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深蓝-国家主权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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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土的法律地位及管辖

    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三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陆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其底土,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部分,也包括其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向营其他事业。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领土包含的范围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土,不问其大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

    领土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全部疆域,属于空间的范畴。包括陆地和河流、湖泊等内陆水域及其底下层,以及与陆地相连的海港、内陆湾、领空和领海。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之中领陆是主要的,其他组成部分往往是领陆的附属部分,是与领陆不能分开的,除非在特殊情况有条约的规定。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

    相对于国家领土的是国际领土,指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原则上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机构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如国际海底区域由《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实行管理。有人认为国家领土还有虚拟的部分。这个部分是在一切方面或为某些目的被视为国家领土。例如,在公海上以及在外国领水内的军舰和其他公有船舶,被视为国家的浮动领土;又如用作使馆馆舍的房屋在许多方面被认为是使节本国的领土。但是,这是虚拟的说法,而不是真正的领土。

    中国领土的范围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称,中国领土除大陆外还包括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岴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椗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世界土地面积前八位的国家中,中国排在第三位,分别为:俄罗斯1707.5万平方公里,加拿大997.6万平方公里,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美国937万平方公里,巴西854.7万平方公里,澳大利亚771.3万平方公里,印度297.4万平方公里,阿根廷276.7万平方公里。中国陆上疆界从中朝边界的鸭绿江口起,到中越边界的北仑河口止,总长2万多公里,与14个国家相邻:东为朝鲜,东北为俄罗斯联邦,北为蒙古,西北为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西为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西南为印度、尼泊尔、不丹,南为缅甸、老挝、越南。与中国隔海相望的邻国自北而南依次是:韩国、日本、菲律宾、文向莱、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

    中国大陆海岸线,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达广西的北仑河口,全长18000多公里。岛屿主要有台湾岛、海南岛、崇明岛、舟山岛、平潭岛、东海岛、东山岛、金门岛、玉环岛、厦门岛、上川岛、洞头岛、钓鱼岛、南澳岛、涠洲岛、黑瞎子岛及长山群岛、庙岛群岛、舟山群岛、南日群岛、万山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澎湖列岛等群岛。

    毗邻中国大陆边缘及台湾岛的海洋有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以东的太平洋,渤海则是伸入中国大陆的内海。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海,东西横跨经度32°,南北纵越纬度44°。另外有渤海海峡、台湾海峡,琼州海峡等三大海峡,海域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

    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根本要素之一。具备一定面积的国际公认的固定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与周边某些国家之间存在的领土争议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比如,中印两国边境存在着复杂的领土争端。中印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两国涉及争议的边界领土面积达12.5万平方公里,不仅是中国周边而且是世界上国家间争议面积最大的地区。

    领土获得的方式

    传统国际法提出所谓领土取得的方式,即:先占或占领、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这些方式除添附,即土地由于新形成而造成的增加外,在现代情况下实际意义已不甚大。割让和征服因《联合国宪章》禁止侵略战争而被禁止。现在地球上已基本没有无主的、可以由个别国家任意占领的土地,因而先占已不大可能。一国领土被他国长期侵占而不反抗的情形也不大可能,因此“取得时效”也极难成立。但在处理领土争端时,为了查明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来源,这些方式有时还被引用。至于有些领土的转让方式,如赠予、买卖、交换等虽是合法的,但现已少见,仅在划定边界时有时有部分领土的交换。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领土的变动主要是发生在殖民地独立的情况。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上主要的领土取得方式,所取得的领土主要是有关民族原来居住的土地。两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会议都曾对一些国家的领土作了变动,这种变动有的是以民族自决原则为根据,有的是以恢复被侵略前原状为根据,有的则带有强权政治的色彩。此外,公民投票也曾被一些学者看作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公民投票既是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也是民族自决原则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实际上有时被一些强国利用作为欺骗国际舆论的手段。

    领土主权的原则

    国家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于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1945年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国于1954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强调领土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领土主权的内容

    国际法认为,领土主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水域、底土和空间资源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开发权、支配权和保卫权。任何外来势力,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上述权力,就构成了侵略。一个国家有权力运用任何手段反对外来侵略,以保卫自己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二是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可依照本国法律,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进行管辖和处理,任何外来势力和他国无权干预。三是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主权、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向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领土是一个国家立足的根本,是国家自下而上与发展的物质基础。领土之争,实质就是争夺国家主权,争夺国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历史上的大多数战争,都是因领土争端而引发的。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领土争端成为当今世界局部战争和冲突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

    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际法承认领土的不可侵犯性和领土主权的排他性,但这并不排除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行使加以某些限制。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行使设定的一般限制,包括每个国家应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内无害通过;每个国家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作有害他国的行为,如污染邻国的空气或水流、用人为的方法妨害下游邻国对河水的利用、在边界地区设立靶场危及邻国人民的安全,或利用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等。

    领土主权也可以受到国际条约的特殊限制。如果这种条约是根据缔约双方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不损害任何一方主权的,则为国际法所允许。例如,根据条约,一国允许另一国公民在其领水内捕鱼,一国给予一个内陆国在其领土上通过的权利等。

    领土的国际共管机制

    领土的国际共管机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条约对同一领土享有主权。在此情形下,可以认为这些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为限制。如1867年3月18日,日本、俄国《桦太岛暂行章程》规定,日俄共同领有桦太岛(即库页岛);又如1914年以后英、法对南太平洋的新赫布里底群岛共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澳、新对瑙鲁岛共管。

    应该和上述情况严格加以区别的是,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主权所加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对有关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违反国际法的。例如,1898年帝国主义强国强迫在中国取得租借地,列强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在北京设立由外国管理的使馆区,美国根据1903年《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从巴拿马取得巴拿马运河区的租借权等,这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领空的法律地位及管辖

    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垂直向太空100公里之内的空间,称之为领空。20世纪以前,关于国家对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否拥有完全的主权,曾有以下四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整个空间是自由的和不可占有的,国家对其国土的上空不拥有主权。二是认为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下的空间为领空,其上为公共空间,公空和公海一样是完全自由的,不属于任何国家。三是承认国家对领空的主权,但以允许外国飞机无害通过(见领海)为条件。四是认为国家对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主权。

    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一是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二是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国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公司。三是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使你允许了外国航空器飞入了你的领空,但是禁区是不可以飞越的。四是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执行法律。

    领水的法律地位和管辖

    内水的法律地位及管辖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包括港口、河向流、湖泊、内海、封闭性海湾和泊船处。被陆地包围的陆锁海和湖泊也属于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是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和自己陆上领土同样的完全主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称“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但如果某一沿岸国由于选择直线基线而使原先认为是公海一部分的水域变成了内水,外国船只在这一新形成的内水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于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内水的法律地位:一是一切外国的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二是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照沿海国的规章制度。三是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四是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可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外国军舰如经允许进入一国港口,应遵守沿岸国的航行法令和卫生规则,但沿岸国当局在未获得舰长或船旗国有关当局同意时,不得登上外国军舰,或在舰上执行任何命令。如果外国军舰有违反沿岸国法律或危害沿岸国安全的行为,沿岸国有权令其离境。

    1958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规定:“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海峡、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这些海域中,我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任何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渤海湾属于历史性海湾,即自古以来就是属于中国的内海。由于最宽的老铁山水道22.5海里,因此,即使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4海里封口线”的规定也完全允许将其划入我国内海范围。位于雷州半岛和海南岛之间的琼州海峡,宽约10.8海里,所以也允许划为内海海峡。

    领海的法律地位及管辖

    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

    领海,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是首先确定领海基点,然后连接成领海基线。领海的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但是,“在海岸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岛屿上选一系列的基点,各基点依次相连,各点间的直线就连成沿海岸的折线。

    长期以来,关于领海宽度的问题,国际上一直争论不休,主要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强调领海要尽量的窄,最好限制在3海里以内;另一个是强调领海要尽量的宽,以维护濒海国的安全和利益。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但一些群岛国、临近海湾的国家和少数第三世界国家却任意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致使领海权方面的斗争越来越激烈,1986年美国和利比亚在锡德拉湾发生的海空局部战争就是由于该海湾是否属于利比亚领海而引发的。目前,世界上确定12海里领海的国家有74个,宣称200海里领海的有13个。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中国政府与其他19个国家一起表示:主张从海岸低潮线量起3海里范围的领海宽度。1931年沿袭了英美领海宽度为3海里的习惯做法,确定采用正常基线法划定。1934年6月19日,中国政府法令宣布执行海关法,对沿海12海里海域实行管辖。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和毗连区法》中又重申了这一立场。

    中国的领海范围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国际法中的毗连区制度传到中国,1899年清政府正式以法律形式设置了海关、检疫、渔业、安全和中立等专门管辖区向域。新中国成立后,设置了专门的禁渔区、机轮拖网保护区、军事警戒区和军事作战区等,对保护我国近海海洋权益和海防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19个国家一起表示:主张从海岸低潮线量起3海里范围的领海宽度。1934年6月19日,中国政府法令宣布执行海关法,对沿海12海里海域实行管辖。中华民国政府在1931年沿袭了英美领海宽度为3海里的习惯做法,确定采用正常基线法划定。

    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关于领海基线,声明中规定:“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领海。”但是,对领海基线的参照基点直到1996年才宣布了一部分,这样,外国舰船和飞机便经常以无法计算和识别为借口故意侵犯我领海领空。

    中国领海范围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直线基线的方法划定的。要划定领海基线,首先必须确定领海基点,领海基点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是自然形成的岛屿且该岛屿不存在争议,人工岛、水下礁盘、沙洲不能作为划分领海的基点。由于我国大量海上岛屿存在争端,致使我国领海基点长期以来难以确定,领海基线从哪里算起也不太明确,12海里领海宽度和领海范围内的执法自然就存在一些严重问题。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海南岛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但考虑到与周边邻国的关系,对于钓鱼群岛、南沙群岛等争议海域的领海基线尚未宣布,更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因此,许多争议岛礁和争议海域的基点和基线自然也还是个悬案。有些国家恰恰是以无法计算和识别中国的领海基线为借口,故意侵犯我领海领空,经常窜入我国领海范围内炫耀武力或开发、掠夺海洋资源。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在海洋岛礁方面存在的争端很多,主要是钓鱼岛、南沙群岛等有关岛礁。在南沙群岛问题上,有些专家认为,应该采用联合国海洋法中群岛水域的划分模式来确定南海的主权范围。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力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通过”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一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二是驶往或驶出领海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沿岸国家在领海行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沿岸航运权、国防保卫权、边防与关税和卫生监督权、管辖权及领空权等主权的同时,必须承认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规定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许多国家对军舰在领海通过,作出一定限制性的规定,如限制每次通过的舰只或吨位,或要求事先通知,或经事先许可。

    无害通过权的条件:一是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演习、搜集沿岸国的防务情报、影响沿岸国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飞机、发射或降落军事装置、故意污染海洋、非法捕鱼、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岸国通信系统,等等。二是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例如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卫生、航行安全、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环保、科研与测量等事项的法律规章。

    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各国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发生在外国船舶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司法管辖。但在实践中,对领海内外国商船上的犯罪行为是否行使刑事管辖权,各国大都从罪行是否涉及本国的安全和利益考虑。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得行使较为充分的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

    中国政府发表的领海声明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中国政府的领海声明和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都指出,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链接:1958年领海声明

    (1958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的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链接:1992年领海及毗邻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向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中美黄海对峙事件

    1994年10月,美国海军在未向中国方面事先通报的情况下,派遣“小鹰”号航母,沿中国领海边界巡航,并驶入中国领海,跟踪一艘刚刚完成远海训练的中国海军“汉”级攻击型核潜艇。为此,两军战机一度发生空中对峙,这就是著名的“中美黄海对峙事件”。

    1994年10月,当时的美国针对朝鲜的核计划即将进入实战部署而朝鲜拒绝了美日提出的核查并改换轻水反应堆的建议,后命令西太平洋舰队的“小鹰”号航空母舰战斗群开进黄海,以封锁朝鲜西海岸。

    当时的中美关系,因美国售F-16战机给台湾以及后来的“银河”号搜查事件而陷入低谷,双方停止了一切的军事交流。黄海有一部分属于国际公海,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当一国要在国际公海执行针对他国的封锁行动时,应事先向临近该海域的周边国家通报,以避免误伤事件的发生。美国海军在未向中国方面事先通报的情况下,派遣航母沿中国领海边界巡航,遭遇到一艘刚刚完成远海训练正在水面返航中的中国海军“汉”级攻击型核潜艇。美军不但没有避让,反而起飞S-3“海贼”反潜机投掷反潜声纳浮漂对中国潜艇方位进行三角计算。这对一艘潜艇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意味着下一步就是反潜攻击。中国潜艇一边进行下潜规避,一边用长波电台和青岛基地联系,请求支援。美军“小鹰”号航母战斗群不但没有中止这一危险行动,反而全队跟进,驶入中国领海,死缠住“汉”级潜艇不放。

    北海舰队青岛基地接到电报后,命令海航紧急出动两架歼8II战斗机带弹出航,并派两架苏-27战机护航支援中方潜艇。在黄海上空,中方飞行员先用英语警告美方:“你们已进入中国领海,请立即退出。”“小鹰”号不但装聋作哑,反而起飞了两架F-14雄猫战斗机进行警戒飞行。这时局面陷入僵持,中国的两架歼、8II只好保持在内圈,另外两架苏-27则在外圈与F-14作平行飞行监视对方。

    美国的霸道行为最终激怒了中国飞行员,中国的一架苏-27突然拉高,然后猛地向右翼的F-14斜切下去。美国飞行员向右加力猛拉,逃离接触空域。双方剑拔弩张,海上冲突一触即发。美军的F-14降落后,“小鹰”号航母战斗群全队驶离中国领海。在向横须贺司令部通报情况后,为避免和中国海军再次危险接触,奉命返回母港。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管辖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的地位所决定的,群岛是指彼此相距很近、自然形成一个地理单位的一系列岛屿。群岛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本土沿岸附近存在的许多岛屿,从而形成沿海群岛;另一类是在大洋中存在的许多岛屿,形成大洋群岛。关于群岛的领海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论,一种被称为群岛理论的观点认为:当岛群成为一体时,连接外侧岛屿的基线以内的海域为内水,而在基线以外的水域可划定为领海。这种观点中有争议的问题是具有什么样地形的岛群才能够适用这种理论。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曾提出过一项议案,认为群岛理论可适用于本土与岛屿之间或岛屿与岛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海里的场合,但后来人们认为这种规定也是不合适的。

    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于沿海群岛做了一个明确的直线基线的规定,即在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可在适当地点划定直线基线。关于大洋中的群岛是否适用群岛理论,也存有不同意见。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群岛国家主张,当岛群属于一个国家,能够将其作为一个岛群整体来考虑时,其领海可以从连接最外侧各岛屿的直线基线开始划定。在这种情况下,组成群岛的各岛屿之间及其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为内水;如果这种水域形成海峡时,外国船舶也可无害通过,但须遵守沿岸国国内法令,如按照限定的航线航行,实行船舶通行分离制,以及对特殊船舶的通过要求事先获许,以及防止海洋污染等。反对这种观点的人们认为,由于这种群岛理论不受岛屿之间距离的限制,因此,对于什么样的岛群才能构成一个整体缺乏一定的标准;如果对散布在广阔海域中的群岛适用直线基线方法,那么,与其土地面积相比,它们就可能拥有非常广阔的水域,这是不合理的。尽管如此,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都已通过国内法令,按向照群岛理论划定了自己的领海。

    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关于群岛基线的划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作了详细规定: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为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且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群岛国的领海应从群岛基线向外测算一定宽度,即群岛基线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为群岛国的领海。群岛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都应从群岛基线向外测量划定。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群岛水域虽被划定在基线以内,但其法律地位并不是内水,群岛国的内水可在河口、海湾、港口等处用封闭线划定。群岛水域具有不同于内水、又不同于领海的独立法律地位。

