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简易程序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简易程序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做了简化,其意义在于针对所适用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特点,简化诉讼程序,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不仅有益于促进民众对司法的接近和利用,也有益于法院迅速审结民事争议、提高审判效率,从而使民事司法审判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简易程序一直被视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总结,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两便”原则(即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体现。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以及为审理具体案件而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根据《民诉意见》第168条的规定,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上述三项标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这三项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为了防止在审判实践中随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或者一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涉外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起诉时不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即审理时,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有利于及时审结简单的民事案件。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6条)。同时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但是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8条)。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但是不能由审判员一人自审自记。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要采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但是,法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比普通程序简便。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案件审理的进程,不受《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其简便性主要体现在:
1.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必在开庭前3日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只需要在开庭时宣布公开审理并允许群众旁听即可《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9条)。
3.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7条)。
4.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而不必经过审前准备程序。
5.庭审过程还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和辩论顺序的约束,可以合并进行,灵活掌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由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3条)。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7条)。
8.简易程序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简化。
(六)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能够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加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举证,人民法院无需花费很长的时间就可以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起诉与答辩
(一)起诉方式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二)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受送达人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要求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要求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在简易程序中,适用留置送达时既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一)对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
(一)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二)审理与裁判
1.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4.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第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第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第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宣判与送达
(一)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二)送达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寄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三)裁判文书的制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程序简便起诉方式审理宣判送达
1.简述简易程序的概念。
2.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试述简易程序的特点。
4.简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起诉方式。
5.试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
6.试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送达方式。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