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该制度的目的是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分为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强制执行)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同时也要求案外人员遵守诉讼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手段,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如下特点: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既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外人。只要他们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对其适用。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针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职权主动采取的,它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认识,学界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具有法律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因为法律都是有强制性的,违反了法律就要依法制裁。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仅仅是一种排除障碍的强制手段。我们认为,从法律性质讲,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本身并非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手段。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既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又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顺利完成审判任务。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而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他们均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不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都不与判决结果发生任何联系,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曾受强制措施为由,要求抵消或者减轻判决中确定由其负担的实体义务;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等,对于行为人今后可能受到的刑罚有直接的关系,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逮捕、拘留的时间应从刑期中作相应的折抵。
6.种类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也不同于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对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仅适用于执行程序中。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用的,既可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可适用于执行阶段。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维护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1.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影响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还可能危及他们的人身安全,如威胁、侮辱、殴打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等。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才能制止“妨害行为”继续实施,从而才能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使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达到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
2.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行使权力,顺利完成审判和执行任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和依法强制执行,均有赖于良好的诉讼秩序,而任何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在破坏诉讼秩序的同时都将会在客观上干扰和障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如在诉讼活动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出庭,有的证人作伪证,有的案外人无故哄闹法庭等现象时有发生,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障碍。只有对那些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才能保证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审判和执行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诉讼秩序。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不仅可以使行为人本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深刻的教育,同时对其他人也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能够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维护诉讼秩序。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所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正确认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准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掌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要件包括: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如果仅有妨害民事诉讼的意图,没有具体实施的行为,或者开始实施后又自动中止,且尚未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实际后果的,则不能视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以及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不作为的形式如必须到庭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拒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的义务等。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希望或者放任该情形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明显的妨害民事诉讼的目的,如当事人以暴力的方法阻止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则不能将这一行为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渡河时不慎丢失一个书证,就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这是对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所处时间区段上的要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以扰乱、阻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目的,因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一定诉讼期间的行为。这里的诉讼期间,是指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整个期间,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阶段,贯穿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论行为人是在法庭内还是在法庭外实施的妨害行为,均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相反,如果行为人在起诉前或执行完毕后实施,则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但该行为构成其他违法的,应由其他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理。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言,必须造成一定的后果,即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民事诉讼秩序的混乱。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妨害和干扰了诉讼的顺利进行,须是破坏了诉讼秩序或者严重地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但尚未构成犯罪。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只有正确认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103条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均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一)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所谓无正当理由,通常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足以使前述各种人无法到庭或到场的特殊情况。另外,如果必须到庭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被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执行程序中,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同样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二)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这是在法庭审理中所为的妨害行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但情节较轻的行为。若是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则此行为就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属于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毁灭重要证据,是指行为人将现有能够证明重要案件的证据毁灭、使之消失。此处所谓重要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或曰对证明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0条的规定,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即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这是指以武力、殴打、拘禁、恐吓、金钱引诱方式阻止本案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或者以强迫、逼使、金钱引诱、要挟方式让不是本案的证人作证;或者让本案证人作虚假证明。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均为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本案财产所采取的措施,此措施须以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条件。任何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已采取措施的财产,均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这些行为直接指向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和破坏诉讼秩序,使审判和执行活动无法进行。
5.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此处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此外,在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法庭的再审案件中,出庭的检察人员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上述行为是直接施加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是在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四)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
1.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应当履行。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内容而有意藐视法律,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民诉意见》第123条的规定,此类妨害行为具体包括:①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均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③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④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⑤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⑥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⑦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⑧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⑨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⑩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2.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有关单位有义务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否则即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负有协助义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将会对诉讼造成妨害。
4.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如房管部门拒不办理私房产权过户手续,交通管理部门拒不转交驾驶证等。
5.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这是指上述第2-4项不履行协助义务以外的行为。《民诉意见》第124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①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③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五)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以
追索债务的行为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为追索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便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分为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一)拘传
拘传,也称强制到庭或强制到场,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二)训诫
按其直接的字面含义来说,训诫是指教导和告诫的合称。作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则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给予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其离开法庭或交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这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五)拘留
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在所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拘留措施是最严厉的一种。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排除诉讼障碍的一种有效方法。为了确保适用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拘传的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以及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抚养的案件,直接涉及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自动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所谓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询问的负有法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可以拘传其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是其他组织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民法院必须依照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和方式,将传票两次送达必须到庭的被告,传唤其出庭。如果采用打电话,捎口信等简易方式传唤被告,被告不到庭的,不能拘传被告。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正当理由,是指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疾病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不到庭的原因,无正当理由,便可以适用拘传。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拘传措施。应当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具备适用前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是“可以”拘传,而非“应当”拘传,更非“必须”拘传。适用拘传措施,先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然后报本院院长批准,经批准后填写拘传票。拘传票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拘传理由、应到庭的时间和具体地点。由制作拘传票的单位和负责人签名,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拘传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再次责令其立即到庭,并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二)训诫的适用
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适用训诫的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进行开庭审理的保障。训诫措施仅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尚不需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措施者。
适用训诫,一般是当庭进行。人民法院采取训诫措施的程序是: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对妨害者提出具体要求,责令其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也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责令退出法庭与训诫的强度不同:训诫只是口头的批评、教育,还允许行为人留在法庭;而责令退出法庭则强行命令行为人退出法庭,比训诫更为严厉。可见,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而轻于罚款、拘留。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之强制措施和训诫强制措施,目前尚无严格的程序要求。但人民法院采取责令退出法庭的一般程序是:对妨害者进行批评教育,即对其训诫,经训诫仍不改正的,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其退出法庭。行为人如不自动退出法庭,可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并将训诫内容、被责令者姓名、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和危害后果记入笔录。
(四)罚款的适用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措施。人民法院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9条中规定: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根据《适用意见》第122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根据《适用意见》第11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适用意见》第119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根据《适用意见》第120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规定。
(五)拘留的适用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又称司法拘留,它适用于由《民事诉讼法》第101-103条、106条规定的应适用拘留情形的行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3款和第105条第1、3款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适用拘留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应当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妨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实施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可单独适用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合并适用几种强制措施。例如,对于实施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或拘留,也可以合并适用罚款和拘留。但是,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或拘留,不得连续或多次适用。
A化工厂欠B公司货款40万元拒不归还,B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化A工厂应归还货款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经查询发现A化工厂的账户无存款,依法执行了A化工厂的3辆卡车和1辆轿车。法院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将上述车辆交付给B公司。B公司在使用卡车运输的过程中,A化工厂的副厂长李某带领工人王某和于某扣留了3辆卡车。B公司找到法院,要求法院处理。法院的执行人员又将卡车取回交给B公司,并对化工厂罚款1万元,对李某、王某和于某罚款1000元并适用了拘留措施。
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1.简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2.试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3.试述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4.试述拘传、罚款、拘留的适用。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