    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制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连续不停顿地、迅速地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外国船舶或飞机均可通过那些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国船舶或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时应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伊朗抓捕英国水兵案例分析

    2007年3月23日,伊朗革命卫队的6艘快艇抓捕了15名侵入其领海的英军人员,伊朗声称这15名英军人员是间谍。英国软硬兼施,并向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控告。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呼吁伊朗放人。美国老调重弹,紧急派遣两个航母战斗群进入海湾水域,进行最大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很多人都认为这一次伊朗是在劫难逃,战争距离伊朗越来越近了。

    谁都没有想到,危机发展到第13天的时候突然出现重大转机,伊朗总统内贾德突然宣布无条件放人。他亲自会见了被抓获的15名英军人员,给每个人都赠送了礼物,还跟他们开玩笑,希望他们把这次不平常的伊朗之行当作一次国外旅游!内贾德,这位博士总统,再一次让世人领教了他的厉害,捉放曹这出戏演的美妙绝伦,让伊朗人扬眉吐气,让美英发动伊朗战争的叫嚣黯然神伤,再也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不得不兵退波斯湾,已经点燃的战争导火索又一次熄灭了下来。

    从波斯湾放眼望去,我们可以看到更为广阔的世界,几乎在任何一个海域和空域,都在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摩擦和冲突,不是领海就是领空,要不就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战争正在从一国陆地转向这些边缘区域,在本来就吵闹不清的这些地方,危机和战争的危险正在升温。

    当外国舰艇闯入领海,当外国飞机侵犯了领空,主权国究竟该怎么办?眼看着他们在那里转悠而手足无措,还是使用飞机、大炮和导弹将其一举击沉和击落?他们是谁,是入侵者、是间谍还是误入歧途者?该原谅他们,还是干脆送他们上西天?认真分析以下案例,对于我们将来处理类似的危机可能提供更多的参照和借鉴。

    扣押英军水兵引发外交危机

    2007年3月23日,驻伊拉克英国皇家海军“康沃尔”号护卫舰在波斯湾两伊交界海域发现一艘伊朗商船,英国军舰决定对伊朗商船进行海上临近检查。8名水兵和7名海军陆战队员分别换乘两艘小艇驶向伊朗商船。就在这时,伊朗革命卫队人员乘坐6艘快艇包围了英军小艇,伊朗快艇上架着机枪,而且人多势众,15名英军人员在没有进行武装抵抗的情况下被伊朗革命卫队擒获,分乘6艘伊朗快艇扬长而去,被押往德黑兰。两艘小艇的母舰“康沃尔”号护卫舰目睹了整个事发过程,但没有出动舰载直升机进行空中营救,也没有动用舰炮和导弹进行武力威胁。

    3月24日,伊朗方面表示,在加紧调查和审讯的同时,对事件进行了初步定性。伊朗指出,这是英国舰船三个月来第四次侵入伊朗领海,被扣英军人员为武装分子,他们非法入侵伊朗领海,严重侵犯了伊朗主权,属海上间谍行为。如果能证实他们是故意进入伊朗领海的,他们将被控间谍罪,并应遭到严惩。根据伊朗法律,间谍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种罪行,犯有间谍罪的人员将被判处死刑。

    3月24日,联合国通过了对伊朗制裁的新决议。25日,为了回应联合向国安理会的决议,伊朗政府决定部分中止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关系,直到伊朗核问题由安理会重新回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框架内进行解决。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相关规定,签署国只需在核设施投入运作前6个月告知国际原子能机构,伊朗决定等到核设施投入使用前6个月再通知该机构。

    3月27日,英国在伦敦召见伊朗驻英国大使,要求允许英国驻伊朗领事人员探视被扣留的英军人员。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警告说,如果不能通过外交手段促使伊朗释放英国士兵,这一事件将进入“另一阶段”。他绝不会为谋求15名英国军人的释放而与伊朗进行讨价还价的交易,并重申伊朗必须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扣押人员。这一天,美国出动了两艘航空母舰和100多架军用飞机,拉开了自伊拉克战争以来在波斯湾举行的最大规模军事演习的序幕。外界纷纷猜测,此次演习是为了威胁伊朗和解救被扣英国海军人员。

    3月28日,伊朗国家电视台针对美军在波斯湾举行的大规模军事演习宣布,伊朗正在密切监视美军的演习,但并不担心。由于美国拒绝排除就伊朗核问题对伊动武的可能性,武装分子又在伊朗边境地区发动了一连串的袭击事件,伊朗革命卫队为了防止边境不被侵犯而进入了黄色戒备状态。伊朗电视台公布了英国被扣女兵特尼写给家人的一封信,她在信中承认,载有15名英军的两艘小艇进入了伊朗水域,她为此表示道歉。英国国防部副总参谋长查尔斯斯泰尔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球定位数据显示,这15名英国士兵上周被抓时位于伊拉克水域1.7海里之内。英国政府对伊朗的指控予以否认,坚称英军并未进入伊朗水域,同时要求伊方尽快释放被扣人员。布莱尔决定,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解决。

    3月29日,伊朗驻英国大使馆把英国被扣押女兵特尼的“反战信”传给了英国议会,并同时散发给了新闻媒体。26岁的特尼在信中写道:“我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幸进入了伊朗水域……”29日上午,英国要求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通过英国起草的一份声明草案,呼吁伊朗政府立即释放被扣押的英军水兵。联合国安理会15个理事国于当天下午就英国起草的这份声明草案进行3个多小时的闭门磋商。接着安理会当月轮值主席、南非常驻联合国代表库马洛宣读声明。声明说,安理会成员对伊朗革命卫队抓获15名英国海军人员和伊朗政府继续扣押他们表示严重关切,呼吁伊朗政府根据相关国际法允许英国领事探望被扣人员。安理会支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9日在会见伊朗外长穆塔基时发出的呼吁,要求尽早解决这一问题,释放被扣押的英军士兵。英国此前曾在草案中要求安理会明确指出,这些英军水兵在被扣押前正在伊拉克水域执行任务,但安理会发表的正式声明中删除了这一内容。

    3月30日,伊朗电视台公布了特尼的第三封公开信,特尼在信中称自己被英国和美国政府的政策所牺牲,并讽刺了美军在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的行为。

    3月31日,英国发出与伊朗外交部长穆塔基会谈的要求,但杳无音信。英国外交部对如何化解危机一筹莫展。

    4月1日,伊朗大学生在英国驻伊朗德黑兰使馆附近进行了示威游行。参与示威抗议活动的共有200人,主要由反美、反英、反以色列的人士组成。示威者表示,英国水兵进入伊朗边境是侵略行为,要求伊朗法院严惩非法进入伊朗边境的英国水兵,断绝与英国的官方联系,还谴责联合国安理会要求伊斯兰国家停止铀浓缩活动以及通过1747号决议对伊朗实施新的制裁措施。示威者向英国使馆投掷石块和自制炸弹。

    4月2日,伊朗首席核谈判代表拉里贾尼在接受采访时口风有所松动,他表示没有必要对被扣押的15名英国士兵进行审判。不过,他要求在释放15名英军士兵之前成立一个代表团,来评估和确定英国海军巡逻艇是否进入了伊朗海域,如果英军进入伊朗水域这一事件得到确认,英国必须向伊朗道歉,然后才会放人。

    4月3日,英国首相布莱尔表示,英国已经就扣押英军士兵与伊朗展开了外交努力,未来48小时的形势相当关键。晚6时,伊朗驻英国大使在与英国官员就“水兵事件”举行的第8次会议上,感受到了对方按捺不住的火气。英方表示,他们已经受够了德黑兰不断发出的混乱信息,前一秒钟说要释放女兵特尼,后一秒钟又说释放工作暂停,他们也想知道为什么拉里贾尼选择对话的对象是一家电视台,而不是英国政府。在发泄完怒火后,会谈终于取得具有实质性的进展——安排拉里贾尼与谢恩沃尔德通话。

    当天晚上,伊朗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首席核谈判代表拉里贾尼,与布莱尔的首席外交政策顾问谢恩沃尔德通电话,这是危机发生后第12天英国政府首次有机会与伊朗高层官员通电话。在两人一个小时的谈话结束向后,拉里贾尼提醒谢恩沃尔德,要注意伊朗总统内贾德在新闻发布会上的最后讲话,他将会看到“隧道尽头的曙光”。这是伊朗宣布放人前的唯一的一次暗示。英国官员猜测会有好消息,但没敢奢望这场危机会就此戛然而止。伊朗总统内贾德的记者会原定于下午举行。但驻伊朗的外国记者在前往相关部门领取采访证时被告知记者会将推迟至少24小时。从事后事件发展情况来看,内贾德需要等待伊、英两国外交磋商的结果,才能作出最后的决定。

    4月4日,是伊朗新年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一天,伊朗总统内贾德举行了记者招待会,一开始他就侃侃而谈,慷慨激昂地讲了90分钟。他避而不谈大家关心的英军被扣人员事件,而是发表了一通标志性的指责言论,称美国和英国利用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工具滥用权力。正当媒体记者准备在提问过程中以被扣英军士兵问题“炮轰”内贾德时,他的讲话却戛然而止,停止了对美英的猛烈抨击,突然主动谈及被扣英军人员事件。内贾德对英国水兵在伊朗被扣留事件表示“遗憾”,尤其是其中还有一名英国女兵。他表示伊朗全国因英国士兵侵犯伊朗边境而感到“悲伤”。他说:“我宣布伊朗人民和政府将赦免15名英军人员。伊朗人民和政府完全有权审判他们。我宣布,他们将获得自由,他们将被归还给英国人民。”内贾德称,被扣英军人员在新闻发布会后将被带至机场。他将以此作为送给英国人民的礼物,纪念先知穆罕默德的生日和复活节。内贾德请求英国首相布莱尔不要对这些士兵进行惩罚,他表示将把此事的判断权留给世界舆论。内贾德称,15名英军人员侵犯了伊朗的领海。他对抓获英军人员的伊朗边防人员提出了表扬,并向他们的指挥官颁发了一枚勇敢勋章。内贾德宣布释放被扣英军士兵的决定,把在场的记者搞得晕头转向,一时不知道该问什么问题了,就连在场的伊朗外长穆塔基当时也吃了一惊。

    4月5日7时30分,15名英军士兵乘坐黑色轿车,在伊朗革命卫队车辆护送下抵达德黑兰麦赫拉巴德机场。伊朗官员陪同英军士兵一同走进候机楼,进入贵宾休息厅。8时30分左右,15名英军人员搭乘英国航空公司6634号班机踏上归途。这些英军士兵身穿西装,满脸笑容,手里提着五颜六色的礼品袋,里面是内贾德总统赠送的礼物:伊朗手工艺品、书籍、坚果、伊朗特色糖果,还有花瓶等等,其他行李则装进伊朗特色的编织袋和运动手提袋。英国当地时间约12时05分,15人抵达伦敦希思罗机场,随后他们换上军装,直接搭乘一架直升机飞往英格兰南部德文郡的空军基地接受询问。

    至此,持续13天的外交危机宣布结束。

    英军被扣人员是间谍、人质还是战俘

    15名英军人员被伊朗扣押之后,伊朗开始宣称他们是间谍,伊朗将要以间谍罪提起诉讼。后来,又传出伊朗抓捕这15人的目的是把他们作为人质,用来交换之前被美军抓捕的4名伊朗官员。结果,15名英军被扣人员没有被起诉、也没有被作为人质交换,而是无条件释放。如何从法理上来理解间谍、人质的含义?这对于正确解决危机、防止事态扩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法规定:间谍是指在交战者一方地带内,通过隐蔽的行动或虚构的口实,以收集或企图搜集情报通知另一方的人员。军队人员不着其武装部队军服,深入敌方控制领土内秘密或通过伪装来搜集情报时,如果落入敌手将受到惩罚,而且不能享受战俘待遇。特种部队和侦察分队成员,着制式军装、徽章等识别标志,深入敌人前方或后方执行突击、渗透、破坏或攻击任务时是合法的战斗员,不能认为其行为是间谍行为。如果着便装或敌方军队的军服从事上述活动则被认为是非法行为,将受到惩罚。

    有一部电影中有这样一个情节:间谍在交换情报的过程中被敌人包围,已经无法逃跑,怎么办?这时间谍赶紧从床下找出预先准备好的军装穿上,而且证件齐全,然后,被敌人逮捕了。他就成了战俘,战俘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可以遣送回国,如果不穿军装成为间谍,将不可能被遣送回国。从国际法规定来看,对间谍的认证有这样几个要点:首先,是军人但不穿军装,且没有明确的标志和证件。英国15名水兵没有进行任何伪装,他们身着军装,国别、军队符号、服饰、个人身份等标志明显,又是从护卫舰上换乘小艇执行临检任务,所以不应该被定罪为间谍。其次,间谍的证据确凿。指认间谍必须有相应的举证,比如间谍工具,如摄像机、照相机、雷达测向仪、无线电收发报机,等等。光有这些设备还不行,还必须有已经拍摄、记录的信息。什么信息?是否属于绝密?如果仅仅是海面风景那就不能定罪。再次,关于间谍的惩处。间谍罪名一旦成立,不能获向释。1968年朝鲜在其领海内捕获的美国“普韦布洛”号间谍船上的82名人员最后都被判为间谍,几十年过去了,那艘间谍船和船上的人员仍然被扣押在朝鲜。从外国军舰和飞机闯入一国领海领空后被扣押的一系列案例来看,确实有的被判为间谍,比如美国“普韦布洛”号间谍船案件。但是,从其他国家发生的类似案例来看,一般不会按照间谍定罪,而是从轻发落。比如2001年中美南海撞机事件,美国飞机和人员全部无条件归还,没有定罪,也没有长期扣押。

    根据有关法规,人质是为了达到既定政治或军事目的而有策划、有目的的抓捕并扣押对方的人员,作为交换条件或谈判筹码的一种行为。伊朗这次抓捕英军士兵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往往被看作人质,但从事件的诱因、发展来看不能算是人质,如果把伊朗抓捕15名英军人员的行为作为一种抓捕人质的行为,那将从根本上颠倒了事件的性质。按照事件本来的性质,是英国军人侵犯伊朗领海主权,伊朗为了保卫领海主权而进行的正当自卫行动。如果作为人质抓捕事件,那就是说伊朗的行为是非法的、不正当的、蓄谋已久的,而且是一种海上恐怖主义行动,正好为美国把伊朗定为“邪恶轴心”提供了一个例证。事实上,伊朗这次行动不仅在宣传上而且在事实上也都没有作为交换人质的行为,所以表现得很得体,规避了很多危机和流言,提升了伊朗的国家地位。

    在这次英军被扣人员的危机处置过程中,也体现了英国与美国的一些不同之处。伊朗要求英国:一是承认事实,作出承诺,并且道歉。二是放弃殖民态度,承认伊朗有保护领海的权利,非相关方面的干预无助于解决问题,并警告别国不要插手。三是如果英国反应过度,真的冻结与伊朗的双边关系,本案“可能面临法律途径”,这意味着可能将15名被扣英军送审,并把15名英军被扣事件交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处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伊朗除去对英国擅自把此事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表示不满以外,其他方面基本上还是满意的。这说明在处理危机方面,英国与美国相比,更倾向于用外交方式和谈判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用武力威胁的方式粗暴解决。如果这15名水兵不是英国人而是美国人,非常有可能直接引发为一场冲突或战争,因为美国人刚愎自用,处理问题的方式较为简单,常常是武力解决至上。

