,即在冬闲时和水稻插秧后至收割前的两段时间内进行土地改革。另外,在工作方法上,先典型试验少部分地区,再波浪式地扩大至部分地区,最后完成剩下地区。应该说,这样的整体部署能保证土改有步骤地胜利进行,又不违农时和妨碍生产。
新解放区农村土改过程大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土改刚开始时,农村中的各个阶级各自从自己的地位出发,怀有种种不同的顾虑:贫、雇农囿于小生产地位,主张打乱大平分,不同意照顾原耕基础;中农怕搬家损害其利益;富农怕共了自己的产;地主有的千方百计进行破坏,反对土地改革,也不相信会给他们分田;工人、雇员、自由职业者则纷纷要求下乡分田等;更有甚者,有许多农民受了地主的欺骗宣传,对分田缺乏信心,担心变天。由此可见,要消灭地主阶级,实行土地改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地主阶级绝不会规规矩矩地把土地财物拿出来,另一方面,农民层次不一、思想不一,怎么办呢?只有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发动群众,才能让群众起来,摧垮地主阶级的经济特权。
宣传动员工作主要采用大会讲解与小组座谈会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讲解实现土改的基本理由和目的,对待贫、雇农,重点是讲土改的目的在于消灭地主阶极的剥削制度,实现“千年土地还老家”,讲解:“分田发家,勤劳致富”的道理;.对中农则强调:照顾原耕基础,进行“分了田,人工省一半,收人多一倍。”“租田变自田,一亩抵两亩”的算账教育;对于地主阶级,则着重于指出其改善从新的前途,强调老实守法,使他们看清形势,赞成土改,减少破坏。
为了更加深入地发动群众,各地都组织了大批土地改革工作队到农村,每年达30万人以上。工作队一般采用访贫问苦、诉苦串连与召开农民代表会议,举办农民积极分子短期培训班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深入而又广泛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由少数人的贫雇农小组逐步发展到包括中农在内的群众性的农民协会,同时,向农民宣传解释政策,以提高农民的政策水平,然后由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同地主阶级进行面对面的斗争。
二、划分阶级成份,健全农民协会,没收登记地主财产阶段。这阶段一开始时,党中央就要求必须紧紧把握住政策规定,反复讲清剥削是划分阶级成份的基本依据。边学边划,把政策交给群众,由群众自己进行,先划出地主和明显好划的人户,然后细划不明显的人户;最后以自报公议的办法划农民。全部划好后,张榜公布,复评定案,送上级政府批准。在阶级成份划定、阵线明确后,开始调整健全农会组织,命令地主交出占有土地、房屋的红白文契,将运动推向深入。
然而,地主阶级并不甘心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利用一切手段抵抗和挣扎。例如一些地主分散和隐藏土地、财产和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逃避没收和斗争。有的地主宰杀和毒死耕牛,毁坏农具,拆毁房屋,砍伐森林,以破坏生产,有的甚至谋杀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还有的用贿赂手段、美人计腐蚀干部,使之蜕化变质,成为地主阶级的代理人。另外,有的地主还利用宗教信仰散布谣言破坏土改,等等。
面对地主阶级的进攻、破坏,广大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识破地主阶级的阴谋诡计,同地主阶级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嚣张气焰,使运动顺利地发展到第三阶段。
三、查实田亩,评实产量阶段。这一步主要是解决好农民内部的问题。要强调“天下农民是一家,团结起来力量大”、“一人瞒产,大家吃亏”的道理。在方法上,可以动员农民插标自报田亩和常年产量,验田公议(农会派人到田内根据自报进行公议),张榜公布,互审定案(村与村互派代表交叉审查后定案)。要切实防止过高或过低地定田地的产量,才能公平合理地分配田地和征收公粮。
四、按土地改革法规定分配土地阶段。首先,田地已种上的庄稼,谁种谁收,其次要定好分田标准,一般是以分配单位每人所得田地的平均数为基准,算出每人可分到的最高与最低数目。如每人平均可分l亩,可规定最低数目为0馏亩,最高数目为1.2亩。在这个原则下,原耕农民按最高标准分配田地,分人田地者按平均数或最低标准分进,地主一般按最低标准分田。再次,在确定分田标准后,具体分配时通常采取自报公议,先确定应分数,后确定地段;先确定住房,后确定土地;山林果树随田地、住房分配,不强调平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分配后,再分配耕畜和农具。总之,分配土地、财产时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和井然有序,围绕有利于发展生产这个总目的。