    15名英军被扣人员没有作为间谍提起诉讼,那么他们是人质吗?显然,伊朗没有挟持这15名英军人员作为交换条件,英军也没有像美国那样制订或实施解救人质的行动计划,所以人质一说失去了依据。间谍和人质的可能肯定是被排除掉了。那么他们是战俘吗?战俘是指敌对双方在交战过程中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被俘获的战俘在战俘营中按照各自级别的不同享有相应的待遇。英国和伊朗没有处于战争状态,两国虽然关系不太好但也不是敌对国家,这次抓人事件虽然是军队所为,但在处置上却有外交部主导,自始至终是按照外交危机的方式进行处置的,军队没有参与其中,所以战俘一说也没有依据。

    伊朗上演捉放曹,内贾德唱的是哪一出

    关于伊朗核问题,一直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伊朗与国际社会分庭抗礼,各说各话,双方观点总也凑不到一块儿去。伊朗认为自己和平利用核能并无任何过错,也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国际社会为什么大呼小叫地要制裁、打压和封杀他?何况世界上早有先例,比如中国、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早就拥有了核武器,国际社会不都是默认了吗?为什么轮到伊朗就不行了?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则认为,伊朗是“邪恶轴心”国家之一,与国际恐怖分子联系密切,如果任其发展核能技术,一定会造成核武器扩散,其结果是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所以,国际社会应该联合起来,将伊朗的核技术消灭在萌芽之中。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态度相对中立,认为应该以科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重犯美国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进攻伊拉克之后又发现证据不足、开战理由错误的历史覆辙。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一直倡导加强与伊朗的对话,同时进行科学检测和调查研究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没有发现伊朗有发展核武器的明显迹象,更没有发现伊朗的核威胁迫在眉睫。但美国及一些西方国家却固执己见,粗暴地认为伊朗正在研制核武器。双方争执不下,国际原子能机构决定将此案移交联合国安理会解决。

    伊朗核问题提交安理会之后,美国直接介入伊朗核问题的调查,并与欧盟持续对伊朗加压,包括设置时间表、最后通牒、对伊朗官员发出旅游禁令以及实施全面制裁等,导致伊朗与西方关系开始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伊朗一方面表示决不屈服美国和西方各国压力,决不放弃核研发的权向力。同时,深挖洞,广积粮,疏散核研发机构,深埋核设施和核原料,并加强军事戒备,进行军事演练,做好应对战争的准备。就是在这样的国际战略形势下,15名英军人员于2007年3月23日在波斯湾水域被抓的。

    事件发生后,媒体和专家争论最多的一个话题就是:这是一起偶然的事件还是有预谋的圈套?是现场初级指挥官个人的临场决断,还是最高指挥机构的委托指挥和预先授权?这些问题,至今仍没有更为详尽的细节披露。不过,根据伊朗的国情、军情、当时所处的战略环境,以及事发前后波斯湾军事形势综合分析,伊朗抓获15名英军水兵的事件很可能是有预谋的军事行动。伊朗总统内贾德亲自导演和指挥了这出捉放曹,演出非常成功,达到了三个战略目的:一是展示了伊朗领导人的智慧和幽默,让全世界都看到他们是怎样把世界超级大国和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玩弄于手掌之中并听命于他们调度的。执行这次抓捕任务的是伊朗革命卫队的6艘快艇,最高指挥官也就是尉官级别,如果没有上级的明确指示和授权,他没有这个胆量擅自抓捕英国水兵。外事无小事,谁都知道这个涉外事件的严重后果,万一因此而诱发战争,哪里是这个小小指挥官所能担当得了的历史责任?

    从抓捕程序上来讲也不合规矩,一般情况下是先警告,再严重警告,如果对方不服从并肆意妄为,可持续升级为危机。所谓警告就是喊话,让对方清楚地知道他们的行动已经侵犯了伊朗的主权,请他们赶紧离开。所谓严重警告就是向对方空中、水面或舰首方向开枪开炮示警,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这样的示警行为只能是掠过水面、空中或舰首,千万不能直接射击并命中对方,更不能使用导弹等任何制导武器。如果上述警告行为均无效,对方仍一意孤行,严重侵犯伊朗水域,并伴有挑衅性行动,伊朗6艘快艇应编队向对方冲击、包抄甚至是碰撞,双方形成海上军事对峙局面,最终将对方驱离出本国领海。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尽量避免发生军事摩擦,防止擦枪走火,诱发战争。如果上述一切努力都无效,可以在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并能够得到己方海空支援的情况下视情况向对方武力施压,升级为军事危机。

    伊朗革命卫队的6艘小艇,似乎是在守株待兔,海上设伏,一看到英国海军两艘小艇驶入伊朗水域,在没有任何预先警告的情况下就马上飞驰而去,把人抓获,带上快艇,并用预先准备好的黑色头巾蒙上他们的头部,然后向基地驶去。紧接着,伊朗外交部就发表声明,说是英国水兵因侵犯伊朗水域而被抓捕,将控告他们犯有间谍罪,一下子把事件提到了最为严重的地步。之后,总统内贾德开始发表讲话,召开记者招待会。被扣押的英军水兵便开始写信,信中内容主要是承认侵犯了伊朗主权,对此表示道歉,还有就是谴责英国入侵伊拉克等等。

    英国高层急得团团转,想找伊朗人谈可人家根本不理睬,想去探望被扣押人员伊朗也不允许,英国只好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诉讼。美国人不知就里,火上浇油,出动两个航母战斗群在波斯湾进行军事演习,而且美国海军军官还挖苦英军舰长,说是这事儿要是换了是我,早就开枪开炮把伊朗6艘小艇给击沉了!正当双方口水战和外交危机发展到难解难分的时候,伊朗方面突然放出口风,说是不打算控告这些水兵了。接下来就同意双方会谈,一天之内内贾德就决定放人。放人之前还举行了仪式,给每个人都赠送了礼物,并对水兵们说,你们也别太当回事儿了,就把这次来伊朗当作是一次旅游吧!你看看伊朗处理危机的方式,完全是有预谋、有计划的军事外交行动,一步一步都策划周密,无懈可击,始终把握主动,让人无可挑剔。恶心你一顿,骂了你一通,还让你说不出什么话来,你还得要满脸堆笑去谢谢人家,这就是英美只知道用飞机大炮和航空母舰打打杀杀,而缺乏军事谋略和外交智慧的严重后果。

    二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避强击弱,四两拨千斤。伊朗与美英等西方国家在核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国际原子能机构不得不插手其中,现在联合国安理会又进行调查和制裁,伊朗一脑门子官司,就像一团乱麻总也捋不出个头绪来。与核问题直接相关的是美英军事打压,迫使伊朗长期处于“盘马弯弓箭不发”的备战状态,每天都紧紧张张地准备打仗,而战争那只靴子却总也掉不下来。伊朗被迫想出这么个主意,该出手时就出手,有理、有利、有节,干干净净,利利索索,以巧补拙,展示了伊朗不惧强权,对入侵之敌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勇敢捍卫国家主权,不惜一战、敢打必胜的决心和意志,这对于争取国际支持和凝聚国内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是军事和外交密切配合,强中有柔,柔中带刚,展示了伊朗领导人以人为本,宽宏大量,大人不计小人过,得饶人处且饶人的高尚品德,为伊朗领导人挽回了国际形象,让人们看到伊朗领导人并不是像美国及西方向宣传的那种青面獠牙、恐怖邪恶、不食人间烟火,整天就知道发展核武器和搞恐怖活动的战争贩子。虽然依法论罪应该判他们间谍罪行,一旦治罪就意味着长期羁押,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伊朗考虑到,既然英国水兵已经承认侵犯伊朗水域并进行了道歉,也就高抬贵手,放他们回家算了,就不再跟他们较真了。伊朗领导人既坚持原则又具有外交灵活性,这样的一种危机处置行动让世界看到一个充满人情味儿的、与人友好相处的、理智而不是偏激的伊朗。此举对于争取民心,树立伊朗新形象,打破美英封锁遏制,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增强伊朗的软实力具有重要价值。

    英军入侵领海,伊朗抓人抓错了吗

    15名英军人员束手被擒,整个过程中未使用任何武器,母舰“康沃尔”号护卫舰也没有发射一枪一炮。如果换成美国军舰,他们将会怎样处置?有记者采访了曾与被扣留的15名英军人员所属的“康沃尔”号护卫舰一同执行过任务的美国海军舰艇“安德伍德”号副舰长埃里克霍纳中校,他对15名英军人员对伊朗人的扣留行动未进行反抗感到“意外”。当被问及他的手下在那种情况下是否会向伊朗人开火时,他说:“是的,我的手下会开火。我不想猜测英军人员未进行抵抗的原因,但事实上,我们的作战规定在这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我们的登船组训练不只局限于保证自身的安全。美国海军的作战规定不仅规定我们有自卫权,而且有自卫的义务。在我看来,被扣留的英军人员有自卫的理由。我们的反应是为什么你们的人不采取保卫自己的行动呢?”

    从法律上来看,英国水兵事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纠纷:一是关于领海的法律地位。二是关于非法入侵者罪行的确定。非法闯入领海的舰艇和人员属于什么行为?对于确认的这种行为如何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关于危机的处理方法。当危机出现之后,如何有理、有利、有节地依法处置危机?

    英国水兵事件争论的核心是英军是否侵入了伊朗领海?伊朗方面认为,英军人员已经进入了伊朗领海,而且被扣英军人员也已经供认不讳,这是不可抵赖的事实。英国方面则公布了卫星导航数据和示意图,认为英军并没有进入伊朗领海,只是在伊朗和伊拉克交界的水域附近执行任务。那么,什么是领海?领海在国际法中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外国舰艇和人员一旦非法闯入领海,在法律上如何进行认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它的管辖权。这项国际法规中对于领海的法律制度规定得很明确,其要点有两个:一是领海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国家对领海及领海内所发生的一切事件享有完全的管辖权。如果伊朗有翔实的证据认定英军人员确实已经进入伊朗领海,那么,伊朗应该具有对非法入侵者及入侵工具的完全管辖权,也就是说扣留英军人员及其乘坐小艇的做法是合法的。

    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还有一项重要规定,就是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按照这项规定,似乎英国舰艇进入伊朗领海又是合法的,因为外国舰艇具有在其他国家领海中无害通过的权力。在这个问题上,主要的法律判据有四个:

    一是伊朗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是否宣布了附加条款,也就是说,伊朗虽然签署了这项公约,但在无害通过其领海这个条款上具有保留意见。比如,无害通过其领海是可以的,但需要履行个手续,就是事先要有通知,经过伊朗外交部批准获许后再行通过。经查,在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做了一个《关于海洋法公约的报告》,报告中指出,要求事先通知或批准的国家包括:孟加拉、保加利亚、巴西、中国、丹麦、埃及、芬兰、伊朗、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瑞典、土耳其等共15个国家。很明显,伊朗在名单之中。伊朗国内法明确规定:外国军舰通过伊朗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获得批准,否则无权通过。既然如此,英国水兵和军用小艇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伊朗领海就属于非法闯入,应该认定侵犯了伊朗主权,伊朗采取措施是正当的、合法的。

    二是什么叫无害?所谓“无害”,法律规定是指军舰在通过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令。在这个问题上,向就要进行举证,英军人员在进入伊朗领海之后是否进行了一些有损伊朗安全的行为?比如,是否进行了情报侦察、照相录像、水文调查、目标引导、布设水雷等军事行动?如何经查拥有这些方面的证据,被扣水兵应当按照间谍罪或非法入侵罪进行判处。

    三是什么叫通过?所谓“通过”,法律规定包括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或经过内水驶向公海的航行。通过要连续和迅速,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等而特别需要时,一般不得停船和抛锚,潜艇要以水面状态航行并展示国旗。根据这项规定,被扣英军人员当时从“康沃尔”号护卫舰下来之后换乘两艘小艇,向伊朗领海方向行驶,而不是沿着两伊领海交界的海域边界航行,所以很难被认定是合法的“通过”行为。

    四是,这两艘小艇向伊朗领海以内行驶的目的是什么?英国宣称,当时“康沃尔”号护卫舰发现在伊朗海域有一艘伊朗的商船,英国海军按照联合国赋予的海上维和任务,正在使用两艘小艇前往该船进行临检。英国军舰对伊朗商船执行这样的海上临检任务是否合法?对此,英国外交部在提交给联合国安理会的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当时,英国水兵是在执行联合国赋予的海上维和任务过程中被伊朗抓获的,所以联合国安理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安理会后来发表的文字声明中,却把这段话完全删掉了,也就是说安理会并没有认同英国外交部所提出的依法临检任务是联合国赋予的这个事实。如果真的是这个样子,那当时英国军舰在两伊领海交界水域活动,并释放小艇、运载武装人员闯入伊朗领海,究竟是干什么?

    这样的话,问题的性质就严重了。地球表面70%以上的面积是海洋,从15世纪以来,海洋一直是属于海洋国家的,第三世界虽然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由于海军力量薄弱,很难具有保卫国家海洋权益的能力。传统的海洋国家曾经依靠海洋称霸世界,殖民掠夺,所以在国际法、海洋法和海战法方面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而且也具有大量的实践。第三世界国家在这些方面还仅仅是蹒跚学步,步履维艰,要想保卫自己的海洋权益都很难,更不用说去挑战传统海洋国家的海洋利益了。海军是一个国际性军种,在海洋划界如此复杂,海洋纷争如此众多的情况下,如果不掌握国际法、海洋法和海战法,不能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动,当出现问题之后又没有预案可供参照,很容易诱发危机和战争,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伊朗公然抓人,英军是否有权自卫

    在分析了军舰在领海中无害通过的问题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英国军舰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自卫权?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还必须首先判定一个问题,就是进入伊朗领海的两艘英军小艇及15名艇上武装人员是否有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有损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舰船上起降任何飞机;在舰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任何目的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根据上述规定,英军小艇属于“康沃尔”号军舰上的一个军事装置,未经许可擅自入侵伊朗领海,进入领海之后不是正常通过而是向内水方向行驶,在入侵伊朗领海之后,影响了伊朗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在伊朗领海内使用仪器和设备进行了情报搜集活动,使伊朗防务和安全受到损害,因此,不能算作无害通过,因为已经构成了有害的行为。

    既然两艘小艇上的15名英军人员已经对伊朗构成了有害的行为,那么,伊朗在抓捕这些人员的过程中,这两艘小艇以及它们的母舰“康沃尔”号是否具有合法自卫权呢?《联合国海洋法》规定:自卫权是指国家为消除对自己的紧迫和不正当的危害,不得已而进行防卫的权利。军舰行使自卫权的原则主要有三个:首先,军舰在海上本身遭受武装攻击或受到严重威胁。其次,外国舰船、飞机的行动对国家主权和安全已明显构成威胁,如外国舰船非法侵入沿海国领海,不听劝阻并继续深入;外国舰船非法侵入沿海国管辖海域并发现其搜集情报和起落飞机;外国舰船非法侵入沿海国海域使用武器进行武力威胁,或接应武装叛乱、运送军火、输送特向工及劫走重要机密和重要人员等。再次,军舰可在领海、国家管辖海域对严重违法的外国舰船和飞机等行使自卫权。必要时军舰在公海也可截留或拿捕有危害本国安全嫌疑的外国船舶。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伊朗革命卫队6艘快艇在领海内拿捕非法入侵的英军两艘小艇及15名人员应当属于军舰的合法自卫行动。军舰自卫行动并不一定非等对方先放第一枪后再进行自卫反击,当发现外国舰船非法侵入内水或领海,不听劝阻继续深入,并搜集情报、起落飞机,有使用武器和进行武力威胁的企图等,军舰均可行使自卫权。但是,军舰在采取自卫权的程序上要注意把握分寸,不能过于鲁莽,因小失大。军舰行使自卫权可采取警告、抗议、拦截围堵、靠帮扣船、开炮拦截或直接攻击等。就是先发出国际警告信号,令其离开;如拒绝服从可令其停车;如警告无效又不停车可对空开炮示警;如仍拒绝服从,则认为是蓄意挑衅,军舰有权进行自卫性攻击。

    伊朗革命卫队的行动有些鲁莽和简单,没有进行任何警告,一发现就抓捕,然后迅速逃遁,将15人扣押审问。这个程序和方法是有问题的。平时,由于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划界问题上国家间存在某些争议,所以军舰在这类国家管辖海域内行使自卫权应特别注意掌握分寸,如行使自卫不当,国家将承担政治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危急时和战时,敌对国家可能故意利用某些侵犯行为进行挑衅,以引起更大规模的武装冲突和海上战争,所以,军舰在行使自卫权时更应注意把握时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那么,英国军舰是否也具有自卫权呢?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英国军舰当时执行任务的性质和环境条件。英国军舰当时正在执行海上临检任务。所谓临检,就是“康沃尔”号军舰在发现可疑船舶之后,命令该船停船受检,此时商船应该立即停下,等待英国军舰的海上检查。检查通常采用口头通报方式,比如英国军舰询问,船上装的是什么货物?对方回答一下货物的种类和目的地即可。主要是检查船上是否运有武器装备等禁运物资。如果没有装载禁运物资,通常是放行的。如果英国军舰感到可疑,就命令本舰释放小艇,由舰上水兵、海军陆战队员或特种兵组成海上临检分队,搭乘小艇前往可疑商船进行临检。此次临检的方式是通过释放两艘小艇运载15名水兵和海军陆战队员前往对方商船,在到达商船的时候进行登船检查。在执行这个任务的过程中,母舰“康沃尔”号必须做的工作包括:全舰处于高度警戒和战斗状态,舰炮要瞄准被检查的商船,防止有任何拒绝检查或反抗行为。同时,舰载直升机应起飞掩护小艇,一方面是防止商船武力反抗,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小艇上的人员万一落水好进行快速救援。令人奇怪的是,“康沃尔”号并没有这些后续动作,战备工作做得很差,眼看着自己舰上的人员被伊朗生擒,却没有作出任何快速反应,这是一个严重失误。

    曾经与“康沃尔”号军舰一起执行过任务的美国“安德伍德”号副舰长埃里克霍纳中校认为,这件事儿要是换了是他,就会根据《军舰交火规则》开火自卫。那么,美国军舰在执行海上拦截和临检任务的过程中有什么不同呢?美国军舰对拦截商船的搜查行动一般由两艘舰艇协同进行,一艘负责派遣临检小组登船检查,另一艘负责巡逻警戒。检查内容包括:货单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船上是否装有法律规定或预先通报的禁运品,如军用设备、武器装备、化学物品、走私物品和违禁零部件等。实际临检时,由一名海军军官或海岸警备队军官负责,通常率领由10人组成的临检小组,乘坐小艇或直升机前往可疑船只进行检查。拦截舰艇使用无线电与对方联络,发现有运载禁运品嫌疑时,命令涉嫌船只停船受检,如对方拒不服从命令,可向其前方掠过船首方向进行警告性炮击。鸣炮示警迫使船只停船受检,然后再进行临检的这种现象极为少见,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时候才这样做,而且在程序上也有严格的规定。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科威特通报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通过了655号决议,在对伊拉克进行谴责和制裁的同时,要求对前往科威特的商船进行检查。在执行这一任务的过程中,美国要求在波斯湾执行拦截任务的舰艇在向涉嫌船只鸣炮示警之前,必须先获得中央总部海军司令(中将或少将)的同意,对使用武力警告和威胁进行严格限制。9月1日,进一步提升了审批权限,要求在对涉嫌船只进行损害性炮击前,必须得到国家最高当局(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参联会主席)的批准。在危机过程中,从未对商船本身进行过直接攻击,也没有对商船造成任何毁损。当时美军规定,对涉嫌船只进行鸣炮示警,一般使用12.7毫米机枪、25毫米或76毫米舰炮对空或对船首方向进行射击,有时为了避免使用武力,护卫舰也曾多次在涉嫌商船前进航向数十米处往返穿梭行使,阻挡其向继续前进。

    从上面的分析及临检实践可以看出,在敏感水域和危急时刻执行临检任务的时候,战术指挥员必须要具备战略意识,要熟练掌握国际法的一些要义,防止因为个人的错误指挥影响战略大局。应该看到,从英国军舰“康沃尔”号释放出去的两艘小艇和15名人员属于“康沃尔”号军舰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当遭到对方武装袭击和抓捕的时候小艇上的人员应该进行武装自卫,母舰也应起飞直升机或使用舰炮等武器进行救援或表示抗议。

    从战术层面讲,英国小艇可能已经入侵伊朗领海,英国军人自感理亏,所以负罪心理在前,武装自卫反应在后,没有来得及进行自卫,事发之前也没有类似的预案,所以当事件发生后没有快速反应,舰上人员全都不知所措。

    从战略层面看,当时美国两个航母战斗群正在向波斯湾海域集结,准备进行大规模军事演习,美伊战争一触即发。英国舰艇可能事先得到类似的通知,被授权低调行动,不得擅自动武,以免擦枪走火,英国政府担当不起这个战争责任。类似的事件以前也曾发生过,1999年科索沃战争结束后,当进入维和阶段的时候,英军维和部队的防区科索沃的普里什蒂纳机场突然被俄罗斯伞降部队占领,英军快速反应部队司令向盟军总指挥美国的克拉克上将报告,得到的指示是:立即使用武力夺回机场!但是,这位英军司令拒绝了盟军司令的命令,他害怕担当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的责任,随之向布莱尔首相报告,得到布莱尔的认同。布莱尔又向美国总统克林顿通报此事,克林顿非常生气,认为克拉克上将的命令过于鲁莽,万一诱发世界大战后果不堪设想。战争一结束,就免掉了克拉克的职务,让其提前两年退休了。所以,现代条件下的军事指挥员不再仅仅是一个行伍出身的鲁莽军人,如果像张飞那样就知道打打杀杀往前冲是很容易出事儿的。现代指挥员要讲政治、懂外交、有谋略,要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要会运用法律武器,只有这样才能够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外国舰艇闯入领海,沿海国该怎么办

    和平时期和危机时期,发生在领海的国际争端比较多,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发重大政治危机、外交危机、军事危机,甚至战争。所以在处置此类危机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既要讲究原则,捍卫主权,又要灵活处置,不要因小失大。

    陆地边界有着很明确的界定,沿着陆地边界会有很多的划界标志,比如界碑、界河、界山、公路和铁丝网等,如果外国军队越界会很容易被确定,一般没有多大的争议空间。领海是一个国家的海上边界,各国会依照国际海洋法公开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外国舰艇、飞机在主权国领海附近活动时候,必须事先了解该国宣布的领海宽度以及领海的范围。外国舰艇和飞机一旦进入沿海国领海,就会引发严重的军事和外交危机。

    外国舰艇和飞机闯入沿海国领海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因操作不当或气象原因而误入对方领海。这种情况包括机械故障或观测设备失灵,难以准确分辨对方的领海而误入其中。有的则因为天气恶劣,如正好遇上台风或强气流天气,为了避险避难而误入对方领海领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持联系,说明原因,得到对方的谅解,从国际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允许其进入领海领空避险避难,然后迅速离开。如果是潜艇则必须浮出水面,升起国旗,在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对方的水域。1981年10月27日,苏联海军1350吨的W级常规潜艇潜入瑞典禁区搜集情报,并在距瑞典基地15公里处触礁后搁浅。瑞典政府发现后马上公布消息,并由外交大臣召见苏联大使,抗议其侵犯主权行为。同时,提出四项条件:询问艇长,调查该艇使命和搁浅原因,由瑞方救助潜艇,赔偿救助费并对严重违反瑞典领海表示道歉。苏方认为条件苛刻,即令潜艇伺机突围,企图强行通过反潜警戒圈,结果遭到围追堵截。最后,只好被迫接受四项条件,艇长和一名军官被传讯,但艇长坚持罗盘失灵和导航有误造成搁浅。瑞方技术专家在艇外测出核放射物质,向苏联提出强烈抗议,要求检查潜艇,遭到拒绝。11月6日上午,两艘拖船在瑞典海军6艘舰艇和2架直升机武装押送下,该艇被拖向公海,驱逐出境,并赔偿26万美元的救助费。

    领海划定及领海无害通过权的维护

    领海划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是法律的基础,只有明确界定领海的宽度和范围,才能判定对方是否侵犯了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为12海里。12海里从哪里算起,一般来讲是把国家伸向公海最远处的岛屿作为领海基点,在两个相距24海里的最外围岛屿之间连接成一向条直线,叫做领海基线,这条领海基线以外的12海里就是领海的宽度,这个宽度在海图上标明并正式公布就可以了。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是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12海里领海规定的,也有一些沿海国,把自己的领海宽度宣布为50海里或200海里。

    美国及西方国家维持3海里海洋制度,这是殖民主义帝国的传统,是15-17世纪按照大炮射程就把领海宽度的规矩确定下来的,所以到现在很多国家仍然坚持3海里领海不改变,比如美国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加入。西方海洋大国强调3海里的领海制度,是为了扩大公海的范围,增强其在距离沿海国3海里以外近海活动的权力。他们强调“领海以外就是公海”,强调“公海航行自由”,即便是在别国领海以内航行,军舰也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内无害通过权现在有将近40个国家持保留态度,强调要无害通过必须预先获准,美国则认为没这个必要,想通过就可以通过。

    美国及西方海洋大国与第三世界沿海国家在领海问题上的斗争非常激烈和尖锐。当然,也有一些沿海国置国际法于不顾,从本国利益出发,跑马占地,擅自宣布超过12海里的领海范围,并规定外国舰艇和飞机未经许可不得在其领海和领空范围内航行和通过,这样严重限制了其他国家海上航行的自由权,所以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就会以军事方式来挑战沿海国的主权,维护海上航行自由的权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规定,沿海国伸向公海海域的两个岛屿,如果相隔不到24海里,可以作为两个划定领海的基点,两点连线后向外计算12海里为其领海;向内,则可算作内水。如果不足24海里,不能作为划定领海的基点,两点连线的内外均为开放海域,在法律上属于公海性质。

    利比亚沿海有一个锡得拉湾,该海湾伸向公海的两个岛屿间距就超过了24海里,所以锡得拉湾不属于24海里封口线的内海海湾,利比亚不能对该海湾享有主权。实际上,利比亚1976年12月24日通过的行政令,就颁布了200海里领海的规定,但美国1977年声明只承认12海里领海,对其所公布的200海里领海不予承认。但利比亚不仅坚持自己有关200海里领海的声明,还称锡得拉湾伸向公海的两个岛屿之间所连接起来的一条线为不可逾越的“死亡线”,这条线位于北纬32度30分。美国认为,沿海国不能通过一纸声明就把公海据为己有,如此下去,就无法维护公海航行自由原则,于是,决定拿利比亚开刀,杀一儆百。1981年,美国海军航母战斗群就驶入锡得拉湾,利比亚起飞2架米格-23战斗机进行空中拦截,被美军F-14舰载战斗机击落,这就是著名的一分钟空战。

    1985年12月,罗马和维也纳机场发生两起恐怖分子袭击民航办事处事件,20名遇害人员中有5名是美国人。美国认定是利比亚所为,决定进行军事报复,锡得拉湾成为一个很好的借口。1986年3月14日,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代号为“草原烈火”的军事行动计划。3月21日,美国海军第六舰队的3个航母战斗群共38艘作战舰艇、240架作战飞机驶往锡得拉湾,声称进行为期10天的军事演习。24日1时,美国海军舰载机率先突破“死亡线”进入利比亚领海上空武装挑衅。利比亚发射“萨姆”-5防空导弹,并起飞“米格”-25战斗机拦截,美国海军航母战斗群出动舰载攻击机和战斗机,对利比亚空中、海上和沿岸军事目标进行了攻击,结果击沉和重创4艘导弹艇,摧毁一个“萨姆”-5区域防空导弹阵地。27日,美国宣布“演习”结束,撤离利比亚附近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通过的,在此之前世界上没有统一的领海宽度限制,各国领海主要是依据本国政府宣布的领海宽度为准。当然,外国舰艇进入领海之后应如何处置,也是根据各国的国情采取各自认为妥当的方式进行。

    1968年1月23日,美国海军当时最先进的侦察船“普韦布洛”号驶至朝鲜东海岸约12海里处,并打开了所有侦察设备,探测和接收朝鲜的无线电信号,频频向日本总部发出无线电密码。殊不知,此时它已经钻进了朝鲜海军张开的大网之中。中午时分,一艘朝鲜猎潜艇快速逼进,使用国际航海通用频率询问:“你们是什么国家的船只?”“普韦布洛”号连忙升起美国国旗表明身份。此时,又有4艘朝鲜鱼雷快艇急速赶到,包围了“普韦布洛”号。猎潜艇接着又发出“立即停船,否则就要开火”的命令。“普韦布洛”号立即回复:“我是一艘海洋科学考察船,正在执行考察作业。”这时,朝鲜的“米格”战斗机出现了,并在“普韦布洛”号上空盘旋。朝方接着命令:“你船必须马上跟随我船靠岸检查!”但“普韦布洛”号置之不理,企图指挥船只逃跑。朝鲜鱼雷艇围追堵截,由于“普韦布洛”号船速很慢,根本无法逃离。“普韦布洛”号船长布克见势不妙,下令破坏船上的电子设备、销毁机密文件。由于事先没有应付此类突向发情况的预案,船员们一边手忙脚乱地用斧子和榔头猛砸价值昂贵的先进电子仪器,一边用打火机焚烧机密文件,实在来不及处理就朝海里扔。为了阻止美国人破坏船只、销毁证据,朝鲜舰艇立即组织武装人员和十多名水兵登上“普韦布洛”号,很快控制了这艘间谍船,船上只有小部分设备和文件被破坏,大量有价值的航海日志和无线电情报等重要文件均完好无损。于是,朝鲜水兵将“普韦布洛”号所有船员蒙上双眼,反捆起来,并操纵“普韦布洛”号驶向朝鲜的元山港。随后,美国船员被押往平壤。至今,这艘间谍船还停在朝鲜的元山港,被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船上82名舰员被判处间谍罪,羁押至今。美国曾多次谈判,试图释放这些被扣人员,但都是无果而终。

    1984年正处于冷战时期,双方剑拔弩张,稍有不慎,就有擦枪走火的危险。2月18日,美国一艘驱逐舰“大卫”号在苏联黑海新罗西斯克附近海面进行军事演习,苏联发现该舰已经进入其领海,海军指挥所命令一架岸基飞机起飞警告,并向该舰航行过的尾迹水面开炮示警。同时,一架苏联直升机向该舰俯冲威胁,最低处距离该舰仅有10米。美国军舰对此置若罔闻,我行我素。1984年11月、1985年12月和1986年3月,美军舰艇先后多次在黑海海域进行演习。苏联对美国多次侵犯苏联领海且警告无效的行为向美国驻苏联大使递交了两次抗议照会,明确指出,美国军舰违反了“苏联有关领水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法规”。而美国做出的答复是,“行使无害通过权根本不是侵犯一个国家的领海,也不是挑衅,它是领海的国际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部分”。美国苏联的这种领海冲突是认识上的不一致所造成的,苏联认为你进入了我12海里领海就是侵犯了我的国家主权,而美国认为,我进入了你12海里领海这是事实,但我是在无害通过,舰艇没有使用武器,直升机没有飞越,只是通过一下而已,你干嘛这么紧张?