五、烧旧契,发新证(土地证),庆祝翻身,动员生产阶段烧旧契,发新证,农民终于有了自己的土地。这标志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彻底废除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农民因获得土地后的高涨情绪很快转到了劳动生产、勤俭致富的大道上来。在这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和农会组织还提倡团结互助,解决贫雇农在生产中的资金、技术等困难,帮助他们订好安家生产计划。
农村的土改运动基本经过上述阶段,各大区的进展情况大致如下:
华东地区,包括苏、皖、鲁、浙、闽、沪五省一市,农业人口约有1.1亿多,建国后尚有7000多万人口的地区没有实行土地改革。在这个地区,占农村人口4%的地主占有的土地及公地达土地总数的38%左右,而占有人口50%左右的贫雇农,却只占有土地的18%。地租一般占农业产量的50%左右,高的竟达70%。1950年2月至1952年5月完成土改的乡数为43330个,占总乡数的99.85%,华东地区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完成了土地改革。
中南地区,包括鄂、豫、湘、赣、粤、桂六省,农业人口约1.53亿。在封建制度下,广大农民缺少土地或没有土地。在不同地区,占人口5%左右的地主,占有土地少则30%,多则70%至80%;贫雇农占人口的50%至60%,占土地多则15%,少的只有4%;贫苦农民终年所得,有60%至80%无代价地转入地主手中。1950年9月,中南地区土地改革计划制定。据中南地区1954年3月的统计,全区在土地法公布后进行土地改革的总乡数是64770个。为了彻底打倒地主阶级,使其再难复辟,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还进行了土地改革复查工作。经过土地改革,全区有15181.5万多亩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41%)从封建地主阶级转移到农民手中,此外,农民还得到了1700多万间房屋,160多万头耕畜,1700多万件农具等,农民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要求得到基本上满足。
西南地区,除西藏未计入外,包括川、滇、贵、西康四省。农业人口约8500多万,地主占农业人口的3.5%,占有耕地总面积的30%到50%;占农业人口90%的中农、贫农、雇农,只占有35%到50%左右的耕地。1951年初,全区土匪已经基本肃清,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群众的觉悟程度及组织程度业已提高,普遍要求提早分配土地。根据形势的发展,西南军政委员会提出凡属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告一段落的地区,及时转到土地改革方面来。到1953年春,除暂不实行土地改革的600多万人口(占总人口的7.4%)的少数民族地区外,西南土地改革的任务,也胜利完成了。没收征收的土地81361922亩,占总土地数的49%,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已经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西北地区,包括陕、甘、宁、青、新五省,地区辽阔,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民族复杂,1949年9月各省基本解放,西北地区人口共2650万,各兄弟民族近700万人。在土地占有上,有的地区如关中地区,土地比较分散,地主约占耕地总量的8%,富农约占5%,其余土地为中农、贫农和其他阶级或社团所占有。有些地方几乎没有地主,但封建剥削很严重,地租和高利贷以及其他强横霸占、额外勒索等超经济剥削的总和,就夺去农民劳动所获的70%至80%,地租率占到30%至40%,甚至70%至80%,利息率达70%至80%,以至100%。因此,农民还是强烈要求废除封建和半封建剥削制度。1950年7月,土地改革工作计划制定。1952年春,西北地区关内四省的土地改革基本上完成,新疆于1952年秋后也开始了土改。
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冬季开始,全国新解放区分三批发动群众改革土地制度。到1953年春为止,除了约有7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以外,土改全部完成。经过土改,不仅使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几亿亩土地和其它大量生产资料,每年不必再向地主交纳几百亿斤粮食的地租;更重要的是彻底地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度,挖掉了我们民族贫困落后的一条重要根子,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陈果吉崔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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