    1986年3月,美国海军2艘军舰突然闯入苏联领海内距其军港6海里处海域,苏联海军措手不及,动用了各种电子设备进行侦察监视,结果中招儿,所有电磁频谱全部让美舰截获。1988年2月12日,在黑海海域发生了更为严重的事件。两艘美国军舰,驱逐舰“卡隆”号和导弹巡洋舰“约克城”号,分别于当日上午进入苏联克里米亚半岛的领海,在距离塞瓦斯托布尔军港7~10海里处航行。苏联以“侵犯领海且有危险动作”为由,对美舰发出警告,同时命令两艘“米卡”级护卫舰前往拦截。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苏舰先向美舰发出“我舰奉命撞击你舰”的信号,见美舰仍无反应,便全速撞击上去,结果双方各有损伤,但没有发生人员伤亡。此后,美国军舰又在苏联领海航道上航行了两个小时才离开。

    事后,双方相互提出了抗议。苏联主要的理由是:苏海岸只有三条航道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即波罗的海、鄂霍次克海和日本海,在黑海没有这种可供海上无害通行的海上通道。美国1988年3月2日的外交照会认为,苏联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苏联有义务“尊重无害通过权,应以不给这些船舶造成危险的方式确保这些国家的船舶航行的安全。”最后,双方同意就军舰无害通过问题和避免危险军事行动问题讲行谈判。1989年9月23日,双方签署了“关于无害通过的国际法规则的联合的共同解释”,其内容是:所有船舶,包括军舰,均根据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或批准。美苏最后达成的这个协定,对其他国家领海无害通过权是一个很糟糕的范例。

    外国飞机侵犯领空,主权国是否应该自卫

    领空包括两个组成部分:领陆上空为领空,领海上空也是领空。领空的高度范围通常确定为110公里以下,即人造地球卫星的最低飞行轨道,其上为公空,外层空间享有自由飞越的权力。

    2007年以来,俄罗斯恢复了终止15年的战略轰炸机巡航行动,引起美国和西方各国的高度关注。早在苏联时期,为了宣示国家的战略核攻击能力,苏联经常派遣“图”式、“熊”式和“逆火”式战略轰炸机携载核导弹前往美国及北约国家沿海进行巡航,多次引发核危机。2007年以来,俄罗斯不仅恢复了这样的战略巡航,而且还多次抵近美国海军航母战斗群上空进行威胁。为了表示抗议,美国和北约军队每次都要派遣数倍于俄军战略轰炸机的战斗机前往拦截,拦截的顺序是先进行伴随航行,同时进行喊话、无线电通信和示威抗议,然后战斗机编队配合,将其驱离。这样的军事行动已经成为美俄例行的行动,非常危险但非常安全,从未发生空中撞机事件,这说明美俄空军的飞行员飞行技能高超,而且相互之间也配合默契。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取决于美俄的和平战略环境,双方都知道这些行动只是为了表示自己的强大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冷战时期或两国处在紧张时期就大不相同了,很可能任何一个擦枪走火的事件都会引发向重大危机甚至战争。

    1983年9月2日晚11时,一架韩国航空公司的007号“波音”747客机从美国阿拉斯加州的安克雷奇机场起飞,沿着R-20航线飞行。该航线与苏联边界平行,离苏联领空仅15海里。2小时后,007号航班开始偏离航线,进入苏联堪察加半岛以东上空,苏联防空雷达发现后,战斗机迅速起飞进行追踪和拦截。007航班继续向西偏离航线,已进入萨哈林群岛上空,苏联空军立即命令2架战斗机起飞拦截,并发出警告信号令其迫降。但是,007航班没有回答,反而上升到万米高空并改变航向,飞往日本海上空,此时偏离正常航线1000多公里。3时25分,苏联战斗机向地面指挥所报告,地面指挥所命令该机发射导弹,苏联战斗机奉命在距该机8公里处发射2枚红外制导的空空导弹将其击落,机上240名乘客和29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9月2日和6日,联合国安理会召集会议,美国谴责苏联是置国际法于不顾而进行的一次蓄意谋杀行动,苏联则指责美国利用客机进行秘密侦察行动,并与地球同步卫星和RC-135侦察机配合,对苏联4个重要海空军基地进行情报侦察。事后,各国纷纷谴责苏联针对民用目标进行的武装攻击行为,许多国家还对苏联进行了一系列制裁。同时美国、苏联、日本和韩国出动大量舰船和飞机,对007号航班坠落的日本海海域进行搜寻,但结果仍没有找到“黑匣子”,致使该事件成为一个不解之谜。后来,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在对韩国进行的访问过程中,曾经正式将007号航班的黑匣子赠送给韩国方面,以表示俄韩双边关系的缓和。但是,据后来韩国方面发表的声明,却说叶利钦赠送的黑匣子里空空如也,什么有效的信息都没有。007号航班被击落的世纪之谜,至今仍没有权威的答案。

    此外,朝鲜在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英勇反击入侵者方面也具有很多成功的案例。1969年4月15日,从日本冲绳美军嘉手纳空军基地起飞的一架美国海军EC-121大型电子侦察机,在日本海朝鲜附近的海域上空执行侦察任务时被发现,朝鲜人民军空军的两架米格-21战斗机奉命起飞拦截,使用空空导弹将入侵的美机击落,机上31名人员全部葬身海底。事发之后,美国国防部宣称飞机在距离朝鲜海岸50海里以外的空域飞行,而韩国宣布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所以该飞机并没有侵犯朝鲜领空。超级大国的侦察机居然被一个四流军事国家的军机所击落,这大大损伤了美国人的自尊。EC-121侦察机被击落后,美国总统尼克松立即命令“企业”号、“提康德罗加”号等三个航母战斗群开赴日本海,数百架轰炸机和战斗轰炸机前往韩国,准备对朝鲜进行军事报复行动。

    4月15日事发当天,尼克松和基辛格立即召开国家安全会议,讨论对朝鲜实施军事报复的方案:一是使用核武器进行报复;二是使用B-52战略轰炸机进行战略空袭;三是使用海军A-6航母舰载攻击机对两架“米格”战斗机所在的机场进行袭击;四是扣押朝鲜的海外资产,包括正在海上航行的朝鲜商船。美国总统尼克松和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基辛格都认为这是新政府执政以来面临的“第一次重大危机”,也是1968年朝鲜海军扣押美国“普韦布洛”号侦察船之后又一起重大国际事件,所以都力主采取强硬措施,对朝鲜实施空袭。但是,国防部长利雅得和国务卿罗杰斯坚决反对这个方案。他们说,如果美军飞机出击,就会大部分被击落,美军将受到惨重损失。结果,美国不得不取消对朝鲜实施报复性打击的计划。深层次原因是美国当时深陷越南战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已经无力再开辟第二战场。当然,也是朝鲜战争后遗症的体现,美国担心重返朝鲜战场的后果,不愿意再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再发动一场错误的战争。

    1994年12月17日,1架美驻韩第8军第17航空旅的OH-58D“奥基瓦勇士”侦察直升机闯入朝鲜领空,被朝鲜人民军高炮部队发现之后,使用37毫米高炮将其击落。两名飞行员被抓获,在电视机面前痛哭流涕,面向朝鲜人民做了深刻检查,并表示认罪悔过。该事件最后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

    2003年3月2日上午,从日本冲绳美军嘉手纳空军基地起飞的一架美国海军RC-135S侦察机,在日本海距离朝鲜海岸大约240公里的空中执行侦察任务。朝鲜空军立即起飞两架米格-29战斗机和两架米格-23战斗机进行空中拦截,美机发现朝鲜战斗机后立即停止了侦察任务,掉头返回在日本的美军基地。朝鲜战机紧紧咬住美机不放,足足跟踪了22分钟才掉头返航。其间朝鲜战机和美军侦察机之间的最近距离只有15米,美军机组人员和朝鲜飞行员之间没有进行任何无线电通话联系。在拦截过程中,一架朝鲜战斗机的火控雷达突然开机并锁定了美军侦察机,但最终朝鲜战机没有开火。

    许多案例说明,不管是外国民航客机还是军用飞机,一旦进入别国领空,就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规定,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不能个性太强,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人家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尤其是民航客机,向在偏离预定航向的时候,如果面临对方战斗机的拦截,一定要无条件服从,不要固执己见,对方让迫降就要迫降,让返航就要返航。同时,作为主权国家,当发现外国飞机进入本国领空的时候,也要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不能连个警告也没有,一上来就用高炮或导弹把人家击落,这是反应过度,简单鲁莽,不值得提倡。

    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先进行警告,使用无线电或国际频道进行呼叫或警示。如果对方置若罔闻,可起飞战斗机进行拦截。拦截也必须是逐渐升级,不能一上天就把人家的飞机给揍下来。起飞拦截的战斗机应该是两架或四架为宜,飞行编队的姿态有点像高速公路上向外挤压插入车队中的社会车辆一样,要前后左右配合默契,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围三缺一,对其形成三面挤压之势,使之除了逃离车队外没有任何道路可走,最终迫使其安全离开车队行列。如果这样明确的挤压行动仍然无效,可以考虑使用武器。在使用武器的时候也是要先进行警告性射击,向对方的机头前方或上方射击,不要损害飞机本身,但必须让其切身感受到危险的降临。如果仍然无效,那只有最后一着,就是发射导弹将其摧毁!对于民用飞机,最严重的方式就是迫降,最好不要将其击落。

    海上岛屿的争端

    中国海上岛屿

    岛屿是指散布在海洋、江河或湖泊中的四面环水、涨潮时露出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在狭小的地域集中2个以上的岛屿,即成“岛屿群”,大规模的岛屿群称作“群岛”或“诸岛”,列状排列的群岛即为“列岛”。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整个国土都坐落在一个或数个岛之上,则此国家可以被称为岛屿国家,简称“岛国”。

    海洋中的岛屿面积大小不一,小的不足1平方公里,称“屿”;大的达几百万平方公里,称为“岛”。按岛屿的数量及分布特点分为孤立的岛屿和彼此相距很近、成群的岛屿(群岛)。按岛屿的成因可分成大陆岛、火山岛、珊瑚岛和冲积岛四大类。大陆岛是一种由大陆向海洋延伸露出水面的岛屿。世界上较大的岛基本上都是大陆岛,是因地壳上升、陆地下沉或海面上升、海水侵入,使部分陆地与大陆分离而形成的。中国的台湾岛、海南岛,都是大陆岛。珊瑚岛是由珊瑚虫遗体堆积而成的海岛。海洋岛一般远离大陆,它主要有火山岛和珊瑚岛两种类型,我国台湾岛周围的澎湖列岛和钓鱼岛等属于火山岛,而南海诸岛则属于珊瑚岛。珊瑚岛主要分布在南北纬20°之间的热带浅海地区,以太平洋的浅海比较集中,我国南海诸岛中的多数岛屿均为珊瑚岛。冲积岛则是由河流或波浪冲积而成的岛屿。中国共有400多个冲积岛,长江入海口的崇明岛,就是一个很大的冲积岛,是中国的第一大冲积岛。

    我国是世界上岛屿众多的国家之一,中国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536个,总面积72800多平方公里,岛屿岸线长14217.8公里。其中有人居住的岛屿为450个。据测算,大约90%的岛屿集中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三省,仅次于上述三省的是辽宁、山东、台湾。

    中国岛屿中小岛多,大岛少;无人岛多,有人岛少;缺水岛多,有水岛少。岛屿面积一般不太大,90%的岛屿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超过100平方公里的岛屿仅有10个。我国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大岛有3个:台湾岛、海南岛、崇明岛。其中,台湾岛面积3.578万平方公里,为中国第一大岛;海南岛面积3.438万平方公里,为中国第二大岛。东海约占岛屿总数的60%,南海约占30%,黄海、渤海约占10%。从中国海区岛屿的分布情况来看,东海最多,占全国海岛总面积的58%;南海次之,占28%;黄海和渤海最少,仅占14%。东海的主要岛屿有台湾岛、舟山群岛、澎湖列岛和钓鱼岛等。台湾岛南北长390公里,东西最宽为144公里,面积35780公里,是祖国第一大岛。台湾省由台湾岛、澎湖列岛等200多个大小岛屿组成,总面积36000平方公里,相当于浙江省面积的1/3,比荷兰的面积还大一些,人口2317万。台湾位于东海和南海之间,东向大洋,西扼海峡,所以战略地位非常重要。舟山群岛由600多个岛屿组成,也是我国沿海最大的岛屿。

    南海的大陆岛主要有海南岛、南澳岛、大万山岛等;海洋岛屿主要有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海南岛是我国第二大岛,面积32000平方公里。海南岛扼两广咽喉,可控制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上交通线,是华南的一座海上堡垒。万山群岛由100多个岛屿组成,是珠江口的天然屏障,在海防上具有重要意义。南海诸岛由300多个大小不等的岛屿、沙洲、暗礁、暗滩和暗沙组成。

    南海岛屿星罗棋布于万顷碧波之中,展布位置自北向南分为四个岛群,分别称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这些岛群习惯上又称为南海诸岛。其中,东沙群岛距我国大陆最近,西沙群岛居中,中沙群岛紧靠西沙东南方,是一个水下大环礁,只有黄岩岛出露海面;南沙群岛居南,距我国大陆最远。除西沙群岛中的高尖石岛外,南海诸岛都是珊瑚岛。

    东沙群岛位于南海东北部,主要由东沙岛等岛、礁、滩组成。最大的东沙岛面积2平方公里,距汕头160海里。西沙群岛由40多个岛、礁、滩组成,其中岛屿30个,较大的岛15个,按地理位置分为东西两群,东群叫宣德群岛,由7个岛屿组成,其中最大的是永兴岛,面积1.85平方公里;西群叫永乐群岛,由8个岛屿组成,西距越南150海里。中沙群岛由黄岩岛和中沙群礁组成,黄岩岛由环带珊瑚礁围成,面积150平方公里,距菲律宾约90海里。南沙群岛南北长500海里,东西宽400海里,由230多个岛屿、礁盘和沙洲组成,其中露出水面的岛屿25个,礁盘128个,沙洲77个。较大的岛屿有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其中以太平岛最大,面积0.498平方公里。南沙群岛暗礁和险滩星罗棋布,是舰船航行的危险地带。

    南海中的珊瑚岛数量很多,但面积都很小。我国的南海诸岛岛礁有200多座,总面积有12平方公里;存在形式各不一样,分别以岛、礁、沙、滩相称。一般地讲,大潮时露出水面、面积较大的称岛或沙注洲;露出水面面积较小的礁石称明礁;大潮涨潮淹没、退潮露出的称暗礁;长期淹没于水下的称暗水和;淹没较深,表面平坦的水下台地称暗滩。现已命名的岛、礁、沙、滩有258个,其中岛屿35个、沙洲13个、暗礁113个、暗沙60个、暗滩31个,以“石”或“岩”命名的礁石6个,分布海域面积从北面的东沙岛到最南端的曾母暗沙附近,达100多万平方公里。

    渤海和黄海岛屿较少,主要有庙岛列岛和长山群岛等。庙岛列岛由大小30多个岛屿和礁石组成,分布在渤海海峡的大部分海面上,是控制渤海的战略要地。长山群岛由50多个岛屿组成,总面积170多万平方公里,它位于黄海北部海面,是辽东半岛的前卫。

    中国岛屿争端

    领海基点是测算领海和连接领海基线的重要参照点,只有确定了基点才能连接基线,只有领海基点和基线全部确定,才能划定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海基点多由远离海岸的岛礁构成,这些岛礁是一国的主权所在,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本参照物。正因为如此,散落在茫茫大海上的各种岛礁才成为各国相互争夺的对象。有些历代以来无人居住和管辖的岛礁现在突然身价百倍,甚至那些从来就没有浮出过水面的礁盘也成为争夺的对象,有些国家甚至不惜巨额投资,让那些水下礁盘“长出水面”。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为了取得领土,必须以割让、兼并、征服、先占、时效和添附六种方式取得合法权益中的任何一种为依据。”为此,有关国家便开始人为地制造依据,以造成首先发现、占领和管辖的既成事实。

    中国的岛屿争端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台湾问题,主要表现为台海两岸中国国内的争端;二是钓鱼岛争端,主要表现在中国和日本的争端,都宣称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三是南沙群岛争端,主要是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主权争端。本章主要论述台湾岛和钓鱼岛的争端。

    台湾问题

    台湾岛是中国的第一大岛,位于祖国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台湾扼西太平洋航道的中心,是中国与太平洋地区各国海上联系的重要交通枢纽。台湾面积3.6万平方公里,包括台湾岛(面积3.58万平方公里)、澎湖列岛、绿岛、钓鱼岛、兰屿、彭佳屿、赤尾屿。台湾四面环海,海岸线总长达1600公里。

    台湾海峡呈东北向西南走向,北通东海,南接南海,长约200海里,宽为70~221海里,平均宽度约108海里,是海上交通要道,也是国际海上交通要道。它东临太平洋,东北邻琉球群岛,相隔约600公里;南界巴士海峡,与菲律宾相隔约300公里;西隔台湾海峡与福建相望,最窄处为130公里。台湾扼西太平洋航道的中心,是太平洋地区各国海上联系的重要交通枢纽,不光中国东海和南海之间往返的船只从这里通过,从欧洲、非洲、南亚和大洋洲到中国东部沿海的船只也从这里通过,从大西洋、地中海、波斯湾和印度洋到日本海的船只一般也经过这里。

    台湾地处中国大陆的东南缘,是中国第一大岛,同大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台湾曾被西班牙、荷兰、日本先后占领过。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重归中国的版图。

    1949年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台湾与大陆处于分离的状态。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而英勇奋斗的历史。台湾问题的产生与发展,都与这段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种种原因,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一天不结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创伤就一天不能愈合,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也一天不会结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当时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态势下,美国政府基于它的所谓全球战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曾经不遗余力地出钱、出枪、出人,支持国民党集团打内战,阻挠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

    然而,美国政府最终并未达到它自己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以后,当时的美国政府本来可以从中国内战的泥潭中拔出来,但是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对新中国采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并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武装干涉纯属中国内政的海峡两岸关系。中国政府相信,美国人民与中国人民是友好的。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是符合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中美两国都应珍视来之不易的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三个联合公报。只要双方都能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相互尊重,以大局为重,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就不难得到解决,中美关系就一定能不断获得改善和发展。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一项庄严而神圣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为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就曾设想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中美建立外交关系,实现了关系正常化;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与此同时,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华人,都殷切期望两岸携手合作,共同振兴中华。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政府出于对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与前途的考虑,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照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和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谈判的方式,参加的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湾方面关心的其他一切问题。只要两岸坐下来谈,总能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办法。

    鉴于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国政府主张在实现统一之前,双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补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和各项交往,进行直接通邮、通商、通航和双向交流,为国家和平统一创造条件。和平统一是中国政府既定的方针。然而,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外国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

    历史考证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台湾古称夷洲、流求。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人民早期开发台湾的情景。

    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国时吴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等对此就有所著述,它们是世界上记述台湾最早的文字。

    公元3世纪和7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余人去台。

    12世纪中叶,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驻守澎湖,将澎湖地区划归福建泉州晋江县管辖。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巡检司”。

    16世纪中后期,明朝政府恢复了一度废止的“巡检司”,并为防御外敌侵犯,增兵澎湖。16世纪以后,台湾就被荷兰和西班牙等国占领。

    1624年(明天启四年),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南部。

    1626年(明天启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湾北部。

    1642年(明崇祯十五年),荷兰又取代西班牙占领台湾北部。两岸同胞为反对外国殖民者侵占台湾进行了包括武装起义在内的各种方式的斗争。

    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郑成功率众进军台湾,于次年驱逐了盘踞台湾的荷兰殖民者。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

    1895年,清政府战败,在日本威迫下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消息传来,举国同愤。

    1937年,中国人民开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战争。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列。这一布告并郑重宣布: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

    1943年12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土地,例如东北地区、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1945年,中国人民经过八年艰苦的抗日战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收复了失土台湾。7月26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国、美国、英国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集团的一部分军政人员退据台湾。他们在当时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湾海峡两岸隔绝的状态。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总统杜鲁门企图策划使台湾“中立化”。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封锁台湾海峡,并增派第十三航空队进驻台湾,台湾陆、海、空三军由远东美军总司令统一指挥。6月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攻击”。美国第七舰队侵入了台湾海峡,美国第十三航空队进驻了台湾。

    1954年12月,美国又与台湾当局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的台湾省置于美国的“保护”之下。规定:美国将维持并发展台湾武装力量,美有权在台湾、澎湖及其附近部署陆、海、空军兵力,当台湾遭到武装攻击时,双方应采取共同行动。美国政府继续干预中国内政的错误政策,造成了台湾海峡地区长期的紧张对峙局势,台湾问题自此亦成为中美两国间的重大争端。

    1955年5月,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即提出:中国人民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8月至1970年2月,中美两国共举行了136次大使级会谈,但在缓和与消除台湾海峡地区紧张局势这个关键问题上,未取得任何进展。及至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新中国的壮大,美国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两国关系逐步出现解冻的形势。

    1956年4月,毛泽东主席又提出“和为贵”、“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等政策主张。但由于某些外国势力的干预等原因,这些主张未能付诸实践。

    1958年7月,台湾当局猖狂叫嚣“反攻大陆”,并以金门、马祖为基地加紧对内地进行骚扰和破坏。为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从8月23日起炮轰金门,并出动舰艇拦截对金门的供应和支援。美国第七舰队为台船队护航,并在台湾海峡集结包括6个航母战斗群在内的130多艘舰船和数百架飞机。之后,美国又策划“划峡而治”的阴谋,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2月28日,中美双方在上海发表了联合公报。公报称:“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

    1978年12月,美国政府接受了中国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则,即:美国与台湾当局“断交”、废除《共同防御条约》以及从台湾撤军。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联系。”“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此,中美关系实现正常化。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呼吁两岸就结束军事对峙状态进行商谈。表示在实现国家统一时,一定“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

    1979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严重违背中美建交协议原则的《与台湾关系法》,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以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许多违反中美建交公报和国际法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权益。美国政府根据这个关系法,继续向台湾当局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国内政,阻挠中国统一。第二条中有以下几项重要条款:“认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并为美国严重关切;向台湾当局提供防御性武器;使美国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的能力。”根据这项法案,美国认为台湾地区的安全与否与美国利益关系重大,美国要对所有影响该地区安全的非和平方式采取相应的行动,并向台湾当局提供防御性武器。事实上,这些年美国一直不间断地向台湾当局租借、出售、援助各种武器装备,如S-70舰载直升机、F-16战斗机、爱国者导弹、诺克斯级护卫舰、新港级登陆舰、M-60坦克和雷达、声纳等电子设备等,并帮助台发展和建立造船、电子、航空、航天和核技术等尖端国防工业,从而使台湾海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已具有很强的海空攻击能力。

    1979年4月,美国撤走全部驻台美军。

    1979年5月,大陆开始全面受理寄往台湾的平信业务,6月开始受理挂号函件、电报和电话业务,尽管还需经第三地中转,但两岸邮路在中断30年后得以恢复。

    1980年1月1日,正式终止与台湾当局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尽管如此,美国仍然不愿放弃对台湾的支持和干涉。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

    1982年1月11日,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8月17日,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中美两国政府通过谈判,发表了有关中美关系的第三个联合公报,简称“八一七公报”。美国政府在公报中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然而,十多年来美国政府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公报的规定,而且不断发生违该反公报的行为。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进一步发挥了关于实现台湾与内地和平统一的构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他还就两岸统一和设置台湾特别行政区问题,阐明了中国政府的政策。

    1987年9月,《自立晚报》记者李永得、徐璐冲破台湾当局的禁令,绕道日本到内地采访,成为两岸隔绝以来首批到内地采访的台湾记者。10月,台湾当局开放民众到内地探亲。11月3日,大批台湾民众赴内地探亲,结束了两岸同胞长期隔绝的历史。原籍常州的台胞周纯娟成为首位获得内地方面入境证件的台湾同胞。

    1988年11月9日,台湾当局有条件开放内地同胞赴台探亲、奔丧。

    1989年起,两岸邮件总包互相直封并经香港转运,台湾方面通过第三地开通对内地电报和电话业务;两岸民航业界陆续开办了“一票到底”“行李直挂”等合作业务。

    1989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台商投资区。

    1991年8月12日,新华社记者范丽青、中新社记者郭伟锋赴台采访“闽狮渔事件”处理情况,成为两岸隔绝以来首批进入台湾岛内的内地记者。

    1992年6月6日,应著名物理学家吴大猷先生的邀请,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科学家谈家桢等人访台,这是内地学者首次组团访问台湾。10日,台湾当局开放内地工业成品入岛,24日开放首批158项服务业赴内地投资项目。

    1992年9月,美国政府甚至决定向台湾当局出售150架F-16型高性能战斗机。美国政府的这一行动,给中美关系的发展和台湾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新的障碍和阻力。美国确实有人至今仍不愿看到中国的统一,制造种种借口,施加种种影响,阻挠台湾问题的解决。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1993年4月29日,海协会会长汪道涵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会谈,签署了《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四项协议,这是自1949年以来两岸高层人士首次以民间名义举行的公开会晤。

    1996年3月,为了对台湾当局分裂祖国的图谋进行威慑和回击,中国军队在自己本土和邻近公海海域进行正常的军事演习,以表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和意志,这完全是合情合理、无可非议的。

    1997年4月,福州、厦门至高雄间的海上试点直航启动,结束了两岸48年来商船不能直接通航的历史。

    1998年10月,海协会会长汪道涵与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在上海举行会晤,标志着两岸政治对话的开始。

    2001年1月,金门、马祖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客、货运航线首次开通(俗称“小三通”)。

    2003年1月26日,两岸春节包机启动,“华航”CI585号班机自台北经香港降落上海浦东机场,成为50多年来首架循正常途径停降大陆机场的台湾民航飞机。

    2005年1月29日,两岸航空公司首次共同参与春节包机,航班实现双向对飞。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087号班机飞抵台湾,成为50多年来首架循正常途径停降台湾机场的内地民航飞机,包机首次不必降落港澳但仍须绕经香港飞行情报区。

    2005年4月26日至5月3日,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应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邀请,率领中国国民党访问团访问中国,国共两党领导人举行了时隔60年后的首次会谈。在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7月4日,两岸周末包机正式起飞,同时搭载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首发旅行团。这批由约760人组成的首发团,是1949年以来首批循正规途径赴台旅游的内地居民。

    2008年12月1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正式启动。

    2008年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中日钓鱼岛争端

    钓鱼岛位于台湾基隆港东偏北约186公里处,浙江温州港东南约356公里处,福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东偏南约385公里处。日本冲绳那霸空港西偏南约417公里处。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5个小岛和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3块岩礁等共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钓鱼岛是列岛中最大的岛屿,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岛上地势北部较平坦,南部陡峭,中央山脉横贯东西;最高山峰海拔362米,位于中部;其他尚有高程320米、258米、242米的山峰若干,以及4条主要溪流。钓鱼岛列岛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依据20世纪60年代生效的大陆架公约,钓鱼岛列岛理应为台湾岛的一部分。钓鱼岛隶属于中国台湾省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管辖。

    从海底地形地貌看,钓鱼岛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位于东海大陆架的边缘,其西面朝向中国大陆一方为东海大陆架,诸岛周围水深不足200米,海水呈蓝色。愈靠近中国大陆,水深愈浅。其东面朝向日本琉球群岛一方,距诸岛最东端的赤尾屿不远处有一条水深1000~2000米的海沟,又称冲绳海槽,海水呈蓝黑色,东海大陆架到此结束。冲绳海槽以东的琉球群岛则是大陆架之外的火山岛。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早在明朝时就已归入我国的海防区域之内。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提到钓鱼岛,就不得不提及琉球国。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清朝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中国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证明,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发现即先占,先占即意味着取得领土主权。因此,中国通过先占取得了钓鱼岛的主权。

    中国政府有效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巩固了主权。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1562年(明朝)《筹海图编》、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有清晰规定和标示。史实说明,中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管理钓鱼岛,有效行使和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反对论者完全否认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为这种说法“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肯定论者则将时效认作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1602年日本占领琉球之后,只是对琉球群岛进行统治,并没有发现、占领和控制钓鱼岛列岛的历史考证,在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之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

    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

    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失败后,日本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作为战争赔偿,中国被迫割让台湾、澎湖及附属岛屿给日本,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因而在条约规定的范围之内。1895—1945年期间,钓鱼岛列岛处于日本占领之下。

    1943年《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本土以内,日本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归还中国,其中自然也应包括钓鱼岛。但在钓鱼岛归还问题上,美国耍了个手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把钓鱼岛等岛屿暂时作为美军的靶场,处于美国托管之下。

    20世纪60年代东海发现油气田之后,日本企图从美国手中接管钓鱼岛。日美一唱一和,配合默契。钓鱼岛还在美国托管期间,就默许日本在钓鱼岛上建立主权碑,美国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故意把钓鱼岛与琉球群岛打包,于1972年一揽子归还给日本。

    日本政府违反国际协定,拒不移交钓鱼岛,继续进行非法占领,而且在岛上建筑设施和主权标志,并在周围海域进行武装巡逻。日本政府在考虑划定大陆架时,在其他海域均按大陆自然延伸法划定,唯独在东海大陆架划分中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按“中间线划分”的原则,二是企图以钓鱼岛为基点与中国大陆按中间线划分。日本虽然无论在国际法上、历史上还是地理特征上都找不出有力的证据,但长期以来却一再坚持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一直处于其实际军事控制之下,其战略考虑基于两点:第一个原因是企图通过占领该岛,扩展“海洋国土”。所谓“海洋国土”这个词是日本人先创造出来、继而传入中国的,日本人珍视每一寸陆地,更珍视每一寸海洋。日本海洋经济区如果仅限于四个主岛划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仅拥有25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如果解决钓鱼岛主权问题,将大大扩展专属经济区面积。以钓鱼岛为基础,可与中国按中间线均分东海大陆架,一下子可夺得20多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进而攫取中国东海油气资源的一半以上,还有大量渔业资源。

    第二个原因是企图通过占领该岛,扩展海上防御范围和作战纵深。日本岛国的地理位置,使之作战纵深短浅,如果占领和控制了钓鱼岛,就可从冲绳岛向西前推300公里,可增大探测距离,扩展预警时间,加强对中国沿海、特别是台湾海峡的监视,并可作为第一岛链的一个链环成为美日安保条约中的一个“桥头堡”和“前进基地”。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反而变本加厉,先是毁掉岛上的中国标记,再对诸岛重新命名,在岛上修建机场等设施。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是,鉴于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和侵占行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所谓“政府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国家权利的行使,自始即无法律效力,今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一直从大局出发,希望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缔结友好条约并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中国从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待以后解决。20世纪70年代初期,日本的无理行径曾引发了台湾民间的“保钓”运动;1996年,又引发了台湾、香港和海外华人的强烈愤怒和声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的行动,仍坚持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贯立场。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内地及台湾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特别是外交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美国所谓从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行政权,以及将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日本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也是没有国际法效力的。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渔猎、开发、生产,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日方任何所谓的“视察”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曾多次强调,日方必须停止侵犯中国主权,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历史考证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那时中国的台湾和钓鱼岛邻近着另一个独立的国家叫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其归顺,又曾派陈棱、周镇州等率军攻打,行军途中便有经过钓鱼岛。

    1372年,明朝时期,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

    1403年,明朝永乐元年,在《顺风相送》文献中称该岛为“钓鱼屿”。这是中国有关钓鱼台岛的最早文献。

    1534年,明朝嘉靖十三年,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文献及官方舆图亦采用“钓鱼屿”名称。

    1562年,嘉靖四十一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之《筹海图编》亦采用“钓鱼屿”名称。

    1602年,日本侵犯琉球,琉球从此遭日本人监督内政40余年。

    1603年,日本进攻台湾失败。

    1605年,日本派兵攻陷琉球,并于1610年测量琉球土地,也没有提到钓鱼等岛屿。

    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乾隆皇帝钦命绘制之《坤舆全图》(《坤舆全图》使用闽南语发音,称为“好鱼须”,即“钓鱼屿”)。中国台湾沿用“钓鱼台”名称至今。中国内地现代则称该岛为“钓鱼岛”,有时也用“钓鱼台”的名称。

    1785年,清乾隆五十年,日本仙台人林子平彩绘《三国通览图说》中,明显地把钓鱼岛与琉球诸岛画成不同颜色,以示区别;凡属琉球的地区均用日文加注,而钓鱼岛等岛屿则没有。

    1808年,清代文学家沈复的自传体作品《浮生六记》中的第五记《海国记》,沈复发现钓鱼岛。沈复出使途中,当船行中硫边境时,沈复以55个字简洁生动地记载下钓鱼岛领域祭海的场景:“十三日辰刻见钓鱼台,形如笔架。遥祭黑水沟,遂叩祷于天后,忽见白燕大如鸥,绕樯而飞。是日即转风。十四日早,隐隐见姑米山,入琉球界矣。”文中明确指出,琉球国西部领域是从姑米山(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开始的,黑水沟是中国(清廷)与琉球国的分界线,显然钓鱼岛在中国领域内。

    1879年,日本吞并中国琉球群岛。同年,中日两国政府曾对琉球的归属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中,双方都认为琉球共36个岛,钓鱼岛等岛屿根本不在36个岛之内。

    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宣称“发现”该岛,成为日本主张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理由之一。但沈复比日本人早76年。同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首次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和捕捞周围海产物。他随后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愿还被冲绳县知事拒绝。

    1885年,日本把扩张目标定为钓鱼台群岛,因清王朝反对,未果。之后,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归其管辖,日本官方都顾及中国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而没作答复。

    1893年10月,光绪十九年十月,即甲午战争前一年,慈禧太后下诏将钓鱼台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采药用地,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在琉球政府编的琉球正史《中山世鉴》中,详细介绍了琉球所属36岛的情况,并指出其西界为姑米山,内中并没有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

    1894年,中日爆发“甲午海战”,中国战败。

    1895年1月21日,日本内阁再次讨论,决定强行占领钓鱼岛,在岛上建立标牌(实际未建)。4月17日,战败的中国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日本攫取了台湾及附属各岛屿,并在签订前的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

    1900年,日本政府把袭用了几百年的钓鱼岛等岛屿的名称改为“尖阁群岛”。

    1943年12月,中国、美国、英国共同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归还中国。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各种国际文件均明确指出,台湾岛及其周围岛屿归中国所有。其中日本政府却将附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以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由美军占领,并私自交给了美国托管。由于琉球群岛(冲绳)被美国托管,因此钓鱼岛也成了美军“靶场”,由美军代管。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1951-1972年5月间,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由美国托管,美国一石油公司曾宣称钓鱼岛海域富藏石油,引起日本的极大兴趣。之后,便开始寻找历史依据,并派人前往岛上树立水泥标桩,企图造成行政管辖的事实。日本政府违反国际协定,不仅拒不移交钓鱼岛,而且继续进行非法占领,在岛上建筑设施,并在周围海域进行巡逻。

    1951年9月8日,日本、美国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对于美国、日本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国人民和中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发表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

    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钓鱼岛附近可能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自己的名字。

    1968年,钓鱼岛附近海域发现大油田,日本遂勾结美国,企图霸占钓鱼岛。

    1969年5月,在岛上设立所谓的“国标”,并清除中国人留下的遗迹。

    1970年7月10日,在钓鱼岛主权问题进行争议的时候,日本政府加快了实际占有的步伐,在琉球群岛管辖权移交之前,日本抢先在钓鱼岛上建立主权碑。日本政府正式对钓鱼岛诸岛提出主权要求,声称该岛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应随琉球群岛一并归还日本。冲绳议会亦在这一年首次提出有关钓鱼岛的“领土防卫”问题,中国声明,表示抗议。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

    1970年8月12日,美国把琉球群岛的管辖权交给日本,同时把钓鱼岛“送”给日本,日本遂派出军队赴钓鱼岛巡逻。美驻日大使馆发言人谈话表示:“福摩萨(即台湾)附近的尖阁群岛(即钓鱼岛等岛屿)被认为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将来要归还日本。”迫于舆论压力,美国又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日本政府拒绝谈判。

    1970年8月31日,日本用国内立法形式单方面宣布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从那以后,便开始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大规模勘探、测量和巡视活动,并在岛上修筑直升机机场和各种设施,以造成永久性占领的事实。

    1971年4月9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尖阁群岛的行政管辖权在1972年将同琉球一道归还给日本。”但又说:“尖阁群岛的主权的任何争执应由双方自己解决,或者由第三方加以裁判,如果双方希望这样做的话。”

    1971年6月17日,日本、美国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同年,美国把琉球群岛的“管辖权”交给日本,冲绳议会首次提出有关钓鱼岛的“领土防卫”问题。中国发声明表示抗议。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

    同年,美国政府也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行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1972年3月,日本又发表了“外务省正式见解”,公然提出钓鱼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该岛主权问题无需与任何外国政府谈判,以该岛不是战争掠夺来的领土而拒绝归还。

    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主权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台列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目前该岛实际由日本控制,被划为冲绳县石垣市。历史上琉球不属于日本。日本随即将其纳入日本的防空识别圈,对诸岛周围海域实施实际控制,阻止中国内地和台湾渔民前往钓鱼岛附近海区12海里内捕鱼。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缔结友好条约并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时,周恩来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当时双方就这一点达成了协议。

    1974年1月30日,日本片面地与韩国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南部的协定》,日本和韩国划定的“日韩共同开发区”开发面积达8200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应属于我国的大面积大陆架。

    1977年5月2日,颁布《日本渔业水域暂定措施法》,划定从领海基线算起的200海里渔区。日本坚持中国和日本在东海为区域共同大陆架,主张以东海区域中间线与中国划界。对钓鱼岛视为其“固有领土”,企图以此为基点与我划界。日本方面不顾中国的反对,利用民间团体连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

    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邓小平副总理表示,钓鱼岛问题可留日后慢慢解决。中国政府明确宣布,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留待子孙后代解决。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中国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上非法建立一处灯塔。

    1979年5月,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在岛上建立“无人气象观测所”,并在那里修建了水文站和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海峡两岸都向日本提出了交涉和抗议。至此,钓鱼岛事实上已经落入日本手中。

    1990年9月29日,日本的一些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成员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挠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列岛,再次引发华人“保钓”风潮。日本海上保安厅宣布拟承认该灯塔为正式航标,并声称将以政府公告方式宣布。在我严正交涉下日方没有宣布,但一直实际控制着钓鱼诸岛及其海域。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日本提出了“抗议”。

    1996年7月14日,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的7名成员,乘船登上钓鱼岛诸岛中的北小岛,设立了一个高5米,重210公斤的太阳能灯塔,并企图通过正式手续列入海上导航序列。日本官方公开表示日本政府无权干涉这类活动,完全采取纵容和支持的态度。4日后,日本即单方面宣布了包括钓鱼岛海域在内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同时又于7月20日举行了欢度“海洋日”庆祝仪式。

    8月18日,日本右翼分子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海峡两岸都强烈抗议。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2003年8月25日,“日本青年社”成员登上钓鱼岛。中国外交部以及中国驻日本使馆分别奉命向日方进行了严正交涉,提出了强烈抗议。同年10月,一些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的人士发起“保钓”行动,并前往钓鱼岛宣示主权。

    2004年3月24日上午6时26分,从浙江乐清市黄华港出发的冯锦华、张立昆等7名中国内地民间“保钓”人士登上钓鱼岛,随后被日本海上保安厅人员扣留。经中国政府反复严正交涉,7名中国公民于3月26日晚离开日本,安全归来。

    2008年6月10日上午,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在钓鱼岛近海域与一艘台湾渔船相撞,并导致该渔船沉没。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重申要求日方停止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非法行动,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6月,日方不顾中方严正交涉和反对,放任部分国会议员前往钓鱼岛上空进行所谓“空中视察”,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奉命约见日本驻华使馆官员,提出抗议。

    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日本议会通过“决议”声称要“实地视察”钓鱼岛,日本一些政客不顾中国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事实,向日本政府递交所谓的“意见书”,试图通过所谓的“视察”等手段,“明确”钓鱼岛是“日本领土”。最新消息称,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通过“决议”,称将登上钓鱼岛进行“实地视察”。

    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在钓鱼岛海域与中国渔船“闽晋渔5179号”发生冲撞,日方扣押中国渔船、该船船长詹其雄和船上所有14名船员,日本海上保安厅决定以日本国内法妨碍公务罪嫌疑逮捕詹其雄。中国外交部副部长、部长、国务委员戴秉国等多次约见日本驻华大使,要求日方停止非法拦截行动,强烈抗议日方扣押中方船员和船只。

    2010年9月13日,日本海上保安厅虽然释放了14名中国船员和中方渔船“闽晋渔5179号”,但日本石垣简易法院批准将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的拘留期限再次延长10天至9月29日,导致中日关系恶化,中国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总理温家宝9月21日在纽约以强硬措词,“敦促日方立即无条件放人”。

    2010年9月24日,中国外交部在日本那霸地方检察厅释放被扣中国船长詹其雄、中方当日接回詹其雄后,发表声明,要求日方对扣押事件道歉赔偿,再次重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同日中国渔政船在钓鱼岛海域开始常态化巡航,与有日本自卫队侦察巡逻机日本海上保安厅直升机相配合的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舰周旋、互相喊话,向日方宣称钓鱼岛及其海域为中方领土海域并要求日方离开。在围绕钓鱼岛巡航时,日本巡逻船原本在近岛内圈,中国渔政船在外圈,但好几次中国渔政船进入了内圈,把日本船只挤到外圈。

    2010年9月29日晚,“中国渔政201”冲破日方船只封锁阻拦,完成了对钓鱼岛列屿最东端的赤尾屿的巡航。

    2010年12月17日,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通过一项条例,将每年1月14日设为该市的“尖阁诸岛开拓日”,目的是“更明确地向国际社会表明,尖阁列岛(中国的钓鱼岛列岛)在历史上也是日本固有领土,争取开启国民舆论”。之所以选定这一天,是因为1895年1月14日是日本明治政府通过内阁决议秘密决定在钓鱼岛建立标桩的日子。至今,日本仍把钓鱼岛非法划归冲绳县石垣市所辖。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地震,而随之而来的海啸更是将摧毁性的灾难后果直接带给普通的日本民众,当看到日本遭受如此重灾,素来富有仁爱精神的中华民族侠肝义胆地伸出救援之手,对日本予以人道主义援助。此时,作为普通的中国国民,我们实在不愿在日本面临哀鸿遍野的惨状时再因钓鱼岛问题去触动双方敏感的神经。

    2011年3月30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了新版教科书的审定结果,全部7家出版社发行的社会教科书均声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

    2011年7月3日,中国渔政船“中国渔政201”在钓鱼岛西北约31公里处巡航,为日本2011年3月11日大地震后首次。日本第11管区海上保安总部于晨6时40分发现“中国渔政201”后日方立即派出多艘巡逻舰与中国渔政船并行,向其发出“勿驶入日本领海”的警告,“中国渔政201”随后回应钓鱼岛周边海域是中国管辖的海域,该船是依法执行公务。双方对峙近四小时后,“中国渔政201”于上午10时40分左右驶离该海域。而同日日本右翼团体联同渔业协会派出10艘渔船到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示威性捕鱼”,因中国渔政船突然现身影响,日本右翼团体与渔业协会的渔船船队推迟靠近钓鱼岛附近海域。

    钓鱼岛海域执法重在宣示主权

    虽然中国宣称钓鱼岛从古到今一直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法并没有把钓鱼岛确定为领海基点,没有领海基点,就无法划定领海基线,没有起始点,领海的宽度自然也就无法划定。因此,哪里是钓鱼群岛的领海,恐怕连我们自己也很难识别清楚。没有领海基点、没有领海基线、没有领海宽度,自然也无法划定由此而延伸出去的专属经济区的范围,这就为中日争端留下了伏笔。当然,在国内法律层面,日本方面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致相似,一方面声称尖阁列岛(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一方面又没有把其定为领海基点,因而也不存在由此而扩展的领海基线、领海宽度等问题。目前只有中国台湾省把钓鱼台(钓鱼岛)划定为领海基点,并确定了领海基线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自始至终声称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但武装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并没有对该岛行使控制权;中国台湾省虽然将其划定为自己的领海基点,已经具有法律效应,但并没有派遣军队和执法舰机掌握钓鱼岛及周边海域的制海权和制空权。1972年之前,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控制权掌握在美国海军手中,之后转手交给日本,日本随即使用海上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始终控制着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制空权和制海权。所以,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一直掌握在日本自卫队及海上执法力量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单凭中国渔政201孤军深入钓鱼岛腹地,没有夺取钓鱼岛控制权的这个可能性。如果横冲直撞,有可能会引发新一轮更大的冲突。

    2010年9月的钓鱼岛撞船事件本来是一次偶发的事故,由于日本方面没有处理好,迅速上升为一个外交事件,并成为一个影响两国关系的政治问题。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发生任何突发事件,都将会直接诱发中日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新的对立和争斗。在这种情况下,前往敏感海域执行巡逻任务的中国渔政201船肩负着重要的政治使命,所以不可能轻举妄动,再生事端。

    中国渔政201船是执法船,不是军舰。渔政执法船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管辖,系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执法船舶,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中的战斗舰艇,所以使命任务有着根本的不同。从船上装备来看,主要是为了完成护渔护航、侦察监视、调查取证、搜索救援等任务而配备的先进装备,没有导弹、鱼雷等进攻性武器装备。

    我们高兴地看到,钓鱼岛问题虽然已经政治化,但并没有用政治取代法律,从政治上来讲,我们希望中日关系恢复到以前的水平,但这绝对不是说以软化钓鱼岛主权为代价,相反,中国的执法船正在钓鱼岛海域航行并在那里常态性执法巡逻。政治上我们还是希望回归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状态,但维权方面则要坚决,不能示弱。

    链接:中国渔政船

    2008年12月16日试航的中国渔政311船是中国海军退役舰船改装的渔政执法船,原为南救503船,隶属于南海舰队,该船的总吨位4450吨、长113.5米、宽15.5米、续航力3500海里、持续航行时间50个昼夜,最大航速可达20节。这是中国目前渔政系统吨位最大,航速最快通信最先进渔政“巨舰”之一。

    2010年9月29日,中国渔政310船正式交付使用,这是中国渔政继311船之后的第二艘海上巨舰,也是第一艘携载直升机的大型渔政船。该船为钢质结构,双层连续甲板,长艏楼封闭结构,双机、双调距桨、双舵、柴油机驱动,设有直升机起降平台和机库。总吨位2580吨,长108米、宽14米,航速18节时续航力为6000海里,持续航行时间60个昼夜。最大航速可达22节,配备船载直-9A型直升机。据悉,今后3~5年间内,国家将继续加大对南海渔政的装备建设,新建或改装3~5艘3000吨以上的大型渔政船。

    2010年11月16日11时,中国渔政310船驶离广州。经过4个昼夜的航行,顺利抵达任务海区,与渔政201船一起,进入钓鱼岛海域执行巡逻任务。这是中国渔政船第四次在钓鱼岛海域执行巡逻任务,也是第一艘大型直升机渔政船首次进入这个敏感海域进行执法巡逻。

    渔政船是指在渔业专属水域执行渔政任务的船舶,又称渔业保护船。主要用于渔场巡视并监督、检查渔船执行国家渔业法规的情况,保护和水域环境,制止酷渔滥捕、违法排放油类、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维护渔场生产秩序,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也用于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情况,维护本国的渔业权益。有的渔政船兼负渔业生产指挥、发布渔情和气象通报以及海上医疗、海难救助等任务。

    链接:东京湾事件

    美国于1964年8月在北部湾(又称东京湾)制造的战争挑衅事件。

    1964年7月底,美国军舰协同西贡海军执行“34A”行动计划,对越南北方进行海上袭击。8月1日,美第七舰队驱逐舰“马多克斯”号为收集情报,侵入越南民主共和国领海,次日与越南海军交火,击沉越南鱼雷艇。美国政府迅即发表声明,宣称美海军遭到挑衅。3日,美总统约翰逊宣布美国舰只将继续在北部湾“巡逻”。4日,美国宣称美军舰只再次遭到越南民主共和国鱼雷艇袭击,即所谓“北部湾事件”,并以此为借口于5日出动空军轰炸越南北方义安、鸿基、清化等地区。7日,美国国会通过《东京湾决议案》,授权总统作为军队总司令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击退针对美国军队的袭击”。这一事件是美国在侵越战争中推行逐步升级战略,把战火扩大到越南北方的重要标志。

    1964年东京湾事件发生后,美国军队开始对越南实施“饱和轰炸”和“焦土政策”,从此陷入了一场持续9年的战争。(美国国会于1964年8月7日通过“东京湾决议案”,授权总统以他的判断动用包含武力在内的一切行为来应付此事件。这事实上给予了总统约翰逊在不经宣战的情况下发动战争的权力,所以美国对越南正式出兵时间是1964年,而不是1961年。有趣的是美国在越南战争其间竟然换了四位总统。)从20世纪70年代起,不断有美国学者质疑东京湾事件的真实性,认为8月4日的攻击根本就没有发生过,美国的情报只不过是在为约翰逊总统介入越南事务寻找借口。

    中日冲鸟礁争端

    冲鸟礁,日方称“冲之鸟岛”或“冲鸟岛”,是日本南部太平洋海域的一个珊瑚礁,位于北纬20°25′、东经136°04′,距离东京1700公里,距冲绳首府那霸1100公里,距离硫黄岛720公里,距离小笠原群岛的父岛910公里,距离关岛1200公里。

    该礁礁盘呈东西方向,细长的椭圆状,东西长约4.5公里,南北长约1.7公里,周长约11公里,礁湖内海水深度约3~5米。其西端有两处礁石:东露岩和北露岩。其中东露岩通常露出海面0.9米,北露岩通常露出海面1.0米,在最高潮时,北露岩露出海面16厘米,东露岩露出海面6厘米。目前,北露岩和东露岩都已被日方进行了加固。在北露岩和东露岩之间,日方还建立了高脚屋形式的无人值守气象观测站。

    2008年11月,日本以日本最南端的冲鸟礁为由,提出大陆架延伸申请。一旦申请获准,日本将获得冲鸟礁周边74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这一数字是日本陆地面积的2倍;日本同时还将获得超过4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享有海洋资源开采权。日本政府认为,日本对冲鸟岛拥有主权。日本方面认为冲鸟岛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日本方面对冲之鸟岛的描述为,“高约1米,由直径仅为数米的两块岩石组成”。

    中国同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并认为冲之鸟是岩礁而非岛屿。中国方面则将其描述为5块岩石,涨潮前有5块岩石露出水面,涨潮时仅有两块岩石露于海面之上。这两块岩石分别被命名为北露岩和东露岩。冲鸟礁由三部分组成:东礁石(东小岛,面积1.6平方米),北礁石(北小岛,其实位于较西面,面积6.4平方米),南礁石(人造礁)。中国认为,冲鸟礁是“礁”,而非日本辩称的“岛”,日本无权以此设定大陆架。冲鸟礁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设定大陆架没有任何根据。2009年9月11日,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表示,该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工作小组已经着手处理日本提出的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申请。中国已向联合国正式提交反对意见。

    中日双方对于冲之鸟是岛屿还是岩礁发生了争论,因为如果是岛屿的话,将使日本得到其周边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历史考证

    1543年,冲之鸟礁首先由西班牙人标于航海图上的。

    18世纪后期,英国人确认了这一礁石的存在。

    20世纪20年代开始,日本测量船对该礁进行了多次测量。

    1931年,将该礁列入日本领土。

    1941—1945年,日方原本准备在礁上修建灯塔和气象观测站,但由于太平洋战争的影响,这一项目未能完工。

    1946年,小笠原群岛的行政权力被盟军移交给美国政府。

    1968年,美国政府又将小笠原群岛行政权归还日本,包括冲之鸟礁在内的小笠原群岛被放置于东京都政府的管辖之下。

    1987年,日方开始对该礁进行加固,在冲之鸟四周筑成堤防设施,后又设置了气象观测装置。

    1990年,日方还在这里原有的气象观察站基础工程位置进行了新的修复,并建立了现有的无人值守高脚屋和观测设施。日本政府投资700多万美元用来在此礁人工养殖珊瑚,企图以此来宣布主权,为其开发此礁人工养殖珊瑚附近丰富的海洋资源提供方便。按照日本科学家制定的计划,他们将在该礁成功培育出5万多棵生长快速的鹿角珊瑚。据日本方面表示,他们此举旨在保护该礁免受侵蚀,以示这块礁“确实是一个岛”,具备划分专属经济区的条件。日本的动作不止这一个。除了种珊瑚,还在礁的周围布置了消波站台和灯塔、建造了混凝土墙,甚至还筹划在礁上建发电厂,利用海洋温差发电。

    2005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拨款1000万日元,在冲之鸟岛设置灯塔,以明示岛周围200海里为日本专属经济区。5月20日,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上礁“视察”,声称该礁石是“岛屿”。随后,日本国土交通省在礁上安装地址标牌,上写“东京都小笠原村冲之鸟岛一番地”、“日本国最南端的岛”、“冲之鸟岛由国土交通省管理”等字样。

    2008年11月,日本提出太平洋南部及东南部海域大陆架延伸申请,而冲之鸟礁是南部海域的重要申请理由之一。

    2009年8月,针对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的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中国以冲之鸟礁“是岩礁,无权设定大陆架”为由正式提出反对。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对于日本的申请,中国以“冲之鸟是岩礁无权设定大陆架”为由,正式提出了反对。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日本以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自身经济生活的礁岩为基点。

    11月6日,日本政府决定,在日本最南端的无人岛“冲之鸟岛”上建设港湾和自卫队基地。日本这种“人工造岛”的不光彩做法不仅仅有着不可告人的经济算计,还有着明显遏制中国的企图。日本政府计划大规模扩建“冲之鸟岛”,并在建设大型港湾的同时,还建设可以供人长期居住生活的设施。日本政府计划在岛上驻扎自卫队和海上保安厅职员。

    2010年1月1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在例行记者会上重申,日本以冲之鸟礁为基点,主张大面积管辖海域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海洋法,也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马朝旭说,关于冲之鸟礁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他强调,冲之鸟礁在海水涨潮时露出水面的面积不足10平方米,显然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岩礁,因此不应该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建造人工设施也不能改变它的法律地位。

    2010年2月9日,在日本内阁会议上通过了旨在保护及促进利用专属经济区的新法案。法案规定,由日本中央政府指定作为基点的“特定离岛”,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港湾设施。法案以日本最南端的东京都冲之鸟岛和最东端的南鸟岛为专属经济区的基点。

    2010年5月18日,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了《低潮线保全和基地设施整备法案》。这一法案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和最东端的南鸟岛等,维护日本海底资源开发和专属经济区的权益。该法案要求在没有船舶靠岸设施的冲之鸟岛,通过设立经济活动基地,向国内外宣传“冲之鸟”是一座岛屿。在南鸟岛周边,准备推进海底资源的开发。日本为了防止“冲之鸟”被风化和潮水腐蚀而淹没,1987年起开始在冲之鸟四周筑成堤防设施,后又设置了气象观测装置。

    2010年5月27日,日本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召开会议,决定在中日两国争议的冲之鸟礁西侧建设码头和连接周边的道路,年内开始施工。冲鸟礁具有非常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它扼守东海进出太平洋的主要航道,靠近关岛、塞班岛、菲律宾和中国台湾,战略位置非常重要。此外,“冲之鸟”还处于亚太地区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之间,如果日本把这几块礁石打造成人工岛,建立港口甚至起降飞机,那么它就可以成为连接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重要跳板。

    中韩苏岩礁争端

    苏岩礁位于中国东海北部海域,在东经125°,北纬32°,在江苏南通和上海崇明岛以东约150海里,距离中国舟山群岛最东侧的童岛132海里(247公里),是江苏外海大陆架延伸的一部分,属于东海海区,它位于东海的北部,靠近黄海的南部。

    苏岩礁是江苏外海大陆架延伸的一部分,是一块水下暗礁。因此苏岩礁是“礁”而非“岛”,其附近还有虎皮礁、鸭礁和丁岩礁。该礁石实际上在低潮时仍处在海面以下,它的最高峰离海面4.6米,周边海域平均水深50米,南北长1800米,东西宽1400米,面积约2平方公里,丘陵呈椭圆形。该礁处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上,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属于中国领土,隶属于江苏省启东市东海乡兴旺村临水村民组管辖。苏岩礁是江苏外海大陆架延伸的一部分,在地质学上是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

    东海面积77万平方公里,涉及中韩日三国。韩国根据自身利益历来顽固主张不同原则,济洲岛以南要求自然延伸,向西又要求中间线原则,韩国将苏岩礁称为离於岛,企图以此为基点鲸吞东海。日本则主张所谓的中间线原则,并且以钓鱼岛作为基点,单方面在中间划了一条所谓的中间线,并开始对这条线采取实际控制。中国一直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在东海大陆架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中心线。总之,中日韩三国争议面积很大。

    苏岩礁附近海域自古以来是我国鲁、苏、浙、闽、台五省渔民活动的渔场,1880—1890年,苏岩礁的位置被明确标注在清政府北洋水师的海路图中。近代以来包括日本、韩国在内无任何国家对此提出过异议。隋唐以来,日本、高丽循海路来中原进贡的使臣和留学生,以及唐、宋、明、清历代东渡扶桑的中华人士均曾目睹过苏岩礁,并留下了文献记载,历史古籍确认苏岩礁属中国无误。清末民初地质学、地理学进步以后,证实了苏岩礁的地理位置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一部分,它位于中国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

    历史考证

    1880—1890年,我国组建北洋水师后,海路图中即明确标明有东海苏岩。

    1910年,英国商船“海中女巫号”测得苏岩礁距离水面5.4米。

    1938年,日本计划侵占苏岩礁并建立钢筋水泥研究站,但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而未能落实。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由于部分沿海岛屿尚未解放,苏岩礁附近海域仍由残存的国民党海军巡弋。

    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对苏岩礁进行了勘察。

    1952年,韩国政府提出所谓的“李承晚线”,擅自将独岛(日本称竹岛)和苏岩礁划入韩国海域。此主张至今无任何外国政府承认。

    1963年5月1日,中国首艘自行制造的万吨轮“跃进”号,从青岛港外锚地起航,在首航日本途中,由于计算错误在苏岩礁东南1.5海里处沉没,这也证明在1963年中国海图上已经详细记录了苏岩礁位置和名称。之后,中国海军东海舰队和交通部测量大队对苏岩进行精密的测量,绘制了高质量的海图,并且向国际宣示了领海主权。

    1970年,韩国国会通过《水下资源开发法》,将苏岩礁非法列入其“第四水下开发区”。

    1984年,韩国济州大学和KBS电视台组成联合考察队,派船到苏岩礁考察。

    1987年,韩国在苏岩礁上非法设立了航海浮标。

    1992年5月,中国海军北海舰队海测大队接到中央关于测绘我国黄海海区和苏岩礁区的任务,完成3000多个数据。

    1995年,韩国对苏岩礁现场海洋调查(水深测量,潮位、海潮流观测)。

    1996年,韩国对苏岩礁现场海洋调查(海浪),二维空间水中模型实验,设计及计算作业条件。

    1997年,韩国对苏岩礁现场海洋调查(海浪),精密海底地形探查,建筑物概念设计、测量。

    1998年,韩国对苏岩礁海底地基探测及资料分析,建筑物开始设计,科学基地运营方案。

    1999年,韩国针对苏岩礁建设选定和购买观测装备,决定建筑位置,三维空间水中模型实验。

    2000年1月18日,韩国济州道议会确定所谓的“离於岛日”,以便向韩国内外宣传所谓的“离於岛”。韩国指礁为岛,并对外宣传,单方面把中韩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说成韩国的“领土”。济州道方面的考虑是,1952年,时任韩国总统的李承晚在国务会议上宣布对韩国邻近海岸的主权,并于1952年1月18日将这份韩国国务院第14号告示刊载在公报中。据此,济州道议会表示,将这一天定为“离於岛日”的《济州特别自治道“离於岛日”条例(草案)》已进行了立法预告。条例草案就“离於岛”的位置和定义引用韩国国立地理院于2000年12月告示的内容,指出“离於岛”距离西归浦大静邑马罗岛西南方向150公里,是一个“水中暗礁”。

    下半年开始,韩国投资约2亿元人民币,在苏岩礁最高峰的南侧65米处打桩非法兴建一座高76米(水下40米,水上36米),重3600吨,相当于15层楼高的巨大钢筋建筑物,于2003年6月竣工。韩国把它取名为“韩国离於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该“基地”占地面积约1320平方米,建有直升机停机坪、卫星雷达、灯塔和码头。上面有8名常驻的所谓研究人员,15天轮换一次。韩国曾在附近海域进行各种资源勘探,并派出舰艇和飞机巡视,俨然将其视为海外领土的延伸。

    2000年和2002年,中方两次就韩方在苏岩礁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国提出交涉,反对韩国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针对韩国在中国苏岩礁上非法建造的海洋平台,中国政府曾明确表态:苏岩礁是位于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中国与韩国在此不存在领土争端。苏岩礁所处海域位于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韩国表示苏岩礁不影响两国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国在苏岩礁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明确的,韩国的单方面行动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001年1月26日,韩国地理院为了拓展海洋专属经济区,将苏岩礁非法命名为离於岛。韩国针对苏岩礁详细设计所谓“科学基地”,为提高安全性,进行风动和水力实验,购买观测装备。

    2002年,韩国对苏岩礁开工建设,远距观测、通信系统制作安装,10月下层建筑完工,科学基地临时运营。

    2003年5月,韩国对苏岩礁上层建筑完工,各项设备安装完毕,开始试运营,6月11日人工岛竣工典礼。

    2006年4月5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紫光阁接受韩国新闻媒体驻京记者联合采访期间,否认中韩存在领土争端,称中韩有着数千年的友好交往史,这是两国关系发展的有利条件。

    9月14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当天的例行记者会上说:“苏岩礁是位于中国东海北部的水下暗礁。因苏岩礁位于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区,所以反对韩国在两国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海域的单方面活动。”秦刚称:“韩国和中国在此不存在领土争端。”他还说:“中国与韩国已就专属经济区划界进行了一些磋商。中国政府在几年前就韩方在苏岩礁修建海洋观测站问题向韩方提出交涉。韩国政府的单方面行动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非常明确,苏岩礁不是韩国的领土,因此中韩之间根本不存在韩国媒体不时炒作的“中韩领土